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完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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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完全整理

1、物权的客体须为有体物

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

3、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当是单一物

4、须为独立物

1、含义:一个物权客体只能是一物,而不能是物的一部分或数个物,物权的计算以“一物”为单位。

2、缘由:

(1)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保证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

(2)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

(3)便于公示,保护交易安全

3、内容:

(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可以与他物区分的特定物。

(2)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物如果有归属的话只能由一个归属。(3)一个客体上不存在两个冲突的权利。一物之上可以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与数个他物权,可以同时存在数个用益物权和数个担保物权

“一物”(1)独立性:独立存在而不是物的某一部分;(2)单一性:是单一物而不是数个物

“一权”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1、排他效力

物权排他性的含义:物权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内容或者性质相抵触的物权。

2、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优先于债权

表现:一物二卖;破产清算时的担保物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法定优先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顺序

①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②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③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④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⑤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

动产担保中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

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未登记的抵押权

3、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例如,抵押权

(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4、物上请求权(详见下面物权的保护这一块)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的时候,享有要求恢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

1、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34条)

(1)构成要件:

①需由所有人行使

②请求权的相对人必须为无权占有人

③相对人对所有物的占有必须为无权占有

(2)法律效果:

所有返还请求权行使的效果为所有物的返还及,即占有移转于所有人。

2、妨害除去请求权(物权35条)

(1)构成要件:

①请求权人必须为物权权利人。

②必须有相对人不法妨害物权权利人行使物权。

(2)法律效果:

除去所有权行使的障碍,使其能恢复正常。

注意:仅有物权法34,35条为物权请求权,其余均不是物权请求权。

3、危险消除请求权

(1)构成要件:

妨害所有权行使的危险已经出现,至于危险到何中成都,应一般社会概念而定。(2)法律效果:

排除已存在的危险,使物权避免可能产生的侵害。

4、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权利人基于其物权有权要求行为人对于标的物进行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停止侵害请求权

1、概念: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

其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当事人创设物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

举例:地方人大不得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顶多具有合同效力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举例: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的处分权能;当事人不得约定在房屋上设立质权;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如:不得约定流质契约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举例: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2年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内。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举例:物权法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机关”进行出质登记,则权利质权“未设立”。

2、违反的法律效果

①物权设立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

②部分违反该原则的,除去该部分之外,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③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依物权法定原则的精神,一般视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或者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④物权虽归于无效,但当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1、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①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②先占

③善意取得

④收取孳息(包括法定和天然)

⑤合法建造房屋

⑥生产

⑦没收,征收

(2)继受取得

①分类一: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

A、移转的继受取得

如:基于有效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而受让所有权;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因企业合同取得物权

B、创设的继受取得

如: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动产上设立质权和抵押权

②特定继受取得和概括继受取得

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债权形式主义):

(1)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

(2)动产买卖中的登记(《物》23自交付发生效力)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和移转

(4)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

(5)质权的设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条

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意思主义):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27条、第129条

(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8条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7条、第188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第189条、第181条。

(4)宅基地使用权

不以登记为要件,无偿取得,登记对抗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5条

(5)机动交通工具

四种类型:

1、判决和裁决

2、征收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8条

3、继承、遗赠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9条

4、建造、拆除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0条

效力: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1条

(1)债权意思主义(例外采用):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的意思表示;物权变动仅需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交付登记为对抗要件非生效要件。所有权转移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或以交付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

(2)债权形式主义(原则采用):物权变动时,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合同),还需登记或交付。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的意思表示;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

例如: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和移转;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质权的设定

(3)折中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除债权合意外,须践行登记和交付

的法定形式才生效。

特点:

①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结合

②法定方式的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③债权合意加登记或交付,无需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

④交易安全的保护依靠公示公信原则。

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交付转移所有权,但“交付”并非物权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1、成型于形式主义立法的框架下

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债权行为的效力和后果的变动不会影响物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效力。即使债权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能必然导致已经完成的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无效。

3、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来源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真是因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所以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理论基础。

1、现实交付:移转出卖人对于动产的现实管领力于受让人,使受让人可管领动产。

2、观念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的生效时发生效力。

3、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富有交付义务的人可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替代交付。

4、占有改定:动产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1、处分(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

定。

2、处分权?

