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煤矿生产管理制度

顶板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我井区的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顶板事故,保障职工安全作业,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采煤、掘进和巷修等工作必须在作业规程(包括措施,以下同)中明确制定顶板管理措施,并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查评比办法>,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及敲帮问顶制度。

3、各单位要利用班前会、安全会对职工进行矿压观测,顶板管理基本知识培训,使职工熟悉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磨擦金属支柱的结构性能及其操作规程。

4、加强支护设备检修和矿压仪表的维护,保证设备、仪表完好。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5、严格按标准配比乳化液,其浓度为3-5%,并将支架、单体柱升紧,且支护阻力符合设计规定值。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责任人100元。

6、各采煤队在回采过程中,要进行支护质量的矿压监测,班班有专人检查两端三角区的顶板支护情况,各掘进队在施工切眼开口、导硐刷大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班班派专人观察顶板及支护情况。

7、采掘工作面过网边、过构造、过空巷、过老空区,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采掘安全。无措施施工,一经发现必须停工整改,对集体处罚10000元。

8、各综采队必须掌握顶板压力显现规律,当工作面推进到老顶初次来压步距、老顶周期来压步距时,必须将支架顶梁升紧升平,使支架始终处于在

受力状态,机头、机尾及巷道内顶板要加强支护,并注意顶板在压力情况及支架安全阀开启情况,有异常现象,及时采取措施。

9、采煤工作面两端头超前支护的距离、数量和密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单位100元。

10、采煤工作面初采、末采、辙架等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认真落实顶板管理的具体措施。

11、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使用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锚喷巷道每月必须有混凝土强度实验报告,且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一处空顶作业处罚单位5000元;发现一次没有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该段喷浆段必须回弹试验,不合格后必须补强支护。

12、巷道支护必须齐全、有效,棚腿必须支在实底上,且符合要求;锚杆安装符合规定,锚杆必须使用力矩扳手,锚固力达到设计要求。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

13、采掘等使用支护材料的单位,必须严格现场支护材料管理,对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确保支护材料有效安全可靠。

14、各掘进队组必须按<作业规程>中规定支护巷道,不得随意更改,若发现,按不合格工程论处。对集体罚款2000~5000元。

15、生产办要定期组织专人对巷道锚杆进行拉拔检查,对不合格的锚杆施工队重新补打,失效锚杆查出原因,对责任人予以处罚100元。

16、要加强贯通巷道的顶板管理,对围岩破碎,顶板不好,压力较大的巷道应缩小支架间距、锚杆排距和最大空顶距,并加强临时支护,防止冒顶。

17、巷修工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定临时支护方式,严禁单人操作、先回后支,施工中要对顶帮加强控制。

18、对重点工程进行重点控制。如巷道维护、工作面初采初放、工作面末采末放、切眼刷大、搬家倒面、巷道贯通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到:

第一、规程措施重点把关,做到科学合理,并由井区相关领导亲自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会审;第二、严格现场跟班指导监督;第三,增加标准化检查次数,加大问题处罚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第四,积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现场办公,确保重点工程的顺利完成。

19、生产办地测组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摸清地质构造、水文情况,并及时进行地质预报,为制定可靠的规程及防范措施提供依据,防止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顶板事故。

20、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井巷有利于顶板管理。

井巷工程竣工验收及使用管理制度

1、基本要求

1.1井巷工程开工前由生产办组织安全办、机电办、通风队等有关部门进行开工前的检查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签发<开工证>允许开工,否则不准开工。

1.2凡是有单独“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的井巷工程,开工前都必须履行<开工证>手续,否则不准开工。擅自开工者给予责任单位队长罚款200元,擅自开工的进尺或工程量不予结算工资。<开工证>一式四份,施工单位、通风队、生产办采掘组和地测组各一份。

1.3凡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进行施工的井巷工程或零星安排的专项工作竣工后均进行竣工验收移交,否则不安排接替工程。

2、综掘巷道开口准备

2.1生产办根据采、掘衔接计划安排综掘工作面的开口准备工作,并在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现场落实开工事宜,确定开口前的准备工作量及工期、质量、技术要求等,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2.2施工单位根据生产办的要求准备工作就序后,书面通知生产办复查,生产办业务人员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签发放<开工证>。

