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7版)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7版)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7版)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7版)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评价方式及评价频率

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自动评价方式。

评价计算频率为每天一次。计算机评价系统每天零点,以前一天(当天-1)为基准日,计算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

三、评价信用信息和信息时效

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以信用评价时已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库)的信息为依据,信用信息的时效以基准日起算。

信用信息及其时效分别为:

(一)工程业绩信息

以合同信息报送完成日期为准,自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二)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处罚信息或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处

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并录入信用信息库的日期为准,自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以《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生效并录入信用信息库的日期为准,程度为“轻微”或“轻”的,自基准日起追溯一年;程度为“重”或“严重”的,自基准日起追溯二年。经认定其他不良行为的划分标准详见附件2。

(三)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

按最近一个年度的评价结果计算。

(四)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其他相关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人民法院记录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信息

以被录入信用信息库日期为准,自基准日起追溯两年。

(五)获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国家级奖项信息和与专业承包工程相关的市级奖项信息(详见附件3)

以正式发文并录入信用信息库日期为准,自基准日起追溯三年。

(六)水利、交通等部委信用评价结果

按最近一个年度的评价结果计算。

四、评价标准及分值

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 100 分,按标准加减累计分值计算。

1、基础分设置为20分,每个企业直接取得。

2、工程业绩设置20分,每个企业底分为 0 分。

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建筑业企业的工程业绩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和在外省市的工程业绩。

选择按施工总承包企业评价的:

评价信息周期内按报送的总承包合同价累计全市排名为:1至30名的得20分,31至60名的得19.5分,每3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1200名以后有工程项目的得0.5分,没有工程项目的为0分。

选择按专业承包企业评价的:

评价信息周期内报送的专业承包合同价累计全市排名为:1至50名的得20分,为51至100名的得19.5分,每5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2000名以后有工程项目的得0.5分,没有工程项目的为0分。

选择按劳务企业评价的:

评价信息周期内报送的劳务合同价累计全市排名为1至10名的得20分,为11至20名的得19.5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400名以后有工程项目的得0.5分,没有工程项目的为0分。

3、行政处罚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设置20 分,每个企业底分为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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