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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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8.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9.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10.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

第六章

1.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4.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5.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6.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7.连续犯:行为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8.结合犯:是指法律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并规定为一个新的犯罪的情况。

9.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10.结果犯~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11.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①特征~主观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意图已经借助犯罪行为的实施全部展开或得到实现;客观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在主观犯罪意图和意志支配下达到法定终点,即完成犯罪的状态

第七章

1. 正当行为: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2.正当防卫: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

3.特殊防卫权~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紧急避让行为。

5.避险过当~避险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使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对避险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八章

1.刑罚: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并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强制方法。

第九章

1.刑罚体系:由刑法规定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刑罚方法总和。

2.主刑(基本刑)~对犯罪行为人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主要刑罚。

3.拘役:短期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罚金:法院判决犯罪行为人或单位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5.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行为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作为附加刑可单独或附加适用。

6.没收财产:将犯罪行为人的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第十章

1.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

2.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人。

3.一般自首~犯罪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4.特别自首(准自首或“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5.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具体运用制度。

我国刑法的缓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决,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6.非刑罚处理方法:法院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第十一章

1.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

2.假释:被判出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加一定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3.赦免:国家对罪犯宣告免于追诉或免除执行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大赦和特赦。

第十二章

1.罪状:犯罪的状况,即按照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的具体描述。

2……空白罪状:没有规定罪状而是说明这种罪状的特征在其它法律中已有规定。

3.法定刑:刑法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应判处刑罚的标准。即刑法分则及其它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与制度。

第十三章

1.间谍罪~一般主体(中外公民、无国籍人)主观故意,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第十四章

1.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爆炸、投毒、决水、或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交通肇事罪~一般主体主观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第十五章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的食品生产、销售者主观故意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交易信息罪~特殊主体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人员主观故意,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其他重大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逃汇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

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5.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6.洗钱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7.信用卡诈骗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8. 集资诈骗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复杂客体同时侵犯投资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

1.重婚罪~一般主体(重婚者和相婚者)主观故意,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是指行为人事前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

3.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第十七章

1.侵占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挪用资金罪~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非法活动的行为。

第十八章

1.伪证罪~特殊主体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2.医疗事故罪~特殊主体医务人员主观过失,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招摇撞骗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九章

1.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规,侵害国家的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章

1.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4.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故意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

1.渎职罪: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的行为。

2.徇私枉法罪~司法人员主观故意徇私、徇情枉法,追诉明知是无罪的人、故意包庇不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

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具体表现为:⑴未履行职责;⑵擅离职守;⑶未尽职责。

第二十二章

1.逃离部队罪~现役军职人员主观故意违反兵役法规定,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2.武器装备肇事罪~军职人员主观过失,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

(1)法的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形式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研究的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综合研究的方法等等。

(3)刑法学体系的概念:学科理论内容得具有内在逻辑得排列组合的整体结构;它包括总论和个论两大部分;刑法学的总论研究刑法的原则、原理与共性制度的问题;个论研究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类各种具体犯罪的罪责刑问题

(4)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刑罚仅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合系统化的刑罚典。

(5)单行刑法的概念: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刑法规范。

(6)刑法的性质:1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罚的法律性质。

(7)本质:刑法是统治

(8)刑法是一个历史范畴,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概念: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2国家的刑事管辖权包括;(一)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于本国刑法)(二)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于本国刑法)(三)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于本国刑法)(四)普遍原则(亦称世界原则;即;即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在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还是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于本法。大多数国家目前都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用其他原则确立刑事管辖权体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1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领域;包括:(1)领陆(2)领空(3)领水(领海宽度为12海里)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3我国驻外使、领事馆。

4我国领域内犯罪包括的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同时发生在我国领域内(2)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3)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5“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1)有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3)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4)新刑法典施行后由国家

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如与刑法典冲突,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6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的含义:是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保证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和优遇。

7我国刑法属地管辖权的规定(第六款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于本法。

8我国刑法的属人原则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使用本法;如果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国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国司法机关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典第十条)凡在国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依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国外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

