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宏观调控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宏观调控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宏观调控知识点总结

一、经济学十大原理

做出决策

1.人们面临权衡取舍

2.某种东西的成本只是为了得到它所放弃的东西

3.理性人考虑边际量

4.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

相互影响

5.贸易可以使每个人的状况都变得更好

6.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

7.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

整体经济运行

8.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它生产物品与劳务的能力

9.当政府发行了过多的货币时,物价上升

10.社会面临通货膨胀与失业之间的短期权衡取舍

原理一

人们面临交易关系原句可理解为"人们面临权衡取舍"。

当人们组成社会时,他们面临各种不同的权衡取舍。典型的是在"大炮与黄油"之间的选择,当一个社会的支出更多的运用在保卫海岸线上免受外国入侵的时候(大炮),用于提高国内生活水平的消费品(黄油)就少了。在现代社会里,同样重要的是清洁的环境和高收入水平之间的权衡取舍。认识到人们面临权衡取舍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人们将会或应该做出什么决策。然而,认识到生活中的权衡取舍是重要的,因为人们只有了解了他们面临的选择,才能做出良好的决策。

原理二

某种东西的成本是为了得到它而放弃的东西

一种东西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cost)是为了得到这种东西所放弃的东西。当做出任何一项决策,例如,是否上大学时,决策者应该认识到伴随着每一种可能的选择而来的机会成本。实际上,决策者通常是知道这一点的。那些到了上大学的年龄的运动员如果退学,转而从事职业运动就能赚几百万美元,他们深深认识到,他们上大学的机会成本极高。他们往往如此决定:不值得花费这种成本来获得上大学的利益,这一点也不奇怪。

原理三

理性人考虑边际量

"边际量"是指某个经济变量在一定的影响因素下发生的变动量。经济学家用边际变动(marginal change)这个术语来描述对现有行动计划的微小增量调整,边际变动是围绕你所做的事的边缘的调整。个人和企业通过考虑边际量,将会做出更好的决策。而且,只有一种行动的边际利益大于边际成本,一个理性决策者才会采取这项行动。

原理四

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

由于人们通过比较成本与利益做出决策,所以,当成本或利益变动时,人们的行为也会改变。这就是说,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然而,政策有时也会有事先并不明显的影响。在分析任何一种政策时,我们不仅应该考虑直接影响,而且还应该考虑通过激励发生的间接影响。如果政策改变了激励,那就会使人们改变自己的行为。

原理五

贸易使人获益

也许你在新闻中听到过,在世界经济中日本人是美国人的竞争对手。实际上,两国之间的贸易可以使两个国家的状况都变得更好。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中每个家庭都与所有其他家庭竞争。尽管有这种竞争,但把你的家庭与所有其他家庭隔绝开来并不会使大家过得更好。通过与其他人交易,人们可以按较低的成本获得各种各样的物品与劳务。原理六

经济组织的活动依赖市场

2014年之前大部分曾经是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已经放弃了这种制度,并努力发展市场经济。在一个市场经济(marketeconomy)中,中央计划者的决策被千百万企业和家庭的决策所取代。这些企业和家庭在市场上相互交易,价格和个人利益引导着他们的决策。原理七

政府可以改善市场

为什么我们需要政府呢?一种回答是,看不见的手需要政府来保护它。只有产权得到保障,市场才能运行。但是,还有另一种回答。政府干预经济的原因有两类:促进效率和促进平等。尽管看不见的手通常会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情况并不总是这样。经济学家用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这个术语来指市场本身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情况。我们说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并不意味着它总能这样。学习经济学的目的之一就是帮助

你判断什么时候一项政府政策适用于促进效率与公正。

原理八

生产力决定生活水平

世界各国生活水平的差别是惊人的。随着时间推移,生活水平的变化也很大。用什么来解释各国和不同时期中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别呢?答案是几乎所有生活水平的变动都可以归因于各国生产率(productivity)的差别。生产率与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对公共政策也有深远的含义。在考虑任何一项政策如何影响生活水平时,关键问题是这项政策如何影响我们生产物品与劳务的能力。

