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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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其功能在于填补支配权人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或者抚慰其遭受的精神痛苦。

(三)抗辩权

1.概念。抗辩权,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拒绝给付的权利。

2.类型。两类(六种)。

(二)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采法定主义)

以下侵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或相关物品情形,情节严重,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

(2)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3)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4)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侵害方式的限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有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

2、精神损害赔偿排除情形:

(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2)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3)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3、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问题

(1)侵害死者人格利益情形,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顺序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注意: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有近亲属都可以主张。)

(2)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以下两种情况,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继承:①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②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热点

民法通则必背二法律行为

一、意思表示理论

(一)意思表示的要素(★★★★)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意思表示则无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的要素有二:第一,内心意思;第二,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的要素有三:①行为意思(受意志控制之实施行为的意识)、②表示意思(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民法上的意义)、③效果意思(行为所追求的特定法律效果之意识)。

表示行为的方式有二:①明示②默示:(a)推定、(b)沉默。

①行为意思(出现错误时:无意思表示)

内心意思②表示意思(出现错误时:意思表示,但可撤销)

③效果意思(出现错误时:意思表示,但可撤销)

意思表示的要素

明示方式

表示行为推定方式

默示方式

单纯沉默(仅限于约定或法定)1.行为意思,指表意人自觉地控制其身体动静的意思。无行为意思,则无意思表示。

如说梦话表示赠与,就不具有行为意思。

2.表示意思,指表意人知道其表示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

3.效果意思,指表意人通过意思表示追求的,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4.表示行为的类型。表示行为,指将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系意思表示的外部要素。

表示行为的载体(方式)包括两类三种:。

(1)明示。即以语言、文字或当事人了解其意义的符号(如旗语)直接作出表示意思。

(2)默示。即以明示以外的其他方式,间接作出意思表示。默示包括两种:

①推定。即从行为人作出的特定积极行为推知其意思表示内容。例如:公共汽车到站,为以推定方式作出订立客运合同的要约;乘客上车,为以推定方式作出承诺。

②沉默。即从行为人的单纯沉默(消极不作为)中推知其意思表示内容。单纯的沉默,

单纯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重要立法例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无需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例如:遗嘱、捐助行为、抛弃所有权、悬赏广告。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需要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例如:要约、承诺、解除合同、抵销、免除债务、抛弃抵押权、抛弃质权等。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1.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捐助、抛弃所有权),一经作成即生效力。

(2)但有一个例外:遗嘱为死因行为,遗嘱经按法定方式作成(不需要作出)即告成立,但遗嘱须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

2.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经作出,意思表示才有生效的可能性。未经作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生效的可能性。所谓“作出”,指表意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领人方向运动,并且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领人处。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①遗嘱。遗嘱须依照《继承法》第17条作成法定形

①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②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3.撤销权的行使

①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②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

③撤销权可明示或者默示放弃。

(二)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民通意见》第71条)

(1)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下列错误属于较大的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①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要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②对人的特征的错误(一般仅限于人的特征在交易认为重要的赠与、雇佣、委托合同,如将不懂法的人聘为法律顾问)。③对标的物的性质(如品种、质量、规格)和标的物数量的错误(如将出售10万卷卫生纸的要约当作1千卷而为承诺);④误传、误写、误说。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2.是否成立重大误解的判断规则:“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

(1)“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包含三层含义:①虽有表面上的错误,但经由解释,双方未达成合意的,合同不成立,无重大误解问题;②虽有表面上的错误,但经由解释,表意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一致的,不成立重大误解;③当事人对合同有争议,经由解释,表意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且错误重大,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重大误解。

3.典型的非重大误解

(1)“误载不害真意”。虽然在意思表示过程中用错了词、说错了话、打错了字、算错了数字,但是,若按照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可确定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文字错误经由解释得以消除,则不成立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误载不害真意”系“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的延伸。

(2)“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内容的错误。换言之,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所形成之法律关系要素的错误(即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错误)。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3)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给付能力)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4)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

表意人利用使者传递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

反之,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

(三)欺诈

1.欺诈的构成要件(《民通意见》第68条)

