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合同判决书

篇一:杨恩龙与陈晓飞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恩龙与陈晓飞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10)巩民初字第39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恩龙,男。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晓飞,**年**月**日出生。

原告杨恩龙诉被告陈晓飞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恩龙的委托代理人刘宏斌,被告陈晓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恩龙诉称:2008年7月,被告姐夫与景xx合伙在山西开办铝矿时,因资金流动,由被告为其借款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现被告姐夫与景xx未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被告陈晓飞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不是真正的担保人,被告不应偿还借款。该款应由景利超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8年,景xx以和他人在山西开铝石矿为由,借原告现金200000元,当时景xx没给原告出具手续。2009年7月24日,景xx给原告补证明条一份,内容为:“取杨恩龙现金贰拾万元整(用于投资和张xx在山西铝石矿,其中有陈晓飞担保壹拾万元整),铝矿赔钱有我承担拾万”。双方未约定担保的性质和期限。后原告向景xx讨要借款,景xx无力给付,被告陈晓飞对其中的借款100000元,没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原告向被告讨要借款100000元,引起诉讼。

同时查明:诉讼过程中,原告出具的2009年7月24日由景xx出具的证明条,经

法庭调查、被告质证,被告对该证明内容无异议。被告称:原告杨恩龙与景xx及他人系合伙关系,原告杨恩龙给付的款系投资款,且原告私自将景xx的铝石卖出已抵帐,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足够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陈晓飞对其中的借款100000元担保,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在债务人景xx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被告陈晓飞应承担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担保性质和期限,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原借款合同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向景xx主张还款,景xx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连带偿还借款的保证责任。被告不能证明景xx已偿还借款,又不履行担保义务,是引起此纠纷的原因,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原、被告之间借款当时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从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2009年11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恩龙担保借款十万元及利息(利息从二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陈晓飞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被告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被告陈晓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尚玉拴审判员李延娜审判员王景峰二o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康艳峰

篇二:高四刚与高方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四刚与高方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9)辉民二初字第37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四刚,男。

委托代理人葛运飞,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高方周,男。

原告高四刚因与被告高方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09年11月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17日,辉县市吴村镇王范村周平心搞运输向我借款12万元,被告高方周为其担保,一个月内还清。2009年4月13日,周平心还款2万元,2009年6月15日,周平心还款3万元,现周平心下欠我借款本金7万元,因周平心下落不明,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周平心欠我的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1.95万元,共计8.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周平心欠款证明一份,证明周平心欠原告款12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内还清,月息3分。2009年4月13日,周平心还款2万元。

2、高方周担保书一份,证明周平心借原告款,被告为担保人。

3、利息计算清单一份,证明周平心欠原告借款应付利息1.95万元(月息3分,按欠款本金分段计算,息止2009年9月17日)。

被告既未提供证据,亦未到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应确认为有效证据。

案经审理,依据上列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09年2月17日,周平心因搞运输借原告12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内还清,月息3分。原告将款付给了周平心,周平心为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2009年2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内容为:周平心与高四刚借款一事,有高方周担保(2月17日?3月17日),如超期不还,1、把大车从开回。2、把自己车开给高四刚。2009年4月13日,周平心还款2万元。2009年6月15日,周平心还款3万元,现周平心下欠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应付利息1.95万元(月息3分,按欠款本金分段计算,息止2009年9月17日)。

本院认为:周平心向原告借款,由被告为其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可认定。本案原、被告在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被告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有权自周平心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现周平心欠款未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合乎法律,应予支持。但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周平心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方周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七万元,利息一万九千五百元,共计八万九千五百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文安

审判员屈志敏

审判员付新堂

二o ?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田晓波

(2011)辉民初字第2685号

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郎胜利,男。

被告姚俊喜,男。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7日,李连和在原告处借款500 000元,被告为借款的连带保证人,约定2011年1月5日偿还,借款到期后,李连和仅偿还了250 000元,剩余款经催要拒不偿还,被告未履行任何保证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 000元。

