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保险合同终止

公司注销保险合同终止

篇一:保险合同的终止

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

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

(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

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

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篇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

宽限期:保险合同交费都有60天

的宽限期。

例:某人08年12月15日购买重

大疾”o眨09年的12月15日应该交第

二期保险费,从12月15日起至次年2

月13日止,为60天宽限期,在这宽

限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将保险费缴齐,

不影响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出险,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上例中,如果次年2月13日依然未能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进

入中止期,中止期为2年,此期间,若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这2年中,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补缴以往各期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

继续有效,但健康险重新计算观察期。终止期:上例中,如果宽限期结束2年后,投保人依然未申请保单复效,则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此时,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

举例说明3种情况,不同的利益区别:

例:汪先生30岁那年的12月15日投保某保险。我们看他36岁那年交保险费时不同情况对他的利益影响:

1、60天内交费:保险合同不受任何影响。

2、60天后2年内交费: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申请复效时,需要补缴保险费和利息。且重新计算观察期(在此观察期内,发生保

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此时,汪先生想拥有保障,是申请保单复效好,还是重新投保更合算呢?

答:申请复效,1、己经交了几年保险费,申请复效对积累保单现金价值更有利;2、如果重新投保,得按汪先生36岁时的费率交费,每年保险费大幅上升;

3、重新投保依然要重新计算观察期。

3、2年内没有申请复效:别无他法,只能退保!

很多朋友买了保险后,没坚持交费,最后不要“他”了,也不去保险公司办手续,建议去办理退保手续,无论如何,还是有一点点现金价值可退的(己交费时间越长,现金价值越高),可别让保险公司占了这便宜,虽然这钱始终是您的,但保险公司可不给你利息。宽限期:(60天)出险要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2年):宽限期后才进入中止期(2年),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可申请复效。终止期:宽限期后,进入

终止期,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观察期=等待期: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篇三: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摘要: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中止与复效制度,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作出的特别规定。其中,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其立法旨意就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投保人能获得持续保障及保险人降低成本稳固已有业务。因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返还特性和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吸收各国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在人寿保险合同范围内,设立了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人寿保险合同的

中止和复效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方便以后在保险实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复效制度关系

目录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3

1、宽限期制度???????????????????????????3

2、催告制度????????????????????????????4

3、中止的原因及后果????????????????????????5

二、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6

1、复效的条件???????????????????????????6

2、复效期间保险合同的性质?????????????????????6

3、保险费补交???????????????????????????7

4、可保条件????????????????????????????7

5、复效成功的条件?????????????????????????8

6、复效期届满未复效的情况?????????????????????8

三、复效条款及其他条款的关联性???????????????????8

1、复效条款和合同解释权??????????????????????8

2、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8

3、复效条款和免责条款???????????????????????9

结论????????????????????????????????9

参考文献??????????????????????????????11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

的状态。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即使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也无须履行给付保险金之义务。复效,既导致人寿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得以恢复。

在保险实务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出现,由于投保人的疏忽忘记交付保险费而引起的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60天的宽限期内,投保人凭投保单与有效证件到保险公司补交保费后,对保险合同进行复效。如果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保险费,那么该保险合同就暂时中止,但是在两年的复效期内,由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并且提供可保证明(如健康证明),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复效。在合同中止期内,出现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一律不予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保险人在两年的保留期间经过后,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也是允许的。人寿保险合同复

效后,其效力恢复至合同中止前的状态。但是,在人寿保险中有180天的观察期存在,既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例如,张先生于2009年7月3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与2009年7月4日生效,但张先生于2009年9月1日因生重大疾病而住院治疗,由于张先生所购买的保险还在观察期内,所以张先生这次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

中止与复效制度,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的重要机制,其完善对实现保险目的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将结合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人寿保险的中止和复效制度,加以分析,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今后保险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仅发生暂时中止合同之效力。保险合同中止是指

契约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即可恢复,并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合同效力中止而发生改变。合同未来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合同效力最终可能因为投保人申请复效而重新恢复,也有可能不具备复效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永远失去效力。保险合同中止的一种法律后果可能是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制度是保险法上特有的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宽限期制度。然而,我国保险法对于宽限期的宗旨并未予以充分体现,尤其是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等问题,偏向保险人这一方,这就间接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1、宽限期制度

