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试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09年5月21日

目录

前言 (1)

1. 适用对象 (1)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1)

3. 依据 (2)

4.总则 (2)

4.1 概念及内涵 (2)

4.1.1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

4.1.2 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分类 (3)

4.1.3 补偿倍数 (3)

4.1.4 征地补偿标准 (3)

4.1.5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4)

4.2 补偿标准确定的原则 (4)

4.3 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范围划分 (4)

5. 征地补偿的构成 (5)

5.1 征地补偿费 (5)

5.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

5.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6)

6.征地补偿标准的应用 (7)

6.1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的补偿 (7)

6.2 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补偿 (7)

7. 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 (7)

7.1 跨区域线型征地 (7)

7.2 区域内局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8)

7.3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 (8)

8. 征地补偿标准修正体系及应用说明 (8)

8.1补偿标准修正体系 (8)

8.2补偿倍数修正系数应用说明 (13)

9.监督和审核 (13)

10.标准的更新备案 (13)

11. 附则 (14)

附表 (14)

云南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15)

云南省129个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昆明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20)

曲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24)

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26)

保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28)

昭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30)

丽江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33)

楚雄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34)

红河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37)

文山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40)

普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42)

西双版纳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44)

大理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45)

德宏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48)

怒江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50)

迪庆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51)

临沧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52)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文件精神,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社会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意见函”(国土资厅函【2008】422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 适用对象

在云南省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区域范围内,国家征收集体农用地进行补偿费用测算时,适用本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经测算后确定其补偿标准。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本标准公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TD/T 1005-2003《农用地定级规程》

TD/T 1006-2003《农用地估价规程》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2007.12)

《云南省土地分类》

《云南省土地过渡分类》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4)《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5)《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05]188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

(8)《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9)《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

4.总则

4.1 概念及内涵

4.1.1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简称“年产值标准”,是在县(市、区)范围内,以各个乡镇的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地类①近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土地质量、级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经综合测算和平衡后确定的农用地综合年产值。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内涵的实质是被征收农用地的综合年产值,它不仅包括了农用地农作物的收益值,还要考虑被征收①按《云南省土地分类》划分地类。

农用地带来的其它相关收益。

4.1.2 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分类

在年产值测算的基础上,以乡镇(或其它可设定的区域范围)为单位,根据各乡镇的年产值平均水平,充分考虑各乡镇的区位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水平等因素,将县(市、区)划分为若干经济社会情况相对一致的区域作为征地的统一年产值区域分类。一个县(市、区)可以有若干个年产值区域。区域的年产值标准根据区域内各乡镇的年产值平均水平综合确定,区域内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区域年产值标准和相应的补偿倍数确定。

4.1.3 补偿倍数

区域平均综合补偿倍数,简称“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倍数之和,是在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范围内,根据各类区域的土地区位、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区域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充分考虑征地补偿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和控制作用,经综合平衡确定的各区域内的补偿倍数。补偿倍数与统一年产值区域相对应,一个区域只有一个补偿倍数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并参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分别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倍数,但土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之和不得超过三十倍;在确定了补偿倍数的区域,土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之和不得超过公布的补偿倍数或经修正后的补偿倍数。

4.1.4 征地补偿标准

在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其对应的补偿倍数计算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在制定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区片价即为对应片区的征地补偿标准。

4.1.5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简称“征地区片价”或“区片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根据需要设定的区片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片区,并采用规定的方法测算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4.2 补偿标准确定的原则

(1)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在调查掌握当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前提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主导性原则:由于土地利用类型的多样性,不同种植结构的产量与产值差异很大,导致农用地产量与产值的差异也很大,因此,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以区域内的主要地类、主要耕种的农作物以及主要农用地的客观收益的平均值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依据;

(3)同地同价原则:在同一均质区域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征收后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4)协调平衡原则: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与以往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一般不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以免出现补偿水平大的起伏和波动;

(5)测算时点的原则:本次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应的基准日为2009年1月1日,有效期为两年。

4.3 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范围划分

云南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范围为:在全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根据需要设定

区片价的范围内,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其余之外的区域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对纳入区片价测算范围的征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对区片价测算范围外的征地,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5. 征地补偿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由如下三部分内容构成:

(1)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5.1 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分别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测算。在本标准中征地补偿费包括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项费用。制定区片价的区域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其余的区域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

云南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129个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及区域平均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5.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时土地上有附着物的,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各州、市依法制订的有关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和具体实施细则执行,并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一同配套实施。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有争议的,可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和裁决,确定补偿标准。

5.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制订。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8?2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执行。

依据《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有关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增收的专项征地资金中一次性划拨。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

“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从不超过50%的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在征地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养老保障费用作为农地取得费用的一部分依法测算,并由征地机构将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障费等测算资料送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进行一次性解缴;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时,其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足”。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部分的具体比例或数额,以统筹地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人口密度大的区域,在按照新的补偿标准对土地进行补偿时,可以根

据需要安置的人口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的核定、趸缴、管理和使用,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征地补偿标准的应用

征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按划定的统一年产值区域和征地区片,分别采用相应的补偿标准。

在征地时根据被征地对象的具体情况,其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劳保部门、国土部门和其它相关管理部门调查核准后,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实施。

6.1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的补偿

在制定年产值标准的区域,根据所在区域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相应的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在征地的实施过程中,考虑到具体宗地的地类、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等的差异情况, 可根据所征的地类和被征地单位的人均耕地占有状况对补偿倍数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的修正方法参见本标准第8节“征地补偿标准修正体系及应用说明”。

6.2 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补偿

在制定区片价的区域,按征地所在区域的区片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区片价不设修正体系,直接按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7. 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

7.1 跨区域线型征地

线型工程或跨多个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区域的项目,要按公布的相应区域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相邻区域因补

偿标准差异较大产生矛盾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土地质量、人均耕地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将该项目区域划分为若干均质区段,在各区段内以高者为基础,按照区位逐段平衡,以确定项目所跨各区域的补偿标准,或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依法确定项目区的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7.2 区域内局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区域内局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按照各州、市已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或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修正后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应在相对一致的区域内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根据公布的补偿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补偿费用。

城镇周边等地区,如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现有补偿水平,实际征地补偿费用可在公布标准的基础上修正确定。

根据国土资发【2005】144号文件精神,“已经完成了农用地定级的地区,应充分吸收农用地定级的成果。已按《农用地估价规程》完成农用地征用价格评估的地区,要充分考虑评估的结果”。因此,在没有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县(市、区),以公布的补偿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在已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县(市、区),在保证农用地估价的内涵和结果与新的补偿标准充分衔接的情况下,可将农用地估价结果作为计算农用地补偿费用的参考依据。

7.3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的补偿,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中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8. 征地补偿标准修正体系及应用说明

8.1补偿标准修正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的相关规定,并以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有关土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补偿倍数的计算方法,结合云南省实际,选择土地利用现状和被征地单位的人均耕地作为征地补偿标准的修正因素。对全省各县(市、区)各种地类平均年产值和补偿标准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各种地类补偿标准的平均修正幅度及补偿倍率的变化比例,通过对补偿倍数的加+/ 减-修正,建立补偿标准的修正体系,编制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修正系数表。

根据云南省各地自然、社会经济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将全省公布的补偿倍数分为三个区间来进行修正,即,补偿倍数分16~20、21~25、26~30三个区间分别进行修正。三个区间的修正系数表分别见表1、表2和表3。

补偿倍数的修正以被征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和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人均耕地水平做为补偿倍数的修正因子,对公布的补偿倍数进行加+/ 减- 修正。根据地类及人均耕地水平,在修正系数表中查询可加/ 减的补偿倍数,并与该区域公布的补偿倍数相加后得到修正后的补偿倍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年产值标准的三十倍。因此,补偿倍数修正后最高为30倍,最低为16倍。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超过30倍则以30倍计算,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低于16倍则以16倍计,但草地除外。其它农用地的修正情况应参照本标准第7节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所征地类的确定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核准的地类为准,人均耕地数量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核定的宗地所在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数为准。

