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1996年2月12日公安部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搞好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器材装备的配置应当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斗准备

第一节机关值班

第八条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第九条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必须建立消防高度指挥中心。

第十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工作由值班首长负责,其值班人员应当由作战、供水、调度、通信、摄像及其他作战保障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

(二)掌握和核查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实力、分布和值班情况,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并向值班首长报告;

(三)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本地区消防器材装备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督促值班的驾驶、摄像、卫生、通信等人员坚守岗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出动准备,保证随时出赴现场;

(五)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地调度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地

保持与灾害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六)根据值班首长指示和有关规定,调整执勤力量,及时向灾害现场提供有关资料和作战预案;

(七)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遇有大的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灭火需要和火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

(八)根据值班首长指示,派员出赴灾害现场,协助值班首长指挥,提供各种作战保障。

第十一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有线、无线、计算机和图像通信传输系统;设制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消防执勤力量等有关情况显示图表,以及执勤所必备的其他有关资料。担负了望任务的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增配了望器材和通信器材。

第十二条各种执勤器材装备,必须按规定认真进行保养和检测,并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第十三条值班首长,通常由本级首长和司令部首长轮流担任。主要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力量的分布,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掌握责任区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各种作战预案;

(三)督促检查指挥、通信调度系统,使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五)一理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带领或指派值班人员出赴现场,实施指挥并视情组建火场指挥部。

第十四条机关每天战备值班交接工作,由当天的值班首长组织,其方法和时间,由各地消防总队或者支队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地(州、盟)公安消防支队和县(市、旗)公安消防大队,可根据需要建立调度指挥机构和值班制度。

第二节中队值班

第十六条值班队长,由中队正(副)队长、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主要职责:

(一)熟悉责任区内的有关情况,掌握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灭火作战计划内容;

(二)掌握全队执勤实力,检查战备情况,保证人员、器材装备时刻处于规定的战备状态;

(三)指挥执勤力量出动,乘首车到现场;

(四)按上级规定时间上报执勤力量状态。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十七条中队设通信室,通信室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坚守岗位,迅速、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填写《出动命令》(见附

件一)或者从终端机提取调度命令;

(二)将《出动命令》或者调度命令送交值班队长,重点保卫单位发生火灾时,还应当送交作战计划;

(三)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熟记通信密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电话号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通信用语;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五)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和修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六)分散接警的中队通讯室,应参照本条令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设置了望员的支、大队,了望员的职责由总队或支队确定。

第十九条卫生员的主要职责:做好救护药品器械的准备工作,必要时随值班队长出赴现场,实施现场救护工作。

第二十条战斗班长主要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的有关内容;

(二)确定战斗员的战斗分工;

(三)检查全班人员的战备情况,保证班内执勤器材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五)听到出动信号,带领全班迅速登车;

(六)负责往返途中的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战斗员主要职责:

(一)熟练掌握和使用个人的装备器材,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二)保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完好;

(三)熟悉和掌握责任区重点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固定灭火装置的情况和使用方法;

(四)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

第二十三条供水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市政和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地下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以及其他可供灭火使用水源设施的位置和情况;

(二)保持个人装备和分工保养的器材装备完整好用;

(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

第二十四条消防车驾驶员主要职责:

(一)维护保养消防车和泵浦,保证油、水、电、气、灭火剂充足,车辆完整好用,水泵性能良好;

(二)熟悉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发动车辆,做好出动准备;

(四)往返途中,保证行驶安全;

(五)出车归队后,及时补充油、水、电、气、灭火剂,检查保养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战备状态。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中队必须坚持每天勤务交接班制度。交接班由执勤队长组织,列队进行。主要内容是:调整落实执勤力量,检查、清点器材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第二十六条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待处置完毕,再行交接。

第二十七条执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队时,要按规定请假。

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中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要报请上级批准。

第二十九条公安消防中队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配备消防车辆、随车工具和个人装备;备用器材装备的数量,各地可根据情况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要立即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上级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中队外出训练时,必须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络,随时做好战斗准备。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中队在驻地训练时,应当避免使用执勤器材装备,以备出动和实战需要。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和执勤装备不得用于灭火、训练、抢险救援以外的其他方面。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要报请上级批准。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执勤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执勤器材装备的管理,必须实行责任制,由执勤人员分工负责维护保养,做到日检查、周保养,保证战备状态。

第三十五条消防车库内执勤车辆的停放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符合执勤的实际需要,有利执勤出动。库内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准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无关的其他物品。消防车库严禁挪作它用。采用保暖措施时,要确保安全。

第三节等级战备制度

第三十六条为使公安消防部队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勤任务的圆满完成,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在完成经常性执勤任务时所保持的战斗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恶劣气候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二级战备。其基本要求:

(一)迅速向进入二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情况,做好战备动员,根据任务需要研究作战方案;

(二)停止营区外活动,严格控制人员外出,确保执勤人员在职在位;

(三)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充实执勤人员,调整执勤力量,充实器材装备,落实各种战斗保障,必要时派出力量进行现场监护。

