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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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卢亨光 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50004

摘要:本文探讨了新时期随着我国宏观经济持续深化与改革开放,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在加速,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加大了对境外市场开发力度。效益是企业永恒的追求,境外业务已成为国有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的支撑点和新利润增长点,然而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境外国有资产暴露在各种风险下,一些境外企业长期偏离于各级国资委和母体公司监督管理之外,而缺乏有效的监管却是境外企业频陷巨亏的重要因素。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加大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控力度已成关注焦点。关键词:国有企业;境外资产;有效监管

一、引言

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6月发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宗旨为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指国有企业在我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投资决策失误使投资项目亏损以及境外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体制不完善是导致境外国有资产流失两大原因,要杜绝境外国有资产流失,强调业务控制与财务控制并重,亟需审计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扩及触角,通过系统规范的程序方法,延伸监督和评价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达到规避风险、改进管理、改善境外企业运作行为、促其实现经济目标增加价值。

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一)存在监管现实难点

一是境外企业资产增长规模与监管水平存在不相适应。追逐经

济全球化步伐,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规模日益扩大,但与此相对应的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手段却乏强劲,事实上存在很大的管理漏洞,管理水准与监管力度都亟待加强。

二是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缺乏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目前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由境外机构负责,国内总部财务部门负责对境外资产进行价值静态的管理,而更多的资产实物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基本由境外机构自身承担。在如何管理和监督境外资产上,无论是理论和实践尚在探索阶段,也没有可以借鉴的成功管理经验,需要执行者在实践中总结摸索。

(二)首要规范境外企业对于国有资产的治理模式

首先要求遵循上行法规,敢于对违规造成不良后果者严予追责。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监管者可追究其责任:①违规为其所属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②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③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④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⑤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⑥挪用或者截留应者由组织战略驱动。反之,项目组合、项目集和项目管理又以不同的方式服务于战略目标的实现。项目组合管理通过选择正确的项目集或项目,对工作进行优先排序,以及提供所需资源,来保证与企业战略保持一致。项目集管理对项目集所包含的项目和其他组成部分进行协调,对他们之间的依赖关系进行控制,从而实现既定收益。项目管理通过制定和实施计划来完成既定的项目范围,为所在项目集或项目组合目标而服务,并最终为组织战略服务。

组织在战略框架中确定了战略方向,设置了绩效指标。战略方向规定了用于指导业务工作的目的、期望、目标和行动,战略方向应该与业务目标相协调。项目管理活动应该服从总体战略方向。如果战略方向发生变化,就应该调整项目目标。在项目环境中,调整项目目标会影响项目效率,甚至项目的成败。但在业务环境中,如果项目能够与组织的战略方向继续保持一致,那么项目成功的概率就会显著提高。因此,如果战略方向发生变化,项目就应该随之进行调整。

组织战略应该为项目管理提供指导和方向,特别是当人们认为项目就是未支持组织战略而存在时,就尤其是如此。通常由项目发起人或项目组合经理或项目集经理来识别组织战略与项目目标的一致性或潜在冲突,并向项目经理通报情况。在项目中,如果项目目标与既定的组织战略存在冲突,项目经理有责任尽早记录并确认冲突。有时候,制定组织战略就是项目本身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定义什么才能构成支持组织发展的合理战略,对项目来说非常重要。

五、结束语

未来企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应该是战略管理、项目管理、营销管理。战略管理面向未来,营销管理面向成果,项目管理面向过程。可以看出,项目管理是战略和营销中间的载体和过渡,它既是一种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也是一种先进的文化理念。企业级项目管理把项目管理、项目集和项目组合管理的原则和实践与组织驱动因素(如组织结构、组织文化、组织技术、人力资源实践)联系起来,从而提升组织能力,支持战略目标的实施。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已经为企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扩展形式,21世纪企业的生产、运作及战略规划的实施将更多的采用以项目为主的发展

模式。

参考文献:

