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专题3——运行论

法理学专题3——运行论
法理学专题3——运行论

法理学专题讲座三:法的运行

●讲授内容

第一章法律职业

第二章法律程序

第三章法律方法

第四章法的运行过程

第五章法治与依法治国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

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马克思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

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

第一章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释义

?(一)法律职业概念

◆1、定义: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拥有法律专业知识体系、具

备娴熟的法律技能,遵循共同职业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行业性群体。

◆2、西方法律职业概述

?普通法系,lawyer狭义指律师;广义指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attorney)、法官

(judge)、检察官(prosecutor)、法学教授(1aw professor),核心是律师。

?大陆法系,法律家(jurist),取得大学法律学位,有某种荣誉地位的人。

magistracy,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

?(二)法律职业的特征

◆专业性:

?系统的法学学科的知识体系

?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基本技能

◆自治性:

?以专业知识,依据职业伦理,自主、自律地决定自己的活动,不受外界的干涉

?“身份的独立性”、“判断的自主性”和“行业的自律性”

◆公共性:

?事业共同体——社会性

?伦理共同体——社会责任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治

◆1、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以法律为业的人,因为职业的接近和目标(社会正义)的一致而自然地或者通过一定制度的力量形成的职业群体。

特征:

?职业共同体——以法律为业

?利益共同体——谋生手段

?伦理共同体——职业伦理

?知识共同体——法言法语

?自治共同体——准入制度

二、法律职业的技能与伦理

?(一)法律职业的技能

◆1、法律思维

?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

?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

?理由优于结论

◆2、法律技术

◆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

法律文书制作技术

◆参考书:

?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

?张文显:《司法改革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陈长文:《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思考题:

?法律思维的规则。

?法律职业化的意义。

第二章法律程序

一、法律程序释义

◆1、概念:人们遵循的法定的时序和时限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西周的“五听”制度

◆2、法律程序的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成。

?时间:时序时限空间:空间关系行为方式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二、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

◆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来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按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

上得以延续,在空间上得以进行。

◆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来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除紧张气

氛,为解纷行为提供了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

◆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的分配。

◆感染。法律程序能使行为主体对程序所造成的某种心理状态的无意识的服从。三、法律程序与正义

◆1、实质正义——结果正义

?“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矫正正义”强调使人们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平等的维

护,应得的义务得到平等的履行,应得的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

◆2、程序正义——“看得见的正义”

?一项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是看它能否有助于

产生正确的结果,而是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3、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功能:程序正义保障的是个人的权利;实质正义建构的是扬善除恶的公共秩序。

?本质:程序正义涉及到正当性的问题;实体正义涉及到真理性的问题。

?正当性问题涉及的是评价领域;真理性问题涉及的是认知领域,二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罗尔斯与程序正义

四、正当法律程序理论的缘起及内容

◆1、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Natural Justice)

?普通法的古老原则:

(1)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2)双方的意见都应被公正得听取。上帝审判亚当和夏娃

?1932年,补充两项新的自然公正原则:

(1)无论处理争议的程序是司法性质的还是非司法性质的,争议各方都有权了解作出裁决的理由。

(1)如果对负责调查的官员所提出的报告草案提出了公众质询,那么争议各方

有权得到该报告的副本。

◆2、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理论(Due Process of Law)

?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丹宁勋爵: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正当法律程序制度演进

?什么程序是正当的?

◆3、正当法律程序与刑事诉讼

?“米兰达法则”(Miranda Warnings):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

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

?案例:米兰达案件吉迪恩案件我国法律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是

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案例:辛普森案件佘祥林案件我国法律规定

五、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

◆1.角色的分化

◆2.程序外因素的阻隔

防止恣意——程序的重点是决定的决定;保障选择自由

◆3.直观的公正

正当程序通过直观的公正间接的支持结果的妥当性: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对话和结果。

◆4.对立意见的交涉

任何一方的诉词均应平等的听取

?正当法律程序是指为了限制裁判者的恣意,保障个人权利,通过角色分工与意见

交涉,以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的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裁决)过程。六、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

◆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正当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

◆正当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正当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正当法律程序能够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

●正当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

●正当法律程序还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

◆参考书:

?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思考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大法官: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

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如何理解?

?韦伯:正当程序在欧洲五百余年的法治进程中起过重要作用,它与法律职业并列

被称为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推动力。如何理解?

第三章法律方法

?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一、法律方法概述

◆1.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特点:专业性、法律性、实践性

◆2.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流程图

明确

模糊—法律解释

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

空缺—漏洞补充

冲突—利益衡量

◆3.注意:

?A.法律发现:是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B.漏洞补充:漏洞补充是在法律规则出现空白时,才适用的法律方法。

法律不是一个逻辑自足的体系。

?C.利益衡量:经济分析法——利益最大化

?适用的情况: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

?案例:邱氏鼠药案件

◆2.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点,通过法律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

?人们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地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3、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

方法规的解释

?(2)行政解释

?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

问题所作的解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地方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

进行的解释。

?(3)司法解释

?审判解释检察解释

◆4.法律解释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严格依据法律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越权解释。

?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

?对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解释应该与法律原则相一致。

?合理性原则

?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

?尊重公序良俗。

?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

?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法制统一原则

?处理好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个别概念、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或者子部门与部门法或法律体系的关系。

?坚持法律解释的效力等级关系。

?建立和贯彻规范化的解释技术。

?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立法原意与现实发展的统一。

◆5.法律解释方法

?A.一般解释方法

?语法解释,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逻辑解释,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系统解释,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以及将其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来解释法律。

?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目的解释,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当然解释,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B.特殊解释方法

?按照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

?按照解释的自由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狭义解释与广义解释三、法律推理

◆1.定义: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

◆2.形式推理(分析推理)

◆一般是形式逻辑的推理,即不是对思维实质内容而仅对思维形式的推

理。

?形式推理一般有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注意:我们必须将三段论的合法性(validity)和其真实可靠性(soundness)区分开来,因为“真实可靠性不仅取决于具体的三段论是否合法,而且取决于前提是否真实。”