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发布戒严令,以及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一级战备。其基本要求:(一)迅速向进入一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战前动员,根据任务需要研究作战和行动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机关人员要全面就位;

(三)停止人员休假和外出,召回在外人员,保证全员在位;

(四)根据任务需要,调整机关人员、车辆,充实执勤力量,随时听从上级的调动;

(五)配备充实器材装备和各种保障物资,落实各种战斗保障;

(六)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执勤区域。

第四十条进入等级战备的命令由总队或者支队首长报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发布。根据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指示,部队进入等级战备时,执行单位要立即报上级消防机关备案。接到上级消防部队进入等级战备的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紧急情况下可边执行边报告。

第四十一条解除等级战备或者降低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第四节作战计划制定

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人员,要熟悉责任区或者本地区的火灾规律、火灾危险性,建筑特点、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和地区等有关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

第四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要依据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区内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和重点保卫地区。

第四十四条对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和重点保卫地区要在灭火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作战计划。必要时,还应当制订跨地区协同作战的预案。当保卫目标的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演练中发现作战计划不准确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重新制定。

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队要以作战计划为基础,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实战演练,提高指战员的应变能力。实战演练由责任区消防中队或者支(大)队组织实施,两个以上中、大、支队参加时,应当分别由大、支、总队组织。

第三章战斗行动

第一节灭火作战组织指挥

第四十六条灭火组织指挥的程序是:搜集掌握火场情况,确定总体灭火决策和行动方案,下达作战指令,并根据火情变化,随机指挥。

第四十七条灭火战斗中,公安消防部队的组织指挥原则是: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紧急情况下,必须越级指挥时,上级指挥员应当将自己的指示及时通报给被超越的指挥员;接受指挥者应当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受领任务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火场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四十九条责任区发生火灾时,通常应当由责任区公安消防中队值班队长担任火场指挥员,负责火场组织指挥。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协同灭火作战时,上级指挥员未到场前,实行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可以根据火场具体情况,实施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第五十条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队参战时,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统一指挥。当扑救油田、化工、船舶等特殊火灾,而公安消防部队参战的力量又较少时,应当参与指挥。

第五十一条火场指挥部是火场情报、决策和发布战斗命令的中心,是公安消防部队火场最高指挥机构。遇有燃烧面积大、参战力量多、灭火时间长等情况复杂的火场,应当设立火场指挥部。当地方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参与火场组织指挥工作时,公安消防部队火场最高指挥员要汇报火场情况,提出灭火对策和行动方案,听取指示,指挥部队贯彻执行。

第五十二条火场指挥部应当设在接近火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并设置明显标志。火场指挥部标志由公安消防总队具体规定。

第五十三条根据灭火战斗需要,火场指挥部可以下设分指挥部。分指挥部负责对本战斗区(段)所属的灭火力量进行指挥。

第五十四条火场指挥部可以根据火场具体情况,下设作战组、通信组、后勤保障组。

第五十五条火场指挥部通常要由火场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作战、通信、后勤保障等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等人员组成。也可根据火场情况,确定人员组成。

第五十六条火场指挥部的职责:

(一)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变化情况,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二)组织火场指挥部与调度指挥中心及各参战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火场前后方的通信畅通;

(三)组织人员填写《火灾扑救现场记录表》(见附件三),记录总指挥员发布的各项决策、战斗命令和上级首长指示的内容,以及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记录、拍摄火灾现场、灭火力量部署、救人和疏散物资等情况;

(四)组织供应器材工具、灭火剂、消防车的燃料、饮食、衣物的供应和医疗救护工作;

(五)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的紧急需要,决定就近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现场区域内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输送;

(六)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下令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必要时下令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七)根据紧急需要,可以要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提供协助;

(八)按照上级指示,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时间和发言人。

第五十七条火场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大)队值班首长或最高领导担任。主要职责:

(一)了解火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判明火场的主要方面,确定灭火决策,根据救人和灭火的需要,调整或调集力量;

(二)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救人、灭火、救物和供水等任务,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公安专职、义务消防队的协同作战,根据需要划分战斗区(段),必要时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活动;

(四)通知有关部门负责火场警戒,维护火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火场副总指挥员一般由总队、支队战训处(科)长或者指定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火场总指挥员工作,在火场总指挥员离开火灾现场时,履行火场总指挥员职责。

第五十九条中队指挥员,由中队值班队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组织火情侦察,及时采取救人、灭火和保护、疏散物资的措施,确定水(管)枪的数量和阵地,以及破拆建(构)筑物的地点和范围;

(二)向各班下达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火场情况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上级指挥员到达火场后,报告火场情况,执行上级命令,负责本级灭火战斗工作。

第六十条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向战斗员分配任务,组织好各战斗员之间的配合;

(二)进行火情侦察,确定铺设水带的路线与水(管)枪、分水器和消防梯等器材的设置地点;

(三)搞好协同作战,与友邻班保持联系;

