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_晋法家文化之比较

秦_晋法家文化之比较
秦_晋法家文化之比较

①晋文化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文化概念。

李元庆先生在《三晋古文化源流》一书中提出了“三晋古文化”的概念,他认为,晋发展到战国时期,被内部分化出来的魏、

韩、赵三个异姓诸侯国所取代,这在列国中是绝无仅有的。他认为,“晋文化”

不能确指中国古代山西地区所有时段的文化,他之所以采用“三晋古文化源流”这个概念,是为了基于概念的严密性和准确性而言的。但我认为,一般情况而言,“晋文化”还是有固定含义的,如我们所说的“晋商”,我们都知道是山西商人,而“晋商”概念的出现,已是明代。因此,本小节所使用的“晋文化”,当然主要是指春秋战国时期山西地区的文化,即“晋文化”和“三晋文化”,也有必要涉及晋建立以前的文化源流,这里涉及到的概念不太准确问题,敬请原谅。

②关于秦国为何变法成功,而关东六国变法成效不大,前人做过较多的分析,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如郭沫若、

任继愈、林剑鸣等老一辈著名学者及后代中青年学者都有大量的论述,其观点大多散见于有关先秦、秦汉史的有关论文论著中,但关于三晋为何产生法学理论家,但在实践上却成效有限;而秦没有一个法学理论家,但在变法改革实践上却取得辉煌成就之间的原因考察和对比,似乎还少有专文探讨。

秦、晋法家文化之比较

胡克森

(邵阳学院中文系,邵阳422000)

摘要:秦晋两地都对法家文化做出巨大贡献,即三晋之地诞生了当时中国一批最杰出的法学理论家,创

立了法家学派,而秦国即为法家理论的实践做出了卓越贡献,变法改革在秦国的成功使秦国迅速强大起来,为后来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相同点乃在于二者有着共同的戎狄文化背景;但三晋能够产生出卓越的法学理论家,变法改革却不能取得最后成功,秦国在变法改革中取得巨大成就,而在法学理论方面却毫无创建,其中差异即由于三晋文化中深厚的人道主义、道德观念和自由主义背景,而秦国人民的文化素养低下,对事物的认识只停留在感性阶段,而无法上升到理论层面等多种因素。

关键词:秦;三晋;法家文化;比较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12(2008)01-0151-06

收稿日期:2007-09-1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基金项目(05BZS005);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研究项目(04A052)作者简介:

胡克森(1953-),男,湖南洞口人,邵阳学院中文系教授。

春秋战国时期的秦、晋两地在文化①方面有许多相同点,尤其是对法家文化有着特殊的贡献,主要是三晋培育出众多杰出的法学理论家,而秦国却成为法家理论的最佳实验场所。关于秦、晋两地对法家文化的贡献问题,前辈学者已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侯外庐、蒙文通先生等都有所论述,尤其是蒙文通先生在《法家流变考》中对秦、晋与法家文化的关系做出相当深入的考察。在这篇文章中,他曾深刻地指

出:“法家之士多出于三晋,而其功显于秦。”[1]

(P304)这

真是一语中的。但关于秦、晋法家文化到底有哪些共

同点,又存在哪些差异?为什么会有这些差异,前人似还未做出深入分析②,今笔者不揣谫陋,拟对秦、晋两国在法家文化方面所存在的异同点及其原因做一番对比分析,以就教于方家。

一相似的戎狄文化背景是两国成为法学渊薮的主要原因

晋、秦之所以能分别成为法家思想的诞生地和最终实验成功地,主要是因为二者有着许多共同的文化背景,长期以来两国为临,并互为婚姻,从秦穆

历史?文化研究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haoyang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

第7卷第1期2008年02月

Vol.7No.1Feb.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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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四年(公元前656年)开始,秦穆公取晋献公女,即太子申生之姊为夫人,从此开始了“秦晋之好”的婚姻之约。[2](P185)同时秦国还与晋国的大家族、大功臣,后来成为三晋之一的赵国有着血缘上的遗传关系。《史记?赵世家》载:

赵氏之先,与秦共祖。至中衍,为帝大戊御。其後世蜚廉有子二人,而命其一子曰恶来,事纣,为周所杀,其後为秦。恶来弟曰季胜,其後为赵。

其次,两国最大的相同点是都处于戎狄环绕之下,长期受到戎狄的侵扰,深受戎狄文化的影响。秦之所以能够立国,就是因为秦襄公护送周平王东迁有功,被封为诸侯,赐给西岐之地。当时的西岐之地,据林剑鸣先生所说,这一带布满戎狄部落。而这些戎狄部落都处在游牧生活向定居的农牧生活转化阶段,社会经济比较落后,他们长期以来就是以富庶的关中地区为目标,或掠夺,或骚扰居住在这里的农业居民。周都被迫东迁,就是受到戎狄民族的骚扰。[3](P36)周平王赐给秦歧西之地的时候,就指出了戎狄的猖狂:“戎无道,侵伐我丰歧之地,秦能逐戎,即有其地。”[4](P179)而西戎之多,正如《史记?匈奴列传》所说:秦穆公得由余,西戎八国服於秦,故自陇以西有绵诸、绲戎、翟、镕之戎,岐、梁山、泾、漆之北有义渠、大荔、乌氏、朐衍之戎。……各分散居谿谷,自有君长,往往而聚者百有馀戎,然莫能相一。[5]

而所谓陇以西,主要指今天的陕西以西、甘肃的陇南及陇西广大地区。也就是说,秦国基本上处于戎狄民族的包围之中。

而晋国所处的地理环境是北边和西北边为戎狄民族所占居,而晋南即为中原文化的核心地区之一。李元庆讲到,当时周公和成王之所以将叔虞分封于晋地,主要是基于两个因素,一是从政治局势看,当时的晋南地区方国林立,战争频繁,局势异常动荡,直接威胁着西周政权;其二是从民族关系来看,这一地区多为山谷高原,既有华夏族居住,又有戎狄族活动,是中原农业民族与北方游牧民族毗邻接壤、错综交往的重要地区,民族关系异常复杂。[6](P167~169)当时晋国周围的戎狄民族主要有“严允”犬戎、白狄、赤狄、北戎和西戎、狐氏之戎。晋国与戎狄民族混居的这种情况,《国语》《左传》有多处记载。如《国语?晋语一》载:“骊姬曰:以皋落狄之朝夕苛我边鄙,使无日以牧田野,君之仓廪固不实,又恐削封疆。”《国语?晋语二》:“景、霍以为城,而汾、河、涑、浍以为渠,戎狄之民实环之。”《左传》昭公十五年:“晋居深山,戎狄之与邻,而远于王室,王灵不及,拜戎不暇。”《左传》僖公八年:“夏,狄伐晋,报采桑之役也。”僖公十六年:“狄伐晋,取狐厨、受铎、涉汾,及昆都,因晋败也。”等等。

《左传》襄公十四年的关于戎子驹支与范宣子的对话更是详细记载了晋与戎狄的关系。因此清代学者高士奇在《左传纪事本末?晋并戎狄》中说道:晋四面皆狄,唯姜戎役属于晋,唯不侵不患之臣。赤狄在其北,即潞氏也;陆浑在其南,秦晋之所迁于伊川者也;鲜于在其东,所谓中山不服者也;白狄在其西,常与秦伐晋者也。故曰“狄之广漠,晋之启土,不亦宜乎”,盖以其兼群狄而为疆也。[7]

