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石油钻井公司工程事故和复杂情况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XX石油钻井公司工程事故和复杂情况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XX石油钻井公司工程事故和复杂情况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XX石油钻井公司

工程事故和复杂情况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工程事故和复杂情况(以下统称为“井下故障”或“故障”)的管控,降低井下故障率,杜绝重大工程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的井下故障包括在钻井和专业技术服务施工作业过程中,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到位或服务质量问题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故障,以及因技术水平或服务能力不足等客观因素导致的故障。

第三条发生井下故障,相关责任方应承担因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故障,还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二级单位和机关部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工程技术处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井下故障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开展井下故障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

(三)负责组织开展井下故障预防与处理,提供技术指导,制定技术管理措施。

第六条其他相关处室职责:

(一)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调查井下故障中涉及的

技术类产品质量。

(二)概预算中心负责组织测算井下故障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人事处和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责任故障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四)财务资产处负责对井下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责任划分进行财务核算。

第三章范围及分类

第七条工程事故包括钻完井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卡钻、卡套管、卡连续油管、固钻具、断钻具等;测井过程中发生放射源落井等。

第八条工程复杂情况包括钻井过程中发生的长时间划眼、严重井漏和井塌、下井定向仪器没信号、套管下入中途起套管等。

第九条按照井下故障造成的时间和经济损失,共分为四类故障:

(一)一般故障:损失时间在7天以内,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计在50万元以内的故障。

(二)较大故障:损失时间在7~30天,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计在50~300万元的故障。

(三)重大故障:损失时间在31~90天,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计在301~1000万元的故障。

(四)特大故障:损失时间在90天以上,或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故障。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十条按照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操作或管理行为与导致井下故障发生之间的关联程度,将责任故障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直接责任: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等原因导致井下故障发生,责任方负直接责任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二)主要责任:未按照施工作业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履行职责,对故障发生起着决定性作用,责任方负主要责任并承担80%经济损失。

(三)次要责任:未按照施工作业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履行职责,对责任故障发生起着一定作用,责任方负次要责任并承担20%经济损失。

(四)管理责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井下故障发生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调查

第十一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开展井下故障调查。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处组织收集、统计、上报各类井下故障信息。

第十三条一般、较大和重大故障由工程技术处牵头开展调查,相关部门参与调查。

第十四条特大故障由公司成立联合调查组,生产协调处、财务资产处、人事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工程技术处、概预算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调查。

第十五条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井下故障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二)核定井下故障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认定井下故障等级和责任划分。

(四)组织召开井下故障分析会,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

(五)向公司提交井下故障调查报告,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处罚对象及方式

(一)单位责任

造成井下故障的相关二级单位按照责任类别应承担经济损失,外部服务方执行合同相关条款规定。

(二)个人责任

对造成井下故障的相关现场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部服务方除外)。

第十七条依据责任故障等级,分别给与相关责任人下列处罚和处分:

(一)一般故障

给予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现场人员通报批评处分,并每人处罚500元。

(二)较大故障

1. 给予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现场人员警告处分,并每人处罚1000元。

2. 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每人处罚2000元。

(三)重大故障

1. 给予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现场人员记过处分,并每人处罚2000元。

2. 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每人处罚3000元。

(四)特大故障

1. 给予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现场人员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并每人处罚3000元。

2. 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每人处罚5000元。

第十八条因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划分如下:

1. 施工方未按工程设计编制有效口井施工方案或制定技术措施,导致后续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井下故障,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2. 由单方原因造成的井下故障,如因设备故障、落物卡钻、固钻具等,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3. 划眼过程中发生的卡钻,原则上钻井施工方承担主要责任,钻井液服务方承担次要责任。

