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任职地域回避必要性立法完善论文

公务员任职地域回避必要性立法完善论文
公务员任职地域回避必要性立法完善论文

我国公务员任职地域回避的必要性及立法完善摘要:在我国,无论是从社会习俗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来看,还是从社会制度的现实发展水平来看,任职地域回避制度都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基于我国的历史,更是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然而,任职地域回避制度要想发挥最大的功效还需要在立法上做一定完善:一是根据职务影响力原则来确定回避区域;二是合理安排公务员任职地域回避的转任;三是完善任职地域回避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任职地域回避;必要性;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136-02

一、任职地区回避的相关概述

(一)概念

地域回避,也称干部异地任用制度,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出生地、成长地任职。实行任职地区回避,既可以使公务员摆脱家乡各种复杂的关系对其工作的干扰,也减少了公务员利用职权直接为自己家乡的各种亲属谋取私利的可能。这对于防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依法执行公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有着积极意义,这是因为在自己的本籍除血缘关系的亲属和各种姻亲较多外,其他的诸如老乡、同学、朋友等关系也十分复杂,而且较难把握,它们对那些在本籍任职的公务员往往能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对相关法律的解读

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论文提纲: 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背景 1、历史背景; 2、现实背景及其诞生。 二、中国以往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管理权限过于集中; 2、管理方式陈旧单一; 3、管理制度很不健全; 4、缺乏监督机制。 三、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的特征 1、决策过程; 2、制度特色; 3、实践意义。 四、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1、发展的现实背景; 2、公共管理和服务选择; 3、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内容提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中国以往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干 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为了改革 这样一个局面,1993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务条 例》出台,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形成。建立中国公 务员制度的举措其最具突破性的贡献就是确立了经过竞争 性考试择优录用公务员的基本原则,从而为了人才能够脱颖 而出创造了制度条件。本文依据中国以往干部人事制度存在 的问题,分析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的特征,联系公务员制度 在工作中的实际意义,提出了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发 展的方向及目标。 关键字: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征改革发展

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是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确立公务员制度的根本动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我国确立公务员制度的直接原因,对外开放为其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公务员制度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发展要受到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在内的社会生态环境的制约,因此,首先要弄清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发展及运行的环境,才能不断调适公务员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这既是现实社会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促进公务员制度不断改革的动力。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背景 1、历史背景分析。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区和人民军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优秀的历史传统,特别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优良传统。同时也借鉴了前苏联的一些人事管理经验。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对各类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建设一支精干的干部队伍,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群体优势,从组织上确保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任务的完成,确保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实施。解放初期以至后来一段时期内,这种集中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 【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 月24 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 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 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 年2 月11 日晚,58 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 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 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国家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研究题库

中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研究 内容摘要 我国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对稳定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的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急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保障制度缺乏法制化,管理体制不规范、社会化程度低,资金投入高、社会化效益低等。本文通过对现有关于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出了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的几个问题,这些问题的研究将对后人了解和完善我国的公务员保障机制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保障机制;研究

目录 内容摘要 ............................................................................................. I 引言.. (1) 1 公务员保障制度概述 (2) 1.1 公务员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2) 1.1.1 公务员的概念 (2) 1.1.2 公务员的主要内容 (2) 1.2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3) 1.3 公务员的保障制度 (3) 1.3.1 公务员保障制度的内涵 (3) 1.3.2 公务员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 (3) 2 我国公务员保障机制分析 (5) 2.1 我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的历史演变 (5) 2.2 我国现行公务员保障机制 (5) 2.3 我国现行公务员保障机制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6) 3 国外公务员保障机制及启示 (8) 3.1 国外公务员保障机制概述 (8) 3.2 国外公务员保障机制的启示 (9) 4 完善我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的措施—结合案例 (11) 4.1 案例分析 (11) 4.2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11) 结论与展望 (14) 参考文献 (15)