正因为如此,两国共同深受戎狄的骚扰,同时又受到戎狄文化的重要影响。《史记?秦本纪》记载了秦穆公与戎王使者由余关于探讨中原礼文化与戎狄文化之优劣的一段对话:

缪公……问曰:“中国以诗书礼乐法度为政,然尚时乱,今戎夷无此,何以为治,不亦难乎?”由余笑曰:“此乃中国所以乱也。夫自上圣黄帝作为礼乐法度,身以先之,仅以小治。及其後世,日以骄淫。阻法度之威,以责督於下,下罢极则以仁义怨望於上,上下交争怨而相篡弑,至於灭宗,皆以此类也。夫戎夷不然。上含淳德以遇其下,下怀忠信以事其上,一国之政犹一身之治,不知所以治,此真圣人之治也。”

后秦穆公想办法使由余降秦,从而重用由余,全面学习西戎文化,断绝了与中原的文化交往。于是后来中原诸侯视秦为戎狄之国。“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狄遇之。”[8]

晋国对戎狄文化也有着较多的吸收:《左传》襄公四年记载了春秋晋悼公时期魏绛的和戎之事:公曰:“然则莫如和戎乎?”对曰:“和戎有五利焉: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一也。边鄙不耸,民狎其野,穑人成功,二也。戎狄事晋,四邻振动,诸侯威怀,三也。以德绥戎,师徒不勤,甲兵不顿,四也。鉴于后羿,而用德度,远至迩安,五也。君其图之!”公说,使魏绛盟诸戎,修民事,田以时。

和戎当然改变了戎狄民族生活习惯,使他们从游牧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过渡到农业民族的生活方式,但同时也使戎狄民族的优点,即主要是戎狄民族军事方面的优势被晋所吸收。李元庆认为,春秋时期,晋军变车战为步战,即《左传?昭公元年》所说的“毁车以为行”是晋吸收戎狄军事文化优势的一个重要标志。[9]到战国时期,即有赵武灵王的“胡服骑射”,开始了全面学习戎狄的军事技术和服装文化。

蒙文通先生在全面分析了法家学派的基本原理之后指出:“法家故西北民族之精神”[10],因此可以这样说,秦晋之间地理环境上与戎狄为临,即有着共同的戎狄文化背景,同时在文化交流上又对戎狄文化有充分的吸收,是二者后来之所以能成为法学渊薮的共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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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原文化和戎狄文化的激烈碰撞是三晋产生法学理论家的根本原因

尽管秦、晋在法家文化方面有着相同的地理条件,但在具体问题上二者仍然有着极大的差异,而其中最大的不同,即三晋之地是法学理论家的摇篮,而秦国却只是法家理论的实验场所。侯外庐先生说过“法家主要源于三晋”[11]。

三晋之地确实是法家人才层出不穷的地方。如魏国的李悝,战国初年,被魏文侯任为相国,主持变法,后编撰了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典——

—《法经》,由此奠定了法家学派的理论基础,因此,李悝被尊为法家学派的始祖。其次还有商鞅,虽生在卫国,但他的法家理论是受到三晋文化的影响的,据说他是接受了李悝的《法经》而从魏国出走的,桓谭《新论》就说“商君受李悝《法经》以相秦”,钱穆先生也在《商鞅考》一文中说到:“鞅入秦相孝公,考其行事,则李克吴起之遗教为多。……其变法,令民什伍相收司连坐,此受之于李克之《网经》也。”[12]郭沫若先生也说商鞅是李悝的学生。[13]其次还有被韩昭侯任命为相国的申不害、赵国人慎到、集法家思想之大成的韩非等都是三晋之地的著名法家。也就是说,从正宗的法家始祖,到法家学派的三大组成:法、术、势的创始者再到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等都是出于三晋之地或与三晋有关。

三晋之地之所以孕育出一大批法学理论家,其原因乃在于三晋之地是中原文化和戎狄文化的高度融合地区。正如李元庆先生在《三晋古文化源流》一书中所说:

华夏民族与戎狄民族之间,或是通过频繁激烈的征战讨伐,或是和睦友好往来的方式,展开了全方位的文化交流,使得中原农耕文化与北方游牧文化逐步融为一体,彼此交相辉映,表现出一种趋同存异,宽容并蓄的开放性格,由此形成晋国文化独特的历史风貌。[14]

前面提到,晋国南部是正宗的中原文化诞生地,如著名考古学家苏秉琦在《中国文明起源新探》一书中说到:

史书记载,夏以前的尧舜禹,活动中心在晋南一带,‘中国’一词的出现也正在此时,尧舜时代万邦林立,各邦的‘诉讼’、‘朝贺’,由四面八方‘之中国’,出现了最初的‘中国’概念。这还只是承认万邦中有一个不十分确定的中心,这时的“中国”概念也可以说是“共识的中国”。①

“中国”这一概念最早可能诞生于晋南一带,尧、虞、舜的活动范围可能也在晋南,“中原”的最初范围当然主要是指现今的河南省,但同时还包括晋南地

区在内,更何况晋国是周武王的儿子,成王的弟弟虞的封地,是西周王室的嫡亲,有着深厚的中原文化底蕴,但同时晋国的北方又是戎狄民族的居住地,因而建国初期采取的政策就是“启以夏政,疆以戎索”[15]。“索”本是绳索,古人用绳索测量土地,故“索”引申为法,“戎索”就是仍用当地戎人的土地法。就是说即采用中原的政治制度,又采用当地戎人的土地法。

中原文化是典型的农业文明,而戎狄文化却是典型的游牧文明。与农业文明相比较,戎狄文化具有纪律严明,上下一致和勇猛顽强的军事作风的特点,在危难时候,能团结御侮,励精图治,具有群策群力的忧患意识以及分级分层的管理方式。而中原文化的核心当然是礼乐文化,但归根结底还是体现在整体国民文化素养远高于戎狄民族,体现在文化的理性和感性认识阶段的差异。

正如蒙文通先生所说“法家故西北民族之精神”,法家思想确实具有戎狄游牧民族的根本精神,崇尚武力,好战,绝对服从军事领袖,轻视礼乐道德等等,但蒙文通先生又说到这种西北民族精神只有“入中夏与三代文物相渐渍”,才能“遂成一家之说”[16]。也就是说,法家思想固然有西北戎狄民族的基本精神,但它同时又是在结合中原文化理论形态的基础上形成的,因为它毕竟是一种上升为理论层面的哲学形态,它需要知识分子对经验层面的东西进行理论提升,毛泽东在《实践论》中说到:

概念这种东西已经不是事物的现象,不是事物的各个片面,不是它们的外部联系,而是抓着了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部联系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认识过程中两个阶段的特性,在低级阶段,认识表现为感性的,在高级阶段,认识表现为论理的,但任何阶段,都是统一的认识过程中的阶段。感性和理性二者的性质不同,但又不是互相分离的,它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统一起来了。我们的实践证明: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深刻地感觉它,感觉只能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能解决本质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一点也离不开实践。[17]

也就是说,戎狄文化的生活经验只是属于毛泽东所说的感性阶段,还没有上升到理性阶段。而晋国由于是中原文化的发源地之一,有着深厚的理论文化底蕴,晋国的知识士人同时又对戎狄民族的生活特性有着较为深切了解和体会,使他们认识到戎狄民族军事文化中表现出来的勇猛,在富国强兵、建设国