①一方故意(双重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

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

③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四)胁迫

1.胁迫的构成要件(《民通意见》第69条)

①故意(双重故意!)预告实施危害;

②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

③对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恐惧与意思表示的作出具有因果关系);

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五)乘人之危

1.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民通意见》第70条)

①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有某种急迫需要;

②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③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六)显失公平

1.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民通意见》第72条)

①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②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

③显示公平的原因系因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穷困、急迫、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意志力薄弱等不利境地(主观要件)。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3分

(一)概念与类型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

②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

③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

1

2

4

5

1

2

3

1

2

(1)第一个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①因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②《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还可准用于互易、出资、债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

(2)第二个例外:《合同法》第228条。

①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系广义的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我国通说观点)。

②原则上,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

③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虽属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但是,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无效。

五、无效的合同(★★★★★)

(一)《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国家利益,指国家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军事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①掩盖行为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②被掩盖的行为,属于隐藏行为,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53条,预先免除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①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②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④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其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3、代理权滥用

(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认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六)狭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无权代理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欠缺代理权(表现形态:不曾享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2)除欠缺代理权外,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其他特征(涉及三方当事人,形成三方结构)。须注意:“冒名行为”(冒用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未形成三方结构,不属于无权代理。

(3)除欠缺代理权外,该法律行为无其他效力瑕疵。须注意: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效代理”,而非“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1)因无权代理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而非效力待定。

(2

(七)表见代理(

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对相对人的效力。相对人享有选择权,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亦可行使撤销权,撤销与本人之间合同。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对人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理期限经过,撤销权消灭。

七、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抗辩权、支配权(例外: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付存

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2)《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②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③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3)《环境侵权解释》第17条规定的三种请求权: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4)根据学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①物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虽未消灭,但债权的效力减损,成为一种自然权利。具体而言:

①请求权能减损,(债务人提出抗辩的)不能获得强制执行;

②抵销权能消灭(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可作为被动债权被抵销);

③代位权能和撤销权能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④处分权利依然存在(债权人仍可转让、质押或者抛弃该债权);

⑤受领权能依然存在。

(2)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①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③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3)受领权依然存在。

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4)起诉权依然存在。

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②当事人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

(3)债务人不得预先处分时效利益。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获得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抗辩权),此时,债务人可明示放弃时效利益或者默示放弃时效利益。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前,债务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

(五)诉讼时效中断

1、时效中断,指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

2、范围:①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②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与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①债权人提起诉讼、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②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须注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的,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理由:视为未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

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即善意的无权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而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权利。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即恶意的无权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恶意占有。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2.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

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例如:出质人为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二:①具有占有媒介关系。包括两类:(a)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如出租、借用、保管、质押、买卖;(b)法定占有媒介关系,如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留置等成立的占有媒介关系。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注意,此处间接占有的新理论认为只要原占有人依然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就依然成立间接占有。但此处的间接占有新理论,只在间接占有的定义中适用,在其他以间接占有为基础的制度中,不能随意扩展新理论。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

2.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基于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从属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管领控制某物。辅助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二:①基于从属关系管领控制某物;②占有辅助人听从主人的指示。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或主人)为占有人。

二、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常考

1.《物权法》第242条: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

①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权限导致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第243条:无权占有人的返还责任:

①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向权利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②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3.《物权法》第244条:占有物毁损、灭失后的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1)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返还残存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应返还现存利益。

(2)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

①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绝对严格责任)。

②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也无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而已。

1.占有返还请求权。其构成要件有四:

(1)占有被侵夺。“无侵夺,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

(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

(3)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1年期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4)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对象有两类,其中几个问题值得特别注意,分两方面言之:

①对“侵夺人”。须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之时,侵夺人仍为占有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均可)。否则,对侵夺人不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对“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分概括继受人与特定继受人而异,其主观要件:

(a)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b)对于侵夺人的特定继受人(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若其为善意(受让时不知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不得对其行使;若其为恶意可对其行使。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妨害②请求人为占有被妨碍者③妨害具有不当性或超越正常容忍限度④提出请求时,妨害仍在持续。

