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以下范围:

(一)沪建市管(2012)68号文《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一体化招投标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中的一体化招标适用范围。

(二)沪建建管(2016)1151号文《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中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招标文件要求】

采用总承包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提供详细的招标前期资料;

(二)细化招标人的需求清单;

(三)提出明确的设计要求和技术要求;

(四)明晰对投标文件的深度要求。

招标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适合进行总承包招

标。

第四条【评标方式】

总承包招标评标,可直接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也可先进行业绩资信预审,再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五条【业绩资信预审】

业绩资信预审是指,在发布业绩资信预审公告后,当申请人≥7家时,招标人可以对申请人的业绩、信用、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以及申请人以往工程中的履约情况等因素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申请人方可参加投标。业绩资信预审条件需在公告中明确。

第六条【否决投标】

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签章(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未承诺中标后将向招标人承揽连带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者无效的;

2、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人的资信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4、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

5、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6、投标人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7、投标人为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8、投标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投标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负责人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2、投标人被责令停业的;

13、投标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投标人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