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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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的原因:①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物权变动。在物权变动中占重要地位。②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先占、埋藏物的发现、混同等。依法律规定:如公用征收、没收等

物权变动原则:①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法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理由:物权的对世性。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或交付②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后,对物权变动和第三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物权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称为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理由: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来换取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变动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代表:法国民法典具有使交易敏捷的优点,但不能从外部认识其变动,不能保障动的交易安全,且法律关系不能明确化。

2、登记对抗主义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物权变动。不登记(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代表:日本民法典

3、债权形式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交付之法定形式。代表:奥地利、瑞士、韩国民法典

4、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交付等法定形式。代表:德国、台湾地区

我国物权:在物权变动上采取了混合模式,即区分不同情况而分别采取相应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般原则:公示为生效要件: 2、例外:登记为对抗要件

(1)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3)地役权的变动(4)特殊抵押权的设立(5)因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确定物权归属,解决物权冲突、保护交易和维护交易秩序、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实现国家对不动产交易的宏观监控

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全面性: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

恒久性:永久存续性。

弹力性:他物权的限制一旦除去即回复其圆满状态。

社会性:受法律的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原始性:非派生性。

所有权的权能(内容0

积极权能

1、占有:权利人对标的物为管领之事实。

2、使用:依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或生产需要的事实。

3、收益:指收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4、处分:为改变标的物法律命运之行为,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权能可以与所有人分离,归非所有人。消极权能:在法令限制内排除他人干涉。

所有权取得:原始,继受、特殊取得

方式1、依据取得原因划分

依法律行为的取得

非依法律行为的取得

2、依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前所有权或前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劳动生产:由生产者所有。

收取孳息;国家强制;先占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参照遗失物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或集体。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

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

先占取得:先占是指基于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构成要件:须为无主物;须为动产;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动产;先占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效果:先占人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

拾得遗失物:构成要件:1、须为遗失物、须为动产、须非无主物、须无人占有 2、须有拾得行为发现并占有

拾得人的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保管义务

返还义务、拾得人的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留置权;遗失物取得权。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物与物之间的偶然结合或物与劳动力之间的偶然结合。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

添附的三种形态

1、附合两个以上的有形物相互结合,在交易上可以认为是一物的情况。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动产与动产附合

2、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合,成为一物,不能识别或识别花费过巨,因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3、加工:就他人的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使其成为新物

添附的归属规则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2、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三、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

一、时效取得

概念:又称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功能:保护因长期形成的权利归属的事实状况。确定财产归属;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须为他人之物;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是否以善意要件?);须经过法定之期间

法律效力:非权利人取得权利。

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其占有物的动产占有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意义:牺牲一定程度的所有权静态安全,保护所有权的动态安全。

我国物权法上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他物权的取得。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构成要件1、让与人须无处分权。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要件。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

3、受让人须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有偿交易行为。

4、受让人须已取得动产的占有或已登记。公示方法的完成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法律效果: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动产上的第三人权利,自善意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之时消灭。第108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

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5、盗赃或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

盗赃或遗失物的无偿回复:占有物为盗赃或遗失物,其被害人或遗失人,有权向占有人请求回复。(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2年以内—保护被害人及遗失主的利益

盗赃或遗失物的有偿回复:占有人以善意买得(由拍卖或公共市场等)的,非偿还其支出的价金,不得回复—保护善意买受人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特征: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内容的复合多样性;(权利本身的统一性、专有权主导性) 权利客体的整体性;权利变动的登记公示性

共有权: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

内容:权利:有权按照共有部分的用途进行使用;有权分享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经多数同意可进行改良。

义务:不得分离处分共有部分的权利;不得请求分割共有部分;按本来用途加以使用;负担正常费用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限制物权。确保债权的实现;设定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具有担保性:优先受偿性

特征:从属性:指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以主债权的发生为前提;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随着主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不可分性:指担保物权本身不可分,与担保物及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可分无关

物上代位性;权利标的物虽变化其原有之态样或性质,但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值,则依照抵押权之本质,抵押权之效力能追及至该变形物或代表物上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征是他物权。

是限制物权。

以物的利用为内容。

独立物权。

标的物以不动产为限。

主要在他人土地、建筑物上成立。

原因:动产价值低,容易取得;