3.占有妨害停止请求权。构成要件有四:①对占有的不法妨害虽未实际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②请求人为占有人③相对人须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④为请求之时,妨害危险依然存在。

第二讲物权与物

一、物与物的分类

(一)主物与从物(★★)

1.区分标准。

从物的特征有四:①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如:手表链之于手表;③与主物有场所上之结合关系。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2.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命运。具体而言:

(1)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主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

(2)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具体言之:

①主物上设立抵押权的,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人才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

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经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

③若债权人同时留置主物与从物,则债权人对从物享有留置权;反之,若债权人仅留置主物而未留置从物的,债权人对从物不享有留置权。

(二)原物与孳息(★★★)

1.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两个特征:①须与原物分离,是独立的物。②系原物按照自然规律或者用法所产生的出产物。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

(2)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物权法》第116条)。(★★★★)

(1)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关于买卖合同中天然孳息的归属,适用该

条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法定孳息的所有权: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常考

1.处理物权对物权优先效力的规则。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彼此矛盾的物权时,确定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适用下列规则:

(1)原则:适用“先来后到”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得到实现,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物权法》第199、239条。再比如: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抵押权的顺位。(★★★★★)必须记住!!!

(1)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

①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②同一天登记(比如一个上午登记,一个下午登记),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

①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②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③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均为最后顺位),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规则。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常考

(1)第一个层次: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之间。

①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先于质权、抵押权。

②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a)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的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b)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2)第二个层次:质权与抵押权之间。

①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所以:(a)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b)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②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分析的顺序:先考虑留置权,然后再质权,最后抵押权!!

三、物权请求权(★★★★★)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

1.构成要件有二:

(1)请求人为物权人。(须注意:须为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2)被请求权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区别项返还原物请求权(第34条)占有返还请求权(第245条)

请求权人物权人占有人

构成要件无权占有占有被侵夺

请求的对象现时的无权占有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善意特定继受人除外)期限无时效或期间限制自被侵夺之日起1年内

四、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种类法定。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属于物权。

2.内容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物权的内容(客体、权能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②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

3.效力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②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

4.公示方法法定。指物权的享有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二)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

让与担保违反了物权法定,且具有流质契约的特征。其法律效果是:

①不发生物权效力。②可发生合同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处分动产、不动产的合同仍属有效。

但是这个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性质:①从属性。若借贷合同的出借人诉请借款人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拒不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②强制清算主义。按照借贷合同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三讲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继承(《物权法》第29条)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物权无主动产的先占

变动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多方行为(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

一、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区分原则的含义:①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②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③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意义:合同有效无效与物权是否移转是分开来的,区分原则是二者进行区分的依据!!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原则

1.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

(二)例外(★★★★★)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转让。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

即使未登记,也可对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若未办理移转登记,受让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的设立与转让。

(1)地役权的设立和转让

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地役权的设立/转让

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不动产权利的善意受让人。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1.原则。

(1)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其公式为: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2.第一种例外: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其物权变动的公式为:生效的法律行为+让与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登记=动产物权变动。包括四种情形:(★★★★★)常考(1)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例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的,质权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6条)。

(3)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商标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7条)。

(4)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质权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

3.第二种例外: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式为:生效的法律行为+让与人具有的处分权=动产物权变动。包括两种情形:①动产抵押的设立。②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二)交付的概念

交付,即占有的移转。交付的要件有二:①移转占有。②具有交付的合意。

(三)交付的类型(★★★★)

交付分为两类四种:(1)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3条);(2)观念交付,指交付在观念中发生。观念交付分为三种:①简易交付;②指示交付;③占有改定。

1.现实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

2.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一种观念交付,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同生效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受让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简易交付。

3.指示交付。

4.占有改定。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①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②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即意定占有媒介关系)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占有改定在适用范围上有两个限制。(1)第一个限制。设立动产质权、(部分)权利质权时,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质权(或权利质权)未设立。(2)第二个限制。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四)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移转规则(★★★★★)

