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汇编doc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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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产品

1.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下列物资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暂行条例》)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截了当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旧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第052号)

1.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连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待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财税字(1999)198号)

2.农业生产资料

2.1饲料

●免税饲料产品范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依照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时期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格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时期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平均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

制的平均混合物。

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依照本地区的具体情形确定。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治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财税[2001]121号)

2.2有机肥产品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一辈子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要紧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

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要紧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

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治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形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复原照章征税。

(财税[2008]56号)

2.3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物资免征增值税:

(一)农膜

(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要紧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

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1]113号)

2.4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一辈子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三)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一般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治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形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连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复原征税。

(财税[2005]166号)

3.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2008年7月1日起: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样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运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

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税[2008]56号)

4.农村电网爱护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爱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爱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管。

(财税字[1998]47号)

●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爱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2]421号)

5.自来水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2

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一般发票的,可依照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运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运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征收率)]

(国税发[2002]56号)

6.医疗卫生

6.1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暂行条例》)

6.2医疗卫生气构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进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截了当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的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待:对其取得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复原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操纵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气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疾病操纵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气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二)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治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同意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监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操纵、妇幼保健等卫生气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操纵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财税字[2000]42号)

6.3血站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财税字[1999]264号)

6.4生物制品

●自1994年5月1日起,一样纳税人一辈子产下列物资,可按简易方法依照征收率运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自己开具专用发票: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和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财税字[1994]4号)

7.宣传文化

7.1古旧图书

●下列物资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

(《暂行条例》)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实施细则》)

7.2宣传文化增值税优待政策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畴把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二)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三)专为青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五)盲文图书和期刊。

(六)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七)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都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依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五、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

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缘故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能够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期工程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待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待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显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待政策。

(财税[2006]153号)

8.软件产品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往常,对增值税一样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

的税收优待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托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方法。

二、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名目》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名目》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财税[2000]25号)

9.商品混凝土

●对增值税一样纳税人一辈子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0]37号)

10.资源综合利用

10.1按6%征收的墙体材料

●一样纳税人一辈子产下列物资,可按简易方法依照6%征收率运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财税字[1994]4号)

●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国税发[1994]186号)

10.2建材产品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许多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5]44号)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物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在生产原料中掺有许多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

沥青混凝土。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许多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财税[2001]198号)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物资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享受税收优待政策新型墙体材料名目: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二)混凝土空心砖;

(三)烧结页岩砖。

二、砌块

(一)混凝土小型砌块;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三)石膏砌块。

三、墙板(采纳机械化生产工艺)

(一)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

(二)纤维水泥板;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

(五)钢丝网架夹芯板;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

(七)金属面夹芯板。

(八)复合墙板。

一、非粘土砖(采纳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采纳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

(一)一般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4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采纳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

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许多于2000万平方米/年);

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

201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消费 二、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 1、免征范围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应税服务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3、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进口货物,使用一般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四、关税 1、海淘税【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可以免税。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营业税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2、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4、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5、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7、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9、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细化为:麸皮、麦糠、麦仁,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薯类淀粉,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番茄,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甜叶菊,芦苇,蚕茧,厂丝,风干肉、猪牛羊杂骨等。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 执行。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4、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 点县和边境县市。 5、西部地区所得税优惠。财税[2011]58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 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取得地方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

十大扶贫(精准扶贫)政策措施解读宣讲提纲

十大扶贫(精准扶贫)政策措施解读宣讲提纲 一、十大扶贫政策措施解读 (一)开展村级道路建设扶贫行动解读 1、帮扶对象:列入市县两级精准扶贫的54个贫困村。 2、帮扶原则:(1)坚持项目倾斜原则。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年度村级道路建设计划的30%,安排贫困村村级道路建设。(2)坚持优先实施原则。贫困村村民自筹资金到位后,优先安排建设计划。 3、帮扶标准:(1)建设标准:路基宽度4.5米,路面宽度3.5米,路面厚度不低于0.18米,抗折强度4mpa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并具备完善的排水功能,每公里设5个会车道。(2)补助标准:每公里x万元。 4、帮扶办法:一是项目申报。村委会采取“村民自治、一事一议”办法组织群众筹资;自筹资金达到每公里至少10万元并存入县农建办专账后方可提出申请。村委会凭自筹资金存款单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初审后,上报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现状调查确认后,报县政府审核。县政府审核后由县交通运输局下达计划。二是项目实施。村委会在乡(镇)政府、乡(镇)

纪委、片区纪工委以及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开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由县交通局、项目业主、村民质量监督小组负责质量监督。开工前村民委员会向县交通局农建办提交质量监督申请书。村民质量监督小组负责日常监督,项目业主、县交通局在施工过程中随时组织抽检。工程完工后,乡镇会同村两委、村民质量监督小组初步验收合格后,村民委员会向县交通局农建办提出交工检测申请,待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完善后,交通局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乡镇、村两委组织竣工验收。 (二)开展教育扶贫行动解读 1、资助对象:xx县列为精准扶贫对象家庭中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及我县境内在校就读的高中生(含职高)、初中生、小学生、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儿童为教育精准扶贫对象。 2、资助标准:一是全日制在校贫困大学生。学费:全日制在读贫困本科生学费按x元/人·年为最高标准给予资助,低于x元的按实资助;全日制在读贫困专科生按x元/人·年为最高标准给予资助,低于x元的按实资助。生活费:全日制在校贫困大学本、专科生基本生活费,按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xz、海南)x元/人·月、中西部地区(四川、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xq、广西、内蒙古)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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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涉农税收政策汇总 一、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第四条)。(八)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7号)。 二、个人所得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 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 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