被告辩称,李连和借款及被告提供担保属实,但保证人有两个,不应该只起诉我一人,且原告借款到期后也未通知过我。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2010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及李连和、刘金兴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1份,主要

内容为:借款人李连和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 000元,期间为2010年12月7日至2011年1月5日,保证人姚俊喜、刘金兴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

2、2010年12月7日借款人李连和为原告出具的借据1份,主要内容为:李连和向原告借款500 000元,如不能按期还款,担保人代为偿还全部借款。证明原告依约支付了李连和借款500 000元。

3、2010年12月7日担保人姚俊喜、刘金兴出具的担保承诺书1份。证明被告对李连和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同意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代为偿还全部借款。

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证据真实性异议,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12月7日,借款人李连和因资金周转与原告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借款500 000元,约定2011年1月5日偿还,保证人为姚俊喜、刘金兴,保证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如不能按期还款,担保人代为偿还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李连和仅偿还了250 000元,剩余款经催要拒不偿还,被告及刘金兴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我国担

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义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如约向李连和提供了借款,已履行了其义务,李连和在合同履行中未按约定全部履行还款义务,被告

作为借款人李连和的保证人,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且双方对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作为保证人理应依法履行其义务,故对原告在保证期限内要求被告对李连和下欠借款250 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借款到期后,原告未通知其知道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不应只起诉其一人的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的规定,对被告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姚俊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运霞

审判员艾恭

代理审判员赵恒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职颖颖

篇四:王汉杰诉张新伟定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汉杰诉张新伟定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9)孟民初字第81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汉杰,男。

被告张新伟,男。

委托代理人可亚洲,

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汉杰诉被告张新伟定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汉杰、被告张新伟的委托代理人可亚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汉杰诉称:2009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车辆交易合议书,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解放牌西北王货车(车号为豫h-00138)卖给原告,价格为61000元,原告付给被告定金20000元,余款41000元在交车辆档案时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付给了被告定金20000元,但被告拒不按照协议交付车辆,而将车辆售予他人,将20000元退还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4000元。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定金违约金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新伟答辩称:1、双方签订协议属实,协议签订后,中介将车开走了,原告确实交了20000元定金。2、后原告打电话给中介说不要车了,中介将定金退给了原告,被告并没有退钱。中介将钱退给原告是诉讼后才知道的。3、按协议应该将车卖给原告,但车是否卖给了原告,被告并不知道,只是得到了61000元。被告没有到相关部门提取车辆档案。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于2009年4月6日

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一辆解放牌货车以6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车号为豫h-00138,原告需付定金20000元。被告负责提?按蟮怠薄ⅰ靶〉怠薄mド笾校桓嬉恢氯峡伞按蟮怠笔侵赋导

蛋福

?被告张新伟2009年4月6日书写的收条,

内容为“收条,今收到豫h-00138车购车定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收款人张新伟,2009.4.6”。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人职××的证言:该证人证明2009年4月6日与原告一起到孟州市找到中介人崔××和李××买车,车号是豫h-00138,达成协议后给了对方20000元定金,然后车主负责提车辆档案,过了三四天到车管所一问,该车已过户到辽宁省沈阳市了。后被告说车不卖了,2009年4月15日,和原告到孟州市的鸿运停车场一看,该车已经不见了。被告质证后称该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也说明被告没有参与以后的车辆交易。该证人对车辆买卖及定金交付部分的陈述与原、被告的陈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王汉杰与证人崔××于2009年4月16日下午的电话通话录音。主要内容为豫h-00138不卖给原告了,该证人已出庭作证,应以当庭证言为准。被告质证后认为这是原告和中介人之间的交易,而不是和被告之间的,被告收到了定金,对其他事情没有参与。经对质,证人崔××对该录音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原告王汉杰与证人李××于2009年4月16日下午的电话通话录音。该录音时长3分52秒,经对质证人李××

认为前1分29秒不是本人在说话,以后部分予以认可。主要内容为豫h-00138型的货车价格上涨了七、八千元,不愿卖给原告了。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张新伟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人崔××的证言,该与李××一起从事二手车交易信息服务,交易成功后每辆车收取

