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框架图

刑法知识点结构图

罪刑法定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内容

平等适用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空间效力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1、刑法概说刑法适用范围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刑法时间效力生效与失效时间

刑法溯及力

危害行为作为

犯罪客观方面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不作为犯“作为义务”

的判断

不作为的理论分类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内涵

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

2、犯罪构成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内涵与类型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内涵

刑事责任能力基本分类

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生理醉酒责任界定

刑事责任年龄年龄的规定及计算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

担刑事责任范围

未成年犯处罚原则

刑法中的身份犯

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成立要件主观要件

法定性要件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原则

具体形式

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主观条件

对象条件

3、犯罪的排除事由限度条件

特殊防卫防卫对象特殊

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

防卫设置

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主观条件

限制条件

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

正当业务行为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

件说,我国通说采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结果犯

犯罪既遂的类型行为犯

危险犯

举动犯

既遂犯的处罚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4、故意犯罪的行态犯罪未遂的类型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对“着手”的理解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罪中止消极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彻底性

积极中止的特征(除消极中止三个特征之外,还

应具备有效性特征)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主体条件

主观条件1

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认定中的特殊问题—间接正犯2

5、共同犯罪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重点掌握必要共犯,理论上通

共同犯罪的形式常认为,必要共犯包括对向犯、聚众共犯和集团共犯)

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一般共犯与有组织的共犯

1共同犯罪主观条件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故意包括:(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因此,下列情形不能成立共犯:(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3)两人以上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并不重合,不成立共犯;(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5)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6)实行过限的不成立共犯;(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2典型的间接正犯有:(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的身体活动;(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6)强制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

主犯的概念和种类

共犯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主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和分类

从犯从犯的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和认定

共同犯罪胁从犯3胁从犯的认定

对象条件

教唆犯成立条件客观条件

主观条件

教唆犯的认定4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犯

共同犯罪与身份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犯

共犯的特殊问题共犯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正犯的实行过限)

共犯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共犯停止形态5

70-71条等情形下也并罚

单纯的一罪(不具有貌似数罪的特征,是分则条文的样本)

一行为一罪继续犯(概念、特征、例证、处理)

实质的一罪想像竞合犯(概念特征、例证、处罚)

结果加重犯(概念特征、例证、处罚)

结合犯

数行为一罪法定的一罪集合犯(包括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

连续犯(概念特征、处罚)

处断的一罪牵连犯(概念特征、例证及处罚)

吸收犯(概念、特征、处罚)

实施财产犯罪后针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赃物的行为;

实施人身犯罪之后

毁灭证据的行为;

3胁从犯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胁从犯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情形;(2)注意区分精神强制和身体强制;(3)注意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4)注意胁从犯的转化。

4刑法上不存在教唆罪,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为教唆罪;基于保护法益的需要,我国刑法分则将部分教唆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确定为独立的罪名。

5共犯停止形态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是共犯中止的认定,下面围绕着不同犯罪阶段进行讨论:1,预备阶段,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1)有脱离共犯的意思,并向其他共犯人明确表示;(2)中止的意思被其他共犯人接受;(3)如果意图脱离者对其他共犯人实行犯罪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则意图脱离者必须阻止其他共犯人的实行行为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2,实行阶段,犯罪一旦进入实行阶段,所有共犯人,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一律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情形7

管制:管制的特点、管制的期限及刑期的折抵、管制的执行

拘役:拘役的特点、拘役的期限及刑期折抵、拘役的执行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特点、期限和执行

无期徒刑8:无期徒刑的性质、执行机关、处罚内容

死刑的性质、执行

主刑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

7、刑罚种类死刑的限制适用对象的限制

适用程序的限制

适用方式的份额限制

死缓的适用条件

死缓制度死缓的法律后果

死缓的适用程序

死缓的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选处罚金

罚金的适用方式单处罚金

附加刑并处罚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无限额罚金制

限额罚金制

罚金罚金的数额比例罚金制

倍数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

限期一次缴纳

限期分期缴纳

罚金的缴纳强制缴纳

随时缴纳

减免缴纳

6典型的包容犯包括:(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罪;(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罪;(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非法拘禁罪;(5)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

7具体请参考2010年万国《刑法专题讲座》第158-161页

8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可单独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适用方式和对象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

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

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罪犯债务问题

一人犯数罪而同时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处理

驱逐出境

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量刑情节的分类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量刑情节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的理解

正确对待数个量刑情节

8、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的适用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9

主观条件

一般累犯(构成)刑度条件

累犯时间条件

特别累犯必须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累犯的法律后果: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