①见苏秉琦:《中国文明的起源新探》,三联书店,第

161页。另外苏秉琦先生发表在《中国建设》1987年

第9期《华人?龙的传人?中国人》一文中也谈到了

意思大致相近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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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制度和科层制的行政效率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优点,从而对其加以提炼、概括、归纳,将其上升到理论层面,创造出法家学派,这正是法家学派之所以能在晋国形成的根本原因。至于法家理论与戎狄游牧文化的具体关系,由于篇幅问题,在此不再进行详细分析。

三封闭、保守和缺乏民主意识是秦国变法成功的主要因素

在战国时期所进行的一系列变法改革中,只有秦国的变法成就最大,也就是说,秦国是法家理论的最佳实验场所。商鞅变法成功使秦国迅速富强起来,尽管后来商鞅被车裂而死,但改革成果却能保留下来。

《汉书?食货志上》就说到:

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仟佰,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

《汉书?地理志》也有“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佰,东雄诸侯”之语。马端临也说到:

秦孝公任商鞅。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敌。[18]

后100多年以后,秦国又有李斯步商鞅后尘,在实践上全面继承法家路线,坚决反对实行分封制,全面推行郡县制,同时主张钳制言论,实施“焚书坑儒”政策。李斯的主张得到了秦始皇的高度赞同,从而在全国得到迅速推广。这些以法家理论为基础的中央专制集权制度对后世政治产生深远影响,成为后来中国古代的基本政治制度。

秦国之所以能成为三晋法家理论的最终实验场所,而且获得巨大成功,其原因乃在于秦国的戎狄文化特色,即整个精神文化处于落后状态,最主要的是人民缺乏民主和人道传统,下层人民处于全面的闭塞状态。荀子曾亲自到秦国考察了秦国的政治之后对秦国的民风提出自己的看法:

应侯问孙卿子曰:“入秦何见?”孙卿子曰:“其固险塞,形势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入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间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

也。秦类之矣。……”[19]

荀子在这里连用四个“古”字:“古之民”、“古之吏”、“古之士大夫”、“古之朝”来形容秦国的民风古朴,这正是荀子用专制主义观点来看待社会秩序所做的描述,实际上这是一种典型的封闭环境下,高压专制和愚民政策的表现。“甚畏有司而顺”一句话就足以道出当时秦国百姓的真实心理状态,人民慑服于秦国法律的威力。由于没有自由的概念,没有民主的基本理念,也就没有太多自己个人的意志和太多的物质要求,一切以服从权力为标准。这正是法家主张封闭,主张愚民,反对文化交流,反对人与人之间的经验和信息交流之真谛。如《商君书》中有大量这方面的言论:

无以外权爵任与官,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民不贵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国勉农而不偷。民不贱农,则国安不殆。国安不殆,勉农而不偷,则草必垦矣。

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农民无所于食,而必农;愚心燥欲,之民一意,则农民必静,农静诛愚,则草必垦矣。[20]

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则知农无从离其故事,而愚农不知,不好学问。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21]

国去言则民朴,民朴则不淫。民见上利之从壹空出也,则作壹。作壹,则民不偷营,民不偷营则多力,多力则国强。[22]

这说明变法改革的成功是以愚民为基础的。必须承认,法家这种从戎狄军事生活经验中提炼出来的理论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最大优点就是它的高度科层化的管理,具有极大的科学性,与后世西方20世纪初期泰勒和马克斯?韦伯的“科学管理理论”有着惊人的相似,它以严格的管理制度,非常精确的计算方法将人的生理能量发挥到极限,能够大大地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的发展。但是这种理论是将人看作一种物,即非人来进行管理的,只看到物质的杠杆作用,因此非常强调物质的奖罚,而法家又还在这种奖罚背后施以极其严酷的法律。《通鉴》讲到:“商君相秦,用法严酷,尝临渭论囚,渭水尽赤。”[23]使百姓“甚畏有司而顺”,这对于那些没有人权意识,没有进行过任何人权启蒙的人们来说,是有较大作用的。而当时的秦国,由于下层人们的信息闭塞,人们的权利意识普遍没有觉醒,下层人民自己也没有将自己当人来看待,如有些学者认为当时的秦国还处于奴隶制时期,既然是奴隶,又哪里来的人权意识,这反而能够使统治者的意志得到贯彻和实施,《淮南子?要略》说到:

秦国之俗,贪狼强力,寡义而趋利。可威以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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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化以善;可劝以赏,而不可厉以名。被险而带河,四塞以为固,地利形便,畜积殷富。孝公欲以虎狼之势而吞诸侯,故商鞅之法生焉。[24]

刘安这段话比较精确地概括了商鞅在秦国变法成功的原因,这说明,秦国信息的封闭,百姓的愚昧,道德文化的落后,人民缺少民主意识和对较高生活的追求是其具有专制极权特征的变法之所以推行成功的主要原因。

四秦晋法家文化差异之总体比较

以上三个部分对关于秦晋两地之所以能分别成为法家思想的诞生地和最终实验成功地的共同文化背景、三晋为何能产生出最杰出的法学理论家,秦国为何能在变法改革的实践方面取得辉煌成就等问题进行了讨论,那么反过来,三晋之地的变法改革为什么不能取得最后成功;而秦国尽管变法改革成就巨大,为什么不能产生出法学理论家,这就是该部分分析的重点。

先看三晋之地,应该说三晋之地也不是只出法学理论家,法学理论在三晋的实践,也取得一些成效,如魏国李悝的变法使魏国国力迅速上升,从而在战国初期称霸中原,但魏国的强盛持续了将近百年,等到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以后,国力迅速提高,魏国从此走向衰落。而申不害在韩国以重“势”来加强君主权力的变法也未取得大的成就,正如郭沫若先生所说:“韩国的改革很不彻底,新法和旧法互相错杂,官吏得以上下其手,也容易让奴隶主钻空子”[25]。而在秦国变法取得巨大成功的商鞅先也是因为其主张在魏国不受欢迎而奔走秦国的。商鞅原为魏国公孙座的家臣,公孙临终前,曾向魏惠王推荐了商鞅代替其去世后的相位,魏惠王说:“公孙病甚,悲乎,欲令寡人以国听公孙鞅也,岂不悖哉!”[26]其次号称法家集大成者的韩非子理论也根本不被韩王所接受:“非见韩之削弱,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27]但韩非所著书传到秦国,却引起秦王的极大兴趣:“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28]

法家理论产生于三晋,但在实践上却不可能取得最大成功,原因何在?前面提到,法家理论的产生与实践上的成功并不是一回事,法家理论实践成功是需要在高度专制的条件下推行的,它需要建立在百姓的高度愚昧,对军事领袖的绝对服从为前提的,百姓越愚昧,消息越闭塞,专制主义越严密,其实行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晋国作为中原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之一,长期受到中原道德文化尤其是西周的人本主义、人道主义和自由民主观念的影响,有着较为深厚的民主传统、开放思想和造反精神。如中原长

期形成的“德”文化,到西周时期又发展为“以德配天”“惟德是辅”“天命靡常”等的思想,晋国是深受这种思想影响的,如《左传》襄公十四年记载晋师旷的一段话,真实地表达了这一思想。

师旷侍于晋侯。晋侯曰:“卫人出其君,不亦甚乎?”对曰:“或者其君实甚。良君将赏善而刑淫,养民如子,盖之如天,容之如地。民奉其君,爱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神明,畏之如雷霆,其可出乎?夫君,神之主而民之望也。若困民之主,匮神乏祀,百姓绝望,社稷无主,将安用之?弗去何为?

