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调整对消费的影响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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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调整对消费的影响教学提纲

财政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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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调整对消费的影响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调节社会分配的主要税种,是贯彻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虽几经合并与改革,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国际税收现状等角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对其进行改革,以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成为让国际趋势与我国社会经济现实结合,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可行、更加完善的税制。我们注重研究税收和消费关系,目的是寻找改善总需求比例失衡的方法和途径,进而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努力完善现行税收体系,提高居民消费水平,促进经济均衡发展,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公平与效率税制改革消费

正文: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和所得税制。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表明,它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然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尚不具备,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模式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所以,在现阶段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比较切合实际。鉴于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要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功能,应尽可能多地将应税所得列入综合征收项目。除税法明确规定的所得(如利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所得全部列入综合征收项目,实行按年综合申报纳税,以年度为课征期,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同时,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低效,偷、逃、避税现象十分普遍,税收流失严重,其前提就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存在税基隐性、征管不到位、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对此应从源头上抓起,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个人收入显性化。但是这个问题并非税务部门一家所能解决的,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各种配套措施来进行,具体有:1.税款的缴纳,2.征管措施的完善,

3.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

4.要继续修订、充实《税收征收管理法》,尽快下达实施细则,使之更适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需要,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以确保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顺利实施。

2008年11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

型改革方案, 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意味着我国实行了15年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将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官方可以查询到的数据: 美国消费占GDP的比例是86%; 日本消费占GDP 的比例是75%; 德国消费占GDP 的比例是78%; 中国消费占GDP 的比例约是50%。发达国家希望抑制消费增加投资, 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 虽然国家制定的政策一直向刺激消费倾斜, 但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的劳动要素投入高达65%。从已有的实际情况看, 消费型增值税下投资越多, 实际税收负担率越低, 投资越少实际税收负担率越高, 投资增加对增值税税收负担影响的程度最高。随投资的变化, 当投资增加或减少时, 税收负担率不同, 从而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刺激作用基本不受投资结构的影响。同时增值税转型形成对通货膨胀的刺激效应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效应, 从经济周期的角度看, 在经济出现逐步下降的时候, 消费型增值税可以起到保护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在经济增长旺盛的时候, 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 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有可能加剧通货膨胀的程度。实际上, 在我国进入资本有机构成越来越高的经济条件下, 经济增长愈快, 固定资产投资愈多,消费型增值税也就越刺激投资的膨胀。另一方面, 增值税转型是为了将国内的投资和消费进行平衡, 最终扩大内需。内需分为投资和消费,消费分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中国是比较少见的投资、贸易远远超过消费的国家, 消费率从1990年的62.5%下降到目前的50%, 投资率从1990 年的34.9%上升到2007年的42.1%。消费是投资和生产的最终目标, 也是GDP 的组成部分。居民消费增加1%使GDP增加0.42%, 政府消费增加1%使GDP增加0.21%, 投资增加1%使GDP 增加0.37%。投资形成的生产能力被消费吸收才产生新的投资需求, 这就要求我们的政策向“真正”刺激消费倾斜。

单就税收与消费之间的关系而言,税收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核心目标不外乎三点:其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居民的收入水平,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其二,调节居民消费倾向,增强居民的消费意愿和购买能力;其三,提倡环保、绿色、节约等消费理念,改变和优化居民的消费结构,从而减轻环境与资源等方面压力。

为了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来调节收入分配,实行综合税制应当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要求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不断。但这并非个人所得税改革或减税的要点,原因有二:其一,就我国居民现有的收入水平而言,在2000元的基础上继续上调的话,减税的主要受益群体不再是中低收入者,而是高收入者,或者说,高收入者要比中低收入者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减免,而这与收入分配的调节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其二,若是一味地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所得很可能面临税源枯竭的处境。

按照性质分类,居民收入要么用于当期消费,要么用于储蓄,以备将来消费之用,在收入给定的前提下,消费与储蓄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对储蓄征税也必然间接影响到居民的消费行为。在现行税制中,只有利息所得税名义上是以居民储蓄收益为课征对象,现已暂免征收,也就是说,当前没有一个税种是对居民的储蓄收益进行征税,这对拉动居民消费和调节收入分配都是极为不利的。主张取消利息所得税的理由是,利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中低收入者,而他们的储蓄是应对未来在医疗、教育以及养老等基本民生项目的支出,因此,对存款利