原理九

当政府发行了过多货币时,物价上升

什么引起了通货膨胀?在大多数严重或持续的通货膨胀情况下,罪魁祸首总是相同的---货币量的增长。当一个政府创造了大量本国货币时,货币的价值下降了。

原理十

社会面临通货膨胀与失业之间短期权衡取舍

当政府增加经济中的货币量时,一个结果是通货膨胀,另一个结果是至少在短期内降低失业水平。说明通货膨胀与失业之间短期权衡取舍的曲线被称为菲利普斯曲线(Phillipscurve),这个名称是为了纪念第一个研究了这种关系的经济学家而命名的。a) 货币量增加,提升支出水平,从而刺激物品与劳务需求b) 长期的高需求引起高物价,继而引起企业更多的生产,更多的雇佣c) 更多的雇佣则意味着更少的失业经济学家仍对菲利普斯曲线有所争议,但大多数经济学家2014年之前接受了这样一种思想:通货膨胀与失业之间存在短期权衡取舍。这就简单地意味着,在一两年的时期中,许多经济政策在相反的方向推动通货膨胀与失业。无论通货膨胀和失业从高水平开始(正如20世纪80年代初的情况),从低水平开始(正如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情况),或者从这两者之间某个地方开始,决策者都面临这种权衡取舍。

二、宏观经济学的几个概念

(一)主要概念

1.国内生产总值(GDP)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季度或一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常被公认为衡量国家经济状况的最佳指标。

组成:消费、投资、政府购买、净出口

2.消费物价指数(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一个反映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宏观经济指标。是用来反映居民家庭购买消费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

3.利率、汇率

4.财政收入、财政支出

(债务总额)

5.失业率

(二)次要概念

1.货币供应量是指一国在某一时点上为社会经济运转服务的货币存量,它由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供应的存款货币和现金货币两部分构成。

2.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它是一个比值,数值在0和1之间。基尼指数的数值越低,表明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越均匀。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指数在0.24到0.36之间。

3.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urchasing Manager's Index,PMI)

4.进出口额

5.固定资产投资额

6.政府采购额

7.社会消费总额

宏观调控总论

一、宏观调控概述

1.宏观调控含义

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2.理解

主体:政府

目标:总供给与总需求均衡发展

手段:综合性

1.含义

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

2.宏观调控关系:

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

◆各类宏观调控关系的共同特点:

①经济关系: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范畴

②都体现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③政府及授权机关始终是调控主体

3、制度根源:

1)客观条件

①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②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要求(资本主义经济不能克服自身的先天缺陷和弱点。其一,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解决社会目标问题,影响可持续发展。其二,市场的竞争性会导致两极分化、社会不公平,不能促进公共利益。其三,市场经济的调节具有盲目性、滞后性和惯性,不能根据发展需要变革经济结构。其四,市场的自发性必然导致垄断和寡头,导致市场低效率。)

③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要求

2)理论基础

①市场失灵理论

②国家干预理论

③政府失灵理论

④国家适度干预理论

4、宏观调控法体系:

计划(中心环节)、财政(重要)、税收、金融、产业政策、投资、对外经济调控法

三、宏观调控权

含义: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权源:人民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

2.配置

纵向配置:只有中央层级的国家机关才有宏观调控权

横向配置:立法、行政机关有宏观调控权,司法机关没有

3.综合协调

(1)现行机制

①计划与财政、金融调控的相互协调

②产业政策需要财政和金融的支持

③财政调控与金融调控相互配合

单一的宏观调控手段由于本身的特点和局限性是无法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建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是国民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

(2)完善:

①设立宏观调控委员会,明确其议事规则及权力

②建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机制

金融调控法

一、金融调控

1.含义及特征

通过制定金融政策和金融法律来引导各类主体的金融活动以实现其调控目标,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形式。

特征:

1)主体,央行(金融调控的主体是中央银行)

