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坠楼伤人案二审判决

藏獒坠楼伤人案二审判决
藏獒坠楼伤人案二审判决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3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敏,女,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重庆巴蜀中学教师,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7栋6-1号,身份证号码510222*********。

委托代理人:马征、杨波,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晏德良,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重庆金鹏建筑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1幢3单元9-1号,身份证号码510221************。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相美,女,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无业,住同晏德良,身份证号码510221************。

晏德良、戴相美的委托代理人:夏华平,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华敏与上诉人晏德良、戴相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作出(2007)九法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华敏与上诉人晏德良、戴相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华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波,晏德良、戴相美的委托代理人夏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系夫妻关系。

2007年6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饲养的一条藏獒从9楼跳出坠地,致使途经此地的原告张华敏受伤。后原告被送往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7月27日原告出院,共计住院54天,花费医疗费146192.79元。经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原告张华敏脑震荡、多发软组织伤、颈椎骨折。后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诊断为:T4、5椎体骨折伴完全截瘫,C2椎体附件骨折,左3、4、5肋骨骨折,双侧血气胸,脑震荡,胸骨柄骨折。2007年8月18日,原告张华敏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续医费、残疾器具费进行鉴定。2007年9月2日,二被告申请对原告的治疗是否符合医疗规则进行鉴定。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鉴定,2007年10月8日做出鉴定结论为:1、张华敏目前伤残程度属I级伤残。

2、张华敏治疗符合医疗原则。

3、张华敏目前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4、目前无特殊治疗。

5、残疾器具:轮椅价格在960元以上,使用年限7-10年,每年可考虑维修费30-50元,导尿及开塞露等药物通便,每月费用约需100-200元。另查明,原告张华敏系巴蜀中学教师,其于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期间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收入合计53878元,月平均收入为4490元。2006年6月至10月期间,原告每月仅领取了工资1497元。张华敏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1579440元。

原审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

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原告被二被告所饲养的藏獒坠落致伤的事实,有原告出具的由被告晏德良签名的收条记载的内容,以及九龙坡区公安局劳动村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为证,足以认定。被告虽表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的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戴相美与被告晏德良系夫妻关系,应认定致伤原告的藏獒系二被告共同饲养,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护理费的计算问题,原告举示的王华庆工作证明中写明了“因亲属生病需要照顾,自2007年6月3日至今没有上班”。但在其工资表中,2007年6月王华庆仍领取了工资,存在矛盾,故对此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举示的张崇菊工作证明及工资表中,张崇菊亦领取了2007年6月的工资,而原告张华敏受伤时间为2007年6月7日,原告亦无其他证据佐证王华庆及张崇菊一直照顾原告且产生了误工,也无医嘱要求二人护理,且二被告对此亦不认可,故对该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依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对本案赔偿费用作如下认定:一、医疗费票据为146192.79元,法院予以确认。二、残疾赔偿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变更标准为2007年重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法庭辩论终结时,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公布。原审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劳动能力丧失的定型化赔偿。原告系重庆巴蜀中学在职教师,现已构成一级伤残,法庭辩论终结时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公布,故应采用2007年度标准。因原告系一级伤残,故伤

残赔偿金为13715元/年×20年×100%=274300元。三、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天数为54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元/天×54天=648元。四、护理费:原告2007年6月3日入院,2007年7月27日出院,共住院54天。住院期间,医疗机构未明确需两人护理。2007年9月26日,原告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系大部分护理。结合原告的伤情,在原告出院后至对护理程度进行鉴定期间,原告仍需要护理。而在2007年公布的重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护理人员工资为500-1000元/月,法院认为,按每月900元,即30元/天计算较为合理。故对护理费用法院作如下认定:2007年6月3日至2007年9月25日,即115天,护理费为3450元。原告年龄为44岁,经鉴定后,系大部分护理,200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3098元,按照相关规定,故后期护理费为:23098元/年×20年×40%=184784元。五、误工费:原告系重庆巴蜀中学老师,受伤时间为2007年6月3日,鉴定时间为2007年9月26日,故误工费应从2007年6月3日计算至2007年9月25日共计三个月零23天。故原告误工费为(4490元-1497元)×3月+4490元×23天/30天-1497元=10924.33元。

六、营养费:原告请求赔偿10000元,结合原告伤情实际,法院酌情主张2000元。七、交通费: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被告只认可合理范围的费用,原告家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住院地点为袁家岗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主张400元。八、残疾器具辅助费:经重庆法

