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一般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第三条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设立医疗质量管理职能科室,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依法执业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应制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建立完善医疗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医疗事故(纠纷)的报告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按规定将情况报送卫生局。

第七条发生下列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事件,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不得为病员及其家属翻阅、窃取、涂改、毁坏原始病历资料提供方便。患者复印病历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因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查验。

第三章医疗事故(纠纷)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行政、刑事、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纪律处分。

第十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违反诊疗制度、技术操作常规、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十一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应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及诊疗规范施行诊疗工作,仍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过错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如经做药物过敏试验结果阴性,但在治疗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或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而在治疗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按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和方法进行治疗时发生副反应等;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不执行医嘱,或拒绝必要的检查、治疗手段等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三条医疗违法违规行为及责任和责任程度认定:(一)对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采用鉴定结论;

(二)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讨论认定。

第十四条医疗事故(纠纷)责任人认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认定直接责任人、共同责任人;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引发医疗事故(纠纷)责任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对医疗机构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相关调查,不积极、主动协调处理医疗纠纷,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病人到上级机关缠访、闹访,影响行政机

关正常工作的,依据卫生部卫政法发〔2007〕135号文件规定,由卫生局依据调查结果对医疗事故(纠纷)进行直接判定,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交由潍坊市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纠纷)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的,给予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据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违反《护士条例》,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违反《护士条例》,依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事件性质、责任程度、具体情形等,对主要责任人、共同责任人、管理人员、行政领导等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尚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未造成一定医疗后果,仅出现医疗差错,引起病员及家属不满的行为,根据具体后果和影响情形,由医疗机构对具体医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违反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需要追究内部岗位责任的,由医疗机构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对造成一定医疗后果,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讨论认定负有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通报;

(四)对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局给予通报;负有次要责任的,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在本单位公开作出书面检讨;负有主要责任的,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理,其他责任人按照所负责任程度依据上述规定处理;负有完全责任的,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行政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

处分或纪律处分,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暂停1年执业活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其他责任人按照所负责任程度依据上述规定处理;

(五)对发生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并负主要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以及暂停处方权、暂停手术权、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转岗、待岗等处理,并给予通报;

(六)对发生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并负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各类先进评比资格;对医疗机构取消当年度本系统先进评比资格;

(七)医疗事故(纠纷)责任人员在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必须自费参加有关培训或进修学习;

(八)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记入本人医师(护士)定期考核和医德医风考核档案。

第十九条医疗事故(纠纷)发生经济赔偿结果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

1、为全部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共同承担部分不少于总金额的50%,其中正职领导2%,分管领导4%,科室负责人8%,责任科室11%,责任医生(或护士)25%,;

2、为主要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共同承担部分不少于总金额的40%,其中正职领导1.5%,分管领导3%,科室负责人6%,责任科室9.5%,责任医生(或护士)20%;

3、为次要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共同承担部分不少于总金额的30%,其中正职领导1%,分管领导2%,科室负责人4%,责任科室8%,责任医生(或护士)15%;

4、为轻微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共同承担部分不少于总金额的20%,其中正职领导0.5%,分管领导1%,科室负责人2%,责任科室6.5%,责任医生(或护士)10%;

5、属单人科室的其责任科室承担部分由责任人一并承担。

6、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医疗纠纷造成的经济赔偿由责任人个人全部承担。

第五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和卫生局医政科要依法受理和处置下列医疗事故(纠纷),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取证,初步查清事实和明确责任。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认真配合相关鉴定部门开展工作。

(一)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

(三)群众、病员及家属投诉、举报有据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和卫生局医政科要根据医疗事故(纠纷)调查情况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讨论意见等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分别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规定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六款规定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按照规定权限由院长办公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后,按以下权限执行:

(一)给予批评教育的,由医疗机构执行;