2)手段,货币政策

3)必须在法制范围内运行

2.金融调控手段

(1)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①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存放于中央银行准备金账户的无息存款。

②再贴现:贴现是用未到期票据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贴息兑现的行为。再贴现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通过贴现得到的票据再向中央银行贴现的行为。再贴现率是进行金融调控的重要杠杆,再贴现政策是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它有利于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并进行结构调整,作用效果较为缓和。

③公开市场操作: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通过证券的吞吐和货币资金的收发,来调控市场利率和货币供应量。

(2)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①信用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进行直接控制而采取的各类措施,如信用分配、直接干预、利率限制、流动性控制

②信用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银行通过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指导、劝告、磋商,来间接控制信用规模的各类措施,包括窗口指导、道义劝告、优惠利率

3.金融调控目标

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

◆矛盾:

①稳定物价与充分就业

②稳定物价与经济增长

③稳定物价与平衡国际收支

④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

◆我国金融调控的目标是稳定货币与经济增长,但首要目标是稳定物价

4.金融调控法

①金融法: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②金融调控法:调整金融调控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③金融调控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金融市场、引导资金流向、

控制使用规模为目的,对有关金融变量实行调节和控制而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④金融监管关系:国家金融主观机关依法利用金融权利,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而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⑤金融调控法:是关于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调节、控制金融变量,稳定金融,以调控国民经济总量增长和结构平衡的基本规则。

⑥金融监管法:是关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为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维护金融秩序的基本规则

二、中央银行法

1.中央银行含义

(1)含义

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制中处于中心、主导地位,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2)类型

英格兰银行(最先执行央行职能)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极具代表性央行)

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成立、1983年明确职能、1995年立法)

(3)体系

中心:中国人民银行

主体:商业银行

补充:政策性银行

(4)中央银行的特殊性:

1)央行履行国家职能需要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与完全依靠行政手段履行

职能的政府机关不同

2)央行虽经营银行业务,但在其经营目标、原则等均与普通银行不同

3)央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

4)央行的高级领导人由政府或议会任命,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中央银行法

(1)含义

中央银行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内部和外部各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规定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责权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责

①性质:通过经营特定金融业务,以调控宏观经济、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的特殊国家机关。

②地位:独立于财政,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宏观调控机关

③职责:

◆政府的银行

代表国家制定、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代表国家开展对外金融交流,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

◆银行的银行

收取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对商业银行的票据贴现◆发行的银行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①权力机构(决策、执行、监督)

②我国领导机构:行行长负责制

③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人民银行行长和相关经济部门首脑组成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政策

的总称,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3.货币政策工具

(1)法定存款准备金

根据社会货币量和信用量而调整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主要指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

(3)再贴现率

贴现: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金融机构融资

(4)再贷款

通过控制再贷款规模来控制资金供应量

(5)公开市场业务

买卖债券、外汇等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具

4.货币的发行

人民币的地位:法定货币

(1)货币发行

①央行将本国货币发放到流通领域的行为(发行基金从发行库拨入业务库是货币流通的行为),包括发行、投放、回笼、保管、调拨、销毁等。

②发行权:国务院

③具体行使:人民银行

(2)人民币发行原则

①统一发行原则: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②计划发行原则:指货币的发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来进行

③经济发行原则:必须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和市场需求的情况,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来发行货币

(3)发行程序

①发行计划:央行

②批准:国务院

③调拨发行基金

④进入流通

三、政策性银行法

1.政策性银行

(1)含义

由政府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一国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在特定范围直接或间接从事政策性融资的金融机构

(2)与商业银行比较的特点

①政府创立,属于政府的金融机构

②不以营利为目的

③特定的融资渠道:主要从事贷款业务,不吸收存款

④特定的服务领域

⑤一般不设分支机构

2.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种类

(1)中国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重点建设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粮食储备、农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财政支农资金管理

(3)中国进出口银行

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

财政调控法

一、财政法的基本知识

1.何为财政

(1)含义

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存在、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权的力量,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和二次分配的活动。

