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苗圃分类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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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苗圃分类技术标准》

《园林苗圃分类技术标准》

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园林苗圃是繁育和培育苗木的基地,随着城乡一体化格局逐步建立,园林苗圃也是城市园林绿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对不同类型园林苗圃的功能和类别没有科学的划分,导致一般生产性苗圃、以大树囤积行为为主的非法苗圃、观光型苗圃甚至休闲度假区等性质不同的园林绿地相互混淆,这直接造成政府扶持资金发放、土地利用、租赁和资产融资评估等过程中社会公共资源的流失。特别是土地(包括林地)流转后土地利用性质的界定,增值税改革后对农产品的免税政策和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的税务抵扣,等等必须通过一定的标准对园林苗圃中一般生产性苗圃和观光型苗圃进行划分。因此,对园林苗圃合理定位,科学标准化的界定不同生产性质的,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我省搞森林城市建设等生态提升工程的基础工作之一。

二、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

《园林苗圃分类技术标准》制定是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5﹞122

号)要求,由信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制定。河南省林业厅于2015年信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签订编制协议。

三、编制过程

1、外业调查

外业调查选点包括信阳市潢川县、许昌市鄢陵县、郑州市中牟县三个地区。对10家园林苗圃企业做了详细调查,对20家园林苗圃企业做了一般调查。主要对园林苗圃基本情况、管理机制、发展建设和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

2、内业资料整理

内业资料整理工作主要根据调查的结果将园林苗圃分

为生产型园林苗圃和观光型园林苗圃两种类型,并对“园林苗圃”、“生产型园林苗圃”、“观光型园林苗圃”、“生产分区”、“种类规模”进行了定义。结合相关数据确定生产型园林苗圃和观光型园林苗圃的分类指标、检测方法、分类规则。

3、征求意见

完成园林苗圃分类技术标准初稿后分别向省种苗站、省林业工作站、信阳市园林局、河南创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宜林苗圃有限公司、等主管部门、业务单位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的确定

1、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园林苗圃,用于河南省内园林苗木花卉生产单位获得政策性优惠、土地利用、租赁和资产融资

等过程中界定其生产性质的依据。

2、分类原则

⑴兼容性原则:把园林苗圃根据生产性质划分为生产型园林苗圃和观光型园林苗圃,在省内对各种用地性质划分中均能适用。

⑵科学性原则:分类技术指标以组成园林苗圃实体要素和工作信息进行综合分类体现出对土地利用和生产经营性质的本质特征。

⑶可操作性原则:分类的技术指标在实际工作中能科学合理的获得。

3、分类方法

标准制定过程采用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是美国运筹学家萨蒂 (Saaty. T. L) 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种定性方法与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多目标决策分析方法。运用这种方法,决策者通过将复杂问题分解为若干层次和若干因素,在各因素之间进行简单的比较和计算,建立判断矩阵,通过计算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值以及对应特征向量,就可以得出不同方案重要性程度的权重,为最佳方案的选择提供依据。

本标准结合园林苗圃实际采用专家评分与层次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对生产型园林苗圃和观光型园林苗圃的特征

进行评价。

(1)、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对各要素进行分组,把每1组作为1个层次,按照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的形式排列起来,并用结构图来表示。

目标层:园林苗圃生产性质即生产型园林苗圃和观光型园林苗圃。

准则层:交通系统、建筑、种植、经济与服务。

指标层:交通系统的形状、类型、数量;建筑的层数、设施、数量、装饰;种植的生产分区、种类规模、密度;经济与服务的宣传、业绩、人员。

(2)、建立判断矩阵

13项指标比较客观的反应了园林苗圃的经营性质,同时也保证了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适用性。三类指标权重根据园林苗圃实际运营情况,结合业内专家及文献资料研究确定。为克服专家主观性评价造成的偏差,依据专业将专家分成园林植物类、经营管理类、经济类三组,评价过程中园林植物类类专家对种植评价分值;经营管理类类对交通系统、建筑评价分值;经济类对经济与服务分别乘以系数2,然后再取平均值,以增强评价客观性。在此基础上构造判断矩阵,通过层次排序和一致性检验,最终得出层次总排序值。