9我国刑法保护管辖权的规定(刑法典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除外;但这种管辖权具有一定限制,一是所范刑按照我国刑法必须十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二是所犯治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到刑法处罚。

10我国刑法普遍管辖权的规定(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只有当犯有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并不予以引渡时,我国才能对罪犯实行管辖,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

11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12刑法的生效的时间的规定: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施行。

13刑法的失效时间规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的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消失。

14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5刑法溯及力的四种原则:(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旧原则(及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有以下规定:(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总则第四章第八节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4)如果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第四章犯罪概念

1犯罪的概念: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2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应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3犯罪危害性的概念: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那样损害的特征;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不构成犯罪。

4决定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1)行为侵害的客体,即行为侵害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2)行为的手

段、后果,及事件地点(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5犯罪概念的意义:(1)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2)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3)以是否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4)以数额是否较大,是否较大或数量是否大,是否较大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5)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对对象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6)以是否适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7)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9)以是否具有某种特定的目的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最为划分罪与非罪界限。

第五章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所侵害的客观事实的特征)(3)犯罪主体(指实施侵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构成的概念: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行为即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有效的统一体。

3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4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是指成立(或构成)犯罪所构成的具备条件。

5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1)具体要件(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2)共同要件(一切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普遍性与特殊性、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6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的内容:(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

第八章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的概念: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可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个基本类型。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包括哪些:(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3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4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它们之间存在有机的联系;首先,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辨认能力的关键。

5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1)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2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以满14不满16除八种犯罪以外)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以满16岁)(2)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处理(1从宽处罚原则〈已满14不满18〉

2不适用死刑原则〈不满18周岁〉3对于16岁不处罚的,可以收养)

7关于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有无责任能力具备两个标准1医学标准2心理学标准)(2)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精神病病人(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8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如何:(1)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受刑法处罚,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出发(2)生理醉酒的人,如果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9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作用和意义:(1)犯罪者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意义(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相对重一些10在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11单位犯罪的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双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处罚)(2)单罚制(只对单位处罚而不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而不对单位处罚)

材料力学名词解释(1)

名词解释 第一章: 1弹性比功:金属材料吸收弹性变形功的能力,一般用金属开始塑性变形前单位体积吸收的最大弹性变形功表示。 2.滞弹性:金属材料在弹性范围内快速加载或卸载后,随时间延长产生附加弹性应变的现象称为滞弹性,也就是应变落后于应力的现象。 3.循环韧性:金属材料在交变载荷下吸收不可逆变形功的能力称为循环韧性。 4.包申格效应:金属材料经过预先加载产生少量塑性变形,卸载后再同向加载,规定残余伸长应力增加;反向加载,规定残余伸长应力降低的现象。 5.解理刻面:这种大致以晶粒大小为单位的解理面称为解理刻面。 6.塑性:金属材料断裂前发生不可逆永久(塑性)变形的能力。 韧性:指金属材料断裂前吸收塑性变形功和断裂功的能力。 7.解理台阶:当解理裂纹与螺型位错相遇时,便形成一个高度为b的台阶。 8.河流花样:解理台阶沿裂纹前端滑动而相互汇合,同号台阶相互汇合长大,当汇合台阶高度足够大时,便成为河流花样。是解理台阶的一种标志。 9.解理面:是金属材料在一定条件下,当外加正应力达到一定数值后,以极快速率沿一定晶体学平面产生的穿晶断裂,因与大理石断裂类似,故称此种晶体学平面为解理面。 10.穿晶断裂:穿晶断裂的裂纹穿过晶内,可以是韧性断裂,也可以是脆性断裂。 沿晶断裂:裂纹沿晶界扩展,多数是脆性断裂。 11.韧脆转变:具有一定韧性的金属材料当低于某一温度点时,冲击吸收功明显下降,断裂方式由原来的韧性断裂变为脆性断裂,这种现象称为韧脆转变 12.弹性不完整性:理想的弹性体是不存在的,多数工程材料弹性变形时,可能出现加载线与卸载线不重合、应变滞后于应力变化等现象,称之为弹性不完整性。弹性不完整性现象包括包申格效应、弹性后效、弹性滞后和循环韧性等 13.弹性极限:式样加载后再卸载,以不出现残留的永久变形为标准,材料能够完全弹性恢复的最高应力。 14.静力韧度:金属材料在静拉伸时单位体积材料断裂前所吸收的功。 15.正断型断裂:断裂面取向垂直于最大正应力的断裂。 16.切断型断裂:断裂面取向与最大切应力方向一致而与最大正应力方向约成45度的断裂 17.解理断裂:沿解理面断裂的断裂方式。 第二章: 1.应力状态软性系数:材料或工件所承受的最大切应力τmax和最大正应力σmax比值 2.缺口效应:由于缺口的存在,在载荷作用下缺口截面上的应力状态将发生变化,产生所谓的缺口效应。(1:应力集中2.使塑性材料强度增高塑性降低) 3.缺口敏感度:缺口试样的抗拉强度σbn的与等截面尺寸光滑试样的抗拉强度σb的比值,称为缺口敏感度 4.缺口强化现象:在存在缺口的条件下出现了三向应力状态,并产生应力集中,试样的屈服应力比单向拉伸时高 5.布氏硬度:用钢球或硬质合金球作为压头,采用单位面积所承受的试验力计算而得的硬度 6.洛氏硬度:采用金刚石圆锥体或小淬火钢球作压头,以测量压痕深度所表示的硬度