1000元的信息费。2009年4月6日,原告称要购买一辆解放西北王货车,该证人到被告处将车开走,原、被告协商好价格,签订协议后,原告交给被告20000元定金,协议是李××写的。中间原告打电话称这种车行情不好,不想要车了,然后又发短信息告诉了帐号,因为原告是老客户,不愿让其难堪,于2009年4月15日将20000元钱汇到原告的帐号上。因为原告不要车了,便将这台车又以6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原告不要这台车、退款、车又卖给别人都没有告诉被告,被告仅是得到61000元钱,退给原告的20000元是别人买车的钱。车辆档案是被告和中介一起到所挂靠的公司“照住脸”,具体的事由中介来办,公司将档案提出后交给中介人,该货车从被告处开走后一直在中介人的控制之下。

证人李××的证言。该证人与崔××一起从事二手车交易信息服务。当时原告称要买车,便到被告家看车,然后通知原告,原告当时在山西?:笤胬唇涣?0000元定金,签订有协议,是崔××写的。协议签订后4、5天车辆档案被提出来了,是所挂靠的公司提出来的,交给了中介人。2009年4月14日,王汉杰说不要车了,便把20000元退给了王汉杰,过了十几天又把车按61000元卖给了黑龙江省哈尔滨一个叫红伟的人。原告不要车、退还20000元钱、车又卖给别人,这些情况没有告诉过被告。买卖协议上是中介人代卖方签的名字。

原告王汉杰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质证后称:并不是原告不愿买车了,而是被告不愿卖车了,2009年4月15日在焦作市车管所查询,该货车在2009年4月9日前已过户到了辽宁省抚顺市,4月9日又过户到了黑龙江,考虑到钱放在中介处不可靠,才同意将钱退回。经审查,二证人对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交付定金与原、被告的陈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二证人均陈述是原告王汉杰首先提出不要车了,但没有提供证据印证,且证人李阳生又认可了与原告的部分通话录音,因此对二证人陈述原告王汉杰首先不愿要车不予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9年4月

原告欲购买一辆解放牌西北王货车,通过从事信息中介服务的崔××、李××联系,于4月6日与被告张新伟协商一致,并签订了车辆交易合议书,中介人李××在该合议书上签字,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解放牌西北王货车(车号为豫h-00138)卖给原告,价格为61000元,原告付给被告定金20000元,余款41000元在交车辆档案时付清。签订协议时及签订协议后,该货车在中介人崔××、李××的控制之下。2009年4月15日,中介人崔××将20000元退给原告,又将车卖给他人,然后给付被告张新伟41000元。原告王汉杰认为被告张新伟违反合同约定,使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能实现,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王汉杰与被告张新伟就货车买卖达成一致,总价款为61000元,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为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原告交给被告20000元作为定金,按照法律规定,定金金额不能超过总价款的20%,故本案中定金金额不得超过12200元,超过部分的7800元视为预付款。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张新伟作为出卖方,负有向买受人的原

告交付标的物、移除标的物所有权等义务,而被告却将车辆交给中介人,这一行为在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应持有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防范交易风险,向原告交付标的物,收回价款,而被告没有尽到这一义务,结果是被告只知得到价款,竟不知该车是否交付给了原告,导致该货车被出售给他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24400元的法律后果。被告称系原告首先提出解除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已经得到了定金12200及预付款7800元,起诉要求被告再返还1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新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汉杰12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新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霍根上

审判员高中祥

审判员白钰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春燕

篇五:(2009)郴民三终字第17号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09)郴民三终字第17号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

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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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郴民三终字第17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郴民三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米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冰,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建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正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东飞,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伍,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雄,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交通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惠媛,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平,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越明农业食品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定代表人王伟华,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黄伦耀,男,汉族,1982年12月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郴州金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恒东,该所主任。

原审被告郴州同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黄仁合,该所主任。

上诉人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06)郴北民二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冰、谭建强,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以下简称中银郴州)委托代理人刘小雄,原审被告郴州金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华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李恒东、郴州同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同兴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黄仁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郴州市交通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原审被告黄伦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郴州

