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课程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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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

前言

在本学期的经济法学课程上,老师为同学们罗列了部分经济法学相关的书单,供同学们课堂之外进行阅读。在这些书单里面,有一本由邱本所著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吸引了我的好奇心,因为自己在本科阶段并不是法学专业,在备考法律硕士研究生时只是大致了解了一下经济法的概念,所以对于什么时经济法这个最基础的问题还不甚了解。而这本书就是着重讲述经济法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就毅然选择了这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来完成我的读书笔记。由于学生能力有限,可能在读书笔记中存在不恰当的表述和错误,希望阳老师批评和指出。

《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这本书是由邱本所著,是作者在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该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1年9月出版。全书共434页,十二个章节,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外经济法学说史、经济法的社会基础、经济法的经济基础、经济法的思想基础、经济法的法律基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权利、经济法的体系方面进行了深刻的阐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解读

该书开篇,作者就抛出问题:“经济法是什么?”这对于一个没有学习过经济法或者基础知识薄弱的同学来说是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通过该问题的提出,作者通过分析法学理论,得出研究经济法应侧重以下问题:首先,经济法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社会基础、历史契机,经济法原理应该研究这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助于科学地认识经济法。其次,经济法的产生有其社会背景,

基于特定的社会原因,源于特定的社会现象,存在特定的社会矛盾,反映特定的社会规律。经济法基础理沦研究必须回顾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分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考察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现象,剖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矛盾,揭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规律。然后,法律是不断发展进化的,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律发展进化的重大事件。经济法的产生意味着已有法律部门难以胜任某种特定的调整要求,必须具有与已有法律部门不尽相同的制度构造和调整机理。最后,作者提出,经济法原理应当研究经济法原则,阐明经济法的精神实质,把握经济法的实践纲领。

以上内容虽然简短,但却深刻总结了在学习研究经济法时所应秉持的方法和态度,其中作者提出在研究经济法时应当研究经济法原则,这一点对我的启示最深,因为我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部分法,它必须符合法律的特征与规范,既然法律都有自己的原则,那么经济法也必须有自己的原则。原则是基础性的,理论性的,当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不能进行规制的具体情况时,就可能运用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对法律的补充,能够使法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同时,经济法的原则也是对经济法的限定,使得经济法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的时候不能随意的进行实施。总之,经济法的原则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实践纲领,经济法规则较为有限,规定相当抽象,内容比较空灵,经济法的这种性质决定了经济法原则在经济法中占有相当的位置,所以学好经济法的前提就要学习并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的性质探究

在文章第二部分,作者阐述了经济法学说史的启示,他强调,思想没有全新的,思想不是空前级绝后的,而是前赴后继的,思想具有连续性,后人的思想是前人思想的继续和发展。他通过对德国的经济法学说、日本的经济法学说、前苏联的经济法学说,以及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英国等国家的基本学说的罗列和讲解,是我们更进一步了解了经济法学说所具有的厚重历史和思想渊源。通过对上述国家学者观点的认识,不难看出,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别,但不乏英雄所见略同。

在此基础上,再回到中国经济法学说,他对当时中国《民法通则》颁布前的

经济法学说和《民法通则》颁布后的经济法学说进行了梳理。他提出,在我国经济法在如何反思和调试上,经济法学说存在着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虽不好再提即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又调整横向经济关系,但可以提主要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同时还调整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的横向经济关系(或称经济协作关系)。另一种主张认为,经济法只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不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经济法学应该在经济关系关系上大做文章,做好文章,建立自己的理论和体系。毫无疑问,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密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任何对经济法概念的定义都直接源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把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为法理学所确认的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因而,经济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经济关系,具体说来,就是从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中总结出经济法的核心是自由竟争与秩序调控,并对此核心思想加以深细化和系统化,从整体上看,是对经济法的基础建构和原理阐述。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作者分别从经济法的社会基础、经济法的经济基础、经济法的思想基础、经济法的法律基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权利、经济法的体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介绍。正如学生前面所述,作者提出在研究经济法时应当研究经济法原则,这一点对我的启示最深,所以,我想着重谈一下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部分的理解。

首先,“法律的功能是要在基本原则上确定正义的一般准则,确立含蕴丰富的原则,而不是顾及每一篇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各种细节。”我觉得这句话引用的特别好,法律的性质决定了有法律就有法律原则,从根本上说,不存在没有原则的法律。另一方面,我们从法理学出发,法的基本原则在法的体系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起到最根本的指导作用;法的一般原则是法的基本原则的派生,是基本原则在法的体系各部分中的相对具体化。经济法学也有属于自己专门的基本原则。但法律的原则不是任意确立的,有什么样的法律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符合上述法律原则的、由上述经济法的基础决定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个