◆3.辩证推理

?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这种推理方式称为

辩证推理和辩证逻辑,也称为非分析逻辑、结果逻辑。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需要进行实质推理:

?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这种模糊不是文字上的模糊,而是实质内容的模糊。

例如,对法律规定中所讲的“公平”、“正当”、“公共利益”之类概念的解释。

?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出现了“法律空隙”或叫“法律漏洞”的

情况。

?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或者法律中出现两种以上需要选样适用的条款。

?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的矛盾。

四、法律论证:

? 1.概述

法律论证: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法律推理强调的是结论形成的实际思维过程;

?法律论证重在证明结论的正确性。

?原因:公共性问题的说服必须论证;形式逻辑不能保证推理的正确性,需要一个

保证所有参与者能够理性参与决策的论辩程序。

?论证面临着:解释学的著名难题:明希豪森—三重困境。一是无限倒退,找不到

终点;二是循环论证;三是武断终止论证。

? 2.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

?法律论证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始受到法律(学)界的普遍关注。

?论证理论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是与著名的“休谟问题”相关联的,事实和价值之间没

有必然的联系,即“是”与“应该是”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们的直觉和通过内在的反思所获得的自我知识看起来也是不牢靠的。于是,知

识的“确实性之墙”出现了深深的裂隙。

?在此背景下,建立在现代逻辑、语言哲学、语用学和对话理论基础上的道德论证

理论和法律论证理论在哲学和法哲学领域悄然兴起。

? 3.法律论证的方法

?法律论证是通过提出一定的理由来证明某个法律规则、法律陈述或法律决定的正

确性。法律论证的方法主要涉及:法律决定的“正确”标准和如何得出正确的结论。

具体说来:

? A.“正确”的标准

实践中,验证法律规则、法律陈述和司法决定的正确性往往依赖的是一定范围的“共识”。

? B.达致“正确”的方式

要达成共识,必须提供一个能够保障理性轮充分展开的制度,让所有人充分发表意见,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多数人的共识。

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程序性的法律论证规则体系,保证法律论证本身的合理性。

? C.达致“正确”所需遵循的论证规则

法律论证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参考书:

?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台)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思考题:

?经某市区基层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18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宋××乘12路公

共汽车。上车后不久,宋××便与某人争吵。据宋××诉称,原因是争吵对象偷其手机。在公交车行至某站点前,曾与宋××争吵的人从车后冲到前部,用刀将原告刺伤,并趁公交车开门之际,迅速通过前门逃跑,至今未被抓获。司乘人员随即将宋××送至市立医院。原告住院22天,至2000年10月10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6900.9元。该款已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支付。

?原告诉称,其乘公交车并缴纳所规定的票款,已与公交公司达成客运合同,按合

同法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医疗费6900.9元,误工费4550元,护理费4635元,共计16798.9元。

?如何解释《合同法》第302条并论证?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

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

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

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原告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是一种合同关

系,对此双方都没有异议。因而,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的合理损失。

这是对法律条文严格的字面解释,属于合同法302条所涵盖的范围,所运用的方法是直接地在法律条文射程范围内进行推理。从合同法302条的规定看,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对受害人伤亡不负责任的情形,只有在“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在运输过程中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公交公司承担责任的两种例外范畴,因而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也确实负有安全

运送旅客的义务,应对运输过程旅客伤亡承担责任。但双方的这一客运合同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属于一般的承运合同,而是城市公交运输合同。而城市公交客运是带有一定的社会公益和福利性质的,因而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应作限缩解释或称为合理解释,即承运人只应承担与“运输业务有关的”伤害责任,如运输设施安全及行使安全、没有及时采取救助义务等,而不能承担与运输业务无关的,如由于其他乘客的侵权或犯罪所造成的伤害责任,否则就会使城市公交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并可能因承运人负担过重而影响公交业务的开展。所以,应将合同法第302条“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理解为与运输业务有关的伤亡,而不应包括明显由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据此应驳回原告的请求。最后一审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判决。

第四章法的运行过程

一、概述

? 1.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发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际施行。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国家干预的

程度)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是指公民和其他社会关系的主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从

而使法律得以施行的活动。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实施行政法规以及将法律的

一般规定适用于行政相对人或事件的贯彻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法的适用,简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

的活动。

?2.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

?(1)法的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状况,即法的实际有效性。

?(2)法的效力是指法所具有的约束力的总称。“法的效力”有两种意义:

一是法的效力范围,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二是法的效力等级,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3)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联系与区别

A.法的效力主要强调法律规范的有效性,不以涉法行为是否发生为转移;而法的实效一般侧重实际的有效性,强调实际结果。

B.法的效力是证成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属于应然的范畴;法的实效反映法律实际运行的状况,属于实然的范畴。

C.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前提,法律规范只有是有效力的,才能有实效;法律规范只有在有实效时,其效力才被人们所普遍认可。

?3.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

?(1)法的内容的有效性。法的有效性是任何法产生实效的前提。

?(2)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

?(3)法的实效还依赖其他社会(广义)因素。

二、立法

?1、立法含义

?法的创制也称法的制定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认可、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项专门性活动。特征: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宪法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法治原则:立法权限

?民主原则:立法主体;立法内容;立法过程

?科学原则:尊重社会客观规律;重视立法过程规律

?3. 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

?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体制

?当代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体制。

? 4.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1)立法过程

立法是动态的和有序的活动,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过程。立法过程分为三阶段:

? A.立法准备,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

定基础的活动。

? B.由法案到法,是指由法案提出直到法的公布这一系列正式的立法活动所构成的

立法阶段。

? C.立法完善阶段,一般指法案变为法之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更宜于

体现立法目的和适合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辅助工作构成的立法阶段。

?(2)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A.提出法案

?B.审议法案

?C.表决和通过法案

?D.公布法

三、执法

?1.执法的概念及特征

?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特征:

