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标准多少钱一天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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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一、国家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因为侵犯人身权益的不同,赔偿金额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天的赔偿金额按上一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侵犯健康权的则应该支付医疗费以及因误工所减少的收入,当然吊销许可这样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按照直接损失赔偿。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分析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之分析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又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本文首先从归责原则入手,进而对目前几种比较重要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予以介绍,之后进一步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确立的归责原则,指出其不足之处,并在文章最后提出几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国家赔偿与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的建立与完善都是近期的事情。其产生之所以如此之晚,究其原因有以下两个。其一是以主权和责任的相互矛盾为基础的主权豁免原则的存在。①这原则在大陆国家和英美国家都曾长期适用。其二是源于法治国家原理的观念,认为违法行为归属国家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即使因国家雇员、官吏的违法行为给人民带来损害,也没有由国家本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道理,而应由官吏个人对受害者承担责任。②但是,近代以来,随着“主权至上”思想的逐渐消失,主权豁免的法理已被抛弃。“虽然不能对国家的人格加以绝对的否弃,但它的范围应当受到明确的限定,也就是说,国家只在某些场合之下可以被视为一个人格主体,而且,在某些情况之下,国家还可以被看成是享有双重人格,每一人格都具有独特的性质。”③也正是在主权至上理论瓦解的基础之上,前面所述的国家不负责任的第二个理由,法治国思想也产生了新的涵义,国家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即必须是正义的法律)。因此,国家作为一个人格主体,一但其行为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补偿责任的前提是国家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由上述的分析可以发现,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有其背后思想观念的根本转变。 虽然国家赔偿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各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却有很大的分歧。在对这些原则进行具体分析之前,有必要明确归责原则的涵义。 “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④可见,归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概括起来有三种体系。一是一元体系,这是坚持单一的过错归责理论,在过错归责原则之中包括其他的归责原则。二是二元体系,认为侵权责任应以过失责任与危险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核心。最后是三元体系,这种体系的主张者认为归责原则应基于主观意思而归责的“故意责任”,基于客观信赖而归责的“过失责任”和纯粹基于危险而归责的“危险责任”。⑤目前,以三元体系的影响效大。通过对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的说明,可以发现,即使是一元体系,其归责原则也是多层面的,立体的,而不是由完全的单一的归责原则作为其体系的全部内容。 二、国家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则 在分析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之前,之所以要首先理解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其原因在于国家赔偿法是在借鉴了民法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分析各国的赔偿制度,绝大多数是在借鉴民法之精神。因此,同一般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一样,应用一般效为宽广的眼界来看待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原则。 世界各国在国家赔偿法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有代表性的有三种:法国采用的公务过错为主,以危险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德、意、英、美等国采用的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体系和以瑞士和中国为代表的违法归责原则。 (一)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之所以能成为国家赔偿法中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因为其功能和价值。首先,过错责任原则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过错是对政府行为的法律价值评判。

市场财务管理规定及实务

市场财务管理规定及实 务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前 言 《市场财务管理制度》为实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两部分容,是市场部进行财务管理、核算的依据和根本。本制度根据国家《会计法》和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结合市场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市场部的会计核算办法,是规范市场部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举措。按照市场部目前的财务人员的配置及业务技能情况,为了简化核算,减少业务核算流程,本办法不设立“固定资产”、“待摊费用” 、“销售税金及附加”等资产、损益类科目。基本依照商业企业会计核算办设置了一套内部帐务处理流程,并设置了月报表和附表以及部分日常传递报表,旨在更好地反映市场部月度、季度、半年、全年的经营情况,为公司总部管理部门提供财务数据和经营决策。 我们力求做到内容完整,不遗不漏,财务处理依据清楚,帐务处理合理,报表格式简单,钩稽关系平衡,填表方法明确,使之成为标准的样本,市场部发生什么经济业务,遇到什么问题,只需对号入座,照此办理就行。为此,不经过请示批准,不允许市场部增加和减少会计科目,不允许市场部更改报表格式和填制

