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新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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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新华保险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4条

您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第3.6条

您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4.1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1.3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2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保险金受益人的

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4.3 保险金的申请4.4 保险金的给付

5.基本条款

6.释义

6.1艾滋病病毒(HIV)6.2 周岁

6.3 不可抗力

6.4 手续费

6.5 认可医院

6.6 利息

6.7 保单年度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1.3 合同解除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开始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心无忧防癌还本疾病保险条款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

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1.3 合同解除1、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2、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您的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

止。

3、您在收到并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要求解除本合同

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工本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4、您在收到并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

自合同解除之日三十日内(含三十日)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

保险费的,本公司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开始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

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分为十年或二十年两种。从生效日

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

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癌症关怀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指的恶性

肿瘤,按所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癌症关怀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

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指的恶性

肿瘤,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怀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

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且未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无息

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5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患下列疾病或癌症(肿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癌症关怀保险金

责任: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任何艾滋病病毒所衍生的肿瘤。

2.6 责任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已按本合同第1.3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按本合同第2.4条给付保险金后;

3、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详见费率表,交费方式为与保险期间相同的年交。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

付、宽限期

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3.3 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满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

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申请恢复合同的效力,但应填写复效申请

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

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

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

同。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3.5 现金价值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3.6 保单质押贷款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本合同生效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

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当

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

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它各项欠款本息达

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扣除贷款本息与其它各项欠款本

息后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执

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现金价值净额是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它欠

款本息后的余额。

您申请保单质押贷款时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您的户籍证明或身份

证明办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癌症关怀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

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4.3保险金的申请1、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以外原因导致身故,由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

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

其它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癌症关怀保险

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

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4 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

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

基本条款

5.1投保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5.2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本公司会就您

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会在扣除

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余额。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

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5.4 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

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并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

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和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本

公司。

被保险人在失踪期间,宣告死亡之前,为维持保单效力您仍需交纳失踪期

间的保险费。

5.6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

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6.1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

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

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

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6.2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3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4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单所

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6.5 认可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

医院。

6.6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利息率

按年复利计算。

6.7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

一个保单年度。

6.8 恶性肿瘤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的特点是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扩散并侵入及破

坏其它正常组织。恶性肿瘤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合格的肿瘤专家

或病理专家依据组织学上有恶性病变的证据来确诊。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不

包括2.5条所述的疾病或癌症。

6.9 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是恶性淋巴瘤的一种,是起源于网状内皮系统和淋巴系

统的一组异质性肿瘤。何杰金氏病是起源于淋巴网状系统的肿瘤细胞局部或弥

散性的恶性增殖,主要累及淋巴结组织和骨髓。依据Ann Arbor-Cotswlods标

准,病变仅限于一个淋巴结区(I)或单个淋巴结外器官局限受累(IE)。

6.10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是指因淋巴细胞克隆性蓄积,浸润骨髓、血液、淋

巴结和其他器官,最终导致正常造血功能衰竭的白血病。以外周血、骨髓、脾

脏和淋巴结中小淋巴细胞恶性增殖与积蓄为特征,表现为淋巴结肿大、肝脾大。

6.11 原位癌是指在身体各器官的组织上皮(表皮),所发生的恶性肿瘤细胞仍局限于皮

肤或粘膜内,还未通过皮肤或粘膜下面的基底膜侵犯到周围组织。

6.12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

的各种皮肤癌

皮肤癌是来源于皮肤、皮肤附件、皮下组织等浅表软组织的肿瘤。包括基底细胞癌和鳞状细胞癌。来源于或类似于表皮基底细胞的浅表性、侵蚀性溃疡为基底细胞癌;起源于表皮棘细胞,且通常好发于日晒部位的皮肤癌症为鳞状细胞癌。

恶性黑色素瘤是源于皮肤,粘膜,眼和中枢神经系统色素沉着区域的黑色素细胞的恶性肿瘤。

6.13任何艾滋病病毒所

衍生的肿瘤

基于免疫功能缺陷导致肿瘤发生成为艾滋病患者主要的致死原因之一,比较典型的艾滋病病毒衍生的肿瘤包括Kaposis肉瘤和淋巴瘤,其中的Kaposis 肉瘤是艾滋病恶性肿瘤的代表病种,而艾滋病病毒感染出现非何杰金淋巴瘤是诊断艾滋病的一个指标。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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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书系列,下载即可用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版) 说明:本合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保险合同范本:新增合同范本-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电子版

保险合同范本:新增合同范本: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电子版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

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版)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 版)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版)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

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2021)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6322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

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新化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997年12月修订) 第一章合同构成 第一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一)因意外伤害身故; (二)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五条对因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斗殴、醉酒;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 (四)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或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的自杀;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HIV); (八)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连续九十日以上(含九十日)。 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情事,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发生第(三)、(四)款的情事,本公司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除第(一)、(二)、(三)、(四)款以外的情事,本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保险期限 第六条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止。 第六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可选择趸缴、年缴、半年缴、季缴和月缴;缴费期限可选择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缴。 第七章告知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八章受益人 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领与给付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最近一次缴费凭证;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年)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8150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年)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

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

新华人寿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新华人寿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用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躯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损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损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躯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躯体机能,本公司依照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假如自遭受意外损害之日起通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 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损害造成躯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躯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缘故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有意自伤躯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损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不管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02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5条 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第3.5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7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转换条款 3.6 减保 3.7 保单贷款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的申请 4.4保险金的给付 4.5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 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联系方式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6.释义 6.1 周岁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6.3 现金价值 6.4 身体全残 6.5 保单生效对应日 6.6 意外伤害 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0 无有效行驶证 6.11 机动车 6.12 指定鉴定机构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2.5保单分红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新华人寿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新华人寿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 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 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 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 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 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 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 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 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 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 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 出的费用;(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六)核辐射、核污染;(七) 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 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 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新华保险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5条 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第3.5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7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转换条款 3.6 减保 3.7 保单贷款 3.8 累积生息账户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 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 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保单分红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6.释义 6.1 周岁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6.3 现金价值 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6.5 身体全残 6.6 意外伤害 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0 无有效行驶证 6.11 机动车 6.12 自然年度 6.13 指定鉴定机构

新华人寿有关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第2.1条、2.3条、2.4条、4.1条、4.2条、4.3条、4.4条、5.1条、5.2条、5.3条、6.1条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人”。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 成 综合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详见释义)及所附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 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3.连带被保险人范围: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除另有约

定外,最大年龄为65周岁)、未成年子女(6个月至18周岁),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 立与生 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 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 解除合 同的手 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合同终 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2020新版)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5850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新编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7322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新编Xinhua Life Pension Insurance Clause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新编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新版)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2021新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153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新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编号:YB-HT-2847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Xinhua Life Pension Insurance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021新版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YOUR LOGO 2021新版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 款 The contract concluded by both parties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专业合同书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1新版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说明:本合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新华人寿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合同范本)

A contract is generally a legal act of both parties and can only be established if th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fter signing.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新华人寿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 款(合同范本)

新华人寿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合同范 本) 说明:合同一般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才能成立。签订合同后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六)核辐射、核污染;(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八)投保人、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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