(四)当火场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然后向上级指挥员报告。

第六十一条火场各级指挥员是灭火战斗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火场上,要着指挥服,佩戴统一的指挥标志(见附件二)。

第二节接警出动

第六十二条公安消防中队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一)当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接到报警或者调度指挥中心的命令时;

(二)当上级检查执勤情况,听到出动信号时;

(三)其他情况,接到上级命令需要出动时。

第六十三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分散接警的消防中队)必须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失火单位的名称、地址、燃烧物性质、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毒气泄漏,火势情况,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

第六十四条遇有重点保卫单位和地区发生火灾时,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应当根据加强第一出动的原则,及时调动灭火力量。根据火场指挥员的命令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部门到场协助。

第六十五条公安消防中队接到非责任区报警时,应当及时报告调度指挥中心,按照指令出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出动,同时报告调度指挥中心。

第六十六条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值班队长检查登车情况,宣布出动命令。消防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

第六十七条公安消防中队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奔赴火场。途中要随时了解火场情况。如遇另一起火灾,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并立即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第六十八条两个以上中(大、支)队扑救同一起火灾或者遇有爆炸、伤亡、化学危险物品泄漏等特殊情况,上级机关值班首长或人员应当立即前往。

第六十九条公安消防中队出动时,要留下一名干部值班,准备组织再次出动;总(支)队值班人员出动后,应当有一名首长在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保持与火场和上级机关的通信联络,了解火场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并根据火场指挥部的要求,及时组织调集灭火增援力量。

第七十条公安消防中队营区要设置岗哨,负责警戒,维护营区安全和门前秩序,保证消防车库前道路畅通;遇有群众报警,及时报告;消防车出动后,负责关闭车库大门。

第七十一条公安消防中队营区门前路两侧,应当设置交通示警装置,当接警出动时,应当向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显示。

第三节灭火行动要则

第七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必须做到统一指挥、准确迅速。根据火灾现场的不同情况,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正确运用各种战术,尽快扑灭火灾,尽力减少火灾及其他损失。

第七十三条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成侦察小组进行火情侦察,以便查明情况,及时确定灭火对策,迅速投入战斗。火情侦察要贯穿于灭火战斗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可采取外部观察、内部侦察、询问知情人、使用着火单位的监控系统和仪器探测等方法。侦察人员应当佩戴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具,配备必要的探测仪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侦察任务,通信联络方法,注意事项等。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下列情况:

(一)火源位置、燃烧物质的性能、燃烧的范围和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二)是否有人受到火势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通道;

(三)有无爆炸、毒害、腐蚀、遇水燃烧等物质,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

(四)火场内是否有带电设备,以及切断电源和预防触电的措施;

(五)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火势威胁的程度等;

(六)燃烧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及其毗连建(构)筑物的状况,是否需要破拆;

(七)起火建(构)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可利用情况。

第七十四条战斗展开要果断迅速,根据情况可以采取:

(一)准备展开。从外部看不到燃烧特征的,指挥员应当在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作战人员做好战斗的展开准备;

(二)预先展开。从外部看到燃烧产生的烟雾和火焰,但对火场内部的情况尚不清楚,指挥员应当在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作战人员铺设水带干线至分水器处,做好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通过侦察基本掌握了火场情况,指挥员应当果断命令作战人员进入作战位置,实施扑救。

第七十五条根据火场情况要把主要灭火力量部署在下列主要方面:

(一)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场所;

(二)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地方;

(四)火势蔓延猛烈,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向;

(五)有可能引起建(构)筑物倒塌或者变形的方面。

第七十六条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必须首先抢救人员,同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当不控制火势、不排除险情就难以解除对人员威胁时,应当集中力量控制火势排除险情。救人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抢救被困人员应当充分利用建(构)筑物内外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门窗、避难层等和现场的举高车辆、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器材进行施救;

(二)抢救被困人员应当先设法稳定人员情绪,防止挤伤、踩伤或者跳楼。进入燃烧区内抢救被困人员时,要布置水枪掩护,并仔细搜索各个部位。对受伤和可能遇难甚至已经遇难的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处置;

(三)抢救人员的编组不得少于二人,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七条在火灾扑救中要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和妨碍灭火救人的物资应当予以疏散。遇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贵重的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及珍贵文物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予以疏散;

(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

(三)疏散物资要在火场指挥部或者火场指挥员统一指挥和着火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

(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要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指派专人负责看护。

第七十八条根据火场实际需要,合理实施破拆。要防止因盲目破拆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实施破拆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为了查明火源、燃烧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物资需要开辟通道时,可以对违(构)筑物、生产设施或者构件进行局部破拆;

(二)火势燃烧猛烈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及两侧拆除可燃物,开辟隔离带,阻截火势蔓延;

(三)燃烧的建(构)筑物,有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可以进行破拆;

(四)当燃烧的建(构)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的烟雾时,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爆燃和助燃的时机及部位进行破拆,以排除有毒气体和烟雾,改变火势蔓延和烟雾流动方向;