医验伤所鉴定,原告双下肢完全截瘫,T4平面以下无感觉,可配轮椅等用具,因其大小便失禁的特殊情况,轮椅应带有便槽。轮椅价格在960元以上,使用寿命为7-10年,每年维修费为30-50元,导尿及开塞露等药物通便每月需100-200元。对此,原审法院认可轮椅费用为1000元,使用年限为7年,每年维修费40元,导尿及开塞露每月需150元,计20年,原告共需更换3次轮椅,轮椅费计3000元。共需维修17年(扣除3年更换轮椅的时间),维修费为680元。导尿及开塞露等药物通便费为150元×12月×20年=36000元。九、鉴定费原告请求1800元,但仅提供了900元票据,原告亦认可只有900元票据,故法院主张900元。十、精神损害赔偿,原告要求300000元。原告系巴蜀中学在职教师,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一级伤残,给原告确实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但原告的请求过高,法院酌情主张50000元。对于被告已支付的100000元,原被告均同意在总额中扣除,法院予以尊重。遂判决:一、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赔偿原告张华敏医疗费146192.7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100000元,二被告还应支付46192.79元。二、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赔偿原告张华敏伤残赔偿金274300元。三、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赔偿原告张华敏住院伙食补助费648元。四、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赔偿原告张华敏护理费188234元。五、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赔偿原告张华敏误工费10924.33元。六、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赔偿原告张华敏营养费2000元。七、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

美赔偿原告张华敏交通费400元。八、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赔偿原告张华敏残疾器具辅助费39680元。九、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赔偿原告张华敏鉴定费900元。十、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赔偿原告张华敏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上述第一项至第十项赔偿费用共计613279.12元,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16800元,保全费4520元,由二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张华敏不服,上诉要求改判为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具体上诉请求与理由是:1、按照张华敏的伤残情况,应当至少有两人进行护理,应当按照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后期护理费,分别应当为16930元和739200元。2、原审主张的残疾器具辅助费标准过低,应当按照鉴定标准的上线主张。3、要求主张营养费10000元。4、张华敏的身体、生活、家庭、事业等各方面遭受毁灭性的打击,应当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晏德良与戴相美辩称,除应当按照2006年度的统计口径主张相关费用外,一审主张的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一审按照鉴定的标准确定残疾器具辅助费,适当主张营养费均无错误;故不同意张华敏的上诉请求。

晏德良与戴相美上诉要求部分改判。其具体上诉请求与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在2008年2月法庭辩论已经终结,当时公布的仅有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因此应当按照2006年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与护理费。2、一审判决5万元的

精神抚慰金过高,应予以减少。3、对方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对方应当承担一部分诉讼费用。张华敏辩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在2008年,因此应当适用2007年度的统计标准;张华敏没有任何过错,理应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精神抚慰金不是过高而是过低,故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另查明,张华敏受伤后,由其亲妹妹王华庆、弟媳张崇菊主要负责照料。自2007年6月起,王华庆与张崇菊均未再回原单位上班,专门照顾张华敏。二人原工资分别为1550元/月和1500元/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7年劳动力市场护理人员工资标准在650元至1500元间浮动。以上事实,有工资表,单位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一、本案是因饲养动物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特殊侵权纠纷。因饲养动物管理不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动物的饲养、管理人承担责任。张华敏是在正常的通行过程中被高空坠落的动物砸伤,张华敏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件中,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晏德良与戴相美承担全部责任。

二、护理费是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护理费的计算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可能反映客观的护理需求与护理所需的费用。张华敏身受重伤住院,因事发突然,由其两名亲属进行护理正常合理。其亲属的工资与劳动力市场护理人员工资标准大致相

当,并不过分高于劳动力市场价格,因此,按照护理人的工资计算定残前的护理费合情合理,本院予以主张。定残前护理张华敏的两名亲属的工资合计3050元/月,按照当时适用的劳动部规定的20.92天的月平均工作天数计算115天的定残前的护理时间,定残前的护理费为16766元。

张华敏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在后期护理中,护理质量的高低决定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生存的时间。应当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较高质量的后期护理,尽量保障其身体健康状况和精神状态。本院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2007年本地劳动力市场护理人员工资标准的上线每月1500元主张1人的护理费用,计算20年,共36万元。原审法院参照职工工伤护理费的计算方式,按照社会平均工资40%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与实际劳动力价格相差悬殊,不能满足客观护理费用需求,本院不予采用。

本案赔偿的护理费合计为376766元。

三、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部门公布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有关经济指标作为相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本案一审于2008年1月7日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因此应当按照2007年的统计标准计算赔偿费用。晏德良与戴相美要求按照2006年的统计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四、由于晏德良与戴相美饲养动物管理不善,使张华敏的身体健康、家庭生活和事业遭受毁灭性打击,将使张华敏及其亲属

处于长期的精神痛苦中。因此,晏德良与戴相美应当向张华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一方面要考虑用金钱支付的方法,尽量安抚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与侵权情节、损害后果、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使侵权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惩罚,从而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原审判决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不能达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有的作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予以增加。

五、一审法院对轮椅费及维修费、导尿管、通便露等残疾器具费用,已经按照适中的价格主张,本院不再变动。营养费张华敏要求支付1万元,本院认为其要求合情合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华敏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晏德良与戴相美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法院部分事实不清,部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根据新的证据和新查明的事实予以部分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7)九法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七、八、九项。

二、变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7)九法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赔偿原告张华敏

护理费376766元。”