在保险实务中,几乎所有的人寿保险合同都载有:“宽限期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在保单规定的每

年的续期保费交付期限到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仍继续享有保险保障,但是该宽限期终止时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者被保险人仍未支付已经迟付的续保保费,则该保险保单的效力随即自动中止,保险人无须发出任何的进一步通知。也就是说,该保单在宽限期内继续游戏,只要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迟付的续保保费,就不会产生由于迟付续保保费而使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中断,进而使发生的损失可能无法

获得赔偿的情况。因此,理解宽限期时要注意宽限期只是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的宽限期,其法律效力仅仅作用在投保人的缴费义务上,但是不能理解为保险责任的宽限期。意思就是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仍然有保险责任。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迟交或漏交保费,可以在宽限期内补交,这就避免了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因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

费不仅使原始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而且条件不变;重新投保有可能因履行一系列的手续而使保费提高或者保险条件变更。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该给予适当的宽限期间,而不得立即解除合同。但是,由于保险费的交付关系到整个保险制度的存续,关系着整个社会风险分担体系的完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角度,从根本上保障保险制度的有序发展,我国《保险法》规定宽限期,并且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宽限期的适用。从某种意义上说,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获得了宽限期内的免费保障。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人寿保险合同对宽限期去、没有其他约定,投保人可以享有30天或者60天的宽限期。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般采用的是60天的宽限期,也就是说在合同应该缴费的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未能缴费的,可以在60天内

补交未交的保费,而合同处于有效状态,出现保险事故可以获得赔偿。

现行保险法明确规定,在宽限期内,尽管投保人尚未支付应缴纳的保险费,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这是保险法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设置,防止因其他原因未缴费而丧失保险保障。从复效的性质分析,复效即是对原合同的继续,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并非产生一个新合同。效力恢复到原合同状态,即应依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原合同约定的缴费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的起算也当然依照原合同的约定。

2、催告制度

催告,是指向他人发出的,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间内实施某一特定行为内容的意思通知。保险法中的催告制度是在保费缴纳期限到期后催促投保人缴纳保费,并且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合同即时恢复到原有效力状态,这是因为人寿保险契约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如果保险合同效力中断,那么被保

险人就不再享有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责任。保险法引入催告制度,是因为保险契约一方面赋予保险人优于民法上规定的权利,也可以额外的法律效果告知义务,以平衡其相互关系。因为保险人在保险专业技术、法律知识及经济上占有强势地位,所以要采用催告制度。而催告制度不仅仅是让投保人缴付所欠保费,还要让投保人了解欠交保费的法律后果,使投保人明白这中间的厉害关系,确实维护自身的利益。

保险法中催告制度有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和促进保险业务稳定持续的功效:一方面,能够督促投保人履行缴费义务,避免因一时疏忽迟交保费,承担不利的后果;另外一方面,在投保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宽限期的起算,从而维护保险人利益。在保险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广泛应用催告制度。在保险实务中,对于人寿保险费到期未付之法律效果,一般采用催告中止主义,即保险人未经合法催告投保人交纳续期

保费,合同不产生中止的效力。虽然投保人承担交费的义务,但显然在缴费期限内何时缴费是投保人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权发出催告,即使发出催告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催告到达的意思是指:将信函等文件交付于本人、其代理人、家人或者使用人等,即可谓到达。分期保险费的催告应于保险费缴纳期届满后为之,才能给产生催告效力。所以说催告制度应该为强制条款,明确保险人的催告义务,催告不仅是通知欠交保费,更要告知欠交之法律后果,且必须到达投保人支配范围内,以细化复效制度条款,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3、中止之原因及法律后果

保险契约属于债法上契约的一种,在保险契约成立生效后,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另一方面保险人亦有保费请求权,这符合债法契约的一般特征。保险契约为双务契约、有偿契约,任何一方均须给付或同意给付一定对价,要保人须支

付保险费,以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之对价。因保险契约以其承保危险作为债之内容,并且人寿保险契

约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的特点,人寿保险契约所产生之债属特种之债,并非民法关于债的所有规定适用于保险契约,须以保险法无特别规定为限。人寿保险合同是要物合同,即人寿保险合同是在投保人的首期保费支付后就成立并且生效。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特指第二期及以后陆续到期而投保人因种种原因忘记交付的保险费,主要是为了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契约成立生效后,不会因为不愿意继续具有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契约而使其中止的约束,造成全部丧失其以前所缴纳保险费的应得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人寿保险契约效力的稳定,避免因为投保人未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请求支付而导致契约效力的不确定性,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