(五)在破拆建(构)筑物内部构件时,要防止误拆承重构件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在建(构)筑物外部进行破拆时,要事先划出安全警戒区,设置安全警戒哨;在有各种管道

设备的建(构)筑物内部破拆时,要避免因损坏管道,造成可燃、有毒液体及气体泄漏或者影响通信、供电、供气。

第七十九条根据火场实际需要,正确实施排烟措施,防止火势扩大和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排烟的主要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火场排烟前,应当查明火源位置、蔓延方向、烟雾排除途径、排除烟雾对流经部位或建筑物内的影响程度,应当视情在烟雾流动的部位设置防御力量;

(二)利用建(构)筑物本身的排烟竖井、排烟塔、排烟道或普通电梯井、梯梯间、顶部的排烟口,进行自然排烟。进行自然排烟时,应当将着火层以下楼层的门窗关闭,开启顶层的排烟口或窗口,将烟气排出并注意防止“中性面”下移扩大火势;

(三)利用机械设备排烟。使用机械排烟设备,要防止操作失误造成火势扩大;

(四)利用破拆和喷雾水流进行人工排烟。

第八十条火场供水必须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供水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就近占据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力量保证火场主攻方向灭火用水。当第一出动供水力量不足时,应当迅速调集增援力量,同时通知供水部门增大水压;

(二)当水源与火场的距离在消防车、泵供水能力范围以内时,应当直接供水。当水源与火场距离超过消防车、泵供水能力时,可采用串联供水。供水干线应尽量使用大口径水带;

(三)使用公共消火栓供水时,应当根据给水管网形状、直径和压力确定消火栓使用数量;

(四)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设施;

(五)多层或者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及生产装置发生火灾,火场供水应当尽量使用内部给水系统。内部给水系统不能满足灭火用水量时,可用消防车向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供水。向高层建筑内部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时,必须分清高、低压区水泵接合器。

第八十一条合理用水,减少水渍损失:

(一)根据火灾扑救对象,正确选用水枪和射流,尽量接近火点射水。应当根据灭火进程,适时减少水枪数量和改变射流形式。灭火后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关闭水枪。珍贵文物、贵重仪器、图书、档案资料发生火灾,严禁盲目射水。忌水物质,严禁射水;

(二)对于因射水过多易造成建(构)筑物倒塌、船体倾覆和严重水渍损失等危害时,应当在灭火的同时或者其后,视情进行防排水作业。

第八十二条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尊重科学、注意安全:

(一)当火场发生紧急情况,危及作战人员生命和消防车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先将作战人员和车辆转移到安全地带;

(二)采取工艺灭火措施灭火时,要在失火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指导下进行;

(三)在浓烟、有毒、缺氧等复杂危险的条件下进行灭火抢险,必须佩戴防护装具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四)火场内如有带电设备应采取切断电源和预防触电的措施。

第八十三条火灾扑灭后,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建(构)筑物的起火部位和构件。逐垛逐件翻移被火烧过的物质,使用仪器仪表检测被扑灭的液(气)体储罐、邻近罐温度及其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大风情况下应当检查下风方向有无被飞火引燃的建(构)筑物和可燃物质。石油化工火灾还要对燃烧区内的生产装置进行检测。为了彻底消除余火和防止阻燃,必要时,应当留下少数灭火力量或者责成失火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以及有关人员监视火场;

(二)撤离火场,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使用过的消防水源要恢复到备用状态;

(三)归队后,要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人员,恢复战备状态,并向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第四节战评与总结

第八十四条战斗结束后,参战的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的进行战评总结,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指战员的战术、技术水平和部队整体作战能力。

第八十五条战评与总结一般由责任区中队火场指挥员负责组织;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参战,由大(支、总)队负责组织。

第八十六条战评要以接警记录或录音、火灾扑救现场记录表(见附件三)和现场录像为依据。战评的主要内容:

(一)受理报警、调动力量和出动情况;

(二)灭火决策、战斗部署和战斗行动各环节采取的方法措施等情况;

(三)火场组织指挥、火场供水、协同作战和通信联络情况;

(四)指战员的火场纪律、战斗作风和完成任务情况;

(五)后勤保障工作情况;

(六)主要经验教训。

第八十七条总结在战评的基础上进行。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火灾的总结报告要在半个月之内上报;特大火灾的总结报告,要在一个月之内报送公安部消防局。具有典型意义的火灾扑救总结报告也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节抢险救援

第八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人员和装备的作用,积极营救急待救助的人员,尽力消除险情或者控制事态的发展。

第八十九条抢险救援工作的范围可以包括:

(一)参加处置各种化学危险物品泄漏事故的救援工作;

(二)在发生水灾、风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参加抗灾救灾斗争;

(三)在发生各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有人员遇险的情况下参加救人和抢险;

(四)在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关键性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需要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和排

除故障;

(五)当地政府和群众需要公安消防部队参加的其他社会救援工作。

第九十条在规模大、损失大、影响大、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力量较多的情况下,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救援工作,到场的最高指挥员应当参加抢险救援现场指挥机构。