照师旷看来,对于“赏善而刑淫,养民如子”的君主,人民应该拥戴,反之,就应该被驱逐,中原文化因重视君主的“仁”和“德”,他们眼里的良君和暴君的标准,主要就是是爱惜人民,尊重生命,还是滥用刑罚、草芥人命。而主张严刑酷法的君主当然是被推翻之列。师旷的这一观点后来被孟子所接受,发展为“易位”和“汤武革命”的思想,这当然是后话。而晋国后来一分为六,后又发展为三晋,赵、魏、韩三个卿大夫敢于取代晋国公室,公开另立门户,建立起新的国家,就是受这种“以德配天”传统文化的影响。这种下层人民不盲从、不唯上的民主开放思想,只有高度开放的中原才会存在,在秦国那样高度闭塞,绝对保守的社会是很难产生这种思想的。因而可以想象,象三晋之地这样的文化背景下的人民对法家推行的这种极端专制主义和忽视人道主义的变法改革当然非常反感,广大人民不支持的事情当然不能成功,往昔学者认为东方六国推行变法不能成功,是因为东方诸国宗法色彩浓厚,保守势力强大,实际是极不得要领的。因为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春秋的晋国是一个没有公族,或者说公族势力最弱的国家,春秋时期的著名典故“楚材晋用”就说到晋国的大夫一级官吏大都是楚国投奔来的人材。当令尹子木问到:难道晋国没有自己的宗族姻亲么?蔡声子回答说:“虽有,而用楚材实多。”[29]

因此,我认为,宗法势力浓厚不是三晋等东方六国变法改革不能成功的主要原因,中原人道主义文化、道德文化与带有西戎色彩的专制文化的冲突才是变法不能在三晋等中原诸国成功的根本原因。

至于秦国产生不出法学理论家,乃在于秦国文化落后,秦人的文化素养低下,最主要的还是整个秦族对事物的认识只停留在感性阶段,难以上升到理性层面,更难以转化为一种哲学思维。秦文化的最大特点就是质朴、直观、原始状态,即使是政治制度文化,也呈现出明显的实用性、功利性和近视性,还处在经验主义阶段,属于经验层面的东西,而无法上升到更高的理论层面,尤其是缺乏人文精神的陶冶。李晓东、黄晓芬在《从〈日书〉看秦人鬼神观及秦文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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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一文中说:

秦人的鬼神观则表现出直观、质朴的特色。对鬼神的认识,缺乏丰富的想象;对鬼神的形象、功能的描述,也缺少大胆的夸张与渲染。秦人心目中的鬼神有浓厚的世俗气息,而超人的力量和怪异的浪漫主义色彩则比较薄弱。[30]

其他秦史研究者们也都提到秦国的国民精神是一种典型的功利主义,或曰事功精神。①功利主义也好,事功精神也好,都是一种短期行为,属于事物认识的感性阶段。由于整个民族缺乏理论和文化素养,没有具有高度抽象思维的知识分子对这一切感性的属于经验层面的东西加以理论提升,又怎能形成法家理论和法家学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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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李晓东,黄晓芬.从<日书>看秦人鬼神观及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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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林剑鸣:从秦人价值观看秦文化的特点,载《历史研究》1987年第3期;高梅:论秦文化的功利主义,

载烟台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王建:事功精神:秦兴亡史的文化诠释,载《江海学刊》2002年第2

期,其他阐释秦文化的功利主义或事功精神特征的文章还有很多。

ComparingtheLegalistsCultureoftheQin'statebetweenJin'state

HUKe-sen

(ChineseDepartmentofShaoyangUniversity,ShaoyangHunan422000,China)

Abstract:TwoareasofmarriagebetweentwofamilieshavebothmadeenormouscontributiontocultureofLegalists.HavingcreatedLegalistsschool,theJinDynasty,stateofQinmakesconstitutionalreformsucceed,establishesthefoundationforunifyingChina.ThesamereasonliesinthetwohavecommonarmyculturebackgroundDi,differencei.e.ofthecultureThreeJinsits,deephumanisticmoralconceptandfreedomculturebackground.AndpeopleoftheQinState'sartisticappreciationislow,theunderstandingofthingsremainsatperceptionstage.

Keywords:QinState;JinState;Legalistsculture;Compari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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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对当今中国影响

法家思想对当今中国影响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的一个重要学派。 起源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发展于战国时的李悝、商鞅、慎到和申不害等人。 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 到了战国末期,韩非加以综合,集法家学说之大成。 法家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在当时是一种进步势力。 他们要求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为地主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 在思想上,以加强君权,实行法治为其基本主张。 法家思想又叫黄老法家。 黄指黄帝,老指的是道家学说。 有人说“道法不分”,这实际是说法家后世继承了道家的自然主义世界观—即因顺天时,尊重自然,按照自然规律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不做违背自然规律的事情,主张人和自然和谐相处中国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 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法家思想同中国封建土地关系的产生与发展相联系,是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理论表现。 在奴隶社会中,“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政治体系和道德规范。 春秋以来,周礼逐步失去了原有的威力,法家旧有的典章制度随之衰落。

为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如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 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 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又重视道德教化。 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迷信观念。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 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 韩非认为,法令应该"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 齐国早期的法家代表管仲也说: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他们积极主张通过变法来打破贵族统治,用官僚政治代替贵族政治,将最高权力集中于封建君主手中。 因此,他们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公布法令,统一制度,奖励耕战,富国强民。 法家在理论上提出了进化论和性恶论两个重要观点。 他们认为"古今不一度",社会是不断演变向前发展的。 固守先王之道是行不通的。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要想使社会达到长治久安,就必须加强法治。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家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家思想 刘开元 PB11206017 一.法家思想的起源---战国中后期的三大法家思想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运转,依靠的是两项权利原则:礼和刑。在东周末年,随着“礼乐制度”的彻底崩溃,各诸侯国之间不断发生战争。为了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大家不断的对现实不断的探索,寻求一种新的治理方式以求社会的再次安宁。于是形成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提出了“仁政”的思想;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主张“无为”;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主张“兼爱”。而法家则提出以刑法治理天下的“百家争鸣”的局面,而法家却一直处在被批判的境地。 法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管仲,但是在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强调“势”,即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为首,强调“术”,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首,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这让法家的思想得到有机的结合和发展,是法家的思想进入了空前的阶段,《韩非子》一书更是法家的典范。 1.1商鞅的法家思想 商鞅本名公孙鞅,因其封地在商一带,而有商君之称。他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做了两次变法改革。商鞅认为,在战国时代,“国家之所以被看重,国君之所以受尊重,全在于实力”(商君书慎法)。而“强大的国家一定治理得好,治理得好的国家一定强大;富裕国家一定治理得好,治理得好的国家一定富裕,富裕的国家一定强大。”所谓“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而最有效的治国措施是实行法治和耕战政策 讲法治,强调轻罪重刑,以刑去刑。所谓“用刑罚去掉刑罚,国家就治理得好;用刑罚招致刑罚,国家就混乱。所以说:施行刑罚时对犯轻罪的人使用重刑,

