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职业责任险条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职业责任险条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职业责任险条款

职业责任险保险单

目录

1. 承保范围 (3)

1.1 保险协议 (3)

1.2 理赔费用 (4)

1.3 除外条款 (4)

2. 被保险人 (6)

3. 保险限额 (6)

4. 条件 (7)

4.1 仲裁 (7)

4.2 破产 (7)

4.3 解除 (7)

4.4 辩护与理赔 (8)

4.5 发生事件或索赔时双方的责任 (8)

4.6 审查被保险人的帐簿和记录 (9)

4.7 检查和调查 (9)

4.8 对本公司的起诉 (9)

4.9 通知 (9)

4.10 其他保险 (10)

4.11 保险单的修改 (10)

4.12 保险费及其调整 (10)

4.13 续保 (10)

4.14 风险变更 (10)

4.15 唯一代理 (11)

4.16 条款 (11)

4.17 向本公司转让索回权 (11)

4.18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1)

5. 延长报告期 (11)

6. 定义 (12)

6.1 人身伤害 (12)

6.2 索赔 (12)

6.3 理赔费用 (12)

6.4 投保区域 (12)

6.5 事件 (13)

6.6 被保险职业 (13)

6.7 被保险人剩余金额 (13)

6.8 损失 (13)

6.9 保险期限 (13)

6.10 保险年度 (13)

6.11 污染物 (13)

6.12 财产损坏 (14)

7. 仲裁背书 (15)

职业责任险保险单

本保险单规定了具体的承保范围。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旨在对承保范围进行限制。请仔细阅读本保险单的所有内容,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保和未承保范围。

在本保单中,“本公司”是指明细表中所指定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本保单第2条的规定,有资格作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文中黑体字词的具体定义详见本保单第6条。以单数形式出现的词汇也应包括其复数形式,同样,以复数形式出现的词汇也应包括其单数形式。

1. 承保范围

1.1 保险协议

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条款的条件下,如果被保险人因从事被保险职业,而在保险期限内在投保区域发生任何被保险人须依法赔偿他人损失的事件,则本公司应代为赔偿上述损失。

本保险仅适用于在保险期限内首次以书面形式做出的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索赔事件。

任何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书面索赔通知之时(以较早者为准)应被视为首次索赔之时,且根据本保单第3条,首次索赔之时的有效保险限额应为本公司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因相同事件引起的所有索赔应被认为已在首次向任何被保险人索赔时做出。

根据本保单第4.4款,本公司有权利但无义务为任何索赔辩护,本公司应予以赔偿,但理赔费用应以本保单第3条所述金额为限,且本公司有权对任何事件或索赔进行调查,并根据本公司的自由判断进行理赔。

本保险仅将依照在被保险人所在国(详见明细表第1项)所举行诉讼的结果,或本公司同意的其他理赔方式进行损失赔偿,而不接受在美国或其领地或属地或加拿大发生的任何诉讼,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不同意根据在美国或其领地或属地或加拿大境内发生、即将发生或威胁发生的任何诉讼的结果进行理赔。

除非第1.2款或第5条(延长报告期)明确规定,否则本保单不应包括任何其他支付赔款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1.2 理赔费用

除本保险适用的损失赔偿外,如果被保险人受到任何损失索赔,本公司还应赔偿被保险人应支付的相关理赔费用。如本保单第3条所述,保险限额中应包括理赔费用,因此,本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金应减去本公司所赔偿的理赔费用,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支付的理赔费用。

1.3 除外条款

本保险不适用于

(a) 由于以下任何事实、情况、条件或事件引起的任何索赔:

-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起保日(参见明细表第5项)已经知晓或理应预见的被保险人可能遭到索赔;或

- 在本保单起保日之前已向任何其他保险发出索赔通知;

(b)被保险人期望或计划发生的损失;

(c)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动;内战;起义;叛乱;革命;兵变;军事或篡权势力;暴乱;罢工;封锁;军事或民众暴动;民变;军事管制或与之相关的掠夺、劫掠或抢劫;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没收或销毁;或因以上任何一项引起的行为或条件(无论是否宣战);

(d) 增加或超出补偿性赔偿的罚金、罚款(民事、刑事或合同)、惩罚性赔偿、三倍赔偿或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e) 因石棉状滑石、石棉、雌性荷尔蒙(DES)、二恶英、尿素甲醛或获得性免疫缺损综合症(艾滋病)引起的损失;

(f)因欺瞒、欺诈、犯罪或恶意行动或疏忽、违反任何法律或法令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或在致醉剂或麻醉剂的影响下做出的任何行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g) 由以下原因导致或引起的任何索赔:任何实际或声称的不公平竞争,或任何实际或声称的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品名称或广告语的仿冒或侵权;