3、公示方式:授权人处分VS授予代理人处分?

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

①登记的概念

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②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③异议登记

A、异议登记的概念

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损害请求登记机关将其对于该不动产登记簿的异议予记载在案从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临时性法律制度。

B、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

a、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该项物权。

b、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登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

c、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条

例如:甲被登记为一房屋的所有人,乙认为登记有错误主张其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甲仍然可以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但是若事后经法院判决乙为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丙不能主张其已经善意取得该不动产。若经法院判决甲是真正权利人乙的异议登记不正确,那么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由于申请异议登记错误那么应当对甲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预告登记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条

5、登记错误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1条

详见5

1、占有的构成要件:(心素+体素)

占有的客体是有体物;占有的主体是人;客观上有管领的事实;具有管领的意思,一定主观的意思即可

2、占有的种类

①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

A、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本权即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也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等。

B、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盗窃他人之物而进行的占有等。

区别的意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

②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依居占有人的意思)

A、自主占有是指以将物作为自己所有而进行的占有。

B、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

区别的意义: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是否在事实上控制物为标准)

①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

②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①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②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区别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与善意取得中的占有都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5、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区别:

(1)孳息: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都须返还孳息,但恶意占有人负物被使用、消费

的赔偿责任

(2)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支出;恶意占有人不得请求必要费用

(3)责任:善意占有人仅对现存利益负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1、以占有被侵害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为必要

2、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单元空间

共有权:地基、电梯、管线、走廊等公摊面积

管理权:业主自治的权利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建筑物的有独立用途的部分的单独所有和对共用的部分的共同所有。

(2)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要件:

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这些条件有:

①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明确区分而与建筑物其他部分隔离。

②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的目的而排他使用。

③须在构造上具有共用的部分,即各专有部分人为了利用其专有部分必须利用共用部分,如一住宅楼,各单元房的住户必须共用一个楼梯,必须共用一条通道等等。

(3)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权)

这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的那一部分,以此专有部分为客体的区分所有权,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但是,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受到下列限制:

①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思考:墙是专有还是共有?

内墙:除承重墙以外的都是专有;

外墙:共有;

界墙:以中心线为界(对外卖);以粉刷层为界(对内用)

(4)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共有权)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单独所有的部分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担。

此种共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按份共有,但是不得请求分割。转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得分开转让。

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之外就是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农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拥有决策权

由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所以关于集体所有财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农民集体决策,而不是由集体组织来进行决策。【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9条、第63条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2)共有的特征:

①共有财产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②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而不是质上的分割所以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

③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对于用益物权的共有、担保物权的共有、知识产权的共有、债权的共有、采矿权等准物权的共有等。

2、按份共有

数人分份额的所有

使用收益:按照份额行使——抽象份额而非具体份额

1、应有部分:法律上处分:可以自由行

使(担保法司法解释条)

内部关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1、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

2、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管理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份额分担

1、实物分割

按份共有分割

3、作价补偿

1、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连带债权,可以单独行使

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关系

2、对于第三人的义务:连带债务,例如饲养动物

侵权;内部具有求偿权。

1、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连带债权,可以单独行使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关系

外部关系 2、对于第三人的义务:连带债务,例如饲养动物侵权;内部具有求偿权。

(一)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二)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

1、按份共有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内部关系

1、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①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②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物权法上没有规定,教材??)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对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①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②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做广义上的解释,即包括出卖、也包括互换等其他有偿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的情形,但是不应当包括赠与等无偿转让),在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

注意: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按份共有人>承租人)

注意民法其他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按份共有人、原共同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

即〖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次承租人)>转租人〗

(2)对共有物整体之处分和重大修缮

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还包括对共有物的处分,由于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不同于共有人对自己应有部分的处分,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不得单独对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

作为对标的物的处分包括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事实处分,也包括在转让标的物、在整个标的物上设定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用益物权以及将整个标的物进行抵押、出质等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形。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若未取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其处分行为若为法律行为则构成无权处分其效力为待定,但是若共有物作为动产,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除外。若为事实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对其他共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3、共有物的管理

