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

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
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

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

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

1、严格招待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电器(气)设备、起重运输设备、锅炉等的安全使用和运行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2、根据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的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时,落实专人限期解决。

3、依据国家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切合实际的各种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使用)规程、注意事项,落实管理负责人及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根据例外设备的性能、构造、原理,定期对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政党运行以及安全保护、防护装置和一切附属件的齐全、统统、灵敏、有用。

二、特种作业

1、严格招待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切实做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2、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无妨碍从事本工种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其从事作业的范围和等级应与证件所规定的操作项目符合。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本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违章指挥作业者能及时予以指出,必要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5、认真执行本单位、本部门内所制定的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章指令。

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年审规定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 质检特函[2011]62号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质检总局颁布,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0号令)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为适应140号令的要求,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关内容,对原证书格式予以修改,修改的新版(2011版)证书格式见附件1。 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发证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骑缝钢印和考试机构公章,不再套印总局证件专用章。证书编号统一改为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的身份证号(境外人员可用护照或回乡证编号),并增加考试机构存档的作业人员档案编号(档案编号也可用身份证号)。发证机构应按照140号令的规定,负责上传作业人员信息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d9205693.html,),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凭证书编号、档案编号和姓名上网查询。 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规范和统一,按照140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印制事宜由总局统一规定。 二、关于规章实施的过渡期 考虑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总局决定规章的实施过渡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应按照《目录》确定作业项目开始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可在2012年4月30日前继续颁发旧版证书,但作业项目有效期应自发证之日起统一调整为四年。2011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证书凡是有效期为两年的,发证机关应负责将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为四年。 三、关于旧版证书转换为新版证书 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复审时到原发证机关一并更换为新版证书,项目按照《目录》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内容

塔吊 一、危险源告知 高空坠落,物体打击 二、塔吊司机安全操作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开机,严禁非驾驶人员进入驾驶室内。 2、开机前应认真检查钢丝绳、吊钩、吊具有无磨损裂纹与损坏现象,传动联接部位螺钉就是否松动,各部电器元件就是否良好,线路连接就是否安全可靠,传动部分、润滑部分就是否正常,并进行空运转,待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行走式塔吊作业前,检查轨道应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得障碍物。 3、工作时应服从指挥,坚守岗位,集中精力,精心操作,严禁吊钩有重物时离开驾驶室,操作中做到二慢一快,即:起吊、下落慢,中间快。 4、下降吊钩或吊物件时,如遇信号不明,发现下面有人或吊钩前面有障碍物时应立即发出信号,服从指挥人员信号指挥。 5、操纵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转到第一档,然后依次按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提倡文明开机,开机时由慢到快,停机时由快到慢,机未停妥严禁变换行驶方向。 6、驾驶员必须服从指挥员得信号指挥,操作前应先鸣号后开机。 7、吊运重物应高于前进方向所有障碍物2米。 8、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起吊: ⑴起重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⑵超负荷不吊;⑶工作紧固不牢不吊; ⑷吊物上有人不吊;⑸安装装置不灵不吊;⑹工件埋在地下不吊;⑺斜拉工件不吊;⑻光线阴暗瞧不清不吊;⑼小配件或短料盛过满不吊;⑽棱角物件没有采取包垫等护角措施不吊。 9、操作时发现塔吊工作不正常、安全装置失灵应立即停止操作,切断电源,汇报主管部门组织检修,待正常后使用。在高空修理必须戴好安全带。 10、下班前将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米处,松开回旋机构制动装置,使其顺风源自有摆动。 三、起重指挥 1、起重指挥应有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得人员担任,指挥时应站到能够顾到全面工作得地点,所发出得信号应事事统一,并做到准确、洪亮、清楚; 2、严禁酒后指挥作业。80T以上得设备及构件,风力达五级时应停止吊装,遇到大雨、大雪、大雾或阵风达六级以上时,吊装也应停止; 3、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与吊起得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4、有缺陷得卸甲、轧头严禁使用; 5、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 6、编结绳扣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部分得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得五倍,并且不短于30cm,用轧头轧成得绳扣,轧头不少于三只; 7、腐朽木材不得做地锚使用,如发现有沟坑,地下管线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措施; 8、使用二根以上绳扣吊装时,绳扣间得夹角如大于100度,应采取防止滑钩等措施; 9、用四根绳扣吊装时,应在绳扣间加铁扁担等调节其松紧度;