[1]南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2]白思俊主编.现代项目管理,上中下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3]韩力军、张灿.从管理理论看管理的发展趋势[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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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收益;⑦未按本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⑧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事项决策;⑨不按规定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境外国有企业必须结合国资委资产监管要求及境外企业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从体制上防止国有企业发生因决策失误或恶意侵害导致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促使企业高层决意管控。通过公司章程等加强董事会对投资决策权的集中控制,明确董事会的权责,实现董事会对境外投资有效控制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加强公司监事会的职能,并对业务流程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有效分离;通过绩效评价与考核,建立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企业绩效相挂钩的奖惩制度,促发境外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与自觉性。

三是建立外派人员监管制度。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结合实际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外派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使外派人员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四是外派人员务必实行定期轮换。外派人员在境外工作一般不能固定和长久,3-5年工作周期较为适宜。要加强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理清责任,评价是非功过,成绩与过错都将影响未来职位安排。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来反映境外企业领导有没有从严要求自已,做事公不公正,有没有才干,有没有奉献精神。境外企业领导者的品德、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境外企业的管理水平、文化氛围和经济效益。审计人员一定要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不可蜻蜓点水,敷衍了事,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切合实际,准确无误。

(三)渐次加强对境外企业财务审计监管

一是逐步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的财务审计监管制度。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务信息报告制度等,通过财务手段加强对企业资产及资金运营的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定期开展经济运营分析,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规定国内母公司每一年度必须对境外企业进行财务年度审计,发挥审计职能对境外企业实施管控。监督境外企业员工职责履行情况,并借助内部审计来发现问题以解决问题,提高企业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现代企业管理的关键就是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过程的合理设计、有效实施、客观评价和不断完善。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过程的设计是否合理、健全;并且检查和评价境外企业对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过程的遵循情况,注重查错防弊,防患经营风险。

二是保证既定的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有效运行。谨遵企业监管程序,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和制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或使已经发生的问题及时得以纠正和处理,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运行。充分利用审计职能有效防止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审计工作的风险预警器作用,能够促使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避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或者使风险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是讲究审计结果的落实,要求境外企业整改规范。必须要求境外企业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完善内部控制。同时指示加强审计跟踪督办,确保审计效果。将经济责任审计材料存档,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境外企业领导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或聘用的重要依据。特别对于境外企业资金投入量大,工期长的重大基建项目,尤须审计监督提前介入,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审计,确保工程廉政建设,严防境外企业工程腐败。

(四)坚决执行对境外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应至少涵盖两方面的情形,一是境外投资决策时,决策者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对境外投资决策的失误,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驻外企业或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国有

资产流失,对以上两种情形都应该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我国目前境外的国有资产数量多,规模大,家底不清,管理混乱,因此,建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监管的需要,设立专门的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部门,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交易、转移和处置,进行专门的跟踪管理,加大对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坚决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三、审计案例值得借鉴

笔者新近看到一个审计通报案例,某国有企业近期派出审计组对设置在香港一控股子公司最近5年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以及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经济合同、薪酬发放、股东分红等状况进行常规性审计检查。审计最初发现该境外公司在支付国企外派正副经理及在香港所聘请的出纳与会计4人存在随意额外增发基本薪酬及高额奖金,引起“是否权权勾结”疑问,存疑必究!于是进而深入仔细检查终于发现了该境外企业管理者小团体作案,通过贪污、受贿、非法交易、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等方式,隐匿、侵占、转移、挪用、私分国有资产,恶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贪腐案件。

笔者启发建言:境外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有条件的最好内派,一则对内地政策法律具有敬畏之心,毕竟领受多年我党领导与教育培养,法律意识强,深明依法遵纪守法大义,执行力到位;二则一旦有违规,上级主管内部控制处理易于及时到位。以上案例中该国企监管部门对于境外公司,年年财审检查大都蜻蜓点水、敷衍了事或偏听偏信,又放不下脸面、故作慷慨、不得罪人。审计检查不尽全貌,发现问题本就不易,尤其需要落实整改。审计人员务必“忠诚企业、忠实履职”,必须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这一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审计检查绝不能成为不法行为的“护身符”,包庇和纵容犯罪。应当坚持原则,无私无畏,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揭示和查处。境外企业本就偏离上级主管视线即控范围,受命对于境外企业实施审计监管的财审监察人员尤需尽心尽责,必须由富有正义感而又洁身自好的财审监察员担任把守境外资财重任。