方式。会计核算是一个庞大的体系,除了上述内容,还包括会计凭证、帐簿、分析报告等内容,因为时间有限,我们稍后再不断完善和补充,同时,上述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着不全、不匹配等问题,望在执行中发现后及时通知我们,以便作出修订。 第一部分市场财务管理制度篇第一章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一、市场部岗位设置a.市场部财务设置以下岗位:市场部销售内勤一名b.市场部经理对市场部财务人员的任免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二、岗位职责市场部销售内勤岗位职责l认真学习、理解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依照执行。

无罪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无罪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无罪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每天赔偿315.94元,比如说,之前被刑事法庭判决有期徒刑十年,之后经过申诉以后被判定为无罪,那当事人计算国家赔偿就是用这十年的天数乘以284.74元。此外,还可申请精神赔偿,对身体造成伤害的也应该有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赔付。 一、无罪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二、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2018年湖南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湖南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湖南国家赔偿标准 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受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法规类别】国家赔偿立案侦查 【发文字号】法释[2012]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01.13 【实施日期】2012.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法释〔2012〕1号)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

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分)分,共20 一、填空题(每空1对 __________________ 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于一身。 2.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集 ____________。 3.我国国家赔偿的立法 依据源自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事项范围包 括 4. _________________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 5.经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的, 对加重部分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为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_______________ 6 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或者 7 工作人员 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 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 8 改进工作。__________________,促进国家机关_______________.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时的 9 为前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违法___大致我国国家赔 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主要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10.包括:____行政立法 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行为_______、内部行政行为,以及自由裁量权 有限制的豁免。 11.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也称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是指________________ 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12.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______________。 主义原则。_____对等__________.我国对于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采取 13.分)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小题,计10 1.国家赔偿是因合法 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引起的。( A ) 2.我国国家赔偿法将精神赔偿纳入 其赔偿范围。( A )) 3.违法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而不问其过错有无。( B ) 4.派出机构不具有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B.受害的公民死亡,其权 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因而请求国家行政赔偿 5 )的权利也归于终止。( A A 6.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不适用调解。()预期不起诉, 7.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可以在行政处理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则其提 起诉讼的权利归于消灭。( A ) 8.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 家应负赔偿责任。(A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代 9 表国家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 B )) 10.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可能设立赔偿委员会。( B 2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分,共计40分))。公平正义论的倡导者是1.作为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之一,( C.伯纳德·施瓦茨 D.管欧 A.卢梭 B.狄骥)。2.我国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D.过错与危险责任原则 C A.过错原则 B.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杨 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市公安局执行。本案经一 3二审 法院经审理年,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审法院审判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后认

市场费用管理条例(新编版)

市场费用管理条例(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市场费用管理条例(新编版) 第一部分市场费用预算与申请 第一条费用预算及包含项目 (一)市场费用预算严格按照公司当年财务预算方案执行。由公司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经总经理授权,销售副总、营销总监方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财务规定对预算金额范围内的费用进行调整,由财务据实中心考量其合理性。 (三)区域费用包括:DM费、堆头费、端架/挂网费、特价/特价补差/库存处理、买赠费、搭赠费、陈列费、广宣品、品尝品、促销人员费用等。

(四)推广费用包括:专项推广方案中所包括的促销人员工资、制作费、特陈费、广宣品等费用。 第二条费用申请流程 ①经销商发起-->②区域业务(审核)-->③省区经理-->④市场费用专员-->⑤市场部经理-->⑥财务费用主管-->⑦大区总监-->⑧财务总监。 -->㈠区域内勤(知会)-->⑧财务总监-->⑨总经理(审核)---->>⑩财务费用会计(审核回填); -->㈡总经理秘书(知会); -->>(知会)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㈠㈡费用稽核专员。 第三条权责 (一)各推广经理负责监督检查省区费用的使用与执行情况;推广费用由省区经理和推广经理共同安排,专项推广活动也需推广经理跟进。 (二)内审部随时抽查区域市场费用的使用状况和活动执行情况,若区域市场费用出现问题将追究省区负责负责人责任。

国家赔偿计算标准和程序(2020)

