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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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单选,多选,名词解释,论述,案例分析。

二、简答

1.有限合伙企业

2.股东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1.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

(1)自愿转让:①股东之间的自由转让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通告之日起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

(3)请求转让: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①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连续五年在盈利状态下不向股东分配利润;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延续的。

(4)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规定除外。

4.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具体规定如下:

1.转让方式。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2.转让的限制。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牛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草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减少公司注

(2)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3)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股东会的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央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刺破公司面纱

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适用条件

1、公司法人设立合法且取得独立人格。

2、公司股东客观上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

3、股东的控制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4、股东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否认法人人格。

7.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

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息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

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代位权的适用对象是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

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8.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9.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原合同关系。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是当事人协议解除。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

由于产生法定的事由,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地震泥石流。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水延迟银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教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

经济法教案

第一章法与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法与经济法的一般问题 一、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什么是法? 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 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 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 第三,“法”有公平之意 关于“律” :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 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稿

《经济法》说课稿 说课人:刘敏 开场白: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介绍的课程是《经济法》,我将从课程设置、课程设计、教学资源、教学实施、教学效果、课程特色、课程思路七个方面逐一向各位同事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课程设置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授课对象:三年制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课程性质: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基础课程 学时:64 学分:4 (二)课程定位 本课程属于我系经济类专业基础课,目前开设于我系会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和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今天我主要针对市场营销专业中经济法的课程设计展开介绍。本课程主要放在学生第三学期开设,共64课时,其前导课程为《法律基础》,后续课程为《销售管理》、《商务谈判》等。 二.课程设计 (一)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在市场营销专业中开设经济法课程,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我们将该目标分解为知识、能力与素质三个方面。 1、知识目标:

◆掌握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 ◆掌握商标、专利的注册条件及程序 ◆掌握经济仲裁及经济诉讼的程序 2、能力目标 ◆能够起草公司章程、撰写合伙协议 ◆能够处理涉及公司的常见经济法律纠纷 ◆能够进行常见合同的订立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能够熟悉商标专利的注册申请程序 ◆能够运用经济仲裁、经济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利 3、素质目标 ◆增强法律意识 ◆树立守法、用法的法律观念 ◆激发自主学习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教学内容 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我们以学生今后实际工作岗位任务需求为依据进行选择,同时适应学生今天学会学习,明天对口就业,将来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根据职业成长规律,适应学生认知水平进行了一下教学内容的选择安排。本课程内容中主要包括公司法、中小企业法和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按照以下四个模块进行教学: 1.经济法基本理论 2.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3.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4.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经济法概论说课稿图文稿

经济法概论说课稿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经济法概论》说课稿 一、课程介绍 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概论》 授课专业:会计 授课时间:大二第一学期 学时:会计专业64课时 课程性质:会计专业基础课 经济法是会计专业职称考试的科目之一,也是报考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必考科目。 二、课程设计 (一)课程地位与定位 《经济法概论》课程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是经济与法律两方面知识相交叉的学科,是理论与应用相结合,但更偏向于应用的学科;同时也是高职高专财经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 《经济法概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必考科目之一。

《经济法概论》其先修课程主要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后续课程有:《税法》、《企业财务会计》、《财务管理》、《中级财务会计》等 (二)课程设计理念与思路 以培养学生使用能力为主线、将经济法基础知识体系和岗位实用知识体系相结合的课程设计理念与思路。开展案例教学、情景教学法等进行教学,结合学思练、辩说再学习将书本基本知识体系转化为学生实用的知识体系。(四)课程目标: 1.知识目标: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运用经济法的手段解决经济纠纷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分析和应用的能力 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成为懂法、守法的文明大学生 (五)教学重点和难点 1.重点: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纠纷解决 2.难点:如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法理的抽象性、应用性,趣味性问题。 三、教法和学法 (一)教法和学法 首先介绍适合该门课程的教学方法。

经济法基础教案

编号: 教案 第1次课学时2 授课形式讲练结合授课时间2016年9月8日 课目、课题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知识 1、知识目标:熟悉法的概念、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2、能力目标:通过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学习,让学生认识到经济 教学目的 和要求法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质。 3、情感目标:让学生树立初步法律意识 重点: 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3、法的概念。 重点 难点:法的概念。 难点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法的产生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教学进程 启发式提问:原始社会是否有法?(含课堂教 学生讨论:什么是法?法与生活中的行为规则如学校的规章制度有何学内容、教 学方法、辅 不同?通过提问学生和教师讲解,让学生明白法律的特殊性。从而导助手段、师 出法的概念。生互动、时 间分配、板 二、法的概念:书设计) 1、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分组讨论:法与道德有何区别? 三、法的种类 页码: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 3、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4、经营协调关系 5、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思考:经济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何意义? 在网上或者报刊杂志上找一则与社会经济生活有关的案例,字数不作业布置低于二百字,下次课交流。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主要 王靖马淑芳主编 参考资料 立信会计出版社 让学生结合历年所学专业知识和生活中的一些法律问题,采用讲授法、实例分析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启发式提问法,调动 学生学习和学好本课程的积极性。 课后自我总 结分析 注:板书设计可以教学进程中直接用横线、浪线等标示出。 页码:编号: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全(可编辑修改word版)

