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的内容

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的内容

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

曾有一个劳动合同的引言是这样写的“: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这则引言写得是否正确?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是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很多人认为上述合同引言的写法是错误的,因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是弱者和强者、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劳动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作者认为:劳动法固然适用于劳动合同,但并不排除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适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主耍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合同虽有其特性,但归根结底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根据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冈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85 条关于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

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等这些条款。

作者认为劳动合同关系属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在其论述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时认为:“在我国国有和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中,实行的主要是按劳分配而不是等价有偿原则,所以,闰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闰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主要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因此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当然,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者与企业、企业所有者等之间形成的雇佣合同关系,仍具有商品交换性质,因而仍需要民法的一般规定来调整。”虽然,作者对于该段论述中将劳动关系根据用人单位(雇主)性质的不同来确定是否适用民法不敢苟同,将按劳分配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相对立不敢苟同,但该段论述至少承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可由民法来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通过向用工单位(雇主)提供劳动换取报酬;用工单位通过支付劳动报酬换取劳动者的劳动结晶—商品或者非商品的价值,显然属于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遵守法律等墓本原则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在内的民法的约束。

第二,劳动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用工单位和

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国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可见劳动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一方均有权拒绝签定不公平合同。强者弱者是相对的,很多时候,用工单位处于缔约优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但有的时候则相反,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学有所长的知识分子、技术人员往往处于缔约优势地位,受到很多用工单位、猎头公司的追捧,因此个案缔约主体的强弱并不影响平等主体的认定。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冈合同法)第二条则明确规定了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的定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就合同主体而言,合同法完全可以适用于劳动合同。

第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一章第三到第七条确立了合同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第三条)、“自愿原则”(第四条)、“公平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公序良俗原则”(第七条)。该五项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而且这些原则也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其本身提供了一种抽象的行为模式和标准,体现了伦理和道德的要求,应当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因此这些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是一种个性特征明显的合同但劳动合同就是再特殊,在合同的订立、效力更、终止、违约责任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仍必须遵守以上五项原则。

第四,劳动法和合同法各有侧重,对于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方面,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不是《合同法》所列举“有名合同”型合同”),合同法分则总共规定了巧种有名合: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口,峭与合;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是同同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合同。其中没有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也不属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劳动合同”一词的出现达51次之多,因此劳于劳动法有规定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但仅仅依靠劳动法来调整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不够的。劳动法和合同法各有侧重,劳动法属于专门调整包括劳动合

同关系在内的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别法,整劳动合同的其体内容,很多都是强制性规定,劳动关系这一特定领城的特性问题,它所要解决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程序、假期、劳动报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而合同法,尤其是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则属于普谊适用于各种合同的普通法,侧重于对所有类型合同的订立、效力、版行、变更、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释、争议的解决等各普追性规定,旨在解决各类民事合同所涉及的共性问题1999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的含义是:第一,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所有合同都适用,包括无名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第二,如果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同于合同法,或者合同法对于合同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则适用该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还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可见,对于劳动合同这一典型合同所涉及的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方面,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今服《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综上所述,过分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进而排除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适用是错误的,对于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劳

动法没有规定的方面,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 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 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试卷二(精)

劳动关系管理试题(2) 出卷人:09人力资源G组所有成员 一、选择题(2’x15) 单选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三日 B.一周C五天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伤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A不承担任何责任 B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C承担赔偿责任 3、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医疗期满的 B.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服务期中可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 A.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B.应等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C.可以大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5、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2、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 A.即时终止 B.续延一年后终止 C.续延到医疗期满时终止 6、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A.不遵照执行 B.宣布废止 C.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7.工作满法定期限,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由( )。 A.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B.派遣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C.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应当( )。 A.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B.按照本单位平均工资支付 C.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9、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常用条款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关于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终止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18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具体内容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包括:第一,用人单位招聘该劳动者时,有明确的有文字记载的录用条件。第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与录用条件的要求不相符合。第三,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合法约定的期限为准,如果超过法律规定试用期的上

