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

神,加强省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市县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省财政厅副厅长在母校的讲话

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王祺扬同志 在广水市第二高级中学五十周年庆典大会上的讲话 (2006年4月28日) 尊敬的张学清副书记,尊敬的黄秋菊副市长,尊敬的左小强校长、家乡的各位领导、母校的各位师长、亲爱的各位新老校友们: 你们好! 和风四月,十里花香,在这生机勃发的时节,我们敬爱的母校迎来了她的五十华诞。值此盛典之际,作为母校的永远的学生,我向亲爱的母校和新老校友致以良好的祝愿和诚挚的问候,向至今辛勤耕耘在教坛的各位师长道一声“你们辛苦了!”向多年来关心、支持二中发展的各级领导和各界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与母校一别,已近二十年。其间,经历了许多的人和事,逐渐对生活有所感悟,我有三句知心的话,想献给母校,献给我亲如兄弟姐妹的新老同学们。 第一句是永不放弃,永不言败,永远追求。 人活着,就应该有个梦想,没有梦想,就是行尸走肉,但实现梦想的征途布满荆棘,遍布坎坷,稍一松劲,就会停滞,稍一犹豫,就可能与机遇擦肩而过,年轻的同学们,你们正值青春年少,正是追寻梦想的时候,正是奠定追求梦想实力的时候。我在母校读书时,成绩优异,但各位可曾知晓我为此付出怎样的努力:多少个静夜,我在同学们的鼾梦中伴蜡烛苦读;多少个黎明,我在路灯下裹寒衣吟诵。天道酬勤,不错的,纵观五千年中华历史,那一位成大器者不是用心血和汗水铸就的,“十年磨一剑”“寒窗十年”,不错的,从来就没有什么天才、先知。我年轻的同学们就是要以勤奋为荣,以苦学为荣,搏击学海,追寻梦想。 梦想妙不可言,可追寻梦想中难免挫折与失败。是愈挫愈奋,还是挫而丧志,关系着每个人的成败得失。 当年高考,我并没有考上理想的学校,但这并不是停顿的理由,更不是从此放弃的借口。现在被许多人称之为母校骄子,实愧不敢当,我仅渺渺宦海之一粟,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1

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 2

省财政厅厅长述职报告

省财政厅厅长述职报告 省财政厅厅长述职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于____年5月被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省财政厅厅长,至今已有*年多的时间。遵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现述职如下:第一部分两年来的履行职责情况到财政厅之前,我在省工商局任职8年,情况熟悉,工作顺手,加上年龄又比较大等因素,从个人角度考虑,当时我不愿到新岗位任职。但我是入党37年的共产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决定。我曾向省委和省人大郑重表态:既然服从了组织决定,接受了人大的任命,就要勇往直前,义无反顾,恪尽职守,全力以赴地做好财政工作。两年多来,我履行了自己的诺言。我和领导班子成员齐心协力,带领广大财政干部团结奋斗,使全省财政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观念得到加强,各项改革不断推进,内部管理日益规范,工作作风明显改善,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树立依法行政观念,着力推进财政改革,全面规范财政管理 如何管好钱、用好钱,发挥好财政的宏观调节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是我任新职后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带领一班人,进行了近半个月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全省财政工作的总体思路,即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围绕省委、省政

府中心工作,以保稳定、保改革、保发展为目标,通过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财政运行机制。这一思路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和支持。两年来我和党组一班人大力倡导并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与深化改革的举措。 (一)适时调整全省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的分税制财政体制,2000年下半年,在考察了广东、浙江两省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运行机制后,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预算法实行分税制的要求,提出了调整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即:扶持苏北,雪中送炭;激励苏南,锦上添花。据此制定的调整方案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并从2001年起实施。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我省财政体制调整是成功的。一是省级增加集中一部分财力,增强了支持全省社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能力,特别是建立了相对规范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01年省财政安排用于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达232亿元,是1999年的65倍、2000年的4倍。二是充分调动了地方培植财源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2000年比1999年净增XXX亿元,2001年全省财政收入突破了1XXX亿元,达到1XXX亿元,比2000年净增XXX亿元;今年1-8月份,全省财政收入已实现XXX亿元,增长了231%。三是在今年所得税分享改革中,为我省争取了较大的利益。各地为保证地方利益在体制调整前加大了征收力度,使我省2000年所得税收入基数大大增加,在所得税分享改革中占据了主动。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财行[2015]219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财行〔2015〕2196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近2年各市县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和淡旺季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4〕493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省外各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