(h) 因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引起或造成的损失:

- 来自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产生任何核废料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 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任何组件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害特性; - 任何核反应堆、核电站/厂,或与核能生产或核燃料或核废料的生产、储存或处理有关的任何设施;或

- 由于本地存在核能库和/或协会而可以成为保险对象的任何其他房产或设施

(i) 完全由于被保险人的高管、主管、合作伙伴或其他选举或任命的类似管理职位,或任何合作伙伴、合资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任何工会、慈善组织或企业)的股东等身份或以这些身份做出的行为而导致的任何责任,但这一除外条款不应适用于被保险人仅由于从事被保险职业,而与上述身份或职位无关的任何责任(包括替代责任)。

(j) 由或向以下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或与其有关的任何索赔:

- 由任何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

- 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任何被保险人;或

- 被保险人为其合作伙伴、咨询师或员工,除非上述索赔的发起和继续与任何被保险人的请求、协助、积极参与或介入完全无关;

(k)因被保险人为其配偶或任何其他直系亲属提供专业服务而引起的损失;

(l) 因被保险人以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官员或职员的身份做出的行为引起

的任何索赔,除非被保险人仅由于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提供专业服务而被视为其职员,且对上述服务给与的报酬直接汇入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账户;

(m)被保险人因在任何合同或协议中承担责任而有义务支付的损失赔偿(否则无此义务);

(n) 由有关费用、承保、数量、期限、结束日期的任何保证、担保或预计引起、导致或造成的任何索赔;

(o)由于实际、声称或威胁的污染物排放、扩散、渗漏或泄漏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政府或其他机构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评估、测试、监控、清理、清除、控制、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的命令或要求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成本或费用;

(p) 由于被保险人所照管、监护或控制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坏,或被保险人所照管、监护或控制的任何手写、打印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复制的文件(无论是何性质),或基于计算机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任何信息或资料的损坏、遗失或损失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q) 一位被保险人对另一位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r) 由于未能或忽略使保险生效和/或保持有效而引起、导致或造成的任何索赔;

(s) 由于任何被保险人无力偿债或破产而引起、导致或造成的任何索赔;

(t) 由于任何实际或声称的诽谤、诋毁或其他中伤或贬低资料,或任何实际或声称的侵犯任何个人隐私权的出版物引起或导致的任何索赔;

本第1.3款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将第1.1款项下的承保范围包括即使没有第1.3款的规定,也不在承保范围之内的任何责任。

2. 被保险人

如果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为:

- 个人,则该个人应为一位被保险人;

- 合作或合资企业,则该合作或合资企业及其合作伙伴或成员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为上述合作或合资企业从事被保险职业方面;

- 非属合作或合资企业的组织,则该组织及其高管和主管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为上述组织从事被保险职业方面。此外,该组织的股东也应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股东责任方面。

以下人员也属于被保险人:

(a) 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员工,但仅限于他们在第一被保险人的雇佣范围之内,并在第一被保险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的行为;

(b) 在保险期限内成为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合作伙伴、成员、股东或员工(根据以上第(a)款项下条款)的任何人,但仅限于上述人员因以下原因遭到索赔的情况:

- 上述人员在成为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合作伙伴、成员、股东或员工之后发生的事件;或

- 上述人员在成为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合作伙伴、成员、股东或员工之前发生的事件,如果向上述人员的索赔仅仅是由于在首次索赔之时,他们已是第一被保险人的合作伙伴、成员、股东或员工,且该索赔是因在上述事件发生之时,一位被保险人从事被保险职业所引起的;

(c) 以前根据第2条上述条款有资格作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但仅限于在其有资格作为被保险人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在本保单项下条款的条件下,承保范围还应包括各被保险人向任何已故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人、法律代表或受让人,或已无力偿债或破产的任何被保险人的法律代表或受让人提出的事件索赔。

提供与任何现在或过去的合作伙伴或合资企业(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除外)有关的专业服务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应被视为被保险人。

3. 保险限额

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支付超出任何被保险人剩余金额的损失赔偿和理赔费用。#只有在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和理赔费用(如符合本保单条款),无论其金额如何,才可能满足被保险人剩余金额。Only damages and claims expenses which would be covered by this policy (if the terms of this policy were satisfied) but for the amount of such damages and claims expenses may satisfy the

Insured's Retained Amount.