(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卫生局或者由卫生局报请市有关部门执行;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卫生局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四)给予刑事处罚的,报请有关部门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执行。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收到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第二十四条给予责任追究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卫生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医疗事故管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持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单位、私人医疗院所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均适用《办法》和本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在京医疗单位诊疗护理地方病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按《办法》和本细则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办法》中规定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本细则所称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含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下同),以及医院指派的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 第四条属于《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一)在对主要病症的治疗过程中,病员潜在性、迟发性疾病突然发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住院病员神志清醒,发生自伤、自杀的; (三)住院精神病人在正确医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防范的自伤、自杀或伤害他人的。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为责任事故: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五)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六)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八)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立和谐医患关系,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秩序,医院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组织和指导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处理的技术咨询机构。 (二)委员会组织 1.委员选条件 (1)热爱卫生健康事业,努力进取,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善于团结。 (2)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等法律法规与相关事务,作风严谨,业务素质高、能力强,具备医疗事故鉴定的知识和能力。 (3)身体健康,坚持日常工作,能够积极完成本委员会交办各项任务。 (4)专业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医疗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由医疗管理部门、法务等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委员任期3年,由医疗管理部门推荐,经过充分酝酿,形成合理专业配置与年龄梯次,并报医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会议制度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等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需2/3(含)以上委员出席,决议要经到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委员会下达书面结果。 (四)职责 1.拟制修订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2.组织审阅医院医疗纠纷事件资料原因,展调查研究,分析判定性质,作出技术鉴定。 3.根据需要邀请与鉴定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相关专业专家和相关人员参与鉴定。 4.每半年对医院医疗纠纷进行一次专题分析,组织专题评价和教育培训,有效防范和减少医疗纠纷。 5.研究解决医院其他有关医疗事故鉴定重要事项。 (五)委员权利 1.独立履行职责并对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2.对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 3.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六)委员义务 1.按时参加会议,本着认真负责、科学公正态度参与议题讨论和决议表决。

卫生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单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概述 考点1 概念和构成要件(4方面); 第二条(概念)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补充) 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客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主观方面:过失 客观方面:行为和伤害间直接的因果关系 处理的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考点2 医疗事故的分级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考点1 因抢救未及时书写病历补记时间6h; 考点2 医疗事故报告(两种) 科室负责人报告→医务处→院长 需要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过失行为: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3 尸解时间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考点4 医疗事故处置中患者的权利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首先明确几个问题 1.医疗事故鉴定向谁申请?卫生局?医学会? 2.谁来鉴定?卫生局?医学会? 3.不服鉴定咋办?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选择,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呢?如果你对此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怎样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

医院2017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是要开展培训和教育,让所有的医务人员都能掌握、运用好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常规以及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 三、是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机构和人员,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患者的设诉,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 四、是加强病历管理工作。 五、是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损害等。 1、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可以选择哪几种解决途径 一是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 二是如果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协商不成患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一种情况可以由双方共同向市级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一种情况患方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违法吗?怎么处理?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是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在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主要有哪些权利?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治疗权;有治疗方案的选择权;有隐私保护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申诉权(《条例》第十一条等) 如果病人或家属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任一种或几种引起了不良后果,怎么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考试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考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 _________、_______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_______、_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_ 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3、医疗事故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 ___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___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___年 4、疑似输液、_____、 _____、_____ 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 _______ 保管。 5、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___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___日。 6、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如实告诉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_______,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_______提起诉讼。 二、选择题。 1、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 A、一级医疗事故 B、二级医疗事故 C、三级医疗事故 D、四级医疗事故 2、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加以注明。 A、3小时 B、6小时 C、9小时 D、12小时 3、下列内容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但不包括:() A、医嘱单 B、化验单 C、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D、住院志 4、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二年