市正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原公司)、被上诉人郴州市越明农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明公司)、被上诉人王伟平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4年3月23日,原告担保公司与被告黄伦耀签订《委托担保协议》,约定原告担保公司为被告黄伦耀向工商银行郴江支行借款100万元提供担保,被告黄伦耀提供原告担保公司认可的反担保。双方约定被告黄伦耀向原告担保公司交纳5万元风险保证金,按每月担保金额的2.5887‰一次性支付担保费给原告担保公司。协议另约定被告黄伦耀逾期还贷造成原告的代偿损失,应及时偿还代偿本息,支付担保金额5%的违约金,按逾期天数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担保费。原告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交通费、诉讼

费、律师费等),由被告黄伦耀承担。2004年3月26日,被告黄伦耀与中国工商银行郴江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同日,原告担保公司为被告黄伦耀向中国工商银行郴江支行提供担保。中国工商银行郴江支行依据原告担保公司担保,向被告黄伦耀提供10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黄伦耀未按期全额归还借款。2004年7月30日,原告担保公司为被告黄伦耀代偿50万元。2005年9月30日,原告担保公司与被告正原公司、越明公司及陈奕欣、王伟华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范围是被告黄伦耀应付的代偿款、违约金、担保费、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用、拍卖费、车旅费等)和损失,及原告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该合同签字栏备注“该笔担保交由陈奕欣与王伟华二人共同承担。还款时陈奕欣承担50%责任”。同时备注“越明公司与陈奕欣的担保相同。负同样的经济责任为陈奕欣负责”。另查,2002年3月7日,被告金华事务所依据中国银行郴州分行中山北街分理处出具的“现金解款单”和中山北街分理处盖章确认的“银行询证函”对被告正原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郴金会师[2002]验字第22号《验资报告》,确认被告正原公司已缴存注册资本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包括:股东交通公司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股东王伟平出资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同年10月15日被告同兴事务所依据中国银行郴州分行中山北街分理处出具的“现金解款单”和中山北街分理处盖章确认的“银行询证函”对被告正原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郴同会所验字[2002]第73号《验资报告》,确认郴州市正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增资本100万元。其中股东王伟平缴存75万元。股东交通公司缴存25万元。2003年5月6日,交通公司将其在正原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王伏罗,并于2003年5月26日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2006年11月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山北街分理处在我院“查询单位存款

函(回执)”上盖章确认被告金华事务所和被告同兴事务所依据的“现金解款单”在该银行当月对账单和查询传票均无纪录。再查明,2007年1月20日,原告支付律师费27002元。按照《委托担保协议》的约定,被告黄伦耀应支付代偿款50万元,支付担保费158400元(从2004年7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算至2006年9月30日)、违约金25000元、实现债权费用27002元,合计710402元。

原审认为,原告担保公司与被告黄伦耀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原告担保公司依约为被告黄伦耀提供贷款担保,被告黄伦耀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造成原告担保公司代偿50万元,被告黄伦耀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黄伦耀支付代偿款、违约金、担保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正

原公司、越明公司及陈奕欣、王伟华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其签字栏的备注应视为合同各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特别约定,故王伟华、陈奕欣、被告郴州越明农业食品有限公司应在反担保范围内分别承担50%、25%、25%的清偿责任。被告正原公司尽管在《反担保保证合同》签字栏处盖章,但被告王伟华、陈奕欣、郴州越明农业食品有限公司的特别约定已事实上免除其担保责任,故原告担保公司要求被告正原公司为被告黄伦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正原公司被免除担保责任,原告担保公司以被告正原公司虚假出资为由进而要求被告金华事务所、被告同兴事务所、被告中银郴州、被告王伟平、被告交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担保公司诉请的差旅费、交通费,没有相关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担保公司诉请二审和执行的实现债权律师费,因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担保公司可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起诉。被告黄伦耀辩称所诉借款与其无关,没有相关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黄伦耀偿还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代偿款50万元,向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158400元(从2004年7月30日起