国家赔偿计算标准和程序(2020) 国家赔偿计算标准(2015)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 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 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 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 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 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赔偿详细天数的计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设为时间点A),羁押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分为两种情况对羁押天数进行计算。 2.若判决为实刑,则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交付执行(设为时间点C),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此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释放日设为时间点D),则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C 到时间点D,只对被告人被执行的刑期进行赔偿。 国家赔偿的程序 1、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019开放大学国家赔偿法形成性考试二答案

【判断题】行政赔偿诉讼举证适用于“谁主,谁举证”制度。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2 不正确 获得4.00分中的0.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多选题】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起诉的条件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B. 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且在起诉有效期 C. 侵权损害必须是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 D.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反馈 The correct answers are: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且在起诉有效期, 侵权损害必须是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 题目3 不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0.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单选题】刑事赔偿中,如果是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 选择一项: A.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B.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作出二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C. 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D.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作出一审判的人民法院 反馈 正确答案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题目4 不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0.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判断题】某地发生一起火灾,消防队迅速赶往火场,由于车速过快不幸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受害人有权向消防队提起国家赔偿。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5 未回答 满分3.00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单选题】因侵犯不动产财产权而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由()法院管辖。 选择一项: A. 不动产所在地 B.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 C. 侵权机关所在地 D. 产权人所在地 反馈 正确答案是:不动产所在地 题目6 未回答 满分3.00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判断题】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应按刑事赔偿程序要求赔偿。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正确的答案是“错”。 题目7 未回答 满分3.00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单选题】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选择一项: A. 2个月 B. 6个月 C. 3个月 D. 1个月

电大国家赔偿法答案12345

国家赔偿法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 A.立法赔偿B.行政赔偿 C.司法赔偿D.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原则上侵权行为主体包括。 A.国家行政机关B.国家司法机关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下列情形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王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查明其不满14周岁 B.李某因涉嫌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查明其不满14周岁 C.张某在监狱机关服刑期间,为逃避劳动故意伤害自己身体 D.刑警大队队长与邻里发生纠纷,持警械殴人致伤 4、下列各项中,对于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A.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可以调查取证 B.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原告对遭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C.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不得适用调解 D.行政赔偿诉讼不论是单独式或一并式,都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5、下列各项中,有关我国国家赔偿时效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赔偿请求人被羁押期间计算在时效内 B.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C.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D.请求人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6、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A.国家B.行政机关 C.行政官员D.行政主体 7、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诉讼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A.一审法院B.二审法院 C.再审法院D.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8、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A.立法机关B.复议机关 C.赔偿义务机关D.人民法院 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没收财产行为B.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 C.刑讯逼供行为D.殴打辱骂行为 10、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所应赔偿的医药费、误工费最高额为。 A.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B.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C.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 D.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二、填空题(每空格2分,共20分)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石,是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和依据。但自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实施以来,一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缺陷已暴露出来,已经表现出与社会的极大的不适应性,使国家赔偿法成为国家不赔法,而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在于归责原则的出发点存在偏差。借鉴国外的多元的归责体系,可以尝试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领域;同时,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等辅助归责原则,从而建立起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归责体系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实施已经有十多年。该法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但实施效果距立法宗旨和民众的期望仍相差甚远,其在实践中的缺陷甚至使该法被讥为“国家不赔法”。该法的主要缺陷,就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归责原则。该原则是与立法时的法制环境相适应的,但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国家侵权现实。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如何确立新的归责原则,成了争议的焦点和修改的着力点[ 1 ]。从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规定入手,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并建议借鉴国外的多元的归责体系,可以尝试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领域;同时,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等辅助归责原则,从而建立起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一、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现状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采用单一的违法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只有构成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行为并不违法,即

