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

总则

1.监察条例的制定是首先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4.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备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备技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备检测机构,要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偿能力。

特备生产

1.特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3.锅炉、电梯等特备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特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4.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有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条例虚的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设计的质量问题负责。

5.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要服从建筑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6.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等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等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安改等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其结果负责。

7.锅炉、电梯等特备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改维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特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特备的使用

1.特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的特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备的显著位置。

2.特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备,不得继续使用。

3.特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特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当向原登记的特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电梯要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要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5.电梯的维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范,保证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6.特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备作业人员进行特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备安全、节能知识。特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7.特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

1.从事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以及专门为特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那个经国务院特备安全管理部门核准。

2.特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适应的人员,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和责任制度。

3.特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特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4.特备检测机构进行特备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及时报告使用和管理部门

5.特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特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如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也为一般事故。

5.特备安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特备应急预案,特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特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备安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汇报。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6.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备安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备安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备安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法律责任

所有选项中,凡是出现触犯刑律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备安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处2万以上10以下罚款。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电梯等特备制造活动的,由特备安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产品,已经实施安改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改,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3.特备出厂时,未附有设计文件、合格证明、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备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电梯等特备的维修货日常维护的,予以取缔,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5.锅炉、电梯等特备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备安改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的特备安监管部门即自行施工的,或者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电梯等特备使用单位的,由特备安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按条例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备安监管部门报告的。

7.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备生产单位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备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资格:(一)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在符合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备生产检测的(三)未依照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备生产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监督检验报告的。

8.特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备安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9.未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由特备安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特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10.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备安监管部门按规定处以罚款,一般事故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较大事故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重大事故5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

1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备安监管部门按规定处以罚款,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较大事故40%,重大事故60%。

12.特备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操作,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汇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备作业人员资格。

13.特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备或者主要部件,由特备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资格。

特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1. 锅炉、电梯等特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备作业人员,特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特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3.特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4.申请特备作业人员证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由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特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5.持有特备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雇用后,方可在许可项目范围内作业

6.特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特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7.特备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备证予以注销。

8.撤销特备证的情形: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证的,违反特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未立即报告,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考证作弊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出借特备证。违反处1000元以下罚款

10.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江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特备使用补充

特备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特备安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处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一)特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备安监管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建立特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对在用特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特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备的(六)特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专项预案的(八)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特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特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基础题,出现概率较高

1.电梯超速试验用额定速度的115%额定载荷进行,只有电梯运行速度超过115%制动器才动作

电梯超载试验用额定载重的110%额定载荷运行,自动扶梯在达到140%额定速度时制停

2.额定速度为0.5m/s时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制停距离为0.2-1.0米,额定速度为0.65m/s

时制停距离为0.3-1.3米,额定速度为0.7m/s时,制停距离为0.4-1.5米。

3.轿壁的机械强度试验是在##面积上施加300N均匀分布力,无永久变形,其弹性变量不大于15mm。

4.承重梁深入墙内长度要大于75mm,且应超入墙厚中心20m m。

5.电梯导靴一般有8个,对重导靴有4个,轿厢导靴有4个,轿底导靴安装在安全钳座下面。

6.弹簧缓冲器又叫蓄能式缓冲器,用于额定速度小于1m/s的电梯,液压式缓冲器又叫耗能式缓冲器,

用于任何速度的电梯(低速、高速、超高速等均可)

7.安全钳,瞬时动作安全钳(制动瞬时完成,刚性,冲击力大,制停距离短,适用于速度小于0.63m/s

低速电梯)弹性安全钳又称渐进式安全钳(渐进式制动,有缓冲,冲击力小,制停距离长,适用于速度大于1m/s的电梯)安全钳动作时即安全钳绳头处的提拉力在150-300N,