①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的分配活动

②分配对象是社会产品,主要是剩余产品

③目的是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

(2)特点

强制性: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

公共性:为了向社会提供物品

持续性

(3)职能

①有效配置资源:

②调节收入分配:通过财政收支的过程,在国民收入和社会财富的初级分配基础上进行再分配,并使之符合社会认可的公平或合理的标准。

③促进经济稳定增长:通过财政分配,促使经济发展处于一种良性的状况——经济稳定和增长之中,从社会供求角度分析,经济稳定的基本条件是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相等。

2.财政法

(1)含义: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独立的法律部门

(2)财政调控法

国家为了履行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在参与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财政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

(3)财政调控法理论依据

①基于现代国家财政的地位

②基于财政法定主义的要求

③基于财政健全主义的调整

④基于财政平等主义的指导

(4)结构体系

财政收入法

财政支出法

财政管理法

二、财政收入调节法

1.国债

(1)含义、特点

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①主体特殊:国债的债务人只能是国家

②国债是财政收入的特殊形式

③国债是国家信用的重要形式

④国债是重要的经济杠杆

功能:国债的发行体现了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

国债是财政与货币政策的双重调控

2)国债法律规制

国债发行制度:中央银行不能购买国债

国债使用制度:只能用于具有盈利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国债管理制度:对国债总额、结构、利率的管理,和对国债运行的监督

2.彩票

(1)特点

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

监管主体:财政部

特点:

公益性(目的)、垄断性(国家特许发行依法销售)、射幸性(性质)、自愿性(购买)、要式性(形式)、不可逆(对价)

2)彩票公益金

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意义:我国发行彩票的目的是筹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来弥补国家财政对于公益事业投入的不足,是对市场调节失灵领域的补充,从某种意义上说,彩票公益金可以成为第三次分配。

法律规制:

募集制度

使用制度

监督制度

三、财政支出调控法

政府购买、转移支付

1.政府采购法

(1)政府采购

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特征:

1)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具有明显的公共性

2)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转的机关、事业、社团、公用企业

3)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给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不具

营利性,是一种宏观调控手段

4)采购范围广泛

5)政府采购通过专门立法规范采购程序和行为

作用: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保护民族产业

促进就业

保护环境

支持中小企业

保护弱势群体

(2)基本制度

1)政府采购模式:集中采购、自行采购

2)政府采购当事人(主体):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3)模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

4)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2.财政转移支付法

(1)含义

国家为了特定政策目标,依据法律权限和法定程序,将国家财政资金在上下级政府或同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企业、居民之间进行再分配的活动,是用以补

充公共物品而提供的一种无偿支出。

案例:

贫困县问题

(2)内容

1)税收返还

2)一般性转移支付: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政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

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由地方统筹安排。

3)专项转移支付: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及事业发挥战略目标,以及

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物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的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补助资金

(3)完善

1)立法:借鉴国外立法成功经验和总结我国时间的事成败的基础上制定财政转

移支付法

2)确定目标:科学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

3)改革模式:改革现有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实行以纵向为主、横向未付、纵

横交错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

4)考核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

2015年2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针对中央和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四、预算法(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预算法施行)

1.预算法概述

(1)预算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具有计划性、法定性、政治性、预测性、公开性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预算法

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规范预算行为,贯彻国家财政政策,管理财政收支分配等法律规范。

2.预算权

(1)预算层级

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一级政权、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预算)

我国实行五级预算:

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2)预算收支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

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

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其他支出

(3)预算职权

权力机关:审查、批准、变更(撤销)、监督

行政机关:编制、报告、执行、决定、监督、变更(撤销)

财政部门:编制、报告、执行、提出方案

其他部门(审计等):监督、控告等

3.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公共预算)

(1)含义

国家以政治权力身份取得收入,并为维护政府公共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发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而发生支出所进行的预算。

(2)理解:

主体:作为政权组织者的政府

目的:为了满足共需要

手段:凭借政治权利经由非市场的渠道进行分配,行为具有强制性

来源:收入主要是税收,支出具有公共性

(3)中央与地方

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P310)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含义

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主体: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代表的政府

目的:国有资产的宏观经营为分配目的

依据:以资产所有权为分配依据

收支内容: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进行价值管理和分配

(2)收益

应缴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3)支出

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

5.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1)含义:

国家为协调收入的时间分配和代际分配,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取得财政收入,并为全体公民或居民的福利,或以特定主体作为受益人进行财政开支所形成的预算。

(2)范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6.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家通过向社会征收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并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金收入来源(P312)

7.预算管理程序

(1)编制: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

(2)审批: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3)执行:各级政府是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

(4)调整

(5)决算:是对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情况的总结

8.预决算监督与法律责任

(1)监督主体:权力机关、政府部门、专门机构(财政和审计部门)

(2)法律责任:擅自变更预算、擅自动用库款、违法收支

9.预算法完善

完善复式预算制度:

1.预算管理范围没有拓宽,政府的手指活动没有得到全面的分类反应;

2.现行预算制度不是按政府的不同身份和不同职能划分不同预算的收支范围,

因而在内容上存在混乱现象;

3.建设性预算的相对性不能解决公债收入用于非市场性项目的问题;

4.国家预算的编制程序、部门和单位预算的编制方法,都没有按复式预算的要

求进行改革。

改革方法:需要设计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等不同预算的界定标准及收支方案,并督促有关部门尽早实施,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完善预算编制制度

1)明确预算编制的主体,建立相对独立的预算编制机构

2)改变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强化部门预算

3)延长预算编制时间,规范预算编制程序

4)调整预算编制范围,取消编制地方总预算

5)借鉴零基预算和绩效预算的经验,改革预算编制方法

完善预算审批制度

1)较大幅度地延长权力机关审批预算的时程,充实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

工委人员编制和审查力量

2)建立分项审批制度,拓宽预算审批权的范围和深度

3)确立预算修正权、预算否决权以及预算被否决后应有的法律救济措施

4)明确预算被否决的法律后果及责任,督促编制机关认真履行职责

完善预算执行制度

1)强化预算法律效力,严格控制预算调整

2)调整预算年度起止时间,消除效力真空

3)同意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权,简化拨款程序

4)严格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改革国库管理体制,明确国库法律地位

6)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实行财政资金集中化管理

一、税法概述

1.税收

(1)含义

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本质是权力参与分配。

(2)特征

强制、无偿、固定

2.分类

(1)流转税: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

(2)所得税:以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

(3)财产税: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

(4)行为税: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

3.税法

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程序法、权限法、实体法

二、税收实体法要素

1.纳税人

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然人、法人

(纳税主体:直接负有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2.征税对象

征税客体、对什么征税

我国规定四种:营业额、所得、财产、为

3.税率:应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

宏观调控作用的体现

国家收入大小的多少

纳税人负担的轻重

(1)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4.税收特别措施

(1)优惠措施

(2)重课措施

三、流转税

1.流转税概述

(1)以商品销售经营收入和劳务服务收入为征税对象(2)主要种类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关税