多重买卖须三个要素:(a)出卖人为同一个人(甲);(b)出卖人就同一动产(某车)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分别订立买卖合同;(c)甲在订立每一个合同时,对该车均享有处分权。

1.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指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的多重买卖。

物权变动的规则: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多重买卖处理规则:先看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

2.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变动

多重买卖处理规则:先看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继承(《物权法》第29条)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无主动产的先占

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一)生效的法律文书

1.仅限于(行使形成权所产生的胜诉)形成判决、裁决,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

2.在司法考试中,属于形成判决主要包括:

(1)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调解书;

(2)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3)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4)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

(5)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二)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继承

1.合法建造、拆除房屋:(1)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之时)时,取得房屋所有权。(2)拆除房屋的,将每一层的屋顶掀开时,该层所有权消灭。

2.继承:(1)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即取得遗产上的所有权或他物权。(2)若有两个以上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特点(★★★★★)

①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无须公示,无须登记,即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之效果。

②未办理宣示登记(如移转登记、初始登记)的,该不动产物权欠缺处分权,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但合同的效力(如买卖、赠与、出资)不因此受影响。

③已经取得不动产物权,未办理宣示登记,致使不动产权利归属发生登记错误的,该错误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名义人实施无权处分且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真实权利人须承担善意取得的不利后果,但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害。

五、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条)

1.异议登记的效力:

①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异议登记仅具此效力。

②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亦未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

③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登记名义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仍可申请办理移转登记或者设立登记。

2.预告登记的效力:

①为买卖等旨在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后,让与人对不动产的权利“欠缺处分权”,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向预告登记权人之外的第三人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②预告登记“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不同于异议登记。

③此外:(a)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具有抵押权顺位保障作用;(b)债务人破产时,预告登记对预告登记权利人具有破产保护作用。

3.预告登记的失效。具有下列三种情形,预告登记自动失去效力,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①自能够进行不动产本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②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③预告登记保障的债权已经消灭的。包括:(a)预告登记保障实现的物权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b)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其依照合同享有的债权;(c)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

第四讲共有

一、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

(1)概念。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特征: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抽象的,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

②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以及共有物的每一部分,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③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3)按份共有的拟制,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1)概念。共同共有,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特点有二:①须有家庭、夫妻等共同关系;②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物分享一个所有权。

(2)类型:①夫妻共同共有;②家庭共同共有;③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④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⑤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

二、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1.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宰杀

共有的牛)与法律上的处分(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赠与共有的羊)。

(1)《物权法》第97条:(1)有约定的按约定;(2)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讲份额不讲人数。“以上”包括本数,刚刚达到2/3,也属于“2/3以上”);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独立决定,无须他方同意。但越出日常生活需要之外,则一致同意才可以处分。

部分共有人擅自对共有物进行法律处分(出卖、抵押等),构成无权处分。

2.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对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分别情况处理:(1)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按份共有人超出其份额对共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对其他共有人构成不当得利。(2)共同共有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

三、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内、对外效力(★★★)

1.对外效力。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效力。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四、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

(1)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各共有人均不得行使分割请求权。例外: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有权请求分割:①共有人破产;②法院对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③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派共有人”;④家人病重急需用钱,共有人除共有财产外别无其他财产。

(2)未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则:①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离婚、撤销婚姻、分家)或者有重大理由(如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③另外《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五、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

1.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有三

(1)下列两种情形,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①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但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除外!)。

(2)须以第三人受让该份额的“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①所谓“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②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系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经过未行使的,优先购买权消灭。该除斥期间的长度:①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a)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b)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

