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农村集中供水厂运行管理主要存在问题及对策

哈密市农村集中供水厂运行管理主要存在问题及对策
哈密市农村集中供水厂运行管理主要存在问题及对策

哈密市农村集中供水厂运行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分析了目前正在着力实施的农村人饮安全工程中建成的

村镇集中供水厂的运行管理当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惠民工程的工程效益,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水厂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s-i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650(2013)02-0213-02

哈密市2013年底将基本完成“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农村饮水工作重中之重将从建设期转变为运行管理期。从“十五”期间开始,全市陆续建设了一批集中供水厂,全部隶属于哈密市农村供水站管理,集中连片的供水发挥了良好的效益,但也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集中供水厂的良性运行。因此,解决集中供水厂的各种问题,使之长久持续发挥效益,已经成为保障哈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基本情况

哈密市农村供水管理站于2008年10月正式成立,机构规格副科级,隶属市水利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3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目前到位人员9名,其中站长1名、正式工作人员4名、自收自支人员4名。各水厂现有人员33名,其中财政拨款1名、自收自支2名、临时工30名,文化水平大多数是初中文化。目前7个水厂管理了8个乡镇43个村20个开发区及农场,

农村供水工程实施方案

农村供水工程实施方案 、基本情况 **行政村位于**县西南部25公里处,全村现有5个自然村共120户515人,大家畜52头,耕地面积3843亩,经济林1440亩;粮食作物以玉米为主,经济作物以苹果、核桃为主,属于我县粮油干果主产区之一,人均纯收入1664元。目前我县拟定在该村修建移民新村,安置柏峪乡贫困户100户400人。**人口将达到220户915人。 本项目区地处塬区,干旱缺水,人畜饮水要到10里以外的地方拉水吃或到沟底肩挑畜驮,每方水价高达7元钱。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农村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大量种植经济作物,农村对水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缺水已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稳定,群众强烈要求兴建一处引水工程,以便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达到快速发展农村经济,促进新农村的建设。 二、工程设计 经水利局领导及技术人员与乡、村干部对该工程进行现场勘测,本着节约投资、综合利用、科学规划的设计原则,坚持优选方案采取自流引水形式,该工程由高位蓄水池、集水池、输配水管道等设施组成。 1、取水工程设计

以梁家山供水站高位水池水为取水水源,经化验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且水源水量充沛可靠,完全可满足设计年限内人口的增长,生活水平提高及农业发展的要求。 在吉子湾村建100 m3减压浆砌料石调节蓄水池一座。 2、输配水管线安装 根据规范,水源到高位蓄水池之间的输水管道设计流量为供水区最高日需水量。从输水干管引入村庄的配水干管其设计流量为供水区最高日最高时需水量。 安装输水管道10000m,其中φ63PE管3000 m,φ50PE 管4200m,村中配水干管φ40PE管2800m,入户进院支配水管由群众自愿、自筹解决,达到供水系统全部入户,不留集中供水龙头。 三、施工及其应注意问题 施工时除严格要求保质保量进行加工施工和安装外,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1、浆砌块石蓄水池 砌筑必须严格保证各向缝内的砂浆饱满。块石厚度应大于200毫米,形状规则整齐,不得采用已风化及带有水锈和裂纹的块石。池壁上不准留脚手眼。 2、输配水管道安装 输配水管道安装时,必需严格按照新施工规范精心施工,以保证管道安装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 管理制度 1 2020年4月19日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它用水。 第三条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县财政按市政府要求会筹集相应的维护资金。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用于井房等供水设备的大修。 第十一条依据《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定额水费或计量水费水价,暂定计量水费价格为 1.5—2.0元/m3,定额水费为每人每年30—40元/m3。水费由村供水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取,收取的费用缴入专户管理,费用支出按月报账,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产生的电费、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的工资。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十二条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 3 2020年4月19日

安徽省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确保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总人数为1626.6万。2005年国家已安排解决了46.9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从2007年至2011年,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剩余的1579.7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按照优先安排解决氟超标、砷超标、血吸虫疫区和市、县人民政府与群众积极性高、配套资金到位地区饮水安全问题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市、县间任务和投资平衡,确定分年安排计划是:2007年解决282.47万人,2008年解决300万人,2009年解决316.41万人,2010年解决343.85万人,2011年解决336.97万人(见附表)。按此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1、认真抓好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在原有的“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尽快编制本市《2007—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模式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档立卡。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于3月底前将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于4月上旬完成审批工作。各市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根据市批复的实施方案,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单项工程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的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在城镇周边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主要以地下水为水源,兴建规模较大、集中连片供水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可利用水库等现有水源工程,建设适度规模的联村或乡镇自来水厂;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采取引小型水库水、山泉水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要切实做好水源的勘测论证工作,选择稳定可靠的水源。 3、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设计院所以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严把前期工作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完整版)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 第三条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

