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

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
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

廉租住房项目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名称与筹办单位

1、项目名称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2、项目建设单位

人民政府

3、项目法人代表:杨春鹏

4、项目建设地点

本项目拟建在。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可研编制单位:

XX书号:

二、项目编制依据、内容及X围

1、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26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37号);

(3)《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

【2007】3676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展改革系统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321号);

(6)《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

(7)《关于组织上报保障性安居工程直接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建议计划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10]4号);

(10)《XX省人民政府关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

(11)《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 17号)

(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9)廉租住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10)国家颁发的有关建筑、电气、消防、给排水等各专业

设计规程、规X和设计标准;

(12)《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13)项目单位提供的其他基础数据、技术资料等。

2、编制内容与X围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X围和深度的要求,我院受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本项目有关的基础数据与技术资料,对项目的必要性、市场预测、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与安全、项目组织与定员、招投标、项目管理及实施计划、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方面进行了综合研究与分析。重点研究和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环境、建设内容及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和效益评价,为项目决策和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3、编制原则

(1)贯彻落实政策,遵循相关技术标准;

(2)节约资源、质量和安全第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

(3)选址因地制宜,结构布局科学;

(4)建材节能降耗,物业管理规X。

4、可行性研究的目的

通过对该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结合项目的选址、设计、内部管理等,运用科学的分析手段,对项目的主要社会效益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据以判断项

目在经济领域是否可行、对社会是否必要,即项目是否可行,进而为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供具体、完善、科学的决策依据。

三、项目概况

1、概况

南临黄河,位于南端,古因X良刺秦闻名于世,今以原阳大米享誉华夏。全县辖6镇11个乡,人口71.4万,区域面积1329平方公里。

区位优越,交通便利。地处中原城市群核心腹地,与XX一河之隔、三桥相连,京广澳高速、107国道纵贯南北,X焦晋高速、310、311省道横穿东西,自县城3分钟车程进入全国交通主干网,25分钟车程抵达X东新区,40分钟车程抵达新X国际机场。

历史悠久,人文深厚。夏时为兖州,商为王畿地,西周为鄘、卫国土,春秋战国分属X、魏,秦时置阳武县、卷县,西汉置原武县,1950年合阳武、原武两县为。原阳自古为黄河津渡、华夏要冲,历代诸侯常在此会盟争雄,东汉末年曹操在此以少胜多大败袁绍取得官渡之战的胜利,自西汉至唐宋先后涌现了周勃、陈平、娄师德等14位官抵宰相的著名人物,留下了跪履三约、细柳囤兵、唾面自干等千古美谈,被誉为“宰相之乡”、“成语之乡”。原阳人文景观众多,X良刺秦遗址古博浪沙、明末清初夏家院、毛遂故里、陈平祠、X苍墓、宋代玲珑塔等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完好。据史学家考证,一代伟人的祖籍也在原阳。

资源丰富,生态优美。原阳资源丰富。全县地下水储量18亿

立方米。3座110KV变电站、12座35KV变电站,能提供安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原阳是劳务输出基地县,拥有20万人的高素质劳动力队伍,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满足各行业用工需求。原阳拥有XX省面积最大的黄河湿地,有“水乡”之称。点缀在黄河滩上、自然形成的万亩槐林,是都市人休闲度假的绝佳去处,被誉为“天然氧吧”。沿黄河大堤的百里绿色长廊,构筑起黄河大堤沿线一道亮丽的风景,成为横跨中原城市群东西方向的生态涵养带。

农业稳固,基础雄厚。域内为黄河冲积平原,地势平坦,土层深厚,物产丰富,是国家商品粮生产基地县和优质水稻种植示X 园,2009年粮食总产74.6万吨,主要农产品有小麦、水稻、玉米、花生等。原阳大米被誉为“中国第一米”,先后通过了国家证明商标注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审定和国家名牌产品认证,多次获得国际和国家级金奖,是XX最早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和出口创汇的原粮之一,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加拿大、韩国等国家和地区。

2008年通过“太空育种”培育的“黄蕊一号”太空营养保健米,以高出日本大米的价格成功进入、XX等地市场,风靡华夏大地。畜牧业集中在黄河滩区,以奶牛养殖规模最大,拥有标准化养殖小区40个,存栏2.8万头,为三元、蒙牛等乳制品企业的重要奶源基地。