第九十一条在参加抗洪、抗震等救灾斗争及核电站应急救援时,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在当地政府已有的防汛、抗震及核救援等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进行救援工作,到场的最高指挥员应当参加现场指挥机构。

第九十二条在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队进行抢险救援工作时,到场的最高指挥员应当负责统一指挥,并且及时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消防部门领导请示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本条令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伍参照执行。

第九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对于在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中机智勇敢、完成任务好、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分别给予表扬、嘉奖、记功或者物质奖励。对于在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中畏缩不前和违反纪律人员要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九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可以根据本条令,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有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本条令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本条令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80年4月10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即行废止。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6年02月12日实施日期:1996年02月12日(中央法规)

纪律条例——军队的根本

纪律条例——军队的根本 纪律是什么?纪律是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进行而要求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文。正如铁轨限制住同时又承载着火车一样,纪律约束着集体中人的行为,同时又保持着集体内部行动的一致。古今中外,所有的军队都把加强纪律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如何能让我们军队官兵做到遵守纪律呢?这就要求我们学条例,知条例,用条例,因为条令条例才是保障军队纪律的根本。那么部队的纪律到底是什么呢?为什么这么重要呢?不遵守行不行呢? 一、纪律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1、部队的纪律就是部队的条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同样作为武装集团的军队,更有着严明的纪律,部队的纪律,有其本身性质的特点。内容就是中心军委颁发的条令条例及其他规章制度。那为什么要以此为法规纪律呢?这是因为这些规定符合我军的特点,部队的条令条例,有四个性质,即系统性,严密性,科学性,规范性。 2、部队的纪律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健全起来的 我军的条令条例不是生来就有的,早在建军初期,我军并没有条令条例,只有一些不成文或很少成文的一些规定,所以对部队的治理,教育力度很不够,导致当时某些部队纪律涣散,不良习性时有发生,军阀土匪作风在某些地方还非常盛行,其结果也就是一部分军队战斗力衰弱,损失惨重,针对这种情况,中心军委及时进行了各项工作,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制定了符合当时情况的条令条例,这也是我军的最早的一部条令条例,对我军的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克服了军队的一些不良习气。建国后,五一年二月我军颁布了建国后的第一部条令条例,其后,又经过多次修改,现行的条令是九七年颁布的,可以说,这些条令的颁发,对提高我军的战斗力,起到了很强的保障作用,因为有了这些规定,军队的军人才能自觉地遵守条令条例,做到有法可依,对军队的安全起到强大的安全保证。 3、执行条令条例是符合部队实际情况的 那么条令条例是否可以随意制定颁发呢?还是军委哪个领导说怎么办就怎么办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实这些条令都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符合新时期部队建设需要的,不是哪个人能任意改写的,就拿其中的不准打骂体罚来讲,它就是对经验教训的总结,当时红军初期某些部队长官打骂下属成风,导致出现逃兵的现象增多,长官被杀屡有发生,部队很不稳定,针对这种情况,就把不准打骂体罚写入条令,实践证实,这条要求在现在也是适行的。现在我军进行的正规化建设,就是要把全军各方面用正式的规格及条令条例彻头彻尾地统一起来,并把这些制成条例作为每个军人遵守的法典,实践证实,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部队的正规化建设。 二、离开了纪律,部队就没有安全保证 一是不守纪律轻易出事。条令是军队的法规,是全体军人行动的准绳。党有党规,国有国法,军有军纪,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古人说:凡兵,制必先定;师出于律,否藏凶。三国时期的曹操割发代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古人尚能如此,何况我们呢。也许有人认为当今年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军队战斗力很强,但是他们对条令条例规定要求不是很严,其实现实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当今,美、俄、欧州等发达国家的军队,也非常强调制定条令条例来约束军人的行动,以美军为例,他们除了国防部颁发的适用于全军的条令条例规定外,各军兵种还根据各自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考题(50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考题(50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 分。 aa//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bb//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 c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监察机关 dd//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监察机关,,a..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 aa//刑事责任 bb//法律责任 cc//纪律责任 dd//民事责任,,a.. 3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aa//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bb//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cc//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dd//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d.. 4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 )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c.. 5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d.. 6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处分。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d.. 7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a.. 8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d.. 9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a.. 1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起施行。 aa//2010年5月1日 bb//2010年4月21日 cc//2010年7月1日 dd//2010年6月1日,,d.. 11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情节较重的,给予( )。 aa//警告处分 bb//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cc//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dd//记过处分,,b.. 12《纪律条令》设定了()具体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aa//70 bb//72 cc//78 dd//76,,d.. 13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的违纪案件。 aa//公安机关领导人员 bb//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 cc//监察机构管辖围 dd//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公安机关,,a.. 14下列()行为哪些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 aa//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bb//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cc//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dd//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c.. 15以下行为应当从重处分的是()。 aa//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bb//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 cc//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 dd//有以上规定并从中谋利的,,d.. 16以下行为中可以记大过的是()。 aa//有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情节较轻的行为 bb//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 cc//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 dd//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a.. 17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给予处分。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DOC31页)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 第一节战备制度 第二节战备职责 第三节战备等级 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接警出动 第二节组织指挥 第三节火灾扑救 第四节抢险救援 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 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 第五章战评与总结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 第一节战备制度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主要内容是调整落实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器材,安排执勤工作。 (四)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讲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讲座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2010年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下面与领导和同志们一起学习研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我所讲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背景过程和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制定《条令》 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