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债务而使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 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顾客不向裁缝店支付服装加工费时,裁缝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装,待顾客支付加工费后再归还做成的服装。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害。由侵权行为发生的祭叫侵权行为之债,又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 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 目的而实行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大气温度下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安抗辩权是主要是维护先履行当事人的权利而产生的,在不同地区的不同国家,其具体措施也不尽相同。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完整版)金属材料学(第二版)课后答案主编戴启勋

第一章钢的合金化原理 1.名词解释 1)合金元素: 特别添加到钢中为了保证获得所要求的组织结构从而得到一定的物理、化学或机械性能的化学元素。(常用M 来表示) 2)微合金元素: 有些合金元素如V,Nb,Ti, Zr 和B 等,当其含量只在0.1%左右(如B 0.001%,V 0.2 % )时,会显著地影响钢的组织与性能,将这种化学元素称为微合金元素。3)奥氏体形成元素:在γ-Fe中有较大的溶解度,且能稳定γ相;如Mn, Ni, Co, C, N, Cu ; 4)铁素体形成元素: 在α-Fe中有较大的溶解度,且能稳定α相。如:V,Nb, Ti 等。5)原位析出: 元素向渗碳体富集,当其浓度超过在合金渗碳体中的溶解度时, 合金渗碳体就在原位转变成特殊碳化物如Cr 钢中的Cr:ε-FexC→ Fe3C→ ( Fe, Cr)3C→ ( Cr, Fe)7C3→ (Cr, Fe)23C6 6)离位析出: 在回火过程中直接从α相中析出特殊碳化物,同时伴随着渗碳体的溶解,可使HRC 和强度提高(二次硬化效应)。如V,Nb, Ti 等都属于此类型。 2.合金元素 V、Cr 、W、Mo 、Mn 、 Co、Ni 、Cu 、 Ti 、Al 中哪些是铁素体形成元素?哪些是奥氏体形成元素?哪些能在 a-Fe 中形成无限固溶体?哪些能在 g-Fe 中形成无限固溶体?答:铁素体形成元素:V、Cr、W、Mo、Ti、Al ; 奥氏体形成元素:Mn、Co、Ni 、Cu 能在a-Fe 中形成无限固溶体:V、Cr;能在g-Fe 中形成无限固溶体:Mn 、Co、Ni 3.简述合金元素对扩大或缩小γ相区的影响,并说明利用此原理在生产中有何意义? 答:(1)扩大γ相区:使A3 降低,A4 升高一般为奥氏体形成元素分为两类:a.开启 γ相区:Mn, Ni, Co 与γ-Fe 无限互溶. b.扩大γ相区:有C,N,Cu 等。如Fe-C 相图,形成的扩大的γ相区,构成了钢的热处理的基础。 (2)缩小γ相区:使A3 升高,A4 降低。一般为铁素体形成元素 分为两类:a.封闭γ相区:使相图中γ区缩小到一个很小的面积形成γ圈,其结果使δ相区与α 相区连成一片。如V, Cr, Si, A1, Ti, Mo, W, P, Sn, As, Sb 。 b.缩小γ相区:Zr, Nb, Ta, B, S, Ce 等 (3)生产中的意义:可以利用M 扩大和缩小γ相区作用,获得单相组织,具有特殊性能,在耐蚀钢和耐热钢中应用广泛。 4.简述合金元素对铁碳相图(如共析碳量、相变温度等)的影响。 答:答:1)改变了奥氏体区的位置 2)改变了共晶温度:(l)扩大γ相区的元素使A1,A3 下降; (2)缩小γ相区的元素使A1,A3 升高。当Mo>8.2%, W>12%,Ti>1.0%,V>4.5%,Si>8.5% ,γ 相区消失。