一般自首投案时间

自首自动投案的认定投案对象

投案方式

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理解,尤其是共同犯罪案

件中

特别自首适用对象特定

供述的罪行特定

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10

单位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自首的处罚

一般立功

立功重大立功

立功的法律后果

9具体请参考2010年万国《刑法专题讲座》第178-180页

10具体参考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吸收原则

量刑制度数罪并罚制度数罪并罚的原则并科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混合原则

数罪并罚的适用11

缓刑的概念

缓刑制度对象条件

缓刑的适用条件实质条件

禁止性条件

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查

缓刑的法律后果成功的缓刑

失败的缓刑,即缓刑的撤销

对象条件

减刑的条件实质条件

减刑限度条件

减刑的程序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对象条件

9、刑罚的执行假释的条件实质条件

假释限制条件

禁止性条件

假释的程序

对假释犯的考验

假释的法律后果成功的假释

失败的假释(假释的撤销12)

超过追诉时效的

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刑罚消灭的事由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定事由

10、刑罚的消灭追诉时效期限

时效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追诉期限的计算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中断

赦免

11根据《刑法》第69、70、71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2)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3)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4)一种特殊情形: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如何处理?应按照“先旧后新”的顺序实行并罚。

12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撤销包括三种情形。具体请参考2010年万国《刑法专题讲座》第200-202页

简单罪状与叙明罪状

罪状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

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罪名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11、刑法分则一般原理法定刑法定刑种类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和浮动法定刑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适用原则重法优于轻法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联系与区别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刑法的其他特殊规定

主体13

构成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客观表现及危害结果

交通肇事罪的时空条件

交通肇事罪责任体系

认定交通肇事之后的逃逸

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酒后驾车行为的界定

犯罪对象

放火罪既遂标准

“危险方法类”犯罪行为方式

与失火罪的区别

与破坏交通工

破坏易燃易爆设

备罪的区别

罪数问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对象

“破坏工具设施类”犯罪主观方面与客观表现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

13特别注意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框架图

刑法知识点结构图 罪刑法定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内容 平等适用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空间效力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1、刑法概说刑法适用范围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刑法时间效力生效与失效时间 刑法溯及力 危害行为作为 犯罪客观方面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不作为犯“作为义务” 的判断 不作为的理论分类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内涵 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 2、犯罪构成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内涵与类型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内涵 刑事责任能力基本分类 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生理醉酒责任界定 刑事责任年龄年龄的规定及计算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 担刑事责任范围 未成年犯处罚原则 刑法中的身份犯 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成立要件主观要件 法定性要件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原则 具体形式