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

是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方式。

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不能随意取消。

行使所有权时,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不得随意变更用益物权人对所有权的义务内容。

优先于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限制物权。

确保债权的实现

设定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

具有担保性:优先受偿性

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的特征

从属性指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以主债权的发生为前提;

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随着主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第172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分性指担保物权本身不可分,与担保物及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可分无关。担保物权以担保标的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以担保标的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

物上代位性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不动产 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 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 万元, 6 月 1 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 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 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期末考试总结大全

期末考试总结大全 期末考试结束了,同学们有没考好?没考好原因是什么?下面是小雅整理的期末考试总结大全,欢迎阅读参考! 期末考试总结一 期末考试成绩公布了。我的成绩是:语文96、数学79分。语文成绩列全班第20名,数学成绩列第一名——倒数第一名。闭幕式后我把成绩册丢在班级不敢带回家给爸爸妈妈看。 回到家,我赶忙躲到自己的房间里关起门来,眼泪也不由自主的从眼角溜了出来…… 爸爸下班回到家里,知道了我的期末考试情况,没有想到他没有责备我,他说: 要为成功总结经验,不要为失败找借口。语文能考96分是因为我将要求背诵的课文、抄写的生字都掌握了,而且还在爸爸的辅导下做了三份期末模拟试卷。而数学考试考成这个样子的原因就恰好相反:老师布置的作业没有完成,考试的时候粗心大意…… 知道这些使我落后的原因了,我一定会针对它们加以改正,争取当上“三好学生”。 期末考试总结二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四年级学习生活不知不觉结束了,在这个学期里,老师为我们的学习付出了许多心血,我们也为自己

的学习洒下了辛勤的汗水。这次期末考试,我的每门功课都达到老师和家长满意的成绩:数学100分、英语100分、语文98分,总结这个学期的学习,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习态度比较端正。能够做到上课认真听讲,不与同学交头接耳,不做小动作,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老师布置的课堂作业,能够当堂完成;对不懂的问题,主动和同学商量,或者向老师请教。 第二,改进了学习方法。为了改进学习方法,我给自己订了一个学习计划:(1)做好课前预习。也就是要挤出时间,把老师还没有讲过的内容先看一遍。尤其是语文课,要先把生字认会,把课文读熟;对课文要能分清层次,说出段意,正确理解课文内容。要求背诵的课文提前背过。坚持写日记,记录生活笔记。(2)上课要积极发言。对于没有听懂的问题,要敢于举手提问。积极发言,大胆思考。(3)每天的家庭作业认真检查,再让家长检查一遍,把做错了的和不会做的,让家长讲一讲,记在错题集上,考前几天再把以前做错了的题目,经常拿出来看一看,复习复习。(4)要多读一些课外书,了解课外知识,每天中午吃完饭,看半个小时课外书;每天晚上做完作业,只要有时间,多看几篇作文。 第三,课外特长不放松。能够利用星期天和节假日,到课外辅导班学习绘画,在学校的想象画评比中,我荣获“艺术之星”的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1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49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立法主旨 本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的规定。 ●立法背景 国家通过出让的方式,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获得一定期间内利用土地的权利。建设用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就面临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的问题。城『节房地产管理法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末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物权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作出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规定。 ●条文解读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50年。物权法草案曾经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作出了规定。但是.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后,一些部门和群众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人提出,一幢公寓多户居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是由住户个人申请续期还是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续期,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需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确实和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应当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使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规定住宅建设用地需要申请续期,要求成千上万的住户办理续期手续,不仅难以操作,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也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成本,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物权法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定受到了普遍的赞成。同时,有人提出,住户买房时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续期后不应再交费。有的认为,续期的应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费。考虑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是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绝大多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70年,如何科学地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届时应当承担的义务,目前还缺少足够的科学依据,几十年后,国家富裕了,是否还要收土地使用金,应当慎重研究,物权法以不作规定为宜。而且物权法不作规定,也不影响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的规定。因此,本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未