明细表第3项所规定的保险限额以及以下规则将规定本公司应支付的最高金额,无论以下各项的数量多少:

- 被保险人;

- 索赔;或

- 索赔人

在符合下款规定的条件下,明细表第3A项所述的单一事件限额为本公司应支付的以下两项赔偿的总额:

- 由任何单一事件引起的所有损失的所有赔偿;以及

- 相关理赔费用

明细表第3B项所述的累计限额为本公司在每个保险年度应支付的由当年发生的所有事件引起的所有损失赔偿和所有理赔费用的总和的最高限额。

本公司将按要求赔偿的顺序支付本保单项下所有应支付的损失赔偿和/或理赔费用。

无论该事件引起的索赔数量多少,明细表中所述的每一个事件的被保险人剩余金额和保险限额均将适用。

4. 条件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执行本保单项下条款,并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声明和信息是本公司根据本保单履行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4.1 仲裁

由本保单引起或与本保单有关的一切争议,无论是在本保单终止之前还是之后产生,均应按照附于本保单之后并构成本保单一部分的仲裁背书中所规定的方式提交仲裁。

4.2 破产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资产的破产或无力偿债不应减轻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义务。

4.3 解除

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均有权解除本保单,但须在解除生效日期前十(10)天以信函或快递方式向另一方发送书面解除通知。解除通知中应给出解除生效日期。当时有效的保险期限和保险年度应于上述日期终止。本保单被解除后,本公司将根据明细表第7项所列的最低保费,向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如果系由本公司解除,本公司将按比例退还,

如果系由被保险人解除,则本公司将根据己方的短期比率保费表(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可提供复印件),退还本保险年度的保费。即使尚未退还相应保费,解除也将生效。

4.4 辩护与理赔

本公司有权利,但无任何义务接管并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任何索赔辩护,并可根据己方的自由判断执行任何程序,处理任何索赔。由本公司接管后,被保险人应放弃为该索赔的辩护的权利。如果本公司根据己方的自由判断,选择执行其在本款项下的权利,则本公司在执行上述权利过程中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均不应以任何方式变更或扩大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责任或义务。

无论本公司是否执行其在第4.4款项下的权利接管为任何索赔的辩护,本公司均有权建议被保险人支付可行的金额进行理赔。被保险人有权拒绝本公司的建议,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提出理赔建议后选择争辩或继续争辩,本公司还有权退出,且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在本公司首次提出理赔建议之前本可以解决问题的损失赔偿和本公司同意的理赔费用的总额。

如果发生任何索赔,本公司在向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支付本公司规定的保险限额或任何能够解决问题的较小金额后,即不承担与上述索赔相关的任何责任。

4.5 发生事件或索赔时双方的责任

一旦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索赔的事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中必须包括:

(a) 事件的性质;

(b) 潜在伤害,以及事件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包括潜在索赔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

(c) 被保险人首次得知事件发生的方式,以及被保险人为何认为该事件可能会导致索赔。

事件通知并非索赔通知,且除非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或第5条所述延长报告期内向本公司报告索赔情况,否则由已向本公司报告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索赔均不应被视为本保单项下的索赔。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本公司有关任何即将发生的起诉、审讯或致命事故调查的情况。受到索赔后,被保险人必须立即做好记录,并将索赔详情(包括索赔日期)通知本公司。如果受到索赔,被保险人必须:

- 立即向本公司发送与上述索赔有关的命令、信函、令状、索赔、仲裁通知、传票、通知或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并

- 在本公司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保持以任何方式导致可能引起本保单项下索赔的任何事件或与其相关的所有记录、文件、财产、房产、机器、设备、仪器或其他事物不被改变或修缮。

应本公司的要求,被保险人必须:

- 授权本公司获取记录及其他信息;

- 在调查、理赔或索赔辩护中,与本公司合作;并

- 协助本公司对因本保险适用的损失而可能应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执行任何权利。

一旦发生可能涉及本保单的任何事件,无论责任归属如何,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均有权立即进行理赔并支付相关理赔费用,但条件是上述理赔和理赔费用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明细表第4项所规定的被保险人剩余金额。第一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有关上述理赔的情况。

除非以下条款另行规定,否则未经本公司的事先许可,任何被保险人均不得擅自支付任何款项,承担任何责任或招致任何费用(被保险人自担费用者除外)。如果被保险人有意报告任何虚假或欺诈性事件或索赔(无论是在金额还是在其他方面),本保险单将自报告之日起失效,其项下的保费将被扣押。

4.6 审查被保险人的帐簿和记录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限内,以及本保单终止后三年内或本保单项下所有索赔最终解决后一年内(以较晚者为准)随时对被保险人与本保单有关的帐簿和记录进行审查和审计。

4.7 检查和调查

本公司有权利但无义务:

- 随时进行检查和/或调查;