民法分论试题1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 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课程民法分论 专业法学年级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A 2.A 3.C 4.A 5.C 6.C 7.B 8.C 9.B 10.C 11.B 12.B 13.B 14.C 15.D 16.D 17.C 18.B 19.A 20.C 21.B 22.B 23.D 24.D 25.C 26.D 27.B 28.B 29.C 30.B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ABD 2.ACD 3.ABD 4.ABC 5.BCD 6.ABC 7.ACD 8.ABCD 9.ACD 10.AC 11.ABCD 12.BC 13.ABC 14.BC 15.AC 16.ABD 17.AC 18.AC 19.BCD 20.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AC 2.B 3.ABC 4.ABCD 5.ABC 6.BC 7.AC 8.CD 9.AD 10.C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答: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1分)其具体具有以下内容: 1、物权的类型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1分)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设定。(1分)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确定。(1分)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1分) 2、简答债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答: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为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并予以接受且永久保持受领利益的权利。(1分) 债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课程()卷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第1 页共3 页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必看《经济法基础》口诀记忆-!!!

必看《经济法基础》口诀记忆!!!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第一编民法概述 一、概述 (一)沿革 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 《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 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 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 步。(2012.单23) 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 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 16) 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 律侧重巩固政权; (二)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 产;

(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 2.人身关系 (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特征 A.主体地位平等; B.与人身不可分离;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三)性质 1.私法 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四)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我国:以人为本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一、单选 二、名词解释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 失所有权。 i.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 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pí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提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4.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权利 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 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6.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务 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 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险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 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民法总论笔记于飞

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 3、人身关系 (1) 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法的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 (2)民法大全 (3)罗马法复兴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 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D、过错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 2、清未修律: 3、民国民法: 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 法学阶梯式 (二)德国式 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四)我国民法的渊源 1、直接渊源: (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间接渊源 六、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

(完整版)全面二建法规记忆图口诀

二建法规记忆图口诀 法规考点记忆口诀 2Z201021 1. P1 宪法 --- -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口诀:自选国际(籍)组织〕 2(P2 民法-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口诀:民权合计(侵)公投〕 3. P2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口诀:城管凭(评)复议许可处罚规建(局)〕 4. P2 经济法 --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预算法》 )《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口诀:统计土地财税,反对节约预审标准〕 5. P2 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口诀:矿山安全劳动合同 (不适用于)病残人〕 2Z2010

6.P7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 . 依法成立 2 .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口诀:成立机构,有财产责任〕 7.P12委托代理终止: 满—代理期限届满 文—完—代理事务完成 小—消—被代理人取消代理 吃—辞—代理人辞去代理 四—死—代理人死亡 十—失—代理人丧失民事能力种—终—法人终止的〔口诀:满文小吃四十种(解释一下,用满文写的小吃种类有四十种)〕 8.P16 所有权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口诀:益(好)处占用〕 9.

[一句话:抵押是买卖的前奏,可以买卖的就可以抵押;不能买卖的不能抵押] 10. P50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1.P47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柴静(拆迁进度)近视(资金落实)错(安全措施)涂(图纸)企(施工企业)划(规划许可 证)书(用地批准书 【口诀:柴静近视错涂企划书意思理解:小旋风柴进因为进视把企划书给涂错了】 12. P45-46 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有---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 (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 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 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 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 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 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是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的 物仅有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均可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1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的共有形式,它是共有的主要形式。 1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模式。(在我国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家庭财产的共有;第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 17、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18、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受让人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而 善意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纵然让与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 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是要约,老板:“好嘞。”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 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 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 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法律记忆口诀

法律常识记忆口诀 一、管辖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二、级别管辖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三、复议管辖 复议就是找上级,省级/中央不可以,地方不能管直属,自己部门可处理; 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 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 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 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

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 车船飞机停靠地,列车再加目的站, 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 使馆虽说中国办,可是也按外国算, 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 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 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 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 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 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 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 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 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民法总论超好笔记 12

第一章 民法概论 <一>民法概念: 1,意义(了解). 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 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 年考 过了, 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 <二>,民法的性质 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 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 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 <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 <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 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 <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 〈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 ) <五〉,民法的适用: 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

