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价费字[1994]第014号

赣财综字[1994]第010号

江西省交通厅:

你厅赣文函财字[1993]30号文已收悉。根据1993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为确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因特殊需要并经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须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费。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公路两旁的厂矿、加油站凡需修建汽车专用进出口路并与国道、省道相搭接,造成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搭接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汽车修理、制造厂家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试车路段试车的,按每车/次10元向公路管理部门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和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有关公路路产赔偿费仍按交通部等《关于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通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规定。

四、本省境内不属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养护管理的县、乡道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制定。

本通知规定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由县以上(含县)公路管理部门收取。并自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路路产损失的补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过去各地、市所下达的有关路产损失补偿的文件,凡与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此复。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

说明:1、长度少于1米,按1米计算; 2、面积和体积以四舍五入计算;3、拱涵直径1米以下240元,1米以上2米以下500元/米,2米以上1000元/米;4、盖板涵跨径1米以下300元,1米以上2米以下400元/米,2米以上800元/米。

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说明:1、占用时间需超过公路管理部门原批准的时间,必须办理延期占用手续;

2、经批准后,按限期一次性收取占用费,不得先占用后交费;

3、临时占用公路包括:堆放各种建筑材料和其他物品,自搭的各式简易棚屋及违背公路管理条例的其他活动。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规划介绍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规划介绍 一.规划总论1.规划背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我省交通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差距逐步缩小。2002年我省交通实现了“四小时公路交通圈”,交通紧张状况已经得到缓解,正在逐步走向基本适应。 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公路、水路交通的“缓解”和“基本适应”是在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总体水平相对不高的情况下实现的。 从总体上看,我省交通基础设施依然薄弱,交通基础设施还不能全面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根据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我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将在2000年基础上再翻两番,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无论从总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必须有大幅度的提高。为适应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交通要先行,交通必须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我国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作出了我省提前到20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决策。面对新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动力,交通必须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 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外向型经济趋势增强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仍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正在成为全球加工制造业的中心,而我省所处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又是我国国际资本集聚的主要区域之一。这种趋势将对我省交通事业发展产生巨大的动力。 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破壁互融打造“金三角”是党中央作出的英明决策。主动接轨,真诚合作,共同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省委省政府实施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中迈出的意义深远的一步。大交通服务于大流通,构筑长江三角洲地区大交通网络是我省全面接轨长三角的基础和前提。 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形成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工业化是城市化的基础,城市化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动力。目前我省工业化、城市化正在健康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需要以现代化的交通网络为依托。交通建设规划应与城市和城镇发展规划相协调,与我省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有机结合。 创建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明确提出打造绿色浙江的目标,要求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建设生态省为主要载体,努力保持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营造绿色交通长廊是全面建设“绿色浙江”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促进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2.规划指导思想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发展为交通工作的第一要务。坚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紧密结合;坚持与接轨上海,推进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战略紧密结合;坚持与加快城市化进程紧密结合;坚持与建设生态省、走可持续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坚持与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整体推进、适度超前,与时俱进,努力实现浙江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 3.规划基本原则编制《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规划》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适度超前的原则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发展为主题,以满足经济发展和

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 来源:作者:日期:2010-04-09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路赔费)的征收和管理,确保受损路产及时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产赔偿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省、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复。 第三条路赔费的收取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96号)和《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72号)规定的标准。上述两个文件中未包括的路产损失项目,按实际损坏程度,协议赔偿。 第四条路赔费统一由专职路政人员收取,兼职路政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收取。路政人员应按规定领用、缴销票据。收取的路赔费累计达到2000元,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填写缴款通知书,通过代收银行缴入财政专户。月度终了,公路系统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缴款通知书编制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收入月报表,并于下月5日前报上一级公路局,各市公路局审核汇总后于下月10日前报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交通厅公路局汇总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根据收入月报表与山东省财政厅核对路赔收入并申请资金。 第五条收取路赔费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专用票据”,由市公路局统一向省交通厅公路局领取、缴销,市交通局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缴销,并按有关票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该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据,第三联记帐,第四联路政报查。各单位一律不准使用其他收据或白条。各使用单位要严格做好票据的管理工作,确保票据专用于路赔费的收取。 第六条路赔罚款票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凭证,由各市交通局、公路局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并发放给各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局。领取部门负责缴销并按规定将罚款解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七条根据《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路赔费是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复和管理的资金,其使用范围和标准确定为: 1、恢复路产支出:用于恢复损坏的路产和公路设施的维护,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此项支出不得少于年路赔费总额的70%。 2、路政管理经费支出:用于公路管理及公路法规的宣传、路政装备配置和更新、取证及办案经费开支等。此项支出控制在年路赔费总额的20%以内。 3、举报奖励及票据印制支出:用于奖励举报损坏公路设施人员和破案有功人员以及票据印制费。此项支出不得超过年路赔费总额的10%。 第八条路赔费应纳入单位路政管理经费预算,各市公路局应在上缴路赔费的同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月报送路赔费收入、支出报表,由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按批准后的支出预算将路赔费按月及时拨付给省厅公路局,由省交通厅公路局拨付市公路局,市公路局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拨付公路设施损坏单位。 第九条路赔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纳入路政考核项目,各主管部门要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凡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附件: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万元 (500-100)万元׉=万元 (1000-500)万元׉=万元 (3000—1000)万元׉=万元 合计万元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浙江省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