物权法司考题库

物权法司考题库 1、张某所有的奶牛病了,张某带奶牛到兽医李某处医牛,医疗费200元,张某觉得太贵,不愿意支付,李某遂将奶牛扣下,告诉张某如果10天内不交200元钱,就把奶牛卖了抵债,张某不同意,但是没有办法,只好先回家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有权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B.如张某未在10日内支付医疗费,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C.张某应在李某给予的2个月以上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 D.张某应在2个月以内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答案及解析]C。根据《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李某提出张某应10日内支付医疗费,但是张某未同意,因此李某并未就留置奶牛后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李某应当确定不少于2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间,张某逾期不付费,李某才有权行使自己的留置权,所以10天后李某不能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抵押权登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记,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的性质包括:() A.请求权 B.绝对权 C.无期物权 D.从物权

[答案及解析]BD。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权利分类中,物权属于典型的支配权;在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分类中,物权属于绝对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所有权是无期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为有期限限制,是有期物权;担保物权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从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所以抵押权是有期物权、从物权。 3、某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张某对该村集体所有的一块10亩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张某有权在该土地上开办生产鸡饲料的饲料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饲料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B.张某不能取得该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该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D.该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物权法的效力 [答案及解析]CD。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耕地上只能从事农业生产,张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饲料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即张某与村民委员会为张某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他们的约定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张某不能取得该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下列哪些事项需要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A.村民王某承包的土地由于水灾不能继续耕种,张某全家迁入县城,要求村委会收回自己承包的土地,将张某的土地调整给王某承包 B.将村里的两块荒地承包给某公司,由该公司开挖鱼塘养鱼 C.该村的一块土地被省政府征收用作修建高速公路,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办法 D.将村办企业转让给村民刘某

环境法期末考试整理

2、环境的定义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 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也叫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 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环境的功能 ?生命支持功能(提供物质资源) ?废物消纳功能 ?生态审美功能 4、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比较 ?定义: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

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比较: ?自然资源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他们属于环境要素中可被人类利用的自然 物质和能量。 ?二者的相近:如果把自然资源作为环境因子,自然资源则纳入环境的外延; 也可以把环境作为自然资源系统的一个层次进行研究,把环境纳入资源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自然资源的认识侧重点是其经济效用、经济价值,而环境则 侧重于系统平衡的生态性概念作为人类共同保护的客体,其根本目标是维护人类环境系统的平衡、保持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关注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自然资源大多可以商品性物化,可以界定产权。而环境则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很难通过界定产权来保护。 ?二者的融合:环境资源化(即赋予环境以价值);资源生态化(作为整体 系统的资源生态功能) 5、环境问题的定义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失调,对 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至生命安全及其它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环境法的科学基础-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科学。它探索环境演化的规律,研究环 境变化对人类生存的影响,研究人类生存发展与环境保护如何协调统一,研究人类生存发展在不同范围内对环境的整体性影响,研究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的技术措施和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篇一:物权法学习心得 参加xx举办的《物权法》培训班,受益匪浅。培训结束,顺路去书店买了相关的书籍,进行了自习,这次培训真是督促我自习的及时雨呀! 对于张雅律师的讲课印象比较深刻,不仅因为他讲了一些物权法中比较重点的问题,还因为透露了一些物权法出台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让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的解决,顺从了~,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的,应当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篇二: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2011司法考试(物权法)

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试卷三】(物权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7题)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 【考点】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丁享有的留置权最先得到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乙享有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享有的质权受偿,丙享有的质权优先于甲享有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综上,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丁、乙、丙、甲。 8.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8题)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答案】D 【考点】物权请求权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未将物上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对待,而是将其置于侵权请求中。如《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将各种侵害物权人的权利或妨害物权的请求权都在侵权责任中加以规定。对于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物权请求权已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选项B说法正确。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五种:请求确认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请求赔偿损失。这五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最基本的保护方法。其中,前四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保护方法,而赔偿损失则是债权的保护方法。因此,物权请求权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但是应注意的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在物权的保护方法不适用或不够用时,再考虑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选项C说法正确。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所有人行使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因此,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选项D说法错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如果侵害人没有依物权人的请求为适当行为,物权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因此,物权请求权并非必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9.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