健康扶贫政策

健康扶贫政策 一、享受健康扶贫政策贫困人口 享受健康扶贫政策的范围为2016年度在册贫困户(2016年当年已脱贫和年末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7-2020年新增贫困人口、返贫人口,稳定脱贫户不列入享受范围。享受对象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数据为准。 二、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各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2018-2020年上述范围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补贴,市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补贴,县区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补贴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数纳,农村特困人员和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助,继续由民政部门按照陕政办发[2016]3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省市县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到3000元。贫困人口住院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后,报销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80%的继续由民政给予兜底补差,不得全额报销。所有明确纳入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范围的诊疗、药品、耗材、检查、检验等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均为合规费用。全市定点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不得出现非合规费用,二级医院非合规费用不得超过5%,三级医院非合规费用不得超过8%,非合规费用超出上述比例部分均由医院承担。 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政策 免除镇村门诊看病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费),57种慢性病门诊免费发放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免起付线。 五、市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免交住院押金。 执行分级诊疗制度,落实以县为主、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要求,落实以县为主的大病救治责任,严控贫困人口随意到省市大医院就诊,对不符合分级诊疗程序的贫困患者,不得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及兜底保障政策。

2018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你就亏大了

2018,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你就亏大了! 时间不等人,很快,我们就要和2017说再见了,展望2018,有没有什么让你期待的事情呢,其他的管家不清楚,但下面这10项税收的优惠政策,你不能不知道! 优惠政策1: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提醒1: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 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也免征增值税; 相当于月销售额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以下免征了增值税! 提醒2:

增值税免征了,附加税费也相应地减免了。 提醒3: 小微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只缴纳城建税。 注意:这项减免三个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不仅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 优惠政策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政策3:年所得不超50万元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2011.2.9 【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行业扶贫政策宣传手册

一、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 (一)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对贫困家庭16至60周岁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参保情况、培训需求等进行定期调查、登记入库,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并半年更新一次。 (二)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就业 完善乡企对接、村企对接机制,着力打造一批就业扶贫基地,积极促进县内企业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新吸纳10个以上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实行免费就业指导、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凡愿意在本县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根据贫困家庭劳动者自身条件安排到相应岗位就业。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性奖补。 (三)促进转移输出就业 建立商会联系乡镇帮扶机制,搭建与沿海和省内经济发

达地区的劳务对接平台,每年组织商会企业回乡举办2至3次扶贫专场招聘会,每月组织1次送岗位信息下乡入村活动。对已在外求职务工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可与当地驻外南部商会联系,经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找到合适自己的、更好的就业岗位。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 (四)强化就业兜底安置 2016年对计划退出的60个贫困村大力开发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劳动保障协理、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环卫及其他公益性岗位,对贫困家庭劳动者实行就地就近安置就业。每个村开发5个公益性岗位,每个岗位补贴标准为400元/月。 (五)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并给予不低于50元/天·人的食宿、交通补助。 培训的内容有:一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务品牌培训,培训专业有焊工、汽车修理工、模具工、美容美发、计算机、厨师等。二是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三是开展传统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跨界融合 1.支持企业改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执行以下税收政策:(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

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2003]183号) 2.支持企业重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财税[2009]59号)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201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最新)

201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为了巩固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用好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部分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支出可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自2012年1月10日起,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截至2006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具体的扣税情况如下: 一、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 1.中国红十字会(见注释) 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4.中华慈善总会 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7.宋庆龄基金会 8.中国福利会 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0.中国扶贫基金会 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7.中国绿化基金会 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9.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2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 2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23.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个人捐赠的暂无规定) 注:(1)中国红十字会指一个系统,包括中国红十字总会和(部分)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2)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对地方性社会团体享受的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参照具体规定执行;(3)以捐赠方向分类(相对于接收捐赠的社团而言),享受全额免税规定的还有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几个方面的捐赠。 二、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捐赠人为企业的可在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3%以内据实扣除;捐赠人为个人的,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以内据实扣除: 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8扶贫办(扶贫政策问答方面)

1、搞好扶贫开发具有哪些重大意义? (1)搞好扶贫开发是我们党的宗旨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扶贫开发,就是扶持和帮助经济上贫困的地区和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改变落后面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2)搞好扶贫开发对促进社会稳定与协调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一是它能够有效地缓解并解决区域性贫困问题,消除伴随贫困而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二是它能够有效地驱动贫困户和贫困地区的经济活力,加快其发展步伐。 (3)扶贫开发能有效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进步。 2、我国政府对扶贫开发有哪些重大决定?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到2010年,集中力量,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进程,把我国扶贫开发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这是贯彻邓小平同志共同富裕伟大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战略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 3、我国2001—2010年扶贫开发总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我国2001—2010年扶贫开发总的奋斗目标是: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落后状况,为达到小康水平创造条件。 4、我国坚持扶贫开发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一)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在国家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下,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条件,走出一条符合实际的、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通过发展生产力,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这是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也是扶贫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 (二)坚持综合开发、全面发展。把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加强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重视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社区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扶贫开发必须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控制贫困地区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资源、人口和环境的良性循环,提高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自强不息,不等不靠,苦干实干,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 (五)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大工作和投入力度。同时,要发挥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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