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与司法权膨胀——从Roe v.Wade案看美国违宪审查困境

宪法解释与司法权膨胀——从Roe v.Wade案看美国违宪审查困境
宪法解释与司法权膨胀——从Roe v.Wade案看美国违宪审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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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 Journal of Harbi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一、导言

1973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了由HarryBlackmun大法官起草的Roe v. Wade案的判决书。一夜之间,除纽约州之外的49个州限制孕妇堕胎权的法律被判定无效,而由此所引发的争议更是持续了30余年。这一案件之所以能够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和长时间的讨论不仅是因为它涉及了保护生命权还是妇女堕胎自由的价值判断,更主要的是它将一个命题摆在了世人面前:司法至上与人民主权是否可以兼容,即大法官们通过在一起宪法权利诉讼中进行的违宪审查使得美国几乎所有州的通过民主程序所制订的法律都受到影响,司法权如此强大是否超出了人民主权所能够容忍的限度。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司法审查定义为a court's powerto review the actions of other branches or levels ofgovernment; esp., the courts' power to invalidat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actions as being unconstitutional[1],且词条特别强调了The constitutional doctrine providingfor this power[1]。就笔者个人的理解,违宪审查是司法审查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环,是少数精英(未经选举产生的大法官)根据宪法,对于民主程序产生(代议制、多数决定原则)的法律的审查,通过判定其是否违宪而确定其效力。由此可见,违宪审查并不是天然地同民主相一致,那么违宪审查的合理性基础又是什么呢?

正如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所强调的,司法分支的这

[收稿日期]2012-01-01

[作者简介]高舒阳(1991-),女,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70—(2012)02—0040—03

种强大权力来源于宪法,即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对下位法进行审查。那么,笔者想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司法机关是如何“根据宪法”的:司法机关应该秉持何种准则来解释宪法,能否避免对宪法的误读与理解的分歧,公正、中立地运用自己的违宪审查权力。第二,违宪审查是否会造成司法权的膨胀,并对民主构成现时的威胁。本文将在以下部分结合Roe v. Wade案例,首先讨论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两种宪法解释的方法,思考它们各自利弊;然后从美国的司法实践讨论法官如何进行违宪审查能够尽可能避免司法权膨胀,走出违宪审查制度的困境,体现违宪审查的合理性。

二、原意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

倘若我们希望将司法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其权力之手伸向立法分支,我们就必须要求法官在进行违宪审查时对宪法本着公正而中立的理解,不能够加入过多主观意志。这就使笔者最先想到了客观性理论和原意主义的合理性。在原意主义者看来,违反民主社会多数决策原则的司法审查必须证明其不是基于司法本身的选择,而是根据宪法在制定、批准和修正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和主张,否则就不具有任何正当性和合法性[2]。对于立宪者原初意图的探索能够通过限制司法的能动性从而既避免大法官们对宪法理解的分歧,又能够限制司法权对立法的干涉。然而制宪者和批准者的最初意图可以代表当今社会大多数人的权利诉求吗?

显然,立宪者并不是万能的,他们囿于自身和时

宪法解释与司法权膨胀

——从Roe v. Wade案看美国违宪审查困境

高舒阳

(清华大学, 北京 1000184)

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经典宪法案例Roe v. Wade案的分析,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考察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笔者将从