?(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

?(2)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3)执法活动的单方面性

?(4)执法活动的主动性

?(5)执法权行使的优益性

?2.执法体系

?(1)人民政府的执法

?(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3)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4)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3.执法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效率原则

四、司法

?1.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征:

?(1)专属性

?(2)程序性

?(3)专业性

?(4)权威性

?2、司法权的性质

?(1)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司法权并不自动地来裁判案件,只有在它被当事人请求时,它才能启动。

?(2)司法权是程序性权力。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程序是司法的生命,没有程序便没有司法公正可言。

?(3)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力。司法权的运行必须遵循内在规律,受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制约,以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为基础进行辨别

和选择,并做出与案情相适应的公正决定。

?(4)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裁判者要中立于其间,做出公正的判决。

?(5)司法权是自足性权力。司法权是只接受监督但不服从于任何指挥和命令的权力。

?(6)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其一,司法裁决应具有既判力、拘束力;其二,司法权应该有权对所有的公共权力进行判断。

?3.司法体系

?(1)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2)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

?3.司法的原则

?司法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准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A.法治原则

?B.平等原则

?C.司法独立原则

?D.司法责任原则

?E.司法公正原则

五、法律监督

?1.法制监督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A.定义:法制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制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

?B.法制监督的构成

?(1)主体: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

?(2)客体:一切社会关系主体,主要指为运用权力的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

?(3)内容:行为的合法性与行为的合理性。

?2.法制监督的功能

?法制监督最基本的性质和功能是它的制控性,一为制控法的运行过

程,防止、控制和纠正偏差或失误;二为制控权力运作过程,防范、控制和矫治权力的扩张、滥用、腐败。

?法律功能:

(1)法制监督是法的运行不可或缺的构成性机制。

?A.法制监督是法的运行中具有独特性质和功能的不可或缺的机制:预防、控制和纠正。

?B.法制监督是法运行中与其他机制共生互动、不可分割的构成性机制。

(2)法制监督是保证法的实现的贯穿性机制。

?A. 法制监督贯穿和渗透于法运行全过程,保证法运行和实现的基本机制。

?B.法制监督是法的统一、权威和尊严的保障性机制。

?政治功能:

(1)法制监督是权力制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整合性机制。

?A.法制监督是权力制约体系的基本构成部分,是防范权力专横、滥用和腐败的独特运作机制。

?B.法制监督是权力制约体系中其他制约机制的制度性基础和整合性机制。

(2)法制监督是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和具体操作机制。

?A.法制监督是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

?B.法制监督又是法治和民主政治运作的具体操作机制。

?3.法制监督原则

?合法性原则

?民主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

?4.法制监督的体系

?(1)国家监督

?A.国家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国家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法定性;严格程序性;直接效力性。

?B.国家监督的种类

国家监督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三类。

?(2)社会监督

?A.社会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社会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外的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广泛性;启动性;标识性。

?B.社会监督的种类

社会监督依具体实施监督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

?【思考题】

? 1.试述影响法的效力的因素。

? 2.试述立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 3.试述司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 4.试述执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推荐阅读书目】

? 1.[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 2.[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

1980年版。

? 3.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

版。

第五章法治与依法治国

一、法治与人治

?1.三次争论与两大分歧:

?国家治理主要依靠什么?

?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

?春秋战国儒法两家争论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师徒俩

?2.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目标。

民主乃是人民主权、多数人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没有民主,法就为专制者所垄断,就是人治。

民主的含义: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三个基本原则: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少数原则。

?第二,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法律至上。

?第三,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

权力的拥有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

?第四,法治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

法治是社会控制者通过法进行的社会运作过程和社会组织形式。

?第五,法治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

社会成员以法律的方式构筑重要的社会关系,实施社会行为。

?第六,法治是一种社会秩序状态。

法治是一种良性的社会秩序状态。

?3.人治与法治的差异: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

?第一,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第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第三,权力是否受法律的约束不同。

?第四,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

?第五,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

二、西方法治涵义的经典解说: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1)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2)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2.戴雪—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英宪精义》

?(1)人人皆受法律统治而不受任性统治;

?(2)人人皆须平等地服从普通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

?(3)个人权利乃是法律之来源而非法律之结果。

?3.1959年《德里宣言》

?(1)根据全面正义的法治精神,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造和维持使个人尊严、个人发展得到维护的各种条件。

?(2)法治原则不仅要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也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持法律借以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

?(3)要有正当的刑事审判程序。

?(4)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法治的基本理念

?(一)法治的实质理念

? 1.控权原则—以法律支配权力—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洛克的分权理论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

汉密尔顿的权力制衡理论

?美国事例:分权制衡的演变

? 2.保障人权原则—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人权理论

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自然的和社会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宣称: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

?中国事例:保障人权入宪

?(二)法治的形式理念

?1.法律的内在品行

法律的普遍性;法律的公开性

法律的可预期性;法律的明确性

法律的统一性;法律的可循性;法律的稳定性

?2.司法威权

司法审查权:河南洛阳种子案

司法独立:黑格案件

司法中立:送法到企业

?3.正当程序

四、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及含义

?(一)理论的提出: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

?1.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群众

?2.依法治国的客体: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

?3.依法治国的根据:宪法和法律

?4.依法治国的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依法治国的目的:实现人民民主

五、我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任务

? 1.实现党的依法执政

?依法领导、主导国家权力

? 2.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 3. 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权力有限——有限政府

?效能较高——效率政府

?4.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5.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6.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

?树立法律极大的权威:权力与法律

?错误!超链接引用无效。

?树立正确的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观念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

◆参考书: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程燎原、江山:《法治与政治权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思考题:

?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专题一:立法(第一节) 一、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点立法与法治) 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广义与狭义的立法概念。 2、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财富分配,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 3、立法与法治 (1)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2)依法治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2、立法体制: (1)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性质相一致,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2)主要包括:一元制和二元制。 3、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1)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又是多层次的。 (2)具体立法权限的规定: 第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行使全国立法权。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广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后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第二,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第三,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姓条例;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 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 1、价值分析方法 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 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 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 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

