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 防火责任制

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

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 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4) 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5) 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

(6) 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7) 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

(8) 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

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2.0.6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

2.0.7 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

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顿、调整和补充。

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

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0.9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案科(室)。

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3.0.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3.0.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

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3.0.3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3.0.4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见附录A、B)。

3.0.

4.1 动火级别。

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

(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2)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3.0.

4.2 动火审批权限。

(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0.

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消防制度操作规程

消防泵房管理制度 消防泵房是提供消防用水的的关键部位,直接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部位,为管理好消防泵房,明确职责,特制订此制度。 一、消防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泵房管理制度和实施管理 制档案,并制定台账,定期检查和记录。 二、消防泵房、消防水系统及相关机电设备由义务消防员、安全员 负责监控,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及清洁清扫情况,并做好记录。 三、其他人员不得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泵房。 四、消防泵房配电控制柜附近不得存放杂物,通道宽敞,整洁有序。 五、消防泵、喷淋泵在正常运行情况下,选择开关应放在自动位置, 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 六、维保部门对消防泵、喷淋泵供水系统每月进行检查,并进行一 次“自动、手动”操作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保养。七、维保部门对泵房控制回路电源应每月进行检查,检查备用水泵 能否在主机出现故障情况下,自动运行。 八、维保部门每月对水泵进行巡视,检查水泵、管道接头和阀门有 无渗漏水;检查水泵控制柜的指示灯指示、观察停泵时水泵压力表的指示。 九、消防泵房每日打扫一次,做到无污迹、无灰尘、无垃圾,确保 泵房地面和设备外表的清洁。 渭南石羊长安花粮油有限公司

冶炼炉前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829 冶炼炉前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冶炼炉前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新的或长期停用的旧的铁水包(渣包)、锭模,一定烘烤到120℃以上方能使用。 2吊车吊物或浇注、倒渣时,应有专人按规定信号指挥吊车,其它人员应远离吊物。 3电炉在生产时,禁止在炉口下逗留或通过。如必须在该处工作时,要有专人看管炉口。 4烧炉眼时,工作鞋、手套必须干燥。使用大锤者,不准戴手套。 5用氧开炉眼时,应安放挡板,开氧气时应由小到大缓慢开启。炉眼烧开后,迅速成关闭氧气,氧气安全关闭后,方准将氧气管拉出安全挡板外。 6使用氧气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1氧气瓶必须有关防震圈、安全帽等安全附件。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在地面滚动、碰撞和吊车吊运。 6.2氧气瓶要在指定地点存放。不准在露天曝晒,不准接近高温,距明火要10米以上。

电力典型消防规程2015版

电力典型消防规程(20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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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 5027—2015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 5027—2015 )摘录 1总则 1.0.1 为了规范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电力设备和电网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防火和灭火措施,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发电单位、电网经营单位,以及非电力单位使用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力设计、安装、施工、调试、生产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发电单位。 1.0.3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0.4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1.0.5 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0.6 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其工作职责,熟悉本标准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每年考试一次。 1.0.7 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 消防安全管理人 Fire safety supervisor 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 2.0.2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应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 2.0.3 安全生产委员会 Safety production committee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3消防安全责任制 3.1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3.1.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下简称消防法规) ,建 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1.2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简称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简称安监部门) ,确保消防管理和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1—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 5027—2015 ) 3.1.3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1.4深入现场,了解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推广消防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对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落实。 3.1.5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3.1.6对消防安全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3.2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3.2.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3.2.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编版】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2、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装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3、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有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 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4、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电器线路。 5、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

好记录。 7、明火作业管理 (一)禁止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 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三)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营业区与维修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四)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一、ABC干粉灭火器 1.灭火使用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时,应右手提灭火器的提把,迅速赶到火场,在距离起火点5m左右处,放下灭火器。在室外使用时注意占据上风方向。使用前先把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如果使用的是内装式或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应先拔下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用力按下压把,干粉便会从喷嘴喷射出来。如果使用的是外置式干粉灭火器,应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把起提环,握住提柄,干粉便会从喷嘴喷射出来。干粉灭火器在喷粉灭火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直立状态,不能横卧或颠倒使用,否则不能喷粉。 2.灭火器的保养 干粉灭火器应放置在保护物体附近干燥通风和取用方 便的地方。要注意防止受潮和日晒,灭火器各连接件不得松动,喷嘴塞盖不能脱落,保证密封性能。灭火器应按制造厂规定要求定期检查,如发现灭火剂结块或贮气量不足时,应更换灭火剂或补充气量。 3.灭火器的维修和再充装 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进行再充装。再充装应由经过训练

