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撤销表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撤销表

附件3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撤销表

编号:C

填表说明:1、对于申请人已不属于原备案单位,或者原备案单位发生变化的,原备案单位应当填写本表以撤销报备,并由现备案单位填写《登记备案表》以重新备案;2、对于申请人个人信息、职务等发生变化的,原备案单位应填写《备案变更表》,更新备案信息;3、编号的编码原则为C+年份(2×××)+组织机构代码+序列号。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一)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8月份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 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撤销 备案进行了规范。 通知规定:买卖双方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除应提交双方共同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身份证 明(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委托公证或见证)、银行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等相关 材料外,还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提交材料,方可办理。 因房屋质量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因房屋规划设计变更、共有公摊部位变更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 案的,应提交市、区规划设计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及测绘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等相 关资料;因直系亲属急需医疗资金等情况。 买卖双方未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买方或卖方单方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不予办理。但持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确认商品房买卖合 同无效的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予办理。 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撤销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同时申请,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二) 尊敬的用户您好! 现根据工信部要求,用户备案的域名IP地址必须和解析的IP地址一致,以下特 此说明备案成功后的域名什么情况下会取消备案,希望广大用户周知,以免取消 备案号影响网站正常运行。 1、带的域名指向IP为非提交备案时的IP地址 2、不带的域名指向IP为非提交备案时的IP地址 3、工信部抽查信息不符合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 4、工信部抽查联系不到负责人的 5、证件变更没有及时在备案系统变更信息的(比如:公司更名) 6、网站名称与备案时提交的不一致 7、网站出现非法信息 以上情况是我司核查到的我们会通知用户改正,如是工信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查到直接取消备案、一切后果我司不负责。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三) 一、单机版操作: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私出国(境)是指干部员工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系统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照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五条下列人员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 (一)在职的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退二线领导人员),离(退)休的局级(集团公司准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 (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备案人员。 第六条涉及到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称为“报备单位”,报备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为报备签字人。公司本部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更新;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政治面貌、职务职称、工作单位、主管单位等。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所赴国家(地区)、出国(境)日期、在外停留时间等; (二)个人填写的《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三)证明其因私出国(境)事由的有效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照相应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履行报批手续;公司本部部门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副处级职员和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党组书记审批;公司本部一般员工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非领导班子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审批。 员工取得因私证照后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应按本办法相应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出国留学的途径及方法

出国留学的途径及方法 (一)出国留学的类别及条件 总的来说,可分为二大类:国家派出和自费留学。 国家派出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由国家有关部委支付经费;二是由世界银行贷款;三是校际交流。还有一种是自筹经费,或由亲友资助,或享受国外奖学金,由个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列放国家计划,出国手续与公费人员一样办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费公派”。 自费留学是由私人或亲友资助,或享受国外奖学金,出国手续均由个人办理。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 (1)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优良,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业务条件 出国大学生应是高中毕业、成绩优秀的人员。出国研究生应是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的成绩优秀的人员,并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规定出国前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教学、科研、生产的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并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工矿企业等部门中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年龄,应根据出国留学的不同种类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十岁。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短期(三至六个月)出国访问学者,年龄可以适当放宽。(3)外语条件 各类出国留学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经过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出国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外语能力必须达到能听课的水平。 (4)身体条件 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出国留学的规定标准,经过省、市一级医院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明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按部门、地方、单位计划,面向本地区、本单位招生、选拔、派出,执行部门、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通过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为各部门、地方、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分为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3)出国攻读大学本科、专科和研究生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学习年限一般按对方国家的学制,由派出单位确定。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国外的期限,根据进修和研究课题的实际需要,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特别情况可为一年半,均由派出单位按派遣计划确定。

