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目的:

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事故。

范围:

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

职责:

生产部、检修班、生产车间、外来施工队

程序:

1.在安全管理中,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的范围。故动火作业除包括焊接、切割、熬炼、烘烤、焚烧废物、喷灯等明火作业外,还应包括作业本身不用明火,但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撞击火花、磨擦火花、电火花、静电火花等火种的检修作业。例如凿水泥构件、铁器工具敲击、电烙铁锡焊、砂轮打磨工件、电气高压试验、物理探伤作业等

1.1动火作业的分类

1.1.1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1.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系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介质生产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1.3级动火作业系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1.1.4二级动火作业系指在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区域等级的划分

2.1了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可根据生产物料、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的严重程度,将整个生产区域划为一类动火区、二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三个等级区域,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2.1.1一类动火区。通常是指该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大易燃易爆危险性,在该区域内若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可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较多的人员伤亡。

2.1.2类动火区。是指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小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若区域内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只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较少的人员伤亡。

2.1.3类动火区还可简单地视为一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范围以外的生产区域。

2.1.4定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

车间或单位的检修作业。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可免去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手续。

3.定动火区的设置应由车间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应经过公司安全技术部门的审查和公司总工程师的批准。固定动火区的设置还应符合下述安全技术上的要求。

3.1定动火区须设立明显醒目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标明该固定动火区设置的范围及责任人。

3.2固定动火区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易燃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3.3固定动火区边缘距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源至少30m以上,距输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等至少15m以上。

3.4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有易燃易爆危险性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且在生产正常放空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时,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3.5设置在室内的固定动火区,其室内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室内的通道须畅通。

3.6每个生产车间或单位所设置的固定动火区,一般不宜超过1处,较大生产车间或单位所设置的固定动火区,最多也不宜超过2处。

4.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安全技术要求

4.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是进行动火作业的一种凭证。在生产区域中,除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其他任何场所的动火作业均必须办理动火证,否则均视为违章动火。办证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动火区域内易燃易爆因素的状况,并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以确保动火作业整个过程的安全。

4.2为适应不同作业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证应有所区别,因此,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别。

4.3动火证由动火作业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并根据动火证上的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同时落实动火作业中所需采取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4.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部门复检签字后,报公司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或公司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终审批准。

4.5在一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一级动火证,此级别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4.6在二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二级动火证,此级别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7动火证的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动火证之前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确切了解动火作业的内容、部位、范围等具体情况,认真检查或补充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可靠,同时审查动火证办理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该项目的动火作业。凡因安全技术措施采取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动火证的审批人员负责。动火作业人员若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引发事故的,则由动火作业人员自行负责。

4.8动火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不得超期使用,不得随意转移动火作业地点和扩大动火作业的范围。每次审批的动火证有效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如动火证期满而作业项目未完,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动火证。

4.9动火证应在动火作业前半小时内办好。动火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员负责存档保存;一份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有关人员监督检查。动火证不得转让与涂改。

4.10凡在一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除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外,还应向公司消防队备案,对在火灾或爆炸危险性特别大的区域或设备上进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如在运行的煤气柜上进行动火作业,除应报公司负责人或公司总工程师或公司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审核批准外,还应请公司消防队派人携带消防车辆或消防器材到作业现场,以防不测。

4.11对违章指挥,没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等,动火作业人员均有权拒绝进行动火作业。

4.12对违章动火作业,公司每一个职工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报告。

5.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5.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切割等动火作业所需工器具的安全可靠性,不得带病使用。

5.2需动火作业的设备、容器、管道等应与正在生产的系统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如加上盲板或断开等,并清洗置换合格,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5.3动火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应清理干净。动火作业的物件上若沾染有易燃易爆物质,在动火前应将其清除干净,清除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铜玻合金或不锈钢制作的工器具,严禁用铁器工具敲打,以免产生火花。

5.4使用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溶解乙炔气瓶、氧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并禁止放在高压电源线及生产管线

的正下方。两瓶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动火作业点明火处均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5.5如需要进入设备容器内或需要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除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外,还必须按规定同时办理进塔入罐安全许可证或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5.6加强特殊作业环境下动火作业的监控。如高处动火作业应清除地面上的易燃易爆物质,并采取围档及接火盘防止火花飞溅和火花溅落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在动火地点地面上应设置专职的看火人员。如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露天作业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间动火作业的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设备容器内动火作业时所使用的照明电源,除采用安全电压外,其灯具还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5.7保持动火作业现场的空气流通。如在设备容器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将设备容器上的人孔、法兰孔等打开,进行自然通风,或采取机械通风等办法。

