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四章通信、通话

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实施检查时,应当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由大(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所在大(中)队批准,可以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定电话与配偶、亲属电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国外、境外配偶、亲属通话,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五章探访

第二十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特殊情况确需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正在接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二条探访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当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当有工作人员在场。

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时,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探访人员关系的证件。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对没有证件或与证件不符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四条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其他物品,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并由工作人员当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探访人员应当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第六章探视

第二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以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配偶、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单位、就读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应当说明探视者与被探视者的关系和探视理由;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病危通知书或者公安机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探视:

(一)处于急性脱毒期的;

(二)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

(三)其他不宜办理探视的。

第二十九条探视由大(中)队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审批表》,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强制隔离戒毒抽批准。一次探视时间不得超过5日(不含路途)。逾期不归,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告知当地公安机关。第三十条探视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接送。

第三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探视费用自理。

第九章所外就医

第四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具备治疗条件,地方县级医院无法治愈的,可以办理所外就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指定的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第四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在大(中)队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部门、管理部门审查提出所外就医意见,经强制隔离戒毒所审核,报其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所外就医批准后,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填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证明》,通知担保人将所外就医人员接回,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一次所外就医时间为1至3个月,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了解所外就医人员疾病治疗情况,对已经痊愈的及时收回所内执行剩余期限;未痊愈的可以续办所外就医手续。

第五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到期的所外就医人员回所进行诊断评估。

第五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的费用自理。

第十一章奖惩

第五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的所内表现进行奖惩。

第五十七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奖励种类为表扬、嘉奖、记功三种,惩罚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

第五十八条奖惩由大(中)队提出意见,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审批表》,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五十九条奖惩决定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宣布,须本人签名确认后存入档案。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条奖惩结果应当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第十三章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诊断评估准予提前解除或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提前或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规定之日起计算;

(二)延长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与原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合并执行;

(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含路途)、所外就医的时间,计算为已经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

(四)强制隔离人员擅自离所或探视期限不归的时间,不计算为已经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

第六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填发《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由大(中)队宣布并发给本人。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提前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戒毒人员亲属及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六十七条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接到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或受委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后,应当及时向本人宣布。

第六十八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毒所应当及时发还代管财物,结清账目,办理出所手续。

强制隔离戒毒知识考试

1、吸毒成瘾的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戒毒治疗不以营利为目的。 2、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住所地接受社区戒毒。 3、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拒绝接受社会戒毒的 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教育机构,大中队设置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 5、对劳动教养人员一次使用戒具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 6、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7、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教育感化第一,劳动生产第二的教育方针。 8、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9、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10、劳教人员的档案应当实行分级管理。 11、对劳动教养人员要实行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 12、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个小时。 1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探视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14、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情况特殊需要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15、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 16、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经常开展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 17、对女性劳动教养人员派女干部管理。 18、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于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收容。 19、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据和贵重物品,由劳教所代为保管,解除劳教时归还。 20、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21、对于强戒人员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5日。 22、强戒期限为2年,最长可延长一年。 23、强戒人员的康复训练包括身体功能恢复性训练,体能训练和常用健身项目辅导。 24、对被单独管理的强戒人员应当按标准供应饭菜和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室外活动不少于1小时,对患有疾病的及时予以治疗。 25、强戒所不得体罚,虐待或侮辱戒毒人员。 26、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戒所应当及时发还代管财务,结清账目,办理出所手续。 27、强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指定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亲属或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28、对擅自离所的强戒人员,强戒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强戒决定机关。 29、强戒人员一次所外就医的期限为1到3个月。 30、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面临的管理难题和对策研究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面临的管理难题和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禁毒法》的颁布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对传统戒毒管理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其核心是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起集生理脱毒期、康复训练期、回归巩固期于一体的戒毒康复“361”新模式。它集中体现了新的教育矫治模式,关系到规范文明管理和有效控制学员复吸矫治目标的实现。本文分析了现阶段强制隔离戒毒“361”戒毒模式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管理理念不清、管理实践弱化,并提出着眼在人,以“361”的眼光重新探索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方法。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管理难题管理对策大文明 管理是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的因素,人类文明的有利保证。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戒毒矫治目标实现的有利保证。强戒人员这一管理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与以往惯用的劳教管理工作相比,目的上更加明确,方法上更加文明,内容上更加科学。 一、目前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中存在管理实践的难点 禁毒法颁布实施以来,强制隔离戒毒所相继挂牌,也开始收容强戒人员,但是目前国务院的《戒毒条例》尚在讨论修改中,司法部的《强制隔离人员管理办法》也未正式出台,这样就给基层的强制隔离管理所实际工作造成了困难,管理的观念不清,生搬套用以往的管理经验,其管理弊端在不断的显现。1、管理方法仍徘徊于以往的劳教戒毒。 在实际工作运转中,许多民警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是劳教戒毒的翻版,两者换汤不换药,套用劳教工作模式,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当成劳教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在管理方法方式上,基本都沿用劳教工作的老一套,造成了强制隔离