法理学初阶第四版答案(未鉴定)

导论法学与法理学 1.B 2.AD 3.C 4.ABCD 5.ABCD 第1章法学历史 1.B 2.B 3.D 4.B 5.D 6.A 7.BD 8.A 9.ABCD 10.ABCD 第2章法学性质 1.BCD 2.ABCD 3.ACD 4.ABCD 5.ABCD 6.ABCD 7.AB 8.ABC 9.D 10.ABCD 第3章法学体系 1.ACD 2.B 3.AD 4.C 5.ACD 6.BC 7.ABCD 8.ABCD 9.ABCD 10.ABC 第4章法学教育 1.ABCD 2.ABCD 3.CD 4.ABCD 5.AB 6.ABC 7.ABCD 8.BCD 9.D 10.CD 第5章法律的概念 1.AC 2.ABC 3.B 4.C 5.C 6.A 7.ABC 8.BC 9.ABCD 10.B 第6章法律起源和法律发展 1.ABC 2.B 3.AD 4.ABD 5.ABD 6.BD 7.ABCD 8.AB 9.ABC 10.ABCD 第7章法律渊源和法律分类 1.CD 2.ACD 3.D 4.A 5.C 6.B 7.A 8.AD 9.A 10.BC 第8章法律结构和法律效力 1.C 2.B 3.ABC 4.B 5.BD 6.AC 7.B 8.BC 9.BCD 10.C 第9章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1.ACD 2.BCD 3.A 4.AB 5.ABC 6.AB 7.D 8.ABC 9.ABCD 10.ABCD 第10章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1.D 2.B 3.AC 4.B 5.C 6.D 7.D 8.B 9.A 10.C 第11章法系 1.BCD 2.AD 3.BC 4.AD 5.B 6.ABCD 7.BC 8.BC 9.C 10.B 第12章法治概述 1.A 2.ABC 3.ABCD 4.C 5.A 6.B 7.C 8.C 9.C 10.C 第13章法律程序 1.ABD 2.C 3.C 4.ABCD 5.CD 6.B 7.ABCD 8.B 9.ABCD 10.A 第14章法律制定 1.A 2.B 3.CD 4.D 5.A 6.D 7.B 8.C 9.AC 10.ACD 第15章法律实施 1.B 2.ABC 3.ABCD 4.AD 5.C 6.D 7.C 8.C 9.AC 10.B 第16章法律监督 1.C 2.B 3.A 4.B 5.AB 6.AD 7.A 8.ABCD 9.ABCD 10.ABCD 第17章法律职业 1.ABC 2.ABCD 3.AC 4.AB 5.AC 6.ABCD 7.ABCD 8.ABCD 9.ABCD 10.ABCD

午 别 - 贵州大学法学院 法本于德,行以宏道

2013级法律硕士(全日制非法学班)2014---2015第一学期课程表第17、18周为考试周全日制法硕从9月9日开始上课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寒假 1 2 9月10月11月12月1月3月一1⑧15 22 29 6 13 20 27 3 10 17 24 1 8 15 22 29 5 2 9 二 2 9 16 23 30 7 14 21 28 4 11 18 25 2 9 16 23 30 6 3 10 三 3 10 17 24 ① 8 15 22 29 5 12 19 26 3 10 17 24 31 7 4 11 四 4 11 18 25 ② 9 16 23 30 6 13 20 27 4 11 18 25 ① 8 5 12 五 5 12 19 26 ③10 17 24 31 7 14 21 28 5 12 19 26 2 9 6 13 六 6 13 20 27 4 11 18 25 1 8 15 22 29 6 13 20 27 3 10 7 14 日7 14 21 28 5 12 19 26 2 9 16 23 30 7 14 21 28 4 11 8 15 午别 任课节 教师教室次 学时 星期 上午下午晚上1―23―45-6 7-89-10 一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16周)36课 时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16周)36 课时 二 国际经济法 孙志煜 逸夫楼301(3节)(5-10周) 36课时 三 学位论文写作与专题讲座 宁立标 逸夫楼301 (1-9周)18课时 法律文书写作 李卫国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国际经济法 孙志煜 逸夫楼301(3节) (5-10周)36课时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李一 丁 逸夫楼301 (10-18周)54课时 四 侵权责任法 申开琼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 李一丁 逸夫楼301 (1-18周)54课时 检查与审判实务 张建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五 律师公证实务 曾伟雄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证据法学 张玉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36课时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36课时

法理学专题思考题

法理学专题思考题 西方学界从哪些角度探讨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的概念:指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西方法学界通常在三个方面探讨法律价值。 第一,法律所要追求的价值。法律所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如保护人权、实现正义等。又称为目的价值、对象价值或外在价值。 第二,法律自身的价值。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备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法律能够实现、保护和促进其追求的价值。如法律应当保持一致性,不要相互矛盾等。又称为形式价值、内在价值。 第三,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指使用法律来评价行为时所固有的价值理念。如怎么看待个人隐私。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拒绝探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他们认为这是情感问题,不可能科学回答。 法律价值的整合是指什么?请结合一项实际法律加以说明。 法律价值的整合,就是按照一定的理念,将法律价值的冲突控制在人们所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降低这种冲突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 各个法律价值,都有自己固有的价值属性和独特的目标追求。这样一来,相互之间势必就要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最常见的有自由与平等、自由与秩序、秩序与正义、正义与自由、公平与效率、正义与效益、秩序与效益之间的冲突。 所谓整合,就是价值平衡。找平衡点,并不是说在冲突中界平衡,而是指有所侧重、偏倚。因此,价值平衡是有所得、有所失,以一定程度损害某一价值来取得平衡。法律就是价值平衡。法律价值整合的原则有:兼顾协调的原则、法益权衡的原则、维护法律安定性的原则。 例如,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尽快惩罚犯罪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这两个冲突的价值之间,立法者经过法律价值冲突整合选择了后者。 为什么说秩序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 秩序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在法学领域,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序根植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之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在规律是秩序的本质。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者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法律秩序的特点:1.法律秩序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进入阶级社会之后,有了法律,法律秩序就成为最基本的社会秩序。最基本——人类生活的基本秩序一是基本的社会管理秩序,如交通、生产、交易、医疗等;人类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一是基本的阶级统治秩序。法律只对阶级统治有直接影响或重大影响的方面做出规定。2.法律秩序具有规范化和稳定性。规范化——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应该做什么。稳定性——相对稳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轻易改变。 博登海默说,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追求秩序。当然,所追求的是封建社会的秩序——“礼”。有法律秩序,不等于法治。但法治社会必定有良好的法律秩序。