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县财政按市政府要求会筹集相应的维护资金。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用于井房等供水设备的大修。 第十一条依据《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定额水费或计量水费水价,暂定计量水费价格为1.5—2.0元/m3,定额水费为每人每年30—40元/m3。水费由村供水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取,收取的费用缴入

论述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营管理

论述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营管理 【摘要】供水工程的建设和发展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饮水质量直接关系人们的生命健康,近年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步伐加快,国家投人大量资金,建成了一批镇、村、组级安全供水工程,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综合效益显著。本文以某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运营为例,分析了工程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对策 1 某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现状 某县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修建农村饮水工程,首先是甘露工程,后又是人饮解困工程,由于资金不足,大部分为民办公助工程,工程标准低,质量差。当时的供水工程只解决群众能饮上水,水质、水量是否安全并未考虑进去,再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工程使用寿命短,发挥效益的不多,而且供水极不正常。近十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加大了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力度,每年投人大量的资金修建农村饮水工程,不仅要让农村饮水困难群众能饮上水,而且要饮上安全卫生的放心水。从2005年至今,全县有85%的群众用上了安全卫生的自来水。通过安全饮工程的建设,不但解决了群众饮水困难问题,同时改善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2 安全饮水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饮水不安全人数增加 因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使饮水不安全人数增加。(1)一些村、组供水工程建成后受水毁、水质污染、水源枯竭等因素影响,建成供水工程不能发挥作用;(2)有些供水工程建成后缺乏有效管理,不能及时维修,供水工程不能正常运行。(3)需要修复或改建的供水工程数量多,受投资限制,已实施项目的村,做了消号处理,不再安排项目,而县级投入不足。这些均造成饮水不安全人数增加。 2.2 供水工程规划不合理,建设标准不高,水质和水量不能保证 某县按地形划分为南山、北山和川道,川道地区人口稠密,南北二山人口相对稀少。对于集镇和村道人口比较集中的区域性供水工程,能够按照“四制”要求建设与管理,工程建成后运行良好。有部分村、组供水工程设施简单,工程在建设方面,由于群众居住分散,地形高程变化大,管线长,不能建设集中供水工程,需规划多个取水、输水、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投资大,工程施工不规范。具体表现是:无调节池、无沉淀过滤池、无截渗坝,仅满足于接通水、用上水,没有净化消毒设备,没有水质监测设施,水质水量难以保证。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公共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58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XX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XX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指县城、镇区规划控制区域。 城镇供水指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用水。 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镇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县城镇供水工作实行开源与节流并重,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供水,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四条县水务局是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用水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环保、住建、卫生、质监、物价、公安、房管、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在城镇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镇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卫生,防止水源污染。

乡村自来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镇行政区域内(镇驻地公共自来水管网范围外)农村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自来水工作实行政府监管,镇水利站行使政府监管职能。各村自来水运行受镇水利站的监管。 第二章农村自来水水源管理 第四条:农村自来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对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井进行整顿,必须保证群众生活用水质量。 第五条:对农村自来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经镇政府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水利站负责对水源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一)水源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井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二)自来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三)镇水利站应加强自来水水源设施及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保护,定期观测、维护,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安全。