①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

②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5、共有财产的分割: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若共有人没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时,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由于没有共同关系存在因此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在各共有人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时,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在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如下三种:

1、实物分割:对于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如粮食、布匹等。

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是不可分物的,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

3、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注意: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四)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债权,各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负担的债务,各共有人负有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按份共有人在内部关系上应当按照共有份额分享债权和分担债务,一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后可以对于其他共有人按照份额进行追偿。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

三、共同共有

1、夫妻共同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类型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4、合伙财产

5、推定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1、不分份额地共有

内部关系 2、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处分和重大修缮: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4、管理: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5、管理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共同分担

外部关系: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特征

与按份共有相比,共同共有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

①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平等地的共有。

因此共同共有人无法处分自己的份额,因而也就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了。

②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

因此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可以分割,但是在共同关系消灭后共同共有就转变为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4、合伙财产

5、推定共同共有

(三)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历年真题】:2006-3-7.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二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2、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共有物、共有财产的管理

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四)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上述)

(五)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因此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其分割方法与按份共有的完全相同。

11、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孳息遗失物拾得善意取得

孳息

一、物的分类

1、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

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

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遗失物拾得

三、拾得遗失物

(一)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1、拾得人的返还义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2、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义务

3、拾得人的保管义务

4、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未予返还:主动——不能取得所有权,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

5、无人认领时国家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要件

(1)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1、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

2、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2)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3)第三人为善意

(4)第三人支付对价

(5)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

(二).善意取得的后果

(1)所有权人——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

(2)所有权人——取得人——物权排他性

(3)取得人——处分人——合同有效,支付价金

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历年真题】:2004-3-7,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

12、用益物权:地役权是什么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变动、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用或者对他人行使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利。

(二)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但是这种使用只是部分性使用,而不是对于供役地人的土地进行全方面的使用。也即地役权并不排除供役地人自己对于自己土地的使用,只是供役地人对自己土地的使用受到了地役权某种程度上的限制。

2、地役权是为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所谓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是指为了增加自己土地利用率,增加土地的使用价值而对于供役地加以利用,并非指不利用供役地就无法利用自己的土地。

3、从属性: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地役权作为从权利不得独立于需役地而单独转让或者抵押;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或抵押的,地役权随之转移、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64条、第165条

4、不可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地役权不因需役地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而受有影响;也不因为供役地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而受有影响。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66条;第167条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内容上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相邻关系为土地所有权内容当然的扩张或限制,是法定的;而地役权则为土地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生之所有权扩张与限制,是意定的。

2、因此基于相邻关系而发生的所有权的扩张或者限制仅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发生,即若不进行该种限制或者扩张那么土地所有人就无法正常实行其土地的利用,因此相邻关系进行的调整是法律的底线;而地役权则是于相邻关系之外土地所有人更进一步对自己权利的扩张,因为是基于合意设定所以其范围几乎是没有限制的。

3、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乃是为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而地役权则是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4、因为相邻关系是法定物权,所以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不需要进行登记;而地役权作为意定物权,则需要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基于相邻关系所生之权利义务与所有权同时存在,不能单独的取得或丧失,即不因相对人的意思而发生变动;地役权则有所不同,地役权的取得需要有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地役权可以因期限届满,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等原因而归于消灭。

二、地役权的取得

(一)因设立地役权的合同而取得地役权

地役权作为意定物权必须由当事人人以法律行为的方式来进行设立,而设立地役权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应当以合同的方式来进行设定。

1、设定地役权合同是书面要式合同,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登记作为地役权的对抗要件

地役权从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通过遗嘱设立地役权

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地役权,此时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三)地役权转让

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但是转让需役地权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包括继承在内。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承包人的权利

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1)处分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限制流转:一般耕地【重点法条】:《物权法》