戒毒变成了二劳教。 2、管理对象交杂,混于一室一舍。 “一所两制”甚至“一队两制”的管理模式,造成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对象非常复杂,既有吸毒劳教人员,也有其他罪错人员。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方式方法,对应有不同的等级处遇,混合管理既不利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心康复,也不利于其他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更违法了《禁毒法》规定的分开管理原则,管理制度上无法区别对待。 3、诊断评估依据未能体现强制隔离戒毒矫治工作的最终目的。 对强制隔离戒毒的效果评估仍旧延用百分制考核,生产计量考核、日常量化考核等等。而只能直接的体现学员在所内的规范意识,习艺劳动,参加文体活动等积极性等,这与强制隔离戒毒满一年后实施评估,可以报决定机关给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不一。同时对衡量学员戒毒矫治的效果缺乏应有的科学依据,更不能作为权威的考核标准。 4、倡导文明管理,又缺乏有力的强制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国家将戒毒人员集中进行戒毒,这只是一个方面。还有一个方面的体现,就是在强制戒毒所内的强制性管理。但目前已收治的强制隔离所却难以有效实施。一是管理人员要按照戒毒规律的要求,组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教育、行为矫治、心理康复、身体锻炼、劳动锻炼等各项工作,必须采取强势管理。二是由于戒毒人员被强制戒毒本身就有一种抵制和仇视心理,再加上他们大多是人格有缺陷,对社会认知存在偏见;自控力不强,易冲动,常有违规违纪;极端自私,常为一点小事不惜争吵打架,有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不惜暴力对抗管理,而戒毒法理只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给隔离戒毒管理工作带来了难题。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四章通信、通话 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实施检查时,应当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由大(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所在大(中)队批准,可以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定电话与配偶、亲属电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国外、境外配偶、亲属通话,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五章探访 第二十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特殊情况确需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正在接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二条探访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当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当有工作人员在场。 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时,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探访人员关系的证件。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对没有证件或与证件不符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四条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其他物品,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并由工作人员当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探访人员应当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第六章探视 第二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以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2017禁毒专职人员考试试题与答案解析

2016年禁毒专职人员考试试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16-09-29 1.经营乙醚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的 什么管理部门备案? A.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 当地派出所 正确答案为:A. 2.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那么黄樟油可以用于以下哪一项? A. 制毒的化学配剂; B. 制造违禁药品; C. 制造危险品 D. 制毒的主要原料; 正确答案为:D. 3.易制毒化学品中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下列几种化学品,购买前需申请购买许可证的是? A. 乙醚; B. 醋酸酐; C. 胡椒醛; D. 硫酸 正确答案为:C. 4.有人说常见的戒毒方法有自然戒断法、药物戒断法、替代戒断法、强制戒断法、间接戒断法、非药物戒断法、其中只有三项是正确的那是以下哪个选项? A.强制戒断法;自然戒断法;间接戒断法 B.间接戒断法;强制戒断法;药物戒断法 C.非药物戒断法;药物戒断法;替代戒断法 D.自然戒断法;药物戒断法;强制戒断法 正确答案为:D. 5.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不应当对以下哪类人员进行戒毒治疗? A.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吸毒人员; B.被收监执行刑罚的制毒人员; C.被收监执行刑罚的吸毒人员; D.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 正确答案为:B. 6.戒毒人员应当在什么地方接受社区戒毒? A. 户籍所在地 B. 暂住地; C. 抓获地; D. 案发地 正确答案为:A. 7.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怎样做? A. 对其进行反复耐心的劝导; B.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 C.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D. 对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正确答案为:B.