效力中止制度。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并且未复效,将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即保险人对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这是保险实务中通行的做法,保险合同的效力一经中止,则在中止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主要是指保险合同关系虽然仍然存在,但是双方当事人都不用履行其应该履行的给付义务。所以应该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称为保险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确实,保险合同效力中断,投保人的缴费义务不能履行,那么保险人也就不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处于未复效的状态。

不存在复效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付赔偿,往往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该赔。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是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实务中会常常遇到,那么究竟该不该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呢?李先生于2010年7月,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09版),并且缴纳首期保险3000元,合同规定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30000元的保险金。然而在2011年7月的时候,李先生因为工作忙碌而在外地出差,不能按时交付该期保险费,致使该合同暂时中止失去其原有的效力。李先生在2011年8月的时候,因为罹患了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而因为治疗无效造成李先生的死亡。那么,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人寿理赔部门到医疗的查询,最后对该赔案进行了处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扣除李先生该交而未交的保险费后,一共赔付了27000元给李先生的家属。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是因为,假如保险公司对宽限期内所发生的保险事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篇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按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即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不支付保险金。 原因: 1、在分期付款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日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保险人享有请求被保险人更正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在被保险人更正其行为之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篇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 宽限期:保险合同交费都有60天

的宽限期。 例:某人08年12月15日购买重 大疾”O眨09年的12月15日应该交第 二期保险费,从12月15日起至次年2 月13日止,为60天宽限期,在这宽 限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将保险费缴齐, 不影响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出险,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上例中,如果次年2月13日依然未能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进入中止期,中止期为2年,此期间,若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这2年中,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补缴以往各期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健康险重新计算观察期。终止期:上例中,如果宽限期结束2年后,投保人依然未申请保单复效,则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此时,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 举例说明3种情况,不同的利益区别: 例:汪先生30岁那年的12月15日投保某保险。我们看他36岁那年交保险费时不同情况对他的利益影响: 1、60天内交费:保险合同不受任何影响。 2、60天后2年内交费: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申请复效时,需要补缴保险费和利息。且重

合同申请书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申请书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合同支付申请表模板 合同支付申请表 纪 篇二: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例子劳动合同申请书尊敬的领 导: 本人XXX男,27岁,汉族,河南周口人,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XX年6月毕业于XX大学XX专业。XX年8月,我有幸到贵单位从事我喜爱的XX工作。目前在XX部门任XX 一职。自入职以来,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申请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希望单位领导对我进行考察,批准我的申请。 在XXXX工作的半年内,我以认真积极的态度提高个人的工作能力,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思想方面,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能够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领导,团结同事积极主动地配合学院各项检查工作、并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学院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XX方面, XXX方面. 综上,经过这半年的实践和锻炼,我已能胜任本职工作, 而且能主动帮同事分担工作。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我

也在努力学习。今后,如果贵单位同意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用优异的工作成绩回报单位,为XXXX 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篇三:合同款项支付申请书 合同款项支付申请书 xxxx : 我司与贵司于年月日签订的“ xxxx 合同”,总服务费为人民币xxxx 元整。我司按合同内容完成xxx 工作,并得到xxxxx 认可。现向贵司申请按照合同相关内容约定,支付合同款:合同款为人民币xxx 万元整,故本次应付款为:人民币xxxx 元整(Y xxxx )请贵司给予办理。我司提供下列收款银行账户资料: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贵公司按上述资料付款,如因我单位提供收款银行账户资料错误,导致相关款项支付不到位,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 济纠纷和责任由我单位承担。我单位承诺若上述收款银行账户资料发生变化会及时通知贵公司。

合同注销协议书

合同注销协议书 篇一:注销合同 关于广州XX有限公司 办理注销业务约定书 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促进双方共同遵守商定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服务的业务范围(即工作内容): 1、协助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注销手续。 2、协助办理清算组人员工商备案手续。 3、办理工商注销登报。 4、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XX-XX年度的税务查账报告。 5、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的注销手续,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手续。 6、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的注销手续。 7、办理海关登记证的注销手续。 8、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XX年度的工商清算查账报告。 9、办理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 10、办理财政登记证的注销手续。 11、办理外汇登记证的注销手续。 12、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登报及注销手续。