法家战国时期代表人物

法家战国时期代表人物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下面是有法家战国时期代表人物韩非,欢迎参阅。 法家战国时期代表人物韩非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华夏族,战国末期韩国的都城郑城(今河南郑州新郑市)人,战国末期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先秦诸子百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于一身,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老子的辩证法和荀子的朴素唯物主义融为一体,同时重视吸收墨家思想,集儒道墨法四大思想流派的精华于一身。韩非的思想深邃而又超前,对后世影响深远,是毛泽东最佩服的中国古代思想家。 韩非是韩王之子,荀子的学生,李斯的同学。著有《韩非子》一书,共五十五篇,十万余字,在先秦诸子散文中独树一帜。韩非极为重视唯物主义与效益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目的是为专制君主提供富国强兵的思想。 法家战国时期代表人物韩非人物生平韩非(约前280年;前233年),又称韩非子,韩国(今河南省新郑)人,战国时期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史记》记载,韩非精于“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

老”。与秦相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韩非文章出众,连李斯也自叹不如。韩非将自己的学说,追本溯源于道家黄老之术,他对老子《道德经》有相当大的研究,《韩非子》中,著有《解老》、《喻老》等篇,集中表述了韩非的哲学观点。主要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 韩非是战国末期带有唯物主义色彩的哲学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目睹战国后期的韩国积贫积弱,多次上书韩王,希望改变当时治国不务法制、养非所用、用非所养的情况,但其主张始终得不到采纳。韩非认为这是“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便退而著书,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 韩非的学问比李斯大得多,但因说话口吃,不善辩说,但善于著述。韩非回到韩国以后,看到韩国太弱,多次上书献策,但都未能被采纳。于是,韩非发愤著书,先后写出《孤愤》、《五蠹》、《说难》等。他的书传到秦国,秦王非常赞赏韩非的才华。不久,因秦国攻韩,韩王不得不起用韩非,并派他出使秦国。韩非子被韩王派遣出使秦国,秦王很喜欢韩非,但还没有决定是否留用。但是文采斐然的韩非为秦王嬴政所赏识而倍受重用。由于李斯提出灭六国一统天下的通天大计,而首要目标就是韩国,但作为韩国公子的韩非与李斯政见相左(韩非主张存韩灭赵),妨碍秦国统一大计,于是李斯就向秦王讲韩非的坏话。他说:“韩非是韩王的同族,大王要消灭各国,韩非爱韩不爱秦,这是人之常情。如果大王决定不用韩非,把他放走,对我们不利,不如把他杀掉。”秦王轻信李斯的话,把韩非抓起来。廷尉将其投入监狱,最后逼其服毒自杀。

秦_晋法家文化之比较

①晋文化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文化概念。 李元庆先生在《三晋古文化源流》一书中提出了“三晋古文化”的概念,他认为,晋发展到战国时期,被内部分化出来的魏、 韩、赵三个异姓诸侯国所取代,这在列国中是绝无仅有的。他认为,“晋文化” 不能确指中国古代山西地区所有时段的文化,他之所以采用“三晋古文化源流”这个概念,是为了基于概念的严密性和准确性而言的。但我认为,一般情况而言,“晋文化”还是有固定含义的,如我们所说的“晋商”,我们都知道是山西商人,而“晋商”概念的出现,已是明代。因此,本小节所使用的“晋文化”,当然主要是指春秋战国时期山西地区的文化,即“晋文化”和“三晋文化”,也有必要涉及晋建立以前的文化源流,这里涉及到的概念不太准确问题,敬请原谅。 ②关于秦国为何变法成功,而关东六国变法成效不大,前人做过较多的分析,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如郭沫若、 任继愈、林剑鸣等老一辈著名学者及后代中青年学者都有大量的论述,其观点大多散见于有关先秦、秦汉史的有关论文论著中,但关于三晋为何产生法学理论家,但在实践上却成效有限;而秦没有一个法学理论家,但在变法改革实践上却取得辉煌成就之间的原因考察和对比,似乎还少有专文探讨。 秦、晋法家文化之比较 胡克森 (邵阳学院中文系,邵阳422000) 摘要:秦晋两地都对法家文化做出巨大贡献,即三晋之地诞生了当时中国一批最杰出的法学理论家,创 立了法家学派,而秦国即为法家理论的实践做出了卓越贡献,变法改革在秦国的成功使秦国迅速强大起来,为后来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相同点乃在于二者有着共同的戎狄文化背景;但三晋能够产生出卓越的法学理论家,变法改革却不能取得最后成功,秦国在变法改革中取得巨大成就,而在法学理论方面却毫无创建,其中差异即由于三晋文化中深厚的人道主义、道德观念和自由主义背景,而秦国人民的文化素养低下,对事物的认识只停留在感性阶段,而无法上升到理论层面等多种因素。 关键词:秦;三晋;法家文化;比较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12(2008)01-0151-06 收稿日期:2007-09-1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基金项目(05BZS005);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研究项目(04A052)作者简介: 胡克森(1953-),男,湖南洞口人,邵阳学院中文系教授。 春秋战国时期的秦、晋两地在文化①方面有许多相同点,尤其是对法家文化有着特殊的贡献,主要是三晋培育出众多杰出的法学理论家,而秦国却成为法家理论的最佳实验场所。关于秦、晋两地对法家文化的贡献问题,前辈学者已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侯外庐、蒙文通先生等都有所论述,尤其是蒙文通先生在《法家流变考》中对秦、晋与法家文化的关系做出相当深入的考察。在这篇文章中,他曾深刻地指 出:“法家之士多出于三晋,而其功显于秦。”[1] (P304)这 真是一语中的。但关于秦、晋法家文化到底有哪些共 同点,又存在哪些差异?为什么会有这些差异,前人似还未做出深入分析②,今笔者不揣谫陋,拟对秦、晋两国在法家文化方面所存在的异同点及其原因做一番对比分析,以就教于方家。 一相似的戎狄文化背景是两国成为法学渊薮的主要原因 晋、秦之所以能分别成为法家思想的诞生地和最终实验成功地,主要是因为二者有着许多共同的文化背景,长期以来两国为临,并互为婚姻,从秦穆 历史?文化研究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haoyang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 第7卷第1期2008年02月 Vol.7No.1Feb.2008 151

法家思想

《法家思想》研究性课题研究 学校:汕头经济特区林百欣中学 班级:高二(9)班 小组成员: 指导老师:罕蒙爱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传统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的时代意义的。众所周知,先秦的儒家和法家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很明显,法家比儒家更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他们对近代史以前二千年中国成文法制的影响也可能比儒家更大。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在二十一世纪的世界里,那些二千多年前的法家典籍--如《管子》、《商君书》、《韩非子》等--是否还值得重读?我们今天所追求的"法治"是否完全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而与中国传统思想和文化毫不相干?本文的目的,便是对这类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 二、研究目的 希望通过研究学习,对法家思想有进一步了解,它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在哪些方面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我们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世界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法家思想及法家精神中必有其精华。这些对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多有可供借鉴之处。即使是其糟粕部分,也有助于我们提高认识,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内容:法家思想体系内容 方法: (1)网上查询资料 (2)到图书馆查找相关资料 四、研究结果

