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分析

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分析
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分析

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分析

(作者:吕红安伋雨林彭光俊)房屋拆除是一项劳动力密集型、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工作,也是安全事故的高发区。随着城市建设、拆迁改造房屋工程日渐增多,被拆除房屋也将越发复杂,拆除条件也趋于苛刻,房屋拆除与新建工程相比,更具危险性和复杂性。为了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房屋拆除必须严格遵循《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本文根据近三年建设部备案的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分析原因,提出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1、近三年房屋拆除事故情况分析

1.1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承揽的房屋拆除事故多。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承揽的房屋拆除事故起数占事故总起数的60%,而有拆除资质的仅占40%。

1.2无房屋拆除方案的拆除工程发生的事故多。无拆除方案发生的事故起数占事故总起数的67%,而有拆除方案的占33%。

1.3四层及四层以下房屋拆除发生的事故多。四层及四层以下房屋拆除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73%,而四层以上房屋占27%。

1.4农村建筑队拆除的房屋事故多。农村建筑队承担的拆除工程,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64%,而城镇建筑企业占36%。

1.5砖混结构房屋拆除事故多。砖混结构房屋拆除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60%,而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房屋分别占30%和10%。

1.6墙体坍塌导致的事故多。墙体坍塌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46%,而由于钢筋混凝土板、梁、基础坍塌引起的事故分别占30%,14%和10%。

1.7发生在城市的拆除事故多。近几年所有房屋拆除重大事故都发生在城市,而乡镇和农村拆除事故,没有一起记录在案。

1.8公共建筑拆除事故多。公共建筑(主要是商场,办公楼等)拆除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55%住宅和工业建筑分别占30%和15%。

1.9农民工伤亡多。据统计,拆除事故农民工伤亡占80%以上,诸多事故的受害者几乎都是农民工。

2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发生,是事故的偶然与必然因素聚集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是人(业主、管理者和作业人员等)的不安全意识、情绪和行为,物(机具、材料、施工设施及辅助设施等)的不安全状态,环境(气候、季节、地质条件等)的不安全因素。因此,预防事故的关键在于认识事故发生的规律,识别、发现、消除导致事故的必然因素,尽可能地遏制和减少偶然使事故发生的概率降至最小。从事故案例看,房屋拆除安全事故或由于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包拆除工程,或由于拆除程序、拆除作业不规范,或由于缺少有效的安全监管,或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所致。以下从这几个方面分析导致房屋拆除安全事故的原因。

2.1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

据建设部统计,2003年1~7月,全国因房屋拆除引发三级以上事故共

5起,造成26人死亡,16人受伤。5起事故中有3起是属于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的情况。由于企业没有相应的资质,管理及作业人员不懂房屋拆除技术及程序,不懂安全技术及管理,而是凭主观直觉拆除,导致事故发生。

(1)违法发包、承包、转包

业主无视房屋拆除的危险性的技术要求,无视《建筑法》的规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企业或个人,承包者再将拆除工程转包,拆除时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黑龙江省农垦某办事处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拆迁合同,房产公司将拆迁工程转包给宋某,宋某又将车库平房拆除工程转包给高某,高某从本村找来6名民工,安排他们每人拆一扇门框。6名民工用大锤,钎子等工具作业,由于未采取支撑措施,导致车库雨蓬梁整体坠落,当场砸死3人,重伤1人。

(2)业主自行组织拆除,管理混乱

业主自行组织拆除,由于无相应资质,常常在无拆除方案、无技术及安全交底和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拆除,冒险蛮干。山东省临沂市某单位在拆除一栋宿舍楼时,雇佣未经安全及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拆除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无统一指挥。电焊工在切断建筑物钢筋的同时,另一部分工人将宿舍楼墙体用钢丝绳及手拉葫芦加力拉紧,使墙体失稳倒塌,导致4人死亡,2人重伤。

(3)“以料抵工、”“以料抵款”,冒险拆除

在房屋拆除中,普遍存在业主“以料抵工、”“以料抵款”的现象,这给房

拆迁案件案例分析(8)