法理学的功能

法理学的功能 阅读次数:6714 刘作翔 注:此文系作者为其主编的法律硕士教材《法理学》一书撰写的代序言,该书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2月出版。 法理学是用来做什么的?这是初进大学法学院学习的学生们自然会发问的问题,也是那些已经有了一段学习经历,且已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硕士生们甚或博士生们经常疑惑的问题。对于我们这些被称为在"法理学领域"里工作了一、二十年的人士们来讲,这一问题也是一个时常困扰和自问的问题。用一个法学命题来归结,即"法理学的功能"。 多年前,我曾在一篇探讨"法学学"问题的文章中,对这一问题做了一点思考和回答。我当时从对各不同法学学科和门类的不同功能比较的角度,宏观地概略地提出"法理学承载着解决人们法的观念层面的功能"。[01]将法理学的功能定位为"法律观念的启蒙,法律理念的确立"。现在来看,这一论点仍能成立。只不过有点儿失之简单。它还需要回答法理学是如何来进行"法律观念的启蒙",和如何来塑造"法律理念的确立"的,也即法理学是如何来行使和发挥其功能的。 要继续深入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观念与知识的一般关系做一点简单的剖析。观念要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之上。知识对于观念的建立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正是我们高度重视以知识作为核心的人的素质全面提高的原因。法律观念的建立也离不开法律知识做基础。没有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无以建立;即使建立起来,也不牢靠。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以知识作为内在积淀而形成的一种自觉信念和信仰体系,而是靠外在的因素灌输起来的(尽管我们有时也不得不强调灌输)。有时候,法律知识本身就构成法律观念的一部分。

而谈到法律知识,可能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律的知识",即我们日常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经常讲到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等具体法律中所包含的那些知识;另一部分是"关于法律的知识",即法理学领域中所涵盖的那些基础知识内容,诸如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等,这些基础知识内容是单靠那些具体法律知识所无法完整地获得的,而需要通过"法理学"的专门学习才能获得。这些法理学的"基础知识"被定位为"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这样的表述虽有点同义反复,但表达了法理学确有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实则是法律学的最基本的问题。 有了以上两部分的知识积累和储备,方可以形成我们的法律观念,塑造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完成一个习法律并以此为职业的现代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知识储备和职业素质。 法理学除了具有"法律观念的启蒙,法律理念的确立"的功能外,它对法律实践有没有功能?有什么功能?这也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法理学大师们曾对法理学及其功能做过很多解说。其中我认为说得比较透彻的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德沃金教授的法理学观点。 德沃金教授讲道:"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除了具有抽象性外,它们是建设性的阐释:它们力图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因此,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法哲学家们对任何法律论证所必须具备的一般要素和阐释基础展开争论。我们可以从反面来谈。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而且当这些对立的基础产生矛盾时,法律论证就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而反对其他。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段,甚至哲学被掩盖,人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法理学》是很多大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很多学生都感觉难学、难懂。其实,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下的认识,然后再采取适当的方法: 第一,理论大多来自人们的实践所得。由于学生大多没有实践经历或没有从法律角度观察现实的习惯,所以,对法的理论理解有难度属于在所难免!但是,为了学习具体法律必须首先解决对法的认识论问题。而法理学恰恰是能够提供法的基本理论的学科,不开该课是法学专业知识的缺失。因此,在对学习该课的期望值上,就不能定位过高。我们老师一般开玩笑说,大一学法理就是灌灌耳音。对于学生来说,掌握基本的理论要点就可以了。其它的时间就是在课堂听听老师介绍各家的学说、课下看看经典的法学著作、翻翻法律类杂志。比如我在大一的时候,就看完了毛选、马恩选、《法的精神》、很多版本的法理教材、罗素尼采等西方学者的代表作。 第二,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初学法理的人,总想弄明白每句话的内涵,总想对法律有个总体的认识。其心情可以理解,但这个愿望不大可能在大学第一学期实现的。任何学科的知识体系是由很多内容甚至领域构成的,法理学也是如此。大学第一学期所讲授到的内容只是法理学的一部分,特别是很多时候,也是极个别学者的一部分思想。能把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知识点搞明白就是不小的收获,对法理的理解还要靠以后的学习和实践来体会加深。很多学生毕业实习回来,要求学校再开专题讲座,讲授法理。就是因为他们在实践中

发现了一些问题,不是法律条文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解释。为此,有的大学在最后一学期课堂教学中,再开有关法理的课,如《法学进阶》。就是一个知识理论再回炉的过程,是一个加深认识的过程。 第三,勤于思考、善于应用是学习的动力。法理学的知识是理 论性很强的体系,对理论最好的学习,就是不断将所学到的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去验证,得到验证的快乐就是学习的快乐。比如在看电影《秋菊打官司》后,想到国家制定的法和老百姓心目中的法之间的差别;看十七大报告,看到法治思想在其中的体现;等等。老师们在课堂讲授相关理论时,一般都会举实例说明。而学生,也可以将现实中的法律现象与理论相联系去思考。知识只有在应用中,才会发挥其价值。价值的体现,才会促使学生去主动学习、探索。 周末的阳光下,尤其是深秋的暖阳,忽然就催发了以上的文字。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现的呢?当今社会的主 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 绝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个人都各有其个性、欲望,只有对那些超出某个限度的约束起来,社会整体才能得以正常运转。因此法律成了我们社会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始终将所有人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之中,在这之中给予人自由生存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也同样限制个人的行动以维护整个国家的稳定。