工业迅猛,势头强劲。全县拥有限额以上企业120 家,初步形成了汽车零部件、农副产品加工、医药化工、高新技术四大主导产业,XX万向、XX金龙、XX通威等国内500强企业先后莅原投资

兴业,XX白鹅实业鹅绒裘皮加工项目等一批超亿元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县域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区总体规划面积33平方公里。目前,建成区面积已达11平方公里,以黄河大道和农行大道交叉周围区域为中心,围绕中心广场建设的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区已经形成;鑫源花园、黄河左岸、锦绣华城等住宅小区,幽静典雅,各具特色;城市绿化亮化日臻完善,居住环境不断改善,不久的将来,这里将成为一个园林式的新兴城市。

经济运行,态势良好。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和部署,围绕“一带三基地”的产业布局,大力实施工业跨越工程、新型农村社区、现代农业、文化产业3×10 、“3010”工程、民生保障提升工程“六项行动计划”,强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经济社会发展继续保持平稳较快的良好态势。

2、项目概况

本项目主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项目实施后预计可解决约400户,1200余人的住房问题,对于提高居住条件、改善居住环境、加快城市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和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本项目属于居民住宅建筑,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步有害物质的场所和储存有易爆、易燃物品等地段。该项目所在区域水、电能源均有现成的管网,主要建设条件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建设条件良好。符合总体规划,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 (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

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

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 现实标准为准。 四、廉租房定义: 4.1.租赁住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 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4.2.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 金。 4.3.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 五、政府作用: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 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七、保障形式: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 八、监管方式: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九、相关条款释义: 9.1.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购房后,住房保障 管理部门应停发租房补贴或由家庭按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9.2.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 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9.3.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 和不能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的家庭资产。 9.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残 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9.5.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 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9.5.1.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以临政办发〔2008〕47号发布《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国税、地税、统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应当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实施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五条新建廉租住房,既可单独建设,也可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东府[2008]8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8〕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困难家庭危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市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9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16 【实施日期】2000.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 (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五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8-4 执行日期:2003-8-4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杭政办发[2001]219号文《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更好地做好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2.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及其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家庭每人占住房使用面积;

核定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纳入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人口数。 3.经济条件:已领取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低保、困难)》的家庭。 (二)面积核定方法 1.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6)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7)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2.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属三代及以上同住家庭的住房;

(4)兄弟姐妹的住房; (5)朋友、邻居的住房。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县(市、区)、镇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价格、审计、土地、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并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5]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我们制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五年七月七日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

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政办发[2007]47号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租住房)或者向上述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财政、民政、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改、价格、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资金; (四)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 (五)上级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 (六)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的发放、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配租住房的主要来源为: (一)新建、收购或者改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应严格控制装修标准,力求经济适用、安全可靠,以满意居民家庭基本

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作为重要职责,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每户建筑面积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第七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按以下方法计算补贴额: (一)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 (二)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租住公有住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当地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补贴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建设管理,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公租房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其它主体所有的公租房,租金收取、维修及管理费用,由投资人负责。 第八条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享受公租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 第九条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除尘滤布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65号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 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 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公布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等,以保证廉租住房 保障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9月28日市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正式文件国庆节后下发) 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非农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和《天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天政〔2010〕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有两种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普通住房,并收取一定的租金。 第三条廉租住房工作采取政府统筹,坚持部门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属地管理、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稳步运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国土房产局,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和城东新区及所辖社区居委会、大圹圩农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的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依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以及由开发企业招拍挂土地强制配建的,同时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创业的本科一批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以及单位聘用的特殊人才,在我市无房产的高素质人才,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对于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端人才,在本市工作无住房的,由政府提供一套公租房(免租金,期限3年)。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规划、税务、物价、人力资源、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达到规定年龄(28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统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 2 -

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的规范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申办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 (一)申请对象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家庭住房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面积标准; 3、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申报地点和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一)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三、公示 (一)初审公示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二)复审公示 对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四、轮候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轮候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五、建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政令〔2010〕276号)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浙政令〔2010〕276号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省长 二○一○年八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条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对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予以实物配租。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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