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03年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第二十次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2004年,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二)制定《条令》的过程 《条令》的出台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 一是起草、调研阶段。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办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在此基础上,2002年10月正式着手起草《条令》,先后多次征求了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 二是联合修订阶段。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领

(新版)战斗条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战备工作 第一节战备制度 第二节战备职责 第三节战备等级 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接警出动 第二节组织指挥 第三节火灾扑救 第四节应急救援 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 第五章战评与总结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

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备工作 第一节战备制度 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

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哪些内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哪 些内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的内容有总则,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和附则这三部分的内容,该纪律条令主要是针对各地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身为人民警察,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宜的时候,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可根据不同情况对其进行开除,取消警衔,延期晋升等处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精选范文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出台《条令》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条令》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历经起草调研、联合修订、审议通过三个阶段,形成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 规章。 问:请介绍一下《条令》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

究规定》及“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 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条令》的出台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起草、调研阶段。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 民警察纪律处分办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在此基础上,10月正式着手起草《条令》,先后多次征求了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二是联合修订阶段。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领导的批示, 9月中旬,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公安部纪委、监察部驻公安部监察局和公安部法制局联合成立了起草组,形成《条令》初稿,并多次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广大基层民警的意见。7月,人事部派员参加了起草组的工作,经集中修改,形成了《条

如何改进消防部队执勤训练机制,提高官兵体能、技能和战术战法训练质量

如何改进消防部队执勤训练机制,提高官兵体能、技能和战术战法训练质量 甘南州公安消防支队玛曲县公安消防大队张帆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也逐渐增强,渴求社会建立平安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的思想也曰益激烈,消防部队在和平年代的地位和作用已日益重要。但是,当前的消防工作还满足不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灭火救援工作已逐渐呈现多元化和专业化。纵观新时期的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消防官兵面的工作任务将是更加艰巨而繁重,而如何进一步深化执勤训练改革,提高基层消防官兵实战能力和专业素质成为新时期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重要课题。 当今社会,人类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渴求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作为人类生活的一个必要载体——城市,其结构和功能也越发复杂。现代化带给人们新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让由此可能引发的灾害如影随形,这就需要一支适应现代化的消防部队。基于以上.笔者认为:在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与之相适应的消防工作及队伍建设必然呈现快速发展和多变的常态,我国消防部队的“现役”体制决定了我们消防发展的路子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方式,但又必须要吸取它们先进的消防工作理念和更丰富的救援实战经验,中国消防基层连队建设要强势崛起,必须挂靠国家大战略。在现代消防部队建设先进理

念指导下,深化消防执勤训练改革、扎实基本功,就要突出抓好“三化”,即人和装备的“一体化”、技战术训练的“常态化”、业务训练的“多元化”,方能彰显自身特色.走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现代消防战训之路。 一、消防技能训练的特点和要求 消防技能训练是消防队员为熟悉掌握运用各种器材装备而进行 的基本技术训练。其任务是:使受训者能够熟练掌握训练项目的操作程序、操作方法、操作要求,以提高消防员操作水平和防护能力,提高部队整体作战能力,适应灭火救援战斗的需要。 技能训练有以下三个特点:1、规范性强。开展技术训练要有一定的场地、设施、器材等,实施时消防员要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操作要求、操作方法开展训练。不同的训练科目,有不同的操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所以它具有严格的规范性。2、技术性强。技术训练科目繁多,训练方法有多种多样,同一训练科目又有多种操作方法,只有经过反复的训练,才能摸索出最佳的训练方法和基本技术。因此,科学掌握操作中的技术性显得尤为重要。3、组训方法多样化。目前技术训练一般采取单个练习、分组练习、班集体练习和协同练习等。因此,多种组训方法训练是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技能训练的要求有:1、坚持全面训练。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消防训练项目越来越多,消防员要根据大纲和本地实际,本着实战需要什么就设置什么科目,有什么装备就设置什么内容的原则,全面施训,防止漏训、误训、偏训、不训的现象发生。2、突出重点训练。技术