息征税将会削弱中低收入者未来的消费能力。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解释。社会普遍认同的一个说法,20%的高收入者拥有银行80%的存款,而80%的中低收入者拥有银行20%的存款,若按此推理,对存款利息所得免税所带来的好处,80%是被高收入者攫取,而中低收入者只享有20%的好处。与中低收入者的储蓄目的不同的是,高收入者的储蓄主要是投资,对利息所得免税,也就相当于对投资免税,这无疑是在拉大收入差距。

相反,若是国家不取消利息所得税,而是把征收上来的利息所得税,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补贴”给中低收入者,或者改善民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因为中低收入者之所以不敢花钱的根源之一在于民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社会舆论围绕着买房子属于消费还是储蓄(或投资)的问题,争论不休。事实上,居民购买住房的支付(首付和还贷)应当算作储蓄,而且这部分的储蓄在过去几年里有着较高的增长。对于刚性需求和改善型需求的购房者而言,过高的房价实际上是在强制他们高储蓄,而且是不易变现,甚至是不能变现的高储蓄,这无疑会限制这部分居民的实际购买力。如果能够有效地减轻这部分居民的购房负担,比如,对个人销售和购买普通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并放宽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他们的实际购买力,进而刺激消费。

由于市场机制中价格的调整,政府对企业、产品、服务课征的流转税,一部分税负会以价格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进而对消费者的需求结构产生影响。在现行流转税体系中,除了增值税转型对提高居民收入有显著效果而其他效果较小外,其余税种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居民的消费行为和消费结构。因此,有必要调整和优化流转税体系来拉动消费以及改善消费结构。

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我国的消费税税制,一是课征对象过于狭窄,仍然有许多有害品、奢侈品以及高能耗产品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二是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较低,其抑制消费的作用有限,比如高档烟和酒的消费税率。实行结构性减税,并不等同于全面减税,有必要适时进行选择性增税,但无论出于扩大居民消费还是社会公平的考虑,未来一段时间里,税收的新增长点不应该选择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而是要逐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及提高部分应税商品的消费税税率。

国家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不仅贯穿于企业的生产领域,而且延伸到居民的消费领域,通过税收优惠或税式支出等形式增加居民消费的积极性。比如,针对农村居民的“家电下乡”、“农用机具下乡”的财政补贴政策;针对城市居民的家电“以旧换新”的财政补贴政策等等。再如,自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消费者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上述政策的出台,对刺激消费与改善民生,对振兴家电和汽车等重要产业,有显著作用。

简而言之,我们强调扩大内需,注重研究税收和消费关系,目的并非一味追求减税来增加居民消费,而是在现阶段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相对投资和出口较低的情况下,寻找改善总需求比例失衡的方法和途径,进而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努力完善现行税收体系,提高居民消费水平,促进经济均衡发展,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新规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16新规 国务院一则最新文件要求个人所得税改革(下称“个税”)要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个人所得税改革最新消息 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建立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相关条款,也从征管条件上为个税改革亮起绿灯。个税改革终于要走出不断上调“起征点”的死胡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今年将启动。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税实行分类征收。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免征额)。 目前工薪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比较到位,其他收入尤其是偶然发生的财产性收入征管相对薄弱,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个税因此常常被诟病为工资税。 举例说,如果你一个月月薪是10万,个税税率高达45%,由企业代扣一分钱不能少,而一些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收入动辄上亿元,却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做到5%-10%的税率,包括一些炒房者,获益不菲,也只有20%的税率。 新税法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4、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新旧法的比较

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专业:会计系 班级:120512班 姓名:黄亚凌

个人所得税新旧法的比较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劳务与非劳务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个人所得,仅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广义的个人所得是,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所获得的一切利益,而不论这种利益是而偶然的,环是临时的,是货币还是有价证券的,还是实物的。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以这种广义解释的个人所得概念为基础来制定个人所得税制度。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帖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钦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 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面、雕刻、影视、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动所得 财产转动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新旧个人所得税的变化

最新个人所得税教案

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分项计算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分项计算 第一步:计算每项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计算每项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每项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般情况计算两步:

1、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应计税收入额-扣除项目 -2000-2800 2、计算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九级) (一)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应注意: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计税收入额 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受雇或任职有关的所得。 (一)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2、可扣除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按实际误餐次数和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 (一)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规定标准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标准的应加上 例1工资 A2009年5月取得工资薪金总额为12000;应扣除个人负担的公积金为2400元,扣除养老保险800元,总额中包括实际误餐次数计算发放的误餐补贴共计900元.该省规定公积金扣除比例最高为10%。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2000-1200-800-900+800-2000=7900 例2工资 2009年5月取得工资薪金总额为12000;企业扣除个人负担的公积金为1200元,扣除养老保险800元,总额中包括按天计算发放的误餐补贴共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15日内”。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修正案自

