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中“骑缝章的效力”法律分析

投标文件中“骑缝章的效力”法律分析
投标文件中“骑缝章的效力”法律分析

【中标结果调整法律意见书二之“质疑函”】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等。

2、法律分析:

我们认为加盖骑缝章已经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评分标准之“投标文件需提供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加盖厂家投标专用章或公章和投标人的公章”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就“投标文件需提供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加盖厂家投标专用章或公章和投标人的公章”这项要求而言,其仅要求在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未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位置和方式,我们采用在投标文件(含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中整体加盖骑缝章的方式加盖公章,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规定的“加盖投标人公章”形式要求。

(2)招标文件并未明确禁止投标人以加盖骑缝章的形式在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上盖章。因此,我们在全部投标文件(含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上采用加盖骑缝章的形式盖章,并未违反招标文件的禁止性规定。

(3)如将“投标文件需提供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加盖厂家投标专用章或公章和投标人的公章”规定仅仅理解为在技术参数证明文件的文末同时加盖厂家投标专用章或公章和投标人的公章的话,实质上是限制、缩小了对于盖章的理解。

(4)在实质层面上,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中“投标文件需提供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之规定的实质目的在于,投标人应对投标项目中第三方厂家“提供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我们已通过在整个投标文件上加盖骑缝章的方式来确认第三方厂家“提供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并且,我们在此进一步承诺保证第三方厂家“提供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可靠性。

综上,我们从形式上、实质上均符合满足投标文件“技术评审表”之“投标文件需提供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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