法理学演讲主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法理学演讲主题 篇一:20XX年法理学-法的演讲考试试题及解析 法理学-法的演讲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8小题.每题1.0分,共18.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第1题 以下关于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过程中表现出的发展趋势,概括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A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 b从所有权神圣到所有权受限制 c委托立法的大量出现 D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逐步靠拢 【正确答案】:A【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资本主义法的掌握。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

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不是表现为法律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而是从“个人权利本位”的法律向“社会本位”的法律的发展。 第2题 关于古代法,下列哪一选项的表述不正确?() A古代法是人类早期的法,深深受到宗教信仰与神灵观念的影响 b古代法的主体并非个人,而是集体或社群本身,法律是集体、社区共同生活的产物,所以法律是以集体性的权利、义务与制裁为其实质内涵 c古代法强调权利本位 D古代法在思想方面的压制性和处罚上的残酷性较为突出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古代法的理解。一般认为,古代法强调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第3题 在学习“法的起源、法的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同学小费与小罗进行了讨论。小费认为:①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和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是法律产生的主要标

法理学初阶进阶答案

《法理学初阶》练习题参考答案 作者:向桔来源:行政法学院发布:2010-11-01 13:45:05 访问次数:10144次1.ABD 2. ABCD 3. B 4. ACD 5. B 6. A 7. BC 8. ACD 9. A 10. B 11. CD 12. ACD 13. AC 14. BCD 15. ACD 16. AC 17. AC 18. BD 19. ABCD 20. BC 21. B 22. ACD 23. AC 24. ACD 25. ACD 26. B 27. D 28.AD 29.D 30.ABD 31.ABD 32.ABD 33.ABCD 34.C 35.BCD 36.AC 37.ABCD 38.BC 39.ABC 40.ACD 41.D 42.D 43.B 44.AC 45.ABD 46.ABC 47.BCD 48.ABC 49.BC 50.BC 51.C 52.B 53.A 54.AC 55.ABCD 56.CD 57.A 58.BCD 59.CD 60.C 《法理学进阶》练习题参考答案 作者:向桔来源:行政法学院发布:2010-11-01 13:46:08 访问次数:7520次一、选择题 1.③ 2.① 3. ④ 4. ② 5. ① 6.①②③④ 7.①③⑤ 8.③ 9.①②④ 10.②③ 11. ② 12. ①②④ 13.①②③ 14.①②③④ 15.①③④ 16.③ 17. ①②③ 18.①②③④ 19. ①②③ 20.② 21. ④ 22. ①③ 23. ①③④ 24.①④ 25.① 26.③④ 27.④ 28.① 29.①②④ 30.①②③④ 31.①②③ 32. ②③④ 33.①② 34.①②③④ 35.② 36.② 37.①②③

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

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 本书的作者魏德士教授长期从事宪法、法史、民法、劳动法与法理的研究,是德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同时也是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法史学家、劳动法学家和民法学家。魏德士教授终身从事法学的研究、教育工作,他既是法学学者又是过法学教授、法官、纠纷调解员。也正是如此,魏德士教授在法学方面涉猎的方面广泛,因而著有多本专著、多篇论文、案例评论、书评等。其中,由丁晓春、吴越翻译的《法理学》即是魏德士教授在其69岁时才出版的唯一关于法理学的专著,是他长达40 年法学教育与研究中关于法理学的思想结晶,编写历时25年,期间增删数稿。 “当魏德士推出《法理学》的时候,人们自然有许多期待:古往今来的法律真义,尽收眼底;引人入胜的叙述,令读者充满阅读乐趣。”《法理学》一书,比较系统地对法理学的基础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方法论进行了讨论。其特色是语言优美、论证充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满了精彩的民法、劳动法等知识领域的案例,使读者比较容易的理解抽象的法理学,可谓“专为学习者和实践者编写”。本书作为德国最大的法律与法学出版社贝克出版社的法学专业教材,得到了德国法学界和德国社会的普遍认同。同时,我国译者又从众多的德国著作中将其挑选出来,介绍给中国的法学学者和学生,为法学者提供基本读物和研究的基本素材,可见其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之高。 首先,我想简要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 在这本著作里,作者提出了三个问题作为全书的范围:(一)什么是法?(二)法为什么是有效的?(三)如何正确适用法?而文章的第二部分“法及其功能”,第三部分“法的效力”,第四部分“法律适用”则分别对应了上述三个问题,而第一部“基本问题”则是作者对法理学本身的科学性和基本问题——实际上也落实到法律职业者这样一个层面——的一个说明。同时,从知识体例来看,本书与其他法理方面的著作相比,最大的特色就是:不仅对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进行了论述,还涉及到了法学方法论。这样一来,整本书的结构和内容(上述的三个问题的提出和回答)也很好的契合在一起,告诉了读者“什么是法?”(解决认识论的问题),“法的功能有哪些?”(解决意义和的价值的问题,以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法为什么有效?”(解决效力来源问题,为法的适用提供依据和基础)“怎样适用法”(解决方法论问题,回到了由理论指导实践的社会活动中来)。 其次,我想带大家一起来探讨其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问题——文章以“法理学是什么、应该是什么”开篇,提出了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区别和相互关系:法理学概念构成了法哲学概念的前提:法理学是对法学知识的观察,理解与认识,包括“对具体的法律职业问题领域,法的因果关系及其效力进行论证”,而法哲学则是“对法的是否合目的性,正确性进行前提的追问,是对法的理性地再反思”。但同时作者又认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讨论已经没有必要”,也就是说,虽然法理学和法哲学可以做出这样的划分,但并没有必要,因为它们的问题域是重合的:都是对实在的法现象进行前提追问。接着,作者论述了作为理论的法理学具有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并从现实的角度提出了法理学存在的必要性——“处理法学、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新危机的工具”“缓解教育危机”“缓解生活领域的新冲突”…… 同时,第一章在整篇文章中以类似于绪论的功能出现,提纲契领的提出了文章写作的思路和主脉络,总结了法理学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法”?法起到什么作用?我们在哪里找到法(法德渊源)?法(理学)是一门科学吗?语言对法与法学家有什么意义?法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公平?法为什么“有效”?法是怎样适用和发展的?这些问题,都在接下来的文章主体部分得到了作者的一一解答。作者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论证,展现了一个从原因到结果,从理论到实践的法体系。