一建各科记忆口诀经典总结

目录第一部分:一建建筑实务记忆口 诀 ........................... 24 第二部分:一建建筑实务难点记忆技巧-汇总部分 . (35) 第三部分:.......................... 3《工程经济》背诵口诀 . 汇总一建知识记忆口诀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1、 ,保定无(污)公害,公差使用保险金务工二环夜临大水,支架已安稳(文)预计控,--分析考核(计划-控制-核算-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成本管理的任务和环节:预测算分考)比分遇纠察)纠偏-预测--3、施工成本控制的一般步骤是:比较-检查(分析资等生产要素;机、项目的人、物、组织管理班子;调配并管理、4项目经理的管理权力:进行经济分配;选择作业队伍;指挥生产;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处理外部关系;受托签班配配队、指外签)署有关合同。(质量手册作为企业质量管理系统的纲领性文件应具备:指令性、系统性、协调性、先进5、)系统协调可行性,指令先进可检查性、可行性、可检查性。(施工作业质量自控的有效制度有:质量自检制度、质量例会制度、质量会诊制度、质量6、会诊例会要自检,样板挂牌要讲评)样板制度、质量挂牌制度、每月质量讲评制度。(安全生产要许可,监督检查须持证,措施计划要培训,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口诀:7、械淘汰要论证,事故报告三同时,意外伤害预评价。,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合同条合同解释顺序: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8、款,通用合同条款,有关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协议中标再投标,专用通用和标准,图纸清单报价单)计算直接工程费,定额单价法编制步骤:准备资料熟悉图纸,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单价、9、 --计量-套价工料分析,计算其他各项费用汇总造价,复核,编制说明填写封面(图纸-说明封面)工料-汇总-复核全面分组标准,对比筛选重点、施工预算审查法:司徒审查法——10 安全生产管理的三个同时、四不放过:11、 三个同时: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策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原则。四不放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员工及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不清不教不改不处理) 12、民法商法:民法,合同,物权,招标,公司(刁民联合勿招供) 13、行政法:建筑,房产,处罚,复议,许可,城乡规划,环境评价。 )建房违章罚复许,城规环评行政法( 第一部分:一建建筑实务记忆口诀 一、石灰的技术性质:宝鹰谁收拾 1、保水性好宝 2,硬化较慢强度低鹰 3、耐水性差谁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你需要的卷二卷三民法口诀概要

你需要的卷二卷三民法口诀 第二卷 刑法 刑法解释 【口诀】文叔酷毙应当返家补体力 文——文理解释 叔——缩小解释 酷——扩大解释 毙——比较解释 应当——当然解释 返家——反对解释 补——补正解释 体——体系解释 力——历史解释 【注意事项】另加:1、任意解释——非法定解释主体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解释2、客观目的解释——被社会共同伦理道德所需要的解释 注意:刑法绝对禁止类推解释 应当减免的情形 【口诀】从小练邪剑应自宫终子孙 可以减免的情形 【口诀】盲聋哑半疯傻狱中教唆未遂自废武功 【注意事项】另外可以减免的:1、在外国已受过刑处的;2、行贿、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3、贪污数额在5000至10000元的。 结果(情节)加重犯 【口诀】暴虐怪杰飞越拘绑毒奸商 结果加重 【口诀】 1.抢劫:入户上车抢银行,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2.强奸:当众轮奸,多人伤亡,情节恶劣。从轻从减和从免,要看情节和表现,第一等,应当免,没有损害中止犯, 第二等,可以免,自首罪行轻,毒品收前铲, 第三等,应减与应免,两个过当胁从犯,自首立功双表现, 第四等,可减免, 国外犯罪已判,重大立功表现,贿赂双方交待,小额贪污退款, 第五等,是从犯,从轻从减和从免,