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情况的汇报

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情况的汇报 我大队于20XX年1月1日开始对中山市所辖12个镇区的吸毒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收治工作。自收治工作开展以来,在所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大队民警职工的不懈努力下,目前强戒人员改造秩序良好,各项工作开展有条不紊。现将收治强戒人员一个月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情况 截至2月5日止,我大队共收治强戒人员?名,其中患肺结核强戒人员1名,患hiv强戒人员2名,于1月?日向???调遣强戒人员22名。 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培养建立了一支专业的民警队伍为了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要求,收治工作开展以来,我们根据所部的安排,分两批以全程跟班的形式到公安局戒毒所进行了学习交流,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取所外学习,所内经验交流等措施,切实提高了民警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并鼓励民警将日常在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再用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践,逐步培养一支有较高素质的专业民警队伍。 整合资源,确保安全,初步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各项措施

尽管劳教场所已经具备收容劳教戒毒学员条件,但强制隔离戒毒学员收容时,是未经生理脱瘾直接送交的,相比以往的劳教戒毒学员有着更为现实的不稳定因素和危险性。因此,我们在利用原有资源、设备的情况下,以确保安全为前提,以科学戒毒、规危戒毒、成功戒毒为目标,初步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 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初步建立了一整套强制戒毒人员日常工作管理规范 要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范运行,制度是关键。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份不再是劳教人员,不能适用目前的管理制度和表本薄册,同时《禁毒法》明文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要建立科学的诊断评估机制。因此,为适应新形势和法律要求,我大队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作为参考和依据,并结合工作实际,初步建立了《强戒人员日常行为规范》、《强戒人员日常管理流程》、《强戒工作流程》、《强戒人员内务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强戒工作初步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道路。 改革创新,突出人性化管理,不断提升治疗、康复、矫治水平 随着强制戒毒所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我们将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治疗、教育和康复上,强调强制戒毒人员的管理要有别于劳教模式,对戒毒人员要重在治疗和教育。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7号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臵。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臵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臵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臵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臵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每年度对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戒毒人员经费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臵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

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 对策 摘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禁毒法》实施后摆在禁毒前沿的新课题。其中,教育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它关系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新生,关系到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特别重要的是它直接关系到“人的问题”:戒毒人员是变成魔鬼,还是重新做人。本文分析了现阶段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教育理念不清、教育实践弱化,并提出着眼在人,以“大教育”的眼光重新考量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教育理念教育实践素质教育大教育社会稳定 教育作为一种对人施加深刻影响的活动,是社会得以发展的动力。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进行的提高素质、戒断毒瘾、实现其再社会化的系统影响活动。强戒人员这一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相比,在目的上要更具有明确性,在内容上要更具有针对性,在方式方法上要更具有科学性。 一、当前强制隔离戒毒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教育理念的争辩 教育理念是人们对教育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