房屋拆迁案件案例分析 基本事实: 2014年3月,某市某区计划将X路等旧城片区纳入城市改造范围。2014年6月,某区人民政府公布了《XX征收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9月,某区人民政府《XX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某区人民政府将该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原告范某的房屋位于本次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之内。评估公司根据房屋现状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评估补偿金额为XX万元。2016年6月,征补中心向原告送达了房地产评估报告并将评估资料在原告房屋门前等处张贴。后因原告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对征收决定不予认可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案中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改造项目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该征收行为经过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评估机构的选定、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等方面缺乏相关证据,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一致,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说法与评析: 房屋征收决定是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将某一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决定。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从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拥有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予以审查。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公正,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告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必经程序。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称向XXXX名被征收人发放了评估机构名单选择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相关证据材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供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的证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本案中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明显不一致。综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存在较大瑕疵,违法了相关的规定,故法院对于原告

房屋应急预案

房屋应急预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经开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应急管理工作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落实常态化网格化监管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及时组织撤离避险,确保居民生命安全。 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群防群控。依托街道社区的组织优势,发挥住建部门和专业单位的技术力量,综合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动员能力,提高住户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应急避险应对技能。及时预警,果断决策,快速处置。加强房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建立完善住宅房屋险情及时发现预警机制、会商决策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编制依据 《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修正)、《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长

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长春市城市管理实施方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等。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内: 1.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用房(除农村用房和列入拆迁范围应拆未拆的房屋)。 2机构与职责 组织体系 成立由区建设局为总牵头指挥,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规划局、区安监局、区法院、区维稳办、区公安分局、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区信访办、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临河街道办事处、东方广场街道办事处、会展街道办事处、世纪街道办事处、兴隆山镇政府组成的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指挥部组需组建由建设工程、公共设施安全、应急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和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参谋(可采用购买服务形式)。 工作职责

拆除作业风险评估报告

设备拆除作业风险评估报告 一、评估目的 充分运用科学的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价方法,对现有的生产过程中有需要进行设备拆除作业过程进行风险性评价。从而规范设备拆除安全作业行为,杜绝或消除人员拆除过程中各种危害因素对人体的侵蚀,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汇编》。依据评价辨识分析结果,事先及时采取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预防性控制措施,达到消除、减免对人身伤害和避免设备设施损害,降低人身伤害风险和规避企业风险,保障人身安全。 二、评估范围 凡在公司范围内各类槽、罐、管道、容器报废进行拆除的安全作业。 三、评估依据 1 国家有关HSE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行业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3 企业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4 合同书、任务书、公司目标中规定的内容; 5 本公司和国内外所发生相类似的拆除作业事故统计资料 四、评估方法 主要采用安全检查表(SCL)、预危险性分析(PHA)、工作危害分析(JHA)等安全评价方法为主对工作场所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评价。 五、评估人员:风险评价组成员 六、评估时间:2010年3月3日 七、评估结果 公司对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公司范围内的危险源设备拆除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在与各单位安全评价人员进行风险评价过程中可以看出,对各单位人员拆除前所做的安全隔绝、清洗置换、通风、定时监测、照明和防护措施、多工种交叉作业避免伤害的措施及监护人进行落实安全措施,极大的规避了各种来自于内在的风险。通过安全科及现场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巡查评价,各单位基本上均能严格按照本规程的操作要点进行循章操作,在拆除作业时,均严格遵守规程,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075836007.html,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1、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小区拆迁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辽宁省建设集团第一公司的下属企业――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1996年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全部为本单位职工。由于开发企业挪用安置房屋建设资金,从1996项目拆迁后一直未建设回迁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又不及时发放,致使630户居民长期无法回迁,多次到省政府和建设部上访。 主要违规事实:原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擅自将安置房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无视群众利益,在省政府、省建设厅、葫芦岛市政府多次督办下,仍不认真履行拆迁协议。辽宁省建设集团和辽宁省建一公司作为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存在监管不力问题。 处理情况:2003年8月,辽宁省、葫芦岛市纪检、监察联合调查组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宣布双规;10月6日移交葫芦岛市反贪局进行调查,10月21日徐武军被正式批捕。辽宁省建设厅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出不再审批新开项目,待630户居民全部安置之后,注销其开发资质的处罚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建一公司原法定代表