部队新修订的纪律条令解说,心得体会

部队新修订的纪律条令解说,心得体会 纪律是军队的命脉。陈毅元帅概括说: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测量器,又是团结内部的轮带和锁钥,纪律严明,共同遵守,人人生活都愉快,能做到各尽所能,千金散尽还复来。 新修订的《纪律条令》,着眼确保军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保证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着力体现新时代纪律建设成果,首次对军队纪律内容作出集中概括和系统规范,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战纪律、训练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10个方面内容写入新条令,重点解决奖惩条件老、少、缺等问题,补齐短板缺项,规范行为边界,突出纪律规定的刚性、严肃性和约束力。《纪律条令》的贯彻实施,必将极大地凝聚部队铁的意志、锤炼部队铁的作风、锻造部队铁的队伍,使部队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向前进。 用兵无常法,治军有铁律。一支军队的力量,不仅要看人数、看武器装备,还要看纪律性。纪之不严,必生怠惰;律之不明,必怀异心。拿破仑曾经讲过,两个马木留克兵绝对能打赢三个法国兵,而一千个法国兵则总能打败一千五百个马木留克兵。单兵的骑术和剑法再精,没有严格的纪律一样吃败仗。纪律对于一支军队,犹如空气之于生命。离开空

气,人就不能存活;离开纪律,军队就无法生存。就像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里那醒目的诗句:“没有纪律,我们会像散沙一般,被敌人一粒一粒,很快地踩碎。”严明的纪律是我军的传家宝,严格遵守纪律是每个军人的自觉行为。“这个军队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所有参加这个军队的人,都具有自觉的纪律。” 我军历来重视纪律建设。早在红军初创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1930年,红军制定了《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例草案》,这是我军历史上首次规范军队纪律的法规。在三大条令中,《纪律条令》不仅诞生最早,也是修订次数最多的,至今已经是第17次修订。这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纪律内容,优化了奖惩项目,完善了奖惩条件,按照新体制调整了奖惩权限,涵盖了纪律建设的方方面面,使条令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操作性更强,更适合部队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回顾以往,我们有靠严格的纪律约束取得胜利的光荣历史,也有因纪律松弛而发生问题的沉痛教训。少数人置法纪于度外,有纪律不遵守,有规矩不执行,或者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纪纲一废,何事不生?”这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严重损害纪律的权威性,影响部队战斗力建设,使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把“坚持实行自觉的严格的纪律”作

(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全版

(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部 发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为进壹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壹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目录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战备工作 第壹节战备制度 第二节战备职责 第三节战备等级 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 第壹节接警出动 第二节组织指挥 第三节火灾扑救 第四节应急救援 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

第五章战评和总结 第六章附则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和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壹,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壹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壹时间到场展开,第壹时间实施救人,第壹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壹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公安部党委历来高度重视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始终坚持从严治警,积极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纪律条令》。《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纪律条令》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这“四大条令”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案件。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充分发挥《纪律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同时,要重视日常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把依法从严治警、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的各个方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救援队伍作战训练安全行动手册

附件: 消防救援队伍作战训练安全行动手册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执勤战斗条令》《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等法律规范,结合灭火救援作战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国家消防救援队伍全体指战员参与的所有灭火救援作战训练行动。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社会救援力量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指导思想 消防救援队伍作战训练行动,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坚持指战员“生命至上”原则,落实“一岗双责,在岗履职,齐抓共管,失责追责”相关要求。 第四条目标任务 通过明确灭火救援作战行动安全责任,健全安全组织,严密

安全制度,强化安全意识,落实防范举措,科学组织实施,提升预防能力,努力杜绝和明显减少各类灭火救援作战训练行动指战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安全责任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本级作战训练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业务部门领导、现场指挥员(训练组织者)为灭火救援作战训练安全直接责任人,安全员具体负责作战训练安全管控监督工作。各级相关人员分工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督促安全制度落实、组织安全理论技能学习训练、严密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确保灭火救援作战训练行动安全。 第六条安全制度 (一)严格落实安全形势分析制度。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站每月至少开展1次灭火救援作战训练安全形势分析,查找责任落实、人员编配、学习训练、装备维保、车辆巡查、行车管理、作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针对性措施。 (二)严格落实安全教育训练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常识学习教育,每逢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节点,季节转换、队员复退等特殊或敏感时期,以及执行重特大特殊灾害救援时,必须开展符合形势任务、气候特点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防事故措施与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 会 按照支队党委的要求部署和大队的具体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纪律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对纪律条令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下面把我对纪律条令学习的心得体会报告如下: 一是坚持从严治警。《纪律条令》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其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同时其又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 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公安民警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律条令》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且解决了一些地方在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的问题,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纪律条令》的出台,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建设方面的空白。《纪律条令》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与《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相配套,既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又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提供了纪律保障。 四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纪律条令》的出台,是对公安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丰富和完善。因此,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从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构建和谐社会的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纪律条令》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纪

执勤岗位练兵考试试卷

执勤岗位练兵考试试卷 单位:姓名:成绩: 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30分) 1、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A)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A、“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 B、“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 C、“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 D、“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 2、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C )组成。 A、副参谋长 B、战训处长 C、指挥助理 D、战训科长 3、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