按每日万分之四算至2006年9月30日,此后至还清代偿款日止的逾期担保费另计)、违约金25000元(500000×5%=25000元)、实现债权费用27002元,合计710402元,限被告黄伦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郴州越明农业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黄伦耀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25%的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216元,由被告黄伦耀、被告郴州市越明农业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后,上诉人担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越明公司根据《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提供的是连带责任担保,上诉人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原判只判决承担25%的连带清偿责任,属判决不当。应改判其承担全部的连带清偿责任;2、原判认定被上诉人正原公司被免除担保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个人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约定属各反担保保证人对内部承担份额的约定,其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3、被上诉人交通公司、王伟平应为被上诉人正原公司在出资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被上诉人中银郴州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时主观上存在故意,应在虚假出资证明的金额范围内为被上诉人正原公司、被上诉人交通公司、王伟平的财产在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的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被上诉人中银郴州辩称:1、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正原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是正确的。由于被上诉人正原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被上诉人中银郴州亦不承担本案责任。2、即使被上诉人正原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被上诉人中银郴州也不应承担本案的责任。被上诉人中银郴州作为一个验资机构,在验资上存在问题,但贷款与验资之间在时间上已过了几年,企业不能偿还借款与银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原审的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个人保证反担保合同完整版

编号:TQC/K818 个人保证反担保合同完整 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保证反担保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保证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如甲方是公司,这项则需要。经过法律猫了解到,甲方绝大多数都是公司。)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鉴于甲方为(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阶段性担保贷款人民币万元(¥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为保障保证人担保权利的实现,乙方愿意为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形式的反担保。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和债务履行期限 第1.1条按照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的约定,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万元),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至郑少茂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之日止。暂定为叁个月,自20xx年月日至

保函反担保保证合同

保函004 反担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电话:

鉴于乙方与(下称“保函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出具保函协议》或《转开保函协议》(下称“主合同”),并同意依照主合同约定出具或委托第三方出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下称“主合同项下保函”),甲方愿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以下第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函申请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函申请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承担主合同项下保函的付款义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在保函项下多次付款的,保证期间至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保函申请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主合同或主合同项下保函变更 一、如果主合同签订后,实际出具的保函与主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包括保函金额),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二、如果出具的保函未约定确定的保证金额或保函有效期,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2020保证反担保合同样本(示范合同)

2020 保证反担保合同样本(示范Sample of guarantee and counter guarantee contract in 2020 (合同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31617

2020 保证反担保合同样本(示范合同)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 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 适合您使用)。 【篇一】 乙方(借款方): 丙方(担保方):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借款金额 本次借款金额为元(RMB) 第三,借款发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 3 天内,甲方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 开具现金收据。

第四,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现金偿还。 在借款期限届满前 7 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准备。 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 具收据,由乙方保留收据/银行转账手续。 第五,担保条款 丙方同意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担保物,在本协议签署前将担保物交由甲方保管 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归还借款,甲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丙方提供的担保物,并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 丙方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六,违约责任 乙方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借款,视为违约,在归还借款前利息按照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的 4 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裁决。 八,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银行反担保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897-24 银行反担保合同范本(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银行反担保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根据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乙方未能

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合同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 ,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 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 证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 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 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6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 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币种)万元,具体金额以 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 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 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 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 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4.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保证期间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反担保合同模板(标准版)

编号:GR-WR-20285 反担保合同模板(标准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反担保合同模板(标准版)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 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____银行: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于____年__月__日就____项目签订之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第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_年__月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万____的第____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____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

保证反担保合同范本

保证反担保合同范本 委托人:住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受托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甲方就工程项目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委托保证合同》甲方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本合同为《委托保证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反担保保证金 1.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签定后3日内以交付保证金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金按保函担保金额的5%交存,共计人民币元。 2.该保证金在甲方履行完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且乙方保函责任解除前由乙方监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配或退还该笔款项。 3.若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有权直接将保证金用于履行保证责任、支付保函受益人提出的损失赔偿、违约金或赔偿乙方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甲方对此不提出异议。 在乙方使用保证金承担保证责任及支付有关费用后,保