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是对教育精神的理解和对教育价值的解读。 1、是强化管理还是着力教育。此前的戒毒制度(指《禁毒法》实施以前的劳教戒毒、公安强戒,主要指劳教戒毒),虽然理论上确立了“教育第一”的地位(“教育人是劳动教养的核心”、“教育是处在首要的位置上的”①),但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一再强调的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围绕管理做文章,围绕管理下工夫,教育居于从属的地位,起到的是一种辅助性的作用。这种重管理轻教育甚至以管代教的现象,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忽视了教育工作的长效治本功能。 2、是强化行为养成教育还是着力素质教育。此前的戒毒制度希望通过对戒毒人员良好行为的培养,达到用“好行为”代替“坏行为”的目的。当我们审视劳教教育的目的时,会发现“劳动教养教育并不是一般社会教育和普通学校教育的养成式教育,而是具有特定目的、特定手段的矫正式教育②”这样的论断。也就是说,劳教戒毒教育在理论上其实已经否定了“养成式教育”(劳教戒毒教育是从属于劳教教育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用的还是这个被否定了的教育形式。究其原因,这是急功近利的思想在作祟,因为行为养成教育“看得见”——站有站的规矩,行有行的标准;“听得到”——凡事报告,礼节礼貌;“管得着”——违反了行为养成能够准确地予以评价,利于操作,便 “这样的行为”于考核。但行为养成是否真实地反映了被教育者的心态, 是不是发自内心的自愿表达,就不得而知了。因此准确地把握行为养成教育,应当把它归结到素质教育诸内容中所涵括的一个方面,而且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7号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场所设置 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 第三章接收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教育工作探讨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教育工作探讨 摘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禁毒法》实施后摆在禁毒前沿的新课题。其中,管理教育工作作为重点容,关系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新生,关系到社会稳定、社会和谐。本文结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践,探讨了关于管理模式、教育容、手段、评估等方面。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教育工作管理模式教育理 念教育容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劳动教养场所职能的拓展和不断转变,传统的劳教管理模式和教育容已不能够完全适应场所发展的需要。如何借鉴劳教管理教育工作的先进经验,启发和带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场所安全稳定无事故,已成为劳教场所需要探索和攻破的首要课题。笔者认为,对戒毒学员进行"人性化"管理教育,造意蕴丰富的"无声"教育,加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给戒毒人员更多的启迪和感悟,温暖他们麻木的心灵,真正帮助他们从生理上戒毒,心理上脱毒,身体上康复,就是我们开展管理及教育矫治工作的最终目标。通过工作实践,我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模式和教育矫治容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主体与相关管理机制的关系 1、强制隔离戒毒法规和规章的缺失,是执行工作困难的重要因素。对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劳动教养规定,有别与劳动教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细则应尽早出台。 2、民警执法理念、执法意识的不适应,是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困难的主观因素。民警长期从事劳教管理工作,熟知劳教法律、法规,但随着执法对象的改变,执法要求也随之变化,从重“管教”转变为重“治疗”。由此而在民警中产生了一些不理解情绪、不适应状况,容易处于被动状态。因此,加强禁毒、戒毒法律法规学习,转变