4. 因井壁失稳造成的长时间划眼、卡钻等井下故障,原则上由钻井液服务方承担主要责任,钻井施工方承担次要责任。

5. 因井眼轨迹控制井下定向仪器或工具等原因,造成的

长时间划眼、卡钻等井下故障,原则上由定向井服务方承担主要责任,钻井施工方承担次要责任。

6. 井下发生钻具事故,钻具服务方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由其承担全部责任;钻具本体、扶正器、接头发生断裂,钻具服务方承担全部责任;钻具发生粘扣或接头刺漏,钻井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7. 测井服务中,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放射源落井,测井服务方承担全部责任。放射源落井按照特大故障进行追责。

第十九条对于发生井下故障隐瞒不报的,按故障升级进行追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工程技术处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钻井事故与复杂问题

?????钻井事故与复杂问题 绪论 ?钻井工程是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的主要手段。而一般钻井工程讲述的是钻井方法、井身结构及固井、井身剖面设计与控制、钻柱设计、钻头使用、钻井液设计与油气井压力控制、钻井水力学与钻进参数的优化配合、完井方法、经济技术指标等各个钻井环节必不可少的内容,而对于钻井事故与复杂问题则涉及不多或论述不深.但是钻井事故与复杂问题是客观存在,因为钻井是一项隐蔽的地下工程,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随机性和不确定性问题,由于对客观情况的认识不清或主观意识的决策失误,会产生许多复杂情况甚至造成严重的事故,轻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重者导致全井的废弃。据近年来的钻井资料分析,钻井过程中,处理复杂情况和钻井事故的时间,约占施工总时间的6~8%,一个拥有百台钻机的油田,一年中就有6~8台钻机在做无功的工作,?何况资金的消耗并不和时间成比例,而是要大得多,这是多么惊人的浪费。任何一个钻井工作者都不愿意和事故打交道,也不乐意看到诸多复杂问题,但事物是相反相成的,不愿意看到复杂问题和钻井事故,这只能是人们的良好愿望。不懂得复杂问题与钻井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办法的人,难免不碰到这些问题,而且一旦碰到了会惊慌失措,?举止无着,把小病治成大病,大病治成死病。而懂得复杂问题与钻井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办法的人,?一旦遇到这些问题则心中有数,采取正确的措施,往往可以化险为夷,转危为安,这才是一个成熟的钻井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任何事物的发生与发展都有其主、客观原因,钻井事故与复杂问题的发生与发展也不例外,因此钻井工作者必须对钻井事故与复杂问题发生发展的主要原因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思想上会有正确的判断,?行动上也会采取正确的措施,只有这样,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把复杂情况带来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造成井下事故与复杂情况有诸多因素: ?? ?一地质因素: 钻井的对象是地层,就是要揭穿地层深处的奥秘。而地层结构有硬有软,压力系统有高有低,?孔隙有大有小,如果对这些情况没有了解,就难免要发生难以预料的问题。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设计井的地层孔隙压力、地层破裂压力、地层坍塌压力及一些特殊地层(如盐膏、软泥岩、沥青)?的蠕变应力,作为井身结构和钻井液设计的主要依据。一般的说,在同一个裸眼井段内不能让喷、漏层同时存在,不能让蠕变层与漏层同时存在。如果在井身结构上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而且高压层和蠕变层在漏层的下部,那就应对漏层进行预处理,不能盲目向深部钻进。如果高压层或蠕变层下部有低压层或漏失层,那就只好把高压层或蠕变层用套管封掉。其次,?对一些特殊地层如在一定温度、压力下发生蠕变的盐岩层、盐膏层、沥青层、富含水的软泥岩层、吸水膨胀的泥页岩层、裂缝发育容易坍塌剥落的泥页岩层、煤层及某些火成岩侵入层都应有较详细的了解,因为这些地层是造成井下复杂问题的主要对象。同时对一些地质现象如断层、裂缝、溶洞、特高渗透层的位置及硫化氢、二氧化碳的存在和含量也应有所了解。 ????以上这些资料对打成一口井来说至关重要,但地质部门所提供的比较详细的资料是油气层资料,而对工程上所需要的重要资料则提供不多,或不够详细,甚至有些数据与实际情况相距甚远,即是已经开发的油田,?由于注水开发的结果,?地下的压力系统变化很大,也很难以邻井的资料作为主要依据,这就使钻井过程往往不得不打遭遇战,因而复杂情况屡屡发生。???? 二.?工程因素: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大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做到责任明确,出现事故责任清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体教师要强化学习,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细化安全责任目标,做到安全工作时时讲,周检查,月评比。若在校内外出现同学之间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首先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与各班主任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室内电器、门窗、楼道、体育器材、幼儿园活动器材,一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暂时不能排除的,要停止使用。 二、幼儿入、离园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幼儿入园后,教师要做到人不离园。若幼儿入园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和教师责任,造成严重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三、路途往返应遵守交通规则,要养成自觉排队的良好习惯,并由教师负责指定路队长管理好路队。若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学校领导和路队护送教师的责任,其事故经查清原因后,有学校视情节处理。 四、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或劳动,应报请县教体局或镇教委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外出活动或劳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有学校领导负全责,并追究负责教师的责任。 五、在体育课或体育比赛中有意外事故要追究学校领导及体育教师或组织活动教师的责任。 六、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若发生饮用或食用不卫生饮料或食品,造成中毒事件,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班主任的责任。 七、因学校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造成(除上述外)其它意外事故者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出现下列失职行为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1、教室及各功能用房不慎失火,造成重大火灾的: 2、学生从教室窗口不慎跌落,造成重大伤害的: 3、学生上、下楼不慎跌伤的; 4、体育课教师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害的;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QG/HBYT 174-2014修改次数:0 发行版本:D页码:1/10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 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责任追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处分规定》 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 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 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 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3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 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 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 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2014-06-25发布2014-2014-06-25实施