①、准则层矩阵

交通系统建筑种植经济与服务

交通系统 1 1/2 1/3 1/2 0.118 建筑 2 1 1/2 1/2 0.191 种植 3 2 1 3 0.45

经济与服务 2 2 1/3 1 0.242

②、准则层矩阵一致性检验

1. 特征根:λmax=4.145

II. W=(0.1180.191、0.45、0.242)

III.CI=0.048

IV. CR=0.054<0.1

③、指标层矩阵:交通系统

形状类型数量

形状 1 1/2 1/3 0.019

类型 2 1 1/2 0.035

数量 3 2 1 0.064

④、交通系统矩阵一致性检验

1. 特征根:λmax=3.011

II. W=(0.019、0.035、0.064)

III.CI=0.006

IV. CR=0.009<0.1

⑤、指标层矩阵:建筑

设施数量装修层数

设施 1 1/3 1/4 1/2 0.019 数量 3 1 1/2 2 0.055 装修 4 2 1 2 0.083 层数 2 1/2 1/2 1 0.035

⑥、建筑矩阵一致性检验

1. 特征根:λmax=4.051

II. W=(0.019、0.055、0.083、0.035)

III.CI=0.017

IV. CR=0.0019<0.1

⑦、指标层矩阵:种植

生产分区种类规模密度

生产分区 1 2 2 0.225 种类规模1/2 1 1 0.113 密度1/2 1 1 0.113

⑧、种植矩阵一致性检验

1. 特征根:λmax=3

II. W=(0.225、0.113、0.113)

III.CI=0

IV. CR=0<0.1

⑨、指标层矩阵:经济与服务

宣传业绩人员

宣传 1 2 1/2 0.072

业绩1/2 1 1/3 0.04

人员 2 3 1 0.13

⑩、经济与服务矩阵一致性检验

1. 特征根:λmax=3.011

II. W=(0.072、0.04、0.13)

III.CI=0.006

IV. CR=0.01<0.1

(3)、各层次权重值与计分分类办法

①、各层次权重值如下图:

②、各指标计分根据相关资料按符合性分别计3分、1

分、0分建立公式:Σ项目计分×权重值={0 3}

(4)、试算

①、试算结果

外业调查共计20家单位其中详细调查8家,一般调查12家。调查内容包括:1、苗圃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名称、法人代表(或个人经营者)、详细地址及电话、主要设施、主要品种规格数量等反映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的事项;2、苗圃发展情况调查:包括近三年修建建筑道路的投入,人员增减培养,政策扶持、种植品种变化,宣传等反映苗圃发展的事项;3、苗圃经营情况调查:包括注册资金或总资产、利润、税金、主要销售品种、销售对象等反映苗圃经营情况的事项。

根据调查数据,利用公式:Σ项目计分×权重值,进行试算结果如下图:

②、试算结果分析

a 、20家总体试算值与预估值的比较

b 、试算值与预估值比例与标准值1进行SPSS 单样本t 检验结果如下:

2.25 2.5 3

t=-0.676;P=0.569>0.05,试算值与预估值比例与1接近,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c、对其中8家试算值与预估值的分别比较

d、试算值与预估值比例与标准值1进行SPSS单样本t 检验结果如下:

t=1.071;P=0.320>0.05,试算值与预估值比例接近1,试算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e、试算值与预估值进行SPSS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如下:

t=0.901;P=0.398>0.05,试算值与预估值没有显著性差异。

(5)、试算结论

Σ项目计分×权重值小于2.25,为观光型园林苗圃;Σ项目计分×权重值在2.25~2.5区间为园林苗圃经营困难期或转型期;Σ项目计分×权重值大于2.5为一般经营园林苗圃,所以根据Σ项目计分×权重值2.25为界,把园林苗圃分为观光型园林苗圃和生产型园林苗圃。