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死缓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管制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主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之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绑架罪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

民法学1-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占有是非法的。 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国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金属学金相学名词解释

金属:具有正的电阻温度特性的物质。 晶体:物质的质点(原子、分子或离子)在三维空间作有规则的周期性重复排列的物质叫晶体。原子排列规律不同,性能也不同。 点阵或晶格:从理想晶体的原子堆垛模型可看出,是有规律的,为清楚空间排列规律性,人们将实际质点(原子、分子或离子)忽略,抽象成纯粹几何点,称为阵点或节点。为便于观察,用许多平行线将阵点连接起来,构成三维空间格架。这种用以描述晶体中原子(分子或离子)排列规律的空间格架称为空间点阵,简称点阵或晶格。 晶胞:由于排列的周期性,简便起见,可从晶格中取出一个能够完全反映晶格特征的最小几何单元来分析原子排列的规律性。这个用以完全反映晶格特征最小的几何单元称为晶胞。 多晶型转变或同素异构转变:当外部条件(如温度和压强)改变时,金属内部由一种晶体结构向另一种晶体结构的转变称为多晶型转变或同素异构转变。 空位:某一温度下某一瞬间,总有一些原子具有足够能量克服周围原子约束,脱离原平能位置迁移到别处,在原位置上出现空节点,形成空位。到晶体表面,称为肖脱基空位;到点阵间隙中,称弗兰克尔空位; 位错:它是晶体中某处有一列或若干列原子发生了有规律的错排现象,使长达几百至几万个原子间距、宽约几个原子间距范围内原子离开平衡位置,发生有规律的错动,所以叫做位错。基本类型有两种:即刃型位错和螺型位错。 晶界:晶体结构相同但位相不同的晶粒之间的界面称为晶粒间界,简称晶界。小角度晶界位相差小于10°,基本上由位错组成。大角度晶界相邻晶粒位相差大于10°,晶界很薄。 亚晶界和亚结构:分别泛指尺寸比晶粒更小的所有细微组织及分界面。 柯氏气团:刃型位错的应力场会与间隙及置换原子发生弹性交互作用,吸引这些原子向位错区偏聚。小的间隙原子如C、N 等,往往钻入位错管道;而大置换原子,原来处的应力场是受压的,正位错下部受拉,由相互吸引作用,富集在受拉区域;小的置换原子原来受拉,易于聚集在受压区域,即位错的上部。使畸变能降低,同时使位错难以运动,造成金属的强化。这就是利用溶质原子与位错交互作用的柯垂尔气团--柯氏气团。用以解释钢的脆化、强度提高等宏观现象。 元:组成合金的最基本的独立的物质,简称元 相:合金中结构相同、成分和性能均一并以界面互相分开的组成部分,称之为相。 组织:由于形成条件不同,形成具有不同形状、大小数量及分布的相相互结合而成的综合体。 固溶体:组元以不同比例混合后形成的固相晶体结构与组成合金的某一组元相同,这种相称固溶体 化合物:是构成的组元相互作用,生成不同与任何组元晶体结构的新物质 相图:是表示合金系中合金的状态与温度、压力与成分之间关系的一种图解。又称状态图或平衡图。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 根本性得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