精品文档 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4 环境事件: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5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5.1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5.2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3.5.3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3.5.4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4 职责 4.1 公司纪委监察处为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油田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4.2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和责任认定。 5 管理工作流程图 2欢迎下载 。

井内复杂事故处理

井内复杂事故的处理 钻井事故的简单与复杂没有明确的界线,更没有定量的标准,只能把井壁不够稳定,事故钻具卡阻比较严重,事故钻具头偏离钻井中心远,事故有几个断头等视作相对复杂的井内事故。必须明确一点:处理方法及操作很重要。看来很简单的事故,如钻杆折断,下打捞筒对上提钻就行,但如对上不愿提钻而继续钻进,就很有可能烧钻;又如处理事故中途将工具掉人井内,事故也会复杂化。而有些看来比较复杂的井内事故,由于处理措施得当,操作精心,很快就能处理结束。已发生的事故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当仔细分析,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并谨慎操作,争取尽快把事故处理好,把事故带来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处理井内事故的基本原则 一、了解井内的具体情况 1、井内情况:地层特点、井内结构、井壁状况及井径变化、井底岩心和岩屑数量井身弯曲情况及有无物件落入井内或粘附于井壁等 2、钻进情况:仪表显示、设备运转、钻进时间及进尺情况等。 3、事故情况:事故性质、程度,断脱事故中的断头形状、大小、部位、井深位置偏离程度等。 二、精准施策 1.合理选择事故处理工具及组合形式