二、约定的业务时间和费用 1、预计服务时间为20XX年X月至20XX年 X月。 2、以上费用为人民币元(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不包登报刊费和在 1 清算过程中产生的与贵公司相关的税费或罚款及滞纳金)。双方签约时支付60%的预付款,余款在办理完投资款汇出投资者时支付完毕。 三、对其他事项的约定 甲方应派专人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所有注销相关的文件及证件,及时配合乙方的工作进程。 四、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约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定约束力。 甲方:乙方: 单位代表人:单位代表人: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 2 年月日 篇二:注销代理协议书 注销代理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乙方(委托人):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 篇一: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 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 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篇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

公司注销保险合同终止

公司注销保险合同终止 篇一:保险合同的终止 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

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 (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

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篇一: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TM) 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 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锦明大厦(交通银行大楼)邮编:20XX36 电话:22192288服务热线:22192222 OPS/ALT/F0003/0307 篇二:平安 篇一:填写要求 投保人申请日期年月日保单号码一、填写说明:请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在变更项目前的□内打√,并正楷填写变更内容。二、变更项目和内容: 501 □犹豫期退保如果勾选“整单犹豫期退保”,无需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如果勾选“附加险犹豫期退保”,必须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每行只能填写一个附加险。 502 □退保如果勾选“整单退保”,无需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无需勾选“退保对象”。 如果勾选“附加险退保”,必须填写“附加险的险种简称及代码”,并且勾选“退保对象”。“退保原因”必须勾选,如果选择“6其他”,请在横线上说明原因。 以下几点说明,请您仔细阅读

尊敬的客户: 您好,在您签下之前,请仔细斟酌,因为保险合同解除对您来说有以下五大损失: 1、合同解除后,您就失去了保险保障。 2、合同解除后,您所领取的退保金有可能比所交保费少。 3、合同解除后,如果您想再次投保,保险公司要按新投保时实际的年龄计算保费,年龄越大,保费可能越高。 4、合同解除后,如果您想再次投保,保险公司要考虑您的身体状况,若身体状况不佳,将会提高保险费率或被拒保。 5、合同解除后,如果您想再次投保,保险公司会根据条款的约定重新计算健康保险的等待期。 退保金转账支付授权客户须知 1、账户所有人须以本人真实姓名开立结算账户,并授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使用指定银行结算账户(以 下简称授权账户)用于退保金转账支付。 2、如果因授权人提供的授权账户错误、账户注销或者不符合本公司对授权账户的要求而导致转账不成功,本公司有权改用其他方式支 付退保金,并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3、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账户为他人所有,本公司视同申

怎样解除人寿保险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怎样解除人寿保险合同 篇一: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摘要: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中止与复效制度,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作出的特 别规定。其中,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其立法旨意就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投保人能获得持续保障及保险人降低成本稳固已有业务。因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返还特性和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吸收各国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在人寿保险合同范围内,设立了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进 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方便以后在保险实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复效制度关系 目录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3 1、宽限期制度???????????????????????????3 2、催告制度????????????????????????????4 3、中止的原因及后果????????????????????????5 二、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6 1、复效的条件???????????????????????????6 2、复效期间保险合同的性质?????????????????????6 3、保险费补交???????????????????????????7 4、可保条件????????????????????????????7 5、复效成功的条件?????????????????????????8 6、复效期届满未复效的情况?????????????????????8 三、复效条款及其他条款的关联性???????????????????8 1、复效条款和合同解释权??????????????????????8 2、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8 3、复效条款和免责条款???????????????????????9 结论????????????????????????????????9 参考文献??????????????????????????????11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即使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也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公司注销代理合同