- 为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本公司所发现情况的报告;并

- 建议做出变更

任何检查、调查、报告或建议均仅应与是否可以投保以及如何收取保费相关。

4.8 对本公司的起诉

在本保单项下,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使本公司卷入旨在向被保险人索取损失赔偿的任何诉讼案件中。

4.9 通知

- 本保单要求被保险人发送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信函或快递方式按明细表所述地址发送给本公司;发送至本公司或被保险人代理的通知不应构成至本公司的通知。

- 本保单要求本公司发送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信函或快递方式按明细表第1项所述地址发送给第一被保险人。

发送给任何代理的通知或任何代理或任何其他人员所掌握的信息均不应导致本保单任何部分的撤销或修改,或阻止本公司维护其在本保单项下的任何权利。本保单项下的条款仅可通过由本公司签发并构成本保单一部分的背书撤销或修改。

如果采取信函方式,邮寄证明可作为已发送通知的充分证据。

4.10 其他保险

如果除超出本保单承保范围之外的保险外,被保险人还对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所承保的某项损失投保了其他有效保险,无论上述其他保险:

- 何时起保和终止;

- 是由哪个保险人提供;以及

- 施行或启动的基础是什么;

本保单均应独立于且不参与上述其他保险。本保单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使本保单服从其他保险的任何条款。

4.11 保险单的修改

本保单应构成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就相关保险问题达成的所有协议。本保单项下的条款仅可通过由本公司签发并构成本保单一部分的背书撤销或修改。

4.12 保险费及其调整

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应在该保险年度开始后的十四(14)天内向本公司支付。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未能在自上述日期起的二十八(28)天内支付首期保险费,则本保单无效。

如果明细表第7项指明该保险费为年度预付保险费,则该保险费应仅为预先支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年度结束后计算上述期间的实收保险费,并据此对保险费进行相应调整。如果该保险年度缴纳的年度预付保险费高于实收保险费,则本公司应将根据明细表第7项规定的最低保险费标准,将超出的部分返还给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如果该保险年度实收保险费高于年度预付保险费,则第一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支付差额,即“调整保险费”。

如果明细表第7项规定该保险费为定额保险费,则该保险费不可调整。

4.13 续保

如果明细表第5项规定的保险期限为至少一(1)年,则在上述期限的结束日或之后每年的对应日,在提前提交本公司要求的任何核保信息,并支付适当的保险费后,本公司将签发本保单的续保背书,将保险期限延长一(1)年。但本公司无任何义务主动提供任何上述续保或本保单的任何延期。

4.14 风险变更

如发生严重影响本保单所承保风险的任何变更,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通知本公司。

4.15 唯一代理

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应作为本保单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的唯一代理人,负责:

- 查实投保单所要求的一切信息;

- 提交投保单以及本保单或其任何续保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核保信息;

- 发送和接收本保单所要求的任何通知;

- 提出或接受对本保单的任何变更或解除;

- 按期缴纳所有保费和接收所有退还保费;

- 为本公司用以调整保费的信息保留记录,并应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记录; - 接收本公司按本保单项下条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任何金额;以及

- 将争议提交仲裁。

4.16 条款

投保单中做出的所有声明以及以附件形式提交的一切材料应为本保单的基础,并与明细表和本保单的任何背书一起,构成本保单的一部分。本保单系根据上述投保单及其他材料签发。

4.17 向本公司转让索回权

如果被保险人有权索回本公司已根据本保单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赔偿金,被保险人应将上述索回权转让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损害上述权利的行为。应本公司的要求,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将该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执行该权利。

4.18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未经本公司的事先书面许可,被保险人不得将其在本保单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被保险人身故情况出外。

5. 延长报告期

5.1 如果本公司非因保费支付原因而解除本保单,或本公司拒绝本保单的续保,本公司将自动提供一段延长报告期(如下所述)。

本公司所提供的续保条件、条款或保费与保险期限不同不应构成本保单的解除或拒绝续保。

延长报告期不应适用于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任何后续保险所承保的任何索赔,或如果不是由于其保险费用尽,本应承保的任何索赔。

5.2 延长报告期自保险期限结束开始,持续五(5)年,期间无须支付附加保费。

5.3 延长报告期既不延长保险期限,也不改变承保范围,而仅适用于由根据本保

单第4.5款向本公司报告的事件引起的索赔。在延长报告期向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的首次书面索赔将被认为系在保险期限的最后一天提出,但根据本保单第1.1款第4段的规定,如果在延长报告期间提出的索赔是因已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事件而引起的,则该索赔应被视为已在首次向任何被保险人索赔时做出。延长报告期一旦生效即不得取消,除非被保险人未能按本保单第4.12款支付任何应付的调整保费。