三、变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7)九法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赔偿原告张华敏营养费10000元。”

四、变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7)九法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第十项为:“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赔偿原告张华敏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五、驳回上诉人张华敏的其余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晏德良与戴相美的上诉请求。

各项赔偿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本案一审诉讼费16800元,保全费4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7元,合计36107元,均由晏德良与戴相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智勇

审判员袁华禄

代理审判员张雪方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静

《摇滚藏獒》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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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在被告席站立,听取法官宣读对其的判决结果(3月31日摄)。 新华网广州3月31日电(记者郑天虹、肖文峰)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31日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针对社会公众热议的一些许霆案中的争议以及许霆为何获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在案件宣判后进行了公开的释法答疑。 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 许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输入密码,提取了17万余元不属于自己的款项,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对盗窃罪规定的“秘密窃取”特征,成为本案的关键。 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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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代理律师:已提起上诉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记者,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 殷清利表示,案件中死亡的那个人,属于自行治疗,去很远的医院,没有就近的医院。去医院又跟人发生冲突,耽误了5-10分钟时间。综合各方原因,失血过多死亡不能全赖于欢的头上。 另外,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一审法院也没有提到高利贷的事,没有提到超出部分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注: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欠17万款)。实际上,这些都是非法所得。而且,从于秀荣提交的一审判决书来看,案件中参与当天的涉黑人员也清清楚楚说了,是如何凌辱当事人母亲。他们承认,脱裤子,露下体,辱骂殴打等情节。

遇见藏獒应对措施

遇见藏獒应对措施 1.首先不要惊慌,要镇定自若,不能表现出恐惧,或者故意吓唬它,不能 死死盯住它的眼睛,因为那样看起来在挑衅,因为狗也是会看人表情的。 接着看自己是不是闯入了它的领地,还是它正在吃东西,或者看护小狗。 如果是,就慢慢地退出去,其实藏獒也是狗,不会像狮子老虎那样的猛兽一样攻击人的,一般只会警告性的向你叫。而且一般情况下它也不会离 开领地太远的。把你赶走了也就没事了。 2.藏獒比较傻,它首先会攻击打它的东西,如果你挥舞一根棍子,它会认 为棍子是敌人,所以它会拼命的咬棍子,它不懂拿棍子的人才是真正的敌 人,最好的方法是用棍子戳它,而不是挥舞起来打,这样藏獒很难近身, 这样会避免被咬到,剩下的事就是且战且退,藏獒有领地意识,一旦你出了它的领地,一般它也就不攻击你了。 3.三、要是在人家里遇到藏獒先和他对视,当它还没冲出来的时候你可以 试下用眼神或肢体语言和它交流,原则是让它觉得你不是敌人,消除敌意,你可以想象它是你的老朋友,那就是你自己养的狗。方法如下:很放松 的站在那里微笑着用眼睛看着它的眼睛,要一直看着,但千万不要目露凶 光,然后很温柔的和它说话,就象对一个小朋友说话那样,但你不要有 任何动作,但手里要拿个棍子一类的东西以防万一,如果它的叫声小了点,你可以得寸进尺的再向前迈一小步,还重复温柔的动作和说话,脸上一 定要有笑容。 4.如果万一没跑掉,或被藏獒拉倒了,那很麻烦了,这个时候首先要保护 自己的脖子,凶猛的藏獒和野兽没什么区别,它首先会攻击你的脖子,而且藏獒一但咬住你是不会轻易撒开嘴的,因为它要一击使你致命,这是 野兽的本能。这个时候只能是两权相害取其轻了,牺牲你的腿让它咬吧,这样能腾出双手保护自己,然后狠狠的打它的鼻子,手边有什么就用什 么,手里没家伙就用拳头,狠狠的打它的鼻子,能多狠就多狠,打别的地 方没用,它的鼻子是最怕打的地方。如果你有同伴帮你最好拿水往狗的 鼻子里灌水,这样狗会松口,不然,即使你打得它满脸是血,它也不松口。 Met the Tibetan mastiff response measures First of all, do not panic, to be calm, not showing fear, or calculated to scare it, not tightly pegged its eyes, because that looks provocative, because the dog is Man expression. Then see that he is not to break into its territory, it is eat or nursing puppies. If slowly make way, in fact, the Tibetan mastiff dog, https://www.360docs.net/doc/0f5510325.html,, like lions and tigers as the beast will not attack humans, usually only a warning of the call to you. But 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 it would not leave the territory too far. To get rid of it right. Tibetan mastiff more silly, it will first attack something hit it, if you are wielding a stick, it will stick an enemy, so it will bite hard sticks it do not know how to take the stick talent is the real enemy, the most good method is to poke with a stick, rather than waving to play this Tibetan mastiff is difficult to close, https://www.360docs.net/doc/0f5510325.html,, it will avoid bitten to the rest of the matter is, and the battle and retreat, Tibetan mastiff sense of territory, once you are out of it territory, the general will not attack you. 3 people at home have the Tibetan mastiff first and he was on the TV, when it has not rushed out