党政领导干部来源问题研究参考材料

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结构性缺陷探析 王卓 2012-7-16 10:56:40 来源:《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01期【内容提要】干部队伍结构关系执政基础和政府稳固,体现执政党的先进性。以实证方法从干部的来源、年龄、知识、职位和数量等五个方面分析干部队伍结构的突出问题,从布局和机制上提出五方面对策建议:高度重视从基层一线发现和选拔领导干部;科学把握干部年轻化的内涵;统筹兼顾社会各阶层各领域人才的从政机会;切实做好干部的交流工作;加大干部资源开发的力度。 【关键词】干部队伍结构精英政治平民参与 为什么不少基层干部感到一些政策不切合实际情况?为什么“彼得效应”、“天花板”现象和“官场年龄焦虑症”在干部中普遍存在?为什么乡镇公务员严重不足?为什么一些领导班子整体功能不强?为什么不少领导班子内部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和谐甚至矛盾?究其实质,这些问题都与干部队伍的结构性缺陷相关。当前,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作为推进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任何事物、任何组织都有一定的结构。所谓结构,即“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 列”①。结即结合,构即构造,干部队伍的结构指干部的来源、年龄、性别、民族、党派、职位设置、管理跨度、任职年限、知识背景、经验积累等各组成部分与要素的结合、构造、搭配和排列。 组织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组织的功能,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其功能与作用也必然随之变化。干部队伍需要完善的结构来支撑,结构规定了组织中的角色关系,也规定了干部职能的发挥。优良的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班子活力,激发干部创业热情,可以使国家管理有序而不乱,可以支撑政府大厦稳固而不垮。干部队伍的结构性缺陷会导致组织内耗、降低班子活力、影响干部队伍整体功能的发挥。 按照唯物辩证法观点,量变引起质变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事物在数量上的增减,如在大小、速度、程度和规模等方面的变化引起质变;二是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结构和排列次序上的变化引起质变。在战争中,同等数量和同样素质的军队,由于战略和组织的不同,会引起战役结果的质的不同。在企业中,同等人数同样素质的劳动力,由于组织和安排的不同,也会引起生产结果的差异。因此,善于从量的结构或结构的量去考察事物如何由量变引起质变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方法之一。

公务员回避制度论文

浅谈对我国当代公务员 回避制度的认识 专业班级:人力1101 姓名:李国梁 学号:3 【摘要】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回避制度从东汉正式建立,南北朝市普遍实行,唐、宋时期日趋严密,到了清代,已经形成了包括职务回避、地区回避、公务回避在内的完整的回避制度。但回避制度发展到现在,回避制度在现实中却很少用于实践,对于什么利害关系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回避范围窄。本文综述我国当代公务员回避制度,然后阐述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使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回避制度回避内容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一、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 所谓回避制度,就是为保证有权机关公正、严格执法,当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一定利害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其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内容上看,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分为: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 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包括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但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三)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 2005年我国颁布的《公务员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公务员任职回避措施(要打印)

二、现行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的缺陷分析及对策建议 我国古代之所以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就是为了避开亲属间的舞弊嫌疑和地域上的乡情关系, 自实施以来一直行之有效。1993年以来我国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保持清正廉洁, 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中虽也有任职回避方面的原则性规定, 但在实践中, 官员贪污腐败、买官卖官等各种问题仍然屡见不鲜, 这说明现行公务员制度仍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新情况, 尤其是在任职回避方面, 还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我们认真反思。 1. 近亲属和需要亲属回避的主要情形范围过窄, 需要进 一步扩大。 合理、可行的亲属范围, 应当是根据亲属间血缘和姻亲关系的远近程度以及联系是否紧密、来往是否密切来确定。我国《公务员法》中所规定的任职回避亲属范围, 基本上把最重要、最紧密、最具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的亲属包括了进去。但由于我国人口的主体在农村, 有相当大比例的公务员在成人前是在农村长大的, 而在姓氏血缘关 系聚居的农村, 第四代甚至第五代旁系血亲都是非常亲近的。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中规定的亲属仅仅包括三代以内, 遗漏了一些重要亲属, 使回避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 应将亲属回避的范围扩大至第四 代旁系血亲及相应的姻亲关系。 另外, 现行公务员任职回避中, 具有监管关系需要回避的公务

员只包括主要领导, 范围较为狭窄。机构、职务之间的监督关系, 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特定监督关系, 即监督者只负责监督一类或某一部分特定对象, 如检察机关对审判、公安机关的监督; 二是普遍监督关系, 即监督主体所监督的范围比较广泛, 如纪检机关监督所有党政机关; 三是特定监督关系与普遍监督关系并存, 也就是既重点监督一些特定对象, 又在较大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比如审计部门, 对财政部门是特定监督关系, 而所有机关的财务工作又是普遍监督关系。 实行亲属回避的重点应当是具有特定监督关系的职务。[1]在 这些部门, 监督机关和被监督机关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 即使 不是担任主要领导的公务员, 也可能会起到关键作用, 因此, 应增加具有监管关系职务亲属的回避情形, 把回避对象范围 扩大到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2. 任职回避中的地域范围限制过小, 需要适当增加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层次领导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之所以要这样规定, 是因为行政机关的任何一项职权都是要由具有自然人特性的公务员来行使的, 而每个公务员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 在行使职权的时候, 经常会遇到本人与其所处理的公务之间存在着一定利害关系的情况, 尤其是在其出生地或长期在一地任职的公务员。为了避免亲属、宗族关系、友情对工作的干扰, 我国很早就制定了地域回避制度。 现行公务员制度在地域回避方面, 仅仅规定公务员不能在其成长地