允许流转:四荒用地【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33条

(2)处分的方式及程序(登记对抗主义)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②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期限:(126条)土地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到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物权概念特征 (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 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 (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实质上无效)。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 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 三、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广义:同概念。 四、物权: (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 5、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 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②知识产权 ③} ④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 (1): (2)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3)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 (二)…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论物权法定原则.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 题目:论物权法定原则 入学年月______12年春_______ 姓名______宋晓磊________ 学号___12050102006______ 专业______法学_____ _ 学习中心_ __新密____ 指导教师______高辉________ 完成时间2014年3月30日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木内容 (4)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自身价值 (5)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 (6) 四、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其缺陷的克服 (6) (一)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性 (7) (二)物权法定原则缺陷的克服 (8) 五、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摘要: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并且重要的权利,也是物权法立法精神的重要体现。但是,物权法定并不一定意味着固守僵化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要坚持法定还要给物权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 关键词: 物权法定、意思自治、自由

论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木内容 物权法定思想早而有之,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但是当时并没有提出明确的物权法定原则、)随之经济社会和人们认识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原则成为《德国民法典》构建物权法律制度坚持的重要思想。在立法上最早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还是出现在《日本民法典》之中。 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与物权和债权的划分有着密切的关系,物权天生就其有排他的属性,债权其有意思自治的天性。物权的法定性与债权的意思自治并非是矛盾不可调和的,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是一对共同发展的矛盾统一体。 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长期以来还是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有人认为不仅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需要法律明确规定而且物权的变动为一式也应该由法律加以明确;有人则认为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是指物权的内容、种类、公式为一式应该由法律规定;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都存在着合理性。但是,2007年3月26日通过的并且在2007年10月1日顺利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说明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两为一面,一是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人们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的种类;二是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即人们不能随意创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物权。应该说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是物权法内容重要支柱,物权法定原则的确定对于研究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全国人大审议并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共5编19章247条,涉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住宅建筑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物权法》条文,就老百性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期读者有所收益。 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的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还是首次。《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对物权的法律属性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即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对物权所有人对其所享有的物权信息公开表示;三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通俗地讲,大到房屋、车子,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破坏、哄抢、私分和截留。 二、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公示制度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好处? 此次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此外,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同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有了严格的物权登记规定,开发商想要“一房多卖”基本没戏,而购房者在产权登记的保护下,无疑将大大地避免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另一个细节就是,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70年后,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办? 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话题,特别是近两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办的讨论日益热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用地均为50年,商业用地则为40年;而对于到期后的各类型物业该怎么办却没有规定。 作为“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体现,施行的物权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尽管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续期的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 二、物的分类 (1)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A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 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 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标的区别 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5、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6、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 范围为标准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 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间为依据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 6、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下,“从随主”。) 7、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2、一物一权原则(客体只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只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一个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 采用登记形式。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 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公信: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B框架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根据

众所周知,私法自治乃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自己责任)之一。个人得依其意思决定形成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体现在债权法(合同法)中,即为契约自由,当事人得在不违背强行性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完全依其意思自由创设权利义务。除法定的契约类型外,当事人得创设无名契约。与此相反的是,物权法却实行法定主义,物权的创设排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台湾民法典757条)。为何物权法施行这一独特原则呢?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1、基于历史原因的考量,即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之复活。封建时代物权制度与身份制度相结合。不仅在同一土地上,因为各自身份特权的不同需求,成立重叠所有权。而且因身份特权,使物权变成对人的支配,此为近代人权思想所不容,因此旧物权制度自须整理,使物权脱离身份支配,成为纯然之财产权,即所谓自由之所有权。旧物权整理完毕,即以法律固定,并禁止任意创设,以防止封建时代之物权制度死灰复燃。 2、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债权为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合同仅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而原则上既不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也不能为之设定义务。因债权内容与效力同第三人无关,故其任由双方约定,不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必以法律对其种类和内容予以强行限制。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就有直接支配性,并且可以对抗一般人。如果允许当事人以习惯或契约创设,则有损公益。如果给予一般性的权利以物权法上的保护,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是远甚于债权的。因此必须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加以限制。 3、基于公示的需要。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关系密切,物权法定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便于公示。抽象的物权要在现实中实现其绝对性和排他绝对性,就必须有可被识别的外观形式,动产和占有和不动产登记就承担了这样的使命。不过受制于他们的物理特性和构造机制,占有和登记没有能力表现形态多样的物权。占有尽管在法律中是所有动产物权的外观形式,但如果没有当事人设定质权或存在留置权的旁证,它只能表现为动产所有权。登记能承载更多也更复杂的信息,但只要登记审查和登记记载完全依靠人工操作,即使不考虑其他成本,单就为了减少登记机关的工作成本和交易者的信息收集成本,登记对象也只能是简约明了的物权,而不能任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正是因为公示的形式和效能非常有限,物权就难以向债权那样自由,其类型和内容的法定也就成了不二法门。 4、基于交易安全及便捷的需要。物权有对世效力,其得失变更应力求透明。只有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一般人才能对财产的归属一目了然。只有通过物权法定主义将物权类型化法定化,财产秩序才能透明,交易才能安全和透明。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概述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 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物的特征: 1. 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 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 3. 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 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5. 必须是特定物 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 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 ③纠纷管辖不同 二.主物和从物 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 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 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 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 _____________ 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 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 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 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 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 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 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 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 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 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 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 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 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 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 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 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 可独立发生作用 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 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 九.原物、孳息