期末考试总结

期末考试总结 光影似箭,岁月如梭。期末考试离我们越来越近了。想从期末考试中获得鲜花和掌声吗?想,那么,就请把握现在,决战期末。 “十年砺剑百日策马闯雄关,一朝试锋六月扬眉传佳音”,我坚信即使前方道路充满阴霾和坎坷,我们都必须勇敢面对!拿出破釜沉舟的勇气,坚持下去,成功必将属于我们自己!让我们肯定自己,超越自己,创造自己,让我们心中伴着信念,矢志不渝,带着希望而迈向辉煌! 下面我就在未来半个月中,我们应该怎样调整好自己状态提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争分夺秒,提高效率。期末考试是对一学期来所学内容的全面考查,它所复盖的知识点多,能力要求也更高更全。这就需要我们花更多的时间来复习和记忆,我希望我们学生要珍惜这半个月的时间,坚持不懈。一方面要保质保量完成老师布置的复习题。另一方面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合理安排。我们可以把所有的作业和测试卷拿出来整理,找出原来的错误,并分析错误的原因,再做一些同类的题目进行巩固。成绩优异的同学可以归纳方法,一题多解。学有困难的学生多注重基础知识,可以完

成书本的练习题,举一反三。还要多向家长和老师寻求帮助,只有这样复习的效率就提高了。 第二,面对困难、不要泄气。在学习的过程中,难免会碰到一些难以解决的困难,但有时只要你换个角度去思考问题,也许就会豁然开朗。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第三,平和心态,决胜千里外。同学们,临近考试,请你放下背上的包袱,用平和积极的心态,坦然的迎接考试,迎接梦想的飞翔。你可以思慕古人那种“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旷达胸襟,向往诗圣李白恃才傲物的豪迈情怀,艳羡毛泽东的“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的高瞻远瞩。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之外,啸傲考场,人生处处精彩。 同学扪,考试的号角已经吹响,胜利的旋律在寰宇回荡,长风破浪正此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行动起来吧,我们一定会谱写自己的辉煌。相信自己吧,人间自有公道,付出就有回报,我们的成绩一定会步步高。 (本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附:

(完整版)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经过观看、研判这些变动痕迹,能够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特别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经过观看“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觉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味,供大伙儿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具“主体”所使用的名称别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能够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能够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惊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治理公司承担的。将来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别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造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经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将来解决这一类争吵,提供了法律依据。 6.XX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同意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咨询题,物权法是别溯及既往的。 所以《物权法》别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算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算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咨询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尽管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特别明确了。为将来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将来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别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那些疑惑天高地厚的“委员”们,将来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假如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咨询题,就别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物权法司法解释(2016)

《物权法》新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这些你必须知道 2016年02月25日 08:37 来源:“长安剑”公众号 原标题:《物权法》新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关乎你的房和车,这些必须知道! 还有好多亲第一时间转发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的答记者问,可是很多人转完也没发现,最高法开新闻发布会,可不是专为了“小区开放”啊!它披露的事比“小区开放”涉及的人更广! 那这发布会讲的啥?别查了,长安君告诉你: 就是讲3月1日就要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的新司法解释啊!新的司法解释都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房、车、买卖纠纷、离婚财产分割……长安君引用了权威的解读,让你最快时间跟上形势: 二手车转让,没登记,也是受让方“腰杆更直”! 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交易也日益频繁,告到法院的纠纷也五花八门。 比如,张三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李四,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张三还欠王五的钱没还。王五能不能说,用这辆车来抵偿张三的债务呢?这时候,王五和李四,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优先所有权”?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一句话概括就是: 李四的权利优先于王五的权利,即使车的所有权还没改登记,法律优先保护买方的权利! 无论咋登记的,离婚判决房产归谁,就归谁!

当下,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房产更是大头。如果法院将夫妻共同房产判给其中的一方,但房产证上仍是两人的名字,这房到底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发布会上说:“新《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想改房产证名字,该先打哪种官司? 比如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约定共有房屋,但因各种原因申请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双方生隙,李四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共有权。这时候,李四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撰文分析,物权法实施后,不少法官和法院认为,李四应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登记,才能确认其共有权。“ 但这种看法、做法,未能全面理解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也造成当事人诉累,形成行政诉讼不能认定登记错误、民事判决不能确定权属,并因此而循环无解的尴尬局面。” 新《司法解释》第一、二条就是对上述实践问题的回应,具体而言,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争议、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的争议都可纳入民事诉讼。内部关系上,依据真实权利状态确定权利人,而非依据登记确定权利归属。 也就是说,李四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李四提出他出资买房、以及双方关于共有约定的证据,法院应据此认定李四为共有权人。 只要预告登记了,开发商想“一房两卖”是无效的! 在房产交易中,存在有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 新《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买房人预告登记了,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2011-2014司法考试之物权法真题(全)