5.4 延长报告期不应修改或增加适用于本保单所承保的任何索赔的保险限额,且索赔所在保险年度的现有保险限额(如果有)的金额应被视为用以处理在延长报告期间所发生索赔的唯一金额。

6. 定义

6.1 人身伤害

是指任何人所遭受的持续性身体伤害、精神苦痛、情绪刺激、疾病或病痛,包括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时候的死亡。

6.2 索赔

是指因而任何事件导致的损失而向任何被保险人提出或提起的任何书面要求、诉讼或仲裁程序。

6.3 理赔费用

是指:

- 符合本保单第4.4条,或本公司在对任何索赔进行调查、调整、理赔或辩护后同意的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法律及其他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所有员工、高管和主管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且本公司代表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任何上述费用均应被视为系由被保险人发生;

- 诉讼过程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一切费用;

- 由本公司承担费用的任何审判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判决前利息;但如果本公司表示愿意支付适用的保险限额,将不支付表示上述意图后发生的任何判决前利息,以及

- 在审判开始之后,且本公司支付或表示愿意支付保险限额之内的审判费,或将其存放在法庭之前所发生的全额审判费的一切利息。

6.4 投保区域

是指明细表第1项所述被保险人所在国,但如果事件是被保险人在与被保险职业有关的旅行中发生的,则投保区域应指全球除美国及其领地和属地以及加拿大之外的任何地区。

6.5 事件

是指在执行保险职业过程中实际或声称发生的疏忽、错误或遗漏。

在本保单中,如果由于某一个原因或起因,直接或间接引起或导致一系列和/或多项实际或声称的疏忽、错误或遗漏,则这一系列和/或多项实际或声称的疏忽、错误或遗漏应被视为同一个事件,而为了确定本保单的承保范围,该事件应被视为已在上述最早发生的疏忽、错误或遗漏发生时全部发生。

如果被保险人和本公司无法就事件的发生时间达成一致,则该事件应被视为系在被保险人首次被咨询事件起因时发生。

6.6 被保险职业

是指在从事明细表第2.1项(职业说明)所规定职业的过程中提供的专业服务,但不包括按照习惯或惯例,上述职业通常不会提供的任何服务。被保险职业不应包括被保险人对任何产品的设计、测试、制造、生产、安装、销售、供应、维护或维修。

6.7 被保险人剩余金额

是指明细表第4项中显示的金额,应按上述第4项和本保单第3条执行。

6.8 损失

是指第三方所遭受的财务损失,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引起的财务损失除外。

6.9 保险期限

是指自起保日开始至期满日(详见明细表第5项)结束的一段时间,上述起保日和期满日均须按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标准时间12:01计算,但期满日可根据本保单第4.3款(解除)和4.13款(续保)做相应更改。

6.10 保险年度

是指保险期限内一(1)年的时间,于明细表第5项所规定期满日所在的月份和日期结束。如果起保日和期满日(参见明细表第5项)之间的期限不足一(1)年,则该期限应被视为唯一的保险年度。如果起保日和期满日之间的期限超过一(1)年,则该期限应被视为本保险期限的第一个保险年度,且如果本保单按其第4.13款的规定续保,则新的保险年度(为期一(1)年)应自明细表第5项所述期满日之后的第一天开始。

6.11 污染物

是指任何固态、液态、气态或热性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烟气、蒸汽、烟灰、烟雾、酸、碱、化学物质和废弃物。本定义中的“废弃物”包括待处置、

再利用、修复或回收的材料。

6.12 财产损坏

是指有形财产的实际损坏,包括因使用该财产而导致的一切损失。

职业责任险保险单

仲裁背书

双方理解并同意,根据本保单第4.1款,本保单应以本背书项下条款为依据。

1. 仲裁庭的组成

除非明细表第一项指明的第一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以下合称“双方”)在接到仲裁意向通知后的十五(15)天内同意仅选择一位仲裁员,否则所有争议均应提交至由依据本背书第2条和第3条选取的两位仲裁员和一位仲裁长所组成的仲裁庭。

2. 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庭成员应为与相关争议无利益关系,且具有相关知识的现任或退职企业高管或律师。除非双方同意仅选择一位仲裁员,否则提起仲裁的一方(以下简称“发起方”)应首先指定一名仲裁员,并与总裁意向通知一起,以电传或挂号信的方式(要求回执)将仲裁员任命通知发送给另一方(以下简称“回应方”)。