浙江省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 Naming and Numbering Rules of ZheJiang Provincial Expressway 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二○○九年七月

前言 交通运输部于2005年制定了《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之后对于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出台的一系列文件,规定了我国8.5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的路线走向、命名、编号、高速公路的出口编号及里程桩号传递的规则,同时对省级高速公路的命名和编号给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 依据浙江省省政府正式批准的《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规划》(2003-2010),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达到5000公里以上,其中国家高速公路2714公里。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已开展的相关研究,以用户的最终需求和便于行业管理为导向,制定《浙江省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

目次 1范围 (1) 2 命名规则 (2) 2.1 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规则 (2) 2.2 省级高速公路网命名规则 (2) 3 编号规则 (3) 3.1 国家高速公路网编号规则 (3) 3.2 省级高速公路网编号规则 (3) 4 出口编号规则 (5) 4.1 国家高速公路网出口编号规则 (5) 4.2 省级高速公路网出口编号规则 (5) 5 里程桩号传递规则 (6) 5.1 国家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规则 (6) 5.2 省级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规则 (6)

1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浙江省高速公路网路线的命名规则、编号规则、里程桩号传递规则和全称、简称与编号。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高速公路网的命名和编号。

2.1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规则 2.1.1国家高速公路主线及联络线名称由路线起讫点的地名中间加连接符“-”组成,路线简称用起讫点地名的首位汉字组合表示。其中放射线起点均为北京,其余路线起讫点顺序都为从东向西,从北向南。 2.1.2地区环线名称以地区名称命名。 2.1.3城市绕城环线名称以城市名称命名。 2.2省级高速公路网命名规则 2.2.1《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规划》(2003-2010)中已有的高速公路采用《规划》中的高速公路名称。 2.2.2新增高速公路名称由路线起讫点的地名中间加连接符“-”组成,路线简称用起讫点地名的首位汉字组合表示;城市绕城环线名称以城市名称命名。 2.2.3高速公路标志牌设置中保留省级高速公路网名称。

《损坏占用公路赔(补)偿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权、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国、省、县乡公路的国、边防公路。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公路、公路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养护材料均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破坏;未经公路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 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必须按本规定所列对应项目标准赔偿或补偿。(标准附后) 损坏本规定未列的路产项目,赔(补)偿费按实际损坏的路产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故意破坏、非法占用公路路产、侵犯公路路权的,除按本规定所列标准赔(补)偿外,并按《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收缴路产赔(补)偿费,必须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公开赔(补)偿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六条收缴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专用收据”。同时加盖“路政收费专用章”。 第七条罚款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条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的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由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收取,统一由盟市级公路管理部门管理使用。70%用于修复路产,30%用于办案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 1 - 附件: 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一、说明: 1.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如编制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3.5‰+(500-100)万元×3.1‰+(1000-500)万元× 2.8‰=2.99万元 2.工程标底、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竣工结算均不包含钢筋抽筋计算。钢筋抽筋计算按第7项另计算费用。 3.编制工程量清单含编制控制价时,其收费乘系数1. 30。 4.复核竣工结算时,可按审减(增)额度另加收5~8%,具体幅度由委托双方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具体约定.审减(增)费用由受益方支付。 5.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咨询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学会)或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5%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二、服务内容: 1.编制可行性经济评价、投资估算:调查、收集资料,完成编制经济效果评价,包括各种有关技术经济因素及方案投入与产出的财务、经济资料数据的分析比较,确定和推荐最佳方案,出具可行性研究文件;完成编制项目投资总额、资金筹