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必须遵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单位和医学教育、科研单位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技术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第五条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的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主要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擅离职守,贻误诊治和有效抢救时机。 (二)对急、危、重病员不积极抢救,随意转院、转科而贻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 (三)对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或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不按规定请示上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报告不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手术中违反操作规程,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错伤其他组织器官,或遣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 (五)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 (六)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药量。 (七)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引起严重感染或严重交叉感染。 (八)诊病用药违反禁忌或过敏试验规定。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物,标错用法、用量。 (十)护理工作中违反查对等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不遵医嘱,护理错误。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患者:刘锦涛 医方:湛江市霞山区妇幼保健院 陈述人:母:白云美,父:刘春林 一、简要事故和治疗经过: 患者刘锦涛2016年7月12日01点25分在霞山妇幼保健医院出生,当时接生医生邓秋媚把孩子抱给我看说是男孩,我说好。当时我特意留意了孩子的腿,他的双腿活动灵活,哇哇的哭声,双眼自然转动都很正常。医生给小孩量身高、称体重,做体检查,说一切都正常。还把小孩带出去给我老公看了。医生说一切都好,我特别高兴。小孩平平安安比什么都好,我和儿子还在产房观察了两个钟头,4点多钟才转入住院部。12日早上医生来查房,9点多护士抱宝宝出去洗澡按摩,下午3点到4点又抱出去洗澡。晚上我老公来了后,我还是担心之前胎检说小孩的腿有点弯曲,发育不好。我们就打开尿片再看看,看到他的腿好好地不弯。他的双腿活动都很好,当时我和老公都好高兴。 7月13日早上医生护士查房,然后抱宝宝出去洗澡、游泳、按摩、下午也一样。晚上我给小孩换尿片时一动他就哭得很厉害。我一看他的腿有点肿,当时我叫我老公看。7月14日,早上医生护士又来查房,然后抱宝宝去洗澡、游泳、按摩,回来后,我又看了小孩的腿,发现越肿越大。过了一会儿,医生又来抱小孩去做全身检查。从医生的表情看,我觉得有点不对。下午我妈妈来医院,我就给她说小孩的腿有点问题。她当时看了说怎么肿这么大。3点多护士又来抱小

孩去洗澡、游泳、按摩。我叫我妈跟去看看,她回来说小孩洗澡时哭的好厉害。当时我们都觉得小孩腿不对。决定出院前拍片看看。 15日早上就叫来医生拍片,结果一看小孩的腿断了。我妈就去办出院手续。开始医生不给办,我妈说我们要回老家去给小孩治腿。医生问我妈,你们坐什么车回去,坐火车要好几天会误了宝宝的治疗时间。我妈说坐飞机回去,他们说宝宝没出生证坐不了飞机。医院办出生证要一个月才能拿到。我妈说小孩在你们医院出的事,你们医院是有责任的。医院办公室主任马上就叫我妈去拿我老公的身份证,找人给我们办出生证。后来我们一想,这事不对呀!我们小孩在你们这里出的事,你们应该负责。我们与医院办公室主任交涉,要求先给孩子留医院治疗腿,其它事宜待孩子康复后再协商解决。当时主任说这里治不了要转院,有个医生说可以请别的医院的专家过来治,叫我们给300元介绍费。我们说不管你们是转院还是请别的专家过来都好,反正你们要把宝宝治好。他们请的是附属医院的专家来给小孩接骨。 当晚小孩就转到新生儿科保温室。院方要我们交1800元押金,说600元一天,我们说没那么多钱,先交600元。那个医生就打了个电话,不知道说了什么,最后说那先给600元。16日上午我们去看宝宝,他在保温箱里,双腿用胶布缠起来,吊在保温箱架上。专家说是股骨骨折,用这种悬吊式接腿,是最好的方法。如果是先天性假关节,那就没办法、长不好,留院观察长两三星期再拍片就知道是骨折还是先天性。根据拍片显示,这是一起人为的责任事故,小孩腿是人为搞断了的。孩子不是先天性的,而是出生两天后,护士抱去洗澡回来,小孩腿就断了。孩子就这样在保温箱里在没有母乳的情况下痛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守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患方) (范本) 申请人:XXX,性别:X,年龄:XX 住址:XXXX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医院 申请事项: 请求对XXX医院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之妻XXX因突发失语、左侧肢体功能障碍4小时于2010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处,入院诊断为:1.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脑梗死恢复期;4.颅内动脉瘤。 诊疗经过: 经过26天住院治疗,于2010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情况:患者失语较前有所好转,右侧肢体偏瘫。事实,申请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医院所述,实际情况更加严重,目前完全失语,肢体不但偏瘫,且逐渐萎缩,接近植物人状态,让申请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溃状态。经咨询医疗专家,申请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请人的诊疗过错造成,原因是医师行微创引流