公司注销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应为注销企业法人)) 乙方(受托人): 因甲方委托乙方办理 (公司名称)注销业务, 甲乙双方作如下约定: 一、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注销所需的相关证照及材料; 2、安排专人负责协助乙方注销工作,并与乙方交接所有注销所需证照及相 关材料; 3、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4、甲方保证拟注销公司无任何经济、产权、债务纠纷。 二、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明确告知甲方注销过程中所需的公司证照及相关材料。办理过程 中,乙方每完成一阶段工作,应将该阶段注销程序所取得的注销凭证复印并电子 扫描,并将扫描件提交甲方(刊登公告程序完成后,应提交甲方完整版公告报纸 一份)。 2、乙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甲方交付的所有证照及其他相关 资料,不得遗失、毁损,且不得擅自用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其他途径; 3、如注销需刊登公告的,乙方应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公告事务。如 由登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告的,相关费用由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发票进行 实报实销;如由拟注销公司自行在报刊媒体上刊登公告的,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甲方选取合适的报刊媒体刊登公告信息。因此产生的费用,凡经 甲方事先确认的,由甲方负责承担;未经甲方事先认可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5、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此保密义务永久有效,不因 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6、乙方有权根据公司具体工作需要安排合适人员,为甲方承担此项业务。 三、业务范围: 办理公司(公司名称)注销事项: 1、注销国、地税登记证; 2、办理注销备案; 3、刊登注销公告; ●4、办理注销申请; ●5、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6、缴销公司公章; 四、代理收费: 1、代理服务费:人民币【1800】元。预付1000元订金,尾款800元于乙方交付注销证明给甲方,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乙方收到尾款当日向甲方寄出。 2、注销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公告费等),凡经甲方事先确认的,由甲方根据相关发票(或收费凭证)实报实销,该费用与上述代理服务费一并支付。 五、合同终止、违约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注销业务,则: 1、本合同签订后,注销业务尚未开始办理前,任何一方如因自身原因欲终止本合同的,应赔偿对方相当于双倍注销代理服务费金额的违约金; 2、办理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确认后的工作计划及时办理注销业务,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拖延办理或无故未按约定计划办理且经甲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乙方办理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对甲方的证照原件及相关材料有遗失或毁

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篇一: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兹退还贵公司上述保险合同,并申请终止该保险合同中所有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 请贵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相应金额予保险合同投保人。若另有其他附加金额也请一并退还。贵公司于收到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所负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投保人声明:本保险合同并无任何转让、抵押的事实;本人未有破产和涉及与本保险合同的诉讼、仲裁事项。 注: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勿在空白申请书上签署。签署前,请慎重核对所填写的资料。 二、签名须本人亲笔并与本公司存档的投保单或经本公司认可的签名相符。 三、若投保人通讯地址已更改,请按新通讯地址正确填写,否则原通讯地址将被视为无更改或无错误。 四、请将保险合同和有效证件复印件连同此申请书一并递交。 五、银行账户必须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 六、现金直接给付适用于支付金额小于1000元(含)的退费。 七、支付金额大于1000元的退费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并且必须由投保人本人持身份证于3日内前往 银行解款领取现金。 申请人:xuexila 20xx年x月x日 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篇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号:)持贵公司要求的必备文件,以委托人的名义前往贵公司代为办理上述申请合同解除事项。并郑重声明凡由本授权委托书引发的法律纠纷与贵公司无关,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xuexila 20xx年x月x日 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篇三: 尊敬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支公司: 参保人:李某某,男。家住雁江区某中学宿舍。身份证号:。保险合同号:xx-xxxxx-sxxx-0000xxxx-x(1080.00元/年)和xx-xxxxx-sxxx-00000xxx-x(990.00元/年)。退保原因: 《终身保险》有些条款中的表述意思含混不清,有一定的欺诈性。如“心脏病(心肌梗塞)”。该公司不守信誉,要投保人打官司才能获得赔付。 《终身保险》条款中对心肌梗塞的诊断标准不公平、不合理。是一个糊弄投保人的最为霸道的格式合同。因其产品存在缺陷,现已退出保险市场。本人不愿以后与贵公司进行理论。《终身保险》是我的爱人在其公司业务员的“热情宣

保险合同纠纷解释案例

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 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引起的思考.doc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诉李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大连开发区律师).doc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doc 13).doc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doc 保险合同纠纷十大难题.doc 保险合同纠纷成功案例.doc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doc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doc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doc 保险合同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仲裁.doc 合同纠纷的种类.doc 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doc 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二).doc 孙某诉XX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广州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doc 张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慈利县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大连开发区律师).doc 张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大连律师).doc 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李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大连开发区律师).doc 汽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 诉讼时效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doc 谈论保险合同纠纷缘何居高不下.doc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 (2008)慈民二初字第1579号保险合同纠纷.doc