措和投资使用计划,包括投资预测、投资效益分析及确定工程造价等,出具投资估算文件。 2.编制设计概算:收集资料,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图纸及说明,利用现行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计算拟建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出具概算书。 3.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收集资料,根据设计施工图及现行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计算工程量并完成计价,出具工程预算书。 4.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计价规范”及设计施工图编制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出具明细清单. 5.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计价规范”和设计施工图,依据现行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完成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出具招标控制价文件 6.编制竣工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条款、竣工图纸、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调整的工程造价等编制工程结算,出具竣工结算书.7.钢筋抽筋及予埋铁件计算:按要求对拟建工程的钢筋(铁件)用量精细算量,出具计算书。 8.审核概算: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设计概算进行编制依据、深度、及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报告。 3

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车型? 1、一类车 载重2吨及以下(货车)20座及20座以下(客车)收费标准:元/公里 2、二类车 载重2吨-5吨(含)(货车)20座以上40座(含)以下(客车)收费标准:元/公里3、三类车 载重5-10吨(含)(货车)40座以上客车(含32座以上卧铺车)(客车)收费标准:元/公里 4、四类车 载重10-15吨(含)(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 5、五类车 载重15吨以上(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 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正常装载部分 1、基本费率元/吨公里。正常装载部分≤5吨基本费率1。 2、5吨<正常装载部分≤15吨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元/吨·公里计费。

3、15吨<正常装载部分≤30吨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元/吨公里计费。 4、正常装载部分>30吨元/吨公里。 超限装载部分 1、基本费率2元/吨公里 2、超限率≤10%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费率计算方法同正常装载部分) 3、10%<超限率≤30%超限10%以上部分按元/吨公里×计,其余部分按其正常装载计费? 4、30%<超限率≤50%超限10%以内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超限10%至30%部分按元/吨公里×计,其余部分按元/吨公里×2计 5、50%<超限率≤100%超限10%以内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超限10%至30%部分按元/吨公里×计,其余部分按元/吨·公里×3计 6、超限率>100%超限10%以内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超限10%至30%部分按元/吨公里×计,其余部分按元/吨·公里×4计。

关于《济南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济南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暂行办法》,请各相关单位参考,使用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与本协会联系。 附件:济南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暂行办法 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 2019年月日

附件: 济南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暂行办法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1号令的精神,2016年3月1日建设项目服务价格全面放开。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收费的有关诉求,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事宜提出如下意见及收费参考建议: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

公路赔偿通知书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7) ()年交赔字第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当事人一案,经市(县)依法调查核实: 当事人于年月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由(证据名称)予以佐证。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简述赔、补偿的理由和依据) 依之规定,本单位依法做出如下公路赔(补偿)处理决定:当事人赔(补)偿(赔、补偿的方式及赔补偿数额)。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路产赔(补)偿费,逾期不缴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路赔(补)偿执行单位(印章) 年月日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存根)(8) 案号()年()号 律效力高的作为依据。

公路赔(补)偿案件管理文书送达回证(9) 案号()年()号 注:1、如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并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受送达人关系; 2、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3、受送达人拒收的,应邀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其他人到场,在备注中写明 拒收事由及有关情况,并将文书留置,视为已送达。

公路赔(补)偿案件结案报告(10)案号()年()号 2、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加附纸,并在备注中说明。

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No (存根) : 车主:驾驶员:你(单位)于年月日驾驶牌 地址:电话:号为的车辆,在公路 K+ 车牌号:车型: M 侧因对公路造成较大 停驶原因: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之 停驶期间:年月日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将该车辆临时停于, 至年月日并于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发人签字:期间到接受处理。 决定单位:特此通知。 年月日 (单位印章) 年月日 [文书17] 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 知 浙政办发〔2011〕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管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养护质量评价,按需养护,加强对高速公路周期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做好软土地基沉降处理、桥头跳车处理以及结构物病害的早期处理,保障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沿线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