人张印昌,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 2、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2001年立项、2003年3月驻马店市拆迁办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为驻马店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该项目共拆迁9个企、事业单位,140户居民,其中,有114户居民房屋是在1992年政府修建道路时,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同意其在道路两旁建设的临时营业用房,于1992年、1994年和2000 年分别取得了由驻马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主要违规事实:1994年以来,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只取得临时建筑许可证的114户居民房屋陆续发放了房屋产权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2003年实施房屋拆迁时,又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由,撤消了原产权证书,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驻马店市拆迁办在拆迁人未提供有效的土地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的情况下,发放了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后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程序违法,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高新区管委会未申请行政裁决,对28户居民的房屋进行了强拆,导致矛盾激化,28户被拆迁居民多次到省政府及建设部上访。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七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七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2015年8月2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区法院依法审理征收拆迁案件的基本情况。2011~2015年上半年,自治区三级法院共受理征收拆迁案件1706件,审结1564件,其中作出实体判决562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140件,准予撤诉639件,其他223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变更、判决赔偿)227件,败诉率%。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7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案例一:包头市广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昆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包头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广德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位于昆区辖区范围,昆区政府有权作出相关征收决定。昆区政府根据包头市政府《2010-2012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2010年度改造计划》和包头市发改委《关于内蒙古当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昆区睿瀛豪庭住宅楼建设项目核准批复》对原告广德公司的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因昆区政府未提供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据,不符合相关规定,故昆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青15#街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决定》违反了该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昆区政府作出《关于对青15#街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决定》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二:孙某某诉科左中旗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科左中旗法院一审认为,科左中旗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该《补偿决定》中确定的孙某某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补偿依据,与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城乡建设管理所作出变更登记的面积平方米相矛盾,被告科左中旗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孙某某房产的登记簿加以证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该《补偿决定》应予撤销。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科左中旗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通辽市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定与一审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筑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8-04-12 08:58 1 编制目的 为了防止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在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状态下,迅速有序地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伤员,减少事故损失,制定本预案。 2 危险性分析 2.1 项目概况 2.2 危险源情况 根据从事工程的项目特点,所承接的项目主要有机械设备、电气焊、高空作业等工程施工。可发生和重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安全事故有高空坠落事故、触电事故、坍塌事故、电焊伤害事故、车辆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等。 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职责 (1)项目经理是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第一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紧急情况处理的指挥工作。成员分别由商务经理、生产经理、项目书记、总工程师、机电经理组成。安监部长是应急救援第一执行人,担任副组长,负责紧急情况处理的具体实施和组织工作。 (2)生产经理是坍塌事故应急小组第二负责人,机电经理是触电事故应急小组第二负责人,现场经理是大型脚手架及高处坠落事故、电焊伤害事故、车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火灾及爆炸事故、机械伤害事故应急第二负责人,分别负责相应事故救援组织工作的配合工作和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 3.2 应急小组下设机构及职责 (1)抢险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成员由安全总监、现场经理、机电经理、项目工程师和项目班子及分包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抢险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抢险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2)安全保卫组:组长由项目书记担任,成员由项目行政部、经警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阻止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负责现场车辆疏通,维持治安秩序,负责保护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 (3)后勤保障部:组长由项目书记担任,成员由项目物资部、行政部、合约部、食堂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抢险器材、设备;负责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食宿问题。 (4)医疗救护组:组长由项目卫生所医生组成,成员由卫生所护士、救护车队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等工作。

农村房屋拆迁案例八:旧村改造下的违法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案例八:旧村改造下的违法拆迁 一、案件事实概要 2005年10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关庄、韩山、中院北地区的580亩集体土地被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方式,以7000万元的超低价格卖与徐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徐州市泉山区政府出台“关庄集体土地上的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要求村民整体搬迁,每户4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多余面积则按1500元每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由于村民一致反对,此次拆迁失败。 2006年3月,徐州市建设局在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许可证》缺失的情况下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拆迁许可证》,并在关庄张贴“国有土地上的关庄社区拆迁”公告。 2007年3月,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拆迁许可证续期,并委托XXX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三级资质,依《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此类单位仅能拆迁3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具体实施阔达6.2万平方米的关庄一期拆迁项目。经强行评估,村民的房屋价格仅为2160元每平方米(同等地段的二手房市场价介于每平米3500元与3800元之间)。 就此,另一番“嘉禾事件”开始在关庄拉开序幕。 ——委托农村拆迁律师前后 自2007年4月一期拆迁项目动迁开始,多数关庄住户顶不住压力,签定了不平等的拆恰补偿协议,腾房搬迁,但依然有40来户决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里英(化名)、关政和(化名)、关碧清(化名)就是这样的所谓“钉子户”。

