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时效性汇总——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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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效性的规定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预期未申请者,需

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

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臵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

活易腐败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

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5、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依法办理续展注册。

6、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

7、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有效期为1年。

8、特殊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时效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

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限为1年。

9、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

10、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终止。

1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和程序批准开工的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

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需办施工许可证。

1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

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需重新办理开工许可证。

13、建筑面积之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米的以下的可

以也可以不实行监理,具体由各省决定。

14、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额估算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

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

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5、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16、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做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最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8、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

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单位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19、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

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0、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2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2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有关单

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7、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

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28、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

格之日起30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标志臵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臵。

29、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0、安全生产许可证得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需要延期的,企业应

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届满可以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1、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天内,到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32、发包人在所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

发包人共同清点。

33、隐蔽工程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内容时间和地

点。

34、最低保修期: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

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5、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

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据顶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37、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

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38、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9、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例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范的工程档案。

40、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

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1、城市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暂停拆迁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42、达不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

对裁决不服的,应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安臵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4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

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未成年人(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工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仲裁时效期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对劳动争议仲裁决议的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5、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或者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46、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

超过3个月,如果还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7、营业税的税率3%。教育附加的税率以营业税为税基,3%。城市维护税市区7%,县

城5%,其他1%。企业所得税税率25%。

48、工资、薪金超额累进税率5%--45%;个体老板经营所得超额累进税率5%—35%;稿

酬所得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比例税率20%。

49、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

务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50、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51、不能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应贪污等被判刑罚的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未满5年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厂长经理,负有个人责任的,清算完

成之日起未满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令关闭的公司法定代表,负有个人责任的,未满3年。

IZ302000合同法

1、撤销权,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

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于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高价。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

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驶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

4、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在从合同中,而违

约金在从合同中。

5、预防款预付时间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不预付的,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6、建设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的,将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迫

使低于成本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减低工程质量;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应该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明示和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未将竣工验收报告等备案。

7、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8、竣工日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承包人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工程竣工前,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工程质量经过鉴定合格的,鉴定期为顺延工期期间。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9、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

时间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0、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

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1、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口头或者书面);

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租期,均视为不定期租赁。无论如何约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IZ3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1、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该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

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计算。举证期限也可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法院认可。

2、普通成熟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3、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

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定采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未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此作出

原判决、猜到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6、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计算;法律文书

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7、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8、当事人人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应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执行。

9、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再复议期满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的,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院7日内立案,对裁决不服的,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法律法规检查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东坡煤矿法律法规检查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安全生产关系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经济效益与稳定,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矿领导高度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了危险点预控及安全措施检查制度。下发了一系列安全性文件,建立了安全检查监督体系,不断加大安全工作监察力度使煤矿的安全生产迈上了新的台阶。截止到今年六月20日,我矿未发生任何人员责任事故,确保了煤矿的安全生产。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1.细致安排,精心准备,圆满完成专项检查。在相关科室的具体指导下,我们积极主动深入煤矿一线,坚持检查与服务的理念,按标准要求,细致安排,精心组织,完成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春季安全大检查、运输督查专项行动、“一通三防”会战、冬季安全大检查等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了矿领导的安全意识,促使煤矿加大了安全投入,完善了煤矿的各项安全设施,保障了煤矿的抗灾能力,巩固了矿区安全生产的形势。 2. 抓重要时段,增强工作主动性。在春节、“五一”、“十一”期间开展了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春节前夕,针对煤矿停产过节的实际,要求煤矿必须做到“一停五不停”,并加强设备检修,节后复产必须加强培训,制定预案,杜绝非法生产。“五一”、“十一”期间我们都针对性地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5月份,针对雨水增多汛期将至的特点,开展了“雨季三防”检查工作,加大了对水患威胁矿井检查力度,督促煤矿按实际制订出了“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领导