出国的留学生档案存放问题总汇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于1997年成立了留学人员档案室,专门从事出国留学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2、留学人员档案室的服务对象包括哪些人? 下列人员不受地域和户口限制,均可委托留学人员档案室代管档案: (1)公派本科生和研究生以及和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其他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2)自费出国留学的高校在校生、研究生和已经毕业但未参加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3)自费出国留学的在校高中生、高中毕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的单位自动离职人员、辞职人员; (5)自费赴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就读的人员; (6)出国探亲、访友、陪读、移民等改为留学身份的人员; (7)尚未在国内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8)虽已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无就业手续和当地户口,或档案需跨地区调动,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尚不能接收其档案的留学回国人员。 3、留学人员档案室的服务内容有哪些? (1)提供档案管理服务; (2)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3)接转1党员组织关系; (4)办理生育服务证; (5)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4、档案存放在留学人员档案室与存放在其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街道办事处相比,有什么优势和特色? 留学人员档案室的服务对象是留学人员这一特定群体,具备并形成了不同于其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办事处的优势和鲜明的服务特色,主要体现在: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是教育部直属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级留学服务专业机构,是国家唯一提供全方位留学服务的单位。 (2)留学存档作为留学服务工作的一部分,与“中心”的其他服务形成了完善的一条龙服务的配套机制,留学存档人员不必到处奔波即可“一站式”办理出国留学和留学回国工作等手续,其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①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中心所属“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公司”是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批准的首家留学中介机构,可以帮助自费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 ②办理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 ③办理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落户手续;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 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 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 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 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 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 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 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 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第六条已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有关单 位应当随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并按照原工作程序报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有关单位采集、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统一使 用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数据 时应提供电子介质的信息数据和数据清单。登记备案人员不满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一)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8月份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撤销备案进行了规范。 通知规定:买卖双方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除应提交双方共同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身份证明(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委托公证或见证)、银行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等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提交材料,方可办理。 因房屋质量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因房屋规划设计变更、共有公摊部位变更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规划设计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及测绘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等相关资料;因直系亲属急需医疗资金等情况。 买卖双方未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买方或卖方单方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不予办理。但持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予办理。 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撤销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同时申请,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二) 尊敬的用户您好! 现根据工信部要求,用户备案的域名IP地址必须和解析的IP地址一致,以下特此说明备案成功后的域名什么情况下会取消备案,希望广大用户周知,以免取消备案号影响网站正常运行。 1、带www的域名指向IP为非提交备案时的IP地址 2、不带www的域名指向IP为非提交备案时的IP地址 3、工信部抽查信息不符合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 4、工信部抽查联系不到负责人的 5、证件变更没有及时在备案系统变更信息的(比如:公司更名) 6、网站名称与备案时提交的不一致 7、网站出现非法信息 以上情况是我司核查到的我们会通知用户改正,如是工信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查到直接取消备案、一切后果我司不负责。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三) 一、单机版操作: 可在单位端社会保险基础管理信息系统(地纬软件)上完成。在居住地址栏详细填写居住地址、工作性质;在联系电话栏填写预计工作时间和目前健康状况。点击保存按钮保存界面中的数据。点击打印按钮打印(A4横表)。点击数据传输,生成上传文件(rml格式)。上传文件(u盘报)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备案表一并报医保办审核。 二、网上申报操作: 输入单位编号、密码登录,找到所要填写的备案表(注销表),按要求准确填写信息,操作完毕后横向打印备案表,然后数据上传,提示“等待中心处理”,把盖章的备案表交到医保办审核。 三、退休人员档案进社区的操作: 备案或注销手续需到所在社区保障中心办理,未进社区的有单位办理。

归国证明-证明范本.doc

归国证明-证明范本 第一篇:归国证明 在首都地区、西澳、南澳以及北领地的符合登记条件的留学人员毕业或访问结束后,一般应在回国前在驻澳大利亚大使馆教育处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因材料不全(如尚未发放毕业证书等)先行回国的,应在回国后1年内申请补办。已回国超过一年的逾期不予办理。有关说明如下: 1、以攻读学位为目的的留学生,在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须通过邮寄提供以下材料: a搞定 b搞定 c、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注册证明复印件;搞定

d搞定 e、成绩单复印件;搞定 f g搞定 h、已付足澳洲邮资或贴足澳洲邮票的中号回邮信封一个,并在收信人处写上您的详细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如届时已回国,可写国内地址),在寄信人处写上教育处地址。

j搞定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均需经律师、太平绅士(jp)、警察局或所在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进行公证;入学通知书或机票如为电子版, 直接打印即可,无须公证。 如在邮寄材料时,尚未颁发学位证书,请提供校方开具的证明已完成学业并可以获得学位证书的证明信原件(说明就读课程、入学时间、学习期限、学制、将要毕业的时间以及可获得学位名称等)。 六、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常见问题解答: 1、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材料请邮寄到驻澳大利亚大使馆教育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办理回国证明”字样。因我们收到材料很多,不能提供是否收到材料的查询。如有需要,请在邮寄递交材料时办理有查询功能的邮寄方式,自行到邮局跟踪查