宪法解释的两种方法出发,着重探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困境及其合理。

关键词:罗伊诉韦德;宪法解释;原意主义;非原意主义;违宪审查;司法权膨胀

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摘要】宪法解释权,其要义在于效力之终局性及强制性。基于宪法文本之分析,宪法解释权乃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属之职权,法院、国务院乃至全国人大皆非其合法主体。 【关键词】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权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宪法解释权之要义 此番于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首先需于其本身要义加以说明。“宪法解释权”之“权”系权力之意,故此,宪法解释权即为对宪法文本表述不清、意义模糊和缺漏之处进行阐明、补充的权力吗?如是,未可解释何以普通大众、专家学者皆有权对宪法做出自己的解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得为适用性解释并于职权范围内或具体个案中产生强制力而我国宪法却以宪法解释权独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自颁布之时,人们便以语言、文字等形式表达其理解,对宪法做出自己的解释,即使非以语言、文字表达,也得以观念之形态存于内心,普通大众、专家学者当然有解释宪法之权利,宪法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国务院准据宪法及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裁决相关争议必然涉及对宪法的适用性解释;法院于个案中得为适用性解释,以求得纠纷之解决,皆有《宪法》、《立法法》本身之授权。此种解释实乃各主体于其活动中为合于宪法规范对宪法所做的理解。为统一宪法解释之分歧,维护宪法的尊严与权威,更好的实施宪法,非以一种解释为终局性解释,裁决不同解释之争议,并赋予其规范人们行为之强制不可致此目的。因此,“宪法解释权”不仅有一般权力概念的“强制力”特性,更重要的是其终局性,此乃宪法解释权之核心要义。 二、我国宪法解释权主体研究 (一)全国人大是否有宪法解释权 全国人大乃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其拥有和行使着关涉一国之根本的重要权力。然则,其权力之行使多受其会议制度本身限制,故此,我国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关,于其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得为持续全国人大的相关工作。我国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宪法解释权之正当主体自无疑问。惟全国人大——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于宪法并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解释宪法,争议无绝,未有定论。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并非我国宪法解释权之主体。第一,我国宪法第62条对全国人大的职权进行了列举并以第15项作为兜底。其中并未规定全国人大有此权力。公法之职权法定原则得为否定全国人大拥有解释宪法权之依据。且宪法之意旨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并主要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之限制实现。全国人大纵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亦不可未有限制。于某项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表

《宪法学》作业题

第一讲 一、中西方宪法的概念的差异比较及原因分析? 1、中西界定方法上的差异。中国学者倾向于首先从理性的角度对宪法的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和概括。在逻辑方法上则倾向于运用演绎推理法,并且,在宪法的概念中往往还注入鲜明的意识形态含义。而西方学者倾向于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在逻辑方法上更倾向于归纳推理法。 2、中西宪法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差异。从理性的角度,运用本体论和演绎推理的方法对宪法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并在宪法概念中渗入意识形态的要素。比较容易导致宪法概念内涵大,外延小的情况。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和规纳推理的逻辑方法,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的方法来界定宪法的含义。并在宪法概念中排除意识形态的含义。则比较容易导致概念内涵小、外延大的情况。 3、中西宪法概念总体成分的差异。 二、宪法的功能与作用有哪些? 1、确认作用 2、组织协调作用 3、限制作用 4、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 5、指引作用

6、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7、思想教育的作用 第二讲 一、宪法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其和一般法律的产生有哪些 不一样的原因? (一)宪法产生的原因 1、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 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原因 (1)社会契约(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 (2) “主权在民”(法国的卢梭) (3)权力制约,三权分立(法国的孟德斯鸠) 其和一般法律的产生有哪些不一样的原因: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第三讲 一、宪法修改的原因有哪些?其和一般法律的修改在原因方面有何不同? 1、宪法修改的一般原因:成文法的局限性。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在我国,宪法单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历次的修正案。 2.宪法渊源:①宪法的渊源指的是宪法的表示形式。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同时它又可以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制宪主体、制宪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内容要素。②世界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其他渊源。③本国宪法渊源:从根本法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只有包括历次通过的修正案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指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由传统和习惯构成但经过国家承认或默认了的宪法行为方式。 4.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障基本人权原则②人民主权与有限政府原则③法治原则 5.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没有任何固有的权力,国家机关的全部权力归根到底都源于人民的委托,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6.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基本人权原则的内容就是承认和保障基本人权。 7.分权制衡原则: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由相应的机关分别依法掌握和运用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权力不致因过分集中而危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种制度化措施。