[案情] 1998年12月15日,周庆峰为其父周绍友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以下简称如皋人保公司)递交了人寿保险投保单,周庆峰亲笔填写了其中的1至3项,其余则由如皋人保公司经办人员代为填写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份数10份,保险期间终身,保险责任1998年12月20 日12时起,缴费方式为年缴,缴费期间20年,保险费916元”字样。周庆峰在投保人处签名,并代周绍友在被保险人处签名,投保单由如皋人保公司收存。 同年12月18日,如皋人保公司经办人员收取了周庆峰缴纳的保险费916元,出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向周庆峰签发了(98)1064794号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周庆峰,被保险人周绍友,受益人周庆峰,保险名称为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障项目(给付责任):身故、高度残疾,保险金额300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限终身保险责任开始责任1998年12月18日零时起,缴费期间20年,缴费方式年交,保险费916元。在该保险单的“公司提示”栏内注明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组成。 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自行拟订,并于1998年9月22日在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备案,该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的第一条规定,“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组成”;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第二十条释义条款的第一项明确规定“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2003年10月20日,周绍友被确诊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该病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周庆峰遂依保险条款向如皋人保公司索赔,要求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如皋人保公司于2003年11月19日给付周庆峰了保险金20000元。 周庆峰领取20000元保险金后,认为保险单上关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20000元是基本保额,如皋人保公司没有按保险单、保险条款约定的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40000元保险金,周绍友遂于2004年1月12日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庆峰缴纳保险金916元,其意思表示应是投保10000元。根据保险法对保险金额的解释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就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缴纳的保险金来确定给付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符合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的释义,即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因此周庆峰缴纳保险金916元,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应是无争议的事实。 根据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关于保险责任的条款规定,当保险公司认可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人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案中,

注销合同协议书范文

注销合同协议书范文 注销合同协议书范文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于20XX年 10 月 17 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就项目进行合作,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北京达成如下协议: 1、原合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中约定的双方一切权利义务终止; 2、原合同解除后,双方互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3、原合同解除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在履行原合同过程中知晓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而承担的保密责任不因该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5、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甲方: 签约时间: 年月乙方:签约时间:年月日日 【注:此范本在使用过程中,须按照蓝色提示性标语填写,并将蓝色提示性标语删除】 甲方:沈阳希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调整)乙方:(若是法人,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是自然人,则同于 ___) ___号码:(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项)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现因 【此处填写解除合同/协议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原《》【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自年月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2、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未发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纳的场地服务费等】费元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 3、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的_____元保证金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如果有保证金此条款留存,没有保证金此条款删除】 4、【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此处填写甲乙双 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兹退还贵公司上述保险合同,并申请终止该保险合同中所有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 请贵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相应金额予保险合同投保人。若另有其他附加金额也请一并退还。贵公司于收到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所负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投保人声明:本保险合同并无任何转让、抵押的事实;本人未有破产和涉及与本保险合同的诉讼、仲裁事项。 注: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勿在空白申请书上签署。签署前,请慎重核对所填写的资料。 二、签名须本人亲笔并与本公司存档的投保单或经本公司认可的签名相符。 三、若投保人通讯地址已更改,请按新通讯地址正确填写,否则原通讯地址将被视为无更改或无错误。 四、请将保险合同和有效证件复印件连同此申请书一并递交。 五、银行账户必须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 六、现金直接给付适用于支付金额小于1000元含的退费。 七、支付金额大于1000元的退费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并且必须由投保人本人持身份证于3日内前往 银行解款领取现金。 申请人:xuexila 20xx年x月x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号:持贵公司要求的必备文件,以委托人的名义前往贵公司代为办理上述申请合同解除事项。并郑重声明凡由本授权委托书引发的法律纠纷与贵公司无关,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尊敬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支公司: 参保人:李某某,男。家住雁江区某中学宿舍。身份证号:。保险合同号:xx- xxxxx-sxxx-0000xxxx-x1080.00元/年和xx-xxxxx-sxxx-00000xxx-x990.00元/年。退保原因: 《终身保险》有些条款中的表述意思含混不清,有一定的欺诈性。如“心脏病心肌梗塞”。该公司不守信誉,要投保人打官司才能获得赔付。 《终身保险》条款中对心肌梗塞的诊断标准不公平、不合理。是一个糊弄投保人的最 为霸道的格式合同。因其产品存在缺陷,现已退出保险市场。本人不愿以后与贵公司进行 理论。《终身保险》是我的爱人在其公司业务员的“热情宣传”下,在没有看到合同的 情况下,将钱交了上去,几天后才拿了合同下来,签字一撕两半,就算成交这种先投保后 见合同的行规,是不合法的。本人一点不知情,也不是本人签的字 该申请上有本人字迹,请鉴定。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保 险合同自愿订立之规定,怕我死后贵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之 规定而拒赔。 综上所述:特申请贵公司退还我们所交的所有保费:共计14670元和资金利息330元、退保过程产生的车费、误工费共计320元。同时终止其合同。 附:交费发票、法律依据、合同复印件、本人字迹。 望贵公司尽快给以办理,本人保留上诉权利。 申请人:xuexila 20xx年x月x日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失效的定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失效的定义 篇一: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摘要: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中止与复效制度,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作出的特 别规定。其中,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其立法旨意就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投保人能获得持续保障及保险人降低成本稳固已有业务。因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返还特性和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吸收各国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在人寿保险合同范围内,设立了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进 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方便以后在保险实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复效制度关系 目录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3 1、宽限期制度???????????????????????????3 2、催告制度????????????????????????????4 3、中止的原因及后果????????????????????????5 二、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6 1、复效的条件???????????????????????????6 2、复效期间保险合同的性质?????????????????????6 3、保险费补交???????????????????????????7 4、可保条件????????????????????????????7 5、复效成功的条件?????????????????????????8 6、复效期届满未复效的情况?????????????????????8 三、复效条款及其他条款的关联性???????????????????8 1、复效条款和合同解释权??????????????????????8 2、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8 3、复效条款和免责条款???????????????????????9 结论????????????????????????????????9 参考文献??????????????????????????????11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即使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也