关里英的房屋建筑面积约计600平方米,关政和的房屋建筑面积约计270平方米,关碧清的房屋建筑面积约计310平方米。同年6月,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裁决庭受理了XXX房屋拆迁安置公司的行政裁决申请,并于7月做出行政裁决书,裁决对被申请人,即被拆迁人实习货币补偿,其中,关里英家的补偿款为125.5万,关政和家的补偿款为59万,关碧清家的补偿款为63.8万。 裁决书的送达,意味着在很近的未来,这些被拆迁户的房屋将会被合法地强拆掉。然而,在这些被拆迁户的眼中,这场拆迁,这场以旧村改造为名,以商业开发为实的拆迁,却是如此的不合法、不公平。于是,关里英、关政和、关碧清等16户被拆迁户决心从北京找专业维权律师来维护他们被侵犯的权利。 2007年8月伊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在明律师律师便正式介入关庄拆迁案。自踏上关庄土地的那一刻开始,隐约中已然预见,京外的拆迁维权,难度系数将远远大于京内办案。但无论怎样,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扶正倾斜的正义天平将是律师执业永恒的宗旨。 二、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紧急避险,听证会上的辩法析理 在现阶段拆迁中,继拆迁裁决作出之后,强拆听证会是合法强拆前的最后一道法律程序。接受委托之后不久,便如预期接到了听证通知书。审慎对待听证会,是化解强拆风险的必经途径。 8月下旬,听证会如期召开,听证会场被200来号人填塞得熙熙攘攘。听证过程中,杨在明律师直指关庄拆迁法律程序的重大疏漏,举之如,XXX房屋拆迁安置公司的资质、评估公司的资质、挂牌集体土地属违法、拆迁手段恶劣等八大方面。一番辩法析理之后,主

房县易地搬迁典型案例剖析报告

房县易地搬迁典型案例剖析报告 来源: 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时间: 2016-03-03 11:52:00 房县是国家级贫困县,秦巴山片区扶贫攻坚主战场之一,军店镇双柏安置小区和回龙乡黑獐沟村集中安置小区是房县在“十二五”期间为有效解决特殊贫困地区的生态建设和贫困问题而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五年来,在中央、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县委、政府的不懈努力,以“不脱贫困帽就摘乌纱帽”的决心,让贫困群众的居住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搬迁户住上了安置房,连上了信息网,走上了平坦路,喝上了干净水,用上了安全电,过上了幸福的小康生活。 一、项目概况 (一)军店双柏集中安置小区。该小区位于308省道边与军店镇集镇相邻,该小区于2011年4月动工,2012年9月群众搬迁入住,小区共征用土地360亩。其中:建设用地95亩,生产性用地265亩,建房55栋110套,建筑面积23400平方米,单套面积213平方米,安置群众110户、547人,整个小区达到“五有”、“十配套”,即:有口粮田,有产业园,有楼房住,有服务设施,有活动场所;配套水、电、路、电视、电信、能源、猪栏、厕所、工具房、绿化等。 (二)回龙乡黑獐沟村集中安置小区。位于回龙乡黑獐沟村与军店镇月明村交汇处,与308省道相邻,该小区于2014年正式开工,2015年底房屋及配套建设工程基本竣工。小区建设用地210亩,生产用地450亩,建成安置房296套,单套面积198平方米,可安置搬迁群众300户,1000人,小区配套建设有“五务合一”群众服务中心,“五统一”标准化卫生室,建生活超市一处,文化活动广场5000多平方米,实施“水、电、路、气(沼气)、房、环境”六到家工程,达到贫困户每户有一套安置搬迁房,一个好的居住环境,一份责任地,一个致富产业,一次就业培训,一套后扶政策,一份社会保障的“七个一”目标。 二、前期工作情况 (一)摸清现状,建立档案,制定工作方案。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有土安置、生活便利”的原则,组织专班进村入户,宣传易地搬迁政策,了解群众扶贫搬迁意愿,调查摸清底数,分户建档,确定扶贫对象及方式,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五个一批”政策。