8.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表现在它调整的三个方面的关系中:一是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二是国家机构内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三是国家机构内的纵向权力配置关系。 9.法权: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10.法治:法治是由人民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制定的法的统治,且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权威高于掌权者意志。 11.人治:当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掌权者意志高于法律权威的就是人治。 12.制宪权:①制宪权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合理性,源于人民的本源性权利,他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做依据。②制宪主体:1)人民或国民的代表2)人民与君主3)君王 1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 14.宪法意识:所谓宪法意识就是指一般公民对于宪法现象的知识、感情、态度等心理认识的总称。 15.宪政:以宪法为依据,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宗旨,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进行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形式。

宪法的解释

宪法的解释 含义 指根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的规定与条文含义的理解、说明与分析。其目的在于通过一个理性的可审查的程序,找出一个合宪的正确结果。 包括三方面含义: 一是以客观的态度,认识宪法条文的意义;二是对引起宪法争议的具体案件,适用宪法条文予以解决;三是从宪法条文的体系与关联性上,阐明其意义。 特征 首先,宪法解释具有规范性质; 指宪法解释具有法律规范普遍适用的规则特征。 解释宪法的过程,既是一个发现国家基本政治原则、民主、自由与人权价值的过程,也是发现那些被解释与适用的宪法文本含义的过程。宪法文本的含义一旦被发现,可以产生普遍的、规范的法律效力,指引、预设现在或未来的社会关系。 因此。宪法解释具有典型的规范性质,即对宪法文本进行立法解释的特征。 其次,宪法解释具有被动性 指宪法解释因具体案件或根据有关机构请求而启动的程序; 从各国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宪法解释通常因解决一个具体案件牵涉到宪法问题而发生,解释机关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使得宪法解释具有附带性与被动性。 宪法的含义通常并不是被概括发现,而必须以具体的方式阐明之,宪法解释与裁决宪法纠纷而赋予的宪法含义联系在一起,亦即将宪法文本翻译成具体的、有价值的、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公式。 再次,宪法解释具有中立性 指宪法解释者应受其解释结果的支配,以中立的而非其主观意志来解释宪法。 法治意味着不受任何恣意的侵害。释宪者不仅要解决其面临的具体问题,亦须考量与该具体问题紧密下相关联的其它问题,进而确定解释意旨是否与宪法规范相吻合。在解释宪法中,任何一个符合原则的决定,必然在案例的所有问题上都基于理性。 如果解释者在具体的案件中援引了某项原则,那么未来也应适用同样原则,这样可以把解释者的任意性的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最后,宪法解释具有适应性 指宪法解释应根据社会发展变化而不受已有解释意见的拘束而作出新的解释。 宪法容纳了一个社会中彼此冲突的利益和价值观念,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决定着宪法解释不可能像判例法发展或是制定法适用那样,前后完全一致,而需要通过变化来实现宪法的发展。 意义 宪法解释之必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在宪法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在宪法制定时没有明确考虑到的问题,因而国 家权力的行使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化、 具体化,从而提供必要的宪法基础。 二、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在宪法实施中需要具体的解释予以明确; 首先,宪法规范具有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从而决定宪法条文离不开必要的解释以明确其具体含义;其次,宪法条文大多使用了开放的语言,以便通过宪法解释的形式,赋予其新的含义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中可以正确地确定这些宪法条款在具体情况和特殊情形下的内容与含义,以便探求、确定和明确制宪的原始含义。

《宪法学》作业一参考答案.

