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优先收购权协议

xxxx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优先收购权协议日期:20xxx年____月_____日

目录

第1条优先收购权 (3)

第2条优先收购权的行使 (5)

第3条B类资产支持证券与C类资产支持证券的取得 (7)

第4条本协议的转让 (8)

第5条双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8)

第6条违约责任 (9)

第7条不可抗力 (9)

第8条保密义务 (9)

第9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

第10条其他 (10)

本《xx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优先收购权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xx年月____日在x签署:

(1) xx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xx酒控”或“优先收购权人”),一家根据中

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x室,法定代表人为xx;

(2)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证券”或“管理人”,作为xx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

划(“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为zzxx楼,法定代表人为庞介民。

在本协议中,xx酒控、xx证券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互称为“对方”。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与《xxx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标准条款》”)第一条定义的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鉴于:

(1) xx证券拟设立专项计划,并担任专项计划的管理人。xx证券已于

签署本协议之前签署了《标准条款》,以明确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专项计划的内容和整

体安排。《标准条款》是xx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拟与资产

支持证券的认购人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专项计划的

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2) 内蒙古xx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中国法律设立xxxxxx私募

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月【】日

与xx旅游集团有限公司(“xx旅游”)及基金管理人签署《基金

份额转让协议》,收购xx旅游持有的私募基金全部基金份额。

(3) xx酒控可能在B类资产支持证券与C类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收

购全部B类资产支持证券与C类资产支持证券,xx证券同意以自

己的名义,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授予xx酒控在前述期间内优先

收购全部B类资产支持证券与C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1条优先收购权

1.1. 行权循环期

专项计划设六个行权循环期,其中:

(1) 第一个行权循环期指自2019年12月1日(含该日,但是,若在该

日前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则第一个优先收购权行权循环期的当期循

环起始日应提前至发生任何违约事件之日;除非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人大会另行决议)至2020年1月23日(含该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该日后最近一个工作日,下同);

(2) 第二个行权循环期为2020年1月24日(含该日)至2023年1月

23日(含该日);

(3) 第三个行权循环期为2023年1月24日(含该日)至2026年1月

23日(含该日);

(4) 第四个行权循环期为2026年1月24日(含该日)至2029年1月

23日(含该日);

(5) 第五个行权循环期为2029年1月24日(含该日)至2032年1月

23日(含该日);

(6) 第六个行权循环期为2032年1月24日(含该日)至2035年1月

23日(含该日)。

其中,每个行权循环期的起始日称为当期循环起始日,最后一个工作

日称为当期循环截止日。

1.2. 优先收购权行权期

优先收购权行权期指任一行权循环期内,xx酒控可行使优先收购权的

期间。在任一行权循环期内,优先收购权行权期指当期循环起始日(含

该日)起至:

(i) 当期循环截止日(含该日)的期间;

(ii) 该行权循环期内专项计划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之日(不含该日)的期间,管理人应在其能够预见《标准条款》第18.2.2条所述

专项计划终止事件发生时立即通知xx酒控;或

(iii) 该行权循环期内的公开发行之日(不含该日)的期间,管理人应在实现公开发行前20个工作日通知xx酒控。

以三者中在先发生者为准。每个优先收购权行权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为优先收购权行权期截止日(“优先收购权行权期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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