限,则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为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以下含义:一是“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的有效的规章制度;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劳动者没有遵守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四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从程度和影响来判断,属于“严重违反”。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严重失职,二是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即可无需事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本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即使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但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改正,而劳动者拒绝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4.湖北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 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

解除劳动合同方法及实操要点--优质干货

解除劳动合同方法及实操要点优质干货 解除劳动合同方法及实操要点一、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实务操作要点:1)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2)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好工作交接后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深圳规定);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1)协商解除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约束性条款的限制,双方协商一致,属于双方行使各自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义务,协议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2)除非存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变更或撤销:2.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2.2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2.3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的;二、由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

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实务操作要点:1)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2)劳动者填写辞职申请书或者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4)劳动者离职后3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深圳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1)经由劳动者方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签订协议时用人单位应注意措辞的严谨性; 3)经由劳动者方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时需及时转向预告解除方式。三、由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实务操作要点:1)劳动者辞职无需说明理由;2)劳动者需履行告知义务即试用期满后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3)用人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12号 【发布日期】2010-09-13 【生效日期】2010-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

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法共8章、97条,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 第一,就是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即非全日制用工,比如家 里用钟点工,也可以用口头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上述原则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第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 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必备内容主要是:劳 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事项。 第四,劳动合同的三种不同期限。劳动合同法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 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合同到期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里比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现将对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转发给广大律师,请德阳律师极极参与,讨论、举荐.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 解读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解读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四:【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 解读五:【关于违约金(服务期、竞业禁止)】 解读六:【关于违反合同赔偿金】 解读七:【关于申请法院支付令】 解读八:【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九:【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十:【关于经济补偿金】 本文系从律师的视角,从实践的角度,结合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变化之处,对《劳动合同法》的重点法条作相读。其中重点法规均作特别标准,便于阅读。 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一、关于制定规章制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向员工公示即为有效。 【变化解读】 一、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变“听取意见”为“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 二、但是,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规章制度有效、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该法仅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仍然只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又可能归于无效。 三、此外,对于未建立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全体职工”讨论。“全体职工”如何定义?规章制度以何种方式表决?如果100个职工有1个未参与讨论或有1个不同意,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通过和生效?老的规章制度未经新进员工讨论同意是否适用?我们认为,全体职工表决通过应该是过半数通过即可(参照公司表决制度)。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五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五 篇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四)全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 会议通过法释〔20XX〕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 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 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 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

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分另U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 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 限,乂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 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 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 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试卷一(精)

劳动关系管理试题(1) 出卷人:09人力资源G组所有成员 一、选择题(2’x15) 单选 1、《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A 3个月 B 6个月 C 9个月 2、《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产假。 A 3个月 B 2个月 C 1个月 3、《劳动合同法》于()起施行。 A 2007年6月29日至2008年1月1日 B 2007年6月29日至2007年8月1日 C 2007年6月28日至2008年1月1日 4、《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 书面劳动合同 B 口头劳动合同 C 书面或口头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3个月 B 6个月 C 1年 6、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 ①劳动合同期满;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死亡;③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⑥用人单位发生严重经营困难;⑦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①②④⑥⑦⑧ B.①③④⑤⑥⑧ C ①③④⑤⑦⑧ 7.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其“区域”是指( ) A.市级以下区域内 B.县级以下区域内

C.省级以下区域内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A.外国使馆 B.家庭 C.企业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构成犯罪的,应该由( )承担刑事责任。 A 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 B.用人单位 C.直接责任人员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 ),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A.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B.集体协商机制 C.联席会议制度 多选 1、《劳动合同法》第21条,下列关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劳动合同法适用解释

劳动合同法适用解释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的说明 1、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订历史进程: 1980 年开始,国内部分地方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 1983 年2 月,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1986 年7 月12 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 定》; 1994年7 月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1995年1 月1 日施行; 2005年1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了《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 报请国务院审议; 2005 年12 月24 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 次会议对《草案》进 行了第一次审议; 《劳动合同法(草案)》从2006 年3 月20 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 备注: 1980 年开始,一些地方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 1983 年2 月,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提出今后无论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招收普通工种或技术工种的工人的时候,用工单位与被招用人员都要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986 年7 月12 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从1986 年10 月1 日起,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应当比照该规定执行;按照国家政策实行统一分配的人员,如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安臵的复员转业军人等均不实行劳动合同制,在该《暂行规定》实施