国家公务员制度选修论文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措施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当代中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政治民主,建设和谐社会有着显而易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某种意义上我国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借鉴与运用只是一种制度模仿与移植,更由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现代公务员制度理念的对立与冲突以及前现代社会的基本社会生态环境,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遇到一系列的阻碍与困难甚至出现制度变异,因此有必要从本质与内涵上对其重新审视以进一步推进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根本上的不同,因此国家政治制度也有着绝对的区别,公务员制度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也必然具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色彩。为了适应我国日益完善的国家制度,公务员制度也因此要根据当今的社会性质进行适当的调整。 下面我将从6个方面对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进行议论: 一、公务员考选制度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标志, 也是从源头上把好公务员素质关、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的重要工作。但是目前,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实施的环境以及考试体系本身, 还存在一些问题, 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究, 具有其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我国公务员考选制度存在的问题有: 1. 法规体系不健全, 执法力度不够; 2.选拔方式的科学性和灵活性还有待提高; 3. 考录过程中实践执行不到位, 影响了考试录用的效度。 为完善我国公务员考选制度应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法律体系, 实现考录工作的法制化,建立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提高选拔程序的透明度,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注意考试和考核相结合,提高面试考官的素质水平, 建立相对稳定的高水平考官队伍,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确保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平性。 二、实行政府雇员制 政府雇员是政府机关根据政府工作的特殊性或临时性需要, 以契约的形式从社会上招聘的具有金融、法律、信息、外语、高新技术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人才。政府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 不具有行政职务, 不行使行政权力。政府雇员制是对目前公务员制度的补充, 但又独立于公务员制度, 两者是不同的两个人事管理体系, 相互补充, 相互促进。政府雇员制的实施将对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及公务员制度改革裨益甚多。首先其是公务员制度的有益补充,且有助于淡化行政人员的官本位意识,还有就是有助于完善政务活动中的竞争机制,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公共管理成本。 三、公务员管理“准市场化”机制建设 公务员管理打破“青一色”的国家调控机制,初步建立起“准市场”的竞争机制所谓“政治市场”的公共选择场,其本质精神之一就是竞争。我国《公务员法》的鲜明特色和重要精神之一也正是竞争,批判性地导入“政治市场”概念,加大公务员管理“准市场化”机制建设力度,能增强机制活力。在坚持公共选择理论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指导时,也要注意克服其局限性。如个体主义与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度本身的不尽完备、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缺憾、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原因,在我国目前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应通过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严格把关;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从严把握与灵活操作相结合;统筹兼顾、整体配套等举措、落实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对公务员的回避要求主要是针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而言。除了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直接因亲属关系引起外,地区回避实质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亲属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自然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如果在公务员的任职、执行公务等方面针对公务员的所有亲属关系作出限制规定,一是做不到,二是没有必要。所以,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1)职务回避(2)公务回避。(3)地区回避, 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约因素 1?传统亲缘观念和习惯势力的长期影响使得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缺乏民众心理基础。我国是一个相当重视亲属关系的社会,宗族、亲缘观念根深蒂固,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政治活动影响极大 2?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长期落后也是实施回避制度的重要制约因素。 3?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功能未能准确定位和灵活应用。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保持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回避制度当做包治行政机关管理百病的灵药,那也是不恰当的。就回避制度解决不正之风的作用来说,它虽然具有很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彻底解决一切不正之风,还必须从加强民主监督入手,建立健全监督制衡机制等。而且目前我们实施的各项制度中还存在诸如户籍制度等与回避制度有一定程度冲突的地方,从而制约着回避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加以应用,而如何灵活应用并非容易之事。 4?实施回避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是在部门内实施同时也必须有人事部门的协调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否则将很难实行。长期以来,亲属聚集现象的产生,既有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也有不少是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的, 5?缺乏健全的监督体系。健全的监督体系,是公务员回避制度得以执行的根本。但是目前这样的监督检查体系在我国还很不健全,公务员在任职或执行公务中履行回避的义务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公务员的自觉,但由于觉悟的高低不同或者利害关系重大,并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能有这样的自觉性。 三、落实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1?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则应严格把关。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机关没有实行回避制度,原有的问题较多,不可能靠回避制度的推行,在短时间内解决几十年积累起来的问题。在推行现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工作中,由于历史原因回避对象多,在过渡中一次解决不易,要根据公务员的职务、年龄及工作性质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逐步调整、解决。直系亲属坚决回避,不允许同一机关有直系亲属存在;旁系做适当调整,同一机关有旁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应调离一方进行回避,确实困难的,可以分步进行,先在机关内部主要岗位调整回避,以后逐步调整完善。而对新进人员则必须从现在起严格把关,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录体系,录用那些思想正派,工作能力过硬的优秀人才,要坚持原则和标准,坚决剔除不称职不合格人才,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这个进口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避免产生新的亲属聚集现象。公务员制度过渡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新人新办法。这一原则在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中也同样适用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目录 第一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二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三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四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五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正文 第一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1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用公共选择理论浅析腐败现象