. . . .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本章为全书基础,分值大约在 8- 9 分左右。本章共分三节,第二节为本章重点。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特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只是法的一种形式。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是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并不体现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意志; 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特征和分类 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指外部表现形式,或渊源。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参考

2、法的分类 听一下即可,只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即可。 (1)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据法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4)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经济法概论说课稿

经济法概论说课稿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经济法概论》说课稿 一、课程介绍 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概论》 授课专业:会计 授课时间:大二第一学期 学时:会计专业64课时 课程性质:会计专业基础课 经济法是会计专业职称考试的科目之一,也是报考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必考科目。 二、课程设计 (一)课程地位与定位 《经济法概论》课程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是经济与法律两方面知识相交叉的学科,是理论与应用相结合,但更偏向于应用的学科;同时也是高职高专财经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 《经济法概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必考科目之一。 《经济法概论》其先修课程主要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后续课程有:《税法》、《企业财务会计》、《财务管理》、《中级财务会计》等 (二)课程设计理念与思路 以培养学生使用能力为主线、将经济法基础知识体系和岗位实用知识体系相结合的课程设计理念与思路。开展案例教学、情景教学法等进行教学,结合学思练、辩说再学习将书本基本知识体系转化为学生实用的知识体系。 (四)课程目标: 1.知识目标: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运用经济法的手段解决经济纠纷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分析和应用的能力

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成为懂法、守法的文明大学生 (五)教学重点和难点 1.重点: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纠纷解决 2.难点:如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法理的抽象性、应用性,趣味性问题。 三、教法和学法 (一)教法和学法 首先介绍适合该门课程的教学方法。 经济法知识点繁琐,法律每一个条条框框都需要学生仔细去理解记忆,鉴于本门课程的特点,在实际教学中,在课程单元设计的基础上,也要注意多种方法综合运用。在讲授理论的同时注重实践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让学生自主参与到教学全过程。方法如下: 1.案例教学法 案例分析对学生准确扎实地掌握经济法学理论知识以及培养学生利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2.图表分析教学 举例来说:商标法 在知识产权法一章中,可以在多媒体课件中向学生展示一下我国一些知名商标、驰名商标图片,简单介绍一下这些商标的来历,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3.注重情境教学 课堂情景设计:请同学们以两人为一组搭档,一方为借款人,一方为出借人,共同商量草拟一张借条,借款数额为1万元,其它条件由双方自行商量拟定。 4.任务驱动教法 (二)考核方式 在考核方式上:为了掌握学生学习专业课程学习的状态与性态,检验课程的教学效果与质量,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提高学生学习本门课程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积极主动正确地学习,根据课程标准以及课程建设规划要求,制定课程考核方案,用以考核学生能力、知识和技能。课程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成绩由平时形成性考核占40%(包括课堂提问、回答问题、完成作业),期末终结性考核成绩占60%。平时成绩中注重课堂考勤和实验成绩,分组讨论法在期末将选出最佳小组和最佳个人计入平时成绩。 三、教学过程

易考网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完整讲义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的概念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解释: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范基本特征的有()。 A、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家制定或认可 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取得社会公众认可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例题2】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和特征。以上的描述均正确。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 2、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3、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本章为全书基础,分值大约在8-9分左右。本章共分三节,第二节为本章重点。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特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只是法的一种形式。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并不体现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意志; 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特征和分类 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指外部表现形式,或渊源。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2、法的分类 听一下即可,只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即可。 (1)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模六答案资料课件资料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4小题,每小题1. 5分,共36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8铅笔填涂答题卡中相应信息点。多选、错选、不 选均不得分) 1 ?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是()。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 D. 行政规章 2.王某与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王某向法庭提岀诉讼。开庭审理时,兴隆公司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仲裁协议有效,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 B. 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 C. 由王某与兴隆公司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D. 视为王某与兴隆公司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3 ?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 A.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 B.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 C.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D.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4 ?黄某在A公司任销售人员2年,在B公司任销售主管3年,在C公司任销售经理10个月C公司安 排其2010年带薪年休假的时间J为()。 A. 不享受年休假 B. 5天 C. 10 天 D. 15天 5. 某企业职工李某的月工资为96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2800元。李某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是()。

A. 582元 B. 638元

D. 34000元 11. 某汽车厂以自产小汽车抵偿债务,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应选择()

B. 救济金 C. 退休工资

《经济法》教案

《经济法》教案 课题一:有关法、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 教学目的要求: 1.使生理解掌握有关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事实、代理和我国的法人制度等内容。 课时安排:4节 授课班级: 教学过程: 一.法的有关概念 1.什么是法 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 3.法的渊源与体系 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如法律、法令、条例、章程、决议、命令、习惯、判例等,都是法的渊源 4.法的效力 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 5.社会主义法制及其基本要求 法制:法律与制度的总称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及其调整对象 经济法:国家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经济法是国家在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表现形式 调整对象 1)企业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和地方政府规章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各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2)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 3)宏观调控原则 4)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三.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经济法主体在经济调控与干预中依据经济法律规范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本章为全书基础,分值大约在8-9分左右。本章共分三节,第二节为本章重点。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特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只是法的一种形式。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并不体现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意志; 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特征和分类 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指外部表现形式,或渊源。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2、法的分类 听一下即可,只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即可。(1)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不同,分为成