司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要点

一是完善场所治理,推动实现安全稳定常态化。全面夯实所政管理基础,提升所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完善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预报预警和监测监控,加强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和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建立以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化的联动立体防范格局,进一步提高场所安全防范水平。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不断创新管理工作方法,体现文明和谐,突出人文管理;把握宽严相济,推进激励管理;注重内引外联,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戒毒矫治科学化。二是完善教育矫治模式,提升教戒治质量。继续做好服务场所安全稳定工作,扎实做好常规性教育矫治工作,突出抓好教育矫治工作监督考核,切实加强戒毒矫治专业化建设,务实开展循证戒治试点工作,着力探索戒毒矫治方法,规范和提升心理矫治工作,加强戒毒文化建设,积极配合“大戒毒”体制相关工作调研,继续做好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意识教育,继续做好戒毒矫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升戒毒机关社会影响力。三是深化三项创建,全面加强生活卫生工作。强化生活保障,做到伙食搭配科学、营养均衡。强化饮食卫生,健全饮食安全责任体系。强化卫生管理,抓好个人卫生、内务卫生、环境卫生工作。强化医疗防疫,落实入出所体检、定期体检和跟踪体检制度,加大医疗设备的更新和投入,健全疾病流行趋势分析研判、疾病防控分类预警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四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正确把握戒毒人员“违法者、受害者、病人”的三重属性,以强化关怀救济、体现治病救人为重点的服务型执法新理念,提高戒毒工作法制化水平。着力规范化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戒毒人员从入所到出所各个环节的执法标准,严密程序,细化流程,减少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透明度,加大所务公开力度,将有关执法工作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五是适应改革转型,提高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平。以构建“211”信息化功能体系为重点,推进场所指挥中心、安防管理平台、戒治管理平台和综合数据库建设,着力提升信息化应用效能和管理水平,实现工作流、信息流、管理流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加强装备管理,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全面提升装备保障水平。六是立足服务保障,推动场所经济平稳发展。坚持稳中求进、稳中向好的主旋律,根据我所的实际情况,做强做优劳务加工,继续强化劳教习艺现场“7s”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产品和人员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 **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我们戒毒系统协调推进改革、加快转型发展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切实做好以下六项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赵某一般心理共9页文档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赵某一般心理 问题的心理咨询个案 引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离开无毒环境(强制隔离戒毒所),重新回归社会时,大多数戒毒者对自己戒除毒瘾抱着很大希望和决心,小心翼翼保持着自己的戒毒操守。但是,吸毒者经常处于一个或大或小的“毒友”圈子,一般都会受到“毒友”的影响和刺激,产生“吸最后一口,以后永远不再吸了”的自我安慰想法,结果是又一次陷入“吸最后一次”的恶性循环中,不能自拔,使先前的努力在“毒友”的引诱下化为泡影。再次复吸给事业、家庭、亲人带来的伤害又使吸毒者陷入悔恨和自责的负性情绪中,以致自己不能解脱。 一、来访者基本信息:赵某,男,37岁,已婚,初中文化,汉族,二进宫学员,家中姐弟四人,其排行老四。无重大躯体疾病史,家族无精神疾病史。1993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1997年6月被决定劳动教养戒毒(在劳教四大队),2000年1月劳动教养期满解教出所。解教后巩固戒断毒瘾长达7年,2007年再次复吸,2011年5月投送我所强制隔离戒毒(在戒毒三大队)。 二、来访者主诉 一段时间以来入睡困难,白天情绪烦躁,听到其他学员大声说话烦躁情绪加重,不愿与人沟通,情绪郁闷,睡不着时总想以前发生的事情和出所后会遇到的难处。戒断毒瘾这几年家庭幸福、事业有成。岳父家的亲朋也接纳了我。现在我自由没有了,出所后一无所有,我没脸面对自己的亲人,尤其是岳父家的人,戒毒后他们给了我无微不至的关心和帮助,以

后他们都不会再信任我。我这次强戒除了妻子其他亲人没有一个来接见我。这样反复的想,想的很细,经常几个小时都沉浸在对过去的回忆和未来的幻想中,自我感觉这样不好,主动去控制,可是一会儿又回到刚才想的问题上来,做事情注意力不能集中。感觉对许多事情提不起兴趣。三、咨询民警观察和分管民警反应 咨询民警观察:该来访者求助愿望强烈,交流时主动诉说,语速适中,表情达意恰到好处,穿着干净整齐,内心较有思想。 分管民警反映:该学员日常管理中能做到遵规守纪,服从教育矫治的安排,习艺劳动表现积极。近几日情绪变化大,处于一种低迷伤感,无精打采,提不起精神的状态。 四、心理评估和诊断 赵某出现上述症状时间较短,为近期发生,自己能找到明显原因,内容尚未泛化。其情感反应是可以理解的,强度不大,对自身躯体、心理和社会功能等症状有充分的自知力,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是一致的,能够很现实的分析自己复吸的利弊,思维合乎逻辑,感到痛苦,希望得到帮助解决问题,属于一般性心理问题。具体原因是复吸引发趋避式冲突进而导致混合型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 五、心理咨询目标 依据以上评估诊断,同来访者协商,确定如下咨询目标: 近期目标:同来访者之间建立平等良好的咨询关系,帮助其澄清自身心理冲突,摆脱对自身现状的过分关注以及由此产生的将存在问题无限放大的心理暗示,鼓励其作出新的有效行为,树立信心,重新开始,并且掌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教育矫治工作,提高教育矫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教育矫治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教育矫治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教育矫治工作目标。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认清毒品危害,树立法制观念,提升道德情操和文化素养,改善不良心理,掌握就业谋生技能,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戒除毒瘾,成功融入社会。 (二)教育矫治工作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立足戒毒人员的戒毒需要,科学安排教育内容,选择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法,给予戒毒人员人文关怀和必要的社会救助,营造尊重、信任、互助的人文矫治氛围,充分调动戒毒人员自觉、主动参与教育矫治的主体意识。 坚持因人施教的原则。根据戒毒人员的认知规律、生理、心理和行为特点,确定个性化的教育矫治方案,帮助个体戒除毒瘾,实现不同程度的改变和成长。 坚持综合矫治的原则。遵循教育矫治工作的客观规律,充分运用管理、生产劳动等手段的教育矫治功能,使场所各类教育活动形成合力,提高综合矫治能力。 坚持面向社会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照片优势,全面提升戒毒所

