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十个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

《湘潭市十个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
《湘潭市十个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

《湘潭市十个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湘潭市十个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一览表

使用说明:

1、湘潭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以可采储量为计算基数,可采储量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3号)的规定确定。

2、湘潭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即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含)20%时,应对基准价进行及时调整。

3、本次针对湘潭市各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由于区域范围较小,同矿种矿山开采技术条件相近,单个矿山影响测算的因素对于区内的同种矿产的基准价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除开采方

式设置调整系数,即地下开采矿山按基准价的95%进行调整外,其余不设置调整系数。

4、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不管是否回收利用,一律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共生矿产按同类矿产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100%计算、伴生矿产按同类矿产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60%计算。饰面石材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按荒料计算,未达到饰面用要求的石材,应作为建筑用石料,按共生矿产对待。

5、湘潭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中未列矿种的基准价,参照相近矿种或相似用途矿种的基准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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