2.合理制定处理方案 (1)根据事故性质及程度确定处理步骤。 (2)具体措施的运用要贯彻先易后难的原则。 (3)不留隐患。 (4)前一步为后一步考虑,要留有余地。如探头石、缩径、键槽卡阻时尽量不要拉死,串拉无效应放回井底,设法扫通卡阻部位或改换钻具组成。 (5)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对事故的进一步了解,及时修订处理方案 (6)方案制定要考虑设备、工具及工艺水平的实际状况。各队、各地区的设备类型,工具种类及数量,以至操作习惯都不尽一致,制定具体措施时应当从具体条件出发。 三、处理要快 钻具停留在井内越久,卡钻越严重。如断钻杆处理不及时,岩粉沉淀、井壁脱落、塌陷能进一步造成卡、埋。处理迅速不仅有利恢复钻进,也有利于事故处理本身。 四、操作要稳 处理要快不等于蛮干。如起下钻盲目求快易造成溜钻,趸坏打捞工具与事故接头,破坏井壁甚至插入井壁与事故钻具间,使事故复杂化。 1、对处理事故的工具、设备要严格检查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8894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指挥(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等单位(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铁煤集团建设公司安装工程项目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项目部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依法治理。根据当前安全管理的需要,为更好的搞好安全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特制定项目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部分、安全责任追究 第一条、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经理负责,经理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请节严重的报交总公司处理。 8、无故不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50元。 9、连队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条、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连队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和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长江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试行)》、《长江大学中层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长江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及时、适当等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交通事故、疫情、中毒、校园治安案件、对抗性群体事件以及其它人为因素引起的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损毁、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 第四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消防安全事故; (二)校园治安事故; (三)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四)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五)教学活动安全事故;

(六)食物中毒等饮食方面的安全事故; (七)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九)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安全事故; (十)其它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轻伤3人以下(含3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万元以下的; 3.发生四级疫情的; 4.发生对抗性群体事件影响较小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重伤1人或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10万元的; 3.发生三级疫情的; 4.对抗性群体事件5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引起上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数虽少但影响和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非正常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或轻伤6人以上(含6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超过10万元的;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3. 文件支持 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事故报告 5.1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是福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部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2报告程序 5.2.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车间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3发生工伤伤亡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5.3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5.3.1超过第一时效为迟报。 5.3.2超过第二时效为隐瞒事故。 5.4事故报告的内容 5.4.1事故发生部门;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交路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中交路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是指建设工程或者产品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问题是指在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修补、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未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四条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必须按规定明确主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和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质量问题按照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定性为质量事故的一般质量问题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内,不影响到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的质量问题。 符合以下三项的,属于重大质量问题: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对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通报,对公司各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 第七条中交路建对工程质量采取预防为主,并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责任制。质量事故报告分为快报和正式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客观、准确。 第八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置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并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附表1:ZJLJ-安质39-表01),24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 (二)发生重大以下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附表1:ZJLJ-安质39 -表01),48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更深入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将执行《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制度》,保障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内蒙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安全事故中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根据电力建设和现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电项目部。 说明: 1、本制度只限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 2、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依照本制度执行。 3、责任追究中的附带经济处罚依照《项目部奖惩制度》或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4、党政领导实行同奖同罚的原则。 5、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1、术语解释: 1.1记录事故(符合以下条件的事故) ①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②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③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1.2轻伤及轻伤事故: ①肢体轻伤是指造成人员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害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②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3重伤及重伤事故: ①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②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事故。 1.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①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常见井下事故及复杂情况处理

常见井下事故及复杂情况处理 钻进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井下事故和复杂情况,如各种类型卡钻、井漏、井塌等,而其中卡钻事故是最常见事故。卡钻是钻头或钻具在井眼内被卡住而不能起下和转动的现象,卡钻的种类多种多样,就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压差卡钻、缩径卡钻、沉砂卡钻、垮塌卡钻、键槽卡钻、小井眼卡钻、落物卡钻等。 6.1 卡钻 6.1.1 卡钻的种类、原因及预防 (1)压差卡钻:是指在压差作用下,钻具被推向井壁并粘住而不能活动的现象,又称泥饼粘附卡钻。压差卡钻常因高压差作用、地层渗透性好、厚泥饼、钻井液性能不稳定、司钻操作不当而引起。压差卡钻的特点是:钻具上下活动困难又不能转动,但循环畅通、泵压稳定,随着时间的增加卡钻力会越来越大,被卡钻具段可能越来越长。预防措施:采用优质防卡钻井液,降低钻井液泥饼厚度和磨擦系数,尽可能设计和使用合理的钻井液密度,实现平衡钻进,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钻铤不宜过长,钻铤尺寸要小,也可在钻具组合中加入稳定器,应尽量减小钻具在裸眼井段内的静止时间,有条件时,应将钻具起出渗透地层井段。 (2)缩径卡钻:钻遇塑性流动状的地层及渗透性好而易形成厚泥饼的地层,使井径缩小,钻头通过困难而造成的卡钻称缩径卡钻。缩径卡钻的特点是起钻时上提困难,下放比较容易,循环泵压增高,起出的钻具常常在钻头上有泥饼。预防措施:控制钻井液失水量与泥饼厚度,选择适当的ρm,在井径小的井段勤划眼,起钻时慢起慢