[2].菜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中视为水浇地。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补偿倍数修正后最高为30倍,最低为16倍。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超过30倍则以30倍计算,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低于16倍则以16倍计,但草地最低补偿倍数除外。其它农用地的倍数修正应同时参照其它相关规定。

10

注:[1].藕塘、渔塘在《云南省土地分类》中为养殖水面,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中可视为坑塘水面。

[2].菜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中视为水浇地。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补偿倍数修正后最高为30倍,最低为16倍。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超过30倍则以30倍计算,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低于16倍则以16

倍计,但草地最低补偿倍数除外。其它农用地的倍数修正应同时参照其它相关规定。

11

[2].菜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中视为水浇地。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补偿倍数修正后最高为30倍,最低为16倍。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超过30倍则以30倍计算,当修正后的补偿倍数低于16倍则以16倍计,但草地最低补偿倍数除外。其它农用地的倍数修正应同时参照其它相关规定。

12

8.2补偿倍数修正系数应用说明

例如,某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如下表4。表中“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之和。

表4. X X 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基准日:2009年1月1日

假如在二类区杨桥乡征菜地,当地人均耕地为2.2亩/人,二类区补偿倍数为16,应查表1,其补偿倍数修正系数为+ 4,因此修正后补偿倍数为16 + 4 = 20,所以,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为2058×20= 41160元/亩。

9.监督和审核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核把关,保证实际发生的补偿标准不低于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国土资源部在对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中,将根据备案数据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审核。

10.标准的更新备案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将按照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的要求,适时更

新各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并在更新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11. 附则

本标准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依法实施。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并负责解释。

附表

云南省16个州、市所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云南省129个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辽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辽政办发〔2010〕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

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附件: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一○年一月七日 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试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09年5月21日

目录 前言 (1) 1. 适用对象 (1)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1) 3. 依据 (2) 4.总则 (2) 4.1 概念及内涵 (2) 4.1.1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 4.1.2 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分类 (3) 4.1.3 补偿倍数 (3) 4.1.4 征地补偿标准 (3) 4.1.5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4) 4.2 补偿标准确定的原则 (4) 4.3 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范围划分 (4) 5. 征地补偿的构成 (5) 5.1 征地补偿费 (5) 5.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 5.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6) 6.征地补偿标准的应用 (7) 6.1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的补偿 (7) 6.2 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补偿 (7) 7. 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 (7) 7.1 跨区域线型征地 (7) 7.2 区域内局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8)