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有关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按照“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3%。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同时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和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结构。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相应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包括基本生活支出和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约为2384元/月。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 二、关于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有效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其目的除简化和完善税制外,主要是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 三、关于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为平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草案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案例解读个人所得税计算

案例解读个人所得税计算 2018年8月31日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1.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前述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 某单位职工孙某月工资4500元。2018年7月份共出差10天,差旅费津贴250元。9月份,单位为提高全体职工的中秋节福利,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每个职工500元。 解析: 孙某7月应税收入为4500元,10月应税收入为5000元。其在7月取得的差旅费津贴250元是按实际出差的情况计算发

放的,是名副其实的差旅费津贴,按规定不征税,但对单位10月份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500元福利,应并入取得该项所得的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2.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 某单位按规定对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但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而是对职工按月发放医疗补助费。职工赵某每月取得工资4000元、住房补贴300元、医疗补助费100元。 解析: 赵某每月应税收入为4000+300+100=4400(元)。 3.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当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企业按规定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了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此外,为方便职工,该企业还以就餐卡的形式向职工发放食堂经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由职工在单位食堂刷卡消费。

个人所得税教学设计

个人所得税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09-11-25 17:55:29 《个人所得税》教学设计 所用教材、版本:《财政与税务基础(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蔡少优主编 一、教学目标设计 1、知识目标:理解个人所得税的含义、纳税人、征税对象及税率,掌握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2、技能目标:能判断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生活中的各种偶然所得情形知道该不该纳税,应纳多少税。 3、情感目标:激发对个人所得税的学习兴趣;通过案例讨论,培养学生团队合作精神。 二、教材分析 1、教材的内容和特点分析:个人所得税是税务基础部分第三章第二节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概述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教材从中等财经类职业教育的实际出发,本着“懂原理、会应用”的原则,设计了案例分析、课堂练习、自测题和一些扩展的知识点,将抽象的理论附着生动的载体,实用性较强,密切联系实际,注重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2、教学重点、难点分析:个人所得税全部内容计划用4课时。本节课教学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偶然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其中纳税人及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这两部分内容既是本节课的教学重点也是教学难点。因为个人所得税的概念浅显易懂,不需深入讲解,而征税对象和税率这两部分的内容不适合单独学习,把每一种征税对象和与它对应的税率及计算方法放在一起学习,内容会显得生动些。本节课只讲一种征税对象,所以征税对象和税率不是本节课的重点。 三、教学对象分析 1、学生特点 (1)在此之前,学生对个人所得税都有所了解,但主要集中于工资薪酬的所得税,对其他所得税知道一点,却不知道如何纳税。所以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对学生来说是全新的知识。(2)由于税务课程既不属于高考科目,也不属于考证科目,所以学生对该课程的重视程度不高。 (3)该年龄段的学生开始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有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追求新颖活泼的内容。所以要求教学方法多样化,并且不能拘泥于形式。 2、对策及学法研究:针对学生的特点,首先我在教学方法上进行了研究和改进,引进了生本教育的理念,让学生参与到教学环节中来,把所学的知识视作认识和研究的对象;其次,在教学手段上设计多样化,将教师讲解与FLASH动画播放相结合,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通过学习让学生理清思路;最后,设计了任务拓展环节,让学生在学习新内容后独立思考解决问题,并对新内容进行理解消化。 3、教材分析:本节课的内容不难,密切联系实际,学生对这部分内容也相对感兴趣。但是,如果学生在没有掌握好的学习方法的情况下直接看教材,会感觉无从下手。于是,在课堂上如何对教学内容进行组织、引申,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与创新的能力便成为本节课的设计难点。 四、教学策略及教法设计 在导入新课的过程中,为了激发学生的兴趣,分别采用提问法、案例分析法和小组讨论法;新知识点的学习主要采用演示讲解法和提问法,既可以提高教学效率,又能实现师生互动,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对于新内容的拓展和引申部分首先采取任务驱动法,让学生独立

常用公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文)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1117880325.html,)/其他范文/常用公文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 见(全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15日内”。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修正案自 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有关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修正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税计算教学设计