教育矫治工作水平,做好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后续帮扶工作。 坚持科学创新的原则。根据戒毒工作发展的需要,研究教育矫治工作中的新问题,探索新方法,不断实现教育矫治工作的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二、教育矫治内容 (一)入所教育。对新收治戒毒人员进行入所教育,帮助他们尽快熟悉场所环境,适应戒毒所生活。入所教育在完成生理脱毒后进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 开展戒毒法律法规、所规所纪教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守则》,学习强制隔离戒毒所所规所纪。帮助戒毒人员了解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性质、目的、内容、法律效力以及在所期间的权利义务,明确矫治目标和方向。 开展卫生知识教育。组织戒毒人员学习肝炎、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预防知识,学习所内集体生活所需要的卫生常识,帮助戒毒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开展行为养成教育。组织队列训练,开展内务卫生和所内文明礼仪习惯养成教育,增强戒毒人员组织纪律观念、集体观念,培养自觉遵守文明礼仪的意识和习惯。 (二)法律常识教育。组织戒毒人员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社会保障法等与戒毒人员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戒毒人员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

拉达乡社区戒毒工作管理制度 一、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村委会戒毒监护工作,落实人员,负责制定社区戒毒计划,针对不同的社区戒毒个体,成立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明确职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戒毒方案,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对在社区戒毒的人员实行行为监控、健康检测、心理辅导、生活救助、就业(就医)援助,帮助社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 2、监督、指导社区戒毒计划的实施。 3、加强对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成员的管理和培训,监督其工作行为,提高其专业知识,确保社区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 4、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社区戒毒学习培训制度 1、认真学习《禁毒法》、《戒毒条例》、《凉山州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2、坚持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学习和交流各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 3、学习、培训计划和内容由办事处社区戒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的要求及工作需要负责制订、实施。

三、社区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一)社区戒毒人员守则 1、认真履行与社区签订的戒毒协议,自觉接受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管理,遵守社区戒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与社区签订的戒毒协议。 2、接受社区戒毒监护小组的管理和指导。 3、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宣传《禁毒法》,教育帮助同伴配合社区开展禁毒工作。 4、定期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汇报戒毒情况。 5、主动接受社区戒毒检测。 6、参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应遵守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相关规定。 (二)社区戒毒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1、社区戒毒人员应如实向领导小组提供个人身份和相关戒毒信息,不得编造提供虚假信息。 2、参加社区戒毒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第一年每两月进行一次尿检、第二年每季度进行一次尿检、第三年半年进行一次尿检,并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提交尿检检测报告单。