2011-2014司法考试真题之物权法 2011 一、单项选择 1、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 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讯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讯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讯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讯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2、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3、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4、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正确的?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二、多项选择 1、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2、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商务智能期末考试整理

第一讲商务智能概述(综合论述题) 1学习本课程的原因: 现代管理需要基于计算机的方法 让决策更有有效性 企业需要有智能 A:在分析型商务智能软件的帮助下,用户可以建立统一的企业数据仓库平台,并收集,访问,分析每个商业领域的数据,同时,数据库技术的进步,服务器性能的提升以及分析软件算法的优化,是的访问大型数据库处理海量信息变得更加容易便捷。 B:商务智能可以提供个性化服务,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智能搜索可以给决策者以很好的数据分析。 2与本专业的关联性: 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已在国民经济中显现出极其重要的作用。伴随着服务形态在全球扩张,市场需求多样化,社会网络的广泛建立等社会经济巨大变革;数据量正以每年翻倍的速度扩增,然而数据源分散,异构数据库难以整合,数据接口复杂等问题严重,导致大量数据中真正能被利用来分析和运用的数据不足10%。如何将数据有效转化为决策者所需要的信息,提升电子商务整体应用水平,已经成为政府,企业界和软件开发界关注的一个研究方向。(BI发展趋势:绩效管理,产品模块的集成,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数据质量,预测分析,客户定制化。)根据商务智能的主要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移动,虚拟性,个性化,社会性等新型特征,把商务智能同电子商务基础性规律结合起来,完善商务节点的数据挖掘,抽取,转化集成和应用。提升电子商务中的智能搜索,精度营销,比较购物,供应链、配送优化等现实需求。描述商务智能融合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展望。 3商务智能在电子商务中的典型应用 (1)数据挖掘的应用:挖掘主要是挖掘出有潜力价值数据的信息拘束,主要应用在情报分析,数据库营销,识别用户消费行为,客户流失分析,划分客户群体等 相关应用。(沃尔玛超市尿布与啤酒的销售) (2)智能搜索的应用:人们运用关键词进行搜索返还的结果信息之间缺乏有效的关联,不仅增加了用户筛选结果信息的时间,而且也为用户查找有效信息增加了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XX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在线作业

1.第1 题 赵文和周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将其出租给郑 流,在租赁期间,周成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现赵 文和郑流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应当卖给谁?() A.在同等条件下由赵文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郑流优先购买 C. 根据赵文与郑流的实际情况,视双方实际需要程度 确定由谁购买 D. 在同等条件下由周成决定出卖给谁 您的答案: A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2. 第2 题 农民甲因其邻居乙越界建房侵入自己的宅基地而诉请 法院保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何种权利?() A.相邻权 B.住宅所有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宅基地所有权 您的答案: C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3. 第3 题 下列各项中,哪个不是留置权的设立和成立的条件?() A. 当事人约定 B. 债务已到清偿期 C. 债务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D. 当事人一方合法占有对方的相关财产 您的答案: A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4. 第4 题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所有。 A. 集体 B.发现人 C.单位 D. 国家 您的答案: D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5. 第5 题 下列属于所有权的传来取得方式的是()。 A.添附 B.先占 C.赠与 D.没收 您的答案: C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6. 第6 题 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A. 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 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 C.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 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您的答案: D 题目分数: 3.0 此题得分: 3.0 7. 第13 题

物权法司考题库

物权法司考题 库 1、张某所有的奶牛病了,张某带奶牛到兽医李某处医牛,医疗费200 元,张 某觉得太贵,不愿意支付,李某遂将奶牛扣下,告诉张某如果10 天内不交200 元钱,就把奶牛卖了抵债,张某不同意,但是没有办法,只好先回家了。下列说法正 确的 是:() A.李某有权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B.如张某未在10日内支付医疗费,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C.张某应在李某给予的 2 个月以上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 己的医疗 D.张某应在2个月以内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 医疗费 [答案及解析]C。根据《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 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 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李某提出张某应10 日内支付医疗费,但是张某未同意,因 此李某并未就留置奶牛后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李某应当确定不少于 2 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间,张某逾期不付费,李某才有权行使自己的留置权,所以10 天后李某不能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抵押权登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 了记,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的性质包括:() A.请求权 B.绝对权 C.无期物权 D.从物权

