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主建设调查报告

基层民主建设调查报告

【引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基

本政治制度。”

【调查结果】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基层民主建设状况,总结了以下几点。居民委员会的任务重而且繁多;工作条件差、待遇低;没有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无法实行居民的自治;干部结构不合理。根据有关资料,我们可以看出基层民主建设存在众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般都有50项之多,有的甚至达上百项。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中,大多数居民委员会扮演着“上管天文地理,下管鸡毛蒜皮”,“既管公婆打架,又管夫妻离和”,“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角色。一些城市基层政权组织把本来不属于居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都交给居民委员会办理,有的甚至将居民委员会当成其下属机构来对待。许多地方的居民委员会处于“三无”

状态,即无固定的办公用房、无必需的办公设备、无必要的活动经费,严重地影响了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大多数居民委员会都是靠出租办公场地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的拨款来勉强维持日常开支。目前居民委员会的干部大多数都是老年人,年轻人由于不愿意做居民委员会日常事务中那些婆婆妈妈的繁琐事情,一旦有年轻人来居民委员会工作,便立刻成了新闻媒体追逐的对象。当前,在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在实际中,有的乡镇政府仍视村民委员会为其当然的下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方式来对待村民委员会,一般都是通过对村民委员会发布各项指令和进行具体的工作指导来领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调查分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更加有效地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基层行政机关处于社会治理、服务群众的一线。面对改革发展中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思想观念日益多元多样的新形势,基层行政机关必须以民主集民智、解难题,以民主暖人心、理情绪,以民主强监督、树形象,以民主求善治、促发展,不断提高行政能力,从而夯实国家治理基础。尽管基层民主建设有问题,但优势突出。第一,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能够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自治的内容上,群众自治的事务涉及群众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能够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能够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基层群众自治有利

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增强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使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民主、实践民主的成本低、效益高的大学校,有利于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第二,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进行,能够坚持正确的方向并稳定有序地发展。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与实践活动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政治优势。实践证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我国人民民主发展问题,使得亿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政治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第三,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能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促进。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而产生的,对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解决三农问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农民素质,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则是适应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和居民生活需要的产物,在解决城市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之,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是一条发挥群众主体作用与国家主导作用有机统一的民

主自治之路,是一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有机统一的民主自治之路,是一条发展的渐进性与发展的创新性有机统一的民主自治之路,是一条培育人民的民主意识与维护人民的实际利益有机统一的民主自治之路,是一条实体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有机统一的民主自治之路。我们党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为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顺应了时代潮流,符合党心民心,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建

议】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和国家“三农”政策的落实,有必要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相应修改,完善民主选举程序,补充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有关内容,以适应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居委会、村委会今后的各项工作有望进一步民主化,特别是在两部组织法修改中有望进一步发挥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在

参与集体决策中的作用,逐渐引进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的概念,由原来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发挥主要作用向居民和村民直接通过行使民主权利来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过渡。在居委会、村委会中进一步明确基层党组织与居委会、村委会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民主监督,有机地协调基层党组织与居委会、村委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多种群众自治团体和自治组织的作用,不仅在企事业单位中要进一步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而且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社会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中的作用,形成一个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网络,进一步扩大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居民和村民有望享有更多的实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同时还会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强化对居委会、村委会工作的合法性监督,以法律来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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