进入( B )战备。 A、经常性 B、一级 C、日常性 D、常规性 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 B )。 A、45秒 B、1分钟 C、1、5分钟 D、2分钟 5、( C )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A、志愿消防队 B、保安联防队 C、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D、治安联防队 6、消防部队在执行抢险救援任务过程中,要在( B )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指挥方式,并注意与其他社会救援力量的协调配合,妥善处理抢险救援中遇到的各种情况。 A、总(支、大)队全勤指挥部 B、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 C、公安机关、环保和安检等部门 D、当地党委、政府 7、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基本原则不包括(C)。 A、训战一致原则 B、科学练兵原则 C、注重效益原则 D、科学施教原则 8、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计划一般分为( C )和专项计划。 A、全年计划 B、季度计划 C、综合计划 D、工作计划

执勤战斗条令和作战训练安全题库及标准答案

执勤战斗条令和作战训练安全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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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战斗条令和作战训练安全题库 一、判断题 1、中队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2、训练前检查就是对训练场地设施、装备、保护器具等进行安全检查。√ 3、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是中队安全管理组织的职责要求。× 4、中队每天对所属部队至少进行早晚一次的战备检查。× 5、战备教育必须列入阶段政治教育计划,由指导员组织实施。× 6、中队战备值班首长通常由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7、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备勤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8、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国家发布戒严令时公安消防部队要进入一级战备战斗准备状态。√ 9、发生重大灾害时公安消防部队要进入二级战备战斗准备状态。√ 10、经常性战备是指公安消防部队完成日常性执勤战斗任务的准备状态。√ 11、战备等级是根据公安消防部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勤战斗任务的程度划分。× 12、各级安全管理组织要建立执勤训练事故处理制度,对事故要严肃处理,做到“三不放过” ,即事故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 故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未做处理和未受教育不放过,不订出防范措施

不放过。× 2

13、大队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14、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是支队安全管理组织的职责要求。× 15、下一级部队制定的执勤战斗预案必须报请上一级部队机关审核后方可投入使用。× 16、发现市政消防水源有损坏、被盗等影响使用情况时,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告。× 17、大队安全组织责任人一般由大队军政主官担任。× 18、执勤训练安全管理制度是为预防执勤训练安全事故制定的行为规程或行动准则。√ 19、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首长和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情况。√ 20、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消防水源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1、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时上报执勤实力变化和执勤战斗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2、执勤战斗装备使用后必须检查、保养,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或补充。√ 23、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接班人员负责出动。× 24、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25、大队每月要对所属部队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 26、大队战备值班首长通常由大队领导轮流担任。× 27、一级战备命令必须由公安部消防局首长批准后发布。 28、一级战备要求召回在外人员,实行全员在岗执勤。√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990年 失效)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990年失效) (1990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高度的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国家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军实施情况,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参战、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命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

(一)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爱护装备和公共财物; (四)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 (五)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六)尊干爱兵,维护内部团结; (七)拥政爱民,维护群众利益; (八)军容严整,举止端庄; (九)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全体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允许有任何违反纪律的现象存在。 第五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奖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首长要经常对部属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纪律教育,培养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首长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恰当,不徇私情。其失职行为,应当受到追究。 第七条军人必须自觉维护纪律。当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当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加以规劝和制止;当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事故后应当如实向上级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八条除根据国家法律实施的奖惩项目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所有单位均不得另立并实施本条令以外的其他奖励项目和处分项目。 第九条实施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各类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条奖励是维护纪律的积极手段,其目的在于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对照警察纪律条令个人剖析总结

对照警察纪律条令个人剖析总结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必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一部具有广泛约束力和实际可操作性的行政规章,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相配套,既自成体系,又相互联系、相互衔接。这“四大条令”的颁布实施,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提升人民警察的素质和形象、加强公安机关队伍规范化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利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方方面面。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没有自由裁量幅度,具有前所未有的严厉性和高度权威性。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认真研读条令全文,杜绝图形式、走过场、做表面文章等不良倾向,保证学习时间、人员、内容、效

果的“四落实”,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对《纪律条令》的创新性、刚性、全面性和权威性认识。 森林公安是我国公安体系中一个特殊的警种,作为森林公安队伍的一名外勤民警,肩负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系;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群体事件;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以及完成上级布置其它任务等多项岗位职责。对照《纪律条令》自我剖析,我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以下三方面突出问题:一是自我学习提高还抓得不够紧,对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一定程度存在走过场,水过地皮湿的思想。学习不刻苦、不深入,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轻视理论武装工作,在理论学习上心浮气躁。如刚开始参加《纪律条令》学习领会时,认为是形式主义,写笔记有应付现象,没有结合自己的实际与心得。 二是效率意识和创新意识不强。思想上对当前激烈竞争的形式认识不清,没有紧迫感、压力感和忧患意识,想问题、干工作、办事情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习惯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用老经验解决新矛盾,创新的思维不活。如一些不法木材贩子、动物贩子、药材贩子潜入林区后,往往急于寻找合伙人,采取里应外合的办法来达到获取不义之财的目的。个别林业工人、村寨农民则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上当受骗充当了贩子们的马前卒。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就应把与木材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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