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主观条件 对象条件 3、犯罪的排除事由限度条件 特殊防卫防卫对象特殊 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 防卫设置 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主观条件 限制条件 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 正当业务行为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 件说,我国通说采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结果犯 犯罪既遂的类型行为犯 危险犯 举动犯 既遂犯的处罚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4、故意犯罪的行态犯罪未遂的类型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对“着手”的理解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罪中止消极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彻底性 积极中止的特征(除消极中止三个特征之外,还 应具备有效性特征)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主体条件 主观条件1 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认定中的特殊问题—间接正犯2 5、共同犯罪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重点掌握必要共犯,理论上通 共同犯罪的形式常认为,必要共犯包括对向犯、聚众共犯和集团共犯) 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一般共犯与有组织的共犯 1共同犯罪主观条件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故意包括:(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因此,下列情形不能成立共犯:(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3)两人以上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并不重合,不成立共犯;(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5)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6)实行过限的不成立共犯;(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2典型的间接正犯有:(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的身体活动;(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6)强制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一、总则部分 1、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任务和功能 2、刑法的解释 3、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复习) 4、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复习) 5、犯罪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6、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分类(重点复习) 7、犯罪课题与犯罪对象 8、危害行为的概念 9、不属于危害行为的几种情况 10、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11、不作为的分类 12、危害结果的概念、分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1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重点复习) 15、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重点复习) 16、论单位犯罪(重点复习) 17、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18、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19、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20、简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21、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2、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要件 23、无防卫动机的情况(重点复习) 24、防卫过当的成立要件及处罚原则(重点 25、特殊防卫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6、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概念、法律规定、成立要件、处罚原则 27、犯罪未遂的分类(问答或名词辨析) 28、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9、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处罚原则(重点复习) 30、共同犯罪的形式(问答或名词辨析) 31、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各自包括?32、继续犯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的区别(重点复习) 33、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34、结合犯与集合犯(重点复习) 35、惯犯与连续犯(重点复习) 36、连续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7、连续犯与继续犯(重点复习) 38、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9、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问答或辨析) 40、刑事责任的根据(问答) 41、刑罚的目的(重点复习) 42、罚金的执行与缴纳(问答) 43、剥夺政治权力刑(问答) 44、没收财产与罚金 45、非刑罚处理方法(问答) 46、量刑的原则(问答) 47、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 48、累犯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49、自首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0、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重点复习) 51、缓刑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52、假释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3、追诉时效的延长(问答) 54、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问答) 55、法定刑与宣告刑 二、分则部分(主要以罪名的比较为主) 1、罪状的概念、分类 2、事后抢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3、斡旋受贿概念、成立条件(问答) 4、如何理解公共安全?(重点复习) 5、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 6、间接走私的类别(重点复习) 温馨提示: 1、考试中往往会出现诸如比较两个相近的罪名的比较题或论述题,但两个罪名之比较未必各项均有不同,故我们应当按顺序逐一比较,相同点亦需做出说明,不同点则是重点比较之处。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法的效力范围【圣才出品】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3.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上的适用范围,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适用的问题。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的效力所及的地域,亦即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这就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刑法在域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制约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利益保护与国际协同。 2.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学说 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历来有各种不同的主张或学说: (1)属地主义 属地主义,也称领土原则,主张不问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国籍如何,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领土原则的提出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但采单纯的属地主义不利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和对国家和公民利益的保护。 (2)属人主义 属人主义,也称国籍原则,主张不问犯罪人的行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也不问被害人是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只要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关于国籍原则的根据,理论上有三种观点: ①国家忠诚说。该说认为本国公民在国外也受本国的保护,因而本国公民即使在国外也有忠诚于本国法律的义务。 ②代理处罚说。该说认为本国公民在国外时应服从该外国法律,在国外犯罪应受该外国处罚,未被处罚而归国时,根据“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不能引渡犯罪人,由本国代替外国处罚。 ③社会秩序维持说。该说认为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如果置而不顾,也会影响本国国内的社会秩序。 国家忠诚说在理论上更具说服力且有利于维护本国的社会秩序,故现代国际法理论多采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 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 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 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 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 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 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 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因为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第六章犯罪客体 6.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犯罪客体概述 1.犯罪客体的概念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在刑法学上犯罪客体是指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关于犯罪客体的内容,除作为通论的社会关系说之外,尚有与之不同的其他观点,如法益说、社会利益说、权益说、社会关系与利益说、社会关系与生产力说、犯罪对象说等。其中,法益说具有相当的影响。 (3)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①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的过程中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②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只有侵害社会关系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值得用刑罚惩罚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可以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具有犯罪客体的性质。 ③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或者威胁的时候,该种社会关系才具有犯罪客体的性质。 2.犯罪客体的地位 犯罪客体的地位是指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由于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因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 3.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犯罪客体的立法规定的形式未必均为法律的明示性规定,而是有多种多样的规定方式,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条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这种规定方式的特点是在法条中明确指出犯罪客体的内容。 这种情况下其具有法律明定的性质,在客体内容上一般不会出现争议,是犯罪客体规定得最明确的一种。 (2)以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犯罪客体的具体物质表现来说明犯罪客体 这种规定方式的特点是刑法条文并不直接指出犯罪客体的内容,但指出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由其物质表现可以直接推出犯罪客体。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特征:根本法(3方面)、公民权利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实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分类资产阶级法学: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主和协议 马克思主义学者: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实行宪政国家 历史发展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欧洲大陆最早成文宪法 基本理论我国宪法的数次修整(88、93、99、2004) 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利制约 作用: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 渊源与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宪法规范: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 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内容:宪法上的权利义务 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与宪政宪政特征:宪法实施是基本途径、有限政府是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前提,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生命,是动态的宪法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国家性质,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特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 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基础全民所有制: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发展 集体所有制:国家鼓励、指导、帮助 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重要组成个体私营: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三资企业:利益受法律保护 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精神文明主要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逻辑起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民主选举代表 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关 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基本原则:选举权普遍性、选举权平等性、直接与间接并用,秘密投票 确定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选举制度选举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 投票 对代表的罢免与补选 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由国家开支 国家结构单一制 联邦制 形成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教育心理学知识框架结构图个人整理

教育心理学知识框架结构图 第一编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内容 (1)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2)教育心理学研究的内容 (3)教育心理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①教育心理学与教育学的关系 ②教育心理学与其他心理学分支的关系(普通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第二节教育心理学的起源与发展 (1)早期的教育心理学思想 (2)教育心理学的创建 (3)教育心理学的发展 教育心理学发展的特点: ①内容庞杂,没有独立的理论体系; ②对人类高级心理活动研究少,对教育实践作用不大。 (4)教育心理学的理论建设与发展趋势 ①内容趋于集中;②各派的分歧日趋缩小;③注重学校教育实践。 第三节教育心理学的性质与意义 (1)教育心理学的性质 (2)教育心理学的意义