组,组织人员立即开展了隐患排查,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及相邻矿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对本矿和相邻矿的水患做到心中有数,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并确保井下通讯线路、防尘洒水管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的畅通。要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加大防治水害的安全专项投入,认真执行水害防治“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井下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者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征兆;对暴雨、地表涨水及山洪暴发期间,在可能发生水害威胁时,必须停止作业,撤除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对存在危险的,要停产整改,并向调度室报告。为深刻汲取前车教训,我们开展了火工品的专项安全检查。重点对矿井火工品管理、井下工作面放炮管理、火工品领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促使煤矿对“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制的整改落实。通过组织重要时段的专项检查不仅保证了煤矿的安全生产,而且增强了我们工作的主动性,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3.抓大事。抓环节补套,安全生产硬环境得到优化。坚持把优化安全生产硬环境作为矿井今年安全工作的大事,重点是对矿区的设备进行更新和维护:一是东二进、南翼行人上山猴车投用;二是对工人的装备进行更新,配备了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等新型装备;三是掘进工作面耙斗机安装了防护栏。在工作面安装了甲烷检测报警器;四是安装起动了顶板动态监控;五是综采工作面油脂集中管理,实现了工作面油脂存放的规范化;六是完成东二进猴车道“梦之蓝”涂鸦彩绘标准化400余米。 二、深入开展安全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①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作用。 ②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①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②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完整版)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全套物业管理制度汇编汇编

员工行为准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不断学习并强化自身的法律修养及道德情操。(二)严格按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办事,遵守公司纪律,积极地提高各项服务操作规程的实践性。 (三)员工须保持制服整齐清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努力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四)提供各项服务时,服务用语要规得体,做到微笑服务,对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及时汇报上级。对待住户、访客、同事和各阶层人士,均应以礼相待,保持彼此间良好关系。 (五)不准损坏公司信誉和对公司有欺诈及不诚实行为。 (六)不得有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所有公物不得用于私人方面,不得故意疏忽损坏公司财物,对各物如有损坏,须负责赔偿。 (八)必须遵守和执行公司所发出的一切通告。 保安队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必须明了和掌握物业管理区各种保安设施如:对讲机、警钟、消防器材伸缩门等的操作和效能,熟记报警及公司值班。 三应熟悉物业管理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年龄、家庭成员职业。此等资料必须,不得泄露。 四应有礼貌的询问任何进入物业管理区的来访客人,做好进出入登记,如有怀疑,应与办公室取得联络。如访客携带可疑物品时,更须提高警觉。严禁衣衫褴褛和精神不正常者

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五在工作当中,不能因为任何原因与客户发生争吵,更不能谩骂、威胁、恐吓甚至殴打客户。 六听到住户呼救或发现可疑人员,须立即通知上级并封闭大门及其通道,以等待警方人员到场处理。切勿鲁莽采取行动。 七保安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对于重点安全区域保安要重点巡视,提高巡逻质量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八若发生罪案,应采取下列步骤协助破案: (一)立即报案或通知上级,并维护现场秩序直至公安部门到达,遇有伤员(被害人、案犯)应立即抢救和监护。 (二)切勿移动、也不允许他人移动、触摸、践踏现场物品,协助公安部门保留证据,方便调查工作。 (三)向公安人员如实提供有关罪案情况,如案发经过,与本案有关人物的相貌、衣着、有关的车牌号及坏人逃走方向等。 九服从命令听众指挥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保洁班岗位职责 一依据操作规程依时清洁物业管理区域道路、大厅、楼梯、电梯、停车场、雨水井、墙面等公共场所。 二告知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将自产垃圾请放入物业公司指定地点,请勿置于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以免影响卫生。 三发现任何影响卫生的行为都有权利去制止,发现公共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及其他隐患的要及时报告上级。