2.3施工单位接到<开工证>后,严格按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并保证使用巷道和施工巷道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否则按相应的管理规定处罚。

3、巷道掘进及其它井巷工程施工

3.1.1施工单位进入接收巷道开工前,生产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开工验收,确认施工现场的质量标准化达标,设备移交手续齐全等,发给施工单位<开工证>。

3.1.2各类巷道必须按设计规格和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遇有特殊地质情况达不到者,必须报告生产办,经生产办专业人员现场确认,作出设计修改,施工单位制定补充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均视为不合格品,并限期返工达标,返工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3.1.3综掘队施工的半煤岩巷,原则上要求一次掘够高,施工中如遇地质构造,顶底板岩石太硬,机组割不动时,遇必须放炮处理;若顶板倾斜,则必须保证最低侧高度符合设计要求;若底板起伏不平,则巷道高度可适当增加100─ 200m ,以保证铺轨满足进设备要求。若因采、掘衔接紧张,综掘队来不及处理,则由生产办在月底结算时扣除其相应进尺,以支付其它单位施工费用。

3.1.4顺槽巷道掘进施工期间铺设的轨道,要严格按进架轨道质量标准铺设,随着巷道的起伏,拐弯要求,其它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巷道施工结束后,不再拆除,以便综掘搬家进设备用。出机组时,顺槽轨道不再翻起,确因拆机组时,不得将巷道内所铺轨道压坏。

3.1.5巷道掘进时中线偏移、留顶、卧底严重影响巷道内设备安装及使用过程中标准化达标者,生产办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作出处理意见后报主管副井长批准执行。

3.1.6掘进巷道浮煤(矸)清理的要求

3.1.6.1当施工巷道为进风顺槽、切眼和运输设备巷时,巷道内除留有与轨枕等宽厚度不超过轨枕上平面的护道浮煤(矸)外,其余部分必须清到实底。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100元。

3.1.6.2当施工巷道为回风顺槽和铺轨巷时,巷道内轨道必须留有不超过枕木上平面的养道浮煤(矸),如遇低凹积水处需用石子来养护轨道。

3.1.6.3凡允许留浮煤矸的地方必须保证没有Φ50mm以上的炭(矸)块。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50元。

3.2其它井巷工程施工

3.2.1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的要求施工,如造成隐患,影响安全和使用者,必须返工直到合格为准,返工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4.井巷工程验收、移交及使用管理

4.1验收程序

4.1.1综掘巷道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递交预验收申请……(生产办)组织预验收……(施工单位)处理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和安排的工程……(施工单位)递交验收申请报告……(生产办)组织正式验收移交。

4.1.1.1预验收

巷道施工临近结束前(即剩余30-50米),由施工单位向生产办递交预验收的书面申请,生产办专业人员于次日组织有关单位到现场进行预验收。各单位根据巷道的使用要求对照本专业提出问题,并对一些附属工程(水窝、绞车硐室、扩帮、卧底等,水窝、绞车硐室原则上按设计施工,如确因生产需要,必须经生产办专业人员核准)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然后生产办把预验收情况以书面形式下发到所有参加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竣工前按要求完成。

4.1.1.2正式验收移交

施工单位确认预验收提出的问题都处理完毕且设备回收完毕后,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生产办专业人员于次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正式验收移交。

4.1.2其它井巷工程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递交预验收申请……(生产办)组织验收移交。

施工单位在井巷工程竣工完毕后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生产办专业人员于次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交。

4.2 竣工验收移交内容:

验收内容:工程质量(轨道、高度、中线、支护等)、满足生产使用情况。

移交内容:设备、轨道、支护材料、标准化、职责范围等。

4.3竣工验收依据

4.3.1设计图纸或修改设计图纸。

4.3.2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安全规程和补充措施。

4.3.3井巷工程质量标准和文明生产标准。

4.3.4工程施工期间的“任务单”内容和技术要求。

4.3.5预验收表上的内容(综掘巷道)。

4.4其它要求及有关规定。

4.4.1预验收时,各单位参加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对巷道在将来的安装使用和安全等方面完全负责,尽可能将问题提全,在验收表上签字。生产办组织人员要详细记录备查,并复制数份发到施工单位和参加单位。如果发生在预验收中出现考虑不全,不负责任而造成重复安排施工队伍的现象,则施工单位承担,并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4.4.2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和安排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竣工前按要求全部处理完毕,方可申请正式移交者,一切费用由施工工单位承担。