证金达不到本条第1项规定比例的,乙方向甲方发出《补足保证金通知书》,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补足保证金,逾期每日按保证金总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本项第1款赔偿及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发出《追偿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应将不足部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并补足保证金。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及保证金,逾期每日按应支付款项及保证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金的返还 1.在保证期间,甲方如实履行完毕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以及保函规定的义务,未引起索赔的,则在乙方保证责任解除且甲方将保函原件退还乙方并提交齐全退保资料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反担保保证金退还甲方。保证金在乙方存放期间,不计收利息。 2.若甲方行为导致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并且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保证金尚有余额的,保证期限届满,保函失效后,乙方按以上程序将保证金余额退还甲方。 3.甲方退还保函时须提交以下资料:保函原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甲方开给乙方的保证金资金往来的财务凭证原件。 第三条其他反担保措施

保证反担保合同协议(完整版)

编号:_____________保证反担保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1、甲、丙双方已签订,约定由甲方为丙方向(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期限为个月的保证保险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甲方已向债权人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 2、乙方已充分了解《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为保障甲方在代丙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自身担保债权的实现,经各方充分协商,乙方愿意用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以连带保证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保证,并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 为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释义 1、本合同中的甲方是指反担保法律关系中接受乙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债权人,也是为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2、本合同中的乙方是指反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反担保人,即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3、本合同中的丙方是指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并由甲方为该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的被保证人; 4、本合同中的债权人是指对丙方拥有债权并接受了甲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人;

保证反担保合同完整版

保证反担保合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反担保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编号: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

保证反担保合同实用版

YF-ED-J768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保证反担保合同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保证反担保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编号:____________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 同》以及甲方与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 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 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

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

保证反担保合同范本

编号: DB-20219500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保证反担保合同范本 Parties hereto may revise or supplement through negotiation matters not mentioned herein.

[标签:titlecontent] 编号:____________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

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于一般担保业务)

反担保保证合同 (适用于一般担保业务) 担保人: 反担保人: 债务人: 融资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印制

反担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饶开金控反保字第号 甲方(担保人): 丙方(债务人):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与丙方签署的《委托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饶开金控委保字第号(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债权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鉴于甲方为丙方与债权人将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乙方应丙方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现与甲方签订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乙方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二)乙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三)乙方完全了解借款合同丙方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乙方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乙方清楚地知道甲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五)乙方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乙方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1.债权人依据借款合同向丙方发放的贷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甲方依据担保协议向丙方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证方式 (一)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甲方代丙方向债权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

反担保合同(通用版)

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反担保人: 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反担保人: 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注:如反担保人为多人,则反担保人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鉴于(以下简称“融资人”)和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为,融资人与或将与(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融资合同”)和担保人与或将与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作为保证人为融资人向贷款银行融资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提供保证担保。为保障担保人权益,反担保人与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反担保人为前述融资性担保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被反担保的主债权: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 二、反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担保权;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可预先以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担保权。 反担保人在收到担保人主张实现反担保债权书面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向担保人清偿担保人代偿或可能代偿的全部款项。 三、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预先向反担保人行使反担保担保权: 3.1担保人依委托担保合同约定预先向融资人行使追偿权; 3.2反担保人在融资人归还融资本息前出现停产、歇业、申请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变更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之一的,或者融资人及其家庭出现重大意外事故,而直接或间接影响融资人偿债能力的; 3.3反担保人未经担保人书面许可擅自处置反担保物的; 3.4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或依据约定应当办理反担保登记手续,但反担保人拒不办理的。 四、反担保人在此陈述与保证: 4.1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业已取得其权力机构或权力机构授权的其他机构的书面可;或者业已征得其配偶同意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反担保人拥有的全部个人资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其发生离婚,夫妻双方仍在原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2反担保人对于反担保物(抵押物或质物)享有完全处分权,并保证在反担保物