施工机械与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机械与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机械与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加强对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实现对施工现场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控 制,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市西北片区BT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 对各BT承包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拆装、使用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28001-200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373号

令 《起重机械危险标志》GB15052-1994 4 职责 4.1 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在BT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应建立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指定专职安全工程师进行管理。 4.2 工程项目管理督查部是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对BT承包商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3 项目监理部对BT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对各BT承包商进场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的拆装安全资质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4.4 BT承包商负责按照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的要求,对本标段范围使用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安全使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 1、严格招待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电器(气)设备、起重运输设备、 锅炉等的安全使用和运行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2、根据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的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技术状况 不符合要求时,落实专人限期解决。 3、依据国家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切合实际的各种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 (使用)规程、注意事项,落实管理负责人及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根据不同设备的性能、构造、原理,定期对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政党运行以及安全保护、防护装置和一切附属件的齐全、完整、灵敏、有效。 二、特种作业 1、严格招待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切 实做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2、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无妨碍 从事本工种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其从事作业的范围和等级应与证件所规定的操作项目符合。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学习本 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善 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违章指挥作业者能及时予以指出,必要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5、认真执行本单位、本部门内所制定的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章 指令。 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持证复审规定,按限期进行复审,凡超过时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从事原岗位(工种)作业。 6、

浅析特种设备在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方法

浅析特种设备在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方法 目前在建筑工地上使用的特种设备,频繁使用并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是塔机、外用电梯和龙门架等。其中特别是塔机,一旦发生事故就会机毁人亡造成严重的后果。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管理是各有关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角度对施工用特种设备实施管理就是对特种设备实施系统化的管理工程,以法律法规为武器,以规章制度为准绳,协调生产厂、销售商、安装租赁单位、使用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管理职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消除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对特种设备实施系统化安全生产管理分为设备的管理、操作人员的管理、相关单位的管理、特种设备的监督抽查管理、奖惩措施几个主要管理部分。 1设备的管理 从设备的源头抓起,对设备的管理实行备案市场准入制。特种设备必须是合法生产厂生产的合格产品,需要生产厂提供相关资料备案,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并实行一机一牌制,纳入微机管理系统后方能获得准许使用资格。只有登记备案的设备才允许在本地区使用。 2操作人员的管理 对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统一微机管理,包括司机、安拆、指挥人员等,颁发《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同时颁发微机管理卡并纳入微机管理系统,严禁无证操作无证上岗。各类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接受继续教育和证件复审,熟练掌握操作规程,遵守管理制度。 3相关单位的管理

从事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使用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取得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1 租赁单位的管理 租赁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备,并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使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交接验收等原始资料文件、历次安装验收资料、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 3.2 安拆单位的管理 安拆单位应具有与安拆资质相应的实力和管理能力, 在资 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安拆业务。安拆单位从事特种设备安拆业务, 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安拆。安拆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的单位签订合同, 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拆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1) 审核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备出厂时附有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有关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建筑工地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安拆方案,并由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将以上资料交施工工地监理单位审查,指定出相关安装人员,并向管理部门申报申请安装。 (2)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完毕, 经检验检测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给使用租赁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3)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参照国家质检总局[2003]251 号文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要求安拆单位具有资格证的安拆人员不少于10 人。对于有资质从事安拆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单位, 其管理要求视为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持特种设备作业证的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管理。 3 人员范围 3.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4 相关规定 4.1 公司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4.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到南沙区质监局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4.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4.4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4.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分为入职前安全教育培训、在职期间的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及相应的考核。 4.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分为入职前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4.7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按国家规范复审,复审合格后公司才可以办理续聘手续。 5 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5.1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5.2 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5.3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5.4 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6 安全教育主要形式 6.1会议。 6.2阅读文件、简报、看图片。