浅谈物权法定原则

论物权法定原则 王效贤 【正文】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重要支柱之一”。研究物权法定原则,探求其内涵、存在根据及发展趋势,对于我们今天的物权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与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承认所有权(dominium.proprietas)、地上权(superficies)、永佃权(emphuteusis)、役权(servitus)、质权(包括占有——pignus亦即非占有的抵押权——hypotheca)等具有物权属性。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继受罗马法,无不在民法中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如日本、奥地利(第308条)、荷兰(第584条)、韩国(第185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以立法形式予以明定。《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57条也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法、瑞、德等国民法虽无明文,但解释上莫不肯定此项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尽管已为近代各国物权立法所普遍采纳,但对其解释却不尽相同。法国学者所解释的物权法定,仅指物权类型(种类)和内容的限制;而德国学者所解释的物权法定,则不仅包括物权类型和内容的限制,而且还包括物权设立和移转形式的限制;至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其立法上明文规定的对法定物权外的物权

的“创设”的禁止规定中之“创设”的理解,则均认为是对物权种类和内容之任意创设的限制。 我们认为,物权法定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强制性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依意思自由创设或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

物权法读书笔记

法律的表现、发现与实现 一、法律的表现 法律是国家意思,是以权利义务形式规制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以国家暴力为其实现后盾,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的权利。 1、国家为社团法人,人民为共和国家基础。国家由人民通过宪法契约设立,一国家一宪法。国家为主权法人,领土为国家法律效力(通常)所及地方。 国家无自然人的能力,须通过其设立的机关来行使其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而设,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依宪法规定。依宪法分权原则,国家设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国家机关由自然人充任,立法代表为立法机关,行政首长为行政机关,法官为司法机关。 2、法律的表现(法律渊源) 法律或依成文法表现,或依非成文法表现。 非成文法(习惯法),为人民有法的信赖之习惯,实乃人民直接创设之法。成文法为立法机关依程序所形成国家意思。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地位平等,新的习惯法可以废止古老的成文法,新的成文法可以废止古老的习惯法。 判例(判决)为司法机关所为国家意思,判决体现法官对国家法律之理解,非国家法律本身。判例有助于新的习惯法的明确和形成。学术研究(学说)表现为研究者对法律之理解,亦非法律本身。但两者对他人理解法律有启示作用,故称为解释渊源。 法官遵守法律,但不服从其他法官(的判决)。将最高法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解释)视为法律,有违宪法分权原则。 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授权可以立法。 地方公共团体依宪法分权原则,确定有无立法权。 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条约为国家附条件单方立法。 二、法律的发现 1、法律规范 立法者将其意思做抽象概括的表达,既不能过于简单全部委诸于法官解释,也不能过于繁琐失之于机械,故立法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发展的立法技术,对生活事件分类,抽取抽象的构成要件,结合法律效果形成法律规范。 为追求立法简洁,法律常借助准用与视为(拟制)手段来表达。 2、法律的发现 立法者的法律永远无法对非富多彩的生活给出具体的指示。法律对某一事件是如何规定,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就是发现法律的过程。 法律是立法者的意思。立法者的意思很多,有明确表达出来的,也有未明确表达出来的,立法者的意思是无矛盾的。 解释法律应将立法者意思做整体的考虑,从宪法出发(合宪性解释),从整体出发(体系解释),从逻辑出发(逻辑解释),从目的出发(目的解释),从人民信赖出发(文义解释)。当法律发生表面冲突时,从整体上(不同位阶关系、一般特别关系、新旧法律关系)理解立法者意思。 法律作出原则规定与规则规定,原则与规则相互限制相互补充,以帮助人民准确理解法律。法律原则是为,人们更好理解法律(包括填补法律漏洞)而设的。 法律对法律职业人做了大体的方向指示,有共同专业背景的法律人对法律理解不应有太大偏差,但理解不一致时无法避免的,因此法律要求法官法定原则。 三、法律的实现 法律规定由法律事实+法律效果构成。生活事实能产生法律意义,也既引起法律评价,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第一章房地产法规概述 1.1房地产 1.1.1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 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偶性 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的使用分散性 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1.1.2土地和房屋 房屋构成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理解记忆) 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③必须是合法的 1.1.3地产和房产 地产和房产的区别(理解记忆) 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的“空中楼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断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久利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的情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的支配;而房价则取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房地产的分类 房地产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的分类(理解记忆,能够举例)