下,严禁猛起猛下。施工速度尽量要快,要多短起下钻。 (3)沉砂卡钻:这种卡钻多发生于钻井液的悬浮能力差,泵排量小,或钻具循环短路以及钻井液净化工作差,使岩屑没有及时带出和除净,当停止循环时,大量砂子下沉,埋住钻头及部分钻具而造成卡钻,沉砂卡钻的特点是:泵压极高,严重时循环不通或憋漏地层,只进不出,钻具不能上下活动和转动。预防措施:保证合理的上返速度,使用适当粘度和切力的钻井液,以满足携带岩屑的要求,快速钻进中,接单根前应循环,保证岩屑返到一定高度,有足够的时间接单根,起钻前应充分循环以带出井内的岩屑。 (4)地层垮塌卡钻:这种卡钻一般发生在吸水易膨胀剥落的页岩、泥岩、胶结不好的砾岩及断裂破碎地层。垮塌卡钻的主要原因是:钻井液的防塌性能差,钻井液失水量大或ρm不足,矿化度小,泡时间长,钻井液密度过小或起钻灌钻井液不够、井漏、抽吸而致使井内液柱压力不足以平衡地层侧压力。井垮后,返出岩屑大多以垮塌物为主,在钻进中有蹩钻现象,上提遇阻,泵压时高时低,严重时还会憋泵。预防措施:采用抑制性好、防塌能力强的钻井液,钻井液的失水量要小,矿化度要符合要求,粘度要适当,保持钻井液密度与地层压力相适应。起钻时,灌满钻井液,防止抽吸,发现井垮后,严禁钻头在井底位置时停泵,而应保持循环,调整钻井液性能(提高钻井液密度、粘度,降低失水量等),待处理正常后才能起钻,井壁形成大肚子时,将影响岩屑返出,可采取补救措施。 (5)键槽卡钻:当井身质量差,出现全角变化率大(即井眼出现“狗腿”)时,钻杆接头在靠着井壁旋转及起下钻拉刮下将形成键槽,起钻遇着大于钻杆接头尺寸的钻具或钻头时就会发生卡钻。键槽发生卡钻的特点是:卡钻前钻杆接头偏磨严重,卡钻后能开泵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及时排查、认定和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新疆公司安全大局稳定,特下发此责任追究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各子公司矿(厂),要按照公司要求,认真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按“五定”要求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的认定,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永煤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永煤控股【2011】622号)执行。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要按照圆锥形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从上之下一级一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副职1000元/条处罚,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5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

2、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2000元/条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3、查出一个单位专业系统有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新疆公司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比照矿(厂)同级别领导降低一个等级处分,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4000元/条处罚给予并纳入“双基”考核,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4、凡被上级查出应整改而未按时整改隐患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是力所不能及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上一级,而该级领导未及时安排处理,那么该级领导应负主要责任,也必须比照事故给予责任追究。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二)、责任的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 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包洪凯 副组长:张卫东赵宏远王宏建赵继平 成员:李洪辉李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崔小根蔡伟君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

