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考研核心题库之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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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根据历年考研大纲要求并结合历年考研真题对该题型进行了整理编写,涵盖了这一考研科目该题型常考试题及重点试题并给出了参考答案,针对性强,考研复习首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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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王某,男,40岁,某医药公司经理。

王某为牟取暴利于2002年4月至2002年8月间,多次派人至河南、安徽等地采购兽用消炎药,并就地换上人用药包装。王某利用其销售渠道将药发往各地销售金额达50佘万元,因发现及时,各地紧急封存了这批药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经鉴定,该药物对人体有较大的毒副作用。

试分析:法条竞合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答案】法条竞合,是刑事立法上的法规重合现象,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刑法条文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而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本案由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同时符合了《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因犯罪对象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竞合。但法条竞合并不同时适用多个法条,只能在数法条中适用一个。我国刑法中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由于《刑法》第149条的明文规定,本案中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即属于第二种情形:重法优于轻法。具体到本案,如果王某适用《刑法》第140条,其销售金额为50余万,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如王某适用《刑法》第141条,由于发现及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显然依《刑法》第140条处罚较重,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对王某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

2.万某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下列罪行:1993年6月,万某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1998年底,万某持该伪造的批文到某木材加工厂谎称其能联系出口香港的木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某集团的名义与该木材厂签订了500万吨木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一直潜逃外地,直至2000年3月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万某在接受审讯中,如实交代了以下犯罪事实:万某曾说服在某国有银行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甲、乙二人,在甲,乙二人值班时万某前去营业厅假扮抢劫,然后共同分脏,甲、乙同意。某日,在只有甲、乙二人值班时,万某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甲、乙。甲、乙假装害怕,并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放入万某的提包中,之后万某、甲、乙三人平均分赃。万某还提供了甲、乙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此线索,司法机关顺利地将甲、乙二人抓获归案。

试分析:根据上述案例,分析万某、甲、乙的刑事责任。

【答案】(1)万某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合同诈骗罪,由于两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需要数罪并罚,应择一重罪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万某、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万某曾说服在某国有银行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甲、乙二

人,在甲、乙二人值班时万某前去营业厅假扮抢劫,然后共同分赃,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万某与甲,乙勾结,伙同贪污,应以贪污罪追究此三人的刑事责任,

(3)万某就贪污犯罪有自首和立功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外,还要供述其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可见,万某对于贪污犯罪可以成立特别自首。另外,万某提供了甲、乙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此线索,司法机关顺利的将甲、乙二人抓获归案,由于三人贪污的数额特别巨大,属于重大案件,因此万某构成了重大立功。对于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试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1)张某和郭某为索取债务而扣押赵某女儿A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对这一非法拘禁犯罪负刑事责任。张、郭索债未成,将A卖给他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出卖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二人在出卖A的犯罪中具有共犯的故意和行为,构成共犯。二人均应二罪并罚,且二人作用相当,都是主犯。

(2)郭某奸淫A具有强奸性质,但属于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依法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张某对郭某奸淫A一事,主观上并不知情,也没有奸淫行为,故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或答:郭某奸淫A 属于共犯中的过限行为,应单独负责,张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3)关于陈某的刑事责任。①陈某收买A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但鉴于陈某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依法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②陈某将A拘禁1个多月,又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追究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③陈某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侵害占有,具备盗窃罪的行为特征。综上,对陈某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4.案例:

1998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万财在河南大酒店内总服务台附近,趁一旅客不备,在其敞开

的皮包内窃得皮夹一只,内有金穗信用卡、身份证和少量人民币。盗窃后,被告人持金穗信用卡及身份证在本市商城、亚细亚商场等处购物、娱乐10余次,花费数额计3000余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

试分析:对被告人李万财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理由是什么?

【答案】对被告人李万财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即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在酒店内行窃,窃得信用卡后,在商场购物、娱乐、花费计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5.某甲经营冷饮,发现某冷饮厂生产的冰棍中有一根布条,就向某冷饮厂提出索赔5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在媒体上曝光。某冷饮厂遂以敲诈勒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某甲抓获归案。一审法院认为,某甲以在媒体上曝光相威胁,向某冷饮厂索要5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试分析: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的本质要素在于使对方产生心理恐惧,形成精神强制,两者都属于恐吓或胁迫的方法,没有本质区别。略有不同的是,威胁可以用任何侵害他人的方法相恐吓,而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隐私相恐吓,例如,尚未暴露的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但是,被害人是否确实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在本案中,被告人某甲发现某冷饮厂生产的冰棍中有一根布条,就向某冷饮厂提出索赔5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在媒体上曝光的行为就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首先,某甲以将在媒体上曝光的做法与冷饮厂进行索赔谈判,对冷饮厂一方形成了极大的精神强制,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行为;其次,某甲的行为是在其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主观故意支配之下进行的;因此他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定为敲诈勒索罪。

6.案例:

2013年10月26日,无业男子甲某(1995年3月5日出生)、乙某(1996年8月20日出生)、丙某(1998年9月7日出生)驾车将女青年陈某劫持到车上,对陈某蒙面并持刀威胁迫使其交出铂金手链一条、铂金戒指、黄金戒指各一枚(共价值人民币25000元)、建行卡一张、人民币1000余元。甲某等人逼迫陈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将其带至甲某的租住处。当晚,3人相继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次日上午,甲某私自给陈某的男友吴某打电话索要赎金5万元。10月28日上午,吴某向陈某的建行卡上存入人民币1万元,甲某取出并告知其他两人。10月29日,3人又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甲某、乙某预谋杀害陈某,并告知丙。3人驾车将陈某带至郊外一空地处,乙某用绳子绕在陈某的颈部并捂陈的口鼻,甲丙猛勒绳子,致陈某昏迷后拖下车。甲某又用军刺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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