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每公里高速公路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和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应当保持在90以上。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路况日常巡查制度以及桥隧结构物、高边坡、高路堤、高挡墙等危险路段及相关交通设施定期检查和检测制度,建立健全路况检查检测档案。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养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养护,建立小修保养目标责任制和定期考核制度,保障小修保养资金,强化小修保养责任。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高速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中长期规划,保证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的资金投入和周期性大中修的实施,保障高速公路中长期路况质量稳定。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中长期养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下一年度养护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应于上年11月底前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养护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如有调整,应当于调整之日起2周内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养护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养护资金并组织实施。养护资金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通车2年以内的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年养护资金应不少于养护当量里程×6万元/公里;通车2年以上的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年养护资金应不少于养护当量里程×10万元/公里。 新开通和路况质量总体为优的高速公路,应安排一定的专项工程计划经费;路况质量总体为良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经费应当不低于养护当量里程×30万元/公里;路况质量总体为较差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经费应当不低于养护当量里程×60万元/公里。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养护作业安全规程》执行,保障养护作业安全和道路畅通。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养护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及其验收等养护工作的监督。每年应组织2次以上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开展1次以上高速公路路面平整度与路面损坏状况的全面检测,及时开展重点路段路况监测、检测。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及专项工程养护资金投入不足的,应责令限期到位;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赔补偿费相关问题辨析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赔补偿费相关问题辨析 文/范金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的调查处理,是法律赋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中行使路政管理职责的具体执行机构,通过对造成路产损失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包括对赔补偿费的收取),也正是对高速公路经营者、管理者的权益的维护,同时其科学的勘验调查行为,也是对高速公路使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现实中,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的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几乎占所有案件80%以上。但是,由于对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相关问题认识不清,导致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中出现系列问题,影响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地位和交通行政执法的权威。 一、关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赔补偿费收费性质问题 在造成高速公路损害后收取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性质上,当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收取的赔补偿费只能定位于民事赔偿或补偿。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明确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很多种,如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等。对造成公路损害的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是一致的。只有将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定位于民事赔偿补偿,才能保证该费用实际用于弥补对公路路产损害的修复。虽然原交通部发布的两个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规定了收费标准,且该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制定,但是该收费标准应当只是为了便利索赔,使路产损失索赔有一个参照,而不是绝对的只能按该收费标准来执行。事实上,对公路路产的损失,如果诉诸法律,其损失的认定只能通过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等进行确认,该收费标准也确仅是个参考。 第二种观点认为:收取的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理由是:公路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是代表国家进行收取的,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是民事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和违法性对人之间只是平等关系,不能体现路政执法的行政管理地位。因此,应当由省级交通、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个别省甚至直接明确该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2002年10月24日下发了《关于设立全省交通系统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鄂财综复字[2004]442号),该函明确规定: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因此,在收取费用的途径上,认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程序进行,如果当事人拒绝缴纳,可以由公路管理机构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相对人损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赔偿损失是基于其损害路产的行为侵害了公路管理者的所有权或公路经营者的经营权产生的,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在公路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这种基于公路这一“物”的物权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应适用民事程序,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 条第1款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包含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因此,对公路路产损失收取的赔(补)偿费的性质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现实中,公共设施(公路)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包括他人对公共设施的损害和公共设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适用的均是民事程序,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及大量的涉路判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路产损失赔偿在路政管理机构按程序进行索赔无果的情形下,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公路管理机构制作送达的《赔补偿通知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会受理,而是会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文件虽然规定路产损失赔偿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显然,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下属的部门下发的文件,在司法审查中,不能作为审理的依据。现实中,该文件也并不能作为路产赔补偿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证据。

内工建协(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内工建协 [2016] 18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行业内专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5-021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65号),及参考安徽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发布的《2016年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本调查测算报告》等有关工程造价服务费计费规则,经市场调研、分析论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 2016年12月23日

附: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照其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根据服务类型、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取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经济评价的编制与审核;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与调整;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工程造价鉴定;方案比选、

浙江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查询帮助 问1: 收费站XX付是什么意思? 答:我们举例来看上虞出入口的收费站设置,在上虞,为了减少建设投资,此出入口东西走向设置了2个收费站,北边的收费站是到杭州方向的,南边的收费站是到宁波方向的,所以在收据库里北边的收费站为上虞收费站,南边的收费站为上虞付收费站。 下面我们看另一种出入口,以杭金衢高速公路的诸暨出入口为例,此立交建设的稍微复杂一点,我们可以看到,要从这个出入口进入高速公路进入的是同一个收费站,然后再选择走杭州方向还是衢州方向,这样的出入口就不会有××付收费站。