[答案及解析]BD。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权利分类中,物权属于典型的支配权; 在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分类中,物权属于绝对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所有权是无期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为有期限限制,是有期物权; 担保物权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从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所以抵押权是有期物权、从物权。 3、某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张某对该村集体所有的一块10 亩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张某有权在该土地上开办生产鸡饲料的饲料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饲料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B.张某不能取得该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该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D.该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物权法的效力 [答案及解析]CD。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耕地上只能从事农业生产,张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饲料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即张某与村民委员会为张某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他们的约定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张某不能取得该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下列哪些事项需要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A.村民王某承包的土地由于水灾不能继续耕种,张某全家迁入县城,要求村委会收回自己承包的土地,将张某的土地调整给王某承包 B.将村里的两块荒地承包给某公司,由该公司开挖鱼塘养鱼 C.该村的一块土地被省政府征收用作修建高速公路,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办法 D.将村办企业转让给村民刘某

图论期末考试整理复习资料

目录 第一章图的基本概念 (2) 二路和连通性 (4) 第二章树 (4) 第三章图的连通度 (6) 第四章欧拉图与哈密尔顿图 (8) 一,欧拉图 (8) 二.哈密尔顿图 (10) 第五章匹配与因子分解 (14) 一.匹配 (14) 二.偶图的覆盖于匹配 (15) 三.因子分解 (16) 第六章平面图 (20) 二.对偶图 (24) 三.平面图的判定 (25) 四.平面性算法 (28) 第七章图的着色 (34) 一.边着色 (34) 二.顶点着色 (35)

第九章 有向图 (40) 二 有向树 (41) 第一章 图的基本概念 1. 点集与边集均为有限集合的图称为有限图。 2. 只有一个顶点而无边的图称为平凡图。 3. 边集为空的图称为空图。 4. 既没有环也没有重边的图称为简单图。 5. 其他所有的图都称为复合图。 6. 具有二分类(X, Y )的偶图(或二部图):是指该图的点集可以分解为两个(非空)子 集 X 和 Y ,使得每条边的一个端点在 X 中,另一个端点在Y 中。 7. 完全偶图:是指具有二分类(X, Y )的简单偶图,其中 X 的每个顶点与 Y 的每个顶点 相连,若 |X|=m ,|Y|=n ,则这样的偶图记为 Km,n 8. 定理1 若n 阶图G 是自补的(即 ),则 n = 0, 1(mod 4) 9. 图G 的顶点的最小度。 10. 图G 的顶点的最大度。 11. k-正则图: 每个点的度均为 k 的简单图。 例如,完全图和完全偶图Kn,n 均是正则图。 12. 推论1 任意图中,奇点的个数为偶数。 ()G δ()G ?

13. 14.频序列:定理4 一个简单图G的n个点的度数不能互不相同。 15.定理5 一个n阶图G相和它的补图有相同的频序列。 16. 17. 18.对称差:G1△G2 = (G1∪G2) - (G1∩G2) = (G1-G2)∪(G2-G1) 19.定义:联图在不相交的G1和G2的并图G1+G2中,把G1的每个顶点和G2的每个 顶点连接起来所得到的图称为G1和G2的联图,记为G1∨G2 20.积图:积图设G1= (V1, E1),G2 = (V2, E2),对点集V = V1×V2中的任意两个点u = (u1,u2)和v = (v1,v2),当(u1 = v1和u2 adj v2) 或(u2 = v2 和u1 adj v1) 时就把u 和v 连接起来所得到的图G称为G1和G2积图。记为G = G1×G2 设G1= (V1, E1),G2 = (V2, E2),对点集V = V1×V2中的任意两个点u = (u1,u2)和v = (v1,v2),当(u1 adj v1) 或(u1= v1 和u2 adj v2) 时就把u 和v 连接起来所得到的图G称为G1和G2的合成图。记为G=G1[G2]。

《物权法》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物权法》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 ___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XX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 ___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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