《宪法学》作业一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B)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法院 D、国务院 2、资产阶级学者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宪法分为(A) A、成文与不成文宪法 B、规范与不规范宪法 C、刚性与柔性宪法 D、钦定与民定宪法 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C) A、英国宪法 B、法国宪法 C、美国宪法 D、荷兰宪法 4、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B) A、宪法重大信条19条 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5、旧中国惟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B)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宪法》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D、《中华民国宪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是(A、B、D) A、主权在民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权力分立原则 D、法治原则 2、我国宪法规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A、B)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3、《中华民国临时宪法》存在的缺陷是(B、D) A、没有规定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B、没有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任务 C、没有规定分权原则 D、没有提出反封建任务 4、1954年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 A、D ) A、人民民主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 D、社会主义原则 5、1975年宪法的主要问题有(A、B、C ) A、混淆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 B、没有设立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C、颠倒了公民权利义务的关系 D、没有规定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 二、填空题 1、宪法规范有以下特点:现实性和纲领性相结合、广泛性和根本性的统一、原 则性和具体性的并存、权利性和义务性的交叉。 2、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全体公民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有 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4、我国1982年宪法共包括序言、四章,计138条。 5、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 量。 三、名词解释 1、宪法学:指以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2、国家制度:指国家的阶级属性,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3、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 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

2017年10月自考05679宪法学试题及答案解释

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宪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5679)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根据现行宪法,行使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2.在实践中,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通过和公布的方式是 A.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公告公布 B.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公告公布 C.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方式公布 D.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方式公布 3.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A.1215年英国大宪章 B.1787年美国宪法 C.1791年法国宪法 D.1918年苏俄宪法 4.下列选项中,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通过参议院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是 A.《钦定宪法大纲》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约法》 D.《天坛宪草》 5.根据我国宪法序言,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D.中华全国总工会 6.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 A.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7.根据现行宪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A.个体经济 B.私营经济 C.外商投资经济 D.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8.根据现行宪法,国家对集体经济的发展实行的政策是 A.引导、支持和监督 B.鼓励、指导和帮助 C.鼓励、支持和引导 D.指导、支持和帮助 9.在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 A.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主权在民原则 D.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宪法序论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11.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12.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13.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4.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15.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

宪法 -名词解释

第一章宪法总论 1.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的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解释的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美国宪法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无论是制定、修改、解释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的宪法。英国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5.宪法修正案: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把依照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正内容按前后顺序分条附于宪法原文之后。 6.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措施。 7.宪法习惯: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8.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判例一般产生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9.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宪法结构有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之分。内部结构是构成宪法的若干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要素在组成更大社会系统中的相互关系。我国的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五个部分组成。 10.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11.宪法监督: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依据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所进行的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其目的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准确实施和完全实现,从而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包括人民监督、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字串6 12.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机关,抽象的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历史上最早由英国实行。 13.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具体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由美国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立。 14.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的方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代表国为德国。15.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基本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我国的国家制度 1.共和制:为较多的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政体。是指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

《宪法学》: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学》: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作出,它或者是宪法规定的或者是宪法惯例认可的。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立法机关。 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英国自从建立议会制度以后,就将议会作为主权机关,因而不允许司法机关****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同时在英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区分,所以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如何,也只能由议会作出解释。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如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降权,并且必须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机关既可以主动对宪法进行解释,也可应其他机关或政党等的请求进行解释。宪法解释既可以单独以立法机关的决议、决定的形式出现,也可寓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之中。 2.司法机关。 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著名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目前,世界上60多个国家采用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和附带性审查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宣布拒绝在本案中适用。该解

释只对审理的具体案件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没有普遍约束力。 3.专门机关。 解释宪法的专门机关是指由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授权而专门成立的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别设立的机关。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目前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国均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等国家建立了宪法委员会。实行这一制度的理由在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解释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因而行使这一权力的机关应该居于普通国家机关之上,使其以超然的地位解决宪法争议,维护宪法尊严。