5.8动火作业现场应备有足够数量、且适宜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现场通道畅通和消防道路畅通。设置必要的看火人员,看火人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5.9动火作业部位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采样及安全分析合格。

5.10动火作业因故中断半小时以上,若再需要进行动火时,应重新采样进行动火分析,安全分析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始进行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现场如遇有紧急排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或有毒有害气体;管线破裂泄漏易燃、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以及生产系统不正常处于事故状态等异常情况,威胁到动火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动火车间或单位的人员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员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5.12在动火作业过程中,若发生异常变化或出现异常爆鸣,以及动火作业人员感到身体不适,有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等上述情况恢复正常,重新采样分析合格,并经有关人员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动火作业。

5.13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应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动火分析的安全技术要求

6.1对动火部位空气中所含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气、有毒有害气体等的安全分析结果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及作业人员人身的安全,其意义十分重大

6.1.1当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10%时,动火分析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1%时为合格。

6.1.2当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动火分析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0.5%时为合格。

6.1.3当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动火分析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O.2%时为合格。

6.2当动火作业现场空气中存在2种或2种以上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时,其动火分析应以该气体爆炸下限最低的一种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为准。

6.2.1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或氧气管道、富氧设备上及附近进行动火作业时,其氧含量≤21%时为合格。

6.2.2若动火作业人员需进入设备、容器或管道、地沟内等处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分析其内部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其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通常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现行工业卫生容许浓度标准,其氧含量应为21%。

6.2.3动火分析的采样要有代表性,这是动火分析结果准确与否的关键所在。采样分析样品时须注意死角、拐角等地方,以保证采样样品的均匀性。对较大设备、容器内的采样,可把橡皮管接上玻璃管或不锈钢管,插入深度一般应在2m以上,对管道内的采样,插入深度一般应在1m以上。如果是容积更大的设备或容器,或是较长的管道,插入应更深一些,例如合成氨厂的气柜、水洗塔及相应的管道等,插入深度需在4m以上。用球胆采集分析样品时,应置换2--3次。若在室内采集气体样品,不可停留在一处,应在需动火处四周均匀采集气样。

6.2.4在较为危险的地方采集气样时,分析人员应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如不得在运行的设备上通行或跨越;禁止用电线作扶手;进入上下交叉作业区需佩戴安全帽;高处采样需佩戴安全带等。

6.2.5动火分析的样品采集应在动火作业点火前半小时内采集,否则应重新进行采样。

6.2.7动火分析所使用的分析仪器等须要在分析样品前进行校验;若使用测爆仪进行动火分析,测爆仪须事先经过被测物质的标定,以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2.8不论采用何种分析仪器进行动火分析,均应保留气样,以待备查,或待仲裁分析之用。其保留的气样应至动火作业点火后,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发生后,方可放空。

6.2.9严禁任何人用明火试验动火作业现场空气中有无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存在。

6.2.10动火分析完毕后,分析人员应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及其他有关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同时还应填写采样日期、时间及具体地点,并签字。分析人员应对其分析结果负责。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车间(部门)和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动火管理要求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1、特殊禁火区域: A、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本体上。 B、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设备、设施、储罐、呼吸阀、阻火器、放散管、仪表本体上。 C、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导热油上下油槽本体上。 D、生产运行状态下的中央空调、除湿机房、锅炉房、天然气计量间。 2、一级禁火区域: A、除特殊区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区域。

B、厂区所有管廊上。 3、二级禁火区域: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以外的禁火区。 4、固定动火区域: 包括机加车间工棚内区域、切割机定置区域、砂轮定置区域、新厂房外辅助动力设备区域和现场设定的红线(或警戒线)区域内。 固定动火区域的增加需由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现场核定,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新确定的固定动火区域按要求绘制红线或设置警戒线后方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使用。 第六条动火作业相关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A、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C、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D、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E、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 3.5.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 3.5.1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操作负责人 3.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6动火分析人 3.6.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3.6.2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6.3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7安全员 3.7.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7.2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8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8.1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安全员负责人。 3.8.2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8.3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4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2021)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202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范围与应用领域 1.1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1.3应用领域 本程序应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除规定场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2参考文件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上锁挂牌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3定义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3.2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含承包商)。 3.3动火申请人 是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含承包商)现场作业负责人。 3.4动火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人员。公司指定的责任人为单位(部门)