用公共选择理论浅析腐败现象 近年来腐败案件频发,且金额数量均触目惊心。前中石化总经理陈同海受贿2亿元、前药监局局长黄萌受贿2亿元且拥有84套房产、前铁道部长刘志军贪污数10亿元(网上传闻其死党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海外存款更达28亿美元)……在这里我想用在政府经济学中学习到的公共选择理论对这一现象进行浅析。 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theory)是一种以现代经济学分析民主立宪制政府的各种问题的学科,传统上是属于政治学的范畴。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以西方多党制议会民主为背景,研究选民、政治人物、以及政府官员们的行为,假设他们都是出于私利而采取行动的个人,以此研究他们在民主体制或其它类似的社会体制下进行的互动。其一些主要论点,诸如中位选民理论、投票悖论、官僚行为分析等,都体现了这一特点。当今社会,代议民主制即社会成员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民主体制的主要形式,也包括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在代议民主制下,通过公共选择来决定政府经济活动的机制和过程尤其特点。 一,政治家的行为(即领导行为) 在现代社会,具有相同政治倾向或利益的人结合在一起,形成政党。在西方多党制国家里,各个政党为争取更多的选票,取得执政权其政治家就要努力使本党的竞选纲领和政策主张得到中位选民的支持。而在我国,由于实行一党制,不存在中位选民的问题,政治家即领导只需要考虑自身代表的集团的利益诉求即可,而不用受制于中位选民的支持。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民代表来源广泛,利益诉求各有不同,意见难以统一,权力自然就落到了少数政治家的手中。这就给了个别别有用心的领导干部以极大的寻租空间。 二,政府公务员的行为 在西方国家,政治与行政分离,政府公务员都是职业行政人员,政治中立。公务员具有相对固定的等级与报酬,他们不以追求个人收入的最大化为目标,而更多的关注官职、特权和公共声誉,而这些往往与公务员所掌握的预算规模大小呈正相关。由于公务员拥有提供公共物品的垄断权,他们掌握的信息和具有的专业知识往往是无法替代的,其很有可能为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优势,而夸大其公共物品效益从而造成浪费。这点在我国更有甚之,由于政治与行政不分,公务员的领导即政府的官员,他们即掌握专业的知识又掌握预算,其中的寻租空间不言而喻。以上面提到的张曙光为例,作为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其专业知识为其在引进高铁技术上寻租提供里极大的便利。 三,特殊利益集团的行为 在公共选择中,各种特殊利益集团对决策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所谓利益集团,是指那些由于特定利益而集合在一起,有组织的参与公共选择过程的社会群体。既有长期存在的诸如行业协会、工会等,也包括短期临时组成的如环境事件受害者团体。特殊利益集团影响公共决策途径主要有游说决策者、以游行示威等向政府施压、向决策者行贿。最后这点也是在我国最严重的一点过去往往被避而不提,其实有利益的地方就会存在利益集团,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尤以近年来的贪腐大案来看,数额如此巨大,肯定不是个别行贿者的个别行为。以原药监局局长黄萌为例,其受贿的主要来源就是由广大药厂构成的利益集团,每每一个要被列为医保限价药品,这个药就会从货架上消失,一个相似成份的新药就会通过药监局的审批改头换面的上市。而中国各大行业协会中的顾问名单中最少不了的就是前主管领导的名字。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公务员法》是事业单位考试当中的一个常见考点,尤其是近两年的事业单位考试,对此考点的考察比重逐渐加大。今天华图老师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公务员法》当中的“任职回避”。 考点一:应回避的亲属关系 1. 夫妻关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成的伴侣。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双方,即丈夫和妻子,互为夫妻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夫妻关系限于有效的夫妻关系,即曾经是夫妻关系而现在已经离婚的,不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他们和自己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鉴于人的寿命的有限性和公务员任职年龄的限制(18周岁以上),直系血亲的链条中同时担任公务员的人所分属的辈分并不会太多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即非直系血亲,但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份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关系。 4.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等;二是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岳母等;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如妯娌之间,或者与儿媳之父母等。 我们来看一道事业单位考试中的真题: 下列亲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任职或从事公务应当回避的是: A.小姨子 B.同学 C.老丈人 D.干兄弟 这道题当中,小姨子是妻子的姐姐或妹妹,因此是近姻亲。老丈人是妻子的爸爸,也是近姻亲,因此这一题选择A和C。 考点二:应回避的职务 1.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隶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 2.不得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3.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人事、审计、财务工作。 考点三: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即不得在原籍任职。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员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员回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主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国家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法律资料]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12月12日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西方政治制度论文