2020年渠道和市场费用管理制度

总部文件 渠道和市场费用管理制度 编写部门:市场部版本号:01 文件编号:MKT-01 生效日期:2007.3.1 一、目的 为了统一公司渠道和市场促销活动管理,规范渠道和市场促销活动方案的申请、审批、执行、监控、兑现、评估、财务核算、文档管理等相关业务的流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分公司的销售办事处。 三、渠道和市场费用管理的流程 详见附件:《渠道和市场费用流程》 四、渠道和市场费用流程的管理要求和职责 a)申请: 管理原则:所有的促销计划和促销方案在开始前均须申请;促销计划按季申请; 促销活动方案按月申请。 责任人:销售办事处经理提出申请,分公司财务主管复核. 职责描述:(1)季度:填写并上报《季度渠道和市场费用计划表》,及附表一《月度渠道和市场费用申请表》和附表二《活动申请表》。并填写预计 费用与当期预算的对比、对促销活动的效果进行预测并作经济效益 分析。 (2)月度:如果月度需要进行调整,填写《月度渠道和市场费用调 整表》和相应调增部份的《活动申请表》。 完成时间: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上报《季度渠道和市场费用计划表表》及附表,每月20日前上报下月的《月度渠道和市场费用调整表》 及相应调增部份的《活动申请表》。

总部文件 渠道和市场费用管理制度 编写部门:市场部版本号:01 文件编号:MKT-01 生效日期:2007.3.1 b)审批: 管理原则:只有经批准的促销活动方可执行,严禁先执行后审批,或未经批准私自向客户作出促销许诺。 责任人:区或销售经理(或总监)、市场部经理和财务经理审批,同时市场部经理负责抄送给总经理。 职责描述:是否在预算费用范围内;经济效益分析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公司政策、发展方向、年度目标;是否符合当地市场发展的需要。 完成时间:《季度渠道和市场费用计划表表》及附表在25号前批准下发,《月度渠道和市场费用调整表》在每月1号前批准下发。 c) 执行: 管理原则:未经批准的申请不得执行;已经批准的方案,需放到分公司财务部备案;促 销活动只能按照已批准后的方案忠实地执行,如需变更方案,必须 重新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责任人:办事处销售主管、销售人员。 职责描述:办事处在收到已批准的《月度渠道和市场费用申请表》或,《月度渠道和市场费用调整表》后,由办事处经理在《活动申请表》签名, 交给相关销售人员执行。 完成时间:办事处销售人员须及时开展促销活动,整个促销活动需在批准的《活动申请表》上注明的截止日期执行完毕。 d)监控: 管理原则:办事处销售人员在执行各类促销方案时,需规范填写相关表格,记录真实促销活动情况;办事处经理应对执行的促销活动进行抽查,抽 查比例不低于30%,可进行现场抽查或电话抽查, 并在《月度渠道和 市场费用申请表》或《月度渠道和市场费用调整表》上记录;分公

2018年天津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天津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天津国家赔偿标准 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受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018年石家庄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石家庄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石家庄国家赔偿标准 一、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受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关于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

关于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为了更好的维护我国公民的权益,法律制定相关的赔偿法,保障在国家机关等情况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公民的权益,公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国家赔偿,法律也更加的公平公正,那么关于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国家赔偿的定义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二、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偿的费用是来自国家财政。所以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其具体分析如下: 1、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它要行使其对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法制建设与实施的全面职能,必须借助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力、执行职务来实现。如果发生违法侵权造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则后果应当由其代表的行政权力的主体国家来承担。依法实施赔偿,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应该从微观上看成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错误和责任,而错误的仅仅归责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从而错误的导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及 其公务员。而应当从宏观上看总体的、根本上的错误应由国家来承担。虽错误表现在国家公务员身上,而错误的根源和根本责任在国家。故侵权行为致害的法律后果应由国家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6]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内容正文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浅析混凝土质量管理

试析混凝土质量管理 1 原材料控制 普通混凝土是由水泥、水、粗细骨料、化学外加剂、矿物质混合材料,按比例配合,经过均匀拌制,振捣密实成型及养护硬化而成的人工石材。混凝土的质量好坏主要由原材料来决定,所以原材料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是混凝土质量控制的源头,只有把源头控制好,混凝土质量才能有保证。对发现的不合格原材料必须严格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规范原材料堆放,保存和使用,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 1.1 水泥 水泥有多种品种、标号,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和实际使用部位的环境条件,选择适当的水泥品种和标号。高强混凝土应优先选择高标号水泥进行试配。所有的混凝土工程用的水泥都需要厂家合格证,经过自检试验室或者委托实验室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水泥是混凝土结构中最关键的原材料之一,必须从严把关,抽检频率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不能处于失控状态。 1.2 砂 细骨料砂,要重点检查其质地、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和有害物质含量。其重点是含泥量和有害物质含量。这两项对于混凝土强度的影响较大。用于拌制混凝土的细度模数应在3.7-1.6之间。结构用砂含泥量一般不应超过3%,有害物用质(云母、有机物、硫酸盐等)含量不应超过2%。同时,级配良好也是选用砂的重要指标。 1.3 石子