8.门区是最容易出现危险的的区域,层门要时刻保持紧闭,只能从内侧打开,标准高度为2米

9.机房温度应该在5-40摄氏度,噪声不大于80分贝,液压电梯油箱的温度应控制在5-70度,液压

电梯每小时运行最大不超过60次,液压电梯速度最快1m/s,

10.井道应当是垂直的,但允许出现一定误差,90米高井道允许0-50mm,30米高井道允许0-25mm

11.曳引机制动轮与闸瓦间接触面积大于闸瓦面积的80%,越大越好。

12.钢丝绳不可加油,磨损8%后或出现断股后应当报废。机房圈框凸出地面至少50mm。

13.自动扶梯踏板或胶带上方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2.3米,两台扶梯扶手带距离不得小于160mm

14.轿厢与对重最小间距50mm,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间隙应为5-10mm,控制柜维修侧与墙壁距离不

小于600mm,最下一排导轨支架安装在地坑地面上方1000mm,轿门、层门和轿厢净高不小于2m

15.当层楼上下两层门地坎间距超过11m时要设置井道安全门,VVVF电梯=交流调压调频电梯

16.影响曳引能力的因素有载重量、包角、平衡系数,平衡系数标准在0.4-0.5

17.液压电梯溢流阀的动作压力一般调节在满负荷压力的140%,液压电梯油泵输出压力0-10MPa

18.当电梯载重量较大,盘车所需的力超过400N时,电梯必须配备紧急电动装置解救乘客

19.杂物电梯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靠在最高服务站,停止10min,下沉应当不超过10mm

20.电梯的电气设备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脚手架承载能力应大于2500Pa

21.杂物电梯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导靴靴衬材料为尼龙,

22.减速、平层感应器上下两只感应器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3mm,导轨支架中间间距不大于2.5m

23.电梯电动机定子慢速绕组为24极,同步转速为500r/min,慢速绕组为6极,转速为1000r/min

24.异步电动机制动方法有能耗制动,反接制动,回馈制动

25.极限开关从顶向下为终端极限开关(切断主电源),运行限位开关,强迫减速开关

26.曳引检查的项目包括超载试验,静载试验和平衡系数试验

27.自动扶梯的驱动装置由电动机,减速机,制动器,传动链条及驱动主轴等部件组成

28.自动扶梯用具备扶手带入口保护,梳齿版异物保护,梯级下陷保护,主电源错断相保护功能

29.自动扶梯的制动器包括工作制动器,紧急制动器和辅助制动器

30.杂物电梯轿厢入口设置的挡板,栅栏,卷帘,轿门等应当配有验证其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31.电梯的导向系统组成有导轨,导轨架,导靴。电梯开门速度太慢的原因减速开关粘连,皮带太松

32.电梯导轨不能焊接,导轨支架的安装方法对穿螺栓固定法,预埋地螺栓法,预埋钢板法

33.对轿顶反绳轮的安装要求铅垂度不大于0.5mm,装有保护罩,装有挡绳装置

34.液压电梯安全钳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型式试验机构标示

35.超载开关可以安装在轿厢底,轿厢绳头处,机房绳头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标签:标题] 篇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 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精编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 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

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清单 电梯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清单――――电梯 辨识单位辨识日期年月日设备位置辨识人/手机 设备类别设备品种设备型号 《使用登记证》编号分项评估分值人员:管理:设备:环境:评估总分值辨识分值评估总分值×(种类系数)= 风险级别 人员风险因素(100分) 权重:10 序号风险指标风险因素辨识标准得分得分 小计 备注 1 人员 持证情况 (50分) 安全管理人员或司机应持证;证 书在效期内 1.应持证人员未持证(50分) 累加不超 过50分 2.作业证不在有效期内(10分) 3.作业内容与证书项目不符(30分) 2 人员安全 培训情况 (20分) 应按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培训 1.未按制度开展安全培训(20分)累加不超 过20分 2.培训未覆盖相关人员(10分) 3 人员 配置情况 (30分) 应按规定配备相关人员 1.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游客观光的速度大于米/ 秒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人工操作的电梯,未按规定配备电 梯司机(30分) 累加不超 过30分 2.公众聚集场所未设立专人进行现场疏导(20分) 应按规定配置安全责任人 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 上(含30台)电梯的,未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30分) 应按规定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使用各类特种设备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未配备专职安全 管理员(10分) 人员风险因素得分合计:人员风险因素评估分值(得分合计×权重):人员因素风险级别:

管理风险因素(100分) 权重:10 序号风险指标风险因素辨识标准得分得分 小计 备注 1 安全 管理机构 (5分) 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 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使用特种设备总量大于50台(含50 台) 的,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5分) 2 安全 管理制度 (20分) 应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 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 未编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20分) 累加不超 过20分 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按规定建立(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 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3)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定期检验管理制度;(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6)特 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7)特种设 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缺一项加5分) 3 设备 使用登记 (10分) 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1.未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所在 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使用登记(10分) 累加不超 过10分 2.《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未按规定固定在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 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8分) 4 安全 技术档案 (10分) 应按规定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1.未按一梯一档建立安全技术档案(10分) 累加不超 过10分 2.档案文件内容和保存期限不满足相关规定(6分) 3.未按规定在设备使用地保存相关安全技术档案原件或复印件 (4分)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

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规划、安监、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八条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

总则 1.监察条例的制定是首先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4.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备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备技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备检测机构,要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偿能力。 特备生产 1.特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3.锅炉、电梯等特备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特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4.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有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条例虚的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设计的质量问题负责。 5.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要服从建筑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6.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等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等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安改等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其结果负责。 7.锅炉、电梯等特备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改维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特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特备的使用 1.特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的特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备的显著位置。 2.特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备,不得继续使用。 3.特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特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当向原登记的特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电梯要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要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5.电梯的维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范,保证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6.特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备作业人员进行特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备安全、节能知识。特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7.特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 1.从事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以及专门为特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那个经国务院特备安全管理部门核准。 2.特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适应的人员,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和责任制度。 3.特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特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4.特备检测机构进行特备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及时报告使用和管理部门 5.特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特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如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

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1、车间电梯用途为运送生产用物料、设备、工装,除运送人员外,其余员工上、 下楼层不得使用电梯。 2、电梯额定荷载为2吨,超过此重量的物资不得使用电梯运输。 3、尖锐、坚硬笨重物件进出电梯不得在电梯地板上拖动,以免损坏电梯门槽及 地板表面。 4、车辆、设备进出电梯轿厢时注意不得冲撞电梯门、轿厢壁。 5、操作电梯按钮要轻,不得用力敲击、连续揿按或用其他工具代替手指操作。 6、电梯门槽内杂物及时清扫,以免发生层门、轿厢门卡涩故障。 7、轿厢地面、轿厢壁保持清洁,所有张贴标示不得撕毁或随意涂写。 8、维护、清洁电梯时不得使用电梯。 9、当发生以下故障时,电梯应立即停用,并报管理人员或检修人及时进行修理。 (1)层、轿门关闭后电梯不能正常行驶; (2)电梯速度显著变化时; (3)层、轿门关闭前电梯自行行驶时; (4)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 (5)信号失灵时(驾驶员应立即揿按急停按钮); (6)发觉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 (7)当轿厢在额定载重下,有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8)安全钳误动作时; (9)接触到电梯的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时; (10)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出焦热的臭味时;

10、电梯发生紧急事故时的操作。 (1)因电梯安全装置动作或外部停电而中途停机时,不要惊慌,严禁拨门外逃,可通过电梯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或其他通讯工具通知外界前来救助。(2)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前来抢救,在电源未切断前应用干粉、1211或二氧化碳等灭火机进行扑救。 (3)遇井道底坑积水和底坑内电气设备被浸在水中,应将全部电源切断后,方 可把水排除掉,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义务 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针对私自制造、改造土锅炉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条例》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 四、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另外,《条例》第二十条还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五、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知识试题与答案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知识试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A.升降机 B.电梯 C.自动扶梯 2、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A.安全第一 B.效益第一 C.效率第一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 4、国家()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A.强制 B.非强制 C.鼓励 5、国家建立()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A.淘汰 B.报废 C.缺陷 6、特种设备()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等记录制度。 A.销售 B.生产 C.设计 7、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出租 B.使用 C.生产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9、特种设备()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经营 B.生产 C.使用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A.半个月 B.一个月 C.两个月 11、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A.设计 B.使用 C.制造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A.三十万B五.十万 C.六十万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A.一 B.二 C.三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起施行。 A.2014年1月10日 B.2014年1月1日 C.2014年3月1日 15、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

