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春专利讲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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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调整对象

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私法关系)

财产关系

1、物权法律关系(财产归属关系、维持财产静得安全)(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

权)

2、债权法律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权利溢用禁止原则

近代民法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

三、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式指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特征:1、主体为平等的关系(私法关系)

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非道德关系)

3、民法调整、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关系(强制性)

4、本质上是人与人关系

5、包括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

主要素: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客观:权利义务只想对象: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知识产权、行为和人身自由

内容:权利义务

五、民法上的监护

概念:监护人是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被监护人

(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

2、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姐、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亲朋

3、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

(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教育。监督和营救被监护人

六、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人格。法人格)享有民事权利与永恒民事义务(责任)被资格

权利能力和权利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和资格,并非现实权利,(可能和显示性)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处分的可能性)

公民和法人均具有权利能力

七、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指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

1、无行为能力

2、行为能力受限制

3、完全行为能力

法人:由法人机关,主要指执行机关即法定代表人行使。

八、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不同步的,法人是同步的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平等的,法人是不平等的

3、法人权利能力的行使由其机关。自然人则由本人

自然人与法人各有独有的权利能力

九、怎样理解法人

概念: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法定代表人及法人住所

1、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或章程代表法人,人行使职权的人是法定代表人

2、法人住所:法人以其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法人的调整:以登记或注册国为国籍。

十五、法人的主要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国知局为公法人,公司为私法人

2、公益法人与营利大人

医院、学校为公益法人。公司为营利法人

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司为社团法人。基金会为财团法人

民法通则例举了四种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十六、怎样理解公司

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特征

1、依法成立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具有集合性

4、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十七、怎样理解分公司

概念:分公司对应于本公司,属于本公司建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本公司直接从使用务

或者联络等工作

特征: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本质上是本公司的一个部门

2、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本公司设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分公司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并由本公司承担经济和法律后果

4、外国在中国的分公司仍然是外国本公司的一部分

5、不排除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情况

十八、怎样理解公司办事处

概念指本公司在外地。或外国建立的代表本公司从事联络等工作的机构特征:1、是本公司在外的服务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

2.、不能从事经营性盈利活动,区别与分公司

3、服务性工作包括对内和对外

十九、公司财产权的归属

概念:即公司财产到底归公司所有还是归股东所有的问题

理解该问题的角度:

1、要区分民法学意义上的“所有”和经济学(所有制)意义上的”所有“

2、一物一权原则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所有“

3、公司对其财产拥有民法意义的所有权

4、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拥有经济学(所有制)意义上的所有

5、股东不能直接处分财产,只能通过行使股权来间接处分公司财产

二十、怎样理解合伙企业

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企业

种类:

1、普通合伙:米格合伙人均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

2、有限合伙:一部分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

特征:

1、固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称为

普通合伙人

2、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合同

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

5、合伙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产

6、合伙企业属于民事活动主体

7、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十一、怎样理解联营企业

概念: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分类:

1、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形成新的法人

2、不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属于联营主体的合同关系

3、第一种联营,即形成法人的联营可以作为专利权人

二十二、怎样理解个人独资企业

概念: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涌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投资主体为自然人

2、投资的财产为个人所有

3、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5、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十四、怎样理解物权

概念:直接支配物(财产)并享受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分类

1、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的物权)专利所有权为自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他物权(不完全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如专利权的质押属于担

保物权,独占实施权,房屋租用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属于用益物权)

3、占有(实现支配状态)

物权法的意义:明确财产归属和使用,合理利用资源,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二十七、对物权绝对原则的理解

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既是说物权不能随便创设,而必须由法律来明确规定和创设。

理由:相对债权而言,物权往往更为涉及公众与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由法律来设定,不能自行设定

如:在担保法发布前,专利权就不能作为质押的客体,否则就有可能侵害不知情的受让人等人的利益。

二十九、对物权优先原则的理解

1.表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成立在先得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2.表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

1)在受偿顺序上,物权较债权优先,

2)在追索权上,物权债权优先

3)在权利转让上,物权较债权优先

三十、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法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公信原则是指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任,扔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公示方式:动产以占有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专利权以登记为公示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物权或物权能产生、转移或者灭失,一经政府机关登记对外公示,将对公众信用,既使公示内容有错误,公众因善意相信该公示的内容而为的行为应受到保护。

三十一、专利登记的法律效力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登记的公信力

如:甲乙有一项技术,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了专利,并许可丙使用,丙相信专利局登记,使用权利应予保护

专利申请设为撤回登记的公信力

如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视为撤回,公众使用后又予回复,公众的使用应受法律保护

专利权终止登记的公信力

专利无效登记公信力

专利权授予登记的公信力

三十二、物权怎样行使的

物权的行使

1、排除妨害请求权

2、妨害防止请求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

4、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十三、怎样理解债权

债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时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概念: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请求权

特点:

1、债权为财产权

2、债权为相对权(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3、债权具有期限性(诉讼时效)

4、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定一个以上的债权)

5、债权具有平等性(主体平等)

三十四、债权的种类

1、合同所剩之债(市场交易的常态)

2、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

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

4、债权赔偿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

三十六、合同所生之债

概念: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特点:

1、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

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4、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

三十七、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概念: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加害人有赔偿对方的义务,以此形式的债既是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特点:

1、由非法行为引起(合同是合法行为引起)

2、由加害对方行为引起

3、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不能约定免除,合同是意定之债)

4、主要内容为赔偿损失

三十八、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概念: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实务,管理他人实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因事物的管理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构成:

1、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

2、主观上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三十九、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概念:指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意义,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要件:

1、受有财产上的利益

2、政他人损失或损害,并有因果关系

3、无合法根据

法律后果

1、返还原物

2、赔偿损失

四十、连带之债

概念: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时,各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任一债务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均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发生

1、法律规定

2、当事人约定

和连带责任关系:连带之债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之一,是连带责任的前提。

四十一、怎样理解债的担保

概念: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财产,保证债权人事先债权的制度

目的:保证债权的实现

类别:

1、人的担保(信用):保证

2、物的担保(财产):抵押,质押,定金,留置

四十二、怎样理解“人保”

概念: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呢个人按约定老百姓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强制执行后),连带保证(强制执行前)

四十三、怎样理解抵押

概念:指债务或者第三方不转移对财产的找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老百姓债务时,债权人对改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特点:

1、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2、是让渡抵押中交换家猴子支配权的行为

3、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物

4、抵押物有余时,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

5、禁止:流质契约“

6、登记为生效或对抗要件。

四十四、怎样留置

概念: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前,债权人有权扣留债务人的该动产

构成要件:

1、留置物必须是动产

2、与债权为同一法律关系

3、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留置物

4、债权已届清偿期

四十五、怎样理解定金

概念:是但是人在合同订立或代价支付前,由乙方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定金效力:

1、支付定金后生效

2、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物权返还

3、对法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

4、双方均履行义务的,可低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和违约金的主要区别

1、定金必须先行给付,违约金可以后付

2、定金是法定担保人形式,违约金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权利行使时的限制:不得超过定主合同的额20%,通说定金和违约智能主张一项。

四十六、怎样理解质押

概念:是指债务人活着第三方将其动产债权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并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就是质权法律特征:

1.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转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转移质物(动产或债券)的占有

4.支付质物时质权设立

5.五星财产的质押登记后生效

6.禁止流质契约

四十七、对不动产和动产的理解

概念: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

特征:如果转移将造成财产的破坏即为不动产,如果转移不造成财产的损害及时动产。四十八、人身权包括的内容

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美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格:(自然人或法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范围: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婚姻自由权。

性质:非财产权,为绝对权;专属权

身份权(与特定身份有关的权利)

四十九、民事法律事实及其构成

1、民事法律事实: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2、构成:

行为:合法行为。非法星期、事实行为

事件:自然事实,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

五十、怎样理解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指发生民(私)法上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

特征:

1、以意思表示构成要件

2、合法行为

3、发生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五十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

1、主体合格:自然人注意。法人主体、其他民事主体、特殊情况下的构架主体

2、意思表示真实: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法人的意思表示

3、内容合法

五十二、怎样理解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法律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1、自然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人的下落不明为自然事实

2、不可抗事件:自然灾害、或社会动荡

3、意外事件:是指非因但是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出乎当事人意料之外而发生的时间,

如车祸、灾难等

五十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双发、多法律行为

2、基于债权发生的行为与基于物权发生的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4、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5、要物法律行为与不要物法律行为

6、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十四、附期限的名师法律行为

概念: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是否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是否生效的条件。

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生效

如:考上清华大学,单位提供奖学金

1、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丧失生效力

如:约定一旦收入超过一定数额,不再提供生活费

五十五、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一定会到来的事实或时间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条款

1、附生效期限: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

2、附终止期限: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终止效力

五十六、怎样理解民事代理

1.代理的含义:带来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的名字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对代

理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代理的四要件

1)代理是以被代理的名字进行活动

2)代理须向向对方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3)代理在代理权范围内活动

4)代理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产生权利义务

五十七、代理权的来源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的位图行使代理权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依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

3、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五十八、如何理解委托合同

概念: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实物的合同

特征:

1、委托法律关系不必然产生代理

2、委托法律关系式双方法律行为

3、委托法律关系可以是授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

五十九、如何理解授权委托行为

概念:委托人想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前面或者盖章

特征:

1.授权委托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2.授权委托书是对外文件

3.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委托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

4.公法代理时,前段委托合同的主体是单位,但被授权代理人一定是自然人(如

律师和专利代理人

5.授权委托行为往往是具有人身信赖关系

六十、不当代理的法律后果

1、没有代理权和越权代理:被代理认识后追认时,具有法律效力

2、第三人明知没人代理权或越权的,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4、标间代理及法律后果

概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立合

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特点:

1)属于无权代理

2)与本人具有一定的关系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4)产生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5)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六十一、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能力

1、民事责任

不履行法律义务应受到的制裁和后果

2、民事责任能力

指名师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六十二、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狭义的民事责任

要件:

1.损害事实

2.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过错(过失和故意)

六十三、怎样理解过错

概念: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他人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

2.轻信过失: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六十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清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义

六十五、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概念: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标准使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归责形成

1.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

六十六、怎样理解不可抗力

概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

不可抗力事由的构成

1.客观方面:A.不能预见;B或者虽然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及克服

2.主观方面:主观努力损失也不可避免

六十七、怎样理解正当防卫

概念: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

构成要件:

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2、必须是针对正字啊进行的侵害(主观想象的,包括完成、尚未流行均不能认为是正

在进行的

3、必须是针对侵害人进行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六十八、怎样理解紧急避险

概念:是指行为人在遇到某种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的人身和其他权益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构成要件:

1、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遭受损害

2、必须是正在的危险

3、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办法可行情况下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六十九、怎理解诉讼时效

概念: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期限

特征

1.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

2.从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3.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可以种植

种类:一般诉讼时效是二年

七十、诉讼时效的种植

概念:在宿舍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你能形式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特点:1、中止宿舍时效的事由必须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间

2发生宿舍时效中止的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数后六个月内

3、因为消除后继续计算(以原则时间为准)

七十一、诉讼时效的中断

概念: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特点:

1、在诉讼时效期间,但不得超过绝对时效20年

2、必须是权利向对方做出了主张权利的表示,或者对方做出了同意履行

义务的表示

3、中断不同于中止,中止是继续计算,中断时从头开始

4、诉讼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在权利人

5、可销合同的撤销期不适用时效中断

七十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和效力

目的:

1.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稳定社会生活

2.让权利人行使权利

3.避免了年代久远的举证困难

效力

1.丧失的是诉讼上的胜诉权

2.权利人扔有权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

3.义务人如履行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

4.属于民法中的消灭时效(相对“取的时效)

七十三、涉外民事法律的使用

1、和国内法相冲突时,优先使用国际条约成双边协定

2、涉及不动产时试用不动产地法

3、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侵权纠纷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5、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适用登记地法,离婚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6、遗产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地法,不动产使用所在地法

七十四、合同的概念和形式

合同法属性: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私法,财产法,交易法

合同概念;: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七十五、合同的分类

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

8、本约合同与涉他合同

七十六、怎样理解要约

要约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效力: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要约的失效:拒绝要求的通知达要约人;要约人提前撤回要约;承诺期届满;受要约的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七十七、怎样理解承诺

1、承诺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效力: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