术,部位偏离,误伤神经。因而引发纠纷,为明确责任,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年X 月X 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词(患方) (范本) 患者:蔡XX 医方:XX县人民医院 陈述人:杨XX 一、简要治疗经过: 患者蔡XX于2009年9月7日因被他人用刀刺伤左胸部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医方给予清创缝合治疗。之后,患者蔡XX胸闷、呼吸困难的症状逐渐加重,至2009年9月9日因病情严重转XXX医院途中死亡。 二、关于医方存在的过错: 1.患者蔡XX的伤情没有得到全面、准确的诊断。蔡XX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表明,其左肺上缘肋面有长1.5cm,深1.2 cm 的创口。而住院期间的多次检查,医方均没有诊断出患者蔡XX 林左肺的损伤。故医方在诊断方面存在过错。 2.医方在治疗方面也存在过错。患者蔡XX的入院诊断是血气胸,出院诊断同样是血气胸,这个诊断是正确的。但医方并没有采取治疗措施,作为治疗血气胸简单、有效的重要措施,就是及时臵引流管或引流条。采取引流措施,第一,可以解除血气胸对肺及纵隔的压迫,改善呼吸、循环功能;第二,能预防或减少脓胸及凝固性血胸的发生率;第三,通过引流观察血流量多少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试题(2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医疗事故的是 C A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B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C 药物不良反应造成不良后果 D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 D A 医疗机构支付 B 患方支付 C 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D 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3、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并告知家属。尸检应在死后( C )以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A:24小时 B:36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4、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 ( B ),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A:10日内 B:15日内 C:20日内 D:25日内 5、内科医生王某,在春节探家的火车上遇到一位产妇临产,因车上无其他医务人员,王某遂协助产妇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牵拉过度,导致新生儿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 王某行为的性质为(D ) A.属于违规操作,构成医疗事故 B.属于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 C.属于超范围职业,构成医疗事故 D.属于见义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E.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医疗事故 6.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 C )级 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 7、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 D )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3日内 B:5日内 C:8日内 D:10日内 8、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 B ) A:20年 B:30年 C:40年 D:50年 9、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B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

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医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告知书(存根)

医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告知书(存根) 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 北京市密云县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200 年月日 医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年__月___日由____________申请、移交、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我会已收,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审核,认为该例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并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等文字材料、相关物品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请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始材料: 1、患者住院病历原件。 2、门诊病历/门诊医疗手册原件。 3、病理切片图片原件。 4、其它:(含封存保留物品) 二、影像学资料: 1、X光片 2、CT片 3、核磁片 4、其它 三、复印件 1、医疗事故争议答辩材料复印件一式八份。 2、诊治概要复印件一式八份。 3、门诊病例/门诊医疗手册复印件(有记录部分)一式八份。 4、病理报告复 印件一式八份。5、实物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八份。6、医疗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主管医生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8、医学资料复印件一式八份。9、其它:由你方准备鉴定费_________元,在医患双方抽取鉴定专家时缴纳。如无正当理由而未按期提交相关材料、物品及鉴定费用,我会将中止鉴定。 联系电话:69064725 6908994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范文(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41152230.html,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范文(2017最新) 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需要医疗事故的受害人到相关部门申请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事故的等级。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规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需要哪些内容以及具体的格式要求。下文就是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的范文。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