浙大远程法理学在线作业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多选题 1.【第00章】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表现为() ? A 历史上,法理学与政治学的研究内容是相互独立的 ? B 政治学思考的问题有可能是法理学思考的问题,但法理学思考的问题却与政治学无关 ? C 法理学与政治学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 D 理学与政治学具有内在统一性 ? 多选题 2.【第00章】根据法律的认识论来划分,可以把法学分为:() ? A 应用法学 ? B 理论法学 ? C 民法学 ? D 经济分析法学 ? 多选题 3.【第00章】法学是怎样的一门学科?() ? A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相对独立的学科 ? B 法学是关于法律、权利、正义的知识、技能的学问

? C 法学作为系统的学问是法律职业技能得以养成和统一的基础? D 法学是统治管理之术 ? 多选题 4.【第00章】下列属于法理学研究中采用社会调查方法的有()? A 问卷调查 ? B 参与制订《合同法》的研讨会 ? C 对某一居民小区的犯罪发生率进行调查 ? D 对1997-1998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海商案件的收集和整理 ? 多选题 5.【第00章】以下哪些是法律发展的规律?() ? A 法学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 ? B 法学活动和法律思想取决并服务于时代背景和社会需要 ? C 法学世界观经历了从唯心史观到唯物史观的变革 ? D 法学总是以本国实践为依托并吸收古今中外法律智慧而发展的

? 多选题 6.【第00章】某学者通过对该市主要物业小区的居民走访后认为,该市政府颁 布的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条例对加强物业管理,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发挥了积极的影响。该学者运用的研究方法是() ? A 社会效益的分析方法 ? B 比较分析的方法 ? C 逻辑分析的方法 ? D 社会调查的方法 ? 多选题 7.【第00章】以下哪些观点属于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中的自然法学派学说?() ? A 社会契约论 ? B 自由、平等、人权 ? C 天赋人权学说 ? D 社会连带关系理论 ? 多选题 8.【第00章】下列对价值分析的方法中,叙述正确的是()

研究生班法理学作业答案

法理学第一、二、三专题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参见课本第十八页 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答:我国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 法的基本问题。具体问题包括三个核心概念:法学、法律与法制。贯穿于法理学 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关于法律是什么?二是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法学的体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划分,我们可以划分为六个层次:理 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学、国际法学、法学边缘 学科。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总是列于体系之首,它对其他各个层次的法学学科都起着宏观的理论上的指导的作用,是整个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地位可用一句话概括:法理学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具体来说,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 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3、法理学与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参考课本第27-33页) 答: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分为两个基本的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运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个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在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当中,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占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方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作为根本方法。 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 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等也是法学研究中用到的方法。 二是法学的独有方法或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有两类,即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

法理学初阶课本重点整理1到7章

导论法学和法理学 一、法学简说 (一)法学词源 西方:1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2 柯隆加尼乌斯担任了大神官开始在公开场合讲授法律条文 阿埃利乌斯以世俗官吏的身份讲授法律,法律知识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 3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给法学的经典性的定义(出自“法学阶梯”) 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理解:与西方自然法思想密切联系---关于法的二元结构(国家法和自然法----绝对的、永恒的、普遍的,不以民族、地域、时间、空间而转移----也就是神的事情,神是没有缺陷的,相当于自然法范畴下的法学立场 蕴含了法的二元结构的观念---立足于人世生活的有序化,形成一种普遍绝对的秩序状态的学问。直接的考察对象是人事,考察目标是要形成一种类似于神界的那种永恒的、绝对的状态---内容蕴含了伦理的正当性,关于“什么是正义的学问” 中国:1 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讲究名辩,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 2“律学”一词魏明帝设立“律博士”以后 3秦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律学是解释现行法,是以承认现行法的正当性为前提----不同于西方 4“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 中国古代“法学”一次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5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由日本传入,津田真道,维新变法时期传入我国 1896年,梁启超“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中呼吁“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1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2 法律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3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行为、法律职业、法律关系等。法律现象可以总称为法的静态现象和动态现象 (三)法学的层次 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逐步深化) 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运用信仰 二、法理学简说 1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2“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文汉字穗积陈重 3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的把法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 4 法理学的学科名称在国内外并不统一,西方法律哲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是研究客观精神运动的科学,作为科学的法哲学,

浅谈我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

浅谈我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 浅谈我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思想打破了思维枷锁,让人们僵化的思想开始解放,我国法理学的研究也开始从理论走向实践。经过改革开放后30余年探索,让我国法理学经历了从确立到发展再到繁荣。法理学的研究既有不同时间段的总结梳理,又有对某一特殊部分的探究,既有理论的碰撞,又有以实践为视角的探索,也有对比历史和国外的比较整理。但是,就法理学的学术本身而言,这些研究都较表面化,将整个30年的学术论题展现出来,而忽略了对于支配学术的知识本身进行深入研究,即实践和理论的结合不充分,实践研究的缺席是值得反思和关注的问题。 一、实践的相关概述 (一)实践的含义 实践有着诸多的含义,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人们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我国学界对于“实践”两个字并不陌生,人们也经常把实践大于理论挂在嘴边,实践似乎成了一种口号,但对于实践的认知,学者们究竟达到了何种程度,是表面化的言辞技艺,还是深入根源。 不管是西方的实践思想、还是我国的实践主义思想,都提出了学界通用的分析构架——理论和实践怎么结合,即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实践是理论的检验。 我国传统哲学本文由收集整理中实践一词并不具有现代实践的