仲裁意向通知中应详细列明双方的全称和地址、与仲裁有关的保险单、争议性质以及所申请的救济。回应方应在收到上述仲裁意向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并以相同的方式通知发起方。在仲裁听证前,上述两名仲裁员应共同指定一位具有本第2条规定资格的仲裁长。如果前两名仲裁员未能在自回应方指定第二名仲裁员或发起方依据本背书第3条指定第二名仲裁员之日起的二十(20)天内就仲裁长任命问题达成一致,发起方将请求保险专员、监察或其他有适当管辖权或代表权的重要监管官员来任命仲裁长。如果其中一名仲裁员或仲裁长由于死亡、疾病、不胜任或其他原因退出仲裁庭或无法履行其职责,双方应按相同的方式指定一名替代人选。

3. 未能按期指定仲裁员

如果回应方未能在接到仲裁意向书后的三十(30)天内任命第二名仲裁员,发起方将代为任命,任命后,第二名仲裁员将与发起方指定的第一名仲裁员根据以上第2条的规定,共同选择一位仲裁长。

4. 法律和法庭的选择

本背书项下的任何仲裁均应在被保险人所在国家举行,且本保单的解释和适用均应依据被保险人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但条件是必须以公平的方式解释本保单项下的条款:如果本保单的任何内容存在任何歧义或含糊不清,应以最符合相关条款规定的方式(不考虑该内容由哪一方所撰写,不偏袒任何一方进行推断和解释),并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处理。在决策过程中,仲裁庭还应适当考虑保险行业的惯例。

5. 争议的提交

发起方应在自任命仲裁长之日起的二十(20)天内提交最初的陈述书。回应方应在收到发起方的陈述书后的二十(20)天内提交己方的陈述书。发起方有权在收

到回应方的陈述书后的十(10)天内提交一份答辩书。

6. 仲裁程序

组建仲裁庭之前所发生一切法律程序均应被视为非正式程序,仲裁庭不应受任何法律程序或证据的约束。仲裁庭有权决定有关仲裁程序的一切程序规定,但应允许盘问和辩驳。仲裁程序应采用英语。

7. 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在仲裁程序结束后的六十(60)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决定并给出决策理由。仲裁庭的多数意见应为终局裁决,对仲裁双方均有约束力,可能包括按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任何仲裁费用(参见本背书第8条,包括合理律师费)。如不服仲裁裁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庭。

8. 仲裁费用

双方应各自承担己方仲裁员的费用,并平均分摊仲裁长的费用。如果两位仲裁员均由发起方指定,如本背书第3条所述,发起方和回应方应平均分摊两位仲裁员和仲裁长的费用。仲裁程序的其他费用由仲裁庭决定。

责任险条款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01.成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于保险期限内受到索赔或被保险人已通知保险人其将有可能受到索赔,则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再受到的同样原因引起的索赔,将视同一次事故处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30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由保险人提前30天通知取消。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满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人一个作为最终计算结果的销售合同价值总额的声明,并且应付保费将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价值总额调整。 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大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费,则被保险人承诺向保险人支付差额部分;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小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险,则保险人同意返还给被保险人差额部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a.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 b.被保险产品的损失或毁坏; c.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 d.发生的产品退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污染绝对除外条款

德国安联集团的业务分析及启示

-------------精选文档----------------- 目录 一、安联集团简介 (3) (一)集团规模和业务结构 .................................................................................................................................. 3 (二)重大历史事件 .. (3) 1、建立综合性财险公司、适时开拓人身险业务单元.............................................................................. 3 2、收购海外保险公司、搭建全球化保险平台 .......................................................................................... 4 3、收购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整合资产管理业务 ...................................................................................... 4 (三)税收优惠制度 .. (4) 二、安联集团的保险业务分析 (5) (一)寿险和健康险 (5) 1、寿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速主要受到投资市场的影响 ......................................................................... 5 2、欧洲国家分公司的传统险占比高于亚洲国家 ...................................................................................... 6 3、监管差异导致各地寿险分公司的销售渠道结构差异较大 ................................................................. 6 4、“股权控制”、“战略联盟”等模式提高了银行销售渠道的效率 ................................................ 7 (二)财险和意外险 .. (7) 1、财险公司的承保盈利状况较为稳定,承保收入主要受规模因素的影响 ........................................ 8 2、车险普遍为各国第一大险种,发达国家的车险占比一般低于新兴市场 . (9) 三、安联集团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析 (10) (一)资产管理业务简介 .................................................................................................................................... 10 (二)集团内部的资产管理 .. (11) 1、资产配置以债券、贷款为主,产寿险差异不大 (11) 2013年5月17日 保险业研究·专题研究 魏瑄 德国安联集团的业务分析及启示 专题研究 保险业研究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087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 准版本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