据说这是一份”史上最伟大“的判决书

据说,这是一份”史上最伟大“的判决书 你听说过,惠州许霆案吗?据说,这是“史上最伟大的判决,没有之一”、“这也许是一份伟大的裁判”、“该判决刷新了其对刑事法官的认识”、“法官在文书中表述‘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略显自信不足,若对情节恶劣的犯罪,恐难压场”、“认真写一份判决易,每份判决写成这样难”、“该判决文风过于絮叨啰嗦,距离判决要求的精炼、简洁、平实相去甚远,不具有可复制性”……这些“赞弹皆有、褒贬不一”的评论同指一份裁判文书的作者:“惠阳于德水案”审判长、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院院长万翔。事实上,对于裁判文书的争论从来没有中断。“基层法院有很多法官一辈子也遇不到一个有挑战性的案件,职业生涯能遇到这样的案件是我的幸运。我下决心要写好这个判决。”——万翔记者:你是在怎样的情况下接到这个案子的?这个案件刚开始是在刑二庭审理,第一次开完庭后,因为舆论反馈,庭长便向我介绍案情,我立马感知:这不是一个普通的案件,此案贴有“惠阳许霆案”标签。广州许霆案在业界争论很大,要做出一个真正服众的判决难度很大。难度大,观点争议激烈也有它的好处,如果判得好,就是一个宣传法治、宣传法院、宣传司法正义的一次极好的机会。经反复研究,我们做出了:更改合议庭重新审理的决定。实事求是地说,社会上认为很多

法官没有什么真才华,而遇到这样的案件是能够体现法官的智慧、法官的才华和专业品质,这样的案子怎么可以轻描淡写就公布出去呢?我下决心要写好这个判决,因为基层法院有很多法官一辈子也遇不到一个有挑战性的案件,职业生涯能遇到这样的案件是我的幸运。为了办好这个案子,我几乎翻阅了所有广州许霆案的各种观点。发现各种说法都有,业界讨论至今未有定论。我觉得,法律专家意见有分歧正好可以展示法官的独立思考,如果所有的人都知道该怎样判这个案子,那法官判案就没有挑战性,案件本身和结果也不会受到关注。 2014年9月28日下午,于德水案传唤证人再次开庭,图为庭审现场照片。摄影吴晓红“要判于德水去坐牢,我良心上过不去;要判于德水无罪,我心里也过不去。”——万翔记者:业界讨论尚无定论,你是如何看待“于德水案”的?在罪与非罪上,我的态度犹豫过,但最终我的态度是坚定的:于德水在明知柜员机故障的情况下,多次作案,其非法占有的意识非常明显。很多人说,机器问题是导致他犯罪的主因,我认为不是,这里面没有因果关系。只能说,银行柜员机出错是量刑时考虑从轻的一个因素,绝对不是说,机器坏了,你就可以乱来。这样一来,要我判于德水无罪,我心里过不去,因为案件事实让我无法做出无罪判决。但是,如果在于德水认罪、又主动退还赃款的情况下,要判于德水坐牢,我良心

藏獒的性格特点

藏獒的性格特点 藏獒(详情介绍) 藏獒的勇猛是藏獒的天性,藏獒具有威猛、果断、彪悍和倔强的气质与秉性。忠于主人,他们在生活中就是鲁莽和冲动,他们反而是无比聪明的,在他们的意识里,使命比生命重要的多。 藏獒总是孤傲不驯的,有雄霸一方的态势,绝不与外人相处,也不相容。在有多只藏獒犬共处在同一个藏民站圈,或同一饲养场时,相互之间又极有亲疏远近的关系。犬群中以年龄最大的母犬多位居至尊,形成争斗序列或低势顺序。但在低势顺序中的位置一般又是以体能和体质、秉性强弱决定。性情凶猛、体质强健的个体多可排位在前。高位序的藏獒犬具有优先取宠于主人,优先摄食的权利。因此有时会引起其它犬强烈的妒忌,引起其它犬共同吠咬甚至攻击。 藏獒只要在主人的牵引下,绕行领地边界一次,就能准确地辨识出自家的地界。藏獒的领地性行为表现在不容许外人或生人、外犬和非主人家的家畜进入主人的草场,主人的棚圈和帐房。这种本能行为必须是在单独圈养时才得以表现。如果同时有多只犬共养,就必须由"头狗"带领,才会发生守卫性。藏獒的领地性已受到人类"家畜化,与一般野生动物的领地性有了较大的区别。 藏獒犬作为一种家畜,早已适应了家养条件下的各种环境,通人性,跟随主人家的迁移睡木屋、卧干草,随遇而安。藏獒会根据居住地的气温条件为自己选择最舒适的卧栖地点,即使旷野,