3、承诺生效的时间: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或者依交易习惯生成

4、承诺的失效:承诺人提前撤回承诺的;承诺人对要约内容最初实质性变更。

七十八、怎样理解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是指对双发当事人产生的不得撤回要约或者承诺的法律效力

2.合同成立的时间:签字盖章时成立

3.合同成交地点:承诺生效地点

4.最高法院2009年的司法解释:成立后未登记可以判决强制登记

七十九、怎样理解合同生效

1.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2.规定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情况下,登记后生效

3.附天剑或附期限的合同,条件或者期限成就后生效

4.涉及所有权转移时,合同生效后,债权人转为物权人

5.有强制内容时可强制执行

八十、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

1、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2、格式合同条款效力:

1)提供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无效

2)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有两种解释时,应当按有利于对方进行解释

3)有非格式条款时,非格式优先。

八十一、什么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烦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八十二、什么事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构成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撤销程序

1)受损害人可以提出撤销

2)必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

3)期限为得知之日起一年,不中断期限

八十三、可撤销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

2.撤销权奉行私法自治

3.无效合同公权利可以干预

4.无效合同分为绝对和相对无效

5.撤销期限是一年,而合同无效诉讼时效为两年,损害公共利益的无期限

八十四、合同的履行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没有先后顺序,应同时履行

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的能

力或者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八十五、怎样理解合同的代位权

概念:因债务人怠于形式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照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像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债务人的债权。

八十六、怎样理解债权人的撤销权

概念: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要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八七、合同变更

1.合同内容的变更: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

2.合同主体的变更:

1)债权人的变更,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的变更,应当经债权人许可

3)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对新债权人行使

八八、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合同的终止主要形式:

1)履行

2)撤销

3)提存

4)债权人免除对方债务

5)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2、合同解除主要形式

1)不可抗力

2)对方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履行

3)迟延履行,经催告扔不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八九、合同的抵销,提存和混同

1.抵销:当事人互为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可以抵销,但要通知对方

2.提存:由于债券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经公证机关或者法院裁定,交

有关机关保管,视为履行债务、

3.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九十、合同的违约责任

1.一方违约造成他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可以阅读违约金和其他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3.支付定金的,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物权要求返还定金,相反,另一方要加倍返

还定金

4.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要求

5.不可抗力可以构成免责事由

6.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违约的,违约一方应当先行承担责任,再向第三方追偿

7.违约和侵权赔偿可能发生法律适用竟合

九一、怎样理解技术合同

概念: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互相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

特点:

1)广义的技术: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2)广义转让:包括所有权转让和许可

3)客体包括服务等

九二、技术合同的种类

1.技术发开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

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权利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对特点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

评价报告等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指方式让一方以几时只是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

同。

九三、怎样理解赠与合同

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构成:

1、双发法律行为

2、实践性法律行为(要物法律行为

3、但经公证或者公益性捐款则为诺成性

4、受赠人损害赠与人的,可一年内撤销

5、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履行义务

6、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营销其生产经营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

履行赠与义务。

九四、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1、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2、特点:

1)属于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

2)包括婚姻,收养,继承,法律关系

3)间接包括劳动法律关系

4)包括一些非诉案件

九六、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和原则

1.基本制度

1)回避制度

2)两审终审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2.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2)同等和对等原则

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4)辩论验证

5)处分原则

九八、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

概念:是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例,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法院: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好法院确定由中级法

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本辖区在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内部逻辑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2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20、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内部逻辑关系 关于说明书的内容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1985年和1993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八项内容,2001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为五项内容。现行2010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仍延用了五项内容的规定。八项内容也好,五项内容也好,其目的均是为了更好的方便申请人写好说明书,发挥好说明书的作用。而这几项内容也不是绝对的,现行细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如果“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可以不按这五项内容来撰写。当然,绝大多数发明创造的说明书,均应当按细则规定的五项内容来写,因为,这是积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出的方式。根据现行细则第17条的规定,这五项内容是:“(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其中第一部分的内容为“技术领域”,即要求申请人首先在说明书中说明做出的发明是干什么的,是应用在什么领域和范围的。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如果有可能,申请人应当写明属于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审查指南举出了例子:“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处是将背景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发明本身)”。由此看来,正确写明技术领域可以使审查员和公众快速和准确的“进入”该领域,并理解该发明。第二部分的内容是“背景技术”,何为背景技术?为何背景技术要放到前面?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背景技术主要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已经有的、与发明创造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如前面的例子,其发明之处在于将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那么,挖掘机悬臂长方形悬臂截面就是背景技术。显然,正确的写明背景技术可以帮助审查员理解其发明创造,也有助于检索和审查,可以更为准确的判断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知识讲座53)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53、局部外观设计 我国目前并不保护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但是,第四次修改专利法草案中,开放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因此,了解局部外观设计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我国外观设计制度,和今后可能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目前的规定,产品不可分割的局部,不能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但在有些国家,如美国或者日本,已经开放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即产品不可分割的局部,也可以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日本是在1998年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量一直呈上升趋势,2011年,在全部外观设计申请量中,局部外观设计已经占31.3%(注1)。下面两个图是日本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在其网站上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举例(注2) 该代理机构介绍说,在日本保护两种类型的局部外观设计,一种是如图A,中间的实线部分为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即要求保护的部分在产品的里面。在日本,大部分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属于此种类型。但亦有少量的属于B 的类型。即要求保护的部分亦是实线部分,但该部分是产品轮廓。这两种类型中的实线部分可以比喻或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即作出贡献的部分,而虚线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即和现有设计共有的特征。出现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原因在于某些产品的外观设计密度较大,作为产品整体已经很少再有设计余地(日本和美国对外观设计均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为了鼓励创新设计,开放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虽然我国目前不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但是,我国已经收到不少来自美国或日本的以局部外观设计为优先权基础的外观设计申请。该部分向我国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当然并不是局部外观设计,而是产品的外观设计,但是以局部外观设计为优先权的基础。即以带有虚线和实线的外观设计作为向中国提出的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基础。我国是否承认其优先权,该问题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初审中并不进行这样的判断。三种专利