以前招用的固定工人,仍然维持固定工制度。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工人,个体劳动者招用的帮工、带的学徒、私营企业招用的雇员以及“三资”企业招用的职员、雇员,不适用该暂行规定中劳动合同制。但是在《暂行规定》实施以后,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新招工人,也参照国务院发布的上述规定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1994 年《劳动法》制定时,全国劳动合同制职工约有3500 多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了《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1 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005 年10 月28 日国务院第11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 年12 月24 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 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劳动合同法(草案)》从2006 年3 月20 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也是自1954 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和意见。 2、劳动合同法制订的历史背景; 宏观方面我国经过三十年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中国现在有能力来逐步提 高人力成本,有能力调整国家经济发展模式;和谐社会的构建; 科学发展观;劳动关系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原劳动法已不能涵盖;《劳 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用; 备注: 广东的最低工资涨了之后不足100 美元,而在美国,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却是3000 美元,;国家财政收入已达10000 亿左右; 和谐社会里头一个最关键的关系就是劳资关系。劳资关系不和谐,这个社会和谐就是空的。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形式上体现保护劳动者正当的劳动权益,其本质是对中国长期劳资不平等带来的诸如血汗工厂、以死讨薪等巨大社会不公的一次矫正。是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策略的一次调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资总额占GDP勺比例呈现走低趋势,1978年为16. 1% 1990 年为15.8%,2000年为10.7%,2005年为10.9%,而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勺比重普遍都在54%-65沱间,如美国为58%即使像印度这样的不发达国家,劳工工资也比我国高。印度人均GDP只有中国的一半,但是其制造业工人勺全部报酬却是中国勺2. 5倍 研究一下亚洲一些国家的发展路径就会发现,在经济发展到某一个点,一定会有一个跳

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内容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1、【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2、【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下情形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杂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的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4、【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额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劳动合同法学习总结(精)

劳动合同法学习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元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新法的施行,将会促使公司更好地完善各种制度,建立健全治理结构。此次参加为期5天的《劳动合同法》知识培训,对比公司的实际工作的,感触颇深,主要体会有。 1、构建和谐发展的企业文化,关键处理好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工资、保险、福利、劳动时间等。工资分配着重于同工同筹,公平合理;每个人都纳入保险范围;全日制劳动者工作时间每周控制在40小时,最多不能超过44小时。 2、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目前的规章制度可遵循性不强,操作性差。急于完善的规章制度有:《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部门职责及具体工作流程》、《职工休假管理制度》、《职工工资管理制度》、《公司岗位说明书》、《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险福利制度》、《劳动定额管理制度》。为了作好制度的修订工作,需要作好准备的事项有:各部门的职责整合,权责利考核标准。各班组岗位说明书编写;工序的定额标准等。 3、完善挡案管理。人事挡案,管理挡案,设备、工具挡 案,职工名册,会议记录,文件收发文登记;公示记录等。 4、保留原始记录。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与牵涉到有可能产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收集保存好完备的证据,组成证据链。 5、劳务派遣。目前航飞管理的职工被派到613所工作,那么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享受到用人单位的加班费、奖金待遇,还有各项保险。因此有必要与用工单位沟通,增加被派谴职工的收入。我们可以做劳务输出形式。 6、加强工会的建设。健全的工会组织,能够在劳动合同签定、公司大事等方面增加民主性。再结合职代会的作用,对完善程序,合法行使民主管理起到保障作用。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篇一:劳动合同法培训内容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争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给用人单位增大了用人成本,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用人单位多数败诉,所以,防范于未然非常重要。 一:比较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1、索要双倍工资。主要指未签订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索要加班费 3、解除劳动合同无效,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案件。 4、索要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的案件 5、无效的绩效考核,索要克扣工资的案件 6、社保案件 7、规章制度违法案件 以上7类案件基本上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最典型的案件,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也有,再次不再一一列举。 二:针对索要双倍工资的风险预防与对策 索要双倍工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应当支