2.增值税

(1)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

纳税人:境内销售货物者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者

进口货物者

(2)税率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知识点汇总教学提纲

第一章经济法绪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国家干预性,经济性和社会性,多样性,变动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公平,经济效益。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管理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商,专业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所有权,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知识产权。 法律事实: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行为和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中的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经济市场的整体秩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具有违法性。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有损害事实存在。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特征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法定数额的股东共同或单独出资形成的经济组织。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①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负债独立承担责任;②独立的财产 分公司:①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责任由总公司承担;②没有独立的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人数:50个以下,出资: 数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方式—货币(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特征: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股东人数的相对稳定性,股权转让的限制性(对内:可相互转让;对外: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者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设立程序的简便性。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股东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与合并、解散与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监事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经济法基础学习知识重要资料归纳(精)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 1人, 副主任 2-4人、委员 7-11人, 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 3名仲裁员组成, 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 ;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 (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 (超过 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 (知道或应知道 :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 :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 :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 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 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记账程序的核心是如何登记总分类账。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4. 全国人大: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5.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适用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 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 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 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 6.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a.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 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纠纷 b.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经济法实务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章节练习 (一)简答题 1、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物权法的原则 3、简述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4、简述债发生的依据 5、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6、简述委托代理权的产生、行使和消灭 7、简述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8、简述诉讼时效和及其特征。 (二)案例分析题 1、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 年12 月4 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l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 年8 月4 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 年9 月4 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 年2 月 3 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试分析:(1)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2)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 2、1998年,吴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银行提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吴某即交出房产证,房产证记载吴某为产权人。银行与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吴某因无力还款,银行正准备拍卖该房产时,突然接到一纸诉状,吴某之弟在诉状中提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购置,应归他们兄弟二人共有,现在吴某私自抵押,请求法院判决该抵押关系无效。经查,该房屋为吴某兄弟年幼时其父母为其兄弟二人所购置,但只以吴某姓名登记,其间并无其他记载。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三、章节练习 (一)简答题 1、简述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2、简述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3、与普通合伙人相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特殊性? 4、简述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5、简述特殊普通合伙的特征 6、简述有限责任合伙的特征 (二)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等八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在一次会计审计业务中,甲、乙暗中接受了申请人的5万元贿赂,出具了虚假的会计报告,致使该申请人的债权人信赖报告向申请人提供了50万元的借款。之后债权人得知该报告内容有假,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合伙企业法》第208条在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试分析,该会计师事务所中各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2、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 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 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如何处理? 3、李某该怎么办? 第三章公司法 一、章节练习 (一)简答题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修订稿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 知识点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别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挬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5.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简答 1.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来讲,包括五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5)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者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⑵股东出资带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采用法定(或称实收)资本制;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采用折中资本制; ②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出资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③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公司住所(了解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就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就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就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与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就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与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7、经济法的内容: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她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她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 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就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就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类。 11、经济法的客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经济法实务》第01章在线测试

《经济法实务》第01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下列哪种说法错误 A、物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人 B、物权的种类是法定的 C、物权的内容是法定的 D、物权属于支配权 2、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债权是相对权 B、债权为请求权 C、债权具有意定性,不需要 公示。 D、债权具有不平等性 3、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债权是相对权 B、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 C、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的财 产关系 D、债权是支配权 4、根据规定,下列各项关于代理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法定代理 B、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C、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D、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5、知识产权的客体是 A、知识产品 B、行为 C、房屋 D、土地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知识产权的特征包括下列哪几项 A、非物质性 B、专有性 C、地域性 D、期限性 2、债发生的依据包括 A、合同债 B、不当得利债 C、无因管理债 D、侵权行为债 E、缔约过错债 F、单方行为债 3、根据规定,下列各项关于代理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法定代理

B、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 代理 C、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 代理 D、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4、依照民法的规定,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5、 A、 B、 C、 D、 E、 F、 G、 H、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依据民法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正确错误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同意和提起仲裁或诉讼 正确错误 3、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地理标志权、未公开信息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正确错误 4、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 正确错误 5、连带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是多数人、并且该多数人彼此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正确错误 《经济法实务》第02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关于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B、由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 C、由全体合伙人连带共有 D、由合伙企业所有 2、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标志是什么 A、签发营业执照 B、出资完成 C、订立合伙协议 D、验资完成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为合伙企业购置房产 B、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 C、以企业的设备为己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 D、聘请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中的()的,当然退伙。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最新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主要考核前三类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本章主要涉及法律的基础理论内容,部分考点比较抽象,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本章考点导读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经济”决定“政治”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的特征

【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2014年) A.国家强制性 B.国家意志性 C.利导性 D.规范性 【答案】ABCD 【例题3·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2015年)【答案】√ 二、法的形式与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他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