意义,一般是指人们的基本活动,并没有和具体知识结合在一起,从孔子、荀子、董仲舒、朱熹到王阳明,我国传统哲学对于实践的研究是基于“知”和“行”本意以及先后顺序的,直到“知与行谁源于谁”被提出,我国的传统哲学才转向理论到实践的框架上来。在西方哲学中,以亚里士多德为先师,开启了对于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流变历程,随之培根、康德和黑格尔等人也分别以亚里士多德的研究为基础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原理将行动的意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认为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与认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有巨大的反作用。一切要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出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建设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 (二)实践与社会科学的研究 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是一种思维方式,并不是具体的研究方法,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学习并不能具体到每件事情上,而是养成一种思维习惯,一种学习方式。研究思维可以分为理论主导和实践主导两类模式,理论主导模式偏重于从理论出发研究学术,实践主导模式侧重于从实践出发研究学术。 其实,本文正是实践主导模式下的法理学研究,实践主导模式分为广义的实践主导模式和狭义的实践主导模式,狭义的实践主导模式仅仅强调从实践出发,从实践中提炼理论,再运用到实践,直到得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可以解决我国问题的方法。经验主导模式与实践主导模式的区别就是仅仅只强调研究实践,不注重理论的总结和再实践。

法理学专题3——运行论

法理学专题讲座三:法的运行 ●讲授内容 第一章法律职业 第二章法律程序 第三章法律方法 第四章法的运行过程 第五章法治与依法治国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 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马克思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 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 第一章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释义 ?(一)法律职业概念 ◆1、定义: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拥有法律专业知识体系、具 备娴熟的法律技能,遵循共同职业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行业性群体。 ◆2、西方法律职业概述 ?普通法系,lawyer狭义指律师;广义指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attorney)、法官 (judge)、检察官(prosecutor)、法学教授(1aw professor),核心是律师。 ?大陆法系,法律家(jurist),取得大学法律学位,有某种荣誉地位的人。 magistracy,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 ?(二)法律职业的特征 ◆专业性: ?系统的法学学科的知识体系 ?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基本技能 ◆自治性: ?以专业知识,依据职业伦理,自主、自律地决定自己的活动,不受外界的干涉 ?“身份的独立性”、“判断的自主性”和“行业的自律性” ◆公共性: ?事业共同体——社会性 ?伦理共同体——社会责任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治 ◆1、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以法律为业的人,因为职业的接近和目标(社会正义)的一致而自然地或者通过一定制度的力量形成的职业群体。

特征: ?职业共同体——以法律为业 ?利益共同体——谋生手段 ?伦理共同体——职业伦理 ?知识共同体——法言法语 ?自治共同体——准入制度 二、法律职业的技能与伦理 ?(一)法律职业的技能 ◆1、法律思维 ?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 ?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 ?理由优于结论 ◆2、法律技术 ◆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 法律文书制作技术 ◆参考书: ?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 ?张文显:《司法改革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陈长文:《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思考题: ?法律思维的规则。 ?法律职业化的意义。 第二章法律程序 一、法律程序释义 ◆1、概念:人们遵循的法定的时序和时限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西周的“五听”制度 ◆2、法律程序的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成。 ?时间:时序时限空间:空间关系行为方式

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

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论文题目:《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论文作者姓名:______张明曦____________ 所在学院:_______文法_____________ 所学专业: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 导师姓名职称:______高迎春___________ 论文完成时间:______2010/12/22__________

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 人文与法学院法学082班张明曦 指导老师:高迎春 摘要: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多少年来,法理学被赋予了同它的学科性质不太相符的学科定位,使它遭到很多误解与责难,从而严重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进程。本文试从研究法理学问题角度出发,重新为法理学作出一个符合法学教育要求的准确定位,并结合我国法律理论教育实际,讨论适用于本科阶段法理学教育的新思维。 关键词:法理学法理学问题法理学定位法理学教育 引言:“所谓‘法理学’,我指的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法理学的问题无法参照常规法律文件或依据常规法律文件的推理予以解决,它运用的视角也无法简约为一些法律学理和法律推理。许多法理学的问题都跨越了学理的、时间的和民族的界限。”----------→波斯纳(美) 一、法理学与法理学问题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由此可见,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带头学科。我们知道,理论法学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直接区别于以具体法律制度、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法理学中的“理”字就可以标明其学科的理论性。所以,法理学研究的不是具体的法律实务或者法律条文之类的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而是它所关注的法律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带有理论色彩的。 那么,法理学到底研究的是什么问题呢? 美国的波斯纳法官曾经这样说过:“法理学通常包括以下问题,法律是否客观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起源的;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在法律中有什么位置;法律是否会进步,等等。” 可能很多人会说,法理学的核心问题应该是“法是什么”,他们认为只要回答了这个问题,一切上述提到的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东财《法理学》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东财《法理学》在线作业一 as 一、判断题(共 25 道试题,共 100 分。) 1. 法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A. 错误 B. 正确 -----------------选择:B 2.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A. 错误 B. 正确 -----------------选择:B 3. 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将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则。 A. 错误 B. 正确 -----------------选择:B 4.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备权利能力,是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前提性条件。 A. 错误 B. 正确 -----------------选择:B 5.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有时也称“法制观念”、“法治观念”或“法制心理状态”。可以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三种。 A. 错误 B. 正确 -----------------选择:B 6. 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以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A. 错误 B. 正确 -----------------选择:B 7. 由于利益存在于不同领域,可以将利益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三种。 A. 错误 B. 正确 -----------------选择:B 8. 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法律通常有溯及力。 A. 错误 B. 正确 -----------------选择:A 9. 事件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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