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矫治工作的思考

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矫治工作的思考 曲靖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李立望《禁毒法》实施以来众多戒毒场所就如何对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开展了不少有意义的探索或实践,但结果大都差强人意,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对心理矫治的认识和定位出现偏差;其二,心理矫治体系的构建存在不足。 一、对心理矫治的认识和定位出现的偏差 目前,对强戒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在认识上存在三种误区:其一,无用论,代表观点:复吸率高,心理矫治没有用;其二,等同论,代表观点:心理矫治即教育矫治,教育矫治既是心理矫治;其三,万能论,代表观点:心理矫治能解决一切问题。 这三种认识上的误区所导致的结果有三:其一,简单化,把心理测量、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或精神治疗拼凑到一起就认为是心理矫治,简单化带来的最为严重的后果是心理测试的滥用——不考虑对象的问题种类,不考虑测试的要求,分析数据不考虑个体的整体心理状况;其二,夸大化,盲目夸大心理矫治的功能,矫正“异常心理”或“人格障碍”,就咨询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这已经超出了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范围;其三:表面化,将所有的违法矫治工作,包括强戒人员思想的转变、恶劣行为的改变等都认为是心理矫治,结果心理矫治什么也是,什么也不是,成为应付检查的表面工作。 显然,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无疑已经阻碍了心理矫治在戒毒场所的

健康发展,使得很多直接参与操作的人产生各种困惑,甚至是怀疑心理矫治的作用。笔者认为心理矫治即心理治疗与行为矫正,是指运用心理学手段消除强戒人员对毒品的心理依赖和强迫性觅药行为、排除其因毒品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心理问题、增强其心理调适能力和适应能力的过程。因此,心理矫治的范围应当属于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范围,即由于吸食毒品产生的一系列心理问题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家庭或其他原因产生的简单心理问题,如紧张、焦虑、抑郁、烦躁和痛苦等,对于超出此范围的其他问题不适合使用心理矫治的技术和手段。 二、心理矫治体系的构建存在的不足 公认的戒毒治疗方案是从毒瘾形成的机制出发,采取“生物—心理—社会”的综合模式进行戒毒治疗,这种综合模式包括了脱毒、康复、后续照管三个阶段。在医学治疗体系、教育矫治体系、日常管理体系和心理矫治体系贯穿在上述模式的三个阶段当中,四个体系各司其职,共同构成戒毒治疗体系。 目前的心理矫治工作一般是并入教育矫治体系,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效果并不乐观,一方面心理矫治工作的层次无形中被限定在心理健康教育这个最底层次,另一方面心理矫治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心理干预的效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构建合理的心理矫治体系势在必行。 三、如何构建合理的心理矫治体系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探索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探索 内容摘要: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与劳教戒毒管理工作既有相似之处,又有较大的区别。本文详细阐明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原则和基本要求,提出了创新管理模式、建立诊断评估体系和做好“三个延伸”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探索 随着《禁毒法》的实施,劳教戒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取而代之,我国现有的戒毒资源实现了一次大的整合。我所依托比较完备的管理、教育、生活设施,对吸毒者进行有效管理、教育、戒治的优势,成为了四川省首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对强戒人员实行专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以往的劳教戒毒管理模式,探索新形势下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谈一些粗浅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一、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及原则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是强戒所依法对强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生理脱毒和心理治疗,实施道德和法制教育,开展康复训练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强戒人员戒除毒瘾、重返社会的执法活动。其指导思想是对吸毒人员提供相对封闭的空间和区域予以隔离,在安全稳定的隔离环境中,对吸毒人员开展有计划的生理、心理治疗,最终达到帮助他们戒除毒瘾的终极目的。 强戒人员管理的任务,总的来说,就是根据《禁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维护强戒所的正常秩序,为强戒人员提供矫治和康复的必要条件,促成强戒人员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综合矫治、科学戒毒、关怀救助的原则。 二、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根据《禁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二个方面。 (一)依法收治,体现管理的法制化 要严格按照《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做好强戒人员的收治工作,对强戒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入所安全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强戒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强戒人员身心健康状况、戒毒反应、依赖程度和行为表现等方面的测评,作出毒品依赖情况的初步判断,从而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教育。因此,这是戒毒的前提和基础,要使法治贯穿管理工作的始终。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应按以下条件和程序进行收治工作。 ⒈收治强戒人员必须具备县以上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式二份以及强戒人员社会关系表。 ⒉收治强戒人员必须经过医院体检和HIV快速检测,对体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予以收治,体检不合格的不予收治。 ⒊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治: ①未满16周岁及已满65周岁的; ②精神病人、严重病患者; ③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④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⒋强戒人员入所时,应当对其进行检查,收缴现金和违禁品,对其他不宜持有的物品由所在单位代管。 ⒌强戒人员入所后,应及时填写《强戒人员入所登记表》等各类表簿册,建立强制戒毒人员档案。 (二)规范管理,体现管理的强制性