房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城区房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危险性分析 2.1房屋概况 2.2事故(事件)分类及危险源辨识 2.3事故(事件)分级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3.2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及工作机构 3.3各职能部门应急职责 3.4专家组 4预防与预警 4.1风险监控 4.2预警分级 4.3预警程序 4.4预警行动 4.5信息报告与处置 0 / 17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5.2先期处置 5.3 响应启动 5.4响应行动 5.5应急启动与结束程序 6信息发布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及生产恢复 7.2保险理赔 7.3事故(事件)调查 7.4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保障措施8 通信与信息保障8.1 8.2应急队伍保障 8.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8.4经费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9 公共信息交流9.1 9.2培训 9.3演练奖励与责任追究10 10.1奖励 10.2责任追究1 / 17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与更新

11.2预案解释 11.3预案备案 11.4预案实施时间 12附件2 / 17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管辖房屋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实施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协调处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XX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在葛洲坝城区房屋在日常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出现房屋地基滑坡塌陷开裂、承重和维护结构倾斜开裂变形及破坏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发生和可能发生房屋坍塌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公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之一,是总体应急预案的支持性文件。遵循“应对措施基本一致,同一类型事件合并设置”的精神,对房屋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事件分级、应急机构及职责、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报告、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培训和演练等事项制定出的规定。 1.5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原则:预防为主、分级控制、迅速应急,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 通过完善的预防和预警机制及时消除房屋安全事故于萌芽状态;公司房屋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实行所属单位管辖负责制。公司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房屋事故预防和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将事故消除在萌芽,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 0 / 17 2 危险性分析 2.1房屋概况 公司所管房屋共127栋,其中60年代至80年代竣工的房屋占房屋总数的一半多,并且现仍有平房及过渡房16栋115户、集体宿舍4栋253户。这些六、七十年代的平房集宿,结构松散整体性差,加之年久失修,很多房屋墙体已经开裂,混凝土构件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座落在山坡的房屋没有正规护坡挡墙,房屋无正规排水,遇到大的降雨就可能造成水淹、滑坡、房屋垮塌等险情,危险大,突发性强。另在房屋装修中,人为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对房屋安全也构成隐患。 2.2事故(事件)分类及危险源辨识 (1)房屋因大暴雨、山体滑坡等气象、地质灾害原因,发生或可能发生房屋地基塌陷开裂致使房屋坍塌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

作业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序号风险分析安全措施 ①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 ②储罐动火,清除易燃物,罐内盛满清水或惰性气体保护。 1 易燃易爆有害物质 ③设备内通(氮气、水蒸气)保护。 ④塔内动火,将石棉布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⑤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火星窜入其它设备或易燃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并加盲板___块隔断,挂牌,并办理《抽 2 物侵入动火设备堵盲板作业证》。 ①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除 3 动火点周围有易燃物 易燃后予封闭。②电缆沟动火,清除沟内易燃气体、液体,必要时将沟两端 隔绝。 4 泄漏电流(感应电)危害电焊回路线应搭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 5 火星飞溅①高处动火办理《高处作业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 ②注意火星飞溅方向,用水冲淋火星落点。 6 气瓶间距不足或放置不当①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地点之间均不小于10m。 ②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溶解乙炔气瓶禁止卧放。 7 电、气焊工具有缺陷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 作业过程中,易燃物外泄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①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应遮盖,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污, 9 通风不良 附近不得有用溶剂等易燃物质的清洗作业。②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①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 0mi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10 未定时监测 ②做采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③动火过程中,中断动火时,现场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现 场条件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不得动火。 ①监火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 11 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②监火人监护不当 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联系有关人员采 取措施。 12 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①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水管、灭火器、砂子、铁铣等)。 ②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预启动状态。 13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 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高处、抽堵盲板、管道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 作业许可证。 14 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级动火作业证》。作业人员签字: 监护人员签字:

房屋拆迁案件案例分析

拆迁案件案例分析之(十一)基本事实: 2013年4月,被告某市政府发布《XX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关事项的通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原告A公司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2014年1月,某市政府发布《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14年2月,某镇政府发布《XX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2014年9月,原告A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某市建设用地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分户清册》上签字确认。2015年7月,某镇政府向A公司送达《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某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总额XXX万元。2015年8月10日,某镇政府将该补偿款转入某市某镇高院村1组的账户。2015年12月,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后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2015年12月某市政府、某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对A公司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机关是某镇政府,而某镇政府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定职责,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应确认为违法。A公司诉请确认某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某市政府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某镇政府于2015年12月组织实施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  说法与评议: 我们认为某镇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A公司所属房屋、土地被征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程序履行,在未交付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情况下,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房屋实施了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而某镇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上述法定职责,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我们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这10大案例中,有5 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六、霍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某某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某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 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某某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霍某某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经查,孙慰萱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本市金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房屋拆除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房屋拆除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突发事故处置的综合能为:提高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重、特大事故,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任务和目的 为了更好地适应法律法规和经济发展,现场施工的要求,给施工现场民工、周边居民、临近施工现场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或冲突的应急救援。有效的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避免冲突加剧,降低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促使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

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实际作用。 二、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 应急预案的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分为一、二级,项目指挥部设置应急预案实施的一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各施工班组设置应急计划实施的二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 1、一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 为了适应事故现场的应急需求:建立一支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应急队伍。很据本顶目的实际情况,组成以项目经理为总指挥,技术负责人为副总指挥,其他管理人员为组员的一级应反应组织机构。 项目指挥部一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图

总指挥:项目经理 副总指挥: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 应急物资人力管理及公共事务:各施工组长 通讯联络、风险评估:项目技术负责人 培训演练:安全员、各施工组长 工程技术服务:施工员 安全保卫及后勤供给:环保及文明施工监督员 2、一级应急反应组织的职能及职责 总指挥的职能和职责: (1)分析紧急状态和确定相应报警级别,根据相关危险类型、潜在后果、现有资源和控制紧急情况的行动类型; (2)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 (3)与企业外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4)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5)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内容提要: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此类房屋就普通商品房而言有着特殊性质,本文从物权理论出发,结合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履行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转让不动产善意取得合同成立与生效 今年年初以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受理的房屋买卖案件数量激增,而案件讼争的房屋绝大部分都是位于辖区内的下应、东钱湖等地的拆迁安置房,这类“卖房人变卦,买房人起诉”案件的激增,其主要原因可归于近两年来市场房价的飞涨,也可以说是近两年来宁波房市非理性发展所留下的“后遗症”。与普通的房屋买卖纠纷不同的是,这些拆迁安置房在进行交易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性质也有特殊性,在审判实践中也存有一定的误区,观点纷呈,做法不一。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一,2003年9月8日,原告楼某与被告应某签订《卖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即将交付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卖给原告,房屋面积77.63平方米,总价款22.5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定金和预付款,被告于同年11月8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并由后者入住。2004年4月初,被告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却拒绝履行协议,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庭审时,被告以双方签订协议时,转让的房屋尚未交付,也没有领取任何权属证书,原、被告之间这一买卖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协议无效。 案例二,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房屋买卖纠纷。与案例一情况相同,被告在双方签订协议并收取原告预付款,原告也入住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未领取权属证书房屋(预购房屋)转让的效力问题 要确认两个案例中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必须正确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首先要澄明的一个问题是,“房地产不得转让”不等同于“房地产不得买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因此,“房地产转让”应包括签订合同、付款、房屋交付,过户登记等一系列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所谓“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上述系列行为不能彻底完成,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但不得据此认为法律禁止订立预购房(期房)转让合同或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从此条的立法含义可以看出,预售商品房在取得权属证书之前再行转让是可行的,否则应当明令禁止。其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中曾明文规定禁止预售房再转让,但该法正式颁布时,却又改为上述45条的规定,