教学设计 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课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的计算 教学目标:1、掌握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2 、了解工资薪金的概念与征收范围 重点难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教学过程 【复习引入】1、个人所得税概念。 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3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新课讲授】第三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概念: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 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一按月计征 二、应纳个人所得额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二月工薪收入总额一3500元/4800元一三险一金 应纳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含税级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1500元的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举例例1:某大学教授月应发工资4800元,5 月份交纳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128 元, 失业保险16元,医疗保险120元, 单位代扣水电费200元, 该教授本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3500—128—16—120) *3%=31.08(元) 例2:某公司职员朱先生2011年12月14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4500元,当月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30000元。计算宋先生12 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2000 )X 15%-125=250 例3:某单位财务总监年薪200000 元,每月发放5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140000 元。 ①年薪每月计算所得税=( 5000—3500) X 3%=45 ②一年共计所得税=45 X 12=540 ③一次性奖金应交个人所得税=140000 X 25%—1005=33995 ④全年共应交个人所得税=33995+540=34535 课堂练习】《法规练习题6》第4、5 题 (学生上黑板写出答案,教师讲评) 课堂小结】1 、工资薪金所得的概念及界定2、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课后作业】《法规练习题6》

《征税和纳税》教案公开课

《征税和纳税》教案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理解税收的含义。 理解税收的基本特征及其关系。 了解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及其作用。 懂得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了解社会主义税收的实质。 违反税法的四种主要现象。 2、能力目标 能够准确把握税收基本特征的理解能力 能够准确认识有关税收作用的理解能力 能够准确区分各种违反税法的现象并了解对之相应的处罚的实践参与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教学过程学生学习小组的探究讨论和教师讲授相结合,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生生关系,为学生创设一个情理交融、心灵交汇,充满“人性”的精神环境,构建生态课堂。 通过教学使学生自觉拥护社会主义国家关于税收的法律和政策;牢固树立纳税光荣的信念, 自觉遵守税法,依法纳税,与违反税法的行为作斗争。 教学重点: 1、税收的基本特征 2、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教学难点: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教学手段:多媒体 教学方法:情景教学法、讨论与归纳法相结合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视频:“税收的作用” ,体会税收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什么是税收,税收从哪儿来, 税收对我们有什么作用,这节课我们就一起来学习这些问题。 多媒体显示课题《征税和纳税》 【讲授新课】: 一、税收基本含义 让学生解释“税”字:由“禾”和“兑”两字组成。“禾”指农产品,“兑”有送达的意思。多 媒体显示问题:WHO (送给谁)WHY (为什么要送)HOW (不送的话会怎样)学生思考问题,回答问题,并归纳知识点 师问:送给谁? 生齐答:送给国家。 师问:为什么送给它? 提问一学生:国家通过税收组织财政收入,为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师问:说明了什么? 生齐答:有国必有税。 师问:要是有人不送了?国家对不送怎么办? 学生讨论,回答问题,并归纳知识点

个人所得税修正草案全文.doc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 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 15日内”。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有关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修正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 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 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 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 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征税与纳税教案

第八课财政与税收 第二框征税与纳税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 (1)理解税收的本质;理解税收的基本特征及其相互关系。 (2)了解税种的基本构成要素;了解增值税的内容;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及其作用。 (3)懂得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4)了解社会主义税收的实质;了解违反税法的四种主要现象。 2、过程与方法目标 通过学习培养学生准确把握税收基本特征的理解能力;准确认识有关税收作用的理解能力;准确区分各种违反税法现象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1)了解我国税收的性质,拥护社会主义国家关于税收的法律和政策。 (2)牢固树立纳税光荣的信念,自觉遵守税法,依法诚信纳税。 (3)以主人翁的态度监督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和使用,同偷税、欠税、骗谁和抗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作斗争。 二、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税收的含义及基本特征;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教学难点:预算与决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四种违反税法的行为。 三、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讲授法 四、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通过前节课的学习我们了解了国家财政及其相关内容,知道了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包括税、利、债、费。其中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主导地位,是征收面最广、最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形式。那到底什么是税收?税收又有怎样的特点呢?这节课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些问题。 【授受新课】 一、税收及其种类 1、税收的含义 教师:税——禾和兑。禾指农产品,兑有送达之意。二字合在一起则为税,指的是社会成员向国家送交农产品。 税收的含义:从本质上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2、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及相互关系 (1)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材料1:1998年9月,河北省石家庄矿区个体水果摊主马某为拒缴区区一元税款而对1名近六旬的街道助征干部大打出手,被矿区地税局治安室和当地派出所干警共同抓获。为维护税法尊严,当地派出所已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并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问题:这个案例体现了税收的什么特点? 学生:税收具有强制性。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 材料2:关于税收,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说过:“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用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 问题:这句名言说明了税收具有什么特征? 学生:税收具有无偿性。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要返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对纳税人直接付出任何代价。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未获得任何报酬。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税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 材料3: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除烟叶外,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五年内取消农业税。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2006年将在全国实现全部免征农业税。 问题::有人说税收具有固定性,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学生:税收具有固定性,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税率,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随意改变。但税收也并非一成不变,它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而变化。比如:国家可以修订税法,调高或调低税率等,这与税收的固定性并不矛盾。 (2)三者的关系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施行,经历了一个曲折和缓慢发展的历程。1909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是中国最早涉及所得税的法律文件,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所得税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所得税法规,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1943年出台《所得税法》,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所得税法诞生,并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历史政治原因,个人所得税在我国难以真正推行。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才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0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起征点确定为800元,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同之内。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人调节税。