《实用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实用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题型(一) (绪论、1-4章) 一、判断正误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因为刑法是法律,所以,法律就是刑法。(X) 2、不同的文明文化,造就了不同的法律制度。(V) 3、中华法系的母法是以唐、明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V) 4、法律是随着自然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一种自然现象。(X)| 5、在我国,“人民”的概念内涵就是“公民”。(X) 6我国的其它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准绳。(V)厂 7、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有明显界限的。(X)「 8、学习法律理论的目的就是避免自己不犯罪。(X) 9、法是在私有制出现以后才产生的。(V ) | 10、只要立法完备,就可以规定所有需要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X ) 11、县级人大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X ) 12、法的实施的最终目标是法的实现。(V ) 13、法的适用只能由司法机关来开展,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司法权。 V 14、在强调法治的今天,还须以德治辅助法治、以德治支撑法治。(V ) 15、依法治国是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V 1 16、有法不一定可依,违法不一定必究。(X ) 17、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课程发展观,才可能齐国的法制建设。(V ) 18、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V ) 19、社会主义民主只要有制度作保证就必然可行。(X ) 20、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是平等的。(X ) 21、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先秦时期就已经使用,所以,我国是最早立宪的国家。 (X ) 22、在法治国家,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是至高无上的。(V ) 23、在我国,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 V ) 24、我国宪法把休息权赋予了所有公民。(X ) 25、行政法已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X 26、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变动性,需要经常废、改、立。(V ) 27、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法律地位。(V 28、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力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优越地位。(V 29 ?行政法律关系中一个重要特点是主体之间能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相同。(X) 30.国家公务员主要特征之一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人员。所以,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工勤人员。(V )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细则》 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9.《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办法》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1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4.《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1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7.《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1.《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2.《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24.《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2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2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 28.《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政策 29.《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30.《关于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的通知》 3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32.《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二、前期物业管理 (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签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接管验收 1、《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四)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修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五)装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三、物业管理的日常运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二)业主 1、《物权法》 2、《管理规约》(即《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规程》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管理服务 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2、《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即33号令)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标准》 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四)物业服务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五)公共事业收费 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城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六)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七)法律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 2、《民法》 3、《刑法》 4、《民事诉讼法》

法律基础知识点(考点)

第一讲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 法的特征。1、制定或认可2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3 、强制性4 、普遍性5 、程序性国体:即国家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政体: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国体: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人的身体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和搜查,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社会经济权(财产权利、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受教

育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与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二、三讲 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侵权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第四讲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 第五讲 法定继承,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汇总表

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汇总表

73部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汇总表 序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 日期 生效 日期 1.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04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8.262007.10.1 2.《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2010.10.142011.1.1 3.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 4.7.192004.10.1 4.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物协[2004]1号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04.1.62004.1.6 5.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标 准及评分细则 建住房物〔2000〕0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5.252000.5.25 6.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2000年12月北京市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 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 会 2000.12.202000.12.2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2004.12.292005.4.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九届全国人代常委会2002.6.292002.11.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九届全国人代常委会第 二次会议 1998.4.29.1998.9.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8.10.282009.5.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会 2004.8.282004.12.1 1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 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7.12.301997.12.30 13.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86.5.131986.7.1 1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1.10.192002.5.1 15.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 意见 安监管人字[2002] 12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2.12.182002.12.18 1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 则 AQ/T9002-200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 2006.9.202006.11.1 17.《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保密管理规定》2000.1.1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局2000.1.12000.1.1 18.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93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01.011993.01.01 19.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1997.01.01 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8.1.11998.1.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91年第5号令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5.241991.7.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91年第5号令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7.121989.9.1 23.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环发[2003]143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8.262003.8.26

关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汇报(民政局)

关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汇报 (民政局) 关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汇报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与民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100多部,其内容大都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优抚安置、军休、评残追烈、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救灾救济、社团管理、地名区划、殡葬管理、财务管理等等。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 把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与各项民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民政法律和政策规章,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坚持依法行政,注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了三个群体(弱势群体、困难群体、优抚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推动全州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州有关要求,我们督促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将一部分乡镇婚姻登记收回到县市局实行集中登记。新《婚姻法》和《登记条例》颁布后,州民政局专门组织八县市婚姻登记人员先后到省、州集中培训,