冬季严寒,飞雪漫天。藏獒犬都有嗜睡的特点。 对处于8月龄以上的藏獒公母犬就应该设法隔离或控制,否则,极可能发生偷配或早配现象,影响犬只机体的继续发育。让尚未成熟的藏獒公母犬自行接触交配,不利于藏獒犬只的秉性发育。特别是公犬,多出现性情暴躁,性情不专一.性格不稳定,易怒,好斗的行为表现。 整体来说,藏獒的自主性比较强,充满了领地意识,它忠于、服从主人,但是陌生人却不能轻易的靠近它。藏獒孤傲凶猛,遇到任何事情它都可以从容面对,哪怕是面对凶猛的野兽,藏獒也毫不畏惧。 人们说藏獒是光明的公仆,因为它大公无私,见义勇为,它总是在为朋友、主人而战。它们对战斗的信念更加超越了物质方面的需求,它们生存的目的首先是保护主人和家园,为了忠诚,为了神圣的义气和职责,它们无所畏惧。 在藏獒的性格中,它们有着非常强的自尊心,如果失宠于主人,它们的自尊心会受到严重的打击,甚至会咬舌自尽。如果主人因为其它的狗狗打了藏獒,它们会觉得有失尊严,在心理上接受不了主人当着其的狗打它,所以想要以死挽回尊严。所以,在饲养的过程中,主人可以训斥、耐心的教导藏獒,但是千万不要轻易的打它,因为藏獒会一辈子铭记主人的“打”,那么以后的饲养就会变得很麻烦,很困难。 藏獒性格刚毅,力大凶猛,野性尚存。偏肉食,抗病力强。护领地,护食物,善攻击,对陌生人有强烈的敌意,但对主人亲热至极,任劳任怨。藏獒有着无比忠诚和勇猛的性格,在任何时

从于欢案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反思重构

从于欢案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反思重构摘要:正当防卫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对它的讨论从未淡出过我们的视野。纵观我国这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案件被告人提出的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鲜少承认。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案件做了调查,发现绝大部分案件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很少部分被认定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6%。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现象呢?本人尝试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来解读这一现象,并试图通过对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重构来寻找解决的方法。 Summary: Just defense is a clichétopic, and its discussion has never faded out of our horizons. Throughout my country more than 10 years of judicial practice, the defendant made a defense on legitimate defense, the court rarely admitted. Researchers from the national courts at all levels of public defense cases made a survey, found that the vast majority of cases found that does not constitute a legitimate defense, very few were identified as defensive too, only legitimate defense that only 6%. So what is the cause of this phenomenon? I try to interpret this phenomenon from the elements of proper defense and try to find a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by reconfiguring the elements of legitimate defense.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防卫限度防卫人主观认定 Key words:legitimate defense elements of the defense of the defenders subjective identification 一、问题的提出 本案的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向赵荣荣借了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索要欠款为由纠集了郭彦刚,贺学程等十余人先后到苏银霞的公司催收债款。同日20时许,杜志浩也来到该公司,并与其他人在公司办公大楼一起烧烤饮酒。21时50分许,杜志浩等人来到苏银霞与其子于欢所在的办公室内催要欠款,在此过程中对母子两人存在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当地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该办公室,询问后仅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不能打架啊”后离开,于欢欲随民警离开,却被杜志浩等人拦截,双方发生冲突,于欢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对杜志浩等人进行警告,仍然无法阻止对

判决书模板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刑诉字[200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证人黄敏惠、卢哲、赵永强、李琴、许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该院当庭宣读、出示了受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敏惠、卢哲、赵永强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害单位提供的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银行取款流水记录数据、犯罪嫌疑人取款截图、辨认笔录、报案材料;许霆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霆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才把款项全部取出,并准备交给单位领导。其后主动与银行方面联系,欲退还所得钱款。其与家人到处筹款以弥补银行损失。另外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银行也有责任。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本案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应判其无罪,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银行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足,存在疑点并不可信。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霆是通过公开的方式而非秘密的手段取得钱款。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与本案的具体情况并不相符,亦未对此行为作出相关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许霆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霆所实施行为

2020年许霆案宣判分析报告

许霆案宣判分析报告 有幸拜读了发表在《红袖添香》的杂文《许霆案重审判决书的法律瑕疵》(为叙述方便,下简称苟文),笔者对该文观点不敢苟同,特呈浅见,与该文作者苟峥嵘先生商榷。 综观苟先生发表在《红袖》上的文章,大多是论述法学法理的,如《财产保全程序之规范》、《从制度上打通律师与已决犯之间的沟通渠道》等,可见苟先生应该是律师之类的业内人士,或是专家学者。而本人则是一个业余爱好者,故不当之处,敬请苟先生谅解。 细读苟文,苟先生在文中似乎想阐述三个观点:一是“判决书的关键环节存在明显漏洞”,“最终被判处5年,那就说明本应判处5年”,“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似有适用法律不当之嫌。二是“在核准的程序上存在问题,”“应是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然后再宣判。”似有程序不合法之嫌。三是判决生效用词不当。 苟先生在苟文中引用了“许霆案”重审判决书的最后几句话:“被告人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笔者无缘得见判决书,记忆中好像有篇报道也曾引用过这段话,但该报道称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甘正培,在宣判时说的最后几句话,而报道中似乎也提及判决的最后几句