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专利知识讲座1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9、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 港、澳、台同胞同是中国人,在主体资格上与内地自然人、法人一样,均享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等权利。但毕竟由于历史原因,内地与港、澳、台由于处于不同的“法域”,还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所以,在专利申请程序上亦有不同,或者说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基于港、澳、台属于独立的关税地区,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香港同胞向大陆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在香港提出的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注1)。同样,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台湾同胞向大陆申请专利也可以优受台湾申请的优先权,只是两岸就该具体问题在操作上达成协议晚一些(注2)。基于港、澳、台与内地仍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而各国专利局接收和发送信件,通常只限于境内。故港、澳、台申请人不能自己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寄交专利申请或相关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直接向港、澳、台地区发送相关通知。为了解决各国专利局与外国申请人之间信件的收、寄问题,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各缔约国可以自行规定“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程序。港、澳、台与大陆不适用巴黎公约的规定,但仍然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为解决该问题,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港、澳、台申请人如果委托代理人,必须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不能委托其他代理人。但有的国家对境外申请人的规定与我国并不一样,如日本专利法第8条规定境外申请人(包括外国人和在境外的日本人)可以委托境内“专利管理人”来接收和发送信件,而专利管理人可以不是专利代理人,但必须在日本有“住所或寄居地”,但不得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注3)。我国不允许境外申请人、包括港、澳、台申请人委托非专利代理机构和非专利代理人。主要是考虑到通常情况下境外申请人不熟悉专利申请制度,通常需要委托专职的代理人,即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为了保证境外申请人专利代理的质量,我国没有开放其他在大陆有住所的人作为接收信件的代理人的制度。 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问题上,我国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在1985年专利制度刚建立到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为了保证外国及港、澳、台专利代理的质量,规定外国人和港、澳、台法人申请专利必须委托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即在这一时期我国存在两种代理机构,一种是有涉外代理权的代理机构,一种是没有涉外代理权的代理机构,这样作是基于特定历史时期的需要。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取消了这种“区别待遇”,所有专利代理机构均处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这是正确的。因为现在专利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较专利制度初期发生了巨大变化,应当给外国申请人和港、澳、台申请人以更多的选择。除了在专利代理机构上不再有区别以外,港、澳、台同胞申请专利在程序上仍有下述特

产品发明的特点和种类(专利知识讲座4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42、产品发明的特点和种类 在我国三种专利中,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是最宽的,发明专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物”的发明,或者说是产品发明。一类是关于“行为”的发明,或者说是方法发明。 1、产品发明的特点 (1)是涵盖有“标的物”的发明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那么,产品发明相对于方法发明,有何特点呢?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的客体是相同的吗?首先要肯定的是,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的客体均是相同的,均是“技术方案”。“客体”在法律上可以解读或等同于“标的”,如果我们将发明的客体以“标的”来表示,就可以引入“标的物”这一概念,在引入“标的物”这一概念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说产品发明是涵盖“标的物”的发明,而方法发明是不涵盖“标的物”的发明。即作为产品发明客体的技术方案是涵盖有标的物的,标的物就是产品,而作为方法发明客体的技术方案是不涵盖有标的物的。为什么有的“标的”有“标的物”?有的“标的”没有“标的物”?可以拿刑法上的例子来比喻。小偷盗窃他人钱包,其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或者说犯罪的“标的”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犯罪的“标的物”则是钱包。而被监管的罪犯从监狱中逃跑了,也是犯罪,叫“逃脱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秩序,但这种犯罪是否有“标的物”呢?显然没有,因为“逃脱罪”的构成要件中就没有“标的物”。以此类推,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之间也存在这样的逻辑关系。当然,产品发明“涵盖”标的物的“涵盖”,是指产品发明的客体直接指向的对象为“产品”,而方法发明的客体直接指向的对象为“行为”,而不是该行为所生产的产品。就象产品发明保护的是产品而方法发明保护是方法,但可以“延及”产品一样。方法发明可以分为生产产品的方法(制造方法)和不生产产品的方法(操作方法),其中的制造方法所生产的产品是“延及”的产品,并不是方法发明的“标的物”。因此,可以说产品发明区别于方法发明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产品发明是涵盖有标的物的发明。 (2)必须是“生产”出来的产品 对“产品”这一概念,应当作最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包括有确定形状的产品,也包括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桌子、椅子是有确定形状的产品,而汽油、水泥就是无确定形状的产品。既包括初级产品,也包括终端产品。钢材、塑料就是初级产品,而自行车、塑料鞋就是终端产品。因此,产品发明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但无论怎样分类,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生产出来的产品,而不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物质。如果发现了自然界中某一种现存

韩晓春专利讲座汇总

一、民法调整对象 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私法关系) 财产关系 1、物权法律关系(财产归属关系、维持财产静得安全)(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 权) 2、债权法律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权利溢用禁止原则 近代民法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 三、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式指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特征:1、主体为平等的关系(私法关系) 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非道德关系) 3、民法调整、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关系(强制性) 4、本质上是人与人关系 5、包括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 主要素: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客观:权利义务只想对象: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知识产权、行为和人身自由 内容:权利义务 五、民法上的监护 概念:监护人是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被监护人 (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 2、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姐、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亲朋 3、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 (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教育。监督和营救被监护人 六、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人格。法人格)享有民事权利与永恒民事义务(责任)被资格 权利能力和权利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和资格,并非现实权利,(可能和显示性)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专利知识讲座22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22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Organization)于1967年签订,于1970年生效。同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并于1974年成为了联合国的一个专门主管知识产权的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 1、WIPO成立的背景和目的。1883年巴黎公约签订后,1886年签订了保护版权的伯尔尼公约,两个国际组织各有自己的秘书机构(国际局)。由于工作性质相同,保护的都是无形财产,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为联合国际局,称为《保护工业和文学艺术产权联合国际局》。后来认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可以统称为知识产权,20世纪50年代时,又改称《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际局》简称“BIRPI”(注1)。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协议需要签订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际局》已经不能胜任这些工作,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世界范围内统管所有知识产权条约和事务的国际组织,且该国际组织应当属于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这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应运而生了,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不是白手起家组建的,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际局》(BIRPI)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可以说《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际局》(BIRPI)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前身。 2、WIPO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建立后,已经主持订立了20多个国际条约,WIPO国际局是其工作办事机构。其中最成功的就是专利合作条约了(PCT),国际局还具体负责PCT申请的受理,国际公布等具体事务。除了专利合作条约以外,在WIPO主持下制订涉及专利的国际条约还有: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年)、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专利法条约(2000年)。 3、保护范围。该公约保护的范围主要是其主持的国际条约涉及的保护范围。概括起来,包括:(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4)科学发现的权利;(5)工业品式样的权利;(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注2)。需要说一句的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没有明确科学发现也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而我国民法通则也同样规定了对发现权的保护。由此可见,《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实是最广的。且上述引自公约的第(8)项,其实是一个兜底条约。包括未列举到的,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知识产

