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20号文件的规定认定。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

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第三章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企业(单位)应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执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第四章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七条企业(单位)在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及时到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

第八条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填写《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及《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6、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7、加盖印章的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1、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2、企业(单位)新增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3、其他原因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增加或减少的。

第十条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企业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代缴,并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比照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后,可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发证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报《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经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认定。

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十二条被认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可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凭《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上季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账单,到发证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

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并复印有关原始资料后,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第五章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对纳入补贴范围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便民利民原则,可以采用先缴后补的办法,支持有条件的险种采用同缴同补的办法。

第十四条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每季终了后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单位)的资格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在《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复核。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复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采用同缴同补办法的险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与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追回用人单位因招用该对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补贴的金额进行登记造册,并附相关原始资料或加盖印章的原始资料复印件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在《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复核。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复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就业补助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采用同缴同补办法的险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第六章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服务窗口、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简化工作程序,方便参保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补贴的统计工作,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逐级汇总上报,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报至省劳动保障厅。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说明参考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说明参考 【导读】为了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国家针对不同类别的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了不同的社保优惠政策。其最主要优惠政策就是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下面我们就来简单了解一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相关内容。 什么是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是政府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其主要目的就是为参保职员、参保企业减轻参保压力。目前我国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是多少? 目前我国政府并未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由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例如深圳社会保障局规定,深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的2/3(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哪些人可以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并非人人可以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只有符合条件方可。不同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条件不一样。例如滕州市社保补贴对象为经滕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未满16周岁)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有《残疾人证》人员,享受最

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如何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因各省市实际情况不同,因此申领程序也不同。例如深圳灵活就业人员在取得社区签署意见的《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后1个月内,可到户籍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如需详细了解各省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流程,可拨打社保咨询电话12333。 什么情形下停止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不同城市终止领取灵活就业人员情形不同,例如安顺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不能享受社保险贴:1、《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要求年审的;2、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含个体雇经营户佣人员);3、已领取各类营业执照的;4、公益性岗位安置的;5、终止灵活就业的;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8、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9、其他应当停止享受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补贴的。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说明参考]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保岗位补贴的申报材料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保岗位补贴的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社保、岗位补贴的范围 企业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且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可申请社保、岗位补贴。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我市城镇失业职工中,“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残疾证》人员。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报材料:一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失业证》或《就失业登 记证》、户口簿三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失业证》复印首页、失业登记情况页和 失业金审核情况页;《就失业登记证》复印第2、6、11页);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加持 夫妻双方的《失业证》或《就失业登记证》以及《结婚证》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子女情 况证明(在校的须出具的学校在校学习证明;无业的须到户口所在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 失业登记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还需加持《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 和抚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还需加持《低保证》的原件、复印件;持有《残疾证》人员加持《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请复印到a4纸上。 二、企业申请社保、岗位补贴所需材料(所有材料均用a4纸准备): 第一年申报补贴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招用“4050”等人员社保补贴审批表、花名册(各一式三份);2)、《缴纳社会 保险费确认单》;3)、《失业证》原件、复印件(复印首页、失业登记情况页和失业金 审核情况页);《就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复印第2、6、11页);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若无可不提供);6)、《企业缴纳 社会保险费增加表》复印件;7)、《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复印件或《社会保险费 通知单》(附名单)复印件[报一年补贴提供一年缴费单据;8)、本次申请补贴所有月份 全部职工工资表复印件(申报一年准备一年的工资表并加盖公章);其中准备第一个月、 最后一个月、期间任一个月的财务凭证;9)、劳动合同原件;10)、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11)、单亲扶养未成年子女的要提供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 原件、复印件;残疾人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零就业家庭的 要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要提供《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第二、三年申报补贴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招用“4050”等人员社保补贴审批表、花名册(各一式三份);2)、上次领取补 贴的审批表、花名册;3)、《缴纳社会保险确认单》;4)、《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复 印件或《社会保险费通知单》(附名单)复印件[报一年补贴提供一年缴费单据;5)、本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1、城镇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女性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性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城镇各类企业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失业的人员;(不包含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2、残疾人:指已领取《残疾证》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单位失业职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期限一年以上,且在一年中向公共就业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过职业介绍需求,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三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是指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成员证明。 7、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户口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8、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农业、财政等五部门认定,未正规就业、创业或未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9、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人员:指持有《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 温馨提示:1、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2寸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及所有能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家庭成员一方有养老保险(指:机关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都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认定第七条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并盖公章。申请人携带村(社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到镇(街道)人社所加盖人社所公章。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20号文件的规定认定。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 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第三章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5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现制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为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其中,涉及原本市农村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除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外,其他人员需同时具备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 1、“4045”大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市总工会认定的有效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其他人员。 4、残疾人员:指经市残联认定有劳动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5、城镇家庭零就业人员: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6、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 7、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夫妻双方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8、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指子女在校读书并且为单亲家庭的人员。 9、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10、被征地农民:指按《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34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11、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指申请认定时配偶为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现役驻锡部队干部的人员。