第三章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 第六条:新装、改装自来水管道或增加自来水用量以及对破损设施和管网进行维修的,需事前向镇水利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镇自来水维修服务中心组织施工,镇水利站负责竣工验收。 第七条:农村自来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四章农村自来水经营 第八条:镇水利站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九条:各村自来水严格按实际需水量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报请镇水利站同意,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镇水利站。农村自来水设施抢修时,相关村两委和村民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蓄意闹事者交由镇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论处。 第十条:镇水利站为用户安装计量合格的水表,用户应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两个月不交纳者,予以停水处理。 第十一条:农村自来水按月抄表收费。坚持基本水量消费制度。为保证农村自来水长期正常运营,各村按照管理自来水的成本(包括水利员工资、电费以及日常维护费用等)进行核算,计价收费,并统一报镇水利站审查备案。 第五章农村自来水设施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工程持久、安全运行,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XX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XX境内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XXXXXX对全XX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全面落实各乡(镇)XXXX对辖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依法保护供水管理单位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成立XX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全面掌握饮水工程的基本状况、工程效益,抓好水利体制改革,做好报废工程清理、效益核检、设备回收等工作。运行管理机构内设立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电话,监督和跟踪全XX工程运行情况。 第五条建立工程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一)XX水利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XX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听证、审核、审批。 (三)XX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四)XX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水费使用、管理。 (五)XX财政部门根据XX财力情况适当予以补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六)XX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监管。 (七)XX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保障、土地划界。 (八)XX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打击盗窃、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供水管理规定

第1页,共2页 供水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用水管理,确保小区正常供水及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嘉多利花园的供水管理。 3.内容 3.1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的管理。 3.1.1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检修人孔均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开启锁匙应得到机电管理的许可。 3.1.2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应每年清洗消毒二次,清洗单位应持有深圳市水务局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清洗后取水样送市卫生防疫检测站化验取证。 3.1.3水池(箱)内发现红虫或业户投诉水质有问题时,应及时查证,必要时取水样送市卫生防疫检测站化验。水质确实存在问题时,二天内应组织对水池(箱)的清洗消毒。 3.1.4机电值班人员应每周一次巡视地下水池与屋顶水箱,发现水池(箱)漏水、盖锁损坏、液压自动水位控制阀失灵、溢流管跑水等现象时,应立即报告机电班长安排处理。 3.2水泵与管路的管理 3.2.1按《水泵维修保养规程》和《给水管路系统维护保养规程》定期保养水泵、阀门及管道。 3.2.2经常巡查供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抢修,杜绝浪费。 3.3停水的管理 3.3.1维修停水 3.3.1.1小区内供水管网、设施维修需停水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业户,可采用

第2页,共2页 在首层张贴栏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 3.3.1.2停水时间应尽是控制在2小时以内,且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停水。 3.3.1.3若停水时间超过2小时,应尽是安排在晚上12点以后进行,尽量减少停水对业户带来的影响。 3.3.2非受控制停水 市政供水部门因社会性事故向本系统停止供水,机电主管应主动向市政部门了解情况并及时向业户做解释,力争取得业户的谅解。 4.记录 无。 5.附件 无。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2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版】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村镇供水安全,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日供水量为2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200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长宁县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以“供水安全、保障供给”为宗旨,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工作。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县国有企

业,被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县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镇人民政府应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扶持,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 (一)由政府出资建设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并授权委托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 (二)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村级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 (三)由非公单位出资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建设