各县市也采取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培训,同时,积极协助配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对基层乡镇办新《婚姻法》的宣传,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累计发放《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册10万多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几年来,在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中,没有出现一例违法登记的现象。在加大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加大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力度,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依法设置了婚姻登记机关,规范了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印章,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坚持依法登记,文明服务。去年,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硬件建设。目前,全州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全部实现了网上登记、电脑出证,做到了程序规范、办事高效,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群众满意度较高。 二、《收养法》贯彻执行情况 收养登记是国家的一项民事登记,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工作,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收养登记工作中,我们严格落实了“一切为了孩子”的收养登记工作宗旨,明确收养登记机关的性质职责、管辖权限、办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了收养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收藏)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收藏) 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

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注点: 1、执行案立案后可于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上一级人民法院据申请,可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由本院执行、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反对其主张实体权利的救济方式; 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关注点: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的公开; 2、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的处理; 3、终结执行公开听证原则; 4、执行期限; 5、对执行异议的审查; 6、不计入办案期限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关注点:1、跨省执行案的处理; 2、上报案的核查、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关注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没有期限限制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关注点:对消极执行或长期不能执结的,可通过督办函督办,或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关注点:1、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的,在指定报纸公告变卖; 2、第三人应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申请应买; 3、优先购买权人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途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的通知关注点:执行阶段法官应履行的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关注点:1、执行上述房屋的条件六个月的宽限期的设定; 2、强制迁出的适用;

法律基础知识点大全

法律基础知识点大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

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院执行规定汇编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 法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行的现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六、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八、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九、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十、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法律基础知识点归纳

一、思想道德素养: (一)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1、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 3、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4、明确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5、如何实现自己的理想 (二)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 1、爱国主义的内涵 2、爱国主义的传统 3、爱国主义的价值 4、新时期爱国主义的要求(1)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2)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3)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4)爱国主义与弘扬时代精神 5、如何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1)自觉维护国家利益(2)促进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3)增强国防观念(4)以振兴中华为己任 (三)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 1、确立正确的人生观;(1)世界观、人生观及其相互关系(2)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3)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4)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 2、创造有价值的人生(1)价值观与人生价值的内涵(2)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3)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4)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3、科学的对待人生环境(1)促进身心的和谐(2)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3)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4)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四)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 1、道德的基本知识(1)道德的起源、本质、功能与作用;(2)道德的历史发展 2、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传统(1)继承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的意义(2)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的内容(3)对待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的正确态度 3、弘扬社会主义道德(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关系(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为人民服务(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集体主义(4)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4、恪守基本公民道德规范(1)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涵(2)诚信对于大学生道德教育的意义(3)锤炼个人品德 (五)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1、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1)公共生活的特点(2)公共生活需要供秩序(3)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道德和法律 2、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1)社会公德及其特点(2)社会公德内容(3)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4)网络生活的道德要求 3、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1)治安管理处罚法(2)集会游行示威法(3)环境保护法(4)道路交通安全法(5)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六)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1、职业道德内涵与意义 2、职业生活的基本法律规范(1)劳动法(2)公务员法 3、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1)正确认识当前就业形势(2)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与创业观(3)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4、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1)爱情的要素(2)婚姻与家庭(3)家庭美德(4)婚姻法的相关知识 二、法律素养 (一)概念层面: 1、根本法与部门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二)精神、理念层面 1、依法治国的理念; 2、法治与法制的区别、联系; 3、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1)自由与平等(2)公平与正义(3)权利与义务 4、增强国家安全意识:(1)新的国家安全观(2)掌握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3)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5、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1)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2)树立和尊重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三)原则层面 1、宪法的原则

物业费收费依据法规汇总

物业费收费依据法规汇总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4、《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规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5、《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6、《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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