(一):特点 法家崇尚“以法治国”,很明显,法家更注重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法家先驱管仲在《管子》就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其字面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自己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门,仅仅运用法律,就会像人们举手投足那样,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了。可见我们的古人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已经可以站在治国战略的高度来看待法治,从历史的实践来看,魏国因李悝变法而富强,嬴政以商鞅、韩非理论为指导结束汹汹乱世,建立强大的大一统秦朝,自西汉后期开始,尽管统治者为加强封建专制政权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实质上他们是采取儒法并用“儒表法里”的理论来治理国家,而之后在中国古代史上出现过的几次盛世局面,如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无不体现出封建法制相对健全和完善,吏治清明,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重法、守法等共同特征。? (二):时代背景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时期是中国哲学的黄金时期,在这一时期,奠定了中国文化的总格局,其中最大的成就,就是产生了儒、道、法三大思想潮流。法家的法律观及其法治主张,是一种完全的,超前成熟的意识形态,无论对于经济,政治以至文化的法律观念,都是完整的概括和指导,但是,与现代法律思想不同,法家的一切思想都是涵盖于具有中国特色之中--一切均以政治为目的,为政权服务,甚至有些观念可以归纳为政治手段。法家的所有思想均是“中华法系”所特有的理论基础,而非与当今的法律思想一一对应。 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过渡时期,面对着“礼崩乐坏”的局面,许多有志的知识分子“以九家之术,蜂出并做,各引一端,崇其所言,以此驰说”来挽救那样一个处在阵痛中的社会。法家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社会变革中的各种问题,提出自己鲜明的见解和主张。诸子百家在各方面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神权、君权和民权、礼与法、德与刑等问题上。法家思想分化于道家,吸收于儒家批判于墨家,极力推崇“法治”并为封建法制社会设计了几乎至完美的蓝图和草案,可谓开一代理论与实践体系之先河。 (三):代表人物; 从现存的典籍来看,先秦时期的法家的主要人物包括:管仲、子产、李悝、吴起、慎到、申不害、商鞅,以及法家集大成者韩非。 1、姜尚生活在周朝,可以说是法家的开山鼻祖,但姜尚的著作遗留下来的很少,而史书记载的关于姜尚的仅限于“武王伐纣”一段。 2、管仲是注意到上层政治建筑的根基是经济基础的第一人。管仲十分重视礼仪廉耻是“国之四维”。但他更看重物质生活条件,并认为只有人民免于冻馁,

法家经典

法家经典:《管子》《邓析子》《韩非子》《商君书》《慎子》《申子》 1、《管子》管仲(约前723或前716~前645),名夷吾,谥曰“敬仲”,汉族,颍上(今属安徽)人,史称管子。春秋时期齐国著名政治家、军事家,周穆王之后代。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后从军,到齐国,几经曲折,经鲍叔牙力荐,为齐国上卿(即丞相),有“春秋第一相”之誉,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霸主,所以又说“管夷吾举于士”。 管仲博通坟典,淹贯古今;有经天纬地之才,济世匡时之略。他注重经济,反对空谈主义,主张改革以富国强兵,他说:“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唯物论中“物质决定意识”的观念和《管子》的思想颇为接近。齐桓公尊管仲为“仲父”,授权让他主持一系列政治和经济改革:在全国划分政区,组织军事编制,设官吏管理;建立选拔人才制度,士经三审选,可为“上卿之赞”(助理);按土地分等征税,禁止贵族掠夺私产;发展盐铁业,铸造货币,调剂物价。管仲改革的实质,改革土地和人口制度。管仲改革成效显著,齐国由此国力大振。对外,管仲提出“尊王攘夷”,联合北方邻国,抵抗山戎族南侵。这一外交战略也获得成功。孔子曾称赞管仲:“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论语·宪问篇》)意思是:管仲辅助齐桓公做诸侯霸主,一匡天下。要是没有管仲,我们都会披散头发,左开衣襟,成为蛮人统治下的老百姓了。这话是有一定道理的。《管子》共24卷,85篇,今存76篇,内容极丰,包含道、名、法等家的思想以及天文、舆地、经济和农业等方面的知识,其中《轻重》等篇,是古代典籍中不多见的经济文作,对生产、分配、交易、消费、财政、等均有论述,是研究我国先秦农业和经济的珍贵资料。 2、《邓析子》邓析(前545-前501)】河南新郑人,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与子产同时,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倾向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邓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①反对“刑书”,私造“竹刑”。他不但反对旧的奴隶主贵族,也反对以子产为代表的继承周礼的新贵族。他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叫做“竹刑”。②私家传授法律。传说,他聚众讲学,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还以类似讼师身份帮助民众打官司(被戏称为春秋末期的律师)。作品传世两篇《无厚篇》《转辞篇》。 3、《韩非子》韩非子(前281?——前233),战国末期韩国(今河南)人。思想家、哲学家、政论家,法家的代表人物。他是韩王室宗族,韩王歇的儿子。《史记》记载,韩非精于“刑名法术之学”,与秦相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韩非因为口吃而不擅言语,但文章出众,连李斯也自叹不如。他的著作很多,主要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是战国末期带有唯物主义色彩的哲学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但古人认为是阴谋学家,韩非的著作一大部分关于阴谋。韩非目睹战国后期的韩国积贫积弱,多次上书韩王,希望改变当时治国不务法制、养非所用、用非所养的情况,但其主张始终得不到采纳。韩非认为这是“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便退而着书,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洋洋十万余言。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着重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

中国法家思想简介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今天就四个方面对法家思想进行阐述:法家思想概论、历史局限性、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和法家与儒家比较。 首先是关于法家思想概论。 一.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二. 1)“定分止争”,即明确物的所有权。有比喻为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2)“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三.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鱼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四.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五.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法势术”结合的思想。其中,“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第二是法家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秦朝法治思想的负面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涉及人们思想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人是理性的动物,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 二.法自君出,实行“独断”。“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三.“强国弱民”。法家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 四.“刑用于将过”。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

法家及主要思想

法家及主要思想 一、法家及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韩非子》: 法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初期的齐国管仲和郑国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而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战国末期的韩非子,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据说韩非子口吃,不善言谈,但善于著述,其文章气势逼人,当时堪称大手笔。他与李斯曾同是荀子的学生,但由于博学多能,才智过人,思维敏捷,让李斯很是嫉妒。其虽师从荀卿,但思想观念却与荀卿大不相同,他没有承袭儒家的思想,却“喜刑名法术之学”(申不害主张君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所以申不害的理论称为“术”。商鞅的理论称为“法”。这两种理论统称“刑名”,所以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归本于黄老”(指韩非的理论与黄老之法相似,都不尚繁华,清简无为,君臣自正),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最终成为法家之集大成者。 韩非著作不受韩王重视。后来这些著作流传到秦国,秦王政读了《孤愤》、《五蠹》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可谓推崇备至,仰慕已极。后来秦王攻打韩国。鉴于形势紧迫韩王安便派遣韩非出使秦国。秦王政见到韩非,极为高兴,却未予信任和重用。韩非曾上书劝秦始皇先伐赵缓伐韩,由此遭到李斯和姚贾的诋毁,说其“终为韩不为秦”,“不如以过法诛之。”于是秦王下令将韩非入狱审讯。李斯伺机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让他自杀。韩非想向秦王自陈心迹,却又不能进见。后秦王后悔,下令赦免韩非,然而为时已晚。 《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提出了矛盾学说,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说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值得一提的是,《韩非子》书中记载了大量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这些生动的寓言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二、法家的主要思想 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2、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3、“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4、“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5、“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韩非认为法、术、势三者都是“帝王之具”。他所说的帝王就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君主,具就是