四、结束语

国有企业对于境外国有资产务必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已是真知灼见。首先必须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现实上,由于诸多因素制约,国内有关制度规定得不到切实执行,如若国有企业内部监察再缺失,极易造成境外企业高层唯我独尊或内部相勾结,营私舞弊,侵吞国有资产。唯有国有企业遵守各级政府国资委既定法律法规,加强并定期经常性派纪检审计督察境外企业实行有效管控,促其循规蹈矩,自觉依法运营,方可保存境外国有资产不被流失。赴境外企业担负检查审计人员务必坚持原则,依法履职,大胆仗义执言,保证监督的客观公正,审必严,责

必究!坚决杜绝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参考文献

[1]《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浅议如何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作者:卢亨光

作者单位: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50004

刊名:

现代商业

英文刊名:Modern Business

年,卷(期):2014(33)

参考文献(5条)

1.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引用本文格式:卢亨光浅议如何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期刊论文]-现代商业 2014(33)

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的操作

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的操作 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式之一。国家尚没有出台关于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统一规定,地方国资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对于央企对外投资的规定对于地方国有企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般而言,如果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即股东为国资委),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如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 如果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二级以下国有企业(即股东为国有企业),其对外投资的计划一般须经过其上级公司的核准。 从审核的内容看,其主要内容包括:收购交易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企业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以及发展战略与规划;交易是否能够突出企业主业、是否会对主业造成不利影响等。 定价是交易的关键问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 对于那些可能被国有企业收购的民营企业,其定价方式将会造成一定的风险。由于国内目前资产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净资产,对企业成长性重视不足,对于被收购企业,评估价值可能无法体现企业的实际价值。根据评估价值确定的交易价格可能过低,从而损害民营企业原股东的利益。如果定价较高,则收购交易则将面临较大的审批风险。 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所完成。其流程包括对目标企业净资产进行审计、对目标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再进行交易。不过,交易无须公开挂牌进行。 1/ 1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县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防控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短期流动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重大项目长期贷款和利用外国政府专项贷款等债务性融资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所有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融资和担保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

主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合理确定融资、担保方式和规模,有效防控风险; (二)制定本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流程和规范,完善科学决策机制; (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 (四)强化投资、融资、担保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 (五)组织实施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按规定报告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及执行和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县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

1-3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皖国资 评价【2011】120号)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2011年07月14日点击数: 437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撰 稿人: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2011〕120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1年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比照境外企业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推动对外拓展。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鼓励省属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二)维护资产安全。督促和推动省属企业加强境外投资管理,加强境外重大事项管控,防范各类风险。(三)落实监督责任。按照投资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落实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境外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核批准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运营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调查及责任追究,协调处理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属企业依法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审议或核准境外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收缴投资收益;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