询。教育处邮寄地址: education offic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australia6 dalman

留学服务中心调档函

出国留学档案寄存手续流程 一般而言,档案只会有三种存取方式,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2、各地人才交流中心 3、 自行储存(如果真心不怕弄丢且不愿意再享受各种待遇的话) 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1、官方介绍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本人档案的存放和管理,人才交流中心和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均不能接管他们的档案,档案存到街道又会为出国和日后回国工作带来很 多麻烦和困难。为了解决留学人员的实际困难,方便他们办理出国手续和回国工作派遣,解 除其后顾之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于1997年成立了留学人员档案管 理办公室专门从事留学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均可将人事档案存放这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6年12月颁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指出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属流动人员档案。其第四条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 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 事档案。 2、地址及联系方式 自2012年3月21日(星期三)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已经迁至新的办公地址对外办 公。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 6层 邮政编码:100080 联系电话:0086-10-62677800 服务大厅对外服务时间:周一----周五 9:00----16:00 乘车路线: 地铁4号线中关村a1出口沿北四环向西300米至海淀中街左转进辉煌时代大厦南门或d 出口沿海淀北一街向西300米进辉煌时代大厦南门 公交路线:中关村西、中关村南下车 3、办理流程 ·step1· 在线申请 ②进行在线申请; ③将填写好的《存档人员登记表》打印一份。 ·step2· 请携带以下材料前来我室办理存档手续: ①上一步中打印出来的《存档人员登记表》; ②护照首页(或港澳通行证末页)复印件一份; ③国外教育机构入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④已获取前往国家签证者,须递交签证复印件一份; ⑤交纳档案管理费720元。(3年的保存期限,费用多退少补。若需存档3年以上,费用 可直接交清。退费时,须凭完整交费发票原件。) *外省(市)人员办理方式详见“中国留学网”—“外省(市)存档人员办理邮寄存档手续须 知”。·step3· 凭我室开具的调档通知单回原单位或学校提档并转至我处。 档案可由本人密封自带,或者由人才中心、学校通过机要直接寄往我室。(我们学校是密 封后统一转到留服,不需要个人再经手,但每个学校不一样) 特别提示:本人需要妥善保管好“存档卡”和缴纳档案管理费的“发票”。

国外博士后访问学者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详解

国外访问学者博士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详解 访问学者和博士后属于非学位留学经历,如果没有相关的证书,应该如何获得国家认可的海外经历证明呢?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我国最官方的海外留学(科研)经历认证文件之一——《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一、什么是《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中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证明材料,是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内就业、落户、海外学历学位认证等的重要依据。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共三联,第一联由留学回国人员妥善保存,其他单位可查验原件,收存复印件,不得收取原件;第二联由留学回国人员带回国内向海关申报购买国产免税汽车,将由海关收取;第三联由我驻该国大使馆教育处存查。 大使馆教育处为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一项免费服务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文件寄送费不算)。 留学身份包括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大专生,其他留学人员。 二、获得《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条件 1、持中国国籍; 2、持有效的访问/学生签证; 3、申请者进修或从事科研的机构为教育部认可; 4、在该国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根据出入境记录)。 三、《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申请时间申请方式 1、申请时间