的专人按制造厂的规定要求和方法进行,不得随便更换灭火剂的品种和重量,充装后的贮气瓶,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1.灭火原理 该系统在报警阀的上下管道内均经常充满压力水,并且采用闭式喷头。当发生火灾时,由于温度升高,使喷头的玻璃球破裂或易熔金属脱落,从而打开湿式报警阀实现自动喷水灭火。火灾时,所有喷头不是同时开启,而是视火灾大小,可能只有一个喷头开启喷水灭火,也可能是多个或作用面积内全部喷头开启喷水灭火。 2.日常维护 ①非火警情况,严禁搬动喷淋阀组的各个功能球阀; ②不得搬动消防管道上的阀门手柄; ③不准打开现场喷淋阀控制箱的箱门; ④发现消防管道或喷淋阀组有漏水等异常情况应及时 通知值班人员。 ⑤不得随意触动喷头处的玻璃球 三、消防水带 消防水带的使用 ①水带与接口连接时,应衬上一层柔软的保护物;水带使用时,严禁骤然打折;不要在地上随意拖拉水带。

炼钢车间安全作业指导书示范文本

炼钢车间安全作业指导书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炼钢车间安全作业指导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部分电炉安全作业指导书 一、自扒补炉装料送电冶炼每一炉优质合格的钢水 1、严格按照厂里以及车间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定组织生 产,检查并监督各岗位是否有不安全操作行为,是否有违 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作业行为,并对班组违反安全管理 规定的职工提出批评,有权进行考核。 2、对安全应该有足够的预见性,及时提醒或更正班组 职工的不安全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3、对现场生产事故的处理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保证对生产事故的处理做到既安全又快捷。 存在的危险源:水冷块漏水、空中落物、热铁水、炉 渣

电力典型消防规程(2015年版)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摘录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电力设备和电网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防火和灭火措施,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发电单位、电网经营单位,以及非电力单位使用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力设计、安装、施工、调试、生产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发电单位。 1.0.3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0.4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1.0.5 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0.6 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其工作职责,熟悉本标准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每年考试一次。 1.0.7 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消防安全管理人 Fire safety supervisor 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 2.0.2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应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 2.0.3 安全生产委员会 Safety production committee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3 消防安全责任制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3.1.1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1.2 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简称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简称安监部门),确保消防管理和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1—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3.1.3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3.1.4 深入现场,了解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推广消防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对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落实。 3.1.5 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3.1.6 对消防安全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3.2 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3.2.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3.2.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电气防火管理制度

电气防火管理制度 一、目的 配电线路火灾是常见的电气火灾之一,加强本公司电气防火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气火灾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酒店财产安全。 二、制度内容 1. 公司公共区域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 正式电工承担。 2. 酒公司允许使用的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监管,离 开时要求切断电源。 3. 公司任何部门如需使用电加热设备,必须通过工程专业人员 审核,然后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4. 电气短路预防措施 1) 正确选用不同类型的导线,选用导线必须符合线路电压的 要求,并应考虑潮湿、高温和化学腐蚀等的使用环境。 2) 安装时导线与导线之间,导线与建筑构件之间要保存一定 的距离,并在线路上安装合适的熔断器和保护装置,以便发生 短路时及时切断电源。 3) 工程员工每月检查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绝缘层有无损坏,发 现绝缘陈旧老化或损坏要及时更换。 5.电气过负荷预防措施 1) 线路与用电设备都有按照电气规程安装选用合适的导线截 面,不得在线路上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2) 要安装合适的熔断器和保护装置,保险丝不能任意调粗。 3) 工程员工每月检查线路负荷,发现严重过负荷时,要减少 用电设备或调换截面较大的导线。 6.接触电阻过大预防措施 1) 导线与导线或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2) 工程员工每月应当检查,发现松动或发热,应及时紧固和