宪法试题及答案

1、(单选题)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需要获得()方为当选。 ? A.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 ? B.全体选民的2/3选票 ? C.参加投票的选民的2/3选票 ? D.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C 2、(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享有解释宪法职权的机关是()。 ? A.国家主席 ? B.全国人大常委会 ?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 D.全国人大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D 3、(单选题)补选人大代表的程序和方式,由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 A.人大 ? B.全体代表 ? C.民政府 ? D.人大常委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4、(单选题)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之间的关系是()关系。 ? A.协商 ? B.指导 ? C.领导 ? D.监督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D 5、(单选题)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 ? 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 ? B.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 C.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 ? 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C 6、(单选题)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 ? A.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 ? B.国家的阶级关系 ? C.国家的民族关系 ? D.国家局部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7、(单选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 A.少数服从多数 ? B.集体行使职权 ? C.平等原则 ? D.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A 8、(单选题)我国中央军委的领导体制是()。 ? A.合议制 ? B.主席负责制 ? C.集体负责制 ? D.双重从属制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C 9、(单选题)国家制度的核心是()。 ? A.国家结构形式 ? B.政体 ? C.国体 ? D.政党制度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A 10、(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宪法名词解释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君主宪法:是指规定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在宪法内容上具有创制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 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上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成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学学习指导(课本习题答案) 名词解释

宪法学学习指导(课本内容) 名词解析 1、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如果说宪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论主要处于观念形态,因而并不直接表现为宪政实践的话,那么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这不仅因为宪法规范是人们有关宪法的理性认识与客观现实生活需求相结合的产物,而且还因为宪法规范只有切实调整国家和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稳定的宪政秩序才有真正的意义。 2、柔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于1901年提出的。这种区分的标准是要考察创制宪法与创制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差别,突出强调创制宪法活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美国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而英国的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3、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由人民直接投票(公决)或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如制宪会议、代议机构)制定和通过的宪法。就内容而言,民定宪法一般奉行主权在民的的宪法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属于这一类。 4、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5、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成文宪法:凡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如中国、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特征是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在我国,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都是宪法性法律。 7、宪法规范的完备性:无

宪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1、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行政权得以扩大行政权干预立法权紧急命令权委托立法权;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且在宪法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2、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的国家根本法 3、宪法的本质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 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4、宪法分类的意义 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3)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5、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7、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8、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9、宪法产生的条件 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10、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色彩 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 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成为主要形式 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 11、宪法的发展趋势如何? 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 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 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3)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5)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宪法渊源呈多样化;宪法修改频繁 12、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公民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发展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13、宪法制定权(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14、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15、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宏观指导作用,由于宪法基本原则是从宏观角度和全局角度对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法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此从本质上讲,宪法基本原则决定着宪法的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必然会从整体上对立宪、行宪和护宪提供明确的思想指导 2)整合和协调作用, 3)补充作用 16、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17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宪法解释的机关比较

宪法解释的机关比较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和宪政发展的历史传统不同,关于宪法解释主体资格的理念不同,在实践中宪法解释的机关也不一样,各国宪法解释机关大体上分为普通法院宪法解释机关、专门机关宪法解释机关、立法机关宪法解释机关。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无论采取何种宪法解释体制的国家,宪法解释只能由一个最终的、权威的机关,即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才具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效力。 一、宪法解释制度概述 1、宪法解释的含义 通常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界定宪法解释的含义,广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对宪法规范含义的理解和说明;狭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机关对宪法的内容、含义及界限所作的说明。本文所说的宪法解释是狭义的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概括性和适应性。为了保障宪法各

项规定全面而正确的贯彻实施,对宪法进行解释是完全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解释是明确宪法含义的需要。因为宪法的抽象性比较强,要使得宪法能够被正确遵守和实施,有必要进行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如果对宪法的理解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会造成法制的不统一,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用社会关系的变化,保存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宪法时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而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原有的宪法的某些条文不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最及时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进行宪法解释,又能保证宪法的稳定性。 (4)宪法解释是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立宪是一项十分艰巨和复杂的工程,由于历史条件与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很难做到完美无缺,会出现应规定的没有规定,有些规定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宪法既要保持稳定性,又不能朝令夕改,宪法解释是弥补缺漏以协调矛盾的有效手段。

