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某诈骗罪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关于周某诈骗罪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关于**诈骗罪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市人民检察院:

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辩护人查阅相关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后,现针对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提出几点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

依据**市公安局出具宜公(刑)诉字[2019] 号起诉意见书显示:犯罪嫌疑人就职于“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话务员组长,拨打诈骗电话,为获取受害人信任冒充北京骨病康复治疗中心等地的医学主任、专家推销药品,拨打2613个诈骗电话,个人诈骗金额495532元。现针对起诉意见书中所列举的犯罪事实,做如下事实与法律的分析。

一、**为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

**仅为“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职员,未作为主犯实施犯罪行为。起诉意见书中将**认定为话务员组长存在问题,**在任职期间确实曾代理两个月的话务员组长,但并非一直担任组长职务;虽然该诈骗案主犯团伙打算将**升为即将建立的四组组长,但这一计划并未实施,就是说**并没有以话务员正式组长的身份实施诈骗行为。因此,**的身份依旧是话务员,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予以从轻处罚。

二、**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认错态度良好

自**于2017年3月14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以来,一直在积极配合公安以及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从犯罪后的态度看,**在案发后悔认错态度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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