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 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 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浅议如何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 | 管理纵横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96 浅议如何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卢亨光 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50004 摘要:本文探讨了新时期随着我国宏观经济持续深化与改革开放,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在加速,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加大了对境外市场开发力度。效益是企业永恒的追求,境外业务已成为国有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的支撑点和新利润增长点,然而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境外国有资产暴露在各种风险下,一些境外企业长期偏离于各级国资委和母体公司监督管理之外,而缺乏有效的监管却是境外企业频陷巨亏的重要因素。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加大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控力度已成关注焦点。关键词:国有企业;境外资产;有效监管 一、引言 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6月发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宗旨为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指国有企业在我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投资决策失误使投资项目亏损以及境外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体制不完善是导致境外国有资产流失两大原因,要杜绝境外国有资产流失,强调业务控制与财务控制并重,亟需审计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扩及触角,通过系统规范的程序方法,延伸监督和评价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达到规避风险、改进管理、改善境外企业运作行为、促其实现经济目标增加价值。 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一)存在监管现实难点 一是境外企业资产增长规模与监管水平存在不相适应。追逐经 济全球化步伐,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规模日益扩大,但与此相对应的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手段却乏强劲,事实上存在很大的管理漏洞,管理水准与监管力度都亟待加强。 二是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缺乏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目前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由境外机构负责,国内总部财务部门负责对境外资产进行价值静态的管理,而更多的资产实物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基本由境外机构自身承担。在如何管理和监督境外资产上,无论是理论和实践尚在探索阶段,也没有可以借鉴的成功管理经验,需要执行者在实践中总结摸索。 (二)首要规范境外企业对于国有资产的治理模式 首先要求遵循上行法规,敢于对违规造成不良后果者严予追责。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监管者可追究其责任:①违规为其所属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②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③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④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⑤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⑥挪用或者截留应者由组织战略驱动。反之,项目组合、项目集和项目管理又以不同的方式服务于战略目标的实现。项目组合管理通过选择正确的项目集或项目,对工作进行优先排序,以及提供所需资源,来保证与企业战略保持一致。项目集管理对项目集所包含的项目和其他组成部分进行协调,对他们之间的依赖关系进行控制,从而实现既定收益。项目管理通过制定和实施计划来完成既定的项目范围,为所在项目集或项目组合目标而服务,并最终为组织战略服务。 组织在战略框架中确定了战略方向,设置了绩效指标。战略方向规定了用于指导业务工作的目的、期望、目标和行动,战略方向应该与业务目标相协调。项目管理活动应该服从总体战略方向。如果战略方向发生变化,就应该调整项目目标。在项目环境中,调整项目目标会影响项目效率,甚至项目的成败。但在业务环境中,如果项目能够与组织的战略方向继续保持一致,那么项目成功的概率就会显著提高。因此,如果战略方向发生变化,项目就应该随之进行调整。 组织战略应该为项目管理提供指导和方向,特别是当人们认为项目就是未支持组织战略而存在时,就尤其是如此。通常由项目发起人或项目组合经理或项目集经理来识别组织战略与项目目标的一致性或潜在冲突,并向项目经理通报情况。在项目中,如果项目目标与既定的组织战略存在冲突,项目经理有责任尽早记录并确认冲突。有时候,制定组织战略就是项目本身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定义什么才能构成支持组织发展的合理战略,对项目来说非常重要。 五、结束语 未来企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应该是战略管理、项目管理、营销管理。战略管理面向未来,营销管理面向成果,项目管理面向过程。可以看出,项目管理是战略和营销中间的载体和过渡,它既是一种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也是一种先进的文化理念。企业级项目管理把项目管理、项目集和项目组合管理的原则和实践与组织驱动因素(如组织结构、组织文化、组织技术、人力资源实践)联系起来,从而提升组织能力,支持战略目标的实施。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已经为企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扩展形式,21世纪企业的生产、运作及战略规划的实施将更多的采用以项目为主的发展 模式。 参考文献: [1]南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2]白思俊主编.现代项目管理,上中下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3]韩力军、张灿.从管理理论看管理的发展趋势[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3.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专业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用证、保函等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事项是指企业以担保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企业对外担保方式应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 第五条市国资委是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 (二)依照规定依法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三)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掌握对外担保动态,提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的意见。 第六条企业是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属企业对外担保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对被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 (四)开展对外担保分析,加强对外担保管理; (五)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工作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八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须贯彻国有出资方意图,维护出资人权益,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代表出资方发表意见,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对外担保决策及实施情况。对对外担保事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

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 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

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二章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内部决策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问题: (一)境外投资计划的财务可行性; (二)增加、减少、清算境外投资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等问题; (三)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人选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和任职时间; (四)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 (五)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税务合规及税收风险管理; (六)其他重大财务问题。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国有企业能否对外担保