话,好像是“鉴于……根据我国《刑法》第鬃条、第鬃杀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之类的,可惜笔者未作摘录。退步说,即便判决书的最后几句话真如苟文所说,我们如只看最后几句话就妄下结论,未免也有断章取义之嫌,何况仅就判决书这一法律文书而言,以盗窃金融机构定罪,以从轻情节量刑,肯定是没有差错的,最多只是法律文书不够严谨而已。我国《刑法》第63条就不抄录了,苟先生一定是相当熟悉的。 至于苟先生在苟文中提到“许霆案”的重审程序不合法一说,笔者以为是很幼稚的观点。首先是苟文对适用程序叙述自相矛盾,摘录原文相关句子如下:“其次,在核准的程序上存在问题。此案的正常程序应是,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然后再宣判。事实上也是如此,此案早已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宣判本就是一种形式。”先是称核准程序不合法,后遂又认可“事实上也是如此”,岂不是自相矛盾?其次,苟先生似乎述说的是广州中院在未经最高院核准之前就宣判之程序是不合法的,这就更站不住脚了。所谓宣判,就是宣告判决,这个判决指的就是广州中院的判决,最高院能否核准都不影响宣判,对此,《刑诉法》162条、163条都作了明确规定,这种常识就不多说。 苟先生的第三个观点,则是针对“此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这句话而议的,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重审判决,即便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许霆也是可以上诉的,只有过了上诉期不上诉,判决才生效,而并非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就生

山东“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山东“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鲁15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喜灵,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颖,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次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宜雯,女,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

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三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宜政,男,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的法定代理人李新新,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修东磊,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振兴东路221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吴兰刚,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男,汉族,农民,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尹固村136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藏獒渡魂》读后感.doc

《藏獒渡魂》读后感 《藏獒渡魂》是一篇经典的动物小说,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藏獒渡魂》读后感,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藏獒渡魂》读后感(一) 《藏獒渡魂》是一篇经典的动物小说,作者沈石溪。藏獒,传说是一位天上的战神因噬杀成性触犯天条而被贬到人间来的,所以藏獒生性残忍,身上每时每刻都流露出一股浓重的杀气。但读完《藏獒渡魂》这个一波三折的故事后,却改变了我一直以来对它的看法,它让我对藏獒这种动物有了新的认识。 “藏獒渡魂”是指在藏獒出生刚满七七四十九天时,把它和一只羊羔关在同一个地方。再经过七七四十九天,如藏獒和羊羔和睦相处,就算渡魂成功。 文中作者因急需一条藏獒,而又经济不足,于是买了一条渡魂失败的藏獒,名叫曼晃。曼晃格外聪明,勇敢而又野蛮,拥有双重性格,但它毕竟是条渡魂失败的“野魂犬”,脾气暴躁,凶狠残忍。当“我”在目睹了曼晃对小野猪血淋林的“慈爱”后,作者对它的憎恶,最终使他决定把曼晃送到动物园去。在它待在作者身边的最后一天,它参加了雪豹和母崖羊之间的战斗,母崖羊带着一只小羊羔面临强敌,生存无望,最后和雪豹同归于尽。曼晃也因为这次经历,成为了渡魂成功的“家魂犬”。 我想:曼晃为什么会改变它残忍、凶暴的天性,其实作者在文章最后已解释清楚了:正是那只勇敢的母崖羊,用它缠绵而又坚强的母爱,重新塑造了曼晃的灵魂。 动物也是有生命的,也是有他们自己的性格与习惯的,家养的动物,如果是长久的,就要保护它们,对动物更加关心,多多关注。好的品行和性格,自然要保留;但坏的品行或性格,如渡魂成功前的曼晃,凶狠、残忍、脾气暴躁……难道不应该舍弃吗?相比之下,对比十分明显,原来渡魂失败的曼晃杀气腾腾,凶狠残暴;被重新塑造灵魂后的曼晃,仍保持着