大多数国家建议回国前1个月开始办理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也有部分国家建议回国前2个月左右申办,如德国、澳大利亚。 2、申请流程: (1)登陆驻该国大使馆教育处网站页面,通过《留学人员信息/注册服务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完成报道手续。 小贴士: 当抵达留学国后就可以网上注册登记,建议提早完成,避免延误申请。例如,英国的《留学人员报到登记表》需要网上填报成功30天后方可打印,无此文件则无法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通过系统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在教育处网站下载《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表 (3)向大使馆教育处或教育处授权机构邮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资料/到该国大使馆教育处直接递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资料 (4)通过申请系统/对方邮件提示,及时跟踪办理情况。如果超期仍未收到《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需按照教育处标明的联系时间、方式咨询情况(注意教育处通常不接受催办或加急服务)。 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申请材料 下面为主要的申请材料清单: 1、《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表(如需) 2、护照个人信息页及入境签证页复印件 3、回国单程机票复印件 4、访问学者/博士后所在院校/机构录取通知书(offer letter需注明访问学者/博士后的title,以及工作的起止时间)和导师证明信原件/留学单位证明信原件 5、博士后需提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6、公派人员需提供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机构的公派资格证书复印件 7、写清回邮地址的回邮信封及邮票(部分国家需要,如英、加、澳、德等) 小贴士: 具体材料建议大家登录我国驻外大使馆教育处网站详细查询,每个国家需要提交的材料各有不同,如美国还需准备I-94卡打印件、DS2019表(J1签证)、I797表(H1B签证);日本需要提交赴日后的中文简历;韩国需要外国人登陆证复印件,等等。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3年1月14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因私出国(境),是指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委(选)派到合资合作企业的登记备案人员及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件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六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为: (一)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的人员; (二)现职中级管理人员; (三)涉密人员; (四)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第七条登记备案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政治面貌、户口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等。其中,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正职、重要涉密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现职公司领导班子副职、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集团公司分公司管理部人力资源处;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公司。登记备案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相应部门进行更新。 第九条登记备案人员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脱密期满后,撤销其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撤销其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委托对方单位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护照、签证等),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正职、副职、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重要涉密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中级管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按照个人申请、公司审查、审批三个步骤进行。

出国留学人员档案如何存放

出国留学人员档案如何存放? 随着出国留学和回国人员的不断增加,个人档案如何存放问题越来越引起留学人员的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负责人梁淑莲。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梁淑莲介绍说,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办理留学存档,可登录中国留学网(),进入“留学存档”栏目进行在线申请,将填写好的《存档人员登记表》用B5纸打印,携带护照、国外教育机构入学证明和已获取前往国家签证等复印件前往留学人员档案室办理。 1、留学人员档案室服务对象 (1)公派本科生和研究生以及和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其他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2)自费出国留学的高校在校生、研究生和已经毕业但未参加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3)自费出国留学的在校高中生、高中毕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的单位自动离职人员、辞职人员; (5)自费赴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就读的人员; (6)出国探亲、访友、陪读、移民等改为留学身份的人员; (7)尚未在国内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8)虽已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无就业手续和当地户口,或档案需跨地区调动,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尚不能接收其档案的留学回国人员。 2、档案管理提示 ①在京院校就读的应届京外生源毕业生(不包括博士后),毕业后直接申办出国留学者;原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在职人员,因申请出国留学,原单位要求其户口迁出者,均可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办户口的存放和落户。

留学生落户上海攻略-最详细记录

一、回国之前 凭大学的毕业证书,护照,成绩单等资料,在各国的中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办理《留学回国证明》。办理周期看各地不等。 二、回国后办理《留学人员回国认证》 1、翻译成绩单,毕业证书(可以提前将扫描件发给翻译公司),然后办理《留学人员回国认证》,可以直接去北京的留学服务中心,或者各地的人才中心(留学服务中心有地址介绍) 2、找工作 三、工作,过试用期。 1、在这之间,除了准备材料,没任何事情可以做。 2、如公司未在上海市留学人员中心开过账户: 1)、用人单位登录http://218.242.131.178/SpmisDJ/进行网上注册,填写单位信息并提交。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本人身份证、介绍信,持单位有效证件等至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工作定居”受理窗口进行单位资质审核。 3)、当今政策是,留学生需在上海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和个税,用人单位才可以去进行资质审核。 3、如公司已经开过账户,可以先请人事添加你的名字,然后给你用户名和密码,你就可以去网上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 4、《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需盖公司章。 四、去人才中心提交材料 等半年个税和社保的单子打印出来之后(这个基本要到第7个月或者第8个月才能打印出来),就可以约上人事,一起去梅园路77号4楼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交材料了。 1、材料清单 一)、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本申请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留学生本人可同 来); 2.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见样张,须打印件); 3. 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5. 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如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a.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b. 法人机构的组 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c.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d.分支机 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7.留学回国后所有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 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试用期内不受理);若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 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原件(见样张) 8.档案接收证明(出具单位或者人才中心愿意接收你档案的批复),这个很重要 二)、留学人员本人须提交的材料: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第六条已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有关单位应当随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并按照原工作程序报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有关单位采集、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统一使用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数据时应提供电子介质的信息数据和数据清单。登记备案人员不满