1993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实现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三税并轨。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起,为配合国家宏观政策调控需要,该税暂免征收)。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1,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解决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初审,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1500元/月。200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自2006年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计算方法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11年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调整历史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教学设计说课稿)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教学设计说课稿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启了个税领域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税制,拉开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序幕,由于此次改革增加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新举措,将关系到中国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讨论的焦点,同时也是会计专业的学生在涉税课程学习中应该掌握的重点。 下面请大家随我一起走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我将从教学分析、教学策略、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四个方面来介绍课程的教学设计和实施过程。 首先是教学分析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模块来自《税费计算与申报》课程,该课程是高职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会计专业学生岗位必备技能;而本模块选自课程项目五个人所得税涉税业务处理的综合所得税务处理部分。 课程选用了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教材,该教材充分体现了信息化

特点,书中二维码即扫即学,配以资源丰富的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满足了老师和学生对课程知识和技能的需求 针对会计专业高职教育和大学生的现状,日常专业教育均是以企业经营业务为主开展教学安排,学生对社会个人各种收入的来源和分类了解相对缺失,但是,现在的大学生对电子产品和信息化等事务非常敏感及众多软件、硬件和技术的普及也为本课程开展信息化教学提供了先决的条件。 由此,在信息化教学手段的介入下,根据企业实际岗位的要求和高职教育的特点,我们制定了课程的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职业素养目标。 根据课程的教学目标,也显示了课程的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在教学过程中凸显针对性。 第二部分是教学策略 首先介绍一下本模块的教学设计思路,在翻转课堂的教学理念下,以“我为父母算次税”为教学总任务,运用合作探究和参与体验的教学方法,结合任务驱动和信息化的教学手段,真正实现“查问思做”理实一体的教学模式。综合培养学生的岗位能力和职业文化内涵。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00.电子教案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三种基本模式: (一分类所得税制 (二综合所得税制 (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所得税的利与弊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因为它既实行差别课税,又采用累进税率全面课征,综合了前两种税制的优点,得以实行从源扣缴、防止漏税,全部所得 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因此,分类又要合并申报,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 综合所得税制是一种适用性较强的所得税类型。 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表现在:税基较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纳税人一定的减免照顾;就其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这又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 但这种税制的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 分类所得税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可以借助差别税率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区别对待,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其二,可以广泛地采用源泉课税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然而,这种税收制度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正的纳税能力征税,不能真正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的渠道和形式呈多样化的趋势,这对所得的分类分项无疑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分类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税制模式。当今世界纯粹采用这种税收制度的国家并不多。 美国的税制特点 ?1、个人和公司所得税为主体。它们占了政府全部收入(包括来自社会保险税收入的

42%,而在联邦总收入中占55%。 2、社会保险税处于重要地位。这种税目前在美国已经跃居联邦收入的第二 位。 3.税收制度的联邦制属性。国家和州政府拥有独立的征税权,同时地方政府 从州政府中获得它们的征税权。在这三个政府层次上有一部分税源是重复的,特别是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但是其税收结构显著不同,各有其主体税种。 ?4、税务管理及税务审计制度比较严格。 英国税制特点 ?(一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 英国税制由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石油税、资本转移税、印 花税、土地开发税,以及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组成。所得税在其中占据了主导 地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1991年包括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总额的67.3%。 间接税在英国税制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1991年,英国间接税收入占当年全部税收总额的32.7%,低于直接税所占的比重。 (二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 英国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英国税收分 为国税和地方税。国税由中央政府掌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90%左右,是中央财政最主要的来源。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0%左右,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但不是主要来源。构成地方财政主要财源的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 助。

个人所得税(优.选)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9月1日实施,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计算方法 现行方法 {(总工资)-(五险一金)-(免征额)}X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 以总工资5105元为例,五险一金105为例 {5105-105-3500}X0.03-0=45元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45% 13505 9月1日实施的新个税法实施条例 第600号国务院令,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

个税修改历程

个税修改历程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个人所得税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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