宪法解释方法

宪法解释方法一、依据宪法原理、宪法哲学解释宪法的必要性宪法是通过条文形式确定一定范围的权利,并依此权利规定保障公民应有的利益。但宪法条文本身并没有事先设定或规定对条文的解释幅度和在具体事件牛应如何运用条文的方法,同样也没有明文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如何去归结。另外,日本制定宪法至今已经历了40余年,制定宪法之初,对当时并未存在或未考虑到的问题出现时如何通过宪法条文的解释去解决问题不能不说是学术界需要研讨的新的法律课题(例如,盗听行为的认识及其处理)。总之,既要考虑宪法的稳定性特征,又要解决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出现的问题,而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处理新问题完全符合宪法原有的基本构思。“宪法解释”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解释解决宪法未作明文规定的新问题。因此,宪法解释是要求严密的“逻辑性”和联系具体的现实问题寻求宪法真正意义的艰巨的工作。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对宪法条文决不能单单“机械地解释”和“绝对严格地解释”,应该是考虑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哲学加以解释,否则无法解决新的社会性问题,无法满足社会对宪法的新的要求,最终将会失去宪法是“最具有生命力的文书”之意义;另一方面,宪法解释如果不依据宪法条文本身蕴涵的基本原理、宪法哲学,则宪法解释大有可能迷失方向,且容易被个别解释人的“政治意识形态”所左右,而成为具体的宪法解释者实现其政治目的的理论工具。如同上述,宪法解释是依据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本身蕴涵的哲学思想寻求宪法价值的工作。因此,宪法解释不能仅以词典、日常用语的词义去理解和寻求宪法条文的真正含义,而应考虑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宪法原理、宪法哲学,特别是考虑宪法解释将会带来的后果、对社会领域的影响及与宪法基本原理的关系。二、宪法解释与法律发现、法律形成(创造)法院的宪法解释具有决定宪法的具体意思内容的性质。法院的宪法解释还可理解为当有关内容宪法无明文规定,但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该内容依据宪法原理、宪法哲学加以具体化时,通过宪法条文的解释创造和宣传宪法法理的法院的一种重要活动。例如,需要通过国库获得资金援助时,对没有正当、合理理由而进行干涉的国家、政府行为的禁止,轻易投入公权利的国家、政府行为的限制,无视“必备法定程序方能限制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利”规定的国家、政府行为的禁止,公权利滥用行为的限制等均需要法院的宪法解释活动。特别是使自由权不丧失应有的实效性的场合更需要宪法解释的特别处理。下面对法院的宪法解释以迅速审判条款为例加以分析。与迅速-审判条款相关的高田事件(最大判昭和四十七年一二月二十日刑集二六卷十号六三一页)认为当发生可视为违反迅速审判条款的异常事件时,当做宪法要求准许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的免诉规定,默示终止审理的前所未有的司法判断。它推翻了以迅速审判条款为由结束诉讼时需要议会“补充立法”的先例。采用迅速审判条款的意义在于防止因延长审判使被告人承受不应有的社会的、经济的和心理的损失,阻止以专制为目的的法律运用,防止因证据的丢失而影响举证。除此之外通过高田事件的司法判断还可理解为当与迅速审判条款的基本规定相违背的异常情况发生时,终止审判也是迅速审判条款具有的重要意义。[!--empirenews.page--] 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也依据宪法的要求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创造、宣布新的法理的高田事件最高判决的法律意义在于法院从以往司法部限定的以议会主权原则和国家制定法的至高无上为基础,只起“照办”、“使用”议会预先制定的法律的司法“作用”中摆脱出来,进而明确法院的“独立思维司法”地位。这不能不说是日本司法领域的新的创举和新的里程碑。高田事件的最高判决一方面意味着可以“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免诉时效的规定,另一方面明确了在宪法解释中法院要承担最终的司法责任。对此可以理解为是法院为不使宪法成为“虚置”的法律,在违背社会公理而宪法又无明文规定的社会现象出现时对此实施具体的法律救济是通过宪法解释的形态来表现的立场。从而,宪法的最高法效性和在以宪法上的司法审查制度为着重点的前提下,不得在公民的基本权域以议会的立法形式划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界限,应该是允许法院依据宪法原理充分行使宪法解释权,寻求宪法的真正意义,并使宪法相关内容具体化。三、依照宪法趋旨解释宪法条文的必要性宪法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 名词解释 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的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5、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6、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8、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融在一起,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 9、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上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10、语义性宪法:又称标签性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有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1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12、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13、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有以下特征: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14、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5、特别行政区:它是“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下的产物。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16、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17、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18、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宪法解释权初探