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数据项填报规范

附件4 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数据项填报规范 (试行) 1.姓名:为中文汉字,应与户口簿上的姓名相一致。 2.性别:规范填写男或女。 3.出生日期:为八位数字,按YYYYMMDD顺序填写,如19980208。 4.身份证号码:18位身份证号码,应与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相一致,最后一位为字母X的应大写,若为子数据的,该项的数据格式设为文本格式。 5.户口所在地:应填写户口簿上的户籍地址,若为电子数据的填写时只需具体到地级市,如:浙江省杭州市,填写为浙江杭州市,需省略“省”字;属直辖市的,填写时只需具体到区,如:上海市,填写为上海虹口区。 6.职务(级)或职称:填写规范的职务(级)或职称,一般按以下代码所列填写:001-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级,002-副总理,003-部、省级,004-副部、省级,005-厅、局级,006-副厅、局级,007-处级,008-副处级,009-科级,010-副科级,011-科员,012-办事员;101-正高,102-副高,103-中级,104-初级,105技术员级;201-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书记,202-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副书记,203-部门经理,204-职员;801-国

家工作人员配偶,802-国家工作人员子女;999-其它等 7.政治面貌:填写规范的政治面貌,一般按以下代码所列填写:01-中共党员,02-中共预备党员,03-共青团员,04-民革会员,05-民盟盟员,06-民建会员,07-民进会员,08-农工党党员,09-致工党党员,10-九三学社社员,11-台盟盟员,12-无党派民主人士,13-群众。 8.报送单位类别:填写选择单位类别,一般按以下代码所列填写:10-党政机关,20-金融系统,30-教科文卫系统,40-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90-其他单位。 9.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报备单位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已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则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中的第9-17位。 10.报备单位、工作单位和人事主管单位:应规范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单位简称,如县委、县政府等不规范名称;特别是人事主管单位名称须与单位审批意见所盖公章相一致。 11.报送单位联系人:一般填写报备单位或人事主管单位负责国家工作登记报备管理的联络员姓名。 12.报送单位电话:一般填写报送单位联系人的11位手机长号或含区号的座机号码,不得只填写短号或内线号码; 13.备注栏:可填报撤销、新增原因。如撤销原因注明XX数据错误、XX信息变更,注明已死亡的、退休(已满撤

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报备单位名称(盖章): 报备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报备单位负责人(首页填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 年 月 日 接收人: 联系电话: □新增 □撤销 □更新 附件一

本表一式二份(可复印),一份由出入境部门签收后退回报送单位备查,一份出入境部门收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国家离退休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报备单位名称(盖章): 报备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新增 □撤销 □更新 附件二

报备单位负责人(首页填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 年 月 日 接收人: 联系电话: 本表一式二份(可复印),一份由出入境部门签收后退回报送单位备查,一份出入境部门收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村(社区)两委干部登记备案表 报备单位名称(盖章): 报备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新增 □撤销 □更新 附件三

登记备案共页人(首页填写)此为第页 报备单位负责人(首页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年月日接收人:联系电话: 本表一式二份(可复印),一份由出入境部门签收后退回报送单位备查,一份出入境部门收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附件四 保亭县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自查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填报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2.对是否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栏只需填写“是”或者“否”; 3.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情况栏填写:不涉及(零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形);②本单位统一管理;③上交县委组织部管理;④个人持有尚未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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