1 / 25 ①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整个心理科学的发展; ②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教育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有助于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有助于帮助教育者更新教育观念、提高自我教育的能力。 第四节教育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1)教育心理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①客观性原则;②系统性原则;③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④教育性原则。)教育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2 ①教育心理实验②观察法③调查法问卷法、访谈法、教学经验总结法3)教育心理学研究方法的综合化趋势(注意采用多种方法研究和探讨课题;①强调并大量采用多变量设计;②注意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③第二章教育与心理发展心理发展概述第一节)心理发展的概念(1 (2)心理发展的一般规律2 / 25 ①心理发展是一个既有阶段性又有连续性的过程; ②心理发展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和顺序性; ③心理发展具有不平衡性; ④心理发展的个别差异性; ⑤心理发展各个方面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 ⑥心理发展是逐渐分化和统一的过程。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刑法学结构图

刑法学结构图 刑法的基本概念和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罪行相适应原则 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犯罪构成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总论犯罪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犯形态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刑种:主刑、附加刑 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 刑罚论量刑制度:从轻、减轻、从重、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刑罚消灭制度:时效、赦免 各论: 一、侵犯个人法益: 第四章、人身犯罪,第五章、财产犯罪 二、侵犯社会法益: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三章、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犯罪三、侵犯国家法益: (一)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犯罪 (二)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章刑法概论 一、刑法的概念与渊源 1、刑法的概念: 从一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犯罪+刑罚。 2、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注意: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狭义的刑法) 我国建国以来通过两部刑法典、旧刑法典(1979年制定)、新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至今单行刑法只有一个: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某部法律的整体性质不是刑法,但是也附带了犯罪与刑法的规范。我国目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2005年卷二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注:本题系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随着立法修改,刑法的渊源已经发生了变化) 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二、刑法的性质 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是用文字限制统治者的打击范围和打击方式。 1、保护法益: 法益:刑法上的利益。排除三种利益:(1)刑法无能保护的利益;(2)不值得保护的利益;(3)刑法放弃保护的利益 2、保障人权 一方面,可以实现对普通人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据罪行法定,如果一人做了坏事,只要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就不得用刑罚惩罚。 四、刑法的解释: (一)解释的一般原理 1、法条用语的缺陷是必然存在的。 2、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不是消极的去寻求立法者的原意。 3、对刑法的解释,是从刑法用语的含义处罚,得出符合刑法目的结论。正确的解释,必须 同时符合刑法的文言与刑法的目的。 4、在各种解释存在争议时,目的解释是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解释。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圣才出品】

第十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0.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概述 1.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又称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

加害性,在表象上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该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 (2)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有加害性,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②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虽然在表象上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依刑法总则的特别规定评判,实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为犯罪。 ③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及成立条件原则上应由刑法明文规定。 2.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种类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外,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等。 (1)依照法令的行为,是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法令而实施的行为的统称。如侦查机关拘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就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2)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是指部属根据上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命令所实施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部属执行上级命令,只要严格掌握在命令范围之内,不产生刑事责任问题。但如果下级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上级命令的内容是犯罪,仍然予以执行,就可能成为这种犯罪的共犯。 (3)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其所从事的某种正当业务的需要而实施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在外观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规定,但实际上该类行为是在一定业务的必要范围内实施,且为社会公众所认可,故不构成犯罪。 (4)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又称经被害人同意或承诺的行为.是指得到有权处分某种利益的人同意而损害其利益的行为。从性质上看,这种行为是根据权利人本人的承诺或嘱托实施,是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权利的行为,但以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影响公共利益为限。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第十五章 刑事责任概说)【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1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罪数形态概述 1.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所犯之罪是几个的问题。 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的要求,犯一罪就应定一个罪名,并科处一个相应的刑罚;犯数罪原则上应定数个罪名,科处数种相应的刑罚,并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区分是一罪还是数罪,对于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罪数概述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实质的一罪 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 一罪的种类 惯犯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连续犯 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 数罪的概念 数罪的种类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数罪的类型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罪数形态