宪法解释权初探 [摘要]宪法解释权的产生,源于宪法适用主体的多元性。由于宪法适用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存在各宪法适用主体对宪法理解的不尽一致。为消除对宪法解释的不一致,保障宪法权威,维护宪法秩序,就必须赋予一个专门机关以宪法解释权,由它对宪法进行最后的权威解释。宪法解释权的本质是一种终极性的裁判权,而不是对于宪法解释的垄断权,因此它并非宪法适用的前提,宪法解释权的授予,不应以民意为归属,而应以智慧为考量。 [关键词]宪法解释;宪法的解释;宪法解释权 宪法解释权是现代立宪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国家权力,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了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构,但令人惊奇的是,国内外学界都极少有人对宪法解释权进行专门的理论探讨,这不能不说是宪法理论的一大缺漏。笔者不昧浅陋,于此略陈管见,希望能引起学界的广泛研讨。 一、宪法解释权的真义 什么是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权就是解释宪法的权力亦即对宪法条文进行阐释和说明的权力吗?宪法尽管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极为崇高的地位,但在现代国家,它和普通法律一样,一经制定出来,都会有“好事者”基于各种目的对其著书阐释,如果解释宪法本身就是一种权力,那么这些根本没有被宪法授予解释权的“好事者”无疑是在从事一种违宪的活动,这显然与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现代的政治实际不符。从哲学上看,将解释宪法当作一种权力也是错误的。加达墨尔指出,“解释是理解的表现形式”〔1〕,宪法的解释是人们对宪法文本的理解活动,属于人的意识范畴,即使人们不可以以书面语言或口头语言的形式表达出来,它也必然会以观念语言的形态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因此,没有任何权威或强力能够制止人们对宪法进行理解或解释。 宪法解释权的产生,乃在于消除宪法的模糊与歧义,以及弥补由于宪法的滞后而形成的宪法漏洞,以利宪法的统一适用。宪法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宪法适用达致的,宪法适用是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依据宪法进行的活动。如议会立法在很多情况下是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在有些国家,总统对议会立法的否决可能也是因为总统认为议会立法违反了宪法;而普通法院依据宪法做出判决,特别是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更是典型的宪法适用活动。因此,在任何国家,宪法适用的主体并不像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唯一的,而是具有多元性的。但是,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与概括性,人类语言本身的模糊性与多义性,以及社会的变迁而造成的宪法漏洞,宪法适用主体在适用宪法时必然存在对同一宪法条文的不同理解现象,为维护宪法权威,建立统一的宪法秩序,赋予一个特定机关以统一而权威的分歧裁决权,以消除人们对宪法理解的分歧,就显得十分必要,宪法解释权由此产生①——权力不能禁止人们在认识上理解宪法,但权力能够强迫人们在行为上要与它的解释一致。 由此可见,宪法解释权的真义,就是当人们对宪法的含义存有疑义或发生争议时,②由某一特定机关对宪法含义进行最终裁决并强制人们普遍遵循的权力。 在此,必须指出的是,宪法解释权与违宪审查权是存在区别的。在我国宪法学界,学者们多认为宪法解释权是内涵于违宪审查权之中的,这是一个很大的理论误解,对宪法的直接适用造成了负面影响。宪法解释权行使的目的是确定宪法的权威含义,并不以存在违宪事由为前提,而违宪审查权行使的目的是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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