动火作业管理程序(附动火作业申请表)

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的申请, 审批及相关作业的要求,确保公司财产及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承包商在公司的动火作业管理。 3.定义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在户外进行点火焚烧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铁质扳手等工具进行敲打拆卸等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职责 3.1 行政人事部环安:举办承包商及公司员工动火作业安全教育训练、检查落实现场风 险控制措施,签发动火作业申请许可。 3.2 设备部: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人员有证作业,并在动火作业证件有效期前组织相关 作业人员外审,和按照《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进行厂内的焊接与切割等作 业。 3.3 承包商:确保来我司作业人员证件有效,并按照《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进行厂内的 焊接与切割等作业。 3.4发包单位:须向行政人事部环安申请《动火作业申请表》,经环安确认通过后作业。5.程序 5.1设立可动火区域: 相关部门主管负责可动火区域的设立及维护。 5.1.3公司员工在动火区域内的作业可免于申请,但仍需做好安全措施。 5.1.4承包商在公司可动火区域的动火作业同样需要申请。 5.2可动火区域条件: 10米半径内无易燃易爆物、可燃物资。 10米范围内无吸风口。 5.2.410米半径内虽有易燃易爆物、可燃物或吸风口,但已做好适当隔离或用水浇湿, 以防止起火。

5.2.73米距离内可获取完好的灭火器。 5.3公司员工在接受环安的安全培训后,在可动火区域的动火作业可免于申请,但仍需做 好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5.4环安对承包商或工务员工的环安教育培训有效期为一年。 5.5公司员工在非动火区域的动火作业或承包商的动火作业按以下流程申请 设备部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则需先判定是否在可动火区域进行作业,若是,则可以按要求直接作业,若不是,则需向环安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务在取得动火作业申请表后需按照动火作业申请表上注意事项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准备。 5.5.3 作业现场准备过程中发包单位或工务要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准备好后通知环安进 行现场动火作业确认。 安单位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并至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如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承包商或设备部做好改善,待环安确认后方可作业。 设备部承办人员应在现场负责监工,对动火作业进行管理,环安不定期至现场稽核。 设备部现场相关负责人应在30分钟内通知环安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确认,环安单位现场确认安全后记录结果。 5.6《动火作业申请表》、《员工动火作业申请表》一次申请作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个小 时,超过8个小时应及时另行申请办理。 5.7 动火作业人员需依法持证上岗,发包单位或工务人员应配合把相关之动火作业操作 证复印件于动火作业申请之前送环安留存备查。 6. 附件 6.1、附件一:《动火作业申请表》 附件一: 动火作业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编号:

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1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2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1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二、动火作业分类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贮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新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 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 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 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16〕279 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6〕83 号) 4 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 职责 5.1 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 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 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 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 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 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 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 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 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 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 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 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动火作业程序