是市场竞争原则;一个是宏观调控原则。

其中,市场竞争原则中,市场竟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即市场是竞争的发源地,在没有市场之前,只有偶然的、零星的、不正规的竞争,没有真正的竞争,只有市场形成以后,才有了普遍的、大量的、正规的竞争,才出现了真正的竟争。第二,市场竟争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自由无论是生产自由,择业自由,交易自由还是消费自由,都是比较优势的自由,都是逐利的自由,都是竞争的自由,市场经济的自由集中表现在竞争的自由,竞争意谓着抗争制约,只有在抗争制约中,自由才能“安分守己”,不致误用滥用,才会有真正的自由;竟争意谓着社会资源按照优胜劣汰的法则配置,而不依从权力命令的指定分配,这样,人们才会有自由,竟争是自由的保障,真正的自由总要落实到竞争上,通过竞争来表现和实现,竞争是表现自由实现自由促进自由最主要的形式。第三,市场竞争是公平竞争。市场竞争是让市场规律去比较人们的优劣,这种市场规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正是因为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而它不能为任何人所控制、所操纵,不受任何人的主观意见的干涉和左右,所以让市场规律去比较人们的优劣是客观的,优就是优,劣就是劣;市场竞争是由享有最后“主权”的消费者去评判人们的高低,只有经得起消费者挑剔眼光审视的才是高的,否则就是低的。第四,市场竞争是有序竞争。市场竞争是各市场要素在价值规律的统帅下相互竞争,优胜劣汰,具有秩序性,市场竞争是有序竞争。竞争只能在秩序中存在和进行,如果没有秩序,在混乱中是不会有竟争的。所谓有序竞争,一是市场竞争是有范围的竞争,只能存在于一定的范围,竞争不是漫无边际的。在人的基本权利方面不允许市场竞争,人的基本权利不按市场竞争法则配置,不允许优胜者多享有基本权利,也不能劣汰者少享有基本权利,无论是优胜者还是劣汰者,他们的基本权利是平等的,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其次,在宏观调控原则中,作者强调,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政府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宏观调控。因此,要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加强宏观调控,而要加强宏观调控,就要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要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就要加强宏观调控法律原则的研究。

宏观调控原则总而言之就是关于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原则。要科学认识宏观调控原则必须首先科学认识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应具有以下规定性: 第一,

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第二,宏观调控是宏观领域的调控;第三,宏观调控是有限调控;第四,宏观调控是民主调控;第五,宏观调控主要是法律调控。其中第二点我想重点说一下自己的读后感。确实,所谓的宏观领域尽管无法明确厘定,但尚可以概其要者如下:(1)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凡是私人自治的地方无须也不应进行宏观调控。(2)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是私人在私域尚能应付自如,但对宏观调控无能为力,这就需要政府出面担当此任。(3)宏观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极为有效的机制,创造了许多经济奇迹,但市场机制并非完美无缺,和谐协调,全知全能,“看不见的手”有时会弓}导经济走上错误的道路,市场机制有时会出现种种失灵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市场失灵会导致生产或消费的无效率,从而可以存在着政府治疗这些疾病的职能。政府职能之一就是通过宏观调控协调市场失灵,有人认为“宏观经济学是关于协调失灵的,政府的宏观经济作用就是避免协调失灵。”(4)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宏观经济运行的表现对国家兴衰极为重要”,我们不能影响天气,但是公共经济政策的明智与否却可以对我们未来的生活水平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任何一个负责的政府都义不容辞地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进行宏观调控。宏观领域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具体说来主要是国民生产总值(GNP)、就业、通货膨胀和国际收支平衡,这些被认为是宏观经济分析与政策的中心目标或目的。

总之,市场竟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有所分工、各有侧重。市场竟争主要存在于作用于私人的微观自治领域,宏观调控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内在统一的,因为世上并没有纯粹的市场经济或绝对的自由经济,有的只是市场与政府如何结合的经济或自由与秩序如何结合的经济。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这种密切相关,内在统一。具体表现为: 第一,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市场竞争不是无条件的,它必需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还相当苛刻,并且不是市场竞争自身能够具备的,需要宏观调控来造就;第二,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依归。总而言之,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是经济法的“大纲”,构成了经济法的经和纬。以上就是学生通读该本著作最主要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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