文法和不成文法 (2)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据法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4)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不同,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据法律运用的目的不同,分为公法和私法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利,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

中职经济法基础教案

中职经济法基础教案 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职经济法基础教案 教学目的: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的基本概念,为经济法这门课程的学习打入扎实的基础教学难点:关于如何激发学生学习这门课的兴趣 教学重点:法的概念及特征 导入 一、法的产生(板书) 1、国家的产生 2、法的产生 3、我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法的概念(板书) 1、法是体现传统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

会秩序的行为规范 案例 P2 分析提问:小李认识的不正确性? 拓展提问:我国法代表性谁的利益? 三、法的种类 1、宪法 2、行政法 3、刑法 4、民法 5、经济法 6、婚姻法 7、劳动法 8、行政诉讼法 9、刑事诉讼法 10、民事诉讼法 四、法的解释 1、概念 2、分类: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 举例:事法出台“轻微犯罪不处罚”的解释 五、法的实施(板书) 1、法的适用

原则、规范:时间空间对人 2、法的遵守 六、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板书)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小结布置课后练习:法的概念[法的产生法的概念及特征社会法制要求 法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 反思:《法律基础》课已学过的内容同学较熟悉可以加快加深讲解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 教学目的 1、通过教学使学生识记经济法概念,了解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经济法的概念, 掌握我国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2、培养学生理解分析的能力 教学重难点 3、调整对象 4、地位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教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授课章节: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授课课时:2课时 授课形式:新授课 教学目的:掌握法的一般知识,了解法的概念、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熟悉经济法的概念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教学重点:1.法的一般知识,包括法的概念、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的实施;2.经济法的概念;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教学过程: 组织教学: 引入新课: 法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产物,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有其自身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尽管从18世纪末期开始,法学界才将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和一门新兴的边缘科学,但就其基本内涵,即从国家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管理社会经济方面来看,经济法亦是阶级社会中最古老法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本章就开始接触经济法。 讲解新课: 一、法的一般知识: (一)法的概念 法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指除了宪法和法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部门:就是人们根据一定的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 商法、军事法、经济法等。 (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每一个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 ..三个要素构成。 ..、处理 ..、制裁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规范有不同的分类: 1.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三)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1.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有权适用法律的国家机关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有执法权 的某些行政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国家海关总署等。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必须做到: 第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2.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全国人民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是法实施的基础 国家公务员带头守法,正确适用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二、经济法的概念 最早提出并赋予“经济法”特定内涵的是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7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率先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经济法:是国家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含义: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3.经济法是国内法律体系

经济法教案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 第一节概述(认识经济法) 一、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什么是法 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 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 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 第三,“法”有公平之意 关于“律” :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 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小结:从特征上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的渊源和法系 1、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来源不同因而具有不同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当代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不同位阶(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关系: 不同位阶?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同一位阶?后法优于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不同法律的效力关系 2、法系 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等因素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所进行的分类。 目前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源流,在近代法国和德国民法的基础上发展形

初级经济法基础课件

初级经济法基础课件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初级经济法基础课件,欢迎阅读参考。 初级经济法基础课件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确定: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题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交付加工费的当天 C.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D.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答案】ACD 【解析】选项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 货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

《经济法》教案(全)

教案 课程名称:经济法开课系(部): 制定人: 审核人: 制定时间:

一、课程简介 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 授课对象:专科层次市场营销专业 学时与学分:36学时 3学分 使用教材:卢云辉,《经济法》,中国发展出版社,2017年 参考教材:1、《经济法》,王金祥、徐忠主编,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实训部分》,何辛、梁敏主编,大连理工大学出 版社,2009年版。 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南》,中华会计网校,2009年版。 4、《税收实务》,杨则文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 5、《2007年万国司法考试——经济法》,李建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二、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和领会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关经济法律规范,学会用有关的法律来分析和解决经济问题。 三、教学安排与组织 第 1次课 2学时 本次课教学重点 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渊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本次课教学难点 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本次课教学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五)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渊源 (一)宪法(二)法律(三)法规(四)规章(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和协定

三、法律体系 (一)宪法及其相关法(二)刑法(三)行政法(四)民商法(五)经济法(六)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二)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四)社会保障关系 教学组织(含课堂/实践教学方法、预期效果、辅助手段、师生互动、时间分配、板书设计、重点如何突出,难点如何解决,实验实践内容的设计安排等): 1.多媒体教学结合实例讲解的课堂讲授方式 2.提问讨论 思考题:1.经济法产生、形成的基础条件有哪些? 作业布置 见PPT 本次课推荐案例 见PPT 本次课推荐参考文献 无 课后自我总结分析 结合例举法、启发式教学才能让他们理解。 第 2次课 2学时 本次课教学重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的特征,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本次课教学难点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本次课教学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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