4.4.3井巷工程根据设计和工程安排要求施工完毕后,必须将施工巷道内剩余的支护材料、轨枕、轨道、管路等清理干净后,在巷道外料场码放好整齐。根据工作需要经生产办决定后回收倒运,或在指定地点移交给接管单

位。施工设备、电缆、管路等由机电办负责安排回收或移交,1.5寸管路及风机由通风队和机电办负责回收或移交。

4.4.4预验收和正式验收均由生产办通知,接生产办通知的单位务于指定时间派一名对验收工程有协调能力能够代表本单位在现场拍板定案的负责人在指定地点集合参加验收;参加验收人员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否则对其罚款100元,如接到通知的单位未派人参加,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并对生产办在验收中载定的结果无条件服从,支护材料移交由经营办负责单独进行,时间可滞后井巷工程移交一天或同天。

4.4.5工程未验收移交前,现场的管路不得拆除,施工设备不得停火、拆除。否则,造成遗留问题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单位队长罚款100─200元,并且遗留问题要限期处理。

4.4.6参加验收单位的代表经现场验收后确认符合移交条件,生产办专业人员根据职责范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作安排,当场决定将巷道内所属项目分别移交有关单位。至此移交结束,责任转移。

4.4.7验收时发现工程问题较大不符合移交条件者,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单位队长100元,并限期处理完毕后再次移交,二次移交不成功加倍处罚,带问题移交,由接收单位处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正式验收移交最多组织两次,所有单位都必须服从生产办专业人员的最终载决,若无理取闹,拒绝签字,则由生产办专业人员强行裁决,并对无理取闹者罚款300元。

4.4.8巷道竣工验收时,参加验收人员现场必须认真负责,按设计的规程(措施)要求严格把关,凡因验收把关不严,给巷道后期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验收人员每人罚款100─200元。

4.5巷道内设备安装及巷道使用管理规定

4.5.1掘进巷道竣工后,在综掘、综采设备安装前,完全有接管单位负责。需要在所辖巷内进行安装前准备工作的队组,必须服从管理单位的监督,施工后的现场必须清理干净,维持巷道质量标准化原状,否则由管理单位检举,生产办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4.5.2安装队组进入安装使用的巷道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生产办,由生产办在次日组织标准化全面移交,安装过程中的巷道管理归安装队组,安装结束后要对巷道进行标准化达标归位处理,然后书面通知生产办组织移交。若在安装过程中损坏巷道内支护,本单位又无能力处理,由生产办安排队组处理,处理费用由安装单位承担。

4.5.3综采搬家使用的进架轨道,由施工单位铺好后,向生产办递交验收报告,生产办于次日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验收成功,若第一次移交问题较大,罚施工单位1000元,单位队长200元,并限期处理完毕后再次移交。二次移交不成功加倍处罚,带问题移交,由接受单位处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4.5.4安装单位接受巷道的轨道后,必须保持巷道标准化达标,本单位运架线路的轨道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者,由使用单位自己整修达标。整个巷道安装完毕,标准化达标后,安装单位向生产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次日由生产办牵头组织验收移交给下一个使用单位。

4.5.5安装单位在运完设备、安装设备前,必须将巷道内轨道、道木、夹板、螺丝等扣件全部拆除回收,并和经营办联系去向(回收上井或倒运码放),不得随意将巷内轨道、道木等材料压在设备(如皮带、溜子等),造成轨道短缺,否则每有一次不按规定执行,罚安装单位500─1000元,单位队长100元。

5费用处理

5.1凡是需要在双方工资中调节的费用,由生产办出具证明,报经营办执行。

5.2对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罚款分别纳入经营办、质量标准化专项基金。

5.3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来其它与本文件有抵触的规定作废,望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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