7.3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 (8) 8. 征地补偿标准修正体系及应用说明 (8) 8.1补偿标准修正体系 (8) 8.2补偿倍数修正系数应用说明 (13) 9.监督和审核 (13) 10.标准的更新备案 (13) 11. 附则 (14) 附表 (14) 云南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15) 云南省129个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昆明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20) 曲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24) 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26) 保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28) 昭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30) 丽江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33) 楚雄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34) 红河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37) 文山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40) 普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42) 西双版纳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44) 大理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45) 德宏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48) 怒江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50)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概念与构成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概念与构成 发表时间:2018-06-11T13:59:34.07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6期作者:刘秀娟[导读] 目前农用地征收价格概念混乱,农民利益受损的情况,从资源价值角度,论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性质和价格构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五常市国土资源局黑龙江五常市 150200 摘要:目前在征地过程中,用地单位支付的相关税费种类繁多,数额在征地总费用中所占比重也较大,而且这些税费征收后的使用方向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既提高了用地单位的用地成本,也影响了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保障。尤其在实行按价征地以后,征地价格与有关税费之间的关系也需要研究,以建立合理的征地价格构成体系。本文分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意义,并阐述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构成。 关键词:资源;价值;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构成 目前农用地征收价格概念混乱,农民利益受损的情况,从资源价值角度,论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性质和价格构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从土地资源的价值类型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理论构成应包括土地质量价格、社会保障价格、粮食安全价格和生态安全价格等,但从我国的社会经济现实情况出发,目前可以实现的农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只能包括土地质量价格、社会保障价格和粮食安全价格。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意义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根据当地的区域条件,在一定的区域内,以土地条件相近的地块为单位,在综合考虑土地区位条件、土地质量状况、土地潜在利用价值及土地资源供求、农作物产值、人均耕地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确定的该区域征地价格的平均水平。因此,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了被征用土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属性,深刻揭示了被征用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逐步逼近了土地征用补偿的科学内涵,比仅仅按被征土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倍数进行征地补偿的概念更为科学。因此,制定科学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能切实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意义重大。 二、定征地区片地价应解决的问题 1、扭转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仅需要考虑农用地的土地质量价格,同时也应考虑到农民失地后的其他不利因素,从根本上扭转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 2、解决静态补偿与动态补偿相结合的问题。有些地区年产值补偿标准延用多年不变,导致补偿标准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征地区片地价应该随影响地价因素的变动而定期修正,实现征地补偿标准动态与静态相结合。 3、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土地是农民祖祖辈辈生存、生活之本,失去土地的农民将无依无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问题,确保农民衣食无忧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4、解决征地区片补偿标准相统一的问题。征地区片地价是一种平均地价,反映了征地区片的地价水平,当然具体的田块需要修正,但应注意修正的幅度不宜过大,否则会造成同一区片地价波动幅度过大,同样会造成“同地不同价”的现象,因此,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解决补偿标准相统一的问题。另外,也应该解决田块拆分的地价补偿问题。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构成 1、地价性质。征地包括征收和征用两种类型。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临时改变。由此可知,土地征收价格即“农地所有权转用价格,是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且所有权也发生转移时的价格”。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土地双权流转情况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价格,所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土地征收价格。 2、理论构成。征收是国家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土地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土地的用途也发生改变,因此,对耕地征收价格的确定应是对被征收耕地资源总价值的补偿,它在构成上包括因征地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因用途的转变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即社会保障、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对因征地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体现了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那么这种补偿的确定,根据各国经验主要由土地在当前市场中的价格来确定。而对于间接损失,它们的价格不能直接表现在土地市场中,社会保障价格是基于我国集体土地产权性质而形成的,因此我国的耕地在被征收后,要对失去生产生活资料的农民今后的生活安置、医疗、教育培训和再就业提供社会保障。对于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损失补偿,是由于耕地作为自然资源而具有的一种溢出价值,在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的情况,这种价值也要在补偿中体现出来。鉴于此,耕地征收价格的理论构成应包括耕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补偿、对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补偿以及耕地损失后对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所造成损失的补偿四部分。 四、建立科学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管理制度 1、建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专职管理部门。为避免征地管理多层性和提高征地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政府应成立征地管理专职管理部门,实行征地管理专职化管理,精简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率,避免层次过多给信息上传下达带来困难,甚至使信息失真。一般认为专职管理部门分三个层次较佳,即决策层、协调层和实施层。 2、建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制度。为避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名存实亡,被征用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仅由个别管理者拍拍脑袋说了算,政府应建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制度,由评估中介机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结果报告和评估技术报告,并建立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3、建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动态更新制度。介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政府应建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动态更新制度,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的有效时限,并对已经失效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予以公告,避免使用已经不能反映现势情况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堵塞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失效而造成对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侵害。 4、建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监督制度。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监督,是征地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因此,政府应建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监督制度,明确监督的部门和职能,规范征地程序和方法。我国现行关于征地程序的规定,无论是征地公告,还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都是在征地方案批准、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之后才公告的,事后的公告往往只是征地机构走走过场,也就谈不上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的保护。因此建立合理的征地程序和方法对建立和健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监督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皖政〔2009〕1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 通知 皖政〔2009〕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

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2013-11-29 09:40:34) 分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文件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 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

附件2: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 一、概念及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区片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地区片价测算范围重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但各地可以根据征地需要和实际情况扩展到城市郊区或更大范围。 二、基本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征地区片价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二)同地同价原则。在同一区片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三)协调平衡原则。征地区片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省级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的征地区片价应相互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区片价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基本要求 (一)征地区片价作为征地补偿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标准,一般情况下不设定宗地补偿费修正体系;确需设定修正体系的,要严格限定修正因素并控制修改因素,修正体系应一并公布。 (二)一个市(县)的征地区片价原则上控制在4—6个级别。 (三)征地区片价应设定对应的基准时点,一般3-5年更新一次。 四、工作步骤 1、确定测算范围; 2、划定区片; 3、测算区片综合地价; 4、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验证和调整; 5、测算结果听证和修改; 6、确定征地区片价; 7、整理与编制成果。 五、区片的划定 (一)有农用地定级成果市(县)的区片划定 已经根据《农用地定级规程》完成农用地定级工作的市(县),在农用地级别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的精神,考虑人均耕地数量、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对农用地级别进行修正和调整,划分区片。 (二)没有农用地定级成果市(县)的区片划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