保证反担保合同格式

保证反担保合同格式 保证反担保合同格式保证反担保合同格式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于债务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以下提供保证反担保合同的格式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借款方)签订的[] 第()号《委托担保合同》和借款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 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的约定,甲方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为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反担保范围: 1、甲方代借款方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2、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3、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咨 询费、差旅费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向借款方追偿,乙方保证在收到甲

方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5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及违约金等支付给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日。 上述索付作为付款凭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被行政机关执行重大的行政处罚; 4、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登记事宜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至4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四、如果乙方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保证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就其违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数额为借款方应付甲方款项的5%,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仍应支付赔偿金。 五、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反担保质押合同样本(通用版)

反担保质押合同样本(通用版) Sample of counter guarantee pledge contract (general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反担保质押合同样本(通用版) 前言: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本文档根据担保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反担保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__签订的荣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县__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农信社__年保字第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万元[(__)农信社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借

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 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佰拾万元(_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 __年__月__日止。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五、特约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反担保合同(保证)

反担保合同(保证) 合同编号:号反担保权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1. (自然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2. (自然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主合同借款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专门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有限公司; 2、丙方拟向行(即主债权人,以下称“债权银行”)申请融资业务,并与债权银行签订融资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在主合同中,债权银行为主债权人,丙方为主债务人; 3、甲方愿依据与丙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该融资向债权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债权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4、乙方对上述主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并愿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为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5、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行为,依据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批准,该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信守: 第一条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 本合同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即丙方拟向债权银行申请的融资,业务种类为:,合同名称为:,编号为:,金额为:人民币(外币),以上以最终债权银行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或签发的票据为准。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范围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范围为甲方因《担保合同》及与债权银行的《保证合同》而获得的对丙方的全部追偿权,包括: 1、因丙方违反主合同,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甲方依据《保证合同》向债权银行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应承担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债权银行为了实现主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等。 2、因丙方违反《担保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其它损失。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4、甲方代丙方偿还债权人的全部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上限计算)。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乙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的反担保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各反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1、本合同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为丙方向债权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为分期到期,则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从甲方为丙方履行保证责任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乙方的履约保证 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担保合同范本

担保合同范本 本担保协议(以下称“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 1?作为委托人的(以下称“甲方”) 2?作为担保人的(下称“乙方”)在签署。 鉴于以下缘由: 1.甲方拟与(下称“受益人”)签署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下称“合同”); 2.甲方申请乙方为其开立上述合同项下以为受益人,金额为,有效期自上述生效之日起,期 限的保函(下称“保函”): 兹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受益人开具保函。 在乙方开立保函之前,甲方必须: 1.向乙方提供下经协议双方约定选用下列项反担保方式。 (1)经乙方认可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在甲方要求下正式向乙方签发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名 单如下: A、企业法人①; ②; ③; ④; B、自然人及其财产共有人①; ②; ③; ④;

⑤; (2)甲方按下列要求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 交纳时间: 交纳方式: 付款帐号: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A.在甲方到期未履行还款(《借款合同》项下)义务,(贷款方)要求乙方履行保证义务时,乙方无须征得 甲方同意,有权直接从保证金款项内向(贷款方)予以支付; B.甲方未按规定交纳担保费的,乙方有权直接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 C.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甲方的应付款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D.乙方有权监督并实施保证金的支付,拒付与担保内容无关的款项; E.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后,由乙方退还甲方。 2.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或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为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1)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甲方的公司章程; (3)甲方全体现任股东(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 (4)同意甲方签署本协议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甲方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⑹抵押物的所有权证(若有抵押物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甲方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本协议;

反担保合同 完整版

反担保合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担保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编号: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

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

保证反担保合同格式

保证反担保合同格式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于债务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以下提供保证反担保合同的格式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签订的[]第()号《委托担保合同》和借款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为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反担保范围: 1、甲方代借款方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2、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3、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向借款方追偿,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5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及违约金等支付给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被行政机关执行重大的行政处罚; 4、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登记事宜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至4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四、如果乙方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保证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就其违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数额为借款方应付甲方款项的5%,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仍应支付赔偿金。 五、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配偶签字: 签约地点:_______ 签约日期:___年_月_日

反担保保证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反担保保证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币种)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4.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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