哈工大 知识产权课 第三编同步测验

同步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专利权 2、新颖性 3、国际优先权 4、专利权用尽 5、周边限定原则 6、中心限定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依创作的完成自动产生的知识产权是:() A、著作权 B、专利权 C、商标权 D、集成电路布国设计权 2、对权利客体的新颖性、创造性要求最高的知识产权是:() A、著作权 B、专利权 C、商标权 D、集成电路布国设计权 3、有可能无限期拥有的知识产权是:() A、著作权 B、专利权 C、商标权 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4、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若没关于者利权归属的协议,则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属于:() A、委托人 B、受托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 D、双方均不能申请专利 5、下列选项中仅属于对自然规律认识的是() A、科学发现 B、产品发明 C、方法发明 D、实用新型 6、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3年 7、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主张国内优先权的优先仅期间是: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3年 8、专利申请人的申请案被公布后,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内向专利局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3年 9、在对专利申请进行新颖判断时,我国采取的时间标准是:() A、发明日 B、申请日 C、前两者均不正确 10、在对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判断时,我国采取的空间标准是() A、世界新颖性标准 B、国内新颖性标准 C、混合新颖性标准 11、在对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中,()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产业 A、农业 B、商业 C、交通运输业 D、教育 12、专利申请人向专利主管机关表示请求授予其专利权愿望的文件是() A、请求书 B、说明书 C、权利要求书 D、摘要 13、确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是() A、请求书 B、说明书 C、权利要求书 D、摘要 14、下列()是被专利法所允许的 A、为了供自己欣赏,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了一件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B、为了招揽顾客,利用《专利公报》上公开的方法生产食品 C、某商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了一件专利产品,摆在橱窗之中展示 D、某企业从国外引进了一项在外国已是公知公用的技术,但该技术的相关专利在国内有效期尚未届满。

创造性是高度上位和抽象性的标准(专利知识讲座103)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03、创造性是高度上位和抽象性的标准 专利法第22条对创造性的定义是“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与有些国家对创造性的定义不同的是,我国是采取正面定义的形式,而有些国家如美国是从反面来定义,即“非显而易见性”。从正面定义有其好处,就是可以将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区别开来。但也有缺点,就是不如“非显而易见”来的简捷。对创造性概念的理解,应当把握如下几点: 一、创造性和新颖性关系。对创造性概念的把握不能死抠字面定义,因为创造性概念是一个开放性的、非常上位或者说极其抽象的概念,其外延亦是不可穷尽的。所以,应当从立法本意上了解创造性的概念,即从新颖性和创造性之间的关系上来了解。人们均知道专利制度的宗旨就是鼓励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首先要能有用,这就是实用性。二是要与现有的技术不一样,如果发明的东西与现有技术没有不同,也授予专利权,那专利制度存在的意义就没有了。所以,第二点是发明一定要是新的、与现有技术不一样,而且这种不一样要有一定的“量”变的要求。如前所述,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能产生新颖性,直接导出的技术特征也不产生新颖性。必须产生了真正区别于现有技术的不同,才能具有新颖性所要求的“量”变。但是,如果有了与现有技术不同的“量”变,是否就可以授予专利权了呢?显然也还不可以。否则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就太“烂”了,比如真空保温杯是现有技术,但是,假如还没有人生产带背带的真空保温杯,那么,带有背带的真空保温杯应当说是有新颖性的。如果这样低水平的“发明”也可以授予专利权,专利制度存在的价值还是成问题。于是,另外一个标准就出现了,即创造性。创造性与新颖性有共性的部分,其共性的部分均是要与现有技术不同。但创造性的要求更为高一些,不仅要求与现有技术不同,还要有相当距离的不同,或者说要有一定的“发明高度”,不是通过普通的推理和试验就能作到的,只有这样的发明创造才可以授予专利权。这就涉及到创造性的“个性”,即创造性要求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不仅要有“量”变,而且还要产生“质”变。达到了非显而易见性,与现有技术产生了“质”变的不同,才产生了创造性。由此可以概括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关系是哲学上的量变到质变的关系,只有达到了“质”变的程度,才产生创造性,这一点是创造性的本质要求。 二、创造性要求的“质”变标准是一个动态的开放性的标准。专利法第22条规定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审查指南为了便于大家的操作,将该定义等同于“非显而易见性”(限于发明专利)(注)。即我们在判断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时,可以将其理解为“非显而易见