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辽国土资发[2010] 16号 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现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建设用地,对于纳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报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依法获得批准后,按照报批时的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对由于没有纳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或报批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等原因被退回的建设用地,重新上报时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附件1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区 区片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09〕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

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新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资料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内蒙古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内蒙古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效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和同地不同价及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二、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

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地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要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四、及时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要依据地类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76574833.html, 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日前,各省、市自治区正在建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制度,全国首部《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由安徽省率先出台,为解决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 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如何申请裁决?目前,我省虽尚未制定单一法规,但申请裁决是有法律依据的。针对我省农民现阶段如何运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维护土地权利,减少上访,稳定社会秩序,引导农民自觉运用法律程序解决土地补偿标准争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必须符合申请裁决的条件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不服土地征收批复、土地补偿方式争议、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强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违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标准争议是指:依据的产值标准争议和确定的补偿倍数标准争议,其中一项有争议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 第二、申请裁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第三、注意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 通知 苏政发〔201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

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09〕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格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格)

————————————————————————————————作者:————————————————————————————————日期: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区 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编 号 行政区域范围 综合 标准 其中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合肥市Ⅰ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庐阳区杏花村街道四河社区;蜀山区南七街道,五里墩街道;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社区、 王卫村、分路口村。 1129 0 Ⅱ 瑶海区东七里站街道,城东街道唐桥社区,新站开发区七里塘街道站塘社区、板桥村;庐阳区杏林街道,海棠 街道,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大杨镇五里拐社区、草塘社区;蜀山区井岗镇兴民社区、十里庙社区、十里店社 区、卫楼社区,西园街道;包河区淝河镇贾大郢社区、老官塘社区、葛大店社区,望湖街道王大郢村,常青街 道仰光村、凌大塘村、竹西社区、姚公社区 9 080 Ⅲ 瑶海区城东街道其他社区,大兴镇漕冲社区,瑶海工业园方桥社区,龙岗开发区罗岗社区、新站社区、史城社 区;新站开发区七里塘街道新华村、星火社区、七里塘社区;庐阳区杏花村街道桃花社区、松竹社区、林店社 区,大杨镇龙王社区、大杨村;蜀山区井岗镇蜀山社区;高新开发区天乐社区;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村、席井 村、卫乡村、黄巷村,常青街道其他村,骆岗街道大墙社区、义兴社区。 759 0 Ⅳ 瑶海区大兴镇东岗社区、兴集社区、双圩社区,瑶海工业园东站社区、站北社区、勤劳社区,龙岗开发区其他 社区;新站开发区七里塘街道张洼村、淮肥村;庐阳区杏花村街道陈塘社区、园艺场社区,庐阳工业园刘冲社 区、邵大郢社区;蜀山区井岗镇十八岗村;高新开发区兴园社区;经济开发区枣庙村、习友村;包河区骆岗街 道官塘社区、院塘村社区,淝河镇其他村,望湖街道其他村。 649 0 Ⅴ 瑶海区磨店乡,大兴镇其他村,瑶海工业园其他社区;新站区七里塘街道其他村;庐阳区杏花村街道其他社区, 大杨镇其他村,三十岗乡,庐阳工业园其他村;蜀山区井岗镇其他村,蜀山产业园;高新开发区其他社区;经 济开发区其他村;包河区骆岗街道其他社区(村),义城镇,大圩镇。 572 0 Ⅵ其他地区。529 0 淮Ⅰ相山区渠沟镇桥头村、土楼村,任圩街道,曲阳街道;杜集区高岳街道孙庄村、博庄村、高岳社区、刘庄村。395 0

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各市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