第六等,可轻可减又可免,聋哑盲人预备犯,邪教良心有发现,第七等,应当减,造成损害中止犯, 第八等,应当从轻和从减,不满十八坏少年, 末一等,可以从轻和从减,教唆未遂精神病,自首/立功未遂犯。违法阻却事由 【口诀】政法人员镇静自若 政——正当业务 法人员——法令行为 镇——正当防卫 静——紧急避险 自——自救行为 若——承诺 数罪并罚的常见情形 【口诀】贾月是恐黑捕杀保险人 贾——生产、销售假药及伪劣产品 月——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同时有杀、伤、奸、拐的 是——走私并暴力抗缉(妨碍公务)(不含走私毒品) 恐——组、领、参恐怖组织并实施杀、爆、绑的 黑——组、领、参黑社会并犯其他罪行的 捕杀——非法捕杀珍危动物同时暴力抗法的 保险人——保险诈骗并害人毁财的(须有虚假理赔) 34种从重情节 【口诀】 情节加重犯,罪名多又乱,读过此口诀,记忆不困难: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 / 警搞叛乱; 四个未成年, 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 四个国家干, 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 三个司法员, 伪证毁证妨作证, * 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 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 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 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

民法分论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doc

西南科技大学200X —— 200X 学年第X 学期 《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试卷(X 卷) 10 命题单位法学院民商经济法教研室 课程代码1 2 3 1 5 0 8 学院 :_______________ 班级 :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学号 :____________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的打×。每题 2 分,共 20 分) 1. 某甲将某乙的假牙打掉,则甲侵犯了乙的身体权。() 2.某乙有婚外恋行为,某甲知此事并在一次与朋友聊天时说乙作风不正,则甲没有侵犯乙的名誉权。 () 3. 物权是一种排他权,即一物不可二主,故于任何情形,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物权并存() 4.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并不导致行为不生效,而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5.质押与抵押一样,都是转移财产于债权人作为债的担保,只不过质押中转移的是动产,抵押中转移的是 不动产。() 6.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也可以适用于动产。() 7.选择之债一经选择确定,便转化为单一之债。( ) 8.某甲拾得一头猪,他一边将猪弄回家中喂养,一边贴出失物招领寻找失主。某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 利。() 9.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10.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须以各加害人主观上上存在着共同故意为要件。() 西南科技大学200X —200X学年第X学期 《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试卷(X 卷)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20 分) 1.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d )。 A. 健康权 B.身体权 C.隐私权 D.亲属权 2.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是( b ) 。 A. 在新闻报道中展示照片 B.未经本人同意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照片 C. 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的照片 D.在庭审纪实中,使用犯罪人的图像 3.物权属于( d)。 A.请求权、绝对权、支配权 B.绝对权、撤销权、用益权 C. 相对权、支配权、排他权 D.绝对权、支配权、排他权 4.甲将电视机寄存于乙处,乙私自将电视机赠与丙,假设丙在接受时不知道乙是非法转让,那么下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一,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2。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有时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包括在人的外延里。3。自然人与法人称为私主体,民法与私法同义词。 4。私法主体与公法主体相对应,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5。公法主体不是平等的关系。 二,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占有,支配,使用,处分。 2。财产:有利益,价值。能够为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 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人格的事物。可分为积极和消极财产。 3。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所有关系(对物的财产所属),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 4。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5。财产可分为积极和消极的,有形和无形的。 6。财产权内容可分为物权,知识产权(准物权),继承权,债权。 7。财产关系主体地位,身份平等。财产关系的参与者都是独立的财产生产者和所有者。8。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按当事人的意志产生。此种财产关系基本上是等价有偿关系。 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的合称。 2。人格:作为法律上人的资格。法律主体关系。 3。人格要素分为物质性要素和精神上要素。 4。人格关系:每一个人基于彼此的人格要素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5。身份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在社会中的地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6。民法身份关系是身份法中的关系,家族关系中,人身依附关系中体现身份。 7。罗马法分人法和物法。 8。罗马法的人法对人身份进行分类,决定主体。 9。罗马法中的具有主体资格的三个条件:自由人。家族中的家长。罗马城邦内市民。10。现代将“人身”统称与罗马法有关。 11。现代民法的身份关系分为: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12。民法所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人格权与身份权与权利主体密切相关。人格权与身份权有专属性 和排他性。人身权内容本身没有财产价值。 13。民法的理念:人法重于财产法。 四,私法的历史性和私法的法典化。 1。民法分形式民法(民法典),实质性民法(部门法意义上的)。 2。近代民法是三大法律系统的产物:罗马法。日耳曼民族习惯法。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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