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并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统一公布的标准执行。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最新限额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调整三亚市省级、厅级和其他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三亚市、海口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和澄迈县等8个市县受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市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2。 四、调整后的差旅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外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饭店)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的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 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 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财监督[2015]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 作的意见 (川财监督〔2015〕2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在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暴露出各种违规违纪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落实到位,现就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要求,以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合法权益,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协调,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市(州)重点检查,省上督导抽查。县(市、区)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开展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州)负责统筹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开展重点检查。省上负责督导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当前财政扶贫资金在使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保障,建立部门协同、分工明确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与发改、扶贫、民族事务、农业、林业、残联等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监督,让广大群众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要着眼长远,研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1号)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 2014年11月29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识别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和2016―2018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和2016―2018 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财预[2015]117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30 【实施日期】2015.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和2016-2018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琼财预〔2015〕1178号) 省直各预算部门(含单位,下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编制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和2016-2018年支出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编制政策重点 (一)全力“保运转、保重点、保改革、保民生”,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勤俭节约、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坚持按轻重缓急有序安排,重点保障工资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资金等部门基本支出、政策性增支、省委省政府改善和发展民生的各项政策落实,全力支持十二大产业发展及重大基础建设项目。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大力压缩行政成本。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三公”经费分项预算原则上零增长,总量严格实行零增长,严控“三公”经费预算追加。结合公车改革有关要求,从严从紧控制公车购置经费。一律不安排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资金以及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资金。各部门经常性项目预算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预算规模。 (二)大力整合专项资金,避免财政资金的碎片化 1. 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对政策目标已经实现,期限到期或者由于政策环境变化已不再符合当前发展需要的专项资金,予以取消;对需要继续保留的专项资金,按为完成同一目标、使用方向类同或相近的原则进行整合归并。加快推进农业、科技教育、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的整合。严格控制每个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一个部门项目支出规范体系中同一活动层级下最多只能保留一项专项资金。 2. 集中财力支持十二大重点产业发展。一是除保留现行面向所有企业的专项资金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园区发展资金等外,其他各类面向企业的专项资金按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原则整合为十二类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每项专项资金各自确定一个主管部门。二是将十二大重点产业发展纳入省本级中期财政规划,根据项目进度、资金需求,结合省级财力状况予以滚动安排。 (三)推进四大预算的统筹协调,增强财力统筹能力 一是从市县价格调节基金中统筹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预[2017]4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预〔2017〕41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8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级事权,省委托市(州)、县(市、区)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与市(州)、县(市、区)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库[2009]15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辽财库〔2009〕153号) 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加强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

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地税部门要对本单位现存的税收收入过渡账户重点进行清理,对于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账户,由省地税局统一提出保留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底结束。 各商业银行对尚未经省财政厅审批而开立省直单位账户的,要积极督促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在4月底前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账户,要停止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和备案手续 省直各单位要将银行账户清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其中,属于2008年下半年账户统计调查工作中漏报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补报;属于单位账户清理工作中撤销归并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备案;对账户清理后确需保留但未经财政审批的账户,要及时报财政厅审批。省直各部门要在本部门账户清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述情况分别汇总后,提供有效文件依据到省财政厅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逾期未办理,视同单位开设“小金库”,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及时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备案手续

省财政厅厅长述职报告

省财政厅厅长述职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于****年5月被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省财政厅厅长,至今已有*年多的时间。遵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现述职如下: 第一部分两年来的履行职责情况到财政厅之前,我在省工商局任职8年,情况熟悉,工作顺手,加上年龄又比较大等因素,从个人角度考虑,当时我不愿到新岗位任职。但我是入党37年的共产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决定。我曾向省委和省人大郑重表态:既然服从了组织决定,接受了人大的任命,就要勇往直前,义无反顾,恪尽职守,全力以赴地做好财政工作。两年多来,我履行了自己的诺言。我和领导班子成员齐心协力,带领广大财政干部团结奋斗,使全省财政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观念得到加强,各项改革不断推进,内部管理日益规范,工作作风明显改善,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树立依法行政观念,着力推进财政改革,全面规范财政管理 如何管好钱、用好钱,发挥好财政的宏观调节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是我任新职后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带领一班人,进行了近半个月的调查研究,