4、术语和定义的确定

(1)、园林苗圃:由个人或法人经营,用于花卉和园林绿化用苗木生产的地块,种植面积大于陆地总面积的75%,经营时间应在3年以上。

(2)、生产型园林苗圃:产品以园林绿化美化用花卉为主,具有较强园林绿化建设功能的园林苗圃。

(3)、观光型园林苗圃:具有一定园林绿化建设中功能,但主要提供休闲、观光、旅游、体验服务的园林苗圃。(4)、生产分区园林苗圃:因生产工艺需要进行的分区,主要包括:扦插区、播种区、温室区、移植区、商品苗, 分区面积一般应大于1/10 hm2。

(5)、种(品种)规模:园林苗圃各种(品种)苗木花卉数量的均值与种(或品种)数量的比值

5、分类方法

(1)、采用层次分析法,针对各种用地性质的园林苗圃,检测其基础设施、种植、经济与服务中的核心指标并计分,根据约定的分类规则,划分为生产型园林苗圃、观光型园林苗圃。

(2)、选择园林苗圃的基础设施、种植、经济与服务中的核心指标13项,各项指标根据计分标准分别计3、1、0,每项指标得分为计分与其权重之积,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为该园林苗圃的界定分值,总分值为0~3,分值高低表示园林绿

化建设功能性的强弱,以2.25为邻界分值划分为生产型园林苗圃、观光型园林苗圃。

6、分类指标及计分

(1)、交通系统

生产型园林苗圃、观光型园林苗圃交通系统计分指标见表1。

表1交通系统指标与计分

(2)、建筑

生产型园林苗圃、观光型园林苗圃建筑计分指标见表2。

表2建筑指标与计分

(3)、种植

生产型园林苗圃、观光型园林苗圃种植计分指标见表3。

表3种植指标与计分

(4)、经济与服务

生产型园林苗圃、观光型园林苗圃经济与服务方面的计分指标见表4。

表4经济与服务指标与计分

7、检测方法

各项技术指标的检测方法见表5

表5检测方法

8、分类规则

生产型园林苗圃、观光型园林苗圃的分类计分规则见表6。表6分类计分规则

五、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1、与土地法、建设部绿地系统分类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

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土地法中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中规定园林生产绿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用地分类“农林用地”(E2)。

本标准园林苗圃定义与上述法律标准相衔接把城市生产性绿地、农林用地中园林苗木花卉生产地统一定义园林苗圃,但不包括临时用地,因为需经营3年以上。

2、与国务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衔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本标准可用于流转土地单位园林苗圃经营能力与性质界定。

3、与税法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

⑴根据增值税法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

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⑵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⑶根据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4、与国家行业标准苗圃建设规范(LY/T 1185-2013)的衔接

作为苗圃建设规范(LY/T 1185-2013)的外延和补充。

5、与国家森林城市指标标准的衔接

⑴国家森林城市指标标准5.2.4条造林苗木使用规定城市森林营造应以苗圃培育的苗木为主,因地制宜地使用大、中、小苗和优质苗木。禁止从农村和山上移植古树、大树进城。

⑵第5.3.3条林木苗圃规定全市绿化苗木生产基本满足本市绿化需要,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并建有优良乡土绿化树种培育基地。

六、标准实施的建议

1、作为提高林业管理水平一项措施

通过园林苗圃分类技术标准, 建立健全林业管理体系, 明确了责权利,使园林苗圃业发展健康有序,有利于提高林业生产的积极性。

2、促进企业有序发展的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作为主体力量, 生产的自主性大大增强, 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来生产产品, 并且可规定自身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标准, 以满足用户和市场的需求。通过标准的实施经营不善或有转型意愿的园林苗圃能有序退出,或者使企业朝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 多个企业必须通过标准这条纽带联结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企业内部各个生产部门和环节, 也需要通过标准来联结和沟通, 这样才能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此外, 林业企业采用企业+基地+农户(林农)的经营模式, 更需要标准来规范农户( 林农)的生产经营活动, 以保证企业生产的秩序和产品的质量。

3、应用于林业工程建设的一项技术

随着我国对生态环境的日益重视,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逐年增多, 要提高工程质量, 使其更好地产生效益, 标准化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在包括林地在内的土地流转,大型工程规划,城市规划,标准化是林业工程建

设的基础保证, 用标准规范建设过程, 并用标准进行管理和检查验收, 能提高工程成果的合理性和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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