⑴按用途分类 ①居住房地产:住宅、集体宿舍 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 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 ④旅游房地产:宾馆、饭店、度假村 ⑤餐饮房地产:酒楼、美食城、餐馆 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 ⑦工业房地产:厂房、仓库 ⑧农业房地产:农场、林场 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 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 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 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 1.2房地产业 1.2.1房地产业的概念 房地产业的定义(理解记忆) 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区别(理解) 1.2.2房地产业的结构 房地产业的行业结构(记忆)

试论物权法定原则

试论物权法定原则的当代适应性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物权法诸多的原则中,它最具特色,并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的重要支柱之一”。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有其极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动因和理论根据,它对物权种类和内容进行限制,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减少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安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纯粹的物权法定主义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其僵化性甚至可能损害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相应的,各国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物权自治”的趋势。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及其存在合理性 物权法定主义的一般含义,是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它的基本要求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物权。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与物权,物权行为,公示公信等原则构成德国模式物权总则的基本框架。物权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制度绵延千年,却仍然作为各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原则,于全部物权法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由此可见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必有深刻的社会动因和理论根源。综合学者观点,有国内学者将物权法定主义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归纳为七个方面的理由:(1)物权的绝对性(物权为绝对权,效力及于一切人,如允许以契约或习惯自由创设,将有害债权);(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物权为支配权,如其种类得任由当事人之意思自由创设,则所谓直接支配物之权利,将成为有名无实);(3)物之经济效用的发挥(物权与一国经济体制唇齿相依,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如物权得以任意创设,对所有权设置种种限制或负担,则势必影响物之利用);(4)保障完全的契约自由(如果不采用物权法定原则,为防止在一物上任意创设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就不能对个别的契约从外部加以控制即限制契约的内容,这样就会使契约自由遭致否定);(5)权利公示的需要(为保全通过交易而取得的权利尤其是物权,当事人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有必要将其取得的权利加以公示。如果物权的类型不定,内容不定,则物权之公示难以进行);(6)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只有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一般人才能对财产的归属一目了然,财产秩序才能透明,交易才能安全和便捷)⑺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的需要。 以上七项理由概括了日本及我国学者有关物权法定原则立法理由的主要阐述,可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物权法定使物权归属关系明确化,使