单位所有。 第八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九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贴、逐级筹集的办法解决。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大型改造、重大技术改造、管网延伸和扩大供水规模等工程,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业主自筹。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改造、管网延伸、扩大供水规模等,由工程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呈长宁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受益群众自筹等资金。 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和水源保护责任人。供水单位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环境保护、水利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凡因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活动造成水源污染或工程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朝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朝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建设用水。 第四条朝阳市建设局是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朝阳市自来水公司是城市供水的服务性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供水单位),负责城市供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共同编制城市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开发供水水源,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环保和卫生部门进行环境卫生评价,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建设、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污染水质和有碍水源保护的活动。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禁止任何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严禁使用不合标准的供水设备和材料。 第十二条需新建、改造供水设施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证明,到供水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等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供水事业纳 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 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 第八条农村饮用水供水的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农村饮用水集中 供水工程建设用地。 第十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选址与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涉水产品卫生学评价要求。 从事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穿越跨行政区域和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及林草地的,相关地区和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由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组织建设,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建设,建设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XX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我县供 水工程建设、运行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群众用 水需求,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委、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了3个行政村以上,供水人口超过1万人,供水规模达到1000 立方米的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1-2个行政村, 一个自然村或一个村民小组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联户出资修建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发展集中供水工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经营城乡供水工程,鼓励城区供水向周边农村覆盖延伸,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应明晰产权,落实建设及管理责 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工程良性运行管理科学规范 境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及各供水单位和用水受益户, 遵守本办 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成立以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 副总指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由水利、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物价、国土资源、电力、公安 和各镇(中心)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 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总站,在镇(中心)、联村集 中供水工程设立供水管理派出机构, 完善抢险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 农民用水协会。 (三)落实中、省、市有关农村供水的惠民政策,保护好农民的 合法利益。 保水质卫生达标。 (五)制定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以行政 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饮水安全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饮 水突发事件。 的长效机制, 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本办法实施,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我县境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必须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一二年十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水利规划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订和调整等工作。 第三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应符合流域及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编制应遵循远近结合,适度超前;科学布局,优化配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规划期为10~30年,一般每10年修编一次。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初审。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期、规划范围及目标,供水水源评价,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供水水源规划方案,供水水源保护措施,水源监测及管理方案,规划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等重要城市的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城市的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河流、湖泊、地下含水层为水源的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流域机构审批。 第九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在报批时,除规划文本、附图附表外,还应附具下列材料: (1)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过程、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有关规划协调情况、相关部门意见及处理情况; (2)城市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3)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并确认申报材料齐全后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供水水源规划。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已批准的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划定水源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开展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建设。其他各类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和规划期结束后,组织对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城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擅自调整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或违反城市供水水源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乾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乾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乾县水利局 二0一七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管理机构性质和任务 (1) 第三章财务管理 (3) 第四章经营管理 (5) 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8) 第六章设施管理 (11) 第七章水质管理 (12) 第八章运营管理 (13) 第九章其它 (14) 乾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我县农村供水事业,切实加强农村供水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保障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和其它用水,为全县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咸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县城规划区之外的所有供水。 第三条农村供水坚持农村人民群众生活、生产服务的方针,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第四条农村供水单位要在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不断扩大供水管理单位职能,拓宽供水市场,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壮大供水产业。 第五条农村供水坚持依法管水,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打击各种破坏活动,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性质和任务 第六条根据《咸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和二00八年县政府常务会第4号纪要精神,县上成立“乾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县供水总站)为水利局内设机构,编制6人,所需人员从水利局下属全额事业单位调剂解决。各镇办相应成立镇办水利管理站,每站编制2-4人,各配站长一名。性质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镇办与县水利局双重管理,业务上受县水利局指导,水管人员岗位调整必须征求县水利局意见。县供水总站对其供水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由县编委办、人社局和水利局负责,按照组织程序成立机构,落实人员。 第七条乾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总站职责:全面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协调、维修、管理、水费征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镇办供水工程管理人员配备、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编制农村供水计划、维修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水价,按程序报请物价和水利部门审批实施;审批镇办水利管理站聘请人员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方案;保管建设项目

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修改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安全,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运行管理、供水用水、水源保护、水质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保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供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供水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 村(居)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农村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安全和饮水安全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安全用水、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九条鼓励推广和应用农村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水源,优先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

乡村自来水管理公告

XX村自来水管理公告 各位敬爱的村民: 我村自去年7月完成了自来水集中供水改造,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一直存在亏水现象。经过乡村两级组织调研,发现小部分农户存在违法用水现象,其违法行为使大部分遵纪守法农户的共同利益受到了伤害。 为加强XX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公告。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XX水厂供水的XX村居民生活和企业用水的供水工程。 二、管理主体 村“两委”组织成立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村“两委”及其组织的水户协会是本村自来水管理的责任主体。村总表倒各户水表以上属村水户协会管理,其他人无权对其进行处置;用户水表以下入户管道及设施管理维护归用户。 三、日常管理 村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本村自来水供水的日常管理。 1、水费收缴:村水户协会选取村内责任心强、为人正直、在群众心目中有一定威望的人来担任水费收取员职务,水管员负责本村的入户抄表,收取水费,以及入村总表以下管道的所

有工程维修。从收取的水费该中按照0.3元/m33提取返到用水户协会作为水管员报酬。村内供水公共工程维修由村集体负责。 2、因规划或基本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供水设施的,必须报村水户协会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对原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移交。 3、安装、改建、扩建或拆迁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水户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管理单位派专业人员统一实施。由水厂负责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新增户负担,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四、法律责任和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村水户协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停止供水、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接水窃水者,未经许可私自连接、改接用水管网,违法用水者,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限期改进。 2、因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收取水费,并由各户更坏水表或支付相关费用。 3、因用户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除限期纠正外按上月实际用水量的1.5倍计收水费,第二月仍无法抄表的按2倍计收,并可停止供水。 4、村水管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水厂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1‰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停止供水,并依法追缴所欠水费。水管员收取水费,未按规定交纳水费,造成滞留水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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