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

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职业责任险条款

职业责任险保险单 目录 1. 承保范围 (3) 1.1 保险协议 (3) 1.2 理赔费用 (4) 1.3 除外条款 (4) 2. 被保险人 (6) 3. 保险限额 (6) 4. 条件 (7) 4.1 仲裁 (7) 4.2 破产 (7) 4.3 解除 (7) 4.4 辩护与理赔 (8) 4.5 发生事件或索赔时双方的责任 (8) 4.6 审查被保险人的帐簿和记录 (9) 4.7 检查和调查 (9) 4.8 对本公司的起诉 (9) 4.9 通知 (9) 4.10 其他保险 (10) 4.11 保险单的修改 (10) 4.12 保险费及其调整 (10) 4.13 续保 (10) 4.14 风险变更 (10) 4.15 唯一代理 (11) 4.16 条款 (11) 4.17 向本公司转让索回权 (11) 4.18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1) 5. 延长报告期 (11) 6. 定义 (12) 6.1 人身伤害 (12) 6.2 索赔 (12) 6.3 理赔费用 (12) 6.4 投保区域 (12) 6.5 事件 (13) 6.6 被保险职业 (13) 6.7 被保险人剩余金额 (13) 6.8 损失 (13) 6.9 保险期限 (13) 6.10 保险年度 (13) 6.11 污染物 (13)

6.12 财产损坏 (14) 7. 仲裁背书 (15)

职业责任险保险单 本保险单规定了具体的承保范围。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旨在对承保范围进行限制。请仔细阅读本保险单的所有内容,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保和未承保范围。 在本保单中,“本公司”是指明细表中所指定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本保单第2条的规定,有资格作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文中黑体字词的具体定义详见本保单第6条。以单数形式出现的词汇也应包括其复数形式,同样,以复数形式出现的词汇也应包括其单数形式。 1. 承保范围 1.1 保险协议 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条款的条件下,如果被保险人因从事被保险职业,而在保险期限内在投保区域发生任何被保险人须依法赔偿他人损失的事件,则本公司应代为赔偿上述损失。 本保险仅适用于在保险期限内首次以书面形式做出的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索赔事件。 任何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书面索赔通知之时(以较早者为准)应被视为首次索赔之时,且根据本保单第3条,首次索赔之时的有效保险限额应为本公司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因相同事件引起的所有索赔应被认为已在首次向任何被保险人索赔时做出。 根据本保单第4.4款,本公司有权利但无义务为任何索赔辩护,本公司应予以赔偿,但理赔费用应以本保单第3条所述金额为限,且本公司有权对任何事件或索赔进行调查,并根据本公司的自由判断进行理赔。 本保险仅将依照在被保险人所在国(详见明细表第1项)所举行诉讼的结果,或本公司同意的其他理赔方式进行损失赔偿,而不接受在美国或其领地或属地或加拿大发生的任何诉讼,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不同意根据在美国或其领地或属地或加拿大境内发生、即将发生或威胁发生的任何诉讼的结果进行理赔。 除非第1.2款或第5条(延长报告期)明确规定,否则本保单不应包括任何其他支付赔款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版_1

YF-ED-J932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 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 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 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 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 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 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

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编号:FS-DY-20249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码:____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 人身伤亡:_____ 财产损失:_____ 总计: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 保险期限:共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_____ 总保险费:_____ 付费日期: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template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 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 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 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 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 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 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 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

职业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职业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本文件包括如下合同版本: 附件1.1 适用于PC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P2 附件1.2 适用于EPC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P24 附件1.3 适用于EPC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含工程勘察责任) —P46 附件1.4 适用于非转型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P68 附件2 适用于EPC模式下“施工总承包企业”—P90 附件2.1 适用于EPC模式下“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含工程勘察责任) —P112 附件3 适用于现行模式下“设计企业”—P134 附件4 适用于现行模式下“监理公司”—P156 具体内容后附。 投保人保险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附件1.1 适用于PC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投保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职业责任险 保险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号: (以下简称“投保人”)与****(以下简称“保险人”)(或指定代表×××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就项目职业责任险的有关事宜达成本保险合同。鉴于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投保人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按照合同约定缴付了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条件、服务条款两部分内容,除此外本保险合同还包括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保险人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本保险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共一式份,份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投保人保险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第一部分保险条件 保险方案明细表 投保险种职业责任险 投保人名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投保人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业务范围 (资质) 被保险人提供的专业服务 1、方案设计 2、专业考察 3、工程勘察 4、深化设计 5、配合招标工程总承包企业 6、施工详图设计审批 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规划、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进度管理以及总体控制监督相关的全过程项目管理 8、现场施工监理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 9、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包括审批技术性设计变更) 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项目信息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类型: 项目概算金额: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项目概算金额的80%,但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2亿元); 累计责任限额:(项目概算金额的80%,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慕再版建筑工程一切险标准条款