许霆案的反思

“许霆案”的反思 4月17日晚七点半,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做客百年暨南文化素质教育讲堂,在国际会议厅为我们奉上一场题为“‘许霆案’审理的启示”的精彩讲座。讲座上,贺教授分别从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判例法体系建立的可能性三个方面阐述了他对此案件的见解,他深入浅出的分析、旁征博引的说理以及幽默风趣的语言引得在场观众热烈的掌声。 贺教授认为首要启示是重视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他从语言构造开始说起,说“法律概念处于不清晰状态,会导致人民处于不安定不可预知的状态”。联系案件来说,他认为司法者该深入解读立法者的意图,“法官对法律的解读得使法律仍能有效调整已变化了的社会关系”。 而对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贺教授用“唇齿相依、唇寒齿亡”八个字来形容。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分析,贺教授希望传媒能够“像一面镜子,无所谓价值偏好地反应各方的声音”,维护好司法的独立性。 最后,贺教授表示,现在我们进入判例时代,法律不能因地域或时间的差异而不统一,人们的命运“不能取决于偶然的因素”。我们要从制度上去努力,要“驾驭自己的命运”。 让我们来重温一下事情的经过。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许父对一审判决不服,筹钱20万准备继续上诉。他认为,“这就像路边捡了别人的钱一样―――就算花了别人多给的钱,还了不就没事了嘛,怎么是秘密窃取,又怎么非法占有了呢?” 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刻有专家、网友组成两派阵营——挺霆方与倒霆方进行激辩。倒霆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构成盗窃罪,判重刑无不妥!而挺霆方则认为许霆恶意取款不是盗窃,是不当得利,并且量型过重!双方就问题的关键点:ATM 机是否是金融机构?银行是否有责任?许霆恶取款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是否量刑适当?是民事还是刑事责任进行了讨论。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

鬼脸獒王

1…鬼脸獒王,藏獒的一种,非 常罕见,除了青狼(獒的一种) 敢偶尔与其叫板以外所有的狗 都害怕,它的叫声能让人汗毛直 立。鬼獒是世界十大凶残狗之 首,据传一只鬼獒能斗死两只藏 獒4只高加索。[1] 世上仅1~2只的鬼獒,在 银川的獒厂里有一条全国甚至 是全世界仅有的鬼獒。据该厂厂 长介绍,这条獒的名字叫魔王, 品种是濒临绝种的鬼脸獒王,年 龄才一岁八个月,体重不详,因 为根本无法靠近。 该厂厂长说小獒拉回来的时候快四个月的时候,喂食喂水都不敢靠近,吼叫起来感觉整个屋子都在颤动,气势已经把大家吓的不敢大声说话,拿在手里的相机都开始发抖。厂长说整个獒场除青狼(另一个品种的藏獒,青狼也不敢正面和他叫板!)敢和它对抗吼两声以外,没有一条獒敢到它跟前。凶猛异常的魔王.去青海拉它的时候,有牧民说在它嘴下已经死掉两条獒了,它在吠叫的时候,场内就只能听见它的叫声,其他的全都非常安静,人说话的时候,更是不敢大声,稍微不注意就会招来一顿怒吼。[2] 青狼獒普通藏獒

2.比特犬起源于19世纪。 比特犬主要是由美系斯塔福犬和美国斗牛犬培育出来的。100多年来比特犬一直被世界各国的爱犬人士推崇为优秀的多功能的伴侣犬,斗犬,护卫犬,攀爬犬,负重犬,门犬,竞技犬,搜索跟踪犬等等。对人类绝对的耐心和渴望得到人类抚摩的个性注定了他成为优秀的伴侣犬。顽强的意志和惊人的耐力使他又成为了最优秀的工作犬,是竞技犬和使人闻之色变的斗犬。[1]

とさいぬ)来称呼。

属于禁养犬。[1]

藏獒还大一个级别。

6.罗威纳犬[1][2]是一个古 老的品种,大名鼎鼎的杜 宾犬在当初培育的过程中 也引入了罗威纳的血统。 罗威纳和杜宾这两种犬都 是优秀的护卫犬。罗威纳 属于神经稳定的类型,一 般不会主动惹事,但会对 你有所警告。如果咬起人 来,罗威纳肯定比杜宾更 厉害,因为体型和力量决 定了后果。对于饲养罗威 纳的朋友,其主要作用是 用于威慑而不是用于搏 斗,罗威纳的外型足以让 对方感到震撼。理想的罗 威纳犬是一个中等大小, 精力充沛而且非常有力的 狗,黑色配有边界清晰的 铁锈色斑纹。紧凑而坚固 的结构显示出巨大的力 量、敏捷度、耐力。雄性 比雌性更加魁梧、骨架更 大且骨量更多。雌性显得 柔美但在结构和体质上不 显得软弱。此犬个性沉 稳,极富感情,也可做家庭伴侣犬

辱母案事件材料

辱母案事件材料 导读: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篇一】 民警进了一层办公室。苏银霞、于欢急忙反映被催债者揍了,催债者则否认。 多名催债者证言显示,民警当时表示:你们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民警并没有在屋内停留太久。监控显示,10点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了办公楼。这距其进屋处理纠纷刚4分钟。 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了他,让其坐回屋里。没有民警的办公室再度混乱。 于欢供称,有个人扣住他的脖子,将他往办公室方向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事后的司法鉴定显示,于欢未构成轻微伤,不过,在其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落1.1cm,结痂;右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大 4x0.3cm小0.7cm。 按照催债者么传行的`说法,他们当时把于欢“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 一名公司员工家属则看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他发现,此时,于的手里多了一把水果刀。 “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