房屋拆迁调研报告

房屋拆迁调研报告 房屋拆迁是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社会转型必然要经历的过程,而且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性的政府行为过程。近年来,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维系公共利益的困境。从安徽农民朱正亮因拆迁纠纷点火自焚,到轰动全国的重庆最牛钉子户,这些恶性案例表明征地拆迁领域矛盾的激化已经成为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风险隐患。从基础层面来看,房屋拆迁难的根源首先在于规范性缺陷,其次才是制度性缺陷,如何从法律解释的技术方面完善法律术语的界定,又如何从法律实施的制度方面平衡利益冲突,本文尝试为我国“拆迁难”课题的破解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对策。 (一)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之涵义界定不清 1.“公共利益”术语欠缺具体化的法律释义 20XX年,修正后的现行宪法第13条财产权保护条款确立了“公共利益”的存在与“补偿”的必要两项制度性要件,但这两项要件尤其是“公共利益”的标准、程序等一直没有在制度性的层面上得到充分具体的界定。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和适当的解释。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0XX年就开始实施到目前还未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是对公共利益只字不提,其中的某些条款似乎是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但这些条款显然无视对个人 合法合理权利的平等保护也是一种公共利益,忽略了作为拆迁理 由的公共利益与平等保护个人权利这种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 2.模糊性的概念界定为地方政府的“明修暗渡”埋下了隐患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为了公众利益的目的可以对它进行限制和剥夺,但必须按照正常法律 程序,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的目的,则必须符合民事商品交易的 民事合同的自愿有偿。在实施细则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方面没有明确什么是公众利益,政府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另一 方面剥夺了公民的司法权利。我国对公共利益的涵义说的非常的 笼统和模糊,根本就没有一个具体标准。在实践中,这往往就造 成很多征地拆迁中的诸多问题。国家建设既可以是国防、文化、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各种社会公共事业,也有兴办各类企业 从事一般经济活动的情况。经济活动尤其是微观经济活动,并非 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规划也是如此,纵观各地方政府 的城市规划,是不乏浓厚的经营味道和商业气息的。这种对公共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最新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概述 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应急预案应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应急组织 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 现场抢救组: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部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组成员: 医疗救治组:项目部医务室负责人为组长,医疗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组成员; 后勤服务组:项目部后勤部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保安组:项目部保安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员。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应急

领导小组职责:建设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就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就援组长。 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医疗救治组职责: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急救处置措施,尽快送医院抢救。 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保安组职责: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现场。 3.救援器材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①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②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基本满足使用;

危险作业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危险作业风险分析及控 制措施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危险作业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一、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1易燃易爆有害物质: ①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 ②储罐动火,清除易燃物,罐内盛满清水或惰性气体保护。 ③设备内通(氮气、水蒸气)保护。 ④塔内动火,将石棉布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⑤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2 火星窜入其它设备或易燃物侵入动火设备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并加盲板可靠隔断,挂牌,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3 动火点周围有易燃物 ①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 除易燃后予封闭。 ②电缆沟动火,清除沟内易燃气体、液体,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4 泄漏电流(感应电)危害电焊回路线应搭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 5火星飞溅 ①高处动火办理《高处作业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

②注意火星飞溅方向,用水冲淋火星落点。 6气瓶间距不足或放置不当 ①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地点之间均不小于 10m。 ②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溶解乙炔气瓶禁止卧放。 7 电、气焊工具有缺陷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 作业过程中,易燃物外泄,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9 通风不良 ①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应遮盖,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 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剂等易燃物质的清洗作业。 ②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10 未定时监测 ①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 过30mi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②采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③动火过程中,中断动火时,现场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现场条件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不得动火。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1302号 原告:陈念洸,男,194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大道从云路云山居云山街201房。 委托代理人:余江林,广东余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福利南方图书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文德路仁康里10号地下。 法定代表人:张家峻,监事长。 被告: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寺右新马路4号之8。 法定代表人:周兴旺 委托代理人:李中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地址同上。 被告:广州禾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文德路仁康里42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马林建,董事长。 第三人:叶涛,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州市文德路仁康里48号502房。 第三人:张金平,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州市文明路96号二楼剪彩发型中心。 第三人:谢甜(同是叶涛、张金平的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州市文德路仁康里48号502房。 原告陈念洸诉被告广东省福利南方图书公司(下称南图公司)、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公司)、广州禾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禾城公司)及第三人叶涛、张金平、谢甜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晓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念洸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江林,被告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中平,第三人叶涛、谢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图公司、禾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户是原广州市中山四路新祥里5号的使用人,1995年3月9日,我与被告南图公司签订《拆迁房屋临迁、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我户同意迁出被拆迁房屋,被告南图公司应于1996年12月31日安置原告回迁。至2003年3月25日,接手该地块的禾城公司与我户签订了楼房位置为D幢五楼02房的《入住确认书》,但至今未安置我户回迁,且未支付从1999年5月起至今的临迁费、交通费、滞迁费,另据了解现D幢五楼02房由第三人叶涛、谢甜、张金平使用,故现要求:1、三被告及三第三人共同将广州市中山四路长塘街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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