金属材料学名词解释总

二.名词解释 1)合金元素: 特别添加到钢中为了保证获得所要求的组织结构从而得到一定的物理、化学或机械性能的化学元素。(常用M来表示) 2)微合金元素: 有些合金元素如V,Nb,Ti, Zr和B等,当其含量只在0.1%左右(如B 0.001%,V 0.2 %)时,会显著地影响钢的组织与性能,将这种化学元素称为微合金元素。3)奥氏体形成元素: 在γ-Fe中有较大的溶解度,且能稳定γ相;如Mn, Ni, Co, C, N, Cu;4)铁素体形成元素: 在α-Fe中有较大的溶解度,且能稳定α相。如:V,Nb, Ti 等。 5)原位析出: 元素向渗碳体富集,当其浓度超过在合金渗碳体中的溶解度时, 合金渗碳体就在原位转变成特殊碳化物如Cr钢中的Cr: ε-FexC→Fe3C→(Fe, Cr)3C→(Cr, Fe)7C3→(Cr, Fe)23C6 6)离位析出: 在回火过程中直接从α相中析出特殊碳化物,同时伴随着渗碳体的溶解,可使HRC和强度提高(二次硬化效应)。如V,Nb, Ti等都属于此类型。 7)液析碳化物:由于碳和合金元素偏析,在局部微小区域内从液态结晶时析出的碳化物。8)网状碳化物:过共析钢在热轧(锻)加工后缓慢冷却过程中由二次碳化物以网状析出于奥氏体晶界所造成的。 9)合金渗碳体:渗碳体内经常固溶有其他元素,在碳钢中,一部分铁为锰所置换;在合金钢中为铬、钨、钼等元素所置换,形成合金渗碳体。 10)二次硬化:淬火钢在较高温度下回火,硬度不降低反而升高的现象称为二次硬化 11)变质处理:就是向金属液体中加入一些细小的形核剂(又称为孕育剂或变质剂),使它在金属液中形成大量分散的人工制造的非自发晶核,从而获得细小的铸造晶粒。 12)回火稳定性:淬火钢对回火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软化倾向(如马氏体的分解,碳化物的析出与铁素体的再结晶)的抵抗能力。 13)固溶处理:指将合金加热到高温单相区恒温保持,使过剩相充分溶解到固溶体中后快速冷却,以得到过饱和固溶体的热处理工艺。 14)红硬性:指材料在一定温度下保持一定时间后所能保持其硬度的能力。 15)微合金钢:指化学成分规范上明确列入需加入一种或几种碳氮化物形成元素。 16)蠕变极限:在某温度下,在规定时间达到规定变形时所能承受的最大应力。 17)固溶强化:通过融入某种溶质元素来形成固溶体而使金属强化的现象称为固溶强化。 18)细晶强化:通过细化晶粒而使金属材料力学性能提高的方法称为细晶强化 19)晶间腐蚀:晶界上析出连续网状富铬的Cr23C6引起晶界周围基体产生贫铬区,贫铬区成为微阳极而发生的腐蚀。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7.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8.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9.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 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 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1.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 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1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 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 消灭的前提。 13.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 济价值的物。 1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 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6.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刑法学(1)