论国学之法家文化

论国学之法家文化 时间:2016-07-22 11:03:40 | 作者:张艺霏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国学的重要性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映迹,它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文化的结晶,也是文人墨客与有志之士毕生的追求。然而,国学的现代化已逐渐偏离原有的轨道,我们对国学的定义也被锁定在儒家文化这个框架中,将其余优秀文化都拦腰截断。所以,作为祖国未来希望的我们,不仅要明国学之内涵,更要学习与运用国学思想的积极文化。 秦原本是一方小国,落后到根本不引人注意,然而它最终成就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业绩,这是为什么呢?秦接受商鞅的变革,遵循法治,才实现政治理想。对于法家,包括我在内的大多数人总看到它残酷暴虐的一面,并没有留意它的积极意义。法家以“以刑去刑”著名,就像爱憎分明般的个性鲜明,它重赏也重罚,对当时作战的士兵起重要作用,可以鼓动士气,联系到现在,也对我们具有借鉴意义,就好比企业对员工一样,只有奖赏与惩罚并行,员工才会努力工作,取得更好的业务效率。所以“兴功惧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积极意义。 老子曾说过“法如朝露,纯朴不散”,法家顾名思义就是重法,不仅重法,法家还开创了中国历史上反保守思想的先河。在现代,我们可以用“创新”来描述。创新是如今社会上提起频率较高的词汇,它对国家,甚至是民族都起着不凡的影响力,它同时打破了陈规的束缚,不断往时代的前列靠拢。法家的反保守思想给我们树立了良好地榜样,也为近代中国史上的各个政变与革命打了先锋战。 法治有着持久的生命力与拘束力。只有以法治国才能稳定秩序,对待事物,我们应随着年龄的增长,抱着更深刻的眼光,多角度地看待它。法家,是个弊利皆俱的大家,在我看来,定是利大于弊,不仅是因为它提出依法治国,以法约束人,更应为它是对现代创新意识的映射,法家文化终究是国学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们不应放大儒学的美好而局限了法学的优点,我们应保持文化的全面性,正确地把握国学的概念,发扬我们华夏子孙流传万古的优秀传统文化。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认识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认识 一、法家诞生的社会根源和历史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关系的变革导致了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当时的社会矛盾主要是私田主、国君与公田主即大夫之间的经济关系矛盾;国君的集权与重臣擅权的政治关系矛盾;以法治国还是以礼治国的治国方略矛盾。在制度上是实行井田制和宗法分封制,还是实行私田制和君主集权制的矛盾。在这种局面下,虽然有大批有识之士以满腔的热情一边深入思考,一边参与社会实践,视自己个人理念和社会价值为一体,纷纷提出自己治国平天下的主张,开始了后世学者所称道的先秦诸子之间的“百家争鸣”,但是对当时社会变革影响最大而又最切实际的还是法家了。 二、法家的思想渊源及确立 法家思想的理论来源主要是吸收各家学说之所长,糅合自己的观点,从而形成独有的法治思想。之所以将这些生活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且没有师承关系的人统称为法家,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政治主张: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不断发展的社会历史进化观作为变法的理论依据,以“法治”作为治国的方针,通过农耕和战争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鼓吹君主集权以至君主专制,用严刑峻法来镇压人民的反抗。他们的思想关于治国方略的,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法律等众多领域。 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战国末期韩人,师从荀子,口吃。韩非则结合了法、术、势,提出君权至上以及“三纲”。他在对既往政治经验和百家思想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实现了法家思想的系统化。这就充分说明法家思想是起于实践的,是总结性的,是相对晚熟的。从源流上来讲,法家思想的来源主要有三方面:首先是来自古人治理国家的政治经验;第二是来自儒家的"礼"制传统;第三是来自道家的方法论。当然,法家还包容了其他学派诸如墨家、名家、纵横家等派的思想,但是这些学派相比前三种渊源的作用较小。 法家思想体系的最终确立应归功于韩非,韩非被称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就在于他综合与总结了以前法家所取得的成果及经验教训,建立起法、术、势相统一的法家思想体系,从而使法家思想系统化。韩非兼收并蓄,融儒法两家学派,集慎、申、商三巨头思想为一体,将法家的理论规划为一个完整而鲜明的体系,达到了登峰造极的顶盛时期,并为后来秦赢政“扫六合,成一统”打下了完备的思想基础,因而怎样赞扬这位天才的法家人物也不为过。 法家的韩非思想可以说精粹之至,他包容了“法、势、术”三大板块,虽然源自慎、申、商三人,但比前者却更为深刻,更为精粹。他提出的法、术、势三种理论观点,一直是封建统治者治国平天下的理论依据。所谓“法”,就是指法律、法令。所谓“术”,就是指统治的权术。所谓“势”,就是指权力,势力。这三者是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的,其中“法”是公开的,是约束公众的;“术”是统治者个人掌握的,要深藏不露;“势”是“法”和“术”的基础,是最重要的,只有握有实权,有了巨大的权势,才可以推行法治,使用权术。 “重刑论”是韩非法治思想的核心,也是整个法、术、势理论的基本思想之一。韩非的国家学说以阐明君主权势为重点,集中讨论君主如何拥有,如何保持权势的问题。在韩非的法、术、势思想中,“势”处于核心地位,其提倡的“主道”、“治道”和“独道”都表现出权势至上的倾向,主张以势服人;以势治国以势治天下。恃势位而去贤智,认为应该以基本制度的改革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韩非是中国第一个明确提出矛盾之