现场施工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现场施工设备管理制度 5.2.1 施工设备选型配套与管理 1. 项目部应根据主要工程数量、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际情况提出设备选型与配套计划;设备配置计划制定后再对实施性施工组织进行验证,并撰写项目设备配套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关键设备具体要求,报上一级部门审核。 2.上一级设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现有施工设备资源首先进行调剂使用,其次再按照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逐级呈报最终确定项目设备购置计划。3.经局研究审批确定的项目设备配套方案,未经局研究许可不得随意改变机械设备型号及数量。 5.2.2 项目施工设备使用管理 1.项目部应设置专人负责施工设备管理工作。建立施工设备管理台账和技术档案(如: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合格证、交接验收文件等)。2.对凡进入项目的施工设备均应组织进场验收,造册登记,并录入《项目设备使用管理台账》;挂好设备标识牌,自有施工设备要建立完善各种设备履历书、维修保养记录、运转交接班记录,所有协作单位进入现场的设备都必须纳入项目部设备管理之中。 3.必须建立项目施工设备操作人员“三定”台账,机械管理员要强化施工设备日常检查和例行保养,认真做好施工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作业班组应严格按照施工设备作业指导书规定,认真做好技术交底。 4. 特殊作业工况,即:作业内容超出、部分超出设备安全性设计标准或接近设备所适用的临界作业状态,除遵守作业指导书各项规定外,还必须制定详细施工方案,必要时需组织专家论证,报经公司(或项目)总工批准后方可实施。 5. 按照施工设备使用管理目录统一编制使用管理号并在施工设备显著位置喷涂使用管理号和“中国中铁七局”标识(中铁七党〔2007〕24号,视觉系统管理手册),施工设备进场前,要进行标识检查验收,不合格及时进行整改。 6. 施工设备日常检查、维修与保养 ⑴必须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日常保养与定期检修相结合;建立健全项目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及操作规程。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3.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1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4.1.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安全生产部审核并报本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材料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4.1.2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4.1.3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4.2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向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3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4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4.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4.4.2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特种设备施工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的施工管理,确保对该类工程的有效控制,保证特种设备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减少或规避公司的管理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安装调试及修理改造、压力容器制作和安装、压力管道安装、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担的所有工程中所含的特种设备管理,含自用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禁止无证施工,或超过许可范围施工。禁止将该类工程分包给无证单位,公司、分公司不得将特种设备施工许可证租借、转让给其他单位。 第四条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认真熟悉图纸,对照规范要求确定哪些属于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工程应统计出各类别的管道数量、规格和材质,列出明细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告知。 第五条项目或车间应按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确定的监检约定,及时邀请检验机构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工程竣工后办理监检报告。 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施工的电焊工、探伤工、理化试验工、专业责任师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各分公司技术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及时填报分公司各项目竣工及在建的特种设备,属于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还应按季度向公司技术部报送台帐。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格 第八条在工程招标文件评审过程中,参与评审的技术、质量部门应对工程中涉及的特种设备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特种设备的等级能够在施

工许可证覆盖的范围内。 第九条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可以从事现场压力容器安装焊口的组对、焊接。 第十条公司具有GC1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各分公司可以从事压力容器安装,但不包括需在现场组对、焊接的压力容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应立足自己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分包。当确定需要进行分包时,应优先考虑公司内部的其他分公司,或分包给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等级(与分包项目相适应的许可证)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如果特种设备的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不能进行工程分包,但可以通过补充一些经过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扩充到公司内部的班组中,实行劳务分包。 第十三条三类压力容器制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第十四条拟实行分包的特种设备施工,分公司必须对施工单位的资格、能力进行评审,确保分包队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第十五条属于锅炉安装调试修理、压力容器(不含使用三类容器证书的)制作安装的分包,必须经分公司技术、质量部门评审认可,技术经理同意后,明确管理方式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并报公司技术部备案。 第十六条属于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的分包,应由技术经理组织分公司有关部门对分包单位进行考察,技术、质量部门确认同意后,连带分包工程量清单,分包申请、分包单位考察记录(首次使用时)、分包商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件报公司技术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分包。 第十七条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应收集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特种设备许可证、焊工及其他应持证人员的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1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安〔2012〕688号日期:2012-10-16 13:4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适用对象 凡在我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或者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聘用企业应当和被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并组织其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期。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配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建筑电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 1、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 2、5万~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 3、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 (二)建筑架子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4人; 2、在1万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人。 (三)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升降作业和安装拆卸中,每一栋主体工程附着升降架子工应不少于6人,并配备电工不少于2人。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人员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数量标准上适当增加。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作业时应按下列原则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要确保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时应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5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实行定机、定岗、定责。 1、工程项目日常施工时,要确保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塔式起重机司机应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经理部所属各项目分部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 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 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沪昆客专CKTJ-V标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 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 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 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 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industrial metallic piping GB 50235-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7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GBJ 235-8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学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的使用 温度的工业金属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矿井专用管道、长输管道。 1.0.4 管道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施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1.0.5 现场组装的机器或设备所属管道,应按制造厂的技术文件施行,但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urban area 2.5.2 Yibin city in Yibin city, according to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characteristics Urban population and urban spatial distribution, spatial distribution of industries, major infrastructure Corridor layout, combined with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of synthetic judgments, planning, urban spatial structure of urban system can be summarized as: "a pole along the two axes". "A" refers to the metropolitan area along the Yangtze River, is the core area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Plans to build for the Yangtze River economic belt on the pillar, advancing along the ... Guanghe River, Yiliang, prestige of the external cohesion of zhaotong, Yunnan, internal connecting Yibin city to the North. The Sichuan-Yunnan-Guizhou border area of Yibin, in the city of zhaotong, liupanshui three, zhaotong city, the most populous and most extensive regions, the most economically backward, to the North in Wumeng mountain area of yanjin, shuifu, suijiang counties radiation power is relatively weak. Yibin city and infrastructure in such area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docking, extending southward to public services,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201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质检总局颁布,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0号令)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为适应140号令的要求,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关内容,对原证书格式予以修改,修改的新版(2011版)证书格式见附件1。 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发证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骑缝钢印和考试机构公章,不再套印总局证件专用章。证书编号统一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号(境外人员可用护照或回乡证编号),并增加考试机构存档的作业人员档案编号(档案编号也可用身份证号)。发证机构应按照140号令的规定,负责上传作业人员信息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d9205693.html,),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凭证书编号、档案编号和姓名上网查询。 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规范和统一,按照140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印制事宜由总局统一规定。