最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之我见-范文文档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之我见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之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颁布,对吸毒人员强制吸毒模式作了重大调整,取消了原有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很多劳教所也开始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这将揭开劳教工作历史崭新的一页。笔者根据《禁毒法》及近日到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学习交流会,并结合劳教工作实际,就建立系统、科学、严格、完善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体系,谈一孔之见。 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开展之前需做的准备工作 劳教机关从1991年起承担劳教戒毒工作以来,逐步探索和总结了一套关于戒毒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方法。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戒毒矫治工作模式,有“三防”并举的防范网络建设,还有一支既专业又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队伍。这些都说明劳教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强制隔离戒毒毕竟有别于劳教戒毒。在执行模式,工作重点等方面都有自己特定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做好以下前期准备:(一)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培养建立一支专业民警队伍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涉及医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门学科知识,这对管理民警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要求,就必须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相关的知识辅导和培训,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取所内外经验交流、举办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培训班等措施,提高从事强制隔离戒 毒隔离戒毒工作民警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民警将日常在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再用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践,逐步培养一支有较高素质的专业民警队伍。 (二)整合资源,抓住关键,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各项措施 尽管劳教场所已经具备收容劳教戒毒学员条件,但强制隔离戒毒学员收容时,是未经生理脱瘾直接送交的,相比以往的劳教戒毒学员有着更为现实的不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7 号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臵。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臵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臵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臵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臵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对吸毒人员管控措施

***镇关于集中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管控工作情况总结为认真贯彻落实《戒毒条例》和《****集中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管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摸清我镇吸毒人员底数和现状,最大限度地提高对我镇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能力,减少毒品社会危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镇高度重视并成立了集中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管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期间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一次吸毒人员排查管控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总结如下: 一、深入排查登记,全面掌握吸毒人员底数和现状 一是全面清理核查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我镇以村为单位,组织派出所和禁毒专职人员深入到各村(居)走访,采取与吸毒人员本人、亲属或知情人见面等方法,对有吸毒史的人员进行逐一排查登记,认真核对吸毒人员信息,掌握吸毒人员生活、工作、戒毒和现实表现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 二是深入排查发现隐性和新滋生吸毒人员。通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发布通告、鼓励群众举报、动员吸毒人员检举揭发等办法,组织力量深入到出租屋、饭店和车站等场所,对外来务工人员、社会无业人员等吸毒高危人群进行严格的排查登记,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发现、登记隐性和新滋生吸毒人员。通过认真排查摸底,我镇今年尚未发现新增吸毒人员。三是认真核查清理了吸毒人员网上信息。按照“谁发现、谁

登记”的原则,将吸毒人员最新信息上报派出所并录入公安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同时,派出所也认真开展了对已上网入库吸毒人员身份信息和涉毒前科信息的核查工作,确保了网上吸毒人员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二、依法落实各项戒毒治疗和康复措施 一是依法做好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对发现的吸毒人员坚决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二是切实加强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管控。对于被责令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我镇要求各村(居)委会按照《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逐一与其签订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协议书规定进行管理。派出所也依法做好对社区戒毒和社区2康复人员的定期尿检工作,卫生院、司法所、民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都要积极协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妥善解决戒毒康复人员在生活、医疗、安置、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切实提高戒毒和管控效果。 三是切实提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维持率。在工作中,我镇切实提高社区在治人员的维持率,努力减少脱管失控;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服药人员信息的登记工作,及时将服药人员的登记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切实做好服药人员的管理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