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王芳

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王芳 写在课前的话 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对自身生命健康的要求提高,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态势。本文针对医务人员如何履行义务、有效防范医疗纠纷进行介绍。 一、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医疗纠纷的现状 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对自身生命健康的要求提高,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态势。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有多种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司法诉讼途径。其中,司法诉讼途径是终极的解决途径。医生要坚持依法行医的理念,有效防范医疗纠纷。 (二)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的界定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危害结果和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任。

2、注意义务的层次 (1)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2)与处理自己事务一致的注意义务。 (3)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特定行业,所能尽到防止他人损害的最大努力。 医生应承担的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既是一种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判断医疗过失的依据。 3、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医疗过失行为: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过失行为。 (2)患者存在人身损害结果。 (3)因果关系。 4、规范医务人员义务的法规及制度 第一,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院工作制度》、司法解释等。 第二、作为诊疗护理规范成文化规定的常规。 第三、约定俗成的诊疗护理原则及规程。 下列关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错误的是() A.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操作规 程 B.依据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 C.其原则是相对最优选、相对最安全、相对最经济的医疗措施 D.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预见医疗行为的危害结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目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展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展开 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部长张文康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考题及答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64分)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和、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 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 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4、医疗事故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年。(30 15 5) 5、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6 3 ) 6、疑似输液、、、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保管。(输血、注射、药物、医疗机构) 7、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48 7) 8、对发生医疗事故有关的医务人员,除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6 1 ) 9、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 等如实告诉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 10、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 提起诉讼。(医疗事故人民法院)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36分) 1、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 C ) A、一级医疗事故 B、二级医疗事故 C、三级医疗事故 D、四级医疗事故 2、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B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3小时 B、6小时 C、9小时 D、12小时 3、下列内容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但不包括:( C ) A、医嘱单 B、化验单 C、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D、住院志 4、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之日起 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C ) A、5日是 B、10日 C、15日 D、20日

医疗事故处理细则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处罚规定细则 一、成立医疗事故争议管理委员会 二、医疗安全责任划分 三、组织部门及职责 四、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责任人赔偿比例规定 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的,取消学科带头人或首席专家资格。凡是发生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进行经济补偿的,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原因,经医疗事故争议委员会认定后,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按下列比例处罚。凡因领导管理不当,年度内一个单位(科室)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两起以上,三级以下事故三起以上的单位(科室),将给予直接领导及科室负责人撤职和主要领导降职的处分。 (一)医疗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争议):指虽未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但因技术水平和经验限制而造成医疗事故争议的。例如: 责任人按以下比例承担: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承担5%;一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承担3%、五万元至十万元(含十万元)承担1%,10万元以上承担0.5%。例如:赔偿20万=500元(一万元以下)+1200元(一万元至五万元)+500元(五万元至十万元)+500元(十万元至二十万元)=2700元。 科主任按以下比例承担(副主任参照主任标准执行):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承担1%;十万元以上承担0.5%。例如:赔偿20万=1000元(十万元以下)+500元(十万元以上)=1500元。(如责任人为科

主任只按责任人处罚标准,不重复处罚) 主管领导按以下比例承担: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承担0.5%;十万元以上,承担0.25%。例如:赔偿20万=500元(十万元以下)+250元(十万元以上)=750元。 (二)医疗责任事故(医疗责任事故争议):指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脱岗、漏岗、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等,造成医疗事故争议的行为。例如: 1、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未按照首诊负责制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而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 2、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4、护理工作中,查对错误,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5、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6、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毒、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7、检验、放射、电诊、胃镜、彩超、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尽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是诉讼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但是,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特征.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着宽松。 二、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执业医师要完成以下工作: 1.认定事实,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

2.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4.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5.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责任及法律法规汇总的应用

医疗事故责任及法律法规汇总 □◆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认定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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