(1)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的观点主要有: ①“犯意标准说”(以犯意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②“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③“法益标准说”(以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的通说理论,区分罪数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 (3)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对罪数的区分和处理上应特别注意掌握“禁止重复评价”即“一行为不二罚”的具体执法原则。 二、一罪的种类 所谓一罪,是指行为人所犯之罪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一罪的种类可分为单纯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两类。 复杂的一罪从现象上看与数罪极为相似,但其实并非数罪:或者是实质的一罪(本身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或者是法定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或者是处断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理时只定一罪)。 1.实质的一罪 这类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只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在自然形态上难以分离开来作数个犯罪行为看待,故法律只能顺其“自然”规定为一罪,并在处理时相应地只能定一罪。 (1)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及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的犯罪。 继续犯有两个特点:

刑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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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生活与哲学知识结构框架图(一目了然,快速记忆)

《生活与哲学》知识框架图(复习神器,一目了然,快速记忆) (1)哲学是一门给人智慧,使人聪明的学问。(注意:此处不能改成科学,只能是学问) 一.含义: (2)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或关于世界观的学说) (3)哲学是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概括与总结。(注意:具体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之间关系不能等同) 二.产生:(1)产生于人们实践活动中;(1)源于人们对世界的追问和对实践的反思 三.哲学的功能:指导人们正确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注意:哲学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只有正确的哲学才能让人们正确的认识与改造世界) (1)哲学与世界观:A 区别:a 、含义不同:世界观是人们对整个世界及人与世界关系的总的看法及根本观点 b 、世界观人从都有,哲学并非人人都有; c 、世界观是不自觉的、不系统的,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 四.哲学、世界观、方法论的关系: B:联系:哲学是对世界观进行系统化、理论化而形成的思想体系。(世界观和哲学一样有正确与错误之分) (2)世界观与方法论:一般来说,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方法论体现世界观。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 (注意:在解题时时要注意世界观与方法论对应正确) 五.哲学同具体科学关系:1.区别:具体科学揭示某一具体领域的规律和奥秘(强调具体); 哲学则对具体科学进行新的概括和总结,从中抽象出最一般的本质和最普遍的规律(强调抽象、一般)。 2.联系:(1)具体科学是哲学的基础,具体科学的进步推动着哲学的发展。 (2)哲学为具体科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六.哲学基本问题:1.是什么:(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具体包括:(1)思维和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以此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 (2)思维和存在有没有同一性问题。(思维能否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以此划分可知论与不可知论) 2.为什么:(1)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首先是人们在生活和实践活动中遇到的和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 (2)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一切哲学都不能回避的问题。它贯彻哲学始终。 1.唯物主义:(1)基本观点:物质是本原,意识是派生的;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 (2)三种基本形态: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 七.哲学两大派别:2.唯心主义:(1)基本观点:意识是本原;先有意识后有物质;意识决定物质 (2)两种基本形态: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 主观唯心主义(把人的主观精神,如人的目的、意志等夸大为万物的本原,认为人的主观精神,决定客观事物乃至整个世界) 客观唯心主义(把客观精神,如上帝、鬼神、理念等看作世界的主宰与本原,它决定着客观事物的存在和发展)。 哲 学

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框架图 政治性 基本特征人民性 科学性 开放性 党的事业至上 本质属性人民利益至上 基本理论(“三个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理论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一、社会 主义实践基础 法治地位和作用 理念 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基本内容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健全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治统一、体系完备) 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注意重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 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和职业道德水平) 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 其他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 法的概念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可诉性) 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法的作用社会作用2 法的局限性3 种类:秩序自由正义 二、法的价值价值位阶原则 法的本体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 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4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分类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5: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法律原则种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分类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 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权利与义务结构上 数量上 两者的关系6产生发展上 价值上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2法的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①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②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局限性的体现: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2)并不是所有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3)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的表述一个规则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5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 (2)适用范围上,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3)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者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之中;法律原则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或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的强度之中。 6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历史上受到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法与刑法规范 1.刑法的概念 (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 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刑法的概念 刑法与刑法规范 刑法的政治属性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价值根据 刑法的根据 刑法的宪法根据 刑法的实践根据 刑法渊源的含义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直接渊源 刑法渊源的类型 刑法的间接渊源 刑法解释的含义 启蒙思想家反对解释刑法的理由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刑法解释的特殊性 刑法的解释 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 刑法解释的种类 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 刑法规范概述

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 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②以“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为据,认为“刑法”中的“刑”应该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只有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才可能全面地揭示刑法应有的主要内容。 ③以“刑罚只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将“刑法”中的“刑”解读为“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应该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严格地说,以上三种表述方式并没有实质差别,经过解释后,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刑法的主要内容。但是,“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传统的表述方式,似乎能较好地揭示刑法的主要内容。 (3)刑法规范特有的内容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主流关于刑法的定义,实际上只是广义的刑事法的定义,而不是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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