西方政治制度 论文 资本主义之英美政治制度比较 姓名:王建国 学号:1350502329 班级:133班 专业:工商管理 院系:经济管理学院

资本主义之英美政治制度比较 摘要:英国是一个单一的民主国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后,政治上实行的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王权受到限制,议会主权至上”。以“责任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其创立的第一套西方资本主义政治体系被誉为“西方政治制度的源泉与典范”。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分权制衡”相结合的制度以及“两党制”的政治制度,是在吸收、借鉴英国的基础上形成的较为完善的政治制度。我国是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各项政治制度还不够完善。我们要借鉴英美两国政治制度当中的优秀因素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就必然需要对两国的政治制度有比较准确、全面、清晰的认识和把握。本文仅从政治制度的核心部分——宪法、政党、选举、三个方面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建设和改革提供良好的借鉴。 关键词:英国政治制度、美国政治制度、比较、 正文: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原则和方式的总和。一般是指本国的社会性质、国家权利机构和基本制度。政治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护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权利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的规定。 十七世纪中期,英国爆发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革命胜利后,英国逐步建立和实践了民主政治,颁布了宪法并逐步实行宪政,使资本主义制度在各个领域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英国创立了第一套西方资本主义政治体系,一向被誉为“西方政治制度的渊源与典范”。美国则在吸收、借鉴英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加以调整,使本国的政治制度体系逐渐趋于完善。英国作为欧洲民族国家是在君主制的基础上形成的,当时利用公法来限制君主的权利,并依据公法设立政府机构,公法比较发达,因此把政府机构和宪法看作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具有明确国家观念的美国不同,美国的公法主要是用于处理政府与个人的关系并由司法机构进行法律监督,因此有时把政府制度等同于政府形式。 英美两国政治制度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天赋人权”学说和“三权分立”原则;政治制度的具体内容都包括议会制度、科举制度、司法制度、政府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一、含义: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类型: 从理论上来看,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回避种类基本包括了可能影响公务的主要情形。 (一)任职回避 1、任职回避的含义 公务员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任职回避是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限制互为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任职,防止和克服亲属聚集极其产生的各种弊端,为公务员廉洁奉公创造条件。 2、任职回避的主要情形 任职回避的对象主要是存在法定的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公务员法并不反对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都参加到公务员队伍中去实践中“警察世家”、“子承父业”、“夫妻警察”等现象并不少见。但关键是他们所担任的职务之间不能是法律禁止的特定直接关系:一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二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其中“同一行政首长”的意思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是指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第三种情形主要是考虑由领导的亲属担任纪检、监察、审计的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由亲属担任组织、人事、财务工作则容易在用人和财务管理上产生腐败等问题。 但考虑到工作实践中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也可以对任职回避作一定变通。例如一些边远海关邻近的单位很少就业、生活都不太方便派夫妻双方同去该海关工作可以解决很多实际问题。但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对任职回避作变通规定。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地域回避 1、地域回避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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