二、关于规章实施的过渡期 考虑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总局决定规章的实施过渡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应按照《目录》确定作业项目开始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可在2012年4月30日前继续颁发旧版证书,但作业项目有效期应自发证之日起统一调整为四年。2011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证书凡是有效期为两年的,发证机关应负责将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为四年。 三、关于旧版证书转换为新版证书 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复审时到原发证机关一并更换为新版证书,项目按照《目录》确定并参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对比表》(见附件2)进行转换,转换的新版证书应由原考试机构盖章,到期复审时需重新参加考试的,由负责考试的考试机构盖章。对《目录》中没有的项目不再转换,也不再将其列入监督检查的内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应以《目录》为准,证书中的项目只以项目代号表示。项目代号和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中规定标注的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级别没有对应关系,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作业项目也不再按照相关的考核大纲区分作业级别。 四、关于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要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考试实物化(模拟化)要求配置资源,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装备、师资等必备的条件和能力,并应在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的考试方

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研究论文

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的实际情况说明加强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分析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详细阐述了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各类安全管理措施。 【关键词】施工现场; 特种设备; 不安全因素; 安全管理; 运行管理; 故障检测 一、加强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迅速发展,为了提高工程进度及经济效率,建筑施工行业对特种设备的需求量也急剧增长。但由于施工特种设备结构复杂、体积庞大,对操作程序的专业技术要求高,使其对环境、人员造成极大的安全威胁;如果对建筑工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不堪设想。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所以我们应将建筑工地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制定严格、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及行业的相关规范及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才能更好的发挥出特种设备的优势和经济效益。 二、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般为施工企业,各类特种设备需要在施工现场合法使用前,在监理单位进行过程督促、管理、审核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及设备产权、租赁单位需向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备案、进场报验、安装告知、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在此过程中需编制相关的专项方案和各类管理制度。但为了能尽快取得相关的合法使用手续,施工企业对相关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如未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及相关专项方案;而监理单位往往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各类资料审查不严格、不仔细,未仔细审核相关内容即签字审批通过。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在颁发使用登记证后对施工单位的使用过程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各类制度落实不到位是施工单位管理中的通病。例如定期检查制度规定每半个月由相关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但档案资料中无相关的检查记录,或实际未组织开展相关的检查活动,为了应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而临时填写一份检查表,检查表中未能体现任何特种设备实际存在的问题,逐条填写“符合要求”,对特种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却一概不知,待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后才安排专人进行整改。另外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为了追求施工进度,在特种设备带病作业或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指挥司索工配备不足、作业环境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从项目经理到班组长等各级管理人员均存在强令冒险指挥相关人员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现象,例如像起重吊装类特种设备长期存在 超负荷运行情况。存在的上述相关情况一旦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相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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