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卫生、房管、安监、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 (二)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 (三)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经费保障;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市消防部门共同建设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对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实行统一管理,并与“公安110”、“消防119”联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性电梯安全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第九条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电梯选型、配置要求,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第十条新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电梯,以及进行重大维修或者改造的既有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鼓励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制定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录入日期:2006年07月03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日起施行。 总 二○○九年一月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定的除外。 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 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word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电梯管理人员、电梯维修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专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和管理。 3、电梯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耐心仔细解答,微笑服务,并保持电梯内清洁卫生。 4、定期配合做好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电梯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5、电梯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15 日保养制度的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以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和确保安全运行。 6、保持电梯机房整洁,关好门窗,防止风雨、沙灰、小动物进入机房。机房内不准堆放无关物品。 7、机房内按规定配备好相应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按有效期定期更换。 8、严格执行电梯三角钥匙管理制度。 9、机房属安全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0、具体实施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目录 一、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3) 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3) 三、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4) 四、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5) 五、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6) 六、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7) 七、定期报检制度 (7) 八、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8)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8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 十^一、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10) 十二、电梯三角钥匙的管理制度 (10)

20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20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对电梯行业发展

《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对电梯行业发展 会带来那些积极的影响? 在电梯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和电梯事故频发的情况下,《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犹如一场及时雨,获得电梯行业和社会公众的一片喝彩。 《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责任,把责任进行了细化,无论是电梯制造厂家、维保企业还是使用单位,都会加大对电梯安全的重视程度,而这也必将促进电梯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电梯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张乐祥如此评价《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的意义。 明确安全责任主体防踢皮球 业界普遍认为,近两年电梯安全事故频发与责任不清晰不无关联。事故发生后,制造厂家、维保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互相推卸责任踢皮球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近年来连续发生的多起电梯安全事故表明,维护保养对电梯安全至关重要。据了解,5月深圳罗湖区长虹大厦电梯事故是由于维护保养人员违规使用液体润滑油导致电梯制动能力降低而造成的。 针对类似问题,国家也从法律上对电梯从业人员进行了资质上的严格把关。法律明确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承担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作业人员资格;维护保养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落实现场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此外,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说明 本范本的编制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特种设备电梯的安全使用规定、要求为基础,旨在促进电梯使用单位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水平,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范本编写的各项制度不能完全覆盖企业的管理要求,仅供电梯使用单位参考,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予以修改、完善,力求符合实际,有效运行。

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七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落实电梯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小型中型大型一、特种设备使用责任制度 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电梯安全管理承诺书★◆▲关于成立电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关于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人员任命的通知◆▲电梯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电梯安全管理岗位责任书◆▲电梯岗位职责★◆▲ 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文件与会议活动 收发文登记▲会议记录◆▲四、电梯台帐 电梯卡片★◆▲电梯台帐★◆▲电梯档案管理汇总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材料清单

电梯作业人员花名册★◆▲注:红字部分为企业按实际需要选择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八条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需要,并不得影响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试题及答案(最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试题带答案单位:姓名:成绩: 1、本法的立法宗旨,下列哪些内容正确?()。①预防特种设备事故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④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B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2、下列哪项适用本法?()。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②.经营、使用、检验、检测③.监督管理④.审查制度B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D。①②④ 3、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①.安全第一②.预防为主③.节能环保④.监督管理B A.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③④D。①②④ 4、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管理。A A.安全监督 B.设计 C.检验· 5、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 管理。B A.市级 B.县级 C.地区级 6、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A A.法律、法规 B.宪法、法制 C.安全生产制度 7、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及相关标准。B A.企业安全方针 B.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C.企业经营 8、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B A.企业领导 B.单位和个人. 9、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A A.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B.法律法规教育 C.安全生产教育 10、()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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