付双倍工资,第二种情况是,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没有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那么,作为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呢? 1、积极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的劳动合同尽量由企业保留 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能面临双倍工资的支付风险,签订完以后,我都主张企业不交付给职工。 3、不给职工劳动合同会带来什么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条款可以明确看出,如果不将合同交付职工,劳动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有规定其他处罚。职工在单位工作,不可能产生别的损失。 4、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1)、企业及时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由职工签字。 (2)、对于在职工入职或面试时,让其提供准确的联系地址及送达地址,新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录用,老员工,根据地址,通过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寄表面书写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5、未续签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精选多篇))发布时间:2014-01-24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一)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移送管辖的; (三)正在移送或送达延误的; (四)等待工伤复议或诉讼、评残结论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 (七)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十六条终局裁决的认定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每一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系指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数额。(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第十七条对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 同一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仲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该裁决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依照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提起诉讼。(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第十八条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 劳动者一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用人单位一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仲裁 1 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应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一并审理。 劳动者撤回起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撤回起诉或驳

大学生眼中的劳动合同法(精)

大学生眼中的劳动合同法 “你和单位签的实习期多长时间呢?” “你觉得《劳动合同法》对你求职有影响吗?” “当你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你会采取什么行动维权?有想过依据 《劳动合同法》么” 。。。。。。 当被问到如上面相关的问题时,大部分的大学生都是要么“不知道”, 不“清楚”,从“没有想过” ,也许一个大学生在学校学了很多的专业性知识, 但是真正能掌握的却是凤毛麟角, 也许你可以不知道很多专业术语和很多程序, 但是最起码你要知道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如何通过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力, 这是一个手段或者说是方式, 并不需要你彻底掌握,只需铭记, 当你就业或者在从业过 程中出现了问题, 或者与自己的企业发生了矛盾,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时,利用好它,你会受益良多。 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说, 2008 年全国 高校毕业生将超过550 万人,比2007 年增加50 多万,而2007 年, 140万应届高校毕业生未能如期就业。大学生和农民工成为最为社会 关注的两个就业群体。对于2008 年毕业的学子来说,除了客观的经济环境以及自身条件, 从今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为他们本来就不甚明朗的就业形势蒙上了一层更扑朔迷离的面纱。 如今很多大学生都会在寒暑期进行社会实践或者在自己空余的课后 时间, 周末兼职。这是一个很普遍, 并且也是值得提倡的行为, 不过当大学生去实习单位或兼职部门工作的时候, 往往是他们说什么你就得做什么,并且很多事情大学生都是云里雾里的稀里糊涂的参与其中, 很多的权利和应得的权益都没有得到, 完全被抹杀。这不能不说

现如今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的差劲, 更体现的是大学教育制度的悲哀。只是一味的教授理论性的知识, 学生没有完全掌握,只能在朦胧中受伤,再从受伤中 继续受伤。下面就谈谈《劳动合同法》和大学生兼职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所带来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行, 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律的价值观和立法指导思想的重大变化, 体现出了更多的对劳动者的倾向性和人文关怀。那么,《劳动合同法》给兼职的大学生带来了什么呢? 《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前, 大学生兼职的首要法律问题是:兼职的大学生是不是劳动者?毫无疑问, 兼职的大学生肯定是社会学和宪法学中的劳动者! 然而, 他们是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呢?从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反映上来看, 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长期拒绝为大学生提供劳动法上的保护。传统的观念是这样的:大学生只要没有毕业,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 因此不是劳动者,也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并且劳动部1995 年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出现了太多的侵害兼职大学生利益的现象。比如,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被认定为不是劳动者, 就不需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 从而制定出比最低工资还要低的工作标准, 就像媒体曝光的肯德基和麦当劳等企业一样。如果大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 那么作为相对弱势的大学生, 很难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即 便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 因为这一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只能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法律规定。而按照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用人单位却可以“合法地”与大学生签订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 以及在合同中写上其他低于最低保障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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