租赁期满终止合同范本

租赁期满终止合同范本 1 甲方: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甲、乙双方于年,乙方向甲方承租位于号商铺,租赁期限自200X年01月01日起至 200X 年12月31日止。现因乙方于200X年12月31日撤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租赁合同的解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自于年月01日起解除,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于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自行终止。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计算说明如下: 三、乙方在该商铺所进行的固定装修归甲方无偿所有,由甲方自行处置。但乙方在租赁期间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200X年01月01日前将该设施设备搬离该商铺。乙方逾期搬离的,视为乙方的违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搬离时不得损坏商铺和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物品,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四、乙方应在年月01日前向甲方移交该商铺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物品,并经甲方验收和书面认可;逾期不移交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导致的甲方全部损失,但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逾期移交的情形除外。由于乙方租赁期间装修或其它原因造成该商铺受到破坏的,乙方须赔偿因此经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五、因乙方未履行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乙方缴纳转名服务费¥0。缴纳200X年01月01日前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 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宜宾丽雅百货有限公司丽雅百货联合销售/专柜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将位于莱茵春天购物中心内LG1-4F层的丽雅百货楼提供平方米供乙方开设专柜进行联合销售/专柜租赁,合同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现因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原合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合同终止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即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以下文件,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2、终止合同申请书, 3、当月发票及相关说明, 4、其它,乙方保证所提供证照均为依法取得,无虚假伪造,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负完全违约责任并对第三人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年月日之前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固定租金,共计元;□培训管理