一、法律有关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一般规定 国有企业能否对外提供担保?可以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二、法律有关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区分国企性质,决策程序稍有不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至此,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与普通的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无太大差异,仅是国有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股东代表进行,并在会后将情况和结果及时进行报告。

中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研究

中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研究 对外直接投资起源于发达国家,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推动力。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使得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资源,调整国际分工的格局。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多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持续提高,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国有企业是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导力量。 在全球国际直接投资下降的背景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反而成倍增长,其中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国有企业抓住时机,扩大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本论文以中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为研究对象,以相关理论为支撑,以中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概述为起点,重点分析了中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特点、国际环境、投资动因、竞争能力、风险防范以及国外经验借鉴等,旨在为进一步促进和优化中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出对策建议。中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了有别于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一些特点。从发展速度方面看,中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增势强劲,连续十年创新高,投资存量排名持续上升。 从发展模式方面看,中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以大型国有资源类企业为投资主体,以跨国并购为主要投资方式,以寻求海外资源为主要投资目的。从竞争能力方面看,中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国际竞争能力从弱到强,不断提高,具有市场国际化、技术国际化、资源国际化的特点。而其中央企业无论是从产业、规模实力还是自主创新能力的角度看都具有比较优势,也是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社会安全的重要保障。2007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 都进行了相应的经济调整与变革,以加快本国经济的转型创新。 以美欧日为代表的主要发达经济体为抢占科技和产业发展的制高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抓紧谋划新的战略部署和政策调整。主要新兴经济体也力图抓住世界范围内力量对比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机遇,积极进行政策调整。中国国有企业积极应对各国经济政策调整,提出发展策略。随着经济一体化向纵深发展、中国外汇储备充足和人民币汇率稳步上升成为中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 要推动。 而保障中国经济发展对能源资源的需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求以及中国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zz”)的对外担保事务管理,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确保zzzz资产安全,促进经营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zzzz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zzzz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zzzz对外提供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的对外担保管理是指从担保项目受理、调查、评审、决策、实施、日常管理、担保解除或代偿债务追索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对外担保项目遵循总额控制与比例管理相结合、审批与办理想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控股企业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担保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zzzz对外担保衽总控制,比例管理; zzzz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zzzz本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40%; zzzz负债与担保合计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zzzz本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总资产的80%;

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总资产的50%,同时不得超过zzzz本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净资产的10%。 第八条担保申请人原则上应首先利用自身资产进行抵质押融资,不足部分再向zzzz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建设期企业资本金要按出资协议要求全额到位;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 zzzz曾为其提供担保的,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能提供zzzz接受的有效反担保; 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控股企业及政策性担保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zzzz接受的反担保方式: 保证反担保。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经济纠纷; 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晰,没有法律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压、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

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境外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 ]22号),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境内独资、控股的二级子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集团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公司及其境内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投资设立或再投资设立的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和非法人机构(以下统称境外企业)中依法属于国有的下列各项资产: (一)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股票(或股权)等以及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 (二)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非法人机构(分公司、经理部、