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的关系(专利知识讲座5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55、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的关系 外观设计与商标的关系没有与版权的关系来的密切,但在现实生活中、在逻辑上两者关系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和立体商标的关系,因为外观设计大多为立体的产品。 1、具有功能效果的产品外观不能作为立体商标,但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保护。 商标有一个特点,就是非功能性。而商标的非功能性问题在立体商标上反映的比较突出,如将电风扇的页片注册成商标就不允许。因为你要注册了商标,别人生产电风扇的页片就侵犯了你的商标权。而专利和版权保护期限总是有限的,尤其是专利,最长是20年,垄断最长也不会超过20年。商标虽然10年一续展,说起来也有期限。但如果总是续展,可以无限期的保护。如果允许注册风扇型商标,该商标垄断风扇的功能就不是10年或20年的问题,可能是永远。所以,非功能性是商标的一个特征。即在注册商标时,商标局要审查该商标是否具有功能上的效果。如果有,就要驳回该具有功能性效果的商标。但外观设计并不排除功能性,一个流线性的小汽车,既可以从减少空气阻力即功能性的角度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从美感的角度申请外观设计。但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流线性小汽车,其保护范围并不限于美感,客观上仍保护产品的功能性。即申请人主观上追求的或许是美感,但客观保护范围包括整个小汽车的形状,即包括功能性的要素。且外观设计申请人在主观上也可以既要求保护美感,也意在保护功能。之所以外观设计不排斥功能性,是因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大多为工业产品,大多工业产品的形状具有功能性的要求。且外观设计的保护时间仅是从申请日起10年,不能延长,即使对功能性进行了垄断,时间也不长。故外观设计不排斥功能性。因此,基于商标排斥功能性,而外观设计不排斥功能性,故商标和外观设计发生重合或冲突的情况只能限于不具有功能效果的外观设计与商标之间。 2、不具有功能效果的产品外观设计在保护上可能与立体商标存在交叉 如可口可乐的瓶子,可口可乐公司于1960年在美国申请了立体商标。但众所周知,中间呈流线型凹部的瓶子显然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保护。还有我们中国酒鬼酒的瓶子,本身并没有功能性的效果,该瓶子已经申请了中国立体商标。当然,该瓶子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保护(注1)。由于立体商标保护的时间要远长于外观设计,如果商家能将其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商标注册,不失为一种经营上的战略性选择。但是,同一产品可否同时获得上述两种权利的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专利知识讲座133)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33、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了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条件:“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其实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前面谈到的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新增的“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但此种情况不属于专利制度传统意义上的合案申请,本讲所述的合案申请,是指“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以外的、和“单一性”对应的、传统意义上的合案申请。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传统意义上的合案申请的条件是: 1、产品属于同一大类(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这是第三次修改专利法2010年审查指南作出的新的规定。原来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限于同一小类,但考虑到改为同一大类更为合理。如图两支藤椅和一支藤制茶几,设计风格相同,本应当可以合案申请,但基于椅子和茶几不属于同一小类,按修改前的规定不能合案申请,但按修改后的规定,则可以合案申请。 2、设计构思相同。(形状、色彩、图案三统一);是指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如图:

茶具属于外观设计分类的一小类,而此套茶具设计风格很活泼,其中的形状、图案显然是统一的。问题是色彩,蓝色杯子和黄色杯子色彩反差很大,单从色彩来判断其实并不统一。但基于该套茶具整体设计风格非常活泼,因此,色彩反差大反而增加了活泼感,并不影响其整体的统一,应当可以合案申请。 3、每件均可以独立使用(区别于组件产品)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既然必须是套件,则套件是每件均可以独立使用的产品。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其中的每一件均可以独立使用,但组合在一起可以带来更为好的使用效果。需要注意的是,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组件产品的每一件不能独立使用,如一副扑克牌,其中的一张不能独立使用,只有一副扑克牌才可以使用。 4、习惯上同时出售、同时使用。例如由床罩、床单和枕套等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人们购买时,时常要成套购买。且人们也习惯同时使用,生活的更有品味。当然,所谓同时出售,显然不包括搭售,买一套床上用品搭售一个书包,睡觉时总不能挂一个书包。当然,同时使用也不能作机械的理解,床上用品似乎还可以作到“同时”,但一套家具,一个人总不能“同时”坐两把椅子。所谓的同时,是指在使用一件产品时,人们还会自然的使用另一件或几件产品。左右两个椅子,顺便坐在左边的椅子上,左右自由的选择,就应当认为是同时使用了。 5、合案申请的每件产品均应当符合专利性的要求。如果其中的一件产品与现有设计是相同的,不具的专利性,其他几件仍符合专利性的条件时,就不能合案申请了。但是,如果合案申请授权后,在无效程序中套件中的一件被宣告无效,其他几件并不因此而无效,只是不成一套了。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因为在我国授权后不允许再分案了。同样的逻辑,在侵权时,如果侵权人只生产了套件中的一件产品,尽管是合案申请,但法官仍会认定构成侵权。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专利知识讲座5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50、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 概括起来,外观设计专利有如下特点: 1、外观设计相对版权保护具有“新颖性”。 版权保护的是独创性,那怕与别人的作品一样,只要是自己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就受到法律保护。比如张三在北海公园照了一张白塔的照片,李四同时在同一位置上也照了一张白塔的照片。两张白塔照片看起来没有什么不一样。但是,张三的照片体现了张三对白塔的理解和表现,李四的照片体现了李四对白塔的理解和表现,两张照片各自体现各自的人格。尽管看起来一样,但各自享有自己的版权。但是,如果张三先以自己的“白塔”作为花瓶的图案申请花瓶外观设计,而李四后以自己的“白塔”申请同样形状花瓶的外观设计,尽管李四对自己的白塔照片享有版权,但最后只能张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李四不能获得外观设计设计专利,或者获得也要被无效掉。原因就在于外观设计要求有“新颖性”,即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与在先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而不仅仅是具有独创性。 2、外观设计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对外观设计制度修改的内容相对比较多,但是,仍没有正式引入创造性的标准。但是在专利法第23条中增加了这样的内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对该表述,学术上大都认为可以理解为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对外观设计是否应当具有创造性这一标准,在我国已经争论了许多年。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之前,外观设计的标准仅在于“与现有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该标准大都认为属于新颖性标准。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均认为该标准过低。如根据2006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的标准之一是“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指南还特别举例了“汽车与玩具汽车”不属于相近似。但实际生活中恰恰发生过甲汽车公司申请一件汽车外观设计,而乙玩具公司将甲公司申请的汽车外观设计抄袭过来后,再申请玩具汽车外观设计,结果两件申请均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甲公司发现后指控乙公司侵权,乙公司以自己已经获得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为理由进行抗辩。甲公司于是对乙公司的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基于玩具汽车和汽车不是同一类别,也不属于相近似类别。所以,不能宣告乙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显然,这样的结果对甲公司来讲是十分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宗旨。但如果事情发生在今天,适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以后的规定,则甲公司可以宣告乙公司的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因为该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仅没有“明显区别”,而且与已经

第三编 第三章工业产权法及答案

工业产权法习题 一、选择题 1.以下可以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专利的是( ) A.建筑物 B.味精 C.矿泉水 D.羽毛球拍 2.中国公民甲和日本公民乙分别在各自国家完成同样主题的发明,甲于2000年11月2日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乙于2000年10月1日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如果乙欲到中国申请专利并享有优先权的最后期限为( ) A.2001年10月1日 B.2001年10月2日 C.2001年11月1日 D.2001年11月2日 3.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则专利申请日是( ) A.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 B.寄出的邮戳日 C.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 D.申请文件到达的邮戳日 4.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 A.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B.偶尔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C.调动工作1年后完成的发明创造 D.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休息时间完成的发明创造 5.下列不能引起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是( ) A.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B.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C.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 D.专利权人未按规定交纳年费 6.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转结果是( ) A.美术作品著作权随同移转 B.著作财产权移转 C.展览权移转 D.著作人身权移转 7.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征求( ) A.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B.出版社的同意 C.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D.原作品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同意 8.下列作品中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的是( ) A.文字作品 B.电影作品 C.图形作品 D.音乐作品