提出了全省财政工作的总体思路,即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保稳定、保改革、保发展为目标,通过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财政运行机制。这一思路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和支持。两年来我和党组一班人大力倡导并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与深化改革的举措。 适时调整全省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的分税制财政体制,2000年下半年,在考察了广东、浙江两省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运行机制后,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预算法实行分税制的要求,提出了调整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即:扶持苏北,雪中送炭;激励苏南,锦上添花。据此制定的调整方案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并从2001年起实施。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我省财政体制调整是成功的。一是省级增加集中一部分财力,增强了支持全省社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能力,特别是建立了相对规范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01年省财政安排用于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达23?2亿元,是1999年的6?5倍、2000年的4倍。二是充分调动了地方培植财源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2000年比1999年净增185亿元,2001年全省财政收入突破了1000亿元,达到1065亿元,比2000年净增200亿元;今年1-8月份,全省财政收入已实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人社工伤[2010]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工伤[2010]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实现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和提高统筹层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老工伤问题是制度转轨遗留的历史问题,是工伤保险工作中多年悬而未决的一大难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将全国130万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目标。我省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2007年就开始探索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目前,全省已将参保单位5.8万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参保单位老工伤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煤炭等特殊行业历史遗留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争议,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亟待加以解决。 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也是郭庚茂省长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目标。目前,我省普遍仍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弱。个别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常常不足支付当期发生事故的费用,更无力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因此,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扩大基金统筹规模,不仅有利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和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更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和促进老工伤问题的妥善解决,对建立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财会[2001]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 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九日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任职讲话:财政厅厅长任前发言

财政厅厅长任前发言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我向各位领导汇报个人简历、在省财政厅的工作情况和今后打算。 我1958年6月出生于XX市,1978年考入XX财贸学院,1982年大学毕业后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82年-1984年在XX财经学院任教。1984年8月考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获得经济学硕士后1987年7月进入财政部工作。2001年11月担任税政司副司长,2005年7月担任税政司司长,1992年10月在英国巴斯大学获得税收专业硕士学位,2000年7月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学位。2010年11月从财政部调XX工作,先后担任中共XX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2011年12月从XX市调任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先后当选为党的十八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中共XX省委委员。兼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财政部会计准

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财政学会、会计学会、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等职,曾任国际税收论坛副主席。 在省财政厅任职一年多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我与党组一班人同心协力,带领全省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砥砺拼搏,奋力开拓,全省财政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势头。2012年,全省完成财政总收入2931.8亿元,比上年增长16.18%;完成财政支出4085.87亿元,比上年增长16.05%。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弘利教育) 1、稳增长,促发展。面对经济增长放缓、财政增收困难的严峻考验,主动研究稳增长措施,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研究提出了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的总体思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严格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加大财政投融资力度,帮助提升平台公司融资能力,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支持科技自主创新,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两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大开放型经济投入,培育新兴消费热点,刺激内外需求增长。与有关部门一道,加大向上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和赢得中央对我省的更大支持。2012年,中央安排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 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5.24 【实施日期】2018.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文化企业(单位): 为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加快发展,根据《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财企〔2014〕381号)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文简称文化产业专资)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

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省内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股权投资。 (一)实施股权投资须遵循的原则 1.公开公正。文化产业专资股权投资项目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项目筛选过程公开、公正。 2.市场化运作。授权专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3.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总股本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 4.严守工作规程。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程序及方式、投资考核、投资退出、收回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严格按照《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二)实施股权投资的形式 1.投资已上市公司的,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参与定向增发,或与该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2.投资非上市公司的,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或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三)实施股权投资的基本流程 1.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直接向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简称省文化办)提交申报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 2.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筛选出符合扶持条件的拟投资企业或项目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

【法规名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豫人社养老[2010]1号 【颁布时间】2010-04-16 【实施时间】2010-01-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河南省就业参保的,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河南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河南省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河南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但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为其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参保的,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辽财预[2016]27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4.26 【实施日期】2016.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预〔2016〕273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6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事权,由省委托市及市以下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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