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出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因隐患和问题整改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QG/HBYT 174-2014修改次数:0发行版本:D页码:1/10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责任追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3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 页脚内容1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4 环境事件: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5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5.1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5.2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3.5.3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3.5.4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4 职责 4.1 公司纪委监察处为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油田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页脚内容2

钻井常见井下事故的处理

6 常见井下事故及复杂情况处理 钻进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井下事故和复杂情况,如各种类型卡钻、井漏、井塌等,而其中卡钻事故是最常见事故。卡钻是钻头或钻具在井眼内被卡住而不能起下和转动的现象,卡钻的种类多种多样,就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压差卡钻、缩径卡钻、沉砂卡钻、垮塌卡钻、键槽卡钻、小井眼卡钻、落物卡钻等。 6.1 卡钻 6.1.1 卡钻的种类、原因及预防 (1)压差卡钻:是指在压差作用下,钻具被推向井壁并粘住而不能活动的现象,又称泥饼粘附卡钻。压差卡钻常因高压差作用、地层渗透性好、厚泥饼、钻井液性能不稳定、司钻操作不当而引起。压差卡钻的特点是:钻具上下活动困难又不能转动,但循环畅通、泵压稳定,随着时间的增加卡钻力会越来越大,被卡钻具段可能越来越长。预防措施:采用优质防卡钻井液,降低钻井液泥饼厚度和磨擦系数,尽可能设计和使用合理的钻井液密度,实现平衡钻进,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钻铤不宜过长,钻铤尺寸要小,也可在钻具组合中加入稳定器,应尽量减小钻具在裸眼井段内的静止

时间,有条件时,应将钻具起出渗透地层井段。 (2)缩径卡钻:钻遇塑性流动状的地层及渗透性好而易形成厚泥饼的地层,使井径缩小,钻头通过困难而造成的卡钻称缩径卡钻。缩径卡钻的特点是起钻时上提困难,下放比较容易,循环泵压增高,起出的钻具常常在钻头上有泥饼。预防措施:控制钻井液失水量与泥饼厚度,选择适当的ρm,在井径小的井段勤划眼,起钻时慢起慢下,严禁猛起猛下。施工速度尽量要快,要多短起下钻。 (3)沉砂卡钻:这种卡钻多发生于钻井液的悬浮能力差,泵排量小,或钻具循环短路以及钻井液净化工作差,使岩屑没有及时带出和除净,当停止循环时,大量砂子下沉,埋住钻头及部分钻具而造成卡钻,沉砂卡钻的特点是:泵压极高,严重时循环不通或憋漏地层,只进不出,钻具不能上下活动和转动。预防措施:保证合理的上返速度,使用适当粘度和切力的钻井液,以满足携带岩屑的要求,快速钻进中,接单根前应循环,保证岩屑返到一定高度,有足够的时间接单根,起钻前应充分循环以带出井内的岩屑。 (4)地层垮塌卡钻:这种卡钻一般发生在吸水易膨胀剥落的页岩、泥岩、胶结不好的砾岩及断裂破碎地层。垮塌卡钻的主要原因是:钻井液的防塌性能差,钻井液失水量大或ρm不足,矿化度小,泡时间长,钻井液密度过小或起钻灌钻井液不够、井漏、抽吸而致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牢固树立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使大家切实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积极参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同时便于公司质量发生问题时的责任追踪、评定及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2.1质量问题: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的总称,即产品出现了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2.2质量事件: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2.3质量事故: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3、等级划分 根据产品特点,我公司质量问题级别总共分为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3.1 质量事件 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3.2 一般质量事故 3.2.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

3.2.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3较大质量事故 3.3.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的。 3.3.2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 3.3.3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3.4重大质量事故 3.4.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 3.4.2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 3.4.3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 3.4.4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4、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发生事故后: 4.1. 事故调查: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4.2 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4.3 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 4.4 事故处理,包括事故的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5 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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