9.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 ) A.复制权的保护期一致 B.署名权的保护期一致 C.修改权的保护期一致 D.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一致 10.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邻接权的是( ) A.表演者权 B.广播组织者权 C.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D.录音制作者权 11.表演者权的客体是( ) A.被表演的作品 B.现场表演 C.导演的劳动 D.表演者的形象 12.下列对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描述正确的是( ) A.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B.许可使用下,著作权人不得使用作品 C.被许可人有分许可的权利 D.许可使用方式只能是普通许可 13.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 ) A.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B.可以不经许可,但要支付报酬 C.应当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D.应当取得许可,但不用支付报酬 14.下列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的是( ) A.免费表演他人发表的作品 B.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电影作品 C.为个人学习使用他人的作品 D.为课堂教学少量复制他人发表的作品 15.下列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 ) A.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作品,并损害公共利益的 B.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而支付的 C.未经许可发表他人的作品的 D.剽窃他人作品的 16.方法发明专利独占实施权的内容是( ) A.独占使用该方法 B.独18.方法发明专利独占实施权的内容是( ) A.独占使用该方法 B.独占使用该方法获得的产品 C.独占销售该方法获得的产品 D.独占许诺销售该方法获得的产品 17.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A.以外观设计专利本身为准 B.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C.以图片或者照片为准 D.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18.一项技术构思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体现,但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则( ) A.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B.可以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台湾的专利制度(专利知识讲座21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218、台湾的专利制度 台湾地区目前实施的专利法,是修订后于2003年生效的专利法。共5章138条,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发明专利,第3章为新型专利,第4章为新式样专利,第5章为附则。即台湾在立法模式上和大陆一样,三法合一。只是称谓上有不同。大陆叫实用新型专利,台湾叫新型专利。大陆叫外观设计专利,台湾叫新式样专利。台湾专利制度的特点: 1、关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台湾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不保护的客体有:动植物新品种、人体或动物疾病之诊断、治疗或手术方法、科学原理或数学方法、游戏及运动规则或方法不保护、其他必须借助于人类推理力、记忆力始能执行之方法或计划、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或卫生者不保护。从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来看,两岸应当说相差不多。只是大陆明确原子能核变获得的物质不予保护,而台湾没有明确。但根据“台湾原子能法”的规定,对涉及原子能的专利技术合作和转让,也是控制的。另外,台湾发明专利除保护产品和方法以外,方法专利和大陆一样,同样延及到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关于发明专利的标准。即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根据台湾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要件有三:一是新颖性、二是进步性、三是产业上的利用性。对应于大陆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就新颖性来讲,台湾也是绝对新颖性标准。且台湾亦采先申请原则,因此,台湾的抵触申请制度和大陆也基本相同。只是台湾不承认本人在先申请可以构成抵触申请。而大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改为本人的在先申请也构成抵触申请。但台湾的先申请原则包括本人的在先申请,这样,台湾就没有必要设立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了,先申请原则同时也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就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来说,两岸也是大体差不多,三种情况:一是研究、实验的发表,二是陈列于展览会的公开,三是因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者。时间也是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关于创造性,台湾的表述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不具有进步性(台湾专利法22条),和大陆也仅是表述上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上应当没有区别。 3、关于新型专利的标准。台湾专利法对新型专利的定义是:“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作”(台湾专利法93条),即保护范围与大陆相差不多,只保护产品而不保护方法。创造性标准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显能轻易完成者”时(台湾专利法第94条),不具有创造性。而台湾发明专利是“轻易完成”时没有创造性,新型专利是“显能轻易完成”时没有创造性。和大陆表述虽然不同,但都体现了实用新型创造性标准要比发明低一点。

优先权核实中PE类文件构成的两种情况(专利知识讲座8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88、优先权核实中PE类文件构成的两种情况 在对实体意义上优先权的审查或核实中,有时会检索出破坏专利性的PE 类文件。PE类文件是指对申请文件构成抵触申请的文件,而在优先权的核实时,可能发生两种PE类文件构成的情况。对此,审查指南规定了具体的核实步骤。 第一种情况如图1:

第二种情况是指当检索出他人相同主题的申请,而该他人申请的优先权日落入本申请的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时,审查指南规定应当首先核实本申请的优先权。如果本申请的优先权成立,则可对本申请授予专利权。因为他人优先权日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后,而优先权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任何他人相同主题的申请在本申请优先权日后提出时,均应当被驳回或者被无效。但是,如果经核实优先权,发现本申请的优先权不成立,这时审查员应当做的不是驳回本申请,而是还要核实他人申请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如果经核实,他人申请优先权成立,再驳回本申请。因为他人申请优先权成立的情况下,则基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在他人的优先权日之后,而他人申请又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公开,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但是,如果经核实他人申请的优先权,他人申请的优先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则仍可以对本申请授予专利权,原因是虽然本申请的优先权不成立,但检索出的他人申请的优先权日也不成立,在他人申请优先权日也不成立的情况下,就要看哪一件申请的申请日在先。基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在先,因此,他人的申请不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 当然,这里说的他人申请是普通的本国申请时的情况。如果发生检索出的他人申请是进入中国的国际申请时,则审查员仍要按上述审查指南的规定,先核实本申请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如果经核实本申请的优先权不成立,则还要核实进入中国的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因为,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的检索与本国申请的检索不完全一样,即在国际阶段检索时,是以国际申请日为E 类文件计算的时间点,而在本国检索时,是以优先权日为E 类文件的计算时间点。这就意味着国际申请在国际检索时是不核实优先权的,正因为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检索时不核实优先权。因此,审查员仍要核实他人进入中国的国际申请的优先权。如图: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专利知识讲座17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78、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 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侵犯,向侵权人提出交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权人、法官或者被控侵权人先作什么,后作什么,就是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讲,侵权判断的步骤大体如下: 1、确定相关的权利要求 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通常权利要求有好几项。因此,在指控他人侵权时,首先就要确定他人侵犯了哪一项权利要求,或者哪几项权利要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也是这样,要向法官陈述侵权人侵犯的是你的哪项权利要求。比如,一项发明专利包括两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一是产品权利要求,一是方法权利要求。如果侵权人并没有使用专利方法,但制造了专利产品,这时,专利权人就应当向法官明确表示,其产品权利要求受到了侵犯,而方法权利要求并未受到侵犯。当然,产品权利要求也往往不止一项,产品权利要求也会有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是否也要向法官明确是侵犯了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侵犯了从属权利要求呢?回答是肯定的,专利权人应当向法官或被控侵权人明确是侵犯了自己的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比从属权利要求来的宽。但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更为下位,在被控侵权人反诉专利权无效时,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几率更高。因此,是选择独立权利要求还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要具体分析。侵犯独立权利要求时,未必侵犯从属权利要求。如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手表,而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手表。从属权利要求比独立权利要求多了星期和日历的装置,如果侵权人没有制造带有星期和日历装置的手表,这时,专利权人只能确认侵犯了其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确认侵犯了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如果侵权人制造了带有星期和日历装置的手表,是确认侵犯了独立权利要求,还是确认侵犯了从属权利要求呢?这时,专利权人在法院面前可以作出选择,如果选择了从属权利要求,则被控侵权人反诉该专利权无效就困难一些,专利权有效几率就高一些(选择了从属权利要求,等于同时也选定了独立权利要求,因为从属权利要求是包括独立权利要求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如果选择了独立权利要求,则判断构成侵权的几率要高一些,但被无效的可能也大一些,总之,各有利弊。专利权人需要根据自己的专利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尤其要考虑权利要求的法律稳定性。那么,在侵权诉讼中,是否允许专利权人调整权利要求呢?根据最高法院2009年的司法解释,应当可以。但是,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注1)。最高法院为何要这样规定呢?原因是法官要对特定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判断,

职务和非职务发明(专利知识讲座2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29、职务和非职务发明 关于职务发明制度或者说雇员发明制度,在国际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雇员完成雇主(单位)交付任务的发明,虽然也称为雇员或职务发明,但获得专利的原始权利仍然属于做出发明的雇员。只不过雇主有法定的、非独占的实施权。但这种实施权在这三个国家也有不同,美国和日本的雇主法定的实施权是无偿的。但德国的雇主必须要与做出发明的雇员签订合同,并且还要支付报酬,才可以获得这种非独占的实施权。与此同时,这三个国家均允许雇主在聘用雇员时,在雇佣合同、或者在与雇佣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公司规章中规定,雇员一旦做出职务发明,该权利要归属于雇主,或者雇主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当然,雇主要向让渡权利的雇员支付合理的报酬。对于雇员报酬的计算,在德国,有详细计算报酬的指南,并在德国专利局内设有处理雇主和雇员之间争议的机构。另一种立法模式,是以英国、法国、意大利、俄国为代表,即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一开始权利就属于雇主(单位),当然雇主要向雇员支付合理的报酬(注1),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属于第二种立法模式。 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即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所有。笔者认为,凡是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均应当理解为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专利法第6条所述的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其背景并不是在本职工作中利用的,而应当是指单位并没有交付给员工以该工作任务,甚至单位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知情的话单位应当与员工就该问题进行协商),员工私下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在上班时间、或者在业余时间作出的发明创造。说白了,就是未经单位许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来“干私活”,在现代企业中这是不允许的,是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行为。该规定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也没有变动,主要原因是我国仍处于转型时期,尤其是在我国专利制度初期,企业劳动纪律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时有发生单位员工“瞒着”单位,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为自己干私活的情况,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制度的完善,这种情况应当不会再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删除该项规定。因为,违反劳动纪律和作出发明创造还应当分开处理,违反劳动纪律应当以违纪来处理,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处分,甚至于开除处分。必要时,还可以起诉追夺该员工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使用费。但物质技术条件毕竟是外部条件,而发明创造是人的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不是外部条件产生的权利,即在完成发明创造这一问题上,内因还是起决定性的作用。考虑到有时单位对员工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知晓的,在这种情况下作出

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知识讲座5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58、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是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的客体大多基于其不属于技术方案。那么,什么是科学发现呢?科学发现,是指人们对自然界中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对发现与发明的关系,应当把握如下几点: 1、发现是对自然界已经存在的事物的认知,没有创造新的事物。而发明创造了世界上本不存在的事物。比如人们发现硅这种物质具有单向导电的特性,如果将硅矿中的硅提炼出来,并且制作成半导体晶体管,该半导体晶体管可以被申请专利。这里硅的特性是自然界已经存在的事物,但半导体晶体管是自然界不曾有的事物。 2、发现揭示了自然规律,但未利用自然规律。而发明利用了自然规律,并且解决了技术问题。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一自然规律本身是一回事,将该卤化银制作成照相机的胶片又是一回事。利用卤化银制作胶片利用了发现的卤化银的特性,并且解决了将世界“固定下来和记录下来”的技术问题。 3、发现往往是发明的前提,即人们常说的“发现是发明之母”。而发明提高了人们认识自然事物的能力,反过来又会促进发现。如人们利用对磁铁矿具有磁力的发现,制作了指南针。而有了指南针,人类的活动范围将更远,可以发现更多的新的物质。 4、发现与发明在逻辑上的界线是明确的,但在用途发明的情况下,发现与发明的界线是模糊的。如人们发现某一食品添加剂还有防腐剂的特性,这是发明还是发现?如果将该食品添加剂作一些必要的处理,装瓶换上食品防腐剂标识,就是一种新产品,其实瓶子里面的东西是还是老东西。从专利法的角度讲,该行为属于利用了原有产品的新的特性,应当属于用途发明。如果仅仅是停留在对该食品添加剂还具有防腐作用的认识上,应当认为该种认识还处于发现的阶段,没有进入发明阶段。但如果将其具体应用,或者向专利局提出用途发明的专利申请,则发现就“变成了”发明。 5、发现和发明均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的范畴。发现虽然不能获得专利权,但仍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中规定,科学发现也属于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6、科学发现不适于用专利制度进行保护。从学科上划分,科学家往往从事的是基础科学,即从事发现的工作。而发明家往往从事的是技术科学,即从事的是如何将基础科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比如发现蒸汽可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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