刑法学(1)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和。2.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或者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和三个基本特征。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 5.的精神病人在——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与。 7.有期徒刑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8.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决定罚金数额。 9.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追诉期限通常从之日起计算。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 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 20分) 1.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作斗争。 A.危害社会的行为B.违法行为 C.违纪违法行为D.犯罪行为 3.按照( )划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A.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B.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 C.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 D.犯罪对象的多少 4.犯罪目的只存在于( )犯罪中。 A.故意B.直接故意 C.间接故意D.既遂 5.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B.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D.间接故意犯罪 6.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处罚。 A.减轻或者免除B.免除或者减轻 C.酌情减轻或者免除D.酌情免除或者减轻

金属学原理重点名词解释

金属键:金属中的自有电子与金属正离子相互作用所构成的键合。 空间点阵:把原子(或原子集团)抽象成纯粹的几何点,而完全忽略它的物理性质,这种抽象的几何点在晶体所在空间作周期性规则排列的阵列称为空间点阵。晶向族:晶体中原子排列结构相同的一族晶向。 晶面族:晶体中,有些晶面的原子排列情况相同,面间距完全相等,其性质完全相同,只是空间位向不同,这样一族晶面称为晶面族。 配位数:晶体结构中,与任一原子最近邻并且等距的原子数。 致密度:若把金属晶体中的原子视为直径相等的钢球,原子排列的紧密程度可以用钢球所占空间的体积百分数来表示,称为致密度。即: 致密度=单位晶包中原子所占体积/单位晶包体积 同素异构转变:当外界条件(主要指温度和压力)改变时,元素的晶体结构可以发生转变,这种转变称为同素异构转变。 晶胚:当温度降到熔点以下时,在液态金属中存在结构起伏,即有瞬时存在的有序原子集团,这种近程有序的原子集团就是晶胚。 形核功:形成临界晶核要有的自由能增加。 动态过冷度:能保证凝固速度大于融化速度的过冷度称为动态过冷度。 光滑界面:光滑界面以上为液相,一下为固相,液固两相截然分开,固相的表面为基本完整的原子密排面,所以,从微观上看界面是光滑的,从宏观上看,它往往由不同位向的小平面所组成,故呈折线状。这类界面也称小平面界面。 粗糙界面:液固两相之间的界面从微观上来看是高低不平的,存在几个原子层厚度的过渡层,在过渡层中约有半数的位置为固相原子所占据,由于过渡层很薄,所以,从宏观上来看,界面反而显得平直,不出现曲折小平面,这类界面又称非小平面界面。 伪共晶:在非平衡凝固条件下,某些亚共晶或过共晶成分的合金也能得到全部的共晶组织,这种由非共晶成分的合金所得到的共晶组织称为伪共晶。 离异共晶:在先共晶相数量多,而共晶体数量甚少的情况下,共晶体与先共晶相相同的那一相将依附于已有的粗大先共晶相长大,并把共晶体中的另一相推向最后凝固的边界处,从而使共晶组织特征消失。这种两相分离的共晶称为离异共晶。上坡扩散:由低浓度向高浓度进行的扩散。

民法学总论完整版名词解释

民法学总论完整版名词解释 1、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2]: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大陆法系[3]: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4]: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5]: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6]: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 7. 权利不得滥用[7]:又称禁止权利滥用。《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 民事法律事实[8]: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9. 原始取得[9]:权利的原始取得,又称权利的绝对发生,指不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一个新的权利,如通过善意取得、无主物先占、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的权利。10. 继受取得[10]:又称权利的相对发生,即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权利,如基于买卖、赠与、互易等而取得权利。 11. 自然人[11]: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儿出生的人,民法上的自然人,专指有自然生命的人具有权利主体这一身份而言。自然人的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每个自然人都是具体的、唯一的、不可代替的主体。 12. 民事权利能力[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是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13. 民事行为能力[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去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具备了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可以很好地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14. 监护[14]: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任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5. 宣告失踪[15]: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6. 宣告死亡[16]: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17. 住所[17]:是指自然人以久主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同名5962)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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