消防系统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消防系统安全操作规程 (完整正式规范)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系统安全操作规程 1消防各系统属遥控、连锁自动装置, 故在操作前必须观察各个系统是否设置在自动位置。 2首先观察各系统电源信号是否正常。 3 各系统的安全操作方法如下 3.1烟感系统:当发生火情报警时, 确认楼层后, 首先通知保安人员到报警层观察, 同时与该层人员及时取得联系。若为火险立即按灭火作战方案处理, 若为误报, 请保安人员将区域报警进行复位, 后将值班室内的集中报警器复位。 3.2防火卷帘门系统:当群楼发生火警时, 根据失火方位及火热大小, 可采取隔离法, 及降落相应的防火卷帘门, 值班员可根据现场报告情况遥控降落, 就近人员也可击碎报警按钮降落, 若以上两种情况都不能降落时(观察卷帘降落信号灯), 可速派消防维修人员到当地打开锁匙开关强迫降落。 3.3排烟系统:发生火灾时, 值班员遥控打开该层及其上下层的排烟阀。若失控时, 通知人员就地打开该层的排烟阀, 这是排烟风机自动启动, 启动信号灯亮。若风机不能自动启动, 速转入手动位置启动, 仍不能启动时速派人到风机房内强行启动。

冶炼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编号:CZ-GC-01183 ( 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冶炼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Safety operation rules for smelters

冶炼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操作备注:安全操作规程是要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的一种保证安全的规定程序。忽视操作规程 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就有可能导致出现各类安全事故,给公司和员工带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严重 的会危及生命安全,造成终身无法弥补遗憾。 1、作业前的准备 1.1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防护面罩、口罩、工作服、劳保鞋);捣炉时必须将捣炉机驾驶室门关闭。 1.2严禁酒后、患病(办理请假手续)、带情绪上岗,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无故不上班,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1.3接班后认真检查工作岗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正常,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班长、炉长。 1.4上岗前,应对所属炉台供电系统、水冷系统、液压(或气压)系统、电极系统、炉壳、出铁口以及捣炉机等辅助设备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正常。 2、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2.1开捣炉机要做到一看二慢三行,不开快车,严禁捣炉机、大铲碰撞电极,以免造成电极事故或热停炉现象。

地面电气设备消防管理制度

地面电气设备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临时电源线架设等工作,必须由正式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机电科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临时电源线用完后,应及时拆除。 第二条电气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使之处于良好状态。避雷设施要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条电气设备及电线,应按用电量要求选型,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四条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第五条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六条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使用移动电气设备时,要指定专人管理,用后必须切断电源。 第八条电气设备不准带故障进行,发现问题应及时请专业人员维修。 第九条电气设备附近不准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电熨斗、电吹风机应放置在安全防火托架上。 第十条办公区墙壁电源插座,每个用电总功率不得超过2000W。不准将无插头电器电线直接引入插座进行电路联接。 第十一条演播室、机房、仓库、营业场所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

消防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编号:SM-ZD-47133 消防设施安全操作规程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消防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1.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 实行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4.各类货物的堆放严禁阻挡各种消防器材设备使用。 5. 公司内严禁吸烟,不准烧焊(割焊),要动用明火的人员必须到安全部办理申请手续,方可作业。 6. 各类危险物品不准堆放在一般货物仓库内。 7.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实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 8. 公司内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9. 各类机动车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内停放及维修。 10.公司人员离开仓库之前必须要关好门窗及一切电源,并严格检查是否有其他火灾隐患。

冶炼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冶炼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冶炼车间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二〇一四年二月

一、原料工段安全操作规程 (4) 1、抓斗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4) 2、捣料工安全操作规程 (4) 3、皮带工安全操作规程 (4) 三、侧吹炉工段 (5) 1、侧吹炉安全操作规程 (5) 2、炉前(渣口、锍口)上下风口操作规程 (6) 3、循环冷却水工岗位职责 (8) 4、加料工岗位职责 (8) 5、总控室岗位操作规程 (8) 6、贫化电炉冶炼工岗位操作规程 (9) 7、贫化电炉放铜(渣)岗位操作规程 (9) 四、转炉工段 (10) 1、行车工岗位操作规程 (10) 2、指吊工岗位操作规程 (10) 3、炉长工岗位操作规程 (11) 4、炉后工岗位操作规程 (11) 5、马达工岗位操作规程 (12) 6、铸渣工岗位操作规程 (12) 7、清理炉口工岗位操作规程 (12) 六、阳极炉工段 (13) 1、炉前工岗位操作规程 (13) 2、扒渣工岗位操作规程 (13) 3、浇铸工岗位操作规程 (13) 4、烧火工岗位操作规程 (14) 5、汽吊工岗位操作规程 (14) 6、包管工岗位操作规程 (14)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着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 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 防火责任制 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2)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3)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4)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6)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7)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8)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 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2.0.6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 2.0.7 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顿、调整和补充。 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0.9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案科(室)。 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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