动火作业程序 1简介 本程序的目的旨在规定在矿山现场动火作业的操作和管理要求。本程序是对该项作业的最低要求,适用于所有在矿山现场工作的员工,包括承包商。 只要在动火作业活动中存在潜在的能够引起火灾或爆炸的因素,在该项工作之前首先必须申请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件)。只有在指定的除外区域例外。 2定义 动火作业:任何一项可能对工作环境引起火情的工作,包括焊接、气割、动用明火、物体加热、使用可产生火花的设备,车辆和电器设备等可能起火的情况。在这些工作中会用到易燃品,例如易燃的固体、液体或气体。 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用于在一项工作程序中对具体活动的要求进行识别和控制,并对进行动火作业的维修或厂房和设备建设项目进行授权,同时对该项工作的进行所需要的控制手段作出说明。 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完整填写并在该项工作开始前签发。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中规定的要求进行。 指定的除外区域:在现场指定的不需要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一些区域,因为在这些区域经常要进行动火作业,具体说指固定维修车间、移动维修车间、电气维修车间。 3劳保用品:进行上述作业要求佩戴的保护眼睛的最起码的要求为: ●有侧面保护的安全眼睛, ●合适的面罩或带有安全帽的焊接面罩; ●进行气割时,必须佩戴黑色气割专用护目镜或有类似镜片的护目镜。 4许可证签发 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由以下人员签发:选厂经理、采矿经理、选厂主管、机械监理、电气监理、维修主管、维修计划监理、选矿班长、生产班长、轮班监理、安全员、或以上人员的任命。 5动火作业的一般要求 进行焊接、焊割或打磨工作的员工有责任按照下列程序要求进行安全操作。 1)在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应将所有的可燃/易燃材料从工作区附近转移或进行足 够的保护。 2)在高空区域作业时,要防止受热的材料落下或散落到下面或周围的工作区域。 3)进行上述工作必须佩戴最低要求的眼睛防护设备。 4)在工作区域、人行道和通道处,在可能的情况下对电焊电缆和气焊/气割线进 行保护以免受到物理性损伤。应该把这些电缆悬挂起来或沿着架空的人行道下侧布置,但是无论怎样布置,要注意的一点是必须要避免绊倒人或引起其他危险。 5)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止受伤或得病,用屏障将焊接工作与其他工作隔离开来。 6)确保所有的电焊和气焊/气割设备都按照矿山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要求经过了检 验和维护。 7)所有接到氧气,乙炔瓶的管接头都必须是螺丝口的,不能是用液压钳压上去的。 8)任何情况下,进行运输、储存或在现场使用时,气瓶要垂直放在适当的栏子, 筐子或手推车中,并用不易燃的材料(例如:铁链、钢丝绳)固定,保证在搬运时气瓶不乱滚动。运输时,要把压力表从气瓶上取下来。 9)压缩气体气瓶不得放在限制空间内。使用完之后气管应该立即从限制空间中取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 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 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 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 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凡在电厂和收储站区域内的任何部位需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1.2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填报《动火作业申请表》。 1.3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1.4动火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 1.5用电焊机作业的焊机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或管道上。 1.6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监控中心。 2.1动火前必须通知保安人员,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2动火前“八不”: 1) 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设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 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留的油质不动火; 5)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 在储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动火; 7)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8) 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2.3动火中“四要”: 1)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 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2.5保安员每小时到现场检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为,将情况记录在巡检记录本上。 ?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动火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程序,明确动火安全责任,预防火灾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建设、办公所有管理区域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 各部门、车间管辖区域动用明火,根据动火对象负责制定动火安全措施、确定动火看房护人;动用明火操作人(包括委外动火操作人),须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并负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3.2 综合部负责厂区日常动火许可证的监督及动火的现场监督检查和规范动火管理。 3.3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申请并检查其动火安全措施,落实动火安全责任人。 3.4 兼职安全员负责动火证的办理,动火现场的安全隐患清查、监督、检查、整改等动火安全防护措施责任。 3.5 动用明火作业,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动火、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4、程序 4.1 在生产、建设、办公区域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电钻、吵轮及熬炼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均为动火作业,作业前必须填写《动火

申请表》、办理《动火许可证》。日常生活用9如:食堂,机修车间内动火,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主管部门、车间必须制定动火安全措施,落实动火安全看护人,确保动火安全。 4.2 动火级别及部位 4.2.1 一级动火:柴油储存区5米以内、氢气瓶储存区、氨气压缩机房、品控部危险品储存仓库、硫酸贮区;在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有限空间内动用明火作业等符合一级动火部位的动火作业。4.2.2 二级动火:灌区、精炼厂、脂肪酸生产车间和储存区域、污水处理站、配电室、库房、配件仓库符合二级动火部位的动火作业。4.2.3三级动火:办公区域、室外区域、食堂、消防泵房、自行车棚、厂区各门口、公共区域(距一级动火区域5米以外)等一、二级部位以外的动火作业。 4.2.4 在生产(含作业环境变化)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应升级管理。 4.3 动火安全管理 4.3.1 动用明火作业必须按动火级别和部位填写《动火申请表》、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必须持证操作(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许可证)。 4.3.2 动火作业前,相关部门、车间负责人必须到动火地点亲自检查,清除距动火点10米以内的可燃物(如:绳头、粉尘、废塑料、油布、汽体、液体等可燃物体),若有不可移动的可燃特,须用金属板或耐火物盖好,配足灭火器材,制定动火安全措施。 4.3.3 动火点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缝隙等予以彻底覆盖。室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doc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1 GB30871-201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从事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保车间(固渣罐、一次厌氧、二次厌氧)、二氧化碳(氨气储罐)、脱硫塔、酒精十万线蒸馏、五万线蒸馏、无水酒精生产线、生产区的酒精管道、沼气管道、原料库区、酒精库区、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等。 2.3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院内。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

3.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 易燃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GB30871-2014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动火作业安全程序