白城市就业服务局关于发放2019年度社保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白城市就业服务局关于发放2019年度社保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2019年度市、区社保补贴发放工作即将开始,现通知: 一、社保补贴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1.灵活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4555(女1974年12月31日前、男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2.单位招用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 1.灵活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小微企业招用。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部分。 (三)农村劳动力 1.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社保补贴:⑴正在享受就业援助小额担保贷款期间人员;⑵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解除的人员;⑷2019年度内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人员。

关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请书怎么写

关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请书怎么写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按上一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项社保费后,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或 《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员还需持《残 疾人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具实申报缴费月 数和补贴月数。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简明步骤 第一步:到职介、人才办理个人委托存档 具体:先执身份证领取商调函、二表→回原单位填二表,办理转档→到职介、人才办理委托存档 第二步: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 具体:办理京卡或邮局存折→带存档卡、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2张→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并签订《协议书》,办理参保。 必须是本地城镇户口,外地户籍不能在本地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目前我国政府并未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由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例如深圳社会保障局规定,深圳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 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的2/3(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并非人人可以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只有符合条件方可。不同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条件不一样。例如滕州市 社保补贴对象为经滕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未满16周岁)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有《残疾人证》人员,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 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的人员。 如何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因各省市实际情况不同,因此申领程序也不同。例如深圳灵活就业人员在取得社区签署意见的《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后1个月内,可到户籍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如需详细 了解各省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流程,可拨打社保咨询电话12333。 什么情形下停止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不同城市终止领取灵活就业人员情形不同,例如安顺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不能享受社保险贴:1、《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要求年审的;2、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的(含个体雇经营户佣人员);3、已领取各类营业执照的;4、公 益性岗位安置的;5、终止灵活就业的;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7、 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8、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9、其他应当 停止享受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补贴的。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1,本人要持证明灵活就业状态相关凭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认定; 2,填写《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 中心认定后予以就业登记; 3,并在《就失业证》中记录从事灵活就业有关情况。 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0类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0类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CCN 中城网 2010-1-3 23:00:04 城市国际在线 | 宜居城市研究 信息发布: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银莉)资料来源: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信息分类:社 会综合城市:牡丹江市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 | 宜居清远 | “宜居城市”规划建设咨询研究 | 城管执法统一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标志、服饰) 符合条件者可享优惠政策 近日,许多市民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许多优惠政策后,纷纷打来电话询问申请就业困难认定得符合什么条件。记者从市就业局了解到,大龄失业人员等10类人员可被视为就业困难人员。 据了解,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下登记失业人员,具体包括: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零就业家庭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据悉,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就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在通过就业困

难人员认定后,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的,还可以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相关链接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流程 在进行认定时,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及复印件:大龄失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户口;零就业家庭人员应提交户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其他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员应提交《残疾人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应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应提交失业登记情况记载和社区出具的证明信;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应提交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证明材料;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应提交劳动模范证书或相关证件;军人配偶应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军人证件(证明);烈属应提交《烈属证》及与本人关系的证明;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属离异的,应提交《离婚证书》,属丧偶的,应提交《结婚证书》和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 明。 市就业局提醒申办人员,在申办时,除持上述相关材料,还应持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两张,并填写《牡丹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如果户籍和居住地 不一致的,按居住地办理。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服务指南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编码 事项名称: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事项编码:3711210501809 二、申请主体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承办机构及受理地点 承办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受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分厅(五莲县城富强路218号)。 四、办理依据 《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02号)。 五、办理条件 企业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山东省就业创业登记证》,并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六、申请材料 1.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2. 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登记手续、工资凭证、劳动合同、身份证; 3.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申请单位开立户银行及账号。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到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9室;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须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属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三)办理。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配合;县就业处审核无误后向县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通过财政支付系统每月向各用人单位拨付。 (四)获取服务结果 通过审批后,通过财政支付系统每月向各用人单位拨付资金 (五)流程图。见附件1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1/8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无,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十、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9室;。 (二)电话咨询:0633—7986095。 十一、法律救济 (一)投诉: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五莲县城富强路218号,电话0633-7986079,邮编262300;

关于申报2020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2020)