样本 慕再版建筑工程一切险标准条款 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被保险人为获取本保险单而向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下文统称“保险人”)提交的由被保险人完成的一份调查问卷及其他书面声明构成的书面投保申请,视作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在此,本保险单声明:基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并依据保险单中所列条款、除外责任、规定和条件或与保险单有关的批注,保险人在此范围内且在下文所列条款限度内给予被保险人赔偿。

样本总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由于以下各项原因直接或间接引发的损失、损坏或责任,或由此造成进一步恶化而形成的损失、损坏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a) 战争、侵略、境外敌对行动、敌对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兵变、暴动、罢工、停工、国内暴乱、军事或纂位行动、恶意团体、代表任一政治组织或与该种组织有关联的团体,阴谋,政府或任何公共当局在权利上或事实上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损坏; b) 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c)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的蓄意行为或蓄意疏忽; d) 全部或部分停工。 在任何诉讼或其他程序中,若保险人声称上述除外责任条款a )所引起的损失、毁坏、损坏或责任不在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之列,试图证明该类损失、毁坏、损坏或责任属本保险单责任范围的举证责任由被保险人承担。 保险期限 尽管保险单明细表中详细列明了承保工程的有关期限,但在明细表中的期限与实际工程期限不相吻合时,保险责任应自承保工程在工地动工或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项目所用材料或设备卸至工地之时开始,至承保工程部分或全部移交之时终止,或至承保工程部分或全部投入使用之时终止。 保险期限的终止日最迟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任何延长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总则 1. 被保险人对于此保险单条款的正当遵守与履行及其所作声明、问卷调查结果、 申请书 的真实性将成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2. 明细表与保险单各部分均为此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中出现的“本保险单”一词的含义皆已将明细表与保险单各部分包含在内。此保险单或明细表或保险单各部分中任何位置出现的“本保险单”一词均具以上特定含义。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7287-11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单号 码: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投保 人: 姓 名: 住 所: 营业性 质: 地区范 围: 保险期限: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雇员一览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署时间:年月日 投保人(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险公司(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3)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职责险稳妥合同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产品职责险条款一、职责范围在本稳妥有用期内,因为被稳妥人所出产、出售的产品或产品在承保区域内发作事端,形成运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担任时,本公司依据本稳妥单的规则,在约好的补偿限额内担任补偿。对被稳妥人敷衍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赞同担任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担任补偿,但本项费用与职责补偿金额之和以本稳妥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责限额为限。二、在外职责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担任补偿:(一)被稳妥人依据与别人的协议应承当的职责,但即便没有这种协议,被稳妥人仍应承当的职责不在此限;(二)依据劳动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职责;(三)依据雇佣联系应由被稳妥人对雇员所承当的职责;(四)稳妥产品自身的丢失;(五)产品退换收回的丢失;(六)被稳妥人全部、保管或操控的产业的丢失;(七)被稳妥人成心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或产品形成任何人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八)稳妥产品形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职责;(九)稳妥产品形成对飞机或轮船的危害职责;(十)因为战役、相似战役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直接引起的任何结果所形成的的职责;(十一)因为停工、暴乱、民众

骚乱或歹意行为直接或直接引起的任何结果所形成的的职责;(十二)因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直接的职责;(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稳妥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则的应由被稳妥人自行担负的免赔额。三、补偿处理(一)若发作本稳妥单承保的任何事端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职责许诺或回绝、出价、约好、付款或补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职责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不得承受职责方就有关丢失作出的付款或补偿组织或抛弃对职责方的索赔权力,不然,由此引起的结果将由被稳妥人承当;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处理任何索赔案子,被稳妥人有职责向本公司供给全部所需的材料和帮忙。(二)出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产品,因为相同原因形成多人的人身损伤、疾病或逝世或多人的产业丢失,应视为一次事端形成的丢失。(三)被稳妥人的索赔期限,从丢失发作之日起,不得超越2年。四、被稳妥人职责被稳妥人及其代表应严厉实行下列职责:(一)在投保时,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请求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实在、翔实的答复或描绘;(二)被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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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责任条款、保险金给付条款、基本条款和名词释义。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本公司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出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及权益转让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按下列《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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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1736-44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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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对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接受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别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依照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别在此限; (二)依照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依照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操纵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有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伤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处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别得作出任何责任答应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别得同意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别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咨询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咨询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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