问2: 为什么从上虞到余姚和从上虞付到余姚收费截然不同? 答:最后我们来解释一下,为什么从上虞到余姚和从上虞付到余姚付收费截然不同。由于上虞和余姚都有2个收费站,而且我们的道路都是靠右行驶,高速公路封闭,中途不可以调头,所以当您选择上虞到余姚时,走的路线其实是反方向先到上三高速,然后绕到甬台温高速,再回到杭甬高速,最后到余姚,所以收费也非常高,当然,一般人都不会这么走,但是这种走法也确实存在,我们的数据库是很完备的,所以也考虑了这一非常特殊的情况(假如有人要勘查上三高速和甬台温高速周围环境,他就有可能走这样的路线,所以这样的情况是不可以忽略的)。

问3: 中途出收费站办事然后再从原收费站上高速,通行费与中途不下高速为什么不同? 答:高速公路通行费不仅与您的行驶里程有关,而且与进城费、出站费等有关,所以在高速公路上频繁上下的通行费高于直达目的地的通行费,因为多付了进城费、出站费等。以一类车为例,从嘉兴东收费站上高速,到温州的南白象收费站下高速,一类车收费220元,但是从嘉兴东到宁波西下高速收费是100元,然后再从宁波西上高速到达南白象下高速收费是165元,合计收费265元,比直达目的地多45元。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抓紧抓好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抓紧抓好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报备等各项推进落实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浙交[2009]20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9.09.30 【实施日期】2009.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抓紧抓好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报 备等各项推进落实工作的通知 (浙交〔2009〕208号)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单位,各有关中标审计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高速公路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近日会同省审计厅,对部分高速公路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合同签订、报备等审计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从调研的总体情况来看,我省大部分高速公路和其他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单位、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能按照两厅的统一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行动,积极配合,全力推进和积极落实跟踪审计各项工作措施,跟踪审计总体开展

情况良好。但调研也发现,一些项目单位和地方主管部门认识尚不到位,审计配合和组织协调工作不够积极,跟踪审计进展缓慢;部分项目单位和审计机构对收费标准理解有失偏颇,跟踪审计收费报价畸高或审计付费出价畸低,审计合同签订、报备工作明显滞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亟待进一步加以规范、解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管的意见》(浙交[2009]23号),充分发挥跟踪审计作用,切实促进高速公路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经研究并洽省审计厅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交通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监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全省交通系统正在加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全力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我省交通系统正在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切实推进和全面落实跟踪审计各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事关大局。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理解当前加强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交通行业审计围绕拉动内需和现代交通“三大建设”中心工作,突出监管重点、服务发展大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一系列决策部署执行到位的重大举措;是纠正传统的事后审计工作弊端,实行建设期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组织有机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审计方式,节约投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的创新之举,有利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批,完善基建程序;是我省交通系统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交监察发

[川建价发(2008)141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

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造价收费标准141号文件

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型 1、一类车 载重2吨及以下(货车) 20座及20座以下(客车)收费标准: 0.4元/公里 2、二类车 载重2吨-5吨(含)(货车) 20座以上40座(含)以下(客车)收费标准:0.8 元/公里 3、三类车 载重5-10吨(含)(货车) 40座以上客车(含32座以上卧铺车)(客车)收费标准:1.2元/公里 4、四类车 载重10-15吨(含)(货车)收费标准:1.4元/公里 5、五类车 载重15吨以上(货车)收费标准:1.6元/公里 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正常装载部分 1、基本费率10.09元/吨公里。正常装载部分≤5 吨基本费率1 。 2、5吨<正常装载部分≤15吨 0.09元/吨公里×1.5线性递减到0.09元/吨·公里计费。 3、15吨<正常装载部分≤30吨 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6元/吨公里计费。 4、正常装载部分>30吨 0.06元/吨公里。

超限装载部分 1、基本费率2 0.09元/吨公里 2、超限率≤10% 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费率计算方法同正常装载部分) 3、10%<超限率≤30% 超限10%以上部分按0.09元/吨公里×1.2计,其余部分按其正常装载计费 4、30%<超限率≤50% 超限10%以内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超限10%至30%部分按0.09元/吨公里×1.2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2计 5、50%<超限率≤100% 超限10%以内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超限10%至30%部分按0.09元/吨公里×1.2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3计 6、超限率>100% 超限10%以内按其正常装载部分以基本费率2为标准计算的的费率计费,超限10%至30%部分按0.09元/吨公里×1.2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4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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