关于申报2020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2020)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扶持效应,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8﹞67 号)有关规定,现就全区2020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有关事宜通知: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户籍在甘州区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困难家庭中的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张掖市本级、甘州区社保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 2.持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并记载已实现灵活就业; 3.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截止2019年12月31日)。 (二)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条件为:甘州区户籍离校12个月内未就业,持有效《就业创业证》,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张掖市本级、甘州区社保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申报: 1.201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社保补贴政策3年以上的人员(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申报享受2020年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 5.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的; 6.正在享受失业保险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其它社会保险补贴待遇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8.依据相关规定应当不再享受补贴的其他情形。 二、补贴流程及审核时间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和 岗位补贴工作流程 一、服务内容 对各类企业(单位)及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服务依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8〕6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9〕22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1〕59号)。 三、申报材料 1、已申请并正在享受社保、岗位补贴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花名册》各1份,并报送电子版。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报当季度每月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复印件(须社保经办机构盖章)和申报当季度每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各一份。 (3)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户名、开户银行。 (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览表复印件一份,须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2、首次申请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两项”补贴申请表》1份,并报送电子版本。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两项”补贴花名册》1份,并报送电子版本。(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并留存。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每月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览表复印件一份,均须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6)签订劳动合同后每个月职工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7)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户名、开户银行。 (8)单位简介(包括单位地址、主要产品、职工人数及分布情况等),并报送电子版。 (9)新增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以当年度1月1日后新签订的有效。 3、注意事项 (1)各申报单位需将当季度新增、不同年份申请分开,申报材料分别整理和报送。 (2)社会保险补贴金额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数计算,(比如2014年最低不低于2383元,最高不超过100%)。 (3)对“4050”人员年龄以身份证为准(具体到月份);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要证件齐全(如:《残疾证》、《低保证》、区县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样章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最后一次登记失业时间距《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超过1年期以上的(不是实际失业失业时间)。以上人员都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章。(4)退休年龄卡到月份,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享受补贴待遇。 四、工作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持上述材料向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20)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20)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 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已经2015年第1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30日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登记凭证、如实填写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见附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其中:残疾人员,还应提供《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人员,还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还应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城镇常住人员,还应提供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第四条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入户核实相关情况,并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五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第六条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予以认定。 第七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直接受理的,按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第八条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网上办理、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街道(乡镇)审核认定等便民举措,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九条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做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严格按照规定,

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昆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就促办〔2009〕6号 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昆山市政府《关于促进创业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认定和管理“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明确如下: 一、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人员,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期内的《昆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人员; 2.认定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8周岁及以上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无就业经历且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认定时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原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4.持有有效期内的《昆山市特困职工救助证》(以下简称《特困证》)的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5.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的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残疾人员; 7.经市、镇(区)征地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全失地农民; 8.认定时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无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人员。 二、认定程序 1.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填写《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申请就业困难对象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女40周岁、男48周岁以上人员:最近一次就业单位出具的有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无就业经历且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的证明。 (3)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城镇人员:提供有效的原始材料,包括原《劳动手

2019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019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什么是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是政府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其主要目的就是为参保职员、参保企业减轻参保压力。目前我国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是多少 目前我国政府并未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由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例如深圳社会保障局规定,深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的2/3(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为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根据鄂政发[2008]60号、鄂人社函〔2018〕422号文件规定,本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从事灵活就业,且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本县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4050”人员(2018年1月1日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灵活从业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对象; 1、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 2、已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将进行电脑查对); 3、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 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凭以下资料在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 (1)《京山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证明、社区证明)原件、复印件; (4)包含1—12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上交,本人自留复印件备用); (5)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两面,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6)劳动就业管理局的档案管理回执单; (7)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查验后退还)。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三、申报程序 1、社区居委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规定顺序装订; 2、社区居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人社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将符合文件规定对象统一报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时间安排 1、政策宣传:2018年5月5日—2018年7月5日

关于山东济宁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公告

关于山东济宁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公告 20xx济宁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最新标准济宁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提高到300元/月 从济宁市就业办获悉,我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由每人20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期限为3年至5年。20xx年市直首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已审批结束,共有232人通过审批。而且,今年我市将在“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管理系统”办理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未领取过失业金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家住阜桥街道的王大姐今年45岁,是原市第三毛纺织厂的一名职工,企业破产后,王大姐一家生活陷入困境。“我老公身体状况不好,需常年吃药,再加上孩子正上大学,家里的开销加大。申请社保补贴后,可以缓解家里的经济负担。”有了社保补贴,王大姐一家的生活宽裕不少。 与往年不同,今年我市首次将在“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管理服务系统”上办理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以个人身份自愿接续社会保险的,经认定后,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目前,共有九类人员纳入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范围,分别是在‘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管理系统’办理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领取过失业金的登记失业人员、‘4050’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城镇零

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市就业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社保补贴时,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每年只需申请一次,申请当季度即可领取当年度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一般享受3年社保补贴,同时为重点照顾大龄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最长可享受5年。” 据市就业办就业科工作人员周勇介绍,自20xx年我市实施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至今,市直已有6114人申领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去年全市共为3146人次累计发放社保补贴359.86万元。此外,20xx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年最低缴费额6295.2元,社保补贴额度占养老保险年最低缴费额的56.25%,极大降低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接续压力。 [关于山东济宁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公告]

2020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2、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 3、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4、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 (二)需本人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公示,街道初审认定手续后,由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盟市劳动就业部门备案。 (四)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20号)精神,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XX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35周岁、男性已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已经享受原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人员; (三)已经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XX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市、区(市)县国土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收入状况证明。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核实意见,并上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7号) 三、申请条件 具有广东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就业创业证》; 3、《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4、认定时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地点 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六、办事流程 1、需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可以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并承诺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2、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对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七、办理期限 2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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