公司注销代理合同 (详细版)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在约定的业务范围前打勾,非本次约定业务打叉): □、公司工商税务相关证照 □、报税业务(不含账务登记) □、公司注销业务 □、其它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注册事宜的,则: 1、提供注册公司注册所需的材料(□含/□不含注册地址及相关材料); 2、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报税业务的,甲方应做以下工作: 1、对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公司的货币收支、保管及原始单据传递、开具发票; 3、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甲方提供虚假、错误信息导致乙方违反财税法的,甲方承担责任。 (三)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注销业务的,则: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注销所需的相关证照及材料; 2、安排专人负责协助乙方注销工作,并与乙方交接所有注销所需证照及相关材料; 3、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四)其他业务约定: 二、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乙方代理甲方该公司注册事宜的,则: 1、为甲方□提供/□不提供公司注册地址及相关材料; 2、按约定根据甲方提供的注册资料,自收到甲方提供的注册资料齐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二)如乙方代理甲方该公司报税业务的,则: 1、应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报税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甲方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3、对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予以解释,并运用专业为甲方提供合理可行的控制建议。(三)如乙方代理甲方该公司注销业务的,则: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号:)温馨提示: 1.申请合同内容变更时(通讯地址变更除外),请尽量随附保险合同,以便我公司予以批注。2.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申请项目前“□”中划“√”,并由投保人或相关关系人亲笔签名。 3.申请更正个人资料的,若无特别声明,我公司将更正其所有保险合同的相关资料,并在我公司出具的《批单》上注明。 4.我公司对涉及的变更项目有解释权。投保人身份证号被保险人身份证号变更项目变更后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更正个人资料证件名称号码□ 投保人□ 被保险人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受益人 E-mail:其他:□ 职业变更职业职业代码更换原因:新投保人姓名:是被保险人的: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国籍:户籍:学历: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其他号码:□ 更换投保人职业代码:职业描述:工作单位:(变更投保人请同时变更交费账号)通讯地址:邮编: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E-mail:被保险人签名:原投保人签名:新投保人签名:受益受益性出生是被保险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顺序份额别日期人的□ 身故保险金 % 受益人% % □ 交费频率□ 趸交□ 年交□ 半年交□ 季交□ 月交(仅限自动转账)□ 现金□ 转账(如选择转账方式,请阅读背页的转账授权及声明并填写账户信息)□ 其它□ 交费方式请阅读背页的转账授权及声明并填写新的账户信息□ 交费账号告知详细内容:

(未尽事项请另附页)□ 补充告知□ 特别约定保障计划变更□ 追加保险费追加保费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圆(¥元)□ 部分领取部分领取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圆(¥元) □ 减少保额降低后保险金额元降低后保险费元附加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 增加险种□ 增加保额□ 减保□终止□ 续保终止□ 犹豫期退保□ 十日后退保□ 解除保险合同申请解除合同原因:□经济原因□服务不满意□产品不满意□出国□其它其它服务□ 申请复效(须填此保单曾□ 是□ 否□ 延期承保□ 加费承保□ 理赔写健康告知书)声明:本人认可自复效生效日起重新计算观察期及除外责任期间。申请补发原因:声明:此次为本人第次申请补发。原保单同时声明作废,日后因遗失或损毁的保险单所发生的任何纠葛,□ 挂失、补发保单由本人负全部责任。(每单补发工本费为10元人民币)□ 其他变更对以上申请的解释或说明:保全款项收付方式:□现金□转账(原交费账户)□ 转账(新指定账户,请阅读下面的转账声明及授权并填写账户信息)转账声明及授权:1. 本账户系以本人真实姓名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信息真实无误,本人同意以该账户作为保全相关款项转账收付之用。 2. 本人已知晓:若因本人提供的账户内无足够余额、销户、挂失、止付、冻结等原因,造成转账不成功,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3. 本授权将长期有效直至保险合同交费期满或本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户名:开户行:支行:账号声明:本人已仔细阅知、理解贵

保险合同失效与复效

篇一: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 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 摘要 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特有的制度。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往往会因为投保人的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交付当期保险费而效力中止,但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也就是使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重新恢复效力。这一制度既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也符合了保险人的利益要求。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立法还不够完善,其对中止与复效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虽然新《保险法》做出了一定修改,但保险理论界和实务中仍存在很多争论。本文对我国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目录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中止与保险合同终止的区别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一)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意义 (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三、我国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思考 (一)关于催告形式及程序 (二)关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复效的同意权 (三)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可保性要求” (四)关于保险合同中止其间的保费的利息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防止因投保人一时疏忽或经济上的困难而使合同归于无效。由于人们对复效制度的理解存在分歧,使得在实务操作中出现很多保险纠纷。本文对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是相对于合同效力中止而言的。保险合同复效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 我国《保险法》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长期人身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的价值,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可以分期交付保险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不能因为投保人暂时逾期未交保险费而失效,其效力只是暂时停止1。保险合同的中止,具有如下两个特征:第一,保险合同中止,只是其效力处于一种暂时的停止状态,并非效力消灭。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恢复。第二,在中止期间,如果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免责,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合同中止与保险合同终止、解除的区别 保险合同的终止意味着保险合同效力的消灭,指保险合同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合同效力永久性的停止,权利义务关系不再有约束力的一种法律行为。而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单从含义即可看出保险合同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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