物权法复习资料

6、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一物不容二主 2)优先效力:物权之间:先设立的优先于后 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3)追及效力:天涯海角都要找到你 例外:善意取得 4)物上请求效力 6、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7、无需登记: 所有权:国有的自然资源、法律文书确定或征收、继承、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票据质权(除知识产权外的质权) 一、所有权的权能与特征p52-56 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特征:权能完全性、原始物权性、弹力性、永久存续性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劳动、收取孳息、国家强制(征收)、无主财产、先占、添附(加工、附合、混合)、人体变异体p57 2)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p60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合理价格+登记/交付+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定义p75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特点:整体性、多样性、统一性、主导性 3、性质:独立的所有权p77 4、构成条件:建筑能够区分+已经被区分 三、相邻关系 1、概述:1)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实质:不动产物权的合理延伸和限制。 3)产生的原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所有权的延伸(限制) 4)特征:发生以不动产的毗邻为条件 主体为相邻不动产的利用人 客体是相邻方的不动产 内容是为了自己的便利使用相邻一方的不动产 性质为法定物权 6)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及后果 原则一: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原则二: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后果: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解释及其根据(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物权法定原则的解释及其根据(一)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物权/物权法/物权法定/解释/根据 内容提要: 物权法定,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采用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仅指法律对物权创设(种类和内容)之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剥夺,但并不及于物权的设立变动方式、效力及其公示方法和行使物权的方法等。反对封建身份等级、醇化财产权利,维护一国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便于物权公示以维护交易安全,是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根据。 在物权法的诸多原则中,物权法定原则(Numerusclausus)最具特色,并且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重要支柱之一”。(1)但就这一原则的来源、立法表现、具体含义及其理论根据,学说上认识并不统一。本文特对此发表拙见,以增进对这一重要原则之本质的理解。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 据学者考查,物权法定的思想在古代罗马法上便已存在。在罗马法大全中,仅有所有权(dominium,proprietas)、地上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uperficies)、永佃权(emphuteusis)、役权(servitus)、质权(包括占有——pignus亦即非占有的抵押权——hypotheca)等权利被认定为具有物权性质。而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物权立法莫不采用这一原则。作为唯一的例外,1794年普鲁士私法采取物权立法上的“放任主义”(及物权的创设,一任当事人之自由意思),规定对于请求物之交付的权利(RechtzurSache),因占有其物或登记其权利,变为于物之上(直接支配)之权利,有对世的效力。如对于不动产租赁,当事人可本于自由意思加以登记,使之变为物权。(2)这一立法例,源于对古代日耳曼法上占有(Gewere)体系的继受。(3) 非常重要但存有争论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否采用了物权法定原则?肯定者认为,至少应当在解释上肯定法国民法采取了物权法定原则。理由是:法国民法为近代民法之肇端,而物权法定原则系近代民法基本原则之一,故应肯定法国民法采取了这一原则;但以日本星野英一教授为代表的否定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非为近代民法立法的当然原则,德国民法虽然承认了这一原则,但在法国,民法立法却始终未有承认这一原则。(4)由于《法国民法典》为近代大陆法系民法开先河者,虽然法国民法未明确划分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甚至未出现物权的概念,但其有关物权的规则是否体现了物权法定的思想,可以表明物权法定原则究竟是一个伴随近代民法的确立而当然确立的原则(换言之,是一个由近代民法的基本理念而必然派生出来的原则),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 (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

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内容: 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 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基本规则。2、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这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则须交付。 (二)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然取得物权的原则。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物权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归纳-完整部份集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级考试要求考生掌握的法律、法规涉及范围较广、内容较多,应采取恰当的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复习建议: 1,吃透教材、构建体系 2,掌握重点、理解难点 3,记忆精准、重视细节 4,注重真题、研习领会 (一般不考)★★(一般不会每年都考)★★★(一般每年考一题)★★★★(一般每年必考至少一题)★★★★★(一般每年必考一题以上);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020 P4) 1020是指该部分内容在大纲中的编号2Z201020的最后四位数字;P4,该内容见教材第4页 1.1.1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简表(1021P4)★★ 将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调整对象或者适用领域)划

【真题示例】 (2009-0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法》属于()部门。 A.民法 B.商法 C.经济法 D.诉讼法 2 二级2009-01-C 1.1.2法的形式(法律渊源)(1022P5)★★★ 法的形式也称为法律渊源,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把握原则:位高-权重-法力高 1.1. 2.1我国法的形式

【口诀】 宪、法、行,地、行、司,还有国际与其他 1.1. 2.2规范性文件效力的一般原则 不同机关制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下具有相对性)。——位高—权重—法力高 同一机关制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1. 2.3规范性文件效力冲突的解决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不同机关制定: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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