粗骨料石子,应重点检查其质地、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量泥量及最大粒径。一般采用1㎝-3㎝的碎石,卵石一般能用于结构受力部位,严禁混有煅烧过的石灰石块或白云石块。选择级配良好的粗骨料对于提高混凝土强度及质量有着很大的实际意义。 1.4 水 凡是不能饮用的水,应在水质化验和抗腐蚀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拌制混凝土。污水、工业废水、PH值小于4的酸性水和硫酸盐含量超过水重1%的水,不能用于拌制混凝土。对预应力混凝土的施工用水,更要着重控制。 1.5 外加剂 添加外加剂是现代混凝土产品有针对性得提高工程性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选用某种外加剂之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应检查外加剂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资料和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试验报告。其次,应进行试配并进行试验检验,以复验混凝土外加剂与工程所有水泥是否相适应,以及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的混凝土性能和有关设计要求指示(如坑渗标号等)。另外,应注意混凝土外加剂使用说明的有效日期、防止过期失效的外加剂用于工程。同时,要严格控制剂量,不得随意添加,在搅拌混凝土时,掺加外加剂的混凝土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选用外加剂要熟悉其品种、性能,经检验符合本工程要求方可使用。严禁使用对工程质量和耐久性有不利影响的外加剂。 2 配合比的质量控制

公司营销费用管理制度.doc

XXX公司营销费用管理制度4 XXXXXX公司市场营销部 营销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营销部费用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费用支出,增收节支,特对市场营销部营销费用开支审批流程进行规范。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为市场营销部内部管理文件,仅对部门内审批权限、程序等各方面做出了具体管理规定。市场营销费用是指在项目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的展览费、广告宣传费、外部劳务费、会务费、租赁费等各项费用。 第三章营销费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销售人员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者,必须先报公司负责人同意方可开支,否则公司有权对该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费用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审批流程,凡没有经过上级审批流程或越级审批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费用开支要求有计划性,出差前必须制定详细费用开支计划,并对各项费用进行预估,每笔支出(销售人员费用开支计划详细到单笔支出1000元以上的)在出差计划中填写具体可查的项目推进说明,以及费用开支的理由和目的。报销时,需核实费用推进说明中的客户关系描述,是否切实起到推进作用。 对于没有借支所产生的费用,在一个阶段时间内,以月为单位,各销售人员

和必须把费用计划提交给公司领导审核。否则无明确费用开支计划的,在事后报帐时,对于无明确用途和效果的,公司可以拒绝报销,费用由个人承担。针对特殊的项目和事件,如无法预测的,可以在发生前先和相关领导电话或者口头协商,事后再补齐有关的手续。 第六条、票据报销规定: 1、汽车交通票据应为电脑票。 2、宴请费用票据需注明宴请客户名单(包含客户的用户名单)、宴请目的,宴请需提前请示。 3、节日贺礼应注明贺礼名称、金额、受礼人,需事前申报。 4、报销票据必须真实,有弄虚作假的票据,首次处罚虚假票据金额的10倍,第二次当月费用及工资全部取消。票据不按规定填报的不予报销产生的费用,当天不汇报或汇报费用金额与实际报销票据金额不相符的,该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销售费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预算管理 公司所有销售费用统一纳入预算管理。通过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预算执行、预算分析、预算调整及预算考核等整个流程来实现营销资源的合理分配,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分期管理 公司销售费用预算按周期分为年度销售费用预算、季度销售 费用预算和月度销售费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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