代表处、办事处等)形成的国有资产; (三)在境外委托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等产权; (四)境外企业的国有无形资产; (五)境外企业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国有资产; (六)境外企业其它国有资产。 第二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公司资产管理部是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监管部门,境内企业负责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境外国有资产主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经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组织指导境外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年检、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管理工作; (三)依据本办法对境外企业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境内企业限期解决,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境内企业开展境外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体系,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条境内企业的日常监管职责: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周艺妍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从增加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把闲置的资金或资产对外投资,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一些单位由于受近年来投资热的影响盲目投资,造成只见投资不见效益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盲目投资的结果是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本文针对一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予以归纳和揭示,希望能起到警示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投资风险;风险管理 【作者单位】周艺妍,河北大学 一、一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进行项目论证,存在投资风险。企业对外投资少则数十万,多则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这样巨大的资金量对一个企业来说,产生的影响将是全局性的。好的项目投资,不仅给企业的当前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而且对企业的发展壮大具有促进作用。但现实情况是:不乏对投资项目不论证、不研究,只追求投资数量而忽视投资质量,进而影响到企业经济状况的盲目投资的范例;甚至出现个别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不少,而投资收益好的项目却不多的反常现象。这种只见投资不见效益的现象,其实质是投出的巨额资金形成了不良资产。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原因之一是投资单位事前没有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认真的考察论证,没有对投资项目的市场状况和发展前景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预测,造成了企业投资之时亦即形成不良资产之开始的尴尬局面。企业由于大量资金的投出造成自身资金周转困难,久而久之,企业被拖跨就在所难免了。在对某企业审计时,发现该企业数年以前的投资项目有4个,共计投资1300万元,上述对外投资项目该企业均未对其经营前景做认真的分析论证,也没有任何项目分配过投资收益,均为不良资产。由于资金大量地被投资项目所占用,流动资金短缺,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企业经营困难,直接影响到了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对社会稳定造成隐患。 (二)用主要生产设备对外投资,严重制约了企业自身发展。个别企业对外投资,不是用闲置未用或次要的资产,而是用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投资,严重削弱了主业的生产能力,降低了主业创收增利水平,影响了企业整体经济效益。而投资的项目如果效益不佳,未能实现投资分红的预期目标,企业就如同雪上加霜,苦不堪言,最终导致企业经济状况每况愈下,甚至衰退破产的结局。如审计某中等规模的工程施工单位发现,该单位对外投资800万元,系该单位2011年用其主要生产设备四部大吨位自卸汽车、一部大功率进口挖掘机对某外地单位的投资。经了解,投资之前,该单位在本地工程施工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年工程量在1.7亿元左右,利润也达到了800万元左右,可以说效益可观。然而,由于当时的被投资地施工市场看好,企业正苦于不能打入该地市场之时,外地某单位有与其合作的意向,该施工单位于是就以其四部大吨位自卸汽车和一部大功率进口挖掘机投了资。由于政策原因,时间不长,这一外地施工市场也萎缩了,投资分红的预期成了泡影,企业由于投出了主要生产设备,在本地施工市场竞争中也受到不利影响,经济效益直线下滑,企业经营难以维继。 (三)用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不进行资产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部分企业对投出的实物资产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资产的价值由合资双方协商确定。然而,这样的协商达成的价值并非是公允的,存在其价值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可能性,对投资双方来说,埋下了公平处理投资事宜的隐患。只有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为依据确认的投资资产的价值才具有公允性。有些企业在急于寻找合作伙伴的情况下,其未经过资产评估而对外投资的资产往往会被确认为较低的价值,从而置投资单位于不利的地位,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如审计某单位时,该单位当年有一项320万元的对外投资,系该单位用其账面原值为400万元的设备进行的投资,该单位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为49%,该批设备成新率为8成,投资时未经过资产评估。据对当时的市场调查了解,同类设备国内市场的价格为700万元。很明显,由于该单位对投出的设备没有经过资产评估并确认比较公平合理的价值,从而造成了被审计单位不仅所占投资的比例降低,也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而且,这种资产的流失还将在以后的投资收益分配中继续。企业流失的国有资产是难以准确计算的。 (四)对外投资疏于监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部分单位由于在投资项目中不是控股方,而自动放弃投资人参与管理的权利,不闻不问,不索要会计报表,不了解掌握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不分析预测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有的投资项目长期经营不善、不见效益甚至已接近倒闭却浑然不知,可见投资单位麻木到了何种程度。如在对某流通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5年前向某外地单位投资300万元,与其合资经营铝合金制品项目,该单位占项目投资额的48%,为非控股方,一直未取得过投资收益。经调查了解,被投资项目自建成投产后一直经营不善,厂房、院落破败不堪,杂草丛生,厂子也停产一年有余,而被审计单位却浑然不知。企业收回投资基本已没可能,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不可 · 512 ·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 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 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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