中国法家思想兴衰的原因探析

中国法家思想兴衰的原因探析 法家思想自形成以来,在我国各朝代的统治管理中始终占据了一席之位,给我国历朝历代的法制建设均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就从法家思想入手,首先简要介绍了其产生背景和核心统治思想,并重点阐述了影响法家思想兴旺与衰落的原因。 标签:法家思想核心兴旺衰落原因 一、法家思想综述 法家思想是在地主阶层兴起,传统的建立在氏族血缘基础上的贵族宗法制逐渐瓦解,新的社会秩序亟待建立的历史背景下孕育而生的。法家思想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顺应了当时一些诸侯和国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的统治需求,给建立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国家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其存在与发展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法家思想作为一个稳定社会动乱的重要统治手段,对我国历朝历代的法制建设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现代法治的影响也很深远。 二、法家思想的理论核心 法家思想主张“人性恶”,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强调“法不阿贵”、“刑多而少赏”,对血缘宗法制度进行了否定,赞成在力量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专制主义理论,代表的是当时谋求统一的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还特别提出了“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的统治思想,进一步阐明并强调了法家思想是以维护中央集权,加强君主专制为核心的封建思想体系。 三、探究影响法家思想兴衰的原因 法家思想的发展并不是一往无前的,它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中也有着起起伏伏的发展经历,影响其兴旺和衰落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法家思想的兴旺 法家思想有着区别于春秋战国时期兴起的其他学派的重要特点,即它的兴旺与发展是根据客观事实的需要而自然产生的,而不是由任何人创造的。韩非子虽然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但他却并非是其发源的始祖,这与孔墨老庄之流在本家中的地位完全不同。因为没有孔子,也许没有儒家,没有墨子,也许墨家就不会产生,[1]但没有韩非子,法家思想仍然会不断行进。 纵观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法家思想的兴旺发展时期似乎总是与乱世为伴。以先秦时期为例,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逐渐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动乱时期,而秦朝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乱世中脱颖而出的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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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关系的变革导致了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当时的社会矛盾主要是私田主、国君与公田主即大夫之间的经济关系矛盾;国君的集权与重臣擅权的政治关系矛盾;以法治国还是以礼治国的治国方略矛盾。在制度上是实行井田制和宗法分封制,还是实行私田制和君主集权制的矛盾。在这种局面下,虽然有大批有识之士以满腔的热情一边深入思考,一边参与社会实践,视自己个人理念和社会价值为一体,纷纷提出自己治国平天下的主张,开始了后世学者所称道的先秦诸子之间的“百家争鸣”,法家在诸子百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法家思想吸收各家学说之所长并糅合自己的观点,从而形成独有的法治思想。之所以将这些生活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且没有师承关系的人统称为法家,是因为他们有着共同的政治主张: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不断发展的社会历史进化观作为变法的理论依据,以“法治”作为治国的方针,通过农耕和战争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鼓吹君主集权以至君主专制,用严刑峻法来镇压人民的反抗。他们的思想关于治国方略的,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法律等众多领域。 从源流上来讲,法家思想的来源主要有三方面:首先是来自古人治理国家的政治经验;第二是来自儒家的"礼"制传统;第三是来自道家的方法论。当然,还有其他的渊源但是比这三种渊源的作用较小。 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战国末期韩人,师从荀子。韩非则结合了法、术、势,提出君权至上以及“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是对既往政治经验和百家思想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实现了法家思想的系统化。这就充分说明法家思想是起于实践的,是总结性的,是相对晚熟的。他提出的法、术、势三种理论观点,一直是封建统治者治国平天下的理论依据。所谓“法”,就是指法律、法令。所谓“术”,就是指统治的权术。所谓“势”,就是指权力,势力。这三者是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的,其中“法”是公开的,是约束公众的;“术”是统治者个人掌握的,要深藏不露;“势”是“法”和“术”的基础,是最重要的,只有握有实权,有了巨大的权势,才可以推行法治,使用权术。 “重刑论”是法治思想的核心,也是整个法、术、势理论的基本思想之一。韩非的国家学说以阐明君主权势为重点,集中讨论君主如何拥有,如何保持权势的问题。在韩非的法、术、势思想中,“势”处于核心地位,其提倡的“主道”、“治道”和“独道”都表现出权势至上的倾向,主张以势服人;以势治国以势治天下。恃势位而去贤智,认为应该以基本制度的改革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韩非是中国第一个明确提出矛盾之说的思想家。他正视矛盾,肯定矛盾,分析了矛盾所包容的内因与外因;常与变的关系;肯定了矛盾双方的转化,重视转化的条件,韩非对形式逻辑、矛盾规律的阐述体现了先秦时期国家学说和哲学思维的最高水平。 韩非以"法"的思想取代了儒家具体的“仁”、“义”、“礼”的政治理想,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继承了儒家的人道和实践原则。或者说,由于“仁”、“义”、“礼”的具体理想与政治和社会现实的冲突对立,儒家人道和实践的原则在战国后期的历史环境下,必然地表现为了韩非的"法"的思想。即使荀子与韩非没有师承的关系,儒家思想与法家法治的思想在本质上和原则上也是一致而不悖的。韩非在理论和逻辑概念上,取源于老子的道家,而荀子在战国后期最为老师,韩非作为荀子的高门弟子和战国末年最有才华的学者,在原则和本质、风格和识见上得力于荀子之处,也是直接而丰富的。 韩非还继承了老师荀子的人性恶学说,就是利用人的性恶来控制人,驾驭人,

法家代表人物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代表人物——韩非。 韩非师从荀卿,但思想的观念却与荀卿大不相同,他没有承袭儒家的思想,却“喜刑名法术之学”(申不害主张君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所以申不害的理论称为“术”。商鞅的理论称为“法”。这两种理论统称“刑名”,所以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归本于黄老”(指韩非的理论与黄老之法相似,都不尚繁华,清简无为,君臣自正),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成为战国末年法家之集大成者。 韩国在战国七雄中是最弱小的国家,韩非身为韩国公子,目睹韩国日趋衰弱,曾多次向韩王上书进谏,希望韩王安励精图治,变法图强,但韩王置若罔闻,始终都未采纳。这使他非常悲愤和失望。他从“观往者得失之变”之中探索变弱为强的道路,写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言的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抒发了忧愤孤直而不容于时的愤懑。 韩非与李斯同师苟卿。继承和发展了荀子的法术思想,同时又吸取了他以前的法家学说,成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多次上书韩王变法图强,不见用,乃发愤著书立说,以求闻达。秦王政慕其名,遗书韩王强邀其出使秦国。在秦遭李斯、姚贾诬害,死狱中。比较各国变法得失,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结合的理论,集法家思想大成。 韩非子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和散文家,是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和集大成者,他融合法、术、势,主张法治。他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后来他的思想被秦国接受并通过其法治思想和中央集权思想统一了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可以说韩非的法治思想影响了秦国和秦朝的政策,也影响了秦以后的中国政治思想。韩非子的政治思想在诸子百家中对乱世的治理算是最富实用的统治理论。 韩非子身处古代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的历史巨变时期,是战国末期崛起的法家学派中最有代表性的大思想家,他以其审视的目光、冷峻的思考、理性的分析,兼容并蓄,为当时的社会及其最高统治者献上了一份精湛周密而又切实可行的治国方略,其中的管理思想集中展示了这位先哲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睿智与深刻,铸造了韩非子管理(治世)思想的独到价值。秦始皇读韩非子著作后大为惊叹:“寡人得见此人而与之游,死不恨矣!” 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提出了人性本恶的假设,由此表明人的本性是追求利益的。以及对刑赏二柄的合理利用,他特别强调法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和法术治的三者有机结合对于治国的重要性。 韩非子的政治思想是继承了法家的法、术、势三种政治思想,他在之前法家论述法、术、势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主张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韩非看到了法、术、势之间的互补关系,认为“徒法不足与自行”,三者必须结合,“不可一无”,因而在坚持“以法为本”的基础上主张“抱法处势而用术”。首先,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特别强调法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提出的“以法为本、刑赏二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执法公平”等原则,已初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以法治政的体系。在法、术、势关系中,法处于最基础的根本地位。其次,韩非指出了势的重要性。法、术、势相较,势处于核心地位。他认为“势”是君主治

法家学说英文简介

On Realistic Significance of Classic Chinese Philosophy I. Introduction Chinese philosophy has a history of several thousand years. Its origins are often traced back to the Yi Jing (the Book of Changes), an ancient compendium of divination, which introduced some of the most fundamental terms of Chinese philosophy. Chinese Philosophy refers to any of several schools of philosophical thought in the Chinese tradition, including Confucianism, Taoism, Legalism, Buddhism and Moism.And the Confucianism,Taoism and Buddhism are regarded as the three roots of Chinese culture. The influence of these philosophies not only came to be important in China but also was powerful in shaping 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life of other countries. The beginning of these awesome philosophies can trace back to the Zhou Dynasty because of the special history background. The Zhou period witnessed the “contention of one hundred schools of thought”. There are some great figures among them are Confucius, Mencius, Lao Zi, Zhuang Zi, Mo Zi and Han Fei Zi. These philosophers have an great influence on later Chinese thought. I would like to expound the legalism in this article. II. Legalism and Its Practical Value 2.1 Introduction to legalism Legalism is an approach to the analysis of legal questions characterized by abstract logical reasoning focusing on the applic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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