来还是继续打我。”于欢供称,他开始拿刀冲围着他的人的肚子上攮。 么传行回忆,于欢当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志浩往前凑了过去,于欢便朝其正面攮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伤。 催债者急忙跑出了办公室。10点21分,闻讯的民警快速向办公楼返回。 经过司法鉴定,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另两名被刺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一名系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21日,于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篇二】 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22岁的于欢还是一个在长辈眼中老实内向的孩子。他的姑姑于秀荣说她很少见孩子着急过,“可懂事,可听话,有时候我都说他傻,怎么遇到事不着急呢?” 2016年4月14日,于欢急了。 母亲苏银霞开的公司因向山东省冠县当地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 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催债人已来厂子闹过多次,在厂门口拿大锅烧水、把东西扔的满地都是。 4月14日当天,以杜志浩为首的11名催债人再次上门,在辱骂、抽耳光、往胸口弹烟灰、用鞋子捂嘴之后,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脱下

许霆案分析

许霆案从一审开始就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以许霆案为主题的文章实在是不在少数,如果我再老生重谈,既受制于现有文章的观点,又缺乏新意。我注意到,虽然有关许霆的文章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刑法谦抑性,但是少有专门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对本案进行论述的,就算涉及谦抑性比较多的,也是仅仅从罪与非罪的角度来谈。而我个人认为,罪与非罪固然是刑法谦抑性问题的核心之核心,但是在适用刑法过程中,秉承谦抑的思想也是刑法谦抑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因此我选择了从本案反思我国有关刑法的谦抑性问题,包括了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 由文章的主题所限定,我的论文不再探讨本案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且以许霆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下构成盗窃罪为基点,从本案一审到终审的过程和结果中进行刑法谦抑性的反思。 从立法的层面,许霆利用ATM机故障,窃取银行17万余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是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刑规定出现了断档现象,缺乏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梯度,造成了刑罚上的不衔接,显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刑法谦抑性主义来说,这就是刑事立法还不够谨慎,刑法在介入社会生活之前没有做足自我审视,导致刑法不能对犯罪人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这是有悖于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的。 如果单从数额来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学界普遍指责,该司法解释于1997年出台,已经严重落后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再加之广东作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经济大省,以十万元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实在是显失公平。结合刑法的谦抑性,谦抑、谨慎不仅体现在初次制定上,也应当贯穿在法律的整个生命延续中。法律修改是广义上的立法活动之一,因此,当法律严重落后于生活现实时,就应当及时做出自我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对此,我又以传授犯罪方法罪目前仍保留了无期徒刑和死刑为例,作为我对部分刑事立法严重滞后的观点的支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本身出现立法失误,有关司法解释又严重滞后,这二者是造成许霆案一审适用法律僵化的主要原因。但是司法适用也对本案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官适用法律称得上是循规蹈矩。但无期徒刑的判决恰恰是社会反响最强烈所在。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之下,即使许霆的特殊情况不能与“政治、外交、国防”等原因相提并论,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然是为许霆减刑最好的一条出路。可是一审法官适用法律随意,将许霆第一次取款也视为盗窃,同时没有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造成对许霆的量刑与其犯罪情节出现巨大差别的难堪。倘若一审法官知道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会招来如此强烈的反对,我想那位法官定会想方设法为许霆减轻刑罚。 跟重审相比,一审判决有误,且判决书寥寥数语未详细说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许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时,不但没有详细说明核准理由,更将许霆第一次取款数额也算在了盗窃数额里,这些都从侧面反映出我国部分司法工作者对待法律不认真、适用法律不谨慎的态度。刑法作为保障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国家对公民的政治否定和道德贬损”的严厉程度是其他部门法不具有的,因此不但要求在制定的过程中保持谦抑,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在适用刑法时谦抑、谨慎。法律被制定出来仅仅是一些文字,被实际运用才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此有的时候,如何运用好法律可能比制定好的法律更重要、更需要技巧。对法学耳濡目染四年,法律的神圣性早已根植于我心,深入骨髓,所以我始终认为,面对各种法律关系,法官应当始终秉持“公正、节制、谨慎、坚韧”的司法道德,将公平和正义怀揣于心中,把抽象的正义变成具体的正义。因为法官的一个判决,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更何况是如此严厉的刑法判决。 此外,我个人认为,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出发,对许霆的第二次取款也可以视为是不当得利。换位思考一下,取款人在正常取款100元时,取款机居然吐出了 1000元且账户上只被扣除了1元,一般人的第一反应会是取款机可能出现故障了,但是ATM机出现故障的情况是少之又少的,且第一次出钞出错不见得第二次、第三次也会出错,所以取款人可能会再次尝试以确定取款机是否真的出错,等到第二次取款机仍然出钞1000元,基本可以确定取款机确实出现故障了。因此许霆第二次取款可以视为是尝试,在第二次尝试之后,确定取款机出现故障,这才产生了非

民事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f5510325.html, 民事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作为民事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可能因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一、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2、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但尚不能申请执行期间,可能因义务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请求保全的财产是义务人的财产或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应交付的标的物。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该院对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具有管辖权; 6、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原件交法院核对)及生效证明; 3、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同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4、有效的担保材料。 三、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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