中控室开具动火证程序 1)动火证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具动火证的时间不能超时(即办证人当班时间),确属施工延期应由接班人员重新开具。 2)有无大厦工程部开据的《施工单》。 3)核对、检查焊工的证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开据动火证。 4) 动火证存根应存档。中控室人员持动火证,与开动火证人到现场检查防火安 全情况。 5) 检查动火现场时,周围五米内不能有可燃物。灭火器是否配备齐全和有效。 看火人是否在现场。 6) 如果是电焊,检查线路有无破损,线头是否虚接。如果是气焊,乙炔瓶严禁 倒放,且与氧气瓶保持距离,气管与接口有无破损,有无漏气现象。 7) 现场有无油漆作业或其它交叉作业。通风是否良好,地面要泼水降温,并准 备好一桶水。 8)检查无误后,将动火证交予动火人,准许动火,中控室人员应经常巡查动火现场。 9)当动火结束时,中控室人员应到现场收回动火证让其停工,并检查有无火灾隐患,让工人清理好现场。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一、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1)在大厦内部任何部位用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持大厦工程管理部开具的《施工单》到保安部开具动火许可证。 2)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3)严格按照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规定执行。 1)电、气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考核持证操作。 2作业时要仔细检查现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有毛病、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的工具。 4)作业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时方可离开。 1)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是否在场; 2)是否有违章动火、吸烟、现场留宿; 3)摆放易燃易爆材料物品是否过量,是否单独摆放; 4)现场是否有交叉作业,野蛮施工,是否损坏国旅大厦有限公司大厦成品,消防设施是否有保护设施;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doc

1. 目的 避免因擅自动火而引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2. 范畴 ***** 所有区域的雇员、访客及承包商 3. 定义 动火作业:主要包括生产用火及生活用火,生产用火如焊割用火,烘烤用火等;生活用火 如取暖用火,照明用火等。 4. 职责 由人力资源部、工程部、安全主管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各相关部门执行此程序 5. 程序描述 5.1 申请 5.1.1 任何部门或施工单位须动火作业的,必须在动火前一天向安全主管提出申请,并 领取《施工申请单(附动火证)》; 5.1.2 申请者必须逐项填写《施工申请单(附动火证)》《工作许可证》《安全规定》 《通用规定》,并交安全主管审批。 5.2 审批 5.2.1 安全主管收到《施工申请单(附动火证)》后,必须详细审核,并到动火作业现 场巡视,经确认已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后,才可批核;经批核后,才可作业。特殊工种 动火人员要提供动火作业的相关种类、相关级别的操作证书并经安全主管备案。 5.2.2 任何未经安全主管审批而擅自动火作业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 任,若造成事故,一切后果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承包商承担。 5.3 动火作业监护人要求及职责 5.3.1 监护人要求 5.3.1.1 任何动火作业必须配备监护人,安全主管审批动火作业时,根据动火作业等级 决定配备监护人数。 5.3.1.2 监护人由本公司雇员担任 5.3.1.3 监护人必须熟悉使用灭火器及报警 5.3.2 监护人职责 5.3.2.1 必须坚守岗位,不能兼顾其他工作,要与动火人员密切配合,随时注视动火作 业周围的情况,一旦起火及时扑救.

5.3.2.2 要根据情况,备好适用的灭火器材和防火设备( 如:非燃阻隔材料) ,做好灭火 准备。 5.3.2.3 发现操作人员违反有关防火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或动火部位有火灾、爆炸危险 时,有权责令停止操作,并及时向安全主管或相关部门汇报。 5.3.2.4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检查,作业结束后,要对动火区域进行仔细检 查确认无危险后,才可离开。 5.4 动火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5.4.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清楚动火区域防火要求, 并严格遵守 5.4.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程序 5.5 动火部位、人员的变更 5.5.1 动火作业人员需变动的,动火部门或承包商必须事先征得安全主管同意并办好人 员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作业人员。 5.5.2 动火部位须变更的,必须向安全主管重新提出申请。 6. 参考文件 相关动火作业审批资料 7. 记录 《施工申请单(附动火证)》 8. 附件 9. 更改记录 更新版本生效日期起草人更改简述 1.0 2.0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KBCQ.GZ-446/02-19 编制:xxx 审核: 批准: 日期:xxx年xx月xx日 版本/修订:A/0 分发号: 受控状态:

1目的 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3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3.2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生火灾的动火区域。公司内部机修车间及食堂为固定动火区域。 3.3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5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10米内的区域。 4参考文件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 5程序 5.1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 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2一级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三钢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标准。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三钢设备检修中动火的安全要 求。本标准适用于三钢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 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1进行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有限空间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3.4有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5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3.6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 m及2m以上有可能坠 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7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3.8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9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3.10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 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3.11断路作业在交通主、支 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4 管理要求4.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4.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 作业 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 救、互救等知识;e)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4.3作业前,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a)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b)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 全处置措施;c)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 夜间 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 会同作业单位组 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4

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目的: 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事故。 范围: 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 职责: 生产部、检修班、生产车间、外来施工队 程序: 1.在安全管理中,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的范围。故动火作业除包括焊接、切割、熬炼、烘烤、焚烧废物、喷灯等明火作业外,还应包括作业本身不用明火,但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撞击火花、磨擦火花、电火花、静电火花等火种的检修作业。例如凿水泥构件、铁器工具敲击、电烙铁锡焊、砂轮打磨工件、电气高压试验、物理探伤作业等 1.1动火作业的分类 1.1.1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1.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系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介质生产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1.3级动火作业系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1.1.4二级动火作业系指在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区域等级的划分 2.1了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可根据生产物料、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的严重程度,将整个生产区域划为一类动火区、二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三个等级区域,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2.1.1一类动火区。通常是指该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大易燃易爆危险性,在该区域内若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可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较多的人员伤亡。 2.1.2类动火区。是指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小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若区域内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只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较少的人员伤亡。 2.1.3类动火区还可简单地视为一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范围以外的生产区域。 2.1.4定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1.目的 避免因擅自动火而引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2.范畴 *****所有区域的雇员、访客及承包商 3.定义 动火作业:主要包括生产用火及生活用火,生产用火如焊割用火,烘烤用火等;生活用火如取暖用火,照明用火等。 4.职责 由人力资源部、工程部、安全主管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各相关部门执行此程序 5.程序描述 5.1 申请 5.1.1 任何部门或施工单位须动火作业的,必须在动火前一天向安全主管提出申请,并 领取《施工申请单(附动火证)》; 5.1.2 申请者必须逐项填写《施工申请单(附动火证)》《工作许可证》《安全规定》 《通用规定》,并交安全主管审批。 5.2 审批 5.2.1 安全主管收到《施工申请单(附动火证)》后,必须详细审核,并到动火作业现 场巡视,经确认已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后,才可批核;经批核后,才可作业。特殊工种动火人员要提供动火作业的相关种类、相关级别的操作证书并经安全主管备案。 5.2.2 任何未经安全主管审批而擅自动火作业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 任,若造成事故,一切后果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承包商承担。 5.3 动火作业监护人要求及职责 5.3.1监护人要求 5.3.1.1任何动火作业必须配备监护人,安全主管审批动火作业时,根据动火作业等级 决定配备监护人数。 5.3.1.2监护人由本公司雇员担任 5.3.1.3监护人必须熟悉使用灭火器及报警 5.3.2 监护人职责 5.3.2.1必须坚守岗位,不能兼顾其他工作,要与动火人员密切配合,随时注视动火作 业周围的情况,一旦起火及时扑救.

5.3.2.2要根据情况,备好适用的灭火器材和防火设备(如:非燃阻隔材料),做好灭火 准备。 5.3.2.3发现操作人员违反有关防火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或动火部位有火灾、爆炸危险 时,有权责令停止操作,并及时向安全主管或相关部门汇报。 5.3.2.4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检查,作业结束后,要对动火区域进行仔细检 查确认无危险后,才可离开。 5.4动火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5.4.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清楚动火区域防火要求,并严格遵守 5.4.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程序 5.5 动火部位、人员的变更 5.5.1 动火作业人员需变动的,动火部门或承包商必须事先征得安全主管同意并办好人 员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作业人员。 5.5.2 动火部位须变更的,必须向安全主管重新提出申请。 6.参考文件 相关动火作业审批资料 7.记录 《施工申请单(附动火证)》 8.附件 ? ? ? ? ? 9.更改记录

新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16〕279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6〕83号) 4 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 职责 5.1 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 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 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 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 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 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 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 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 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 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 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 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特制訂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 3.职责 3.1厂区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 3.2安全管理部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并审批二级动火证; 3.3分管安全副总負責一级动火审批;总经理負責特级动火证审批; 3.4指定的現場监